8.林业法律法规体系——法的使用规则.
林业法律法规

林业法律法规林业法律法规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林业经营行为,保护和合理利用森林资源,维护国家生态安全,促进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制定本法。
第二条本法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林业活动,包括林业资源的开发利用、生态修复与保护、林业经营和管理等各项事务。
第三条林业活动应当遵守国家有关资源保护、生态环境保护和土地利用的法律、法规,同时保障公民合法权益。
第二章林业资源的保护第一节森林资源的保护第四条国家对公益林、森林保护区、自然保护区等特定区域的森林实行保护,禁止进行乱砍乱伐和非法盗伐行为。
对于森林覆盖率较低的地区,应进行人工造林和森林抚育,提高森林面积和质量。
第二节木材资源的保护第五条木材资源的采伐需要经过有关部门的批准,采伐必须按照规定的标准和方法进行,禁止非法采伐、砍伐国家重点保护树种。
对于非法运输和销售木材的行为,应予以查处和处罚。
第六条木材进出口需要依法办理相关手续,并按照国家质量标准检测合格后方可进行。
第三章林业的生态修复与保护第一节林地的保护与恢复第七条国家支持和鼓励开展林地的生态修复工作,加强生态公益林和退耕还林还草工程的推进,提高林地的生态功能。
第八条禁止违法用地、扩大建设范围破坏林地的行为,对于非法占用林地的行为,应予以处罚,并恢复林地原貌。
第二节野生动植物资源的保护第九条保护国家重点保护野生植物和野生动物,禁止非法猎捕和销售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植物。
对于非法交易和运输野生动植物及其制品的行为,应予以查处和处罚。
第十条加强野生动植物的栖息地保护,建立自然保护区和野生动植物保护区,提高栖息地的生态质量,保护物种多样性与生态平衡。
第四章林业经营和管理第一节林业经营第十一条林业经营应遵守合同自由、价格自由的原则,保障经营者的权益。
对于林业经营活动需要办理相关手续,依法纳税,并按照监管要求进行经营管理。
第二节林业管理第十二条国家加强对林业经营的监督管理,建立健全林业市场准入制度,规范林业产品的市场经营行为。
《林业法律法规》课件

2 Traditional Knowledge
Recognize the value of indigenous and traditional knowledge in forest conservation and management.
Principles and Objectives
1 Sustainability
Learn how forestry laws and regulations promote sustainable forest management for the benefit of current and future generations.
Overview of the Forestry Industry
Key Players
Understand the roles of government agencies, forest owners, and industry stakeholders in the forestry sector.
3 Social Benefits
Explore the social and economic benefits of social forestry programs for rural communities.
2
Silviculture Practices
Discover the principles and practices of silviculture, including reforestation, afforestation, and sustainable harvesting methods.
林业法规与执法实

绪论
• 一、我国林业法制建设发展的历程 • 1. 探索起步阶段:以1963年的《森林保护条例》为标志。
• 2.逐步成型阶段: 1979年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试行)》 ( 1978-20世纪末) 1981年的关于开展义务植树运动的决议 • 1985年的《森林法》 • 1998年的《野生动物保护法》 • 3.全面发展阶段:《农村土地承包法》 • ( 21世纪) 《防沙治沙法》 • 《种子法》 • 《刑法修正案》 • 《退耕还林条例》
