云南省信息化促进条例(2015修正)
云南省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条例

云南省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条例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云南省人大及其常委会•【公布日期】2020.03.30•【字号】云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13届〕第30号•【施行日期】2020.07.01•【效力等级】省级地方性法规•【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科技成果与知识产权正文云南省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条例(2020年3月30日云南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六次会议通过)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组织实施第三章保障措施第四章技术权益第五章法律责任第六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全面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促进科技成果转化为现实生产力,规范科技成果转化活动,维护科技成果转化各方合法权益,推动经济社会高质量跨越式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法》等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省行政区域内科技成果转化及其有关活动,适用本条例。
单位或者个人向境外转化科技成果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科技成果转化工作的领导,制定规划、计划和政策措施,合理安排财政资金投入,引导社会资金投入,促进科技成果转化。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科技行政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管理、指导、协调和服务科技成果转化工作。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协助有关部门开展科技成果转化有关工作。
第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支持原始创新、集成创新和引进消化吸收再创新,推动建立以企业为主体、市场为导向、产学研用多方协同的科技成果转化机制,培育和发展技术市场。
第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对在促进科技成果转化工作中作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按照国家和本省有关规定给予表彰和奖励。
鼓励企业、学术团体、行业协会、基金会等社会力量,对在促进科技成果转化工作中作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给予奖励。
第六条科技成果及其转化形成的权益受法律保护。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他人的科技成果,不得泄露科技成果转化涉及的国家秘密和他人的商业秘密。
云南省电信设施建设和保护条例

云南省电信设施建设和保护条例省人大常委会公告(第23号)《云南省电信设施建设和保护条例》已由云南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二次会议于2014年9月26日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4年12月1日起施行。
云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2014年9月26日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和规范电信设施建设,保障电信设施安全和通信畅通,促进电信业健康发展,提高信息化水平,提供优质安全的电信服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电信条例》和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省行政区域内电信设施的建设和保护活动,适用本条例。
本条例所称电信设施,是指为社会公众提供电信服务并实现电信功能的通信交换、传输设备及其配套设施,包括通信机房、基站、光(电)缆、管道、杆(塔)、分线箱(盒)、交接箱(间)、节点设备等。
第三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电信事业发展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制定支持电信设施建设的资金、土地等政策措施,协调解决建设和保护的相关重大问题。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配合做好电信设施建设与保护的相关工作。
第四条省电信管理机构负责全省电信设施建设和保护的组织协调、监督管理工作。
其委托的信息化主管部门等行政机关或者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以下简称受委托组织)依照委托的范围和权限履行相关职责。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工业和信息化、发展改革、公安、财政、国土资源、环境保护、住房城乡建设、交通运输、林业、商务、工商行政管理等有关部门按照职责做好电信设施建设和保护的相关工作。
第五条电信设施属于公共基础设施。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阻碍电信业务经营者依法从事电信设施建设、危害电信设施安全。
第六条鼓励民间资本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参与电信设施建设和维护。
第二章规划建设第七条省电信管理机构应当编制本省电信行业发展规划,报省人民政府授权的部门批准。
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在编制城乡规划时,应当编写电信设施建设章节,并征求省电信管理机构或者受委托组织的意见。
