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年度中国保险风险典型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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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公司典型违规处罚案例

保险公司典型违规处罚案例

保险公司典型违规处罚案例保险公司作为金融机构,肩负着向客户提供保险产品、保障人民群众财产安全的职责。

然而,一些保险公司在经营中,存在盲目追求利润、不尊重客户权益、违反市场规则等违规行为,给客户造成了经济损失,也影响了保险市场秩序。

以下是一些保险公司的典型违规处罚案例。

1.泰康人寿销售员推销保险严重欺诈案2016年,泰康人寿北京市分公司一名销售员向一位客户售卖“重疾险”,并承诺若没有出险,可以退还所缴纳的保费。

但是,在客户购买保险后,销售员却涂改了代扣授权书,将退还保费的条款全部涂改掉。

客户在理赔时发现被欺诈,随后向保险公司投诉,并要求公司退还保费。

最终,泰康人寿因销售员的欺诈行为被处罚500万元。

2.新华人寿提前终止保险合同违反合同约定案2018年,新华人寿被中国银保监会山东监管局处罚,原因是该公司未经客户同意就擅自提前终止其投保的保险合同,违反了合同约定。

受影响客户人数达到上百人,因提前终止保险合同,被保险公司收取满期保费,获得了不当利益。

新华人寿因此被罚款300万元。

3.中国人寿向客户收取不当费用案2016年,中国人寿浙江分公司因向客户收取未在产品说明书中明确规定的“托管费”,被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罚款500万元,并要求该公司退还被收取的不当费用。

此行为既违反了消费者权益,也影响了保险市场秩序。

4.人民保险误导投保人案2017年,人民保险湖南分公司误导一位客户投保“保额逐年增加的保险”,该客户将保险单签署了3年,总计缴纳了7万多元保费。

后来,客户在申请理赔时才发现,该保险不是按保额逐年增加,而是按照一定比例逐年递减的保险,理赔金额远低于预期。

对此,中国银保监会对人民保险湖南分公司处以罚款100万元。

5.平安人寿降低产品保障范围案2018年,平安人寿因未及时告知客户某一保险产品的保障范围被罚款300万元。

平安人寿原定的保障范围是终身,但是在公司内部调整后却没有向客户及时告知,从而导致一些投保人享受不到应有的保障。

雅安市中级人民法院发布2015年十大典型案件

雅安市中级人民法院发布2015年十大典型案件

雅安市中级人民法院发布2015年十大典型案件2016年3月10日,雅安市中级人民法院举行年度“十大典型案件新闻发布会”,这是该院首次通过媒体向社会集中发布年度十大典型案件。

此次发布的案例涉及生态环境保护、非法吸收公众存款、虚假诉讼、保险事故中免责条款适用等方面。

案件1非法捕杀珍稀野生动物,被判有期徒刑六年半【基本案情】芦山县大川镇境内,黄水河与黑水河交界的中嘴以及黑水河全域属于省政府批准设立的自然保护区。

被告张敬根、杨祥、曹文华、孙向东、王学兴、夏云军,通过被告杨磊、张洪取得进山通行证,并携带枪支和照明设备,分乘两车于2014年11月18日晚10时许进入“保护区”实施违法猎捕。

两车人员分别在黑水河区域和黄水河区域共猎捕、杀害斑羚2只、毛冠鹿1只、帚尾豪猪1只。

次日凌晨5时10分,两车人员在返回大川镇的途中,被接报出警的芦山县森林公安局及芦山县公安局大川派出所民警查获。

车上载有7只野生动物(其中活体1只,经抢救无效死亡)和单管猎枪2支、双管猎枪1支、子弹18发、弹壳9枚、手提探照灯1个、户外便携锂电池及远程照明灯2套。

张敬根、曹文华、张洪、杨磊、夏云军、王学兴被当场抓获,杨祥、孙向东逃走。

张敬根等人如实供述非法猎捕、杀害珍贵野生动物的基本事实,张敬根还如实供述其获得和持有两支单管猎枪和子弹的事实。

【裁判结果】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认为,斑羚属国家二级保护动物,毛冠鹿属省重点保护动物,帚尾豪猪属于“三有”(即有益的、有经济价值的、有科研价值的)保护动物,被告张敬根、曹文华等携以火药气体为动力发射猎枪弹的猎枪进入自然保护区的非法猎捕行为构成犯罪,判决被告张敬根犯非法猎捕、杀害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犯非法持有枪支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

