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市信息化促进规范条例介绍
广州市信息化项目管理办法

广州市财政投资信息化项目管理办法为进一步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转发国家信息化领导小组关于我国电子政务建设指导意见的通知》,做好广州市财政投资信息化项目申报和管理,进一步规范、明确和加强财政投资信息化项目的全过程管理,提高信息工程项目建设的水平,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一、项目管理范围及原则(一)凡由市财政投资建设的,投资额在20万元以上的信息化项目,均适用本办法。
(二)本办法所称信息化项目,是指以计算机、通信技术及其他现代信息技术为主要手段的信息网络建设、信息应用系统建设和信息资源开发等新建、扩建或改建的工程项目。
(三)广州市财政投资信息化项目必须符合广州市信息化发展规划,并遵循统筹规划、互联互通、资源共享和安全保密的原则,充分利用现有信息基础设施,避免重复建设。
二、广州市财政局是本市财政资金的管理部门,负责信息化项目的预算、结算审查和竣工财务决算审查;广州市信息化办公室(以下简称市信息办)是全市信息化建设的主管部门,负责市财政投资信息化项目建设的统一规划、项目概算审查、综合协调、监督管理和验收评价。
三、广州市财政投资信息化项目管理程序(一)编制项目建设方案和项目概算各项目单位要围绕业务需求,依据《国家信息化领导小组关于我国电子政务建设指导意见》(中办发〔2002〕17号)、《电子政务工程技术指南》(国信办〔2003〕2号)、《电子政务标准化指南总则》(国标委高新〔2002〕42号),顺应技术发展趋势,遵循实用性、安全性、可靠性、先进性、可扩充性、易维护性和开放性等原则,编制项目建设方案。
具体编制要求和格式另行发文。
(二)项目审核各项目单位编制项目建设方案,一式三份报送市信息办审核。
市信息办在收到项目单位递交的项目建设方案后13个工作日内,提出初审意见或修改完善意见;项目建设方案初审通过或项目单位的修改稿再审通过后10个工作日内,市信息办组织专家就项目的必要性、可行性及项目概算的合理性进行评审;项目建设方案通过专家评审后,市信息办形成书面审核意见送市财政局,并抄送项目单位。
文件|《广州市数字经济促进条例》(全文)

⽂件|《⼴州市数字经济促进条例》(全⽂)《⼴州市数字经济促进条例》(下称《条例》)⽇前经⼴东省⼗三届⼈⼤常委会第四⼗⼀次会议批准,将于202 2年6⽉1⽇实施。
《条例》作为国内⾸部城市数字经济地⽅性法规,将为⼴州数字经济发展提供重要法治保障。
⽬前,有关部门正紧锣密⿎地做好法规实施前各项准备⼯作,确保《条例》落地见效。
《条例》共设⼗⼀章,分为总则、数字产业化、⼯业数字化、建筑业数字化、服务业数字化、农业数字化、数字基础设施、数据资源、城市治理数字化、发展环境、附则,共⼋⼗九条。
总则中明确,“为促进数字经济发展,推动数字技术同实体经济深度融合,加快城市数字化转型,实现经济社会⾼质量发展,建设具有全球影响⼒的数字经济引领型城市,制定本《条例》”。
《条例》强调,数字经济发展应当以数字产业化和产业数字化为核⼼,推进数字基础设施建设,实现数据资源价值化,提升城市治理数字化⽔平,营造良好发展环境,构建数字经济全要素发展体系。
其中,数字产业化主要促进数字产品制造业、数字产品服务业、数字技术应⽤业、数字要素驱动业等的发展;产业数字化主要促进⼯业数字化、建筑业数字化、服务业数字化、农业数字化等的发展。
在数字产业化⽅⾯,《条例》提出完善数字技术创新体系,推动关键数字技术攻关与突破,包括集成电路、核⼼零部件与元器件、新⼀代半导体、关键装备材料、⼯业软件等基础领域;互联⽹、新⼀代移动通信、⼈⼯智能、⼤数据、云计算、物联⽹、区块链、虚拟现实、卫星导航、类脑智能等前沿技术领域等。
为推动数字技术同实体经济深度融合,构建数产融合的数字经济,《条例》提出⼯业数字化、建筑业数字化、服务业数字化和农业数字化,并分四章整体表述了产业数字化这⼀概念。
《条例》提出,要推动传统优势制造业和其他⼯业领域的数字化转型,⿎励⼯业⽣产⽅式和组织模式创新,提⾼全要素⽣产率,实现⼯业数字化、⽹络化、智能化。
同时推动建设⼯业互联⽹基础设施,⽀持⼯业设备和业务系统应⽤云计算和平台资源。
广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广州市进一步促进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高质量发展若干措施的通知

广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广州市进一步促进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高质量发展若干措施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广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公布日期】2023.08.28•【字号】穗府办规〔2023〕12号•【施行日期】2023.09.06•【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服务贸易正文广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广州市进一步促进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高质量发展若干措施的通知穗府办规〔2023〕12号各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广州市进一步促进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高质量发展的若干措施》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实施过程中遇到问题,请径向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反映。