1.3林业执法的概念、特征和基本要求
• 1.3.1概念及意义 • 1.是指林业行政机关和法律、法规授权的组 织依法律规定,对特定的公民、法人或者其 他组织作出的具有拘束力的具体行政行为。 • 2.意义: • (1)是我国林业法制建设的重要标志。 • (2)是林业行政主体行政职权得以充分运用 和实现的最有力的手段。 • (3)有利于维护和平衡各方面权益。
1.3.3林业执法的基本要求和有效要件
• 1.林业执法的基本要求:正确、合法、 及时 • 2.有效要件:主体合法、执法程序合法 和实体合法。
1.4林业行政执法主体与相对人
• 1.4.1林业执法主体的概念和要件 • 1.概念:是指享有国家行政执法权,能以自 己的名义从事林业行政执法活动,并能独 立地承担由此产生的法律责任的林业行政 机关或组织。 • 2.要件:必须是依法成立的行政机关和法律、 法规授权的组织;必须具备法人资格;必 须享有法定的行政执法权。
1.6林业行政执法的种类
• 1.6.1林业行政征收 • 1.概念:是指林业行政主体根据林业建设与资 源保护和发展的需要,依据林业法律、法规的 规定,依法从林业行政相对处收取一定财物的 一种具体行政行为。 • 2.特征:单方性、公益性、强制性和非制裁性。 • 3.种类:育林费、森林植被恢复费、野生动物 资源保护管理费、植物检疫费等。 • 4.原则:依法征收原则、公开征收原则和及时、 足额征收和收支分离原则。
林业法律法规

林业法律法规完整模板第一章总则第一条目的和依据第二条适用范围第三条定义第二章林地所有权和经营管理第一节林地所有权第二节林地承包和流转第三节林木收益权第三章林业资源保护利用第一节林木保护第二节自然保护区内林业生产第三节土地沙漠化防治和生态重建第四节森林防火第四章种子和苗木管理第一节种子管理第二节种苗生产和加工第三节毒鼠害治理第五章森林经营和开发利用第一节森林计划第二节林业企业制度改革第三节林业工程建设管理第四节非林业经济开发利用第六章林业科学技术与教育第一节林业科技和人才队伍建设第二节林业技术推广和服务第七章法律责任和监督管理第一节法律责任第二节林业行政执法第三节监督管理第八章附则注释:1、林地所有权:指林地所属的所有权。
2、林地承包和流转:指国家授权农民承包土地并经营、管理,以及农民将自己承包的土地流转给他人使用。
3、林木收益权:指非林地所有人依法取得的对林木的所有权或者收益权的权利。
4、森林计划:指制定的森林建设和经营管理的发展计划。
5、非林业经济开发利用:指在不破坏森林资源保护的前提下,开发利用森林资源外的其他资源。
法律名词及注释:1、《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是我国林业领域的基础法律法规,规定了对森林资源的保护和利用、森林管理、林业科技等方面的政策。
2、《中华人民共和国草原法》:对我国的草原资源进行保护和治理,促进草原的可持续利用。
3、《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对水土资源进行保护和治理,防止和减少水土流失。
4、《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规定了环境保护的基本原则、责任和管理措施。
5、《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火险等级划分标准》:对我国森林火灾危险程度进行划分,为防火提供依据和参考。
林业与生态环境保护的法律法规

林业与生态环境保护的法律法规林业作为国家重要的经济支柱产业,在发展和利用林木资源的同时,也要积极保护和修复生态环境。
为此,我国制定了一系列的法律法规,以确保林业发展与生态环境保护相协调。
本文将以《林业法》、《森林法》和《草原法》为主要参考,探讨我国林业与生态环境保护的法律法规。
一、《林业法》《林业法》是我国林业领域最为基础和重要的法律法规之一。
该法规定了国家对林业的管理制度,明确了森林资源的保护和合理利用原则。
其中,重要的法律责任包括:1. 林地保护:《林业法》规定,国家实行林地保护制度,禁止非法占用、毁坏、转用、侵占林地。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非法破坏森林资源,否则将面临相应的行政或刑事责任。