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六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已缴纳)。

其余被告人均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并处罚金。

【典型意义】近年来,破坏野生动植物资源案件屡屡发生,令人惋惜和痛心。

真实的保险风险事故案例

真实的保险风险事故案例

真实的保险风险事故案例案例一杭州有一个投保人王某,在银行网点被大堂经理推销了一张意外险卡单,非实名的,需要在网上激活生效,因为激活操作比较繁琐,由银行经理代操作。

就在当年,王某因发生交通意外事故住院,向保险公司理赔被拒,原因是当时王某开车时属于无照驾驶,在交通事故鉴定书里面也明确了。

王某就以当初投保的时候是销售人员代其签名违规为由,叫保险公司赔钱。

法院给的结论是,即使销售人员代签名,只要客户自己交了保费,那就视同对代签字行为的追认。

但法院最后还是判保险公司败诉需赔偿,原因是:保险卡单仅仅是投保工具,并不是有效凭证,保险公司没有尽到提示免责条款的说明义务。

也就是说,法院支持客户以对免责条款不知情为由,要求保险公司赔偿的主张。

其实保险公司也够冤的,销售人员是银行的,客户出事也是在免责条款里面,最后就因为卡单投保环节有瑕疵,几十万保额就得赔出去。

案例二事情还是发生在银行,2015年安徽宿州的事。

夏某是货车司机,去银行办贷款,填单子的时候写明了借款用途是买大卡车,银行的大堂经理顺带就推销意外险,投保人签完保单合同便生效了。

当年夏某在高速公路跑长途出车祸死亡,家属找到当时的银行销售人员,这个销售人员也非常配合,积极的帮着递送理赔材料,但最后保险公司以夏某是高危职业,并不在该意外险的承保职业范围内为由拒保。

双方随后就到法院打起官司,法院认定保险公司败诉,理由是夏某在银行借款的时候写明了买大卡车用途,本身就没有故意隐瞒的企图,是保险公司这边自己没有履行审核告知义务。

而且,从事后销售人员积极帮助理赔这件事情上来看,也说明其自身都没有意识到客户的拒保职业问题。

其实这个案例很典型,有很多人抱怨为什么保险代理人在签单的时候那么积极,而在理赔的时候躲得老远。

原因很简单,在法律层面,保险代理人与保险公司是委托关系,代理人当初销售时候的举动是代表保险公司的,如果真因为自己业务水平不精,造成以后理赔出问题,他本身也是要担责的。

2015年保险业十大事件盘点

2015年保险业十大事件盘点

2015年保险业十大事件盘点2015年是保险行业的改革大年,也是保险行业政策频出的一年。

以下是店铺整理了2015年保险业十大事件盘点,希望你喜欢。

2015年保险业十大事件盘点盘点2015年保险业事件1:险资密集举牌亟待监督引导今年以来,保险公司在二级市场上频频举牌十分抢眼。

仅下半年,就有26家公司发布公告宣布被险资举牌,耗资一度超600亿元。

参与举牌的险资包括安邦保险、前海人寿、阳光人寿、富德生命人寿、国华人寿、上海人寿、君康人寿、百年人寿等。

而万科与宝能系的股权大战则将险资举牌推向了舆论顶点。

在此影响下,相关举牌概念受到市场资金热捧,屡有强势表现,并激发了年底股市的一波热情。

近期监管层已注意到了险资的频繁举动,并制定了针对举牌上市公司股票的信息披露准则。

点评.保险公司集中持有上市公司股权,一方面是由于公司经营理念的进步与探索,一方面也与新常态下整体经济环境、政策导向密切相关。

在保险投资政策不断放宽、鼓励险资积极服务实体经济、无风险利率下行预期的大背景下,保险资金在控制风险的前提下,提升投资的风险偏好、扩大权益和其他投资占比,已经成为明显的趋势。