广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2023年8月28日广州市进一步促进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高质量发展的若干措施为深入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关于网络强国的重要思想和关于数字中国建设的重要论述,认真落实国家软件发展战略和“十四五”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发展规划,推动我市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高质量发展,创建“国家人工智能与数字经济试验区”“国家核心软件发展先导区”“国家区块链发展先导区”,打造世界软件创新名城,现提出如下措施。
一、发展方向(一)铸造软件新底座。
大力推进核心软件技术攻关,推进操作系统、数据库、中间件、开发工具、测试支撑等基础软件研发,促进研发设计类、生产控制类、工控安全等工业软件产品应用。
推进信息技术应用创新发展,打造“通用+行业”适配体系,加快金融、电信、能源、交通、医疗、教育等行业应用。
发展云计算、大数据、人工智能、区块链等新兴平台软件开发框架。
加快元宇宙、虚拟现实/增强现实、第六代移动通信(6G)、量子信息、卫星互联网、类脑智能等前沿领域软件技术研发。
推进新型密码、数据保护、高级威胁防护、态势感知、追踪溯源和响应恢复等信息安全关键技术攻关。
(牵头单位:市委网信办,市科技局、工业和信息化局)(二)打造软件新平台。
广州市财政投资信息化项目(建设类)方案编写规范

市政府投资信息化项目(建设类)案编写规(2020)目录第一章总则 (3)第二章基本要求 (4)第三章编制容要求 (5)第四章编排与印制 (20)附录A 项目案编制大纲 (22)附录B 投资概算费用构成及参考样表 (24)附录C 常见费用参考标准 (35)(一)配套费用 (35)(二)技术人员费用参考标准 (39)(三)互联网出口和电子政务外网VPN费用参考标准 (39)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根据我市“数字政府”建设和管理工作的相关要求,为规我市政府投资信息化项目(以下简称“项目”)规划设计工作,充分利用我市现有信息化公共基础设施、公共类应用和政务数据资源,推广新一代信息技术,指导各单位做好项目案编制等工作,特制定本编写规。
第二条本编写规适用于市政府投资信息化项目(建设类)案的编制。
第三条项目案应依据经批准或审查的信息化建设规划、相关政策或主管部门批复的相关文件等进行编制。
第四条项目案应提出项目的建设容和需求,通过对现状和项目效益的分析,论述建设的必要性和合理性。
第五条项目案应尽量简洁、突出重点、不宜堆砌文字、大幅摘抄产品说明等。
第六条项目案的编制除参照本编写规外,应符合现行有关标准的规定。
第二章基本要求第七条项目案文档应统一命名为:“部门及项目单位简称”+“年度”+“项目名称”+“项目案”。
第八条项目案编制时使用的基本术语应参照有关标准、行业标准、国际标准以及国、国际的惯用术语。
除此之外,对理解项目案有重要影响的专用术语,应做出定义。
需定义的术语较多时,宜汇编列为附录或术语表。
第九条项目案中的各类数据流程图、程序流程图、系统流程图、程序网络图、系统资源图和计算机系统配置图等图形及符号表示式应符合GB/T 1526、GB/T 13502和GB/T 14085等的规定。
第十条项目案编制宜使用汉语词汇,必要时可在汉语词汇后加注相应的外文词汇并放在圆括号。
确需使用无相应汉语词汇的外文词汇,应在第一次出现时加以说明,若使用的外文词汇较多,应集中汇集为词汇表。
广州市两化融合中心章程

广州市信息化与工业化融合促进中心章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本单位的名称是广州市信息化与工业化融合促进中心(以下简称:中心)(英文全称:Guangzhou Innovation Center of Mixing Informatization with Industrialization,英文缩写:GZMIC)。
第二条本中心的性质是民办非企业社会团体,由广州市与两化融合相关的企事业单位利用非国有资产自愿举办,从事非营利性服务活动的社会组织。
第三条本中心的宗旨是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遵守社会道德风尚,在政府主管部门的指导下,遵循“融合、开放、创新、发展”的理念,推进广州市国家级信息化和工业化融合试验区建设,促进广州信息化与工业化融合创新,提升“广州制造”、“广州创造”和“广州服务”的国际竞争力,推动广州市信息化与工业化融合进程。
