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少年维权案例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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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平等的案例青少年(3篇)

法律平等的案例青少年(3篇)

第1篇一、背景介绍随着我国社会的快速发展,青少年群体在法律保护方面的需求日益凸显。

青少年作为国家的未来,其权益的保护显得尤为重要。

然而,由于年龄、认知能力等因素的限制,青少年在法律面前往往处于弱势地位。

本案例将探讨一起涉及青少年权益的平等保护案件,旨在强调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的原则,以及青少年权益保护的重要性。

二、案情简介(一)当事人原告:小明(化名),15岁,某中学学生被告:张某,男,35岁,个体工商户(二)案件事实2019年6月,小明在放学途中,被张某驾驶的电动车撞伤。

事故发生后,张某表示愿意赔偿小明的医疗费用,但要求小明及其家长放弃追究张某的刑事责任。

小明及其家长认为,张某的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应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于是,小明及其家长将张某诉至法院,要求法院依法判决。

(三)争议焦点1. 张某的行为是否构成交通肇事罪?2. 法院是否应保护小明及其家长的合法权益,依法追究张某的刑事责任?三、法院审理(一)法院判决法院经审理认为,张某在驾驶电动车过程中,违反交通规则,造成小明受伤,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规定,张某应承担相应的刑事责任。

同时,法院认为,小明及其家长的合法权益应得到保护,依法判决张某赔偿小明医疗费用,并追究其刑事责任。

(二)判决依据1.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交通肇事后逃逸或者有其他特别恶劣情节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因逃逸致人死亡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

2. 《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十六条:侵害他人造成人身损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等合理费用。

四、案例分析(一)法律面前人人平等本案中,法院依法判决张某承担刑事责任,体现了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的原则。

无论张某是成年人还是个体工商户,其违法行为都应受到法律的制裁。

法律维护学生利益案例(3篇)

法律维护学生利益案例(3篇)

第1篇一、案例背景近年来,随着社会的发展和教育的进步,学生权益保护问题日益受到社会各界的关注。

法律作为维护公民合法权益的重要工具,也在学生权益保护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

本文将以一起典型的学生权益保护案例,阐述法律在维护学生利益方面的积极作用。

二、案例简介(一)案情概述2019年,某中学一名高一学生小张,因在校期间与同学发生争执,被班主任要求在教室门口罚站。

在罚站过程中,小张感到身体不适,要求回教室休息。

然而,班主任并未理会,导致小张在寒冷的天气中罚站了近两个小时。

此后,小张病情加重,被诊断为感冒并发肺炎。

经诊断,小张的病情与罚站行为有直接因果关系。

(二)案件进展1. 家长投诉小张的家长得知情况后,认为学校及班主任的行为侵犯了小张的合法权益,遂向当地教育行政部门投诉。

2. 教育行政部门介入教育行政部门接到投诉后,立即展开调查。

经核实,班主任确实存在体罚学生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的相关规定。

3. 学校处理学校对班主任进行严肃处理,取消其班主任职务,并给予相应处分。

同时,学校向小张及家长赔礼道歉,并支付了医疗费用。

4. 法律途径小张及家长认为,学校及班主任的行为已构成侵权,遂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学校及班主任赔偿医疗费、精神损害赔偿等费用。

三、案例分析(一)法律依据1. 《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第二十九条规定:“学校应当尊重学生的人格尊严,不得对学生实施体罚、变相体罚或者其他侮辱人格尊严的行为。

”2. 《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三十八条规定:“侵害他人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二)案件评析1. 学校及班主任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的规定,侵犯了学生的合法权益。

2. 学校在处理此事件时,能够积极承担责任,及时采取措施纠正错误,体现了学校对学生权益保护的重视。

3. 小张及家长通过法律途径维护自身权益,体现了我国法治社会的进步。

四、启示1. 学校应加强对教师的教育和管理,提高教师的法律意识,确保教师依法执教。

青少年法律保护案例分析(3篇)

青少年法律保护案例分析(3篇)