当前险资大举持股上市企业的做法,能否达到符合政策导向的成效,是作为财务调节手段、实现投机资本运作,还是作为长效资金、促进金融及国民经济的长期稳定发展,则需要相关的公司明确投资的目的和加强综合经营的水平,亟须监管部门及时的监督与引导。

盘点2015年保险业事件2:商业车险费改试点启动并扩围今年6月1日,酝酿已久的商业车险费率改革终于在黑龙江、山东等6地启动试点,这意味着未来保险公司将在车险市场拥有更大的自主定价权。

10月30日,保监会决定在广东、天津等12个地区启动商业车险改革第二批试点工作,即从2016年1月1日起,停止使用现行商业车险条款、费率。

点评.商业车险费率改革的目的是使风险和费率相匹配,把商业车险的产品定价权交给保险公司,把产品的选择权交给广大消费者和车主,可谓是惠民之举。

最高人民法院发布19起合同纠纷典型案例

最高人民法院发布19起合同纠纷典型案例

最高人民法院发布19起合同纠纷典型案例文章属性•【公布机关】最高人民法院•【公布日期】2015.12.04•【分类】新闻发布会正文最高人民法院发布19起合同纠纷典型案例(2015年12月4日)“用公开促公正建设核心价值”主题教育活动合同纠纷典型案例目录1. 重庆重铁物流有限公司诉巫山县龙翔商贸有限责任公司、合江县杉杉贸易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案2. 陈某诉中国平安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乐山中心支公司人身保险合同纠纷案3. 刘家花诉山东费县益客盛源食品有限公司养殖合同纠纷案4. “新华”商标纠纷案5. 邹克友诉张守忠合同纠纷案6. 王风明诉孙元丽、孙子明买卖合同纠纷案7. 胡百卿诉临沂沂兴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案8. 冉某、张某诉重庆某地产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案9. 郑某诉冉某民间借贷纠纷案10. 周某诉重庆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案11. 王某先等人诉被告重庆市某区工伤保险管理所、第三人重庆某煤矿公司不履行行政给付义务案12. 李某、王某诉陈某某民间借贷纠纷案13. 郑某某诉雷某、刘某某、重庆某文化传播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案14. 李某诉段某民间借贷纠纷案15. 马某诉张某民间借贷纠纷案16. 王磊诉抚顺乐活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案17. 游某与鸿达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案18. 黄某楼诉李某民间借贷纠纷案19. 闫作臣、李秋霞诉北京中国国际旅行社有限公司旅游合同纠纷案一、重庆重铁物流有限公司诉巫山县龙翔商贸有限责任公司、合江县杉杉贸易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案(一)基本案情2013年12月1日,原告重庆重铁物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重铁物流公司)分别与被告巫山县龙翔商贸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龙翔公司)、被告合江县杉杉贸易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杉杉公司)签订《煤炭购销合同》、《煤炭买卖合同》,同时三方还签订了《补充协议》。

