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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和规范网友留言办理工作的通知-皖政办秘[2014]116号

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和规范网友留言办理工作的通知-皖政办秘[2014]116号

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和规范网友留言办理工作的通知正文:---------------------------------------------------------------------------------------------------------------------------------------------------- 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和规范网友留言办理工作的通知(皖政办秘〔2014〕116号)各市、省直管县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自今年3月“安徽省政府系统网友留言办理综合应用平台”运行以来,各地、各部门高度重视网友给省长留言(以下简称网友留言)办理工作,进一步规范办理流程、明确工作责任、完善工作制度、提高办理时效,网友的满意度不断提高。

与此同时,也存在少数单位认领不及时、回复不规范、跟踪办理实效不够等问题。

按照省政府主要领导同志关于压实工作责任、确保件件有着落、事事有回音的批示要求,现就进一步加强和规范网友留言办理工作通知如下:一、进一步提高办理时效。

为提高办理时效,简化办理流程,经省政府领导同志同意,网友2014年7月1日之后留言的回复意见,由承办单位报主要领导审定后,自行在“安徽省政府系统网友留言办理综合应用平台”上回复网友。

二、进一步提升办理质量。

实行承办单位网上主动受理和回复后,各承办单位要根据党的群众路线教育实践活动要求,按照《进一步加强和规范省长信箱、省长热线和网上留言办理工作规则》(皖政办秘〔2014〕14号)的规定,以解决网友反映问题为目的,细化工作责任,加强现场督办,注重过程跟踪,适时回头问效,不断提高网友留言反映问题办理工作的质量和水平;按照把政策规定关、把文字语气关、把问题解决质量关的要求,加强对“回复意见”的审核,确保群众信服满意。

三、进一步强化督查考核。

各单位要定期开展分析、讲评、督查等工作,并对办理结果开展“回头看”。

合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合肥市生态环境监测网络建设实施方案的通知-合政办〔2017〕8号

合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合肥市生态环境监测网络建设实施方案的通知-合政办〔2017〕8号

合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合肥市生态环境监测网络建设实施方案的通知正文:----------------------------------------------------------------------------------------------------------------------------------------------------合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合肥市生态环境监测网络建设实施方案的通知合政办〔2017〕8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合肥市生态环境监测网络建设实施方案(2016-2020年》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2017年2月23日合肥市生态环境监测网络建设实施方案(2016-2020年)根据国务院办公厅《生态环境监测网络建设方案》(国办发〔2015〕56号)、环保部《生态环境监测网络建设方案实施计划(2016-2020年)》(环监测〔2016〕107号)及省政府办公厅《安徽省生态环境监测网络建设实施方案》(皖政办〔2016〕28号)相关要求,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施方案。

一、总体目标全面贯彻国家关于生态文明建设的总体部署,认真落实环保部、省政府的要求,严格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坚持全面设点、全市联网、自动预警、依法追责,加快建设政府主导、部门协同、社会参与、公众监督的生态环境监测体系。

到2020年,全市生态环境监测网络基本实现环境质量、重点污染源、生态状况监测全覆盖,监测数据系统互联互通,监测预报预警、信息化能力和保障水平明显提升,监测与监管协同联动,初步建成信息共享的生态环境监测网络,使生态环境监测水平与环境保护工作要求相适应,为加快推进我市生态文明建设提供基础保障。

二、全面设点,完善生态环境监测网络市环保局会同市直有关部门、县(市)区政府、开发区管委会,统一规划、整合优化我市环境质量监测点位,建设涵盖大气、水、土壤、噪声、辐射、生态六大要素,布局合理、功能完善的全市环境质量监测网络,客观、准确、及时反映我市环境质量状况。

合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合肥市建设项目超建面积处理实施办法的通知-合政办〔2015〕47号

合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合肥市建设项目超建面积处理实施办法的通知-合政办〔2015〕47号

合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合肥市建设项目超建面积处理实施办法的通知正文:----------------------------------------------------------------------------------------------------------------------------------------------------合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合肥市建设项目超建面积处理实施办法的通知合政办〔2015〕47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合肥市建设项目超建面积处理实施办法》已经市政府第53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2015年11月26日合肥市建设项目超建面积处理实施办法为加强规划建设项目管理,妥善做好建设项目超建面积有关处理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安徽省城乡规划条例》、《合肥市城乡规划条例》和住建部《建设用地容积率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如下实施办法:一、概念界定1.本办法所称超建面积是指:按照《合肥市控制性详细规划通则(试行)》规定进行面积计算,并经规划部门认可的地上总建筑面积超过规划批准的地上总建筑面积;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但未按照规划许可证进行建设,增加建设的部分,后经规划部门认可,认为可以保留的面积。