第1篇一、背景随着我国经济的快速发展,青少年犯罪问题日益凸显,成为社会关注的焦点。

为了保护青少年的合法权益,我国制定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等相关法律法规。

本文将通过对一起青少年法律保护案例的分析,探讨我国在青少年法律保护方面存在的问题及对策。

二、案例简介某市某中学学生小王,因家庭矛盾,产生厌学情绪,逐渐沉迷网络游戏。

在游戏中,小王结识了一群不良少年,在他们的诱导下,小王开始参与盗窃、抢劫等违法犯罪活动。

在一次抢劫过程中,小王被警方抓获。

根据我国相关法律法规,法院对小王进行了判决。

三、案例分析1. 案例中,小王因家庭矛盾产生厌学情绪,沉迷网络游戏,结识不良少年,最终走上违法犯罪道路。

这说明家庭、学校、社会在青少年法律保护方面存在一定的问题。

2. 家庭方面,小王的家庭矛盾可能是导致他产生厌学情绪的重要原因。

家长在家庭教育中应关注孩子的心理健康,及时发现并解决家庭矛盾,为孩子营造一个和谐的成长环境。

3. 学校方面,学校在青少年的法律保护中起着至关重要的作用。

然而,案例中学校对小王的教育管理存在不足,未能及时发现和纠正他的不良行为,导致其走向违法犯罪道路。

4. 社会方面,网络、游戏等不良信息对青少年的影响不容忽视。

相关部门应加强对网络、游戏等领域的监管,净化青少年成长环境。

5. 法律法规方面,我国在青少年法律保护方面已制定了一系列法律法规,但在实际执行过程中,仍存在执法不严、监管不到位等问题。

四、对策建议1. 家庭方面:家长要关注孩子的心理健康,及时发现并解决家庭矛盾;加强家庭教育,培养孩子的法律意识和社会责任感。

2. 学校方面:加强学校教育管理,提高教师对青少年法律保护的认识;开展丰富多彩的课外活动,引导青少年树立正确的人生观、价值观。

3. 社会方面:加强网络、游戏等领域的监管,净化青少年成长环境;加强社会公益宣传,提高全社会对青少年法律保护的认识。

4. 法律法规方面:进一步完善青少年法律保护相关法律法规,提高执法力度;加强对执法人员的培训,提高执法水平。

法律保护青少年案例(3篇)

法律保护青少年案例(3篇)

第1篇一、引言青少年时期是人生中最美好的时光,但同时也是人生中最容易受到侵害的时期。

我国法律对青少年权益的保护给予了高度重视,通过一系列法律法规和政策,保障青少年的合法权益。

本文将以未成年人犯罪为例,探讨法律在保护青少年权益方面的作用。

二、案例背景小明,一个年仅16岁的初中生,因家庭矛盾和学业压力,走上了犯罪道路。

在一次与同学发生争执后,小明持刀将对方刺伤,造成对方重伤。

此案引起了社会的广泛关注,同时也暴露出我国青少年权益保护方面的问题。

三、法律保护1. 刑法保护根据我国《刑法》第十七条,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六周岁的人,犯故意杀人、故意伤害致人重伤或者死亡、强奸、抢劫、贩卖毒品、放火、爆炸、投放危险物质罪的,应当负刑事责任。

本案中,小明已满十四周岁,其行为构成故意伤害罪,应当依法承担刑事责任。

2. 民事法律保护根据我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七十九条,侵害他人造成人身损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营养费、住院伙食补助费等为治疗和康复支出的合理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

小明在犯罪过程中造成他人重伤,应当依法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

3. 未成年人保护法根据我国《未成年人保护法》第二十六条,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和司法行政部门应当依法保护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对未成年人犯罪案件实行特殊程序,对未成年人实行教育、感化、挽救的方针。

本案中,司法机关对小明实行了特殊程序,并对其进行教育、感化、挽救。

四、案例启示1. 家庭教育的重要性家庭是未成年人成长的第一课堂,家庭教育对未成年人的成长起着至关重要的作用。

家长应当关注孩子的心理健康,引导他们树立正确的价值观,预防未成年人犯罪。

2. 学校教育的作用学校是未成年人成长的重要场所,学校教育应当关注学生的心理健康,加强对学生的法制教育,提高学生的法律意识。

3. 社会各界的关注社会各界应当关注未成年人的成长,为未成年人提供良好的成长环境。

同时,对于未成年人犯罪案件,社会各界应当给予关爱和帮助,帮助他们重新融入社会。

五个未成年法律案例分析(3篇)