云南省专利促进与保护条例

云南省专利促进与保护条例(2012年11月29日云南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五次会议通过)省人大常委会公告(第69号)《云南省专利促进与保护条例》已由云南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五次会议于2012年11月29日修订通过,现将修订后的《云南省专利促进与保护条例》公布,自2013年3月1日起施行。
云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2012年11月29日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鼓励发明创造,推动专利运用,保护专利权人的合法权益,促进科学技术进步和经济社会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实施细则》等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省行政区域内的专利促进与保护活动,适用本条例。
本条例所称的专利促进与保护活动包括:专利的创造、运用、保护、管理以及与其相关的活动。
第三条专利促进与保护工作应当遵循激励创造、有效运用、依法保护、科学管理的原则。
第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专利工作的领导,将专利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保障开展专利促进与保护的经费,建立完善专利管理工作的体制和机制。
第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专利促进与保护工作。
发展改革、财政、工业和信息化、国有资产监管、科技、商务、农业、林业、教育、海关、公安、质监、食品药品监管、工商等有关部门应当依照各自的职责,做好专利促进与保护的相关工作。
第六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建立知识产权宣传教育培训制度,开展知识产权知识及相关法律、法规的宣传培训,加强行政管理部门、企业、事业单位、中介服务机构知识产权人才培养。
第七条省人民政府设立云南省专利奖,州(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可以根据需要设立专利奖,对在专利工作中做出突出贡献、取得显著经济和社会效益的单位和个人给予奖励。
第二章专利促进第八条省、州(市)人民政府应当设立专利事业发展专项资金,县(市、区)人民政府可以设立专利事业发展专项资金或者安排专利事业发展专项经费。
云南省中小企业促进条例全文

In the days of fame, there are more failures than pride.(页眉可删)云南省中小企业促进条例全文(20__年5月29日云南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次会议通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改善中小企业经营环境,促进中小企业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小企业促进法》和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所称中小企业,是指符合国家中小企业划分标准,依法在本省行政区域内设立的企业。
第三条促进中小企业发展应当实行积极扶持、加强引导、完善服务、依法规范、保障权益的方针,为中小企业创立和发展创造有利的环境。
第四条省人民政府负责制定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的政策,对中小企业的发展进行统筹规划,并督促各级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实施。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中小企业的发展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总体规划,建立和完善工作协调机制,制定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的措施并组织实施。
第五条省人民政府负责中小企业工作的部门应当根据国家产业政策,结合中小企业的特点和发展状况,以制定中小企业发展产业指导目录等方式,确定重点扶持和优先发展的产业,对全省中小企业工作进行综合协调、指导和服务。
州(市)、县(市、区)人民政府负责中小企业工作的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中小企业工作的综合协调和指导服务,督促各项措施的落实。
其他有关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对中小企业进行指导和服务。
第六条统计部门应当建立健全中小企业统计制度,完善统计监测体系。
第七条中小企业的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犯。
中小企业应当依法经营,遵守国家劳动安全、职业卫生、社会保障、资源利用、环境保护、质量技术、财政税收以及金融等方面的法律、法规,不得损害社会公共利益和职工的合法权益。
第二章资金支持第八条省人民政府应当在本级财政预算中安排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州(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每年安排一定的资金,主要用于下列扶持中小企业的事项:(一)创业辅导、咨询、服务和培训;(二)建立信用担保、信用管理和社会化服务体系;(三)支持形成自主知识产权、技术创新、技术进步和信息化建设;(四)支持开拓国内外市场和国际合作交流;(五)支持集群发展、实施品牌战略、与大企业协作和发展循环经济、推行清洁生产;(六)国家扶持资金的配套;(七)其他事项。
云南省中小企业促进条例

云南省中小企业促进条例云南省中小企业促进条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推动云南省中小企业的发展,促进经济增长和就业,提高人民生活水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小企业促进法》以及国家、省有关规定,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云南省内中小企业的促进和发展,中小企业的定义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小企业促进法》的规定。