2.本办法所称容积率是指:建筑物地面以上各层建筑面积的总和与建筑基地面积的比值。

二、适用范围本办法适用于合肥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合肥经济技术开发区、合肥新站综合开发试验区、合肥巢湖经济开发区、瑶海区、庐阳区、蜀山区、包河区范围内的开发类建设项目超建面积处理。

三、超建类型1.建设单位领取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项目建成后,经核验,其他内容均符合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规定,仅建筑面积超出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载定的面积,且超出出让条件所确定的容积率。

2.建设单位未按照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规定的内容进行建设,建筑面积超出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载定的面积,但不超出出让条件所确定的容积率。

合肥市人民政府关于庐江县城总体规划(2015―2030年)的批复

合肥市人民政府关于庐江县城总体规划(2015―2030年)的批复

合肥市人民政府关于庐江县城总体规划(2015―2030年)的批

【法规类别】城市规划与开发建设
【发文字号】合政秘[2016]130号
【发布部门】合肥市政府
【发布日期】2016.12.30
【实施日期】2016.12.30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XP11
合肥市人民政府关于庐江县城总体规划(2015-2030年)的批复
(合政秘〔2016〕130号)
庐江县人民政府:
你县《庐江县人民政府关于审查批准〈庐江县城总体规划(2015-2030年)〉的请示》(庐政〔2016〕92号)收悉。

《庐江县城总体规划(2015-2030年)》已经市政府第79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批复如下:
一、原则同意《庐江县城总体规划(2015-2030)》(以下简称《总体规划》)。

庐江县城作为庐江县政治、经济、文化中心,是合肥“1331”空间发展战略的南部副中心。

《总体规划》实施要深入贯彻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四中、五中、六中全会精神,牢固树立和贯彻落实创新、协调、绿色、开放、共享的新发展理念,尊重和顺应城镇发
展规律,坚持经济发展与人口、资源、环境相协调的可持续发展战略,同步推进新型工业化、信息化、城镇化、农业现代化和绿色化,努力把庐江县城建设成为经济繁荣、社会和谐、环境优良、特色鲜明、生态宜居的现代化城市。

二、重视城乡区域统筹发展。

加强对县域城乡空间布局引导,按照。

庐江县人民政府关于严厉打击非法营运的通告

庐江县人民政府关于严厉打击非法营运的通告

新场镇人民政府关于严厉打击非法营运的通告为保障广大人民群众出行安全,维护正常的客运市场经营秩序,规范客运经营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四川省道路运输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规定,按照威府办(2011)212号文件精神,现就有关事项告如下:
一、严禁私家车、企事业单位车辆等各类未依法取得营运许可的车辆从事非法营运活动。

二、对不服从管理或者暴力抗法的非法营运当事人,由公安机关依法予以打击;构成犯罪的,将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三、对从事非法营运的车辆,一经查实将依法处以3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当事人逾期未接受处理的,由运管执法机构依法进行处置。

四、凡在2012年4月1日前自觉停止违法行为并主动配合有关部门接受调查或主动退出非法营运的,可依法从轻、减轻或免予处罚;对于继续从事违法行为的,一经查实,将依法从重处理。

五、广大乘客要加强自我安全保护意识,自觉抵制非法营运行为,拒绝乘坐、租用非法客运车辆,积极配合打击非法营运专项活动,共同维护良好的社会秩序。

六、鼓励公民、法人以及其他组织积极提供非法营运线索及证据,并请在举报时详细描述嫌疑车辆车号、车型、颜色等特征及违法行为发生地、时间。

经查获属实的,由新场镇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办公室对举报人予以奖励,并为举报人保密。

举报电话:8722127。

七、本通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二○一二年三月二十七日。

合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合肥市房屋征迁“三榜公示分级审核”操作规定的通知

合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合肥市房屋征迁“三榜公示分级审核”操作规定的通知

合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合肥市房屋征迁“三榜公示分级审核”操作规定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合肥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公布日期】2016.05.26•【字号】合政办〔2016〕19号•【施行日期】2016.05.26•【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住房改革与发展正文合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合肥市房屋征迁“三榜公示分级审核”操作规定的通知合政办〔2016〕19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开发区管委会,市政府有关部门:《合肥市房屋征迁“三榜公示分级审核”操作规定》已经2016年4月11日,市政府第64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合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2016年5月26日合肥市房屋征迁“三榜公示分级审核”操作规定第一条为了进一步规范我市房屋征收补偿安置工作,严格落实“三榜公示”和“分级审核”制度,促进阳光征收和补偿安置公平公正,根据《合肥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办法》(合政〔2015〕187号)、《合肥市集体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暂行办法》(合政〔2014〕175号)等文件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瑶海区、庐阳区、蜀山区、包河区实施的由政府投资的市政基础设施建设、危旧房、城中村改造房屋征收项目,对房屋征收补偿安置的公示和审核等工作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房屋征收补偿安置实行“三榜公示”和“分级审核”制度。