2. 森林病虫害防治:《林业法》要求,国家鼓励发展健全的森林病虫害防治体系,推广科学的防治技术和方法,减少化学农药的使用量,保护生态环境。
对于因森林病虫害导致的林木损失,相关责任单位需要承担相应的经济赔偿责任。
3. 退耕还林还草:《林业法》明确,国家实行退耕还林还草制度,鼓励退耕还林还草项目的实施,加强土地的保护和植被的修复。
相关责任单位需要按照政府的要求,配合完成退耕还林还草的任务,并接受相应的监督和检查。
二、《森林法》《森林法》是我国针对森林资源保护和管理制定的一项重要法律法规。
该法重点规定了森林资源的保护、培育、利用和经营管理。
其主要内容包括:1. 森林资源保护:《森林法》明确规定,国家实行森林资源保护制度,保护各类森林资源的完整性和稳定性。
禁止非法砍伐、采伐、毁坏、出卖、收购珍稀树木和其他非法活动,以确保森林资源的可持续利用。
2. 森林培育:《森林法》要求,国家加强森林培育工作,推广造林绿化技术,提高森林资源的质量和种植效益。
同时,鼓励各级政府和社会力量积极参与森林培育,共同推动林业的可持续发展。
3. 经营管理:《森林法》规定,国家实行森林资源经营管理制度,建立健全的林权制度,保障林木经营者的合法权益。
中华人民共和国《林业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林业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保护、培育和合理利用森林资源,加快国土绿化,发挥森林蓄水保土、调节气候、改善环境和提供林产品的作用,适应社会主义建设和人民生活的需要,特制定本法。
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从事森林、林木的培育种植、采伐利用和森林、林木、林地的经营管理活动,都必须遵守本法。
第三条森林资源属于国家所有,由法律规定属于集体所有的除外。
国家所有的和集体所有的森林、林木和林地,个人所有的林木和使用的林地,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登记造册,发放证书,确认所有权或者使用权。
国务院可以授权国务院林业主管部门,对国务院确定的国家所有的重点林区的森林、林木和林地登记造册,发放证书,并通知有关地方人民政府。
森林、林木、林地的所有者和使用者的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犯。
第四条森林分为以下五类:(一)防护林:以防护为主要目的的森林、林木和灌木丛,包括水源涵养林,水土保持林,防风固沙林,农田、牧场防护林,护岸林,护路林;(二)用材林:以生产木材为主要目的的森林和林木,包括以生产竹材为主要目的的竹林;(三)经济林:以生产果品,食用油料、饮料、调料,工业原料和药材等为主要目的的林木;(四)薪炭林:以生产燃料为主要目的的林木;(五)特种用途林:以国防、环境保护、科学实验等为主要目的的森林和林木,包括国防林、实验林、母树林、环境保护林、风景林,名胜古迹和革命纪念地的林木,自然保护区的森林。
第五条林业建设实行以营林为基础,普遍护林,大力造林,采育结合,永续利用的方针。
第六条国家鼓励林业科学研究,推广林业先进技术,提高林业科学技术水平。
第七条国家保护林农的合法权益,依法减轻林农的负担,禁止向林农违法收费、罚款,禁止向林农进行摊派和强制集资。
国家保护承包造林的集体和个人的合法权益,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犯承包造林的集体和个人依法享有的林木所有权和其他合法权益。
第八条国家对森林资源实行以下保护性措施:(一)对森林实行限额采伐,鼓励植树造林、封山育林,扩大森林覆盖面积;(二)根据国家和地方人民政府有关规定,对集体和个人造林、育林给予经济扶持或者长期贷款;(三)提倡木材综合利用和节约使用木材,鼓励开发、利用木材代用品;(四)征收育林费,专门用于造林育林;(五)煤炭、造纸等部门,按照煤炭和木浆纸张等产品的产量提取一定数额的资金,专门用于营造坑木、造纸等用材林;(六)建立林业基金制度。
林业基础知识(林业法律法规试题集与答案)

林业基础知识(林业法律法规试题集与答案)第一篇:林业基础知识(林业法律法规试题集与答案)林业法律法规试题集与答案一、单项选择题1、对林地保护、管理和利用中的违法行为,任何单位或个人均有权(A)。