五个未成年法律案例分析(3篇)

第1篇案例一:未成年人网络诈骗案案情简介:小王,15岁,在某网络平台上结识了一群网友,其中一名网友邀请小王参与网络赌博。

小王在网友的诱导下,用父母给的生活费进行网络赌博,最终输光了所有资金。

小王意识到自己上当受骗后,向警方报案。

案例分析:本案涉及未成年人网络诈骗问题。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第三十三条规定,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利用网络从事危害未成年人身心健康的活动。

小王在网络赌博过程中,由于年龄较小,法律意识淡薄,容易受到不法分子的诱导和欺骗。

警方应及时介入,依法查处网络诈骗犯罪行为,保护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

法律依据:1. 《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第三十三条2.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诈骗罪)案例二:未成年人拐卖案案情简介:小丽,14岁,被拐卖至外地。

拐卖团伙利用小丽的无知和天真,将她拐卖至外地,对其进行非法拘禁和性侵。

当地警方接到报案后,迅速展开侦查,成功解救了小丽,并将拐卖团伙成员抓获。

案例分析:本案涉及未成年人拐卖问题。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第三十七条规定,禁止拐卖、绑架、虐待、遗弃未成年人,禁止对未成年人实施性侵害。

警方在接到报案后,迅速采取行动,成功解救了小丽,体现了我国法律对未成年人权益保护的重视。

法律依据:1. 《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第三十七条2.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四十条(拐卖儿童罪)案例三:未成年人校园暴力案案情简介:小明,13岁,因与同学发生矛盾,对同学进行殴打,造成同学轻伤。

学校得知此事后,及时报警,警方介入调查。

案例分析:本案涉及未成年人校园暴力问题。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第二十七条规定,学校应当加强校园安全管理,预防校园暴力事件的发生。

同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故意伤害罪),小明因故意伤害同学,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法律依据:1. 《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第二十七条2.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案例四:未成年人流浪乞讨案案情简介:小张,16岁,因家庭原因外出流浪乞讨。

法律援助少年案例分析(3篇)

法律援助少年案例分析(3篇)

第1篇一、引言法律援助是指国家为保障公民合法权益,对无力承担诉讼费用或符合特定条件的当事人提供的无偿法律帮助。

未成年人作为国家的未来,其合法权益的保护尤为重要。

本文将以一起未成年人盗窃案为例,分析法律援助在未成年人案件中的重要作用,并提出相关建议。

二、案例背景2019年6月,某市某区人民法院审理了一起未成年人盗窃案。

被告人小张(化名),男,16岁,因涉嫌盗窃被公安机关抓获。

据侦查机关查明,小张因家庭经济困难,曾多次盗窃他人财物。

在作案过程中,小张盗窃了价值人民币5000元的手机一部。

案件发生后,小张的父母委托律师为其提供法律援助。

三、案件审理过程1. 法律援助申请小张的父母在了解法律援助的相关政策后,向当地法律援助机构提出了申请。

经审查,小张符合法律援助的条件,法律援助机构为其指定了辩护律师。

2. 辩护律师介入辩护律师在接受案件后,对小张进行了会见,了解其作案原因、家庭背景等。

同时,律师还调查了相关证据,为小张的辩护做好充分准备。

3. 法庭审理在法庭审理过程中,辩护律师根据案件事实和证据,提出了以下辩护意见:(1)小张作案时不满18周岁,属于未成年人,应依法从轻或减轻处罚。

(2)小张家庭经济困难,盗窃行为主要是为了解决生活问题,具有悔罪表现。

(3)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建议对小张适用缓刑。

4. 法院判决经过审理,法院采纳了辩护律师的意见,认定小张构成盗窃罪,但鉴于其作案时不满18周岁,且具有悔罪表现,判处小张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