第四条本中心的登记管理机关是广州市民政局;本中心的业务主管单位是广州市科技和信息化局。
第五条本中心的住所地是第六条本章程中的各项条款与法律、法规、规章不符的,以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为准。
第二章举办单位、开办资金和业务范围第七条本中心为所有发起成员单位共同举办。
举办单位的权利和义务:(一)所有发起成员单位自动成为中心副理事长单位及两化融合推进联盟副会长单位。
(二)了解本中心经营状况和财务状况;(三)有权查阅理事会会议记录第八条中心开办金由发起单位共同筹集,总计:万元人民币,其中理事长单位10万元人民币,副理事长单位5万元人民币。
实缴的助资额、助资时间、助资方式如下:理事单位的权利和义务:(一)理事长及副理事长单位相对于其他同行业单位具有优先承担本中心项目工作的权利;(二)理事单位应指定专人负责与中心协调联络,并积极参与中心日常工作;(三)理事长及副理事长单位如果退出本中心,其助资资金不可退还。
第九条中心业务范围:(一)、承担广州市两化融合推动的相关工作;(二)、组织各行业专家成立广州市两化融合研究院,制定行业两化融合评估标准并组织实施;(三)、发起组建广州两化融合推进联盟,根据传统产业领域的需求联合研发信息技术及信息化解决方案;(四)、组织开展两化融合优秀案例和解决方案征集评选工作等;(五)、征集、研究、筛选优秀企业信息化相关技术和产品,进行宣传、普及、推广其应用,为传统领域企业实施信息化提供行业性指导、专家顾问、技术咨询等服务;(六)、联合传统行业共建针对行业共性需求的公共服务机构,为行业整体水平的提升提供公共服务;(七)、编辑出版广州市两化融合相关资料、报告、期刊;举办两化融合相关会议、展览、活动等;建立行业资讯、产品推广、人才培训、技术服务平台,(八)、建设运营广州两化融合电子商务平台;(九)、开展与国内外同行业的交流合作;(十)、承担各级政府部门、企业以及其他机构和团体委托的专项课题与项目。
广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加快推进我市教育信息化工作意见的通知

广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加快推进我市教育信息化工作意见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广州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2.05.13•【字号】穗府办[2002]23号•【施行日期】2002.05.13•【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教育综合规定正文广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加快推进我市教育信息化工作意见的通知(穗府办[2002]23号)各区、县级市人民政府,市府直属各单位: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将《关于加快推进我市教育信息化工作的意见》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执行中遇到的问题,请迳向市教育局反映。
二〇〇二年五月十三日关于加快推进我市教育信息化工作的意见信息化是当今世界经济和社会发展的大趋势,迎接世界信息技术迅猛发展的挑战,以信息化带动教育的现代化,已经成为实现教育跨越式发展的重要途径。
在“十五”时期乃至未来十年,我市将努力推进国民经济和社会信息化,实现经济体制和增长方式的两个根本性转变,使信息产业成为全市第一大支柱产业和龙头产业,把我市建设成为全国信息化发展环境最好、信息技术应用普及程度最高、信息消费能力最强的城市之一。
抓住机遇,不失时机地大力推进教育信息化进程,是“十五”期间我市教育工作的重要任务。
加快教育信息化建设,提高教育信息化水平,对于推动我市国民经济与社会信息化,实现我市信息化发展目标,促进信息产业的发展具有积极作用。
根据《广州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信息化“十五”计划》和《2001年至2003年广州市信息化建设实施方案》的要求,为进一步深化我市教育改革,加快推进教育信息化,现就我市教育信息化工作提出如下意见:一、指导思想与工作方针(一)指导思想。
以邓小平同志“教育要面向现代化、面向世界、面向未来”和江泽民同志“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以发展为主题,以提高学校教育教学质量、推进广州市教育现代化建设为目标,以现代信息技术在教育教学领域的应用和整合为核心,以提高教师和学生的信息技术应用能力为主线,深化教育教学领域的改革,全面实施素质教育,以信息化带动教育的现代化,实现我市教育的跨越式发展。
广州市公共信用信息管理规定

广州市公共信用信息管理规定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广州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24.01.30•【字号】广州市人民政府令第204号•【施行日期】2024.04.01•【效力等级】地方政府规章•【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社会信用正文广州市公共信用信息管理规定广州市人民政府令第204号《广州市公共信用信息管理规定》已经2024年1月13日市人民政府第16届59次常务会议修订通过,现予公布,自2024年4月1日起施行。