A、检举B、处罚C、控告D、制止2、县级以上林业主管部门负责林权登记的具体工作。
林权登记按照国家林业局《林木和林地权属登记管理办法》执行。
林权依法登记后,由(B)发放林权证。
A、县级林业局B、同级人民政府C、市级林业局D、上级人民政府3、因转让、互换、入股、赠与、分割、合并等取得林木所有权、林地使用权的,应当依法向(A)申请林权变更登记。
A、原登记机关B、县级林业局C、市级林业局D、人民政府4、勘查、开采矿藏和修建道路、水利、电力、通讯等建设工程,需要占用征用林地或者需要临时占用林地的,应当向(C)提出用地申请。
A、林地所有人B、人民政府C、所在地县级林业主管部门D、市级林业主管部门5、为简化手续,方便群众生产生活需要,除防护林、特种用途林和省属国有林场经营区范围内的林地外,占用或者征用林地面积不足(A)公顷的,由省林业主管部门交由县级林业主管部门代审核。
A、0.2 B、0.3C、0.5D、16、严格控制征占用生态公益林林地,确因(B)需要征占用的,需经同级人民政府同意,报原批准机关审核批准后,按有关规定办理用地审核、林木采伐审批手续。
A、县重点建设工程B、国家重点工程建设C、市重点建设工程D、乡重点建设工程7、林木林地权属争议发生后,当事人(B)从事与争议山场林木林地所有权、使用权有关的活动。
A、可以B、不得C、报村干部同意后D、交保证金后8、在争议山场,抢砍林木、抢占林地的,林业主管部门应当予以制止;发生毁坏生产和生活设施以及聚众斗殴、故意伤害他人等违法行为的,(A)应当依法查处。
A、公安机关B、林业局C、执法大队D、检察机关9、未取得《中华人民共和国林权证》,在县级行政区域内发生的林木林地权属争议,以林业“三定”时期(D)依法颁发的林权证及其之后依法变更的林木林地权属证书作为处理依据。
林业法律法规及其相关规定

林业法律法规及其相关规定
森林法的定义:(权利与义务)特定领域国家认可机关制定发布的强制实施的
森林资源:森林、野生动植物(微生物)
第一章森林法及其实施条例
一:概述
(一)森林法的立法进程
从无到有——试行到转正19792.23----1984.9.20——修订完善1998.4.29
(二)森林法的立法目的
1:保护、培育和合法利用森林资源
2:加快国土绿化
3:发挥森林蓄水保土,调节气候,改善环境的作用
4:适应社会主义建设和人民生活的需要
(三)森林法所确立的原则
1:森林资源以公有制为主的原则
2:依法保护森林、林木、林地、的所有者和使用者的合法权益原则
3:森林实行分类经营的原则
4:林业建设的基本方针:以营林为基础、普遍护林、大力造林、采育结合、持续利用。
森林为分五大类:
防护林、用材林、经济林、薪炭林、特种用途林。
公益林:防护林、特种用途林(行政手段)
商品林:用材林、经济林、薪炭林(市场经济:1:竞争机制,2:价值规律)
科技兴林:
国家对森林资源采取保护性措施的原则(法律、行政、经济)
①限额采伐,鼓励植树造林,封山育林,扩大森林覆盖面积
②根据国家和地方人民政府有关规定,经济扶植或长期贷款:对集体、个人造育林。
③提倡木材综合利用和节约使用木材,鼓励开发利用木材代用品。
④征收育林费
⑤煤炭、造纸部门,按照产品产量提取一定数额的资金,专门用于营造坑木、造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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林业法律法规体系——法的适用规则
法的适用规则是指在适用法律规范过程中,遇到法律规范相互冲突时,选
择适用法律规范所应遵守的法定具体规则。
在我国的法律体系中除宪法外,已经制定颁布的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自治条例及单行条例、部门规章、地方政府规章等规范性文件,数量极大。
由于这些规范性文件的制定主体不同,难免会出现不一致或者相互冲突的情况,使适用法律处于两难境地。
因此,需要制定法律以明确在遇有法律规范之间存在冲突时,选择适用法律规范的具体规则。
《立法法》确立了以下适用规则:
1.上位法的效力高于下位法
上位法是效力等级处在高位阶的法。
下位法是效力等级处于低位阶的法。
在不同位阶的法律规范发生冲突时,应当选择适用高位阶的法律规范,既“上位法优于下位法”,这是解决法律冲突的一般规则。
由于不同规范性法律文件的制定主体、制定依据和制定程序不同,其效力等级也不相同。