第三条云南省人民政府负责统筹中小企业的促进工作,加强对中小企业的扶持,为中小企业提供良好的发展环境。
第四条中小企业发展应遵循公平、公正的原则,贯彻落实市场化原则,保护中小企业的合法权益,鼓励创新创业,提高中小企业的竞争力。
第二章中小企业发展的支持政策第五条云南省人民政府要加大中小企业的税收优惠政策支持力度,减轻中小企业的负担,提高中小企业的盈利能力。
第六条云南省人民政府要加大贷款贴息等金融扶持政策的实施力度,提供便利的融资渠道和方式,满足中小企业的融资需求。
第七条云南省人民政府要加大创新创业环境的改善力度,鼓励科技创新,培育壮大高新技术企业,提升中小企业的创新能力。
第八条云南省人民政府要加强中小企业的市场开拓和对外贸易的支持,推动中小企业的国际化发展,拓宽中小企业的市场空间。
第九条云南省人民政府要加大中小企业的人才培养力度,提供专业技术支持和人才培训,提高中小企业的人力资源能力。
第三章中小企业的保护与服务第十条云南省人民政府要加大对中小企业的政策宣传力度,提供全面、优质、高效的服务,中小企业解决发展中的困难和问题。
第十一条云南省人民政府要加强对中小企业的监管和服务,建立健全中小企业发展的信息化平台,提供一站式服务窗口,简化行政审批程序,提高办事效率。
第十二条云南省人民政府要加强中小企业的知识产权保护,鼓励中小企业进行技术创新和知识产权的申请、保护和运用。
第十三条云南省人民政府要加大对中小企业的宣传和推广力度,提高中小企业的知名度和市场影响力,增强中小企业的竞争力。
第四章中小企业的监督和评估第十四条云南省人民政府要建立健全中小企业的监督和评估制度,加强对中小企业的监督和指导,建立守信联合激励和失信联合惩戒机制。
云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废止部分文件的决定-云南省人民政府令第108号

云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废止部分文件的决定正文:---------------------------------------------------------------------------------------------------------------------------------------------------- 云南省人民政府令(第108号)《云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废止部分文件的决定》已经2002年4月2日省人民政府第64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
省长徐荣凯2002年4月4日云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废止部分文件的决定为了适应改革开放和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以及我国加入世界贸易组织的需要,保障西部大开发战略的实施,省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会同省直有关部门,对截至2001年底省人民政府制定了现行规范性文件共162件及其他文件共107件进行了全面的清理。
根据清理情况,省人民政府决定,对本决定附件所列36件规范性文件及47件其他文件予以废止。
附件:一、云南省人民政府决定废止的规范性文件目录(36件)二、云南省人民政府决定废止的其他文件目录(47件)附件一云南省人民政府决定废止的规范性文件目录(36件)┌─┬───────────────────┬───────────┬─────┐│序│文件│发文字号│发布日期││号│名称│││├─┼───────────────────┼───────────┼─────┤│1 │关于组织科技力量支援乡镇│云政发[1986]59号│1986.5.16 │││企业的意见(试行) │││├─┼───────────────────┼───────────┼─────┤│2 │云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加速│云政发[1986]149号│1986.10.23│││发展渔业生产的决定│││├─┼───────────────────┼───────────┼─────┤│3 │云南省人民政府关于集体林区│云政发[1986]160号│1986.11.12│││木材生产、流通的若干政策规定│││├─┼───────────────────┼───────────┼─────┤│4 │关于开发矿业若干政策问题的补充规定│云政发[1987]10号│1987.1.13 │├─┼───────────────────┼───────────┼─────┤│5 │云南省人民政府关于放活科技人员的若│云政发[1988]60号│1988.9.6 │││干政策规定(试行)│││├─┼───────────────────┼───────────┼─────┤│6 │云南省鼓励开展境外加工装配试行办法│云政办发[1988]188号│1988.12.20│├─┼───────────────────┼───────────┼─────┤│7 │云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强种子工作的决定│云政发[1989]22号│1989.2.9 │├─┼───────────────────┼───────────┼─────┤│8 │云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强乡镇煤矿安全工│││││作的布告││1989.6.11 │├─┼───────────────────┼───────────┼─────┤│9 │云南省人民政府关于收缴非法枪支弹药、│云政发[1989]120号│1989.7.14 │││爆炸物品、管制刀具的通告│││├─┼───────────────────┼───────────┼─────┤│10│云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整顿国家建设│云政办发[1989]196号││││征用土地审批工作秩序的通知││1989.9.21 │├─┼───────────────────┼───────────┼─────┤│11│云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快发展云南黄金生│云政发[1989]178号│1989.9.27 │││产的决定│││├─┼───────────────────┼───────────┼─────┤│12│云南省1989年国营企业工资工作和离退休人│云政发[1990]12号│1990.1.24 │││员待遇问题安排的实施办法│││├─┼───────────────────┼───────────┼─────┤│13│云南省人民政府关于科技兴农的决定│云政发[1990]71号│1990.4.13 │├─┼───────────────────┼───────────┼─────┤│14│云南省人民政府关于促进乡镇企业技术进步││1990.10.3 │││的决定│云政发[1990]186号││├─┼───────────────────┼───────────┼─────┤│15│云南省人民政府关于重大项目实行聘请顾问│云政发[1991]114号│1991.6.26 │││组制度的决定│││├─┼───────────────────┼───────────┼─────┤│16│云南省进一步搞活流通重点骨干企业的若干│云政发[1991]134号│1991.8.9 │││政策规定│││├─┼───────────────────┼───────────┼─────┤│17│云南省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补)偿计算│云政发[1992]31号│1992.3.3 │││试行标准│││├─┼───────────────────┼───────────┼─────┤│18│云南省省级旅游度假区(旅游区)优惠政策│云政发[1993]47号│1993.2.26 │├─┼───────────────────┼───────────┼─────┤│19│云南省产权交易若干规定│云政发[1994]79号│1994.4.6 │├─┼───────────────────┼───────────┼─────┤│20│关于加强对居民基本生活必需品和服务│云政发[1994]111号│1994.5.9 │││价格监审实施办法│││├─┼───────────────────┼───────────┼─────┤│21│云南省小型商业企业国有民营暂行规定│云政发[1994]182号│1994.8.29 │├─┼───────────────────┼───────────┼─────┤│22│云南省整顿成品油市场实施办法│云政发[1994]224号│1994.10.27│├─┼───────────────────┼───────────┼─────┤│23│云南省现代企业制度试点暂行规定│云政发[1995]125号│1995.8.28 │├─┼───────────────────┼───────────┼─────┤│24│云南省股份有限公司审批试行办法│云政发[1995]188号│1995.12.14│├─┼───────────────────┼───────────┼─────┤│25│云南省重点污染源限期治理项目管理办法│云政发[1995]141号│1996.7.26 │├─┼───────────────────┼───────────┼─────┤│26│云南省18生物资源开发工程科技成果产业化││1997.1.15 │││特种奖励暂行办法│云政发[1997]7号││├─┼───────────────────┼───────────┼─────┤│27│云南省城市房屋拆迁管理补充规定│云政发[1997]169号│1997.10.21│├─┼───────────────────┼───────────┼─────┤│28│云南省18生物资源开发基金管理办法│云政办发[1998]2号│1998.1.6 │├─┼───────────────────┼───────────┼─────┤│29│云南省建设项目用地预审和建设用地计划││1998.2.15 │││管理的规定│云政发[1998]27号││├─┼───────────────────┼───────────┼─────┤│30│云南省公众电脑屋暂行管理办法│云政发[1998]122号│1998.7.13 │├─┼───────────────────┼───────────┼─────┤│31│云南省国有企业三年改革与脱困专项│││││奖金管理办法│云政办发[1998]185号│1998.9.2 │├─┼───────────────────┼───────────┼─────┤│32│云南省完善粮食价格形成机制实施办法│云政办发[1998]179号│1998.9.7 │├─┼───────────────────┼───────────┼─────┤│33│云南省18生物资源开发工程项目管理│││││办法(试行) │云政发[1998]178号│1998.10.6 │├─┼───────────────────┼───────────┼─────┤│34│云南省省级国家机关事业单位政府│云政发[1998]202号││││采购制度暂行规定││1998.11.3 │├─┼───────────────────┼───────────┼─────┤│35│云南省境内居民出境旅游兑换外汇│云政办发[1999]1号│1999.1.4 │││管理暂行办法│││├─┼───────────────────┼───────────┼─────┤│36│关于加强建设项目地方配套资金管│云政发[1999]181号│1999.9.22 │││理的暂行规定│││└─┴───────────────────┴───────────┴─────┘附件二云南省人民政府决定废止的其他文件目录(47件)┌─┬─────────────────────┬──────────┬──────┐│序│文件名称│发文字号│发布日期││号││││├─┼─────────────────────┼──────────┼──────┤│1 │云南省初级卫生保健实施方案│云政发[1990]29号│1990.2.11 │├─┼─────────────────────┼──────────┼──────┤│2 │关于进一步完善我省农业科技│云政发[1990]113号│1990.6.2 │││承包工作的通知│││├─┼─────────────────────┼──────────┼──────┤│3 │关于深化农村改革、建立和完善│云政发[1990]114号│1990.6.2 │││农村社会化生产服务体系的通知│││├─┼─────────────────────┼──────────┼──────┤│4 │关于启动农村市场搞活流通的通知│云政发[1990]171号│1990.9.11 │├─┼─────────────────────┼──────────┼──────┤│5 │关于进一步推进国营企业技术进步│云政发[1991]10号│1991.1.28│││的决定│││├─┼─────────────────────┼──────────┼──────┤│6 │云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发展边境贸易│云政发[1991]28号│1991.2.21│││的若干补充规定│││├─┼─────────────────────┼──────────┼──────┤│7 │关于继续执行省政府批转省经委关于│云政发[1991]79号│1991.5.4 │││开拓市场促进商品销售服务的通知│││├─┼─────────────────────┼──────────┼──────┤│8 │批转省经委关于进一步发展我省饲料│云政发[1991]80号│1991.5.6 │││工业若干政策意见的通知│││├─┼─────────────────────┼──────────┼──────┤│9 │关于改革和完善地县外贸体制若干问│云政发[1991]142号│1991.8.21│││题的通知│││├─┼─────────────────────┼──────────┼──────┤│10│关于加快集贸市场建设有关问题的通知│云政发[1991]169号│1991.9.18 │├─┼─────────────────────┼──────────┼──────┤│11│云南省边境贸易保密问题暂行规定│云政发[1991]206号│1991.11.19 │├─┼─────────────────────┼──────────┼──────┤│12│云南省企业自主经营试点办法│云政发[1992]54号│1992.4.11 │├─┼─────────────────────┼──────────┼──────┤│13│云南省关于进一步搞活供销社的若干规定│云政发[1992]68号│1992.4.23 │├─┼─────────────────────┼──────────┼──────┤│14│关于粮食流通体制改革有关问题的通知│云政发[1992]123号│1992.7.3 │├─┼─────────────────────┼──────────┼──────┤│15│批转省劳动厅等部门关于加强我省城镇集体│云政发[1992]177号│1992.8.31 │││所有制企业职工工资收入管理实施意见的通知│││├─┼─────────────────────┼──────────┼──────┤│16│关于发展高产优质高效农业的意见│云政发[1992]181号│1992.8.28 │├─┼─────────────────────┼──────────┼──────┤│17│批转省工商局关于继续鼓励个体私营经济发│云政发[1992]182号│1992.9.4│││展若干意见的通知│││├─┼─────────────────────┼──────────┼──────┤│18│关于简化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核发程序的│云政发[1992]200号│1992.9.29 │││通知│││├─┼─────────────────────┼──────────┼──────┤│19│转发《国务院关于审批设立外贸公司有关问│云政发[1992]222号│1992.10.22 │││题的批复》的通知│││├─┼─────────────────────┼──────────┼──────┤│20│云南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放开部分生产资料│云政发[1993]11号│1993.1.8 │││和产品经营范围的通知│││├─┼─────────────────────┼──────────┼──────┤│21│云南省人民政府关于放开计划外石油经营的通知│云政发[1993]12号│1993.1.9 │├─┼─────────────────────┼──────────┼──────┤│22│批转省财政厅关于进一步做好农业税收工作意见│云政发[1993]13号│1993.1.9 │││的通知│││├─┼─────────────────────┼──────────┼──────┤│23│批转省计委.省外经贸厅关于加速发展外向型经│云政发[1993]21号│1993.1.19 │││济意见的通知│││├─┼─────────────────────┼──────────┼──────┤│24│批转省计委关于放开我省地方紧缺矿产品管理│云政发[1993]51号│1993.3.5│││意见的通知│││├─┼─────────────────────┼──────────┼──────┤│25│关于加快粮食流通体制改革和建立粮食保护价│云政发[1993]79号│1993.4.13│││格制度的通知│││├─┼─────────────────────┼──────────┼──────┤│26│云南省全民所有制商业、物资企业转换经营机│云政发[1993]144号│1993.7.10 │││制实施意见│││├─┼─────────────────────┼──────────┼──────┤│27│关于我省地方铁路营运管理的决定│云政发[1993]280号│1993.12.20 │├─┼─────────────────────┼──────────┼──────┤│28│云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切实搞好我省茶叶开发│云政发[1994]2号│1994.1.5│││工作的通知│││├─┼─────────────────────┼──────────┼──────┤│29│关于加快发展花卉产业的通知│云政发[1994]71号│1994.7.6 │├─┼─────────────────────┼──────────┼──────┤│30│关于整顿我省黄金开采秩序的通知│云政发[1994]85号│1994.4.7 │├─┼─────────────────────┼──────────┼──────┤│31│批转省计委、省经贸委、省物价局关于我省改│云政发[1994]199号│1994.9.14 │││革成品油流通体制贯彻意见的通知│││├─┼─────────────────────┼──────────┼──────┤│32│关于加强矿产资源开发监督管理维护矿山生产│云政发[1994]200号│1994.9.23 │││秩序的通知│││├─┼─────────────────────┼──────────┼──────┤│33│关于改革化肥等农业生产资料流通体制实施│云政发[1994]237号│1994.11.7│││意见的通知│││├─┼─────────────────────┼──────────┼──────┤│34│关于抓住机遇积极发展我省蚕桑丝绸产业│云政发[1994]262号│1994.12.8 │││的通知│││├─┼─────────────────────┼──────────┼──────┤│35│关于批转“18生物工程资源开发工程”│云政发[1995]77号│1995.5.8 │││实施意见的通知│││├─┼─────────────────────┼──────────┼──────┤│36│云南省旅游景点管理服务规范及考核标准│云政发[1995]86号│1995.5.30│││(试行)│││├─┼─────────────────────┼──────────┼──────┤│37│批转省计划委员会、省人民银行关于进一步加│云政发[1995]167号│1995.11.13│││强我省企业债券管理工作意见的通知│││├─┼─────────────────────┼──────────┼──────┤│38│批转省经贸委、省国有资产管理局关于国有工业│云政发[1995]193号│1995.12.21 │││企业实行资产经营责任制试行意见的通知│││├─┼─────────────────────┼──────────┼──────┤│39│批转省财政厅关于“九五”期间有关财税政策│云政发[1996]94号│1996.5.14 │││问题的规定的通知│││├─┼─────────────────────┼──────────┼──────┤│40│进一步深化经济体制改革的若干政策│云政发[1996]175号│1996.9.13 │├─┼─────────────────────┼──────────┼──────┤│41│进一步扩大对外开放若干政策│云政发[1996]176号│1996.9.13 │├─┼─────────────────────┼──────────┼──────┤│42│关于加快发展个体私营经济的决定│云政发[1996]216号│1996.12.8 │├─┼─────────────────────┼──────────┼──────┤│43│云南省人民政府关于明确林区县与非林│云政发[1997]78号│1997.5.26 │││区县的通知│││├─┼─────────────────────┼──────────┼──────┤│44│云南省实施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若干意见│云政发[1997]155号│1997.9.17 │├─┼─────────────────────┼──────────┼──────┤│45│关于实施“五分”政策的试行意见│云政办发[1999]10号│1999.1.14 │├─┼─────────────────────┼──────────┼──────┤│46│关于贯彻执行《中共云南省委、云南省人民政│云政发[1999]201号│1999.9.27 │││府关于进一步扩大对外开放的若干意见》中有│││││关税收优惠条款的实施办法的通知│││├─┼─────────────────────┼──────────┼──────┤│47│云南省人民政府关于严禁生产、销售、运输││1999.12.29 │││假、私、非、超卷烟的通告│││└─┴─────────────────────┴──────────┴──────┘——结束——。
云南省工业和信息化委关于印发云南省清洁生产专家库专家名单(第一批)的通知

云南省工业和信息化委关于印发云南省清洁生产专家
库专家名单(第一批)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云南省工业和信息化委员会
•【公布日期】2010.10.19
•【字号】云工信资源[2010]901号
•【施行日期】2010.10.19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科研机构与科技人员
正文
云南省工业和信息化委关于印发云南省清洁生产专家库专家
名单(第一批)的通知
(云工信资源〔2010〕901号)
为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清洁生产促进法》和《云南省清洁生产促进条例》,加快推进我省清洁生产工作,充分发挥行业专家在清洁生产技术咨询服务中的重要作用,不断提高清洁生产水平,我委决定建立云南省清洁生产专家库,并按《云南省清洁生产专家库管理办法》(云工信资源〔2010〕616号)的有关规定,对各地工业和信息化委(经委)、大专院校、行业协会和相关企业推荐的216名专家进行了遴选,最终确定96名为云南省清洁生产专家库第一批专家(名单附后),由我委颁发聘书,聘期3年(2010年11月1日至2013年10月31日)。
望各受聘专家按《云南省清洁生产专家库管理办法》规定认真履行职责,同时也希望各受聘专家所在单位大力支持专家开展工作,为加快推进我省清洁生产工作做出贡献。
附件:云南省清洁生产专家库专家名单(第一批)
二O一O年十月十九日。
2018-11-29-云南省道路运输条例

云南省道路运输条例(2009年5月27日云南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通过根据2012年3月31日云南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云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25件涉及行政强制的地方性法规的决定》第一次修正根据2014年7月27日云南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云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部分地方性法规的决定》第二次修正根据2018年11月29 日云南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七次会议《云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废止和修改部分地方性法规的决定》第三次修正)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道路运输一般规定第三章道路旅客运输第四章道路货物运输第五章国际道路运输—1—第六章机动车驾驶员培训第七章道路运输站(场)经营第八章机动车维修和检测第九章监督检查第十章法律责任第十一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维护道路运输市场秩序,保障道路运输安全,保护道路运输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促进道路运输业的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道路运输经营和道路运输相关业务的,应当遵守本条例。
前款所称道路运输经营包括在道路上从事旅客运输经营和货物运输经营;道路运输相关业务包括机动车驾驶员培训、道路运输站(场)经营、机动车维修经营、机动车综合性能检测、汽车租赁、搬运装卸、货运代理、货运配载、仓储理货等。
第三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道路运输管理工作的领导,保障道路运输管理经费的投入,加强道路运输市场和安全生产管理,实施综合治理。