市长:孙志洋2024年1月30日广州市公共信用信息管理规定(2019年5月23日广州市人民政府令第166号公布2024年1月30日广州市人民政府令第204号修订)第一条为了规范公共信用信息管理,保障公共信用信息安全,保护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等信用主体的合法权益,优化营商环境,营造诚实守信的社会环境,根据《广东省社会信用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公共信用信息的归集、公开、共享、查询和应用等活动,适用本规定。
市发展改革部门向人民法院、海关等国家机关以及公用事业单位归集的信用信息以及上述单位按照有关规定共享的信用信息,参照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公共信用信息的归集、公开、共享、查询和应用等活动应当遵循合法、正当、必要、审慎的原则,不得危害国家主权、安全和发展利益,不得侵犯公共安全和公共利益,不得泄露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
第四条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本行政区域公共信用信息工作的组织领导,协调解决公共信用信息工作中的重大问题,将公共信用信息工作纳入数字政府建设和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内容,并将所需经费纳入财政预算。
第五条市发展改革部门是本市公共信用信息工作主管部门,负责统筹规划、综合协调、指导监督本市公共信用信息的归集、公开、共享、查询和应用等活动,制定公共信用信息管理规范和政策措施,对承担市公共信用服务的机构进行业务指导,并负责组织实施本规定。
广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延续实施穗府办规〔2016〕9号文件的通知-穗府办规〔2021〕10号

广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延续实施穗府办规〔2016〕9号文件的通知
正文:
---------------------------------------------------------------------------------------------------------------------------------------------------- 广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延续实施穗府办规〔2016〕9号文件的通知
穗府办规〔2021〕10号
各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经市人民政府同意,《广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广州市公共租赁住房保障办法的通知》(穗府办规〔2016〕9号)有效期延长至本办法完成修订、印发实施之日为止(延期实施期限不超过1年)。
《广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户籍家庭住房保障工作的通知》(穗府办规〔2021〕5号)等2016年7月18日以后印发的政府规范性文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广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2021年7月27日
——结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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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市信息化促进条例
广州市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
常务委员会
公告
(第98号)
广州市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九次会议于2011年4月27日通过的《广州市信息化促进条例》,业经广东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七次会议于2011年7月29日批准,现予公布,自2012年1月1日起施行。
广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2011年9月6日
广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关于批准《广州市信息化促进条例》的决定
(2011年7月29日广东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
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七次会议通过)