社居(村)委、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区人民政府应当根据本规定,对被征收人、被征收房屋相关情况在一定范围内分别予以信息公示,接受公众监督。

市、区人民政府根据本规定分别负责对被征收房屋补偿安置进行公示和审核工作。

社居(村)委、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加强房屋征迁公示工作,建立奖惩制度,按照征迁政策严格落实初审责任。

区人民政府在征收项目补偿安置中不得制定与市政府有关政策规定相抵触的方案,要加强组织领导,强化项目调度和政策统筹,定期研究解决征收项目补偿安置中存在的问题,加大对征收项目政策执行情况的执纪监督,建立完善征收项目考核评价机制。

庐江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庐城规划区集体地房屋拆迁补偿安置暂行办法》的通知(庐政〔2007〕21号,2007年5

庐江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庐城规划区集体地房屋拆迁补偿安置暂行办法》的通知(庐政〔2007〕21号,2007年5

庐江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庐城规划区集体土地房屋拆迁补偿安置暂行办法》的通知庐政〔2007〕21号(2007年5月12日)各镇人民政府,县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庐城规划区集体土地房屋拆迁补偿安置暂行办法》已经2007年4月30日县政府第4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贯彻执行。

二○○七年五月十二日庐城规划区集体土地房屋拆迁补偿安置暂行办法第一条为节约集约利用土地,加强集体土地上房屋拆迁管理,维护拆迁当事人合法权益,保障我县经济发展和城市建设需要,根据《安徽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安徽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办法》等相关规定,结合本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庐城规划区范围内,因经济社会事业发展和城镇建设需要,征收征用集体土地(下称征地)拆迁房屋进行补偿安置的,适用本办法。

水利、电力、交通、能源等国家、省重点建设项目的征地拆迁补偿安置,按国家、省有关政策规定执行;没有规定的,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三条县建设部门会同县国土资源部门主管集体土地上的房屋拆迁管理工作,并负责庐城近期规划建设区的拆迁安置补偿工作。

有关镇政府和开发区管委会负责组织实施征地拆迁补偿安置具体工作,村(社区)委会协助镇政府做好征地拆迁补偿安置工作。

县政府有关部门应当各司其职,相互配合,共同做好集体土地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工作。

审计、监察等部门应加强对征地拆迁安置工作的监督检查。

第四条征收征用集体土地一般成片实施,村庄整体搬迁。

庐城近期规划建设区(含县经济开发区原规划区)的集体土地房屋拆迁,被拆迁人可以选择在统一规划的居民点内统建安置,也可以选择货币化补偿。

庐城远期规划控制区集体土地房屋拆迁,被拆迁人可以按规定选择在规划的居民点内划地自建,也可以选择货币化补偿,有条件的地区可实行统建安置。

第五条统建安置房应当是多层成套住宅,安置小区建设应当坚持统一规划、合理布局、因地制宜、节约用地、综合开发、配套建设的原则。

合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全面推行行政处罚决定书公开工作的通知-合政办〔2015〕42号

合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全面推行行政处罚决定书公开工作的通知-合政办〔2015〕42号

合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全面推行行政处罚决定书公开工作的通知正文:----------------------------------------------------------------------------------------------------------------------------------------------------合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全面推行行政处罚决定书公开工作的通知合政办〔2015〕42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为进一步提高行政执法透明度,增强行政执法公信力,推进法治政府建设,根据《行政处罚法》、《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等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经市政府同意,决定从2016年1月1日起,在全市全面推行行政处罚决定书公开工作。

现通知如下:一、工作目标认真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大和三中、四中全会精神,以建设法治政府为目标,坚持依法行政、从严治政,建立健全行政处罚文书公开制度,及时、准确公开执法信息,充分保障社会公众知情权与监督权,逐步形成制度化、程序化、电子化的监督制约机制,增强行政执法公信力,为打造长三角世界级城市群副中心、开创“大湖名城、创新高地”建设新局面创造更加优良的法治环境。

二、公开主体市本级的行政处罚实施主体、法律法规授权组织(以下简称公开主体)从2016年1月1日起,率先全面推行行政处罚决定书公开工作;各县级(含市、区、开发区)的上述公开主体在2017年1月1日前,全面推行行政处罚决定书公开工作。

市政府法制办、市政务公开办负责全市行政处罚决定书公开工作的指导、管理和监督。

除下列情形外,各公开主体适用一般程序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主动、及时公开:1.案件主要事实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或者个人隐私的;2.公开后可能危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经济安全和社会稳定的;3.其他不宜公开的。