四、案例分析1. 法律援助在未成年人案件中的重要性(1)保障未成年人合法权益:未成年人由于年龄、认知能力等原因,往往处于弱势地位。

法律援助为其提供了维护合法权益的途径,有助于消除其心理压力,使其在司法过程中得到公正对待。

(2)促进司法公正:法律援助使得未成年人案件在审理过程中,辩护律师能够充分行使辩护权,有助于查明案件事实,确保司法公正。

(3)提高未成年人法律意识:通过法律援助,未成年人及其家庭能够了解相关法律法规,提高法律意识,预防违法犯罪。

青少年维护法律的案例(3篇)

青少年维护法律的案例(3篇)

第1篇正文:在我国,青少年是祖国的未来和希望,他们的健康成长离不开法律的保护。

近年来,随着我国法治建设的不断深入,青少年维权意识逐渐增强,许多青少年在遇到合法权益受到侵害时,能够勇敢地拿起法律武器,维护自己的权益。

以下是一个青少年维护法律的典型案例,让我们一起看看法律是如何在青少年成长的道路上发挥作用的。

案例背景:小明,一个14岁的初中生,热爱学习,品学兼优。

然而,在2019年的一天,小明遭遇了一件让他十分痛苦的事情。

那天,小明在回家的路上,被一辆无证驾驶的摩托车撞倒,导致腿部骨折。

事故发生后,肇事者逃离现场,小明和家长四处寻找,却始终没有找到肇事者。

案例经过:面对如此困境,小明和家长感到十分无助。

然而,他们并没有放弃,而是勇敢地拿起法律武器,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第一步:报警小明和家长在事发后立即报警,警方迅速展开调查。

经过调查,警方发现肇事者是一名无证驾驶的摩托车司机,由于害怕承担责任,他选择了逃离现场。

第二步:寻求法律援助在警方调查过程中,小明和家长意识到,要想让肇事者承担责任,必须寻求法律援助。

于是,他们找到了当地的律师事务所,寻求专业律师的帮助。

律师在详细了解案情后,认为小明有足够的证据证明自己的合法权益受到了侵害,建议小明和家长向法院提起诉讼。

第三步:提起诉讼在律师的指导下,小明和家长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肇事者赔偿医疗费、误工费等损失。

法院受理了此案,并依法进行了审理。

在审理过程中,小明和家长向法庭提交了事发时的监控录像、医疗诊断证明等相关证据,证明小明的合法权益受到了侵害。

而肇事者则辩称,自己当时并未意识到撞到了小明,且没有逃离现场。

法院审理后认为,肇事者无证驾驶,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的相关规定,肇事者应承担赔偿责任。

最终,法院判决肇事者赔偿小明医疗费、误工费等损失共计5万元。

案例启示:这个案例充分体现了我国法治建设在青少年维权方面的积极作用。

中学生利用法律维权案例(3篇)

中学生利用法律维权案例(3篇)

第1篇在我国,校园欺凌问题一直是社会关注的焦点。

近年来,随着法律意识的不断提高,越来越多的中学生开始学会运用法律武器维护自身权益。

本文将讲述一个中学生利用法律维权的故事,旨在唤起社会各界对校园欺凌问题的重视,同时也为中学生提供法律维权的参考。

一、事件背景小明(化名),是一名初中生,品学兼优,性格开朗。

然而,在校园生活中,他却遭遇了严重的校园欺凌。

小明所在班级有一名同学,叫小华(化名),因家庭原因,性格孤僻,常常在学校里欺负同学。

起初,小明对小华的恶行置若罔闻,但随着时间的推移,小华的欺凌行为越来越恶劣,严重影响了小明的学习和生活。

二、事件经过1. 欺凌行为的显现小华经常在课堂上故意捣乱,用恶言恶语攻击小明,甚至在课间休息时间将小明堵在角落里,对其进行殴打。

小明忍无可忍,向班主任反映了情况,但班主任却以“同学之间的小矛盾”为由,没有采取有效措施。

2. 寻求法律援助在班主任的调解无效后,小明决定寻求法律援助。

他向父母说明了情况,并在父母的陪同下,找到了当地法律援助中心。

法律援助中心的工作人员详细了解了他的遭遇,并告诉他可以通过法律途径维护自己的权益。

3. 收集证据为了使案件有理有据,小明在法律援助中心工作人员的指导下,收集了以下证据:(1)小华欺凌小明的照片和视频;(2)小华欺凌小明的证人证言;(3)小明被欺凌后的医疗证明;(4)小明因欺凌事件产生的心理创伤证明。