广东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七次会议审查了广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报请批准的《广州市信息化促进条例》,该条例与宪法、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省的地点性法规不抵触,决定予以批准,由广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布施行。
广州市信息化促进条例
(2011年4月27日广州市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九次会议通过 2011年7月29日广东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七次会议批准)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快信息化建设,规范信息化治理,提高信息化水平,促进经济进展和社会进步,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本市信息化规划与建设、信息产业进展、信息技术推广应用、信息资源开发利用及其相关治理活动。
第三条信息化进展应当遵循科学先进、统筹规划、统一标准、有用高效、资源共享和保障安全的原则。
第四条市、区、县级市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信息化工作的领导,将信息化进展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进展规划,建立健全信息化工作领导协调机制,并制定政策、采取措施推动信息化进展。
市、区、县级市人民政府应当在每年财政预算中安排信息化进展经费,用于开展信息化建设,推动信息技术创新和信息产业进展。
市人民政府应当依照本市国民经济和社会进展需要,每年向社会公布信息产业进展重大项目、重点领域、关键技术和产品指南等信息,支持和引导信息产业进展。
第五条市信息化主管部门负责本市信息化的统筹规划、指导协调和监督治理工作,组织实施本条例。
市人民政府其他相关
行政治理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协同实施本条例。
区、县级市信息化主管部门具体负责本辖区内信息化的规划、协调和监督治理工作。
第六条市信息化主管部门会同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治理部门每年对市人民政府各行政治理部门行政负责人以及各区、县级市人民政府行政负责人推动本部门、本区域信息化工作的绩效进行考核。
考核内容包括信息化技术应用、信息资源共享和整合、信息治理与安全保障等方面的绩效。
考核的具体方法由市人民政府制定。
第七条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和个人应当遵守和执行国家、省、市有关信息安全保障的规定。
市信息化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公安、国家安全、保密等相关行政治理部门建立信息安全情况通报和应急处理协调机制。
第二章信息化规划与建设
第八条市信息化主管部门应当会同相关行政治理部门,依照国家、省的信息化进展规划和本市国民经济和社会进展规划,编制本市信息化进展规划,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各区、县级市信息化主管部门依照本市信息化进展规划,编制本区域信息化进展规划,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并报市信息化主管部门备案。
第九条制定和实施信息化进展规划应当遵循城乡统筹、均衡进展、集约建设、资源共享的原则,幸免盲目投资和重复建设。
信息化进展规划应当包括信息工程建设、信息产业进展、信息技术推广应用、信息资源开发利用和信息安全保障等内容,并设定具体目标,提出要紧任务和重大项目,明确保障措施和实施步骤。
第十条市人民政府各行政治理部门依照市信息化进展规划,编制本治理领域的信息化专项规划,报市信息化主管部门批准。
跨治理领域的信息化专项规划由市信息化主管部门组织相关行政治理部门,依照信息化进展规划编制,报市人民政府批准。
第十一条市信息化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市规划、城乡建设、文化广电新闻出版等行政治理部门,依照市都市总体规划、操纵性详细规划以及信息化进展规划,编制本行政区域通信网、互联网、广播电视网等公共信息基础设施建设规划,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第十二条编制信息化进展规划、信息化专项规划和公共信息基础设施建设规划,应当组织专业论证,除法律、法规规定保密的外,应当公开征求公众意见。
第十三条信息化进展规划、信息化专项规划和公共信息基础设施建设规划一经批准,不得随意变更;确有必要作出重大变更的,编制机关应当向原批准机关报告变更的理由,并按照原批准程序重新报批。
第十四条市、区、县级市信息化主管部门应当及时向社会公布信息化进展规划及其执行情况,同意社会监督。