—2—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鼓励道路运输科技进步,促进节能减排工作,推进道路运输信息化,引导道路运输经营者实行规模化、集约化、公司化经营。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制定优惠政策,鼓励发展农村道路运输,并采取必要的措施提高乡镇和行政村的通班车率。
第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交通运输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组织领导本行政区域的道路运输管理工作,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负责具体实施道路运输管理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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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信息化促进条例(2015修正)
【法规类别】电子商务
【发文字号】云南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34号
【发布部门】云南省人大(含常委会)
【发布日期】2015.09.25
【实施日期】2015.09.25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省级地方性法规
云南省信息化促进条例
(2008年3月28日云南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次会议通过根据2015年9月25日云南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次会议《关于废止和修
改部分地方性法规的决定》修正)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促进信息化建设,规范信息化管理,全面提升信息化水平,加快经济发展和社会进步,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省行政区域内的信息资源开发利用、信息技术推广应用、信息产业发展以及信息安全保障和相关管理等活动,适用本条例。
第三条信息化建设应当遵循统筹规划、资源共享、面向市场、立足创新、深化应
用、注重效益和安全可靠的原则。
第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信息化工作的领导,将信息化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信息化专项资金列入同级财政预算,培养和引进信息化人才,普及信息化知识和技能。
第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信息化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信息化的统筹、协调、指导和监督管理工作。
其他有关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负责信息化的相关管理工作。
第六条鼓励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投资信息化建设。
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从事信息资源开发利用、信息技术推广应用、信息安全保障等与信息化有关的生产经营和服务活动,其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
第七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对在信息化工作中取得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应当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二章信息化规划与项目建设
第八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发展改革部门应当会同信息化主管部门编制信息化发展规划,由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经批准的信息化发展规划不得擅自调整。
确需调整的,应当报原批准机关批准。
第九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信息化发展规划中的公共信息网络基础设施建设专项规划,纳入本级城乡建设总体规划。
新建、扩建或者改建公共信息基础设施,应当符合信息化发展规划的要求,避免重复建设。
第十条各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国有企业应当根据信息化发展规划制定具体计划,并组织实施。
第十一条财政投资为主的信息化建设项目在报有关行政主管部门批准立项前,应当由同级信息化主管部门提出审查意见。
未经信息化主管部门审查的,不得立项和安排资金。
第十二条信息化项目建设单位应当遵守招标投标、合同管理、监理和竣工验收等制度,并接受有关主管部门的监督管理。
第十三条信息化项目建设竣工后,建设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进行测试并按国家规定进行验收。
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项目,不得交付使用。
财政投资的信息化项目建设,在验收时应当听取信息化主管部门的意见。
第十四条财政投资为主的信息化项目,应当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信息化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或者组织专家定期进行绩效评估。
评估结果应当作为考核信息化工作的重要依据。
第三章信息产业发展与信息技术推广应用
第十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措施,加强信息产业公共服务平台的建设和管理,对信息产业重点项目给予扶持,建立信息产业风险投资机制,鼓励自主创新,促进信息产业的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