4. 提起诉讼在收集到充分的证据后,小明在法律援助中心工作人员的帮助下,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小华停止侵害,并赔偿因其欺凌行为给自己造成的损失。

三、案件审理法院在审理过程中,充分听取了双方的陈述和证据,认为小华的行为已经构成校园欺凌,侵犯了小明的合法权益。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等相关法律法规,法院判决小华停止侵害,并赔偿小明经济损失和心理创伤赔偿金。

四、案件结果小明的维权之路终于取得了胜利。

小华在判决后,对自己的行为表示悔过,并承诺今后不再欺凌他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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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少年维权案例分析学生课间玩耍受伤学校是否有责任?[案例简介]某日下午,某小学课间期间,学生杨某在操场玩耍,被正在追逐打闹的学生李某、王某撞倒在地,并被压在身下,造成阴茎包皮挫裂伤。

杨某受伤后,学校立即将其送往医院治疗,并同时通知了3名学生的家长。

在医院,黄某做了包皮环切手术,但未住院治疗,并于10天后到校继续上课。

其医疗费、交通费等已由李某、王某的监护人支付。

经公安部门法医活体检验鉴定,该包皮环切手术属正常手术,不会对杨某的身体造成不良影响,属于轻伤。

其后,杨某的家长作为代理人,以杨某因伤害造成生殖器畸形,可能对今后生活产生影响为由,以另两个学生及该学校为被告,提起诉讼,要求3方赔偿他们误工减少的收入及精神损伤费10万元。

[法院判决]一审法院经审理认为:杨某在课间被李某、王某撞倒造成身体伤害,李某、王某均系未成年人,其在校期间,学校应当承担教育、管理的责任。

因此,对杨某在校期间身体被伤害,该小学也有一定的过错,应承担一定责任。

但由于杨某的医疗费、交通费等已由另两个学生的监护人赔付,且公安部门的鉴定已证明,杨某所受的伤害不会对其身体发育造成不良影响。

因此,原告的请求于法无据,判决驳回起诉。

原告认为一审法院认定小学对伤害的发生有一定的责任,却不判决其承担责任的具体方式,结果不公,遂提起上诉。

二审法院经审理认为:李某、王某作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学校课间嬉戏时致杨某受伤,有过错,应承担民事赔偿责任。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第159条,“被监护人造成他人损害的,有明确的监护人时,由监护人承担民事责任”之规定,应由两名学生的监护人承担民事责任。

在他们不慎致伤杨某的过程中,学校不存在管理过错,故不应承担民事赔偿责任。

一审判决认定事实、适用法律均有错误,予以撤销。

[点评]由于未成年学生彼此间的追逐、玩耍、打闹、玩笑等行为,而造成的学生身体受伤的情况,在中小学校中是比较常见、多发的。

本案就是典型的由此而引发的学生伤害事故。

一旦发生了此类事故,学校是否有责任呢?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第160条的规定,“在幼儿园、学校生活、学习的无民事行为能力的人或者在精神病院治疗的精神病人,受到伤害或者给他人造成损害,单位有过错的,可责令这些单位适当给予赔偿”。

因此,在学生伤害事故中,应当按过错责任原则确定学校责任,即学校有过错的承担与其过错相应的责任,无过错的即无责任。

一审法院认为未成年学生在校受伤,学校就有过错,应承担责任。

二审法院的判决推翻了这一结论,认为此案中学校无管理过错,不负责任。

实际上,两级法院都是在依据过错责任原则判断学校的责任,而分歧的关键在于对学校过错的认定上。

一审的判决,以只要未成年学生是在校期间发生的伤害,学校就一定有过错的逻辑,推导出学校有责任。

这样的判断,不仅没有指出学校具体的侵权行为及其与损害结果之间的因果关系,缺乏法律上的支持,显得过于武断;而且也没有考虑学校教育的具体特点和由此会给教育活动带来负面的影响。