前述三份合同、协议约定:由龙翔公司销售煤炭给重铁物流公司,重铁物流公司销售给杉杉公司,合同有效期为2013年12月1日起至2014年12月31日止。

保险法十大经典案例

保险法十大经典案例

保险法十大经典案例
保险法是保护保险消费者权益,规范保险市场行为的法律法规。

在长期的实践中,涌现出了许多经典案例,对于理解和适用保险法具有重要的指导意义。

下面将介绍保险法十大经典案例,并对其中几个案例进行拓展分析。

1. 人身险合同纠纷案:投保人在投保时未如实告知自己的重大疾病,导致保险公司拒绝理赔。

此案例在保险法中明确规定了投保人应如实告知的义务,保险公司有权根据投保人的告知情况决定是否接受投保或者提高保费等。

2. 车辆保险理赔案:车主发生事故后,保险公司未按时理赔,导致车主损失加大。

此案例引起了人们对于保险公司是否及时履行理赔义务的关注,同时也促使了保险公司加强了理赔服务的改进。

3. 第三者责任险案:保险公司与被保险人之间发生争议,保险公司拒绝对第三方进行赔偿。

此案例涉及到了保险公司的赔偿责任,同时也引起了人们对于第三者责任险的重视和保险公司的责任限制问题
的思考。

4. 保险诈骗案:保险公司发现被保险人存在故意欺诈行为,拒绝理赔。

此案例引起了人们对于保险欺诈问题的关注,同时也促使了保险
公司加强了风险评估和核查机制。

5. 保险条款解释案:保险公司对于合同条款的解释与被保险人存在分歧,引发纠纷。

此案例提示了保险公司应当在合同中明确和清晰地表达自己的意思,避免产生歧义,同时也提醒被保险人在投保前仔细阅读保险合同。

这些案例不仅对于保险消费者具有重要的借鉴作用,也为法律界、保险公司和监管机构提供了宝贵的经验。

通过对这些经典案例的研究和分析,能够更好地理解和适用保险法,提高保险市场的公平性和透明度,保障保险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保险消费风险提示案例分享