各公开主体对拟不公开的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经本部门负责法制或者政务公开工作的机构审查后,报单位负责人审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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庐江县人民政府办公室文件庐政办〔2009〕175号庐江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开展公文处理等四项工作先进集体和先进个人评选表彰的通知各镇人民政府,县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为弘扬典型、鼓励先进,更好地发挥政府系统办公室参谋助手作用,推动各项工作再上新台阶,经县政府同意,决定在全县政府系统开展公文处理、政务信息、政务督查、政府信息公开四项工作先进集体和先进个人评选表彰活动。

各单位要按照各项工作评选表彰规定的条件和名额,认真组织好评选表彰工作,并于2010年1月15日前报县政府办公室。

附件:1. 公文处理工作评选表彰办法2. 政务信息工作评选表彰办法3. 政务督查工作评选表彰办法4. 政府信息公开工作评选表彰办法二OO九年十月三十日附件1公文处理工作评选表彰办法一、评选范围各镇人民政府和县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含中央、省、市属驻庐有关单位)及其公文处理工作人员。

二、表彰名额共表彰先进单位15个,其中镇政府5个,县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10个。

共表彰先进个人15名,其中镇政府5名,县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10名。

三、先进单位和先进个人条件(一)先进单位条件1. 单位领导高度重视公文处理工作,有专门从事公文处理工作的科室和专职人员。

2. 公文处理工作制度健全,岗位职责明晰。

3. 严格执行公文审核制度,公文质量较好,上报的公文未被上级机关退回。

4. 严格执行办文限时制,办文效率高,未出现迟办漏办现象,未被县政府办公室以及上级机关通报批评。

5. 保密管理制度健全,未发生失泄密事件;档案管理、利用水平较高。

6. 积极组织公文处理人员参加培训活动,机关公文处理整体水平较高。

7. 积极利用现代办公手段改进公文处理工作,工作有创新。

(二)先进个人条件1. 认真学习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县委、县政府的决策部署态度坚决,组织观念和大局意识较强,思想和行动上与党中央保持一致。

2. 热爱公文处理工作,善学习、肯钻研,熟练掌握公文处理知识和技能,熟悉经济、社会等有关方面业务知识,有一定的政策理论水平。

3. 工作勤奋敬业,责任心强、甘于吃苦,乐于奉献,工作效率高,完成任务出色。

4. 模范遵守各项规章制度,对自己要求严格,作风正派,清正廉洁,思想、职业道德高尚。

四、评选方法(一)先进单位评选方法。

1. 镇先进单位评选方法。

(1)申报。

镇政府对照评选条件自愿申报,并将申报材料报县政府办公室文秘室。

(2)初审。

文秘室进行初审,提出推荐名单报县政府办公室。

推荐数不超过该项表彰名额数的120%。

(3)评定。

由县政府办公室分管负责同志牵头,组织相关科室同志进行评选,提出建议表彰名单,报县政府办公室审核后报请县政府审批。

2. 县直先进单位评选方法。

县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分成3个协作组开展评选,由各牵头单位负责本组的评选工作,按照每组分配名额数等额向县政府办公室报送推荐名单。

第一组(22个单位):县发展改革委、县监察局、县经委、县安监局、县教育局、县科技局、县公安局、县民政局、县司法局、县财政局(牵头单位)、县人事局、县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县国土资源局、县建设局、县交通局、县农委、县水务局、县林业局、县商务局、县文化局、县卫生局、县人口计生委。

本组可推荐4个先进单位。

第二组(20个单位):县审计局、县环保局、县食品药品监管局、县旅游局、县城投公司(牵头单位)、县招管办、县广电局、县统计局、县粮食局、县招商局、县城管局、县行政服务中心、县体育局、县民族宗教局、县物价局、县房产局、县事管局、县矿发局、县供销社、县档案局。

本组可推荐4个先进单位。

第三组(11个单位):县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县工商局、县质监局、县调查队、县气象局、县国税局、县地税局(牵头单位)、县人行、县银监办、县公路管理局、县地方海事处。

本组可推荐2个先进单位。

(二)先进个人评选方法。

1. 名额分配。

(1)镇先进个人名额(5名)。

(2)县直单位先进个人名额(10名)。

第一组4名,第二组4名,第三组2名。

2. 评选办法。

先进个人评选首先由各镇向县政府办公室文秘室申报,县直单位向所在协作组申报,由县政府办公室文秘室和县直各协作组对照先进个人评选条件,按照分配名额数等额提出推荐人选,报县政府办公室审核后报请县政府审批。

县政府办公室推荐先进个人采取自下而上、民主集中的方法进行;县直各协作组推荐人选,可在各单位介绍个人事