这样的判决不仅没有促进学校明确自己的责任范围,加强对相关情形的防范,反倒得出了无论自身如何尽责,只要发生学生事故都难以免责的结论。

为防止如此案这样事故的发生,学校就很可能选择消极的措施,于是就出现了许多学校限制学生课间活动、减少校外活动的不正常现象。

二审判决,纠正了一审的错误,有利于维护学校的合法权益,保护学校开展正常的教育教学活动。

那么如何确定学校管理职责的范围,以明确在类似的事故中学校是否有管理过错呢?首先,要明确学校职责的来源。

学校、教师对学生在校期间的人身安全负有保护的职责,是来源于《教育法》、《教师法》、《未成年人保护法》等法律的规定,而不是来源于有些理论所认为的学校是未成年学生在校期间的监护人,而享有的监护职责。

学校是否尽到管理的职责,应以其是否履行了法定义务以及是否在可预见的范围内,尽到了谨慎的注意义务为判断依据。

以本案为例,未成年的学生课间追逐打闹从孩子的天性来讲是不可避免的,从教育者的角度,也是正常的,不应当限制,学校未禁止学生的此类行为,并不属于管理的疏忽和过错。

如果孩子的玩耍在正常的范围内,只是由于偶然的和难以防范的意外而发生事故,那么学校就没有管理的过错。

但由于学生是未成年人,其对危险的认知和判断是有限的,学校和教师还是有义务制止他们明显的危险行为,如在危险的地方玩耍、以危险的方式游戏、以危险的手段玩笑等。

如果学校、教师发现了而未及时予以制止,那么就应对事故后果承担部分责任。

当然,对事故责任的判断是难以完全予以客观化描述的,关键还是以教师是否根据专业的知识、职业的道德,尽到了谨慎管理者的义务为依据,在具体的案件中应当具体地分析。

全日制一学生投保住院医疗险出事,保险公司该不该赔?案情介绍:李某,1993年2月出生,从1998年11月起,李某开始出现走路不稳、头疼等症状。

1999年8月,由于李某走路不稳加剧,摔跤次数增多,李某的父亲带其到医院的外科门诊,要求检查其腿部是否有问题。

医院对其腿部进行拍片检查后,诊断其腿部正常。

1999年9月1日,李某上小学一年级,其学校为全体学生投保了学生团体住院医疗保险,每人的保险费为20元,保险条款中规定“因被保险人投保前已患有的疾病的治疗,造成被保险人发生医疗费用,保险公司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投保时投保书中“被保险人健康告知”栏未填写,并且被保险人免体检。

但投保人在投保书中已声明被保险人皆全日正常在校学习。

1999年11月4日,李某恶心、呕吐,其父亲再次带其到医院就诊,最终确诊为髓母细胞瘤。

2000年3月,李某的手术和放疗结束后,李某的父亲申请理赔,要求保险公司赔付5万余元的住院医疗费,未果。

李某的父亲诉至法院。

后经法院调解,该案以保险公司通融赔付李某2万余元结案。

案例分析:本案中保险公司是否应当承担赔付责任,存在三种意见。

第一种意见认为,保险公司不应当承担赔付责任。

理由是李某在投保前就出现了走路不稳、头疼等明显症状,而上述症状是髓母细胞瘤典型的临床表现,表明其在投保前就已经患有疾病。

而保险条款中已经约定,因被保险人对投保前已患有的疾病进行治疗所发生的医疗费用,保险公司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因此,保险公司不应当承担保险责任。

第二种意见认为,保险公司应当承担部分赔付责任。

理由是李某在投保前就出现了走路不稳、头疼等明显症状,但投保人并没有对被保险人的状况如实告知,却在投保书中声明所有被保险人均属正常,而保险公司并未对投保书进行认真审查,在投保人健康告知栏没有填写的情况下就签发了保险单。

因此,告双方都有一定的过错责任。

保险公司应当承担部分赔付责任。

笔者同意第三种意见,即保险公司应当承担全部赔付责任。

理由是:1、投保人并没有故意或过失而不履行告知义务。

李某在投保前虽然出现了走路不稳、头疼等症状,但她投保前到医院就诊时并未查出任何疾病,因此不能说投保人存在故意或过失而未履行告知义务的情况;2、李某在投保前出现了某些症状,但并没有任何医院诊断,证明其在投保前就患有某种疾病。