保险消费风险提示案例分享

保险消费风险提示案例分享
随着人们对风险的认识和保险市场的不断发展,保险消费越来越普及。

但是,在保险消费中也存在着一些风险,需要消费者注意。

下面,我们将分享一些保险消费中的风险提示案例,帮助大家更好地了解保险消费。

案例一:购买“不良健康险”
某消费者在保险公司购买了一款所谓的“不良健康险”,其销售人员称该险种能够“保你健康一辈子”,受到了消费者的信任。

但是,当消费者在购买后发现该险种保障范围非常有限,而且存在着很多的免赔额、限制条款等,导致消费者在发生意外受伤时无法获得有效理赔。

因此,消费者需要在购买保险时注意保险条款和保障范围,避免购买所谓的“不良健康险”。

案例二:参加非法的保险理赔活动
有些保险公司或中介公司会组织一些非法的保险理赔活动,吸引消费者参加,并以低保费为诱饵。

但是,在实际操作中,这些活动往往存在着虚假的保险条款、不合法的理赔操作等问题。

消费者一旦参加这种保险理赔活动,就会面临无法获得有效理赔的风险。

因此,消费者需要谨慎选择保险公司和中介公司,避免参加非法的保险理赔活动。

案例三:过度购买保险
有些消费者为了追求更高的保障,会过度购买保险,导致保险费用过高,影响日常生活财务。

因此,消费者需要根据自身的风险情况
和财务状况,量力而行地购买保险,避免过度购买。

以上是一些保险消费风险提示案例,提醒消费者在保险消费中要注意保险条款、保障范围、保险公司和中介的信誉度等方面,避免陷入保险消费的风险之中。

同时,消费者也可以通过咨询专业的保险顾问或保险公司来更好地了解保险消费的相关知识。

人身保险违法违规案例汇编

人身保险违法违规案例汇编

人身保险违法违规案例汇编人身保险作为一种重要的金融工具,为人们提供了多种保障和风险分散机制。

然而,在现实中,人身保险市场也存在一些违法违规行为,给消费者和保险公司带来了不必要的风险和损失。

本文将介绍一些人身保险违法违规案例,以期提高消费者和从业者的法律意识和风险意识。

案例一:隐瞒重要信息某人身保险公司销售人员在向消费者推销保险产品时,故意隐瞒了保险合同中的重要信息,如保险责任、理赔流程、免赔额等。

这种行为严重侵犯了消费者的知情权和公平交易权,也违反了相关法律法规。

案例二:虚假宣传某人身保险公司为了吸引客户,在宣传材料和销售过程中夸大了保险产品的收益和保障范围,导致消费者在购买保险后发现实际情况与宣传不符。

这种行为不仅违反了相关法律法规,也损害了消费者的利益。

案例三:误导销售某人身保险公司销售人员为了完成销售任务,过度夸大保险产品的保障作用,甚至误导消费者认为某些保险产品可以解决特定问题。

这种行为不仅违反了相关法律法规,也容易引发消费者不满和投诉。

案例四:无证经营一些个人或小型团体未经许可擅自开展人身保险业务,或者持有过期、无效的许可证从事保险业务。

这种无证经营的行为不仅违反了相关法律法规,也容易引发风险和损失。

案例五:保险合同纠纷消费者在购买人身保险产品后,因保险合同条款不清、解释不清等原因,与保险公司发生纠纷。

如果保险公司不积极解决纠纷,或者采取不合法、不合理的手段对待消费者,就会引发更加严重的后果。

针对以上人身保险违法违规案例,我们提出以下几点建议:首先,消费者在购买人身保险产品时,应充分了解保险合同条款,确保自己的权益得到保障。

同时,消费者应选择信誉良好、资质齐全的保险公司和代理人,避免因选择不当而遭受损失。

其次,保险公司应加强内部管理,规范销售行为,确保销售人员在销售过程中遵守法律法规和公司规定。

同时,保险公司应积极处理消费者投诉和纠纷,维护良好的客户关系。

最后,监管部门应加强对人身保险市场的监管力度,严厉打击违法违规行为,维护市场秩序和消费者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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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年度中国保险风险典型案例2016年03月16日2015年度中国保险风险典型案例(财产险)一、宁波市公共巨灾保险台风理赔案涉及险种:宁波市公共巨灾保险风险类别:台风赔付金额:7667万元案件摘要:2015年7月、9月,受超强台风“灿鸿”、“杜鹃”影响,宁波市普降暴雨,大量居民房屋被淹,宁波市公共巨灾保险共接到约13.36万户受灾村(居)民报案。

灾害发生后,由人保财险牵头,太保财险、平安财险、国寿财险、阳光财险、大地财险组成的共保体加强内部协调,积极与政府部门联动,迅速组织人力物力开展查勘定损,放弃国庆长假,两次台风仅用约18天就完成现场查勘工作,并通过赔款公示、支付到户确保依法合规,维护广大居民权益,共计支付赔款7667万元。

同时,通过两次巨灾理赔,完善了巨灾保险政府基层组织与保险公司协同机制,积累了高效开展巨灾保险理赔服务经验。

案件特点:本案是国内公共巨灾保险的典型案例,具有很强的参考价值和推广意义。

二、天津港8.12爆炸仓储商品车理赔案涉及险种:财产综合险风险类别:火灾爆炸赔付金额:17.3亿元案件摘要:2015年8月12日,天津滨海新区的某国际物流公司危险品仓库发生爆炸。

事故受到党、国家、全社会的高度关注。

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的被保险人在爆炸事故中遭受巨大经济损失。

事故发生后,大地保险立即启动巨灾理赔应急预案,调遣精兵强将赶赴恶劣事故现场分别进行理赔部署、赔案处理,并克服各种各样的理赔技术困难,率先向被保险人支付巨额保险赔款人民币17.3亿元。

案件特点:本案具有社会影响大、受关注度高以及赔付金额大的典型特点。

三、河北农险严重旱灾4亿元理赔案涉及险种:种植险风险类别:旱灾赔付金额:4亿元案件摘要:2015年6-8月份,因受持续高温缺雨天气的影响,河北省部分地区都出现了不同程度的干旱情况,且局部区域旱情严重。

旱情形势的严峻引起了当地各级政府的关注。

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在河北省11个地市共承保1188万亩(玉米)大田作物。

经查勘后认定属于保险责任,中华财险承担本次旱灾的损失赔偿责任4亿元。

本案中,中华财险依托新技术手段来协助查勘定损工作,科学定损,使损失确定更加便捷,准确。

案件特点:本案是保险服务三农,落实惠农政策的典型案例。

四、西藏农牧民住房尼泊尔地震受损重大理赔案涉及险种:政策性农房保险风险类别:地震赔付金额:2.43亿元案件摘要:2015年4月25日、5月12日,尼泊尔境内分别发生8.1级地震、7.5级余震,波及我国西藏地区,造成西藏日喀则地区农牧民住房大范围倒塌,损坏严重。

地震发生后,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立即大灾应急预案,成立大灾救援应急小组,调度各方面理赔资源,累计投入1363人次,历时48天,及时完成受灾的192个乡镇、1600多个行政村农房的查勘、定损工作,共赔付4.03万户农牧民住房赔款2.43亿元,成为西藏有史以来最大的一笔保险赔款,取得较好的社会效益,赢得农户、政府、社会的好评。