具体内容如下:宪法具有最高的法律效力;法律的效力高于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和规章;行政法规的效力高于地方性法规和规章;地方性法规的效力高于本级和下级地方政府规章;上级政府规章的效力高于下级政府规章;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对法律、行政法规作出的变通规定具有优先适用效力;经济特区法规对法律、行政法规和地方法规作出的变通规定,在经济特区内有优先适用的效力。
确立法的效力等级的目的,是用于解决法律规范冲突时的选择优先适用问题,并非是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遵守法律的选择依据。
等级效力不同的法律规范均具有法的强制力和拘束力,都必须遵守。
2.同位阶法律规范具有同等法律效力在各自权限范围内实施
同位阶法律规范是指没有上下高低之分,具有同等法律效力的法律规范。
如同级地方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制定的地方性法规之间、自治条例之间、单行条例之间、部门规章之间、部门规章与省级人民政府制定的地方政府规章之间具有同等效力,它们都在各自的权限范围内施行。
3.特别规定优于一般规定
所谓特别规定,是指根据某种特殊情况和需要规定的调整某种特殊社会关
系的法律规定。
所谓一般规定,是为调整某类社会关系而制定的法律规范。
这项规则是对同一机关制定的同位规范性文件之间不一致时,选择适用法律规范的
规则。
特别法与一般法具有相对性。
如《土地管理法》关于土地的征占用规定属于一般法规定,而《森林法》关于林地的征占用规定则属于特别法规定,前者规定与后者规定不一致时,应当优先适用后者。
4.新的规定优于旧的规定
这项规则也是适用同一机关制定的同位规范性文件不一致的情形。
理解新
的规定优于旧的规定这一规则,需要与法的溯及力区别开来。
本项规则是在两个规范性文件都是现行有效的情况下,并且新的规定与旧的规定不一致时,应当选择适用新的规定。
如《民法通则》第58条规定,合同一方乘人之危,迫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愿的情况下订立的合同为无效合同。
而《合同法》第54条则将乘人之危订立的合同纳入可撤销合同的范围。
因《合同法》颁发在后,自合同法生效之日起,乘人之危订立的合同应认定为可撤销合同而不再属于无效合同。
5.不溯及既往原则
法的溯及力是指关于法是否有溯及既往的效力,即法对它生效前所发生的
事件和行为是否适用问题。
如果适用,就是有溯及力,如果不适用,就是没有溯及力。
法的溯及力是法的效力的一个重要方面。
法不具有溯及既往的效力,是一项法治原则。
任何法不能要求人们去
遵守立法者尚未颁布的法律规定,对过去已经发生的事件和行为一般应当适用当时的法律规定,这是大多数国家公认的一般原则。
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如我国《刑法》〉第12条笫1款规定了从旧兼从轻的原则。
又如,一些司法解释规定在其生效后对尚未审结和受理的案件,具有溯及力。
6.对法律规范之间冲突的裁决机制的规定
《立法法》明确了不同规范性文件之间的效力等级,并确立了解决法律规范之间冲突时的适用规则,但仍然没有完全解决法律规范之间发生冲突的全部问题。
如对同一机关制定的规范性文件,在适用特别法优于一般法和新法优于旧法这两项没有先后顺序的并列规则时,该两项规则之间也会发生冲突。
《立法法》根据各类立法主体之间的监督权限,对法律规范之间冲突的裁决机制作了如下规定:(1)同一机关制定的新的一般规定与旧的特别规定不一致时,由制定机关裁决;(2)根据授权制定的行政法规和经济特区法规与法律规定不一致,又不能确定如何适用时,由全国人大常委会裁决;(3)地方性法规与部门规章之间对同一事项的规定不一致,不能确定如何适用时,由国务院提出适用意见,国务院认为应当适用地方性法规的,应当决定在该地方适用地方性法规的规定;
认为应当适用部门规章的,应当提请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裁决;④部门规章之间,部门规章与地方政府规章对同一事项的规定不一致时,由国务院裁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