第十五条市、区、县级市人民政府相关行政治理部门应当依照国家规定,推进通信网、互联网、广播电视网在业务、网络和终端等方面的融合,实现集约化建设和治理。
第十六条新建、改建、扩建通信网、互联网、广播电视网等公共信息基础设施,应当符合公共信息基础设施建设规划,并依法办理城乡规划、用地、建设、环境爱护等审批手续。
对不符合建设规划的公共信息基础设施,规划、国土、城乡建设、环境爱护等相关行政治理部门不予审批。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拆除、迁移或者损毁通信网、广播电视网、互联网等公共信息基础设施。
第十七条市、区、县级市人民政府及相关行政治理部门应当结合我市实际,加强农村信息化基础设施和农村综合信息服务体系建设,开发、利用和整合农业信息资源,促进农产品电子商务的进展,提高农村农业信息化水平,推进城乡一体化进展。
第十八条全部使用或者部分使用财政资金的年度信息工程建设打算,应当按照下列规定制定:
(一)市、区、县级市信息化主管部门依照信息化进展规划和信息化专项规划,公布下一年度全部使用或者部分使用财政资金的本级信息工程建设打算项目申报指南;
(二)项目单位依照申报指南编制项目建设方案报同级信息化主管部门审核;
(三)市、区、县级市信息化主管部门对项目建设方案的必要性、技术可行性和经济合理性进行审核;
(四)审核通过的项目按照规定办理相关审批手续后,由市、区、县级市信息化主管部门汇总并形成年度信息工程建设打算。
市、区、县级市信息化主管部门应当将年度信息工程建设打算向社会公布,并监督实施。
未纳入年度信息工程建设打算的项目,财政行政治理部门不予安排资金。
第十九条全部使用或者部分使用财政资金建设的信息工程完成后,应当及时进行验收。
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不得正式交付使用。
具体验收程序和规范由市人民政府制定。
第二十条使用非财政资金建设的全市性公共信息基础设施建设工程,项目单位应当自工程竣工验收后三个月内将工程信息报市信息化主管部门备案。
前款规定的全市性公共信息基础设施建设工程包括信息网络、信息技术综合应用、信息资源开发利用、信息安全保障等涉及本市全局性、基础性的信息工程。
第二十一条全部使用或者部分使用财政资金的信息工程建设,应当符合政府采购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从事信息工程建设的单位依照国家规定需要通过资质认证的,应当依法取得资质认证。
未经资质认证的单位,不得承揽或者以其他有资质单位的名义承揽相应的信息工程;差不多资质认证的单位,不得超越其资质等级承揽信息工程。
第二十二条政府门户网站、政务网络系统、信息安全系统、数据备份和灾难恢复系统以及基础信息资源库等电子政务的公共信息基础设施,应当按照信息化进展规划、信息化专项规划和公共信息基础设施建设规划进行建设。
前款规定的基础信息资源库指包括自然人信息、法人及其他组织信息、自然资源和地理空间信息、宏观经济信息四项基础信息的资源数据库。
第三章信息产业进展
第二十三条市人民政府应当加强信息产业基地和信息产业园区建设,重点扶持基地和园区内的公共技术服务平台、信息化应用平台的建设,支持技术研发、培训等配套服务机构的进展。
第二十四条市人民政府应当在支持企业自主创新、重大项目建设和先进适用技术研发方面优先安排与国家、省信息产业专项资金相配套的资金,对关系本市信息产业进展全局的重点领域、重大项目和关键技术安排资金予以扶持。
市人民政府应当对从事电子信息、软件开发、网游动漫等信息产业的中小企业给予扶持,支持其进行信息技术自主创新。
第二十五条市、区、县级市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和完善多元化的信息产业投融资机制,鼓舞和引导企业、其他经济组织和个人投资信息产业。
第二十六条市人民政府应当加强信息技术知识产权的推
广和爱护,培育和进展信息技术知识产权交易市场,促进信息技术转让和成果转化。
市、区、县级市人民政府应当加大对信息技术自主创新产品的扶持力度,实行信息技术自主创新产品的政府首购和订购制度。
第二十七条市、区、县级市人民政府应当制定扶持政策,促进信息服务企业的进展。
第二十八条市信息化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市经贸、外经贸、统计、知识产权等相关行政治理部门对信息产业运行进行监测、评估和预测,建立风险预警机制。
第二十九条市、区、县级市信息化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同级统计行政治理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的信息化应用水平及信息产业运行进行调查、分析,为进展信息产业提供科学决策的依据。
市、区、县级市人民政府各行政治理部门、企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应当按照要求提供相关数据。
第三十条市、区、县级市信息化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同级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治理部门依照信息化进展的需要,制定信息化人才引进打算,建立人才引进的优惠和激励制度,支持政府各行政治理部门、企事业单位引进有用型和创新型的信息化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