因此,不能仅凭李某在投保前出现的某些症状就断定其投保前就患有某种疾病,以此而适用保险条款中约定的免责事由;3、保险条款中约定的免责条款,可以有两种解释:其一是对被保险人投保前的疾病进行治疗所发生的医疗费用,保险公司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还可以有一种解释是被保险人投保前对已患有的疾病进行治疗所发生的医疗费用,保险公司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根据《保险法》的有关规定,当保险条款发生争议时,应当适用有利于被保险人的解释。

如果适用第二种解释,对已患有的疾病进行治疗所发生的费用必须发生在投保前,才属免责范围,而本案的治疗却是发生在投保后2个月,不能适用免责条款。

摘自(《中国保险报》)如何选择未成年人的监护人?[案例简介〕李某只有一个女儿,大学毕业后即分配到了边疆工作。

故老两口又收养了一个男孩,是妻子的一个远房亲威的孩子。

现在养子已经14岁,老伴也于两年前去世,就剩下李某和儿子一起生活。

有一天,李某在路边行走,被一辆违章逆向行驶的汽车撞伤,抢救无效,不幸身亡。

李某死后,除房屋家具之外,尚留有5万余元。

由于养子才14岁,还在李某所在单位的技工学校读书。

所以必须给他找个监护人。

单位领导给李某的女儿发了电报,其女连夜奔丧。

她见到单位领导后表示,边疆生活条件很差,小弟如果跟着她,以后的学习和就业都很困难。

她的意思是让弟弟回到生父母那儿生活。

但该男孩的生父母都远在农村,认为无法照顾,建议由该男孩在城里做生意的胞兄担任监护人。

而该男孩有一位姑姑,认为这位胞兄人不可靠,她愿意作监护人。

这个男孩的胞兄和姑姑相互指责对方是冲钱来的,双方争执不下,诉至法院。

〔审理结果〕法院让单位指定,单位认为由厂工会担任监护人最合适,最后法院维持了李某所在单位的决定。

〔律师的话〕根据我国《民法通则》和有关司法解释,在设定监护人时,实际上是有顺序的。

只有在前一顺序的监护人无监护能力或明显对监护人不利时,法院才依对被监护人有利的原则,综合考虑后一顺序范围内人员的身体健康状况、经济条件,以及与被监护人在生活上的联系状况等因素,择优确定监护人。

未成年人的法定监护人首先是父母。

父母已经死亡或无监护能力的,由下列人员中有监护能力的人担任:(l)祖父母、外祖父母;(2)兄、姐;(3)关系密切的其他亲属、朋友愿意承担监护责任,经未成年人的父母所在单位或者未成年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同意的。

没有上述监护人的,由上述单位、组织或民政部门担任监护人。

为患精神病的未成年人设定监护人也适用这一规定。

本案,该男孩的胞兄自男孩被李某收养之日起,就已经与他不存在法律上的亲属关系了。

因此,该男孩的胞兄并不比男孩的姑姑位于更靠前的顺序。

结合本案的实际情况,不难看出,单位担任监护人,有利于保障男孩的合法权益,也可以减少许多不必要的纠纷。

未成年人犯罪未遂,要追究刑事责任吗?[案例简介]丁某,男,17岁,系某部队新入伍的战士。

去年4月30日晚,丁某在本连举办的露天舞会上见到隔壁连队的女青年徐某,即起歹念。

舞会散场后,丁某便潜伏到徐回宿舍的必经路口。

当徐行至路口时,丁某窜出堵住徐的去路,并抓住徐的胳膊欲拖往僻静处,徐不从,紧紧抓住路旁电线杆呼救。

丁卡住徐的脖子并威胁说:“你再叫,就掐死你!”此时因有人路过,丁某松手逃离现场。

徐随即报案。

〔审理结果〕某市基层法院依法判处丁某犯强奸罪(未遂),判处有期徒刑3年。

〔律师点评〕根据我国《刑法》第二十三条的规定,犯罪未未遂是指:“已经着手实行犯罪,由于犯罪分子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导逞。

”已经着手实行犯罪,是指已经开始实行刑法规定的某一具具体犯罪的客观上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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