案件特点:本案是政府购买服务,保险助力救灾,群众得实惠,政府与市场共同参与的地震巨灾保险的有益实践。

五、贵州毕节重特大交通事故快速理赔案涉及险种:道路客运承运人责任保险风险类别:车辆坠落赔付金额:865万元案件摘要:2015年4月4日19点30分,贵州某客运公司一辆中型客车在行驶至贵州省毕节市纳雍县境内时,不慎坠入百米余深的河床上,造成包括驾驶员在内的21人死亡、3人受伤的重大交通事故。

时值清明小长假期间,公众出行安全备受社会瞩目。

获悉事故发生后,平安产险第一时间启动重大紧急预案,成立应急处理小组,在事发1.5小时内率先抵达现场,迅速开展救援、安抚慰问等工作。

同时开通绿色理赔通道,减免索赔单证,缩短审批时效,在出险20小时内,即完成预赔600万元;在出险39天内,按照承保限额结案,累计赔付金额865万元。

案件特点:本次事故的处理依托重大突发事件响应机制,刷新了大额极速预赔记录。

六、广东种植作物“彩虹”台风受损大额理赔案涉及险种:种植险风险类别:台风赔付金额:2.03亿元案件摘要:2015年10月,第22号台风“彩虹”在广东省湛江市沿海登陆,为建国以来10月份登陆中国大陆地区最强台风,对粤西地区农作物造成严重影响。

灾害发生后,人保财险第一时间启动了大灾应急预案,积极支持灾前抢收和灾后复产,并借助科技手段促进合理快赔,通过简化理赔程序、制定专业定损标准、发挥机构网络优势快速开展查勘定损工作,突出了领先的专业能力和社会责任意识;同时坚持执行“五公开、三到户”,采取“零现金转账直赔到户”方式支付,确保农险理赔依法合规,累计支付赔款20324万元。

案件特点:快速高效理赔的同时,保险公司积极联合相关部门、受损农户科学部署灾前抢收和灾后复产工作,履行社会责任。

七、某警航直升机侧翻损坏事故案例涉及险种:航空机保险风险类别:意外倾覆赔付金额:1859万元案件摘要:某省公安警务航空队的一架进口直升机,在机场滑行过程中出现异常甩尾侧翻事故,造成机身下腹部及右起落架受损。

由于受损直升机价值高昂,技术先进,维修工艺复杂,经厂方工程师现场损伤评估,需返回生产厂商进一步检查及维修。

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委请了专业的航空险理算公司协助处理,与被保险人、飞机制造商等多方配合,参与事故原因的调查分析,对拆解运输和维修方案进行充分的沟通协商,并对维修实施过程进行了全程跟踪,同时根据维修进度多次相应预付赔款,最终于2015年6月圆满结案,总赔付金额为18,594,377.90元。

案件特点:通用航空器由于其严格的适航管理要求,受损后维修方案复杂,保险理赔时需要具备高度专业的定损技术。

八、浙江某仓库火灾受损1.2亿保险理赔案涉及险种:财产综合保险风险类别:火灾赔付金额:1.2亿元案件摘要:2014年12月9日,位于浙江嘉兴海宁的一工业品仓库发生火灾。

仓库内存放的洗衣机、冰箱、空调等电器成品及塑料、泡沫等大量易燃品遇火后发生剧烈燃烧,火势蔓延较快,现场浓烟蔽日。

经过39辆消防车、180余名消防员参与灭火。

约48小时后明火才被完全扑灭。

事故发生后,太平财险总分公司高度重视,立即成立工作小组,负责开展理赔工作,积极调解被保险人与众多利益相关人的关系,推进案件快速处理。

在正式入场14天内完成所有清点,在正式入场的第138天,太平财险正式给付合计12053万的保险赔款。

案件特点:一案双公估,起到了互相监督的效果,为案件的准确理赔、高效理赔带来保障。

九、某电力装备企业出口货物受损理赔案涉及险种:海洋货物运输险风险类别:长途运输包装破损赔付金额:69.4万美元案例概述:某电力技术装备企业出口至埃塞俄比亚的500KV输变电项目工程的钢芯铝绞线,在上海运往吉布提途中受损。

华泰财产保险有限公司通过与海内、外检验人员的配合,将受损货物运回国内定损并最终承担保险赔偿责任。

华泰财险结合了出口项目货物理赔处理的特点,围绕查勘、减损、定损、赔付等环节进行介绍,第一时间了解受损情况,在目的港未将受损货物卸船及时退运;组织各方参与拍卖受损货物,最大程度减少损失;积极主动引导客户并服务客户,截止2015年6月共支付赔款694,246.8美元。

案件特点:本案是保险服务中国企业“走出去”的一个典型缩影。

十、辽南大型综合批发市场火灾事故理赔案涉及险种:财产综合险风险类别:火灾赔付金额:511万元案件摘要:2015年6月25日夜间20时,位于辽南某大型综合性批发市场发生火灾事故,近20户承租经营业主的设备、原材料、半成品、产成品等受损。

为尽快帮助企业重建,保障受损的承租业主能尽快度过难关,及时恢复生产经营,事故发生后,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第一时间到达现场,立即投入理赔服务。

一方面,快速查勘,科学定损,在最快时间内支付了100万元预付赔款;另一方面,积极与受损的承租业户展开一对一直接沟通,逐户告知理赔流程和工作安排,与业户就损失确认方案反复沟通,并安排预付款全部到达业户手中,通过一系列努力,安抚业户急躁不安的情绪,争取业户的认可与配合。

最终,阳光保险于2015年10月完成结案,历时不足4个月,共支付保险赔款511万元。

案件特点:本案涉及到多家经营商户,发生群体事件的风险比较大,因此需要保险公司积极沟通、科学定损、快速理赔。

2015年度中国保险风险典型案例(人身险)一、“6·1东方之星旅游客轮翻沉事故”理赔案涉及险种:旅游意外险、年金保险、两全保险、团体意外伤害保险风险类型:意外风险赔付金额:7家寿险公司共计赔付4440万元案件摘要:2015年6月1日晚,“东方之星”号游轮在湖北荆州监利县境内发生翻沉,事故造成442人遇难,获悉客轮翻沉事件后,保险行业启动重大突发事件应急预案响应程序,积极开展客户信息查询,安抚被保险人家属,开通理赔绿色通道,简化理赔手续,开展异地理赔、上门理赔等。

在2015年度中国保险风险典型案例征集过程中共7家寿险公司报送了理赔案件。

其中,太保寿险赔付合计3687万元、中国人寿赔付546.31万元、平安养老赔付170余万元、人保健康赔付20万元、光大永明赔付 10.5万元、中邮保险赔付 5.42万元、人保寿险赔付 2.39万。

上述7家寿险公司共赔付4440余万元。

案件特点:该事件是由突发罕见的强对流天气带来的强风暴雨袭击导致的特别重大灾难性事件,社会影响大、公众关注度高、涉及险种多,保险业积极配合各方面快速应对、克服困难、积极理赔。

二、台湾复兴航空客机空难事故理赔案涉及险种:旅游意外险、交通意外险风险类型:航空意外风险赔付金额:两家寿险公司赔付1588.89万元案件摘要:2015年2月4日台湾复兴航空ATR-72班机于上午近11时许在台北市基隆河坠河失联,空难事件共导致43人死亡,15人受伤。

事故发生后,保险业迅速启动快速反应机制,积极配合各有关部门跟踪情况进展,及时开启绿色服务通道。

其中中国人寿积极为客户家属提供交通支持、协助客户家属办理入台手续,并对入台家属进行慰问,协助家属处理在台后续事宜。

本次事故中国人寿赔付1346.39万元;太保寿险赔付242.5万元。

案件特点:该事件为重大突发意外空难事件。

三、湖南郴州大病保险理赔服务典型案例涉及险种:大病医疗保险风险类型:健康风险(医疗费用)赔付金额:6700万元案件摘要:湖南郴州市城乡居民大病保险政策实施以来,均由中国人寿郴州分公司承办,2015年为全市414万人提供大病保险保障服务,其中新农合344万人,城镇居民70万人。

通过采取“直接结算”、“合署办公”的模式,极大方便了百姓办理大病医疗保险的报销,患者出院时只需支付个人自付部分费用,避免了客户在社保机构和保险公司之间周折往返。

截止2016年2月,全市共计赔付1.5万人次,赔付金额6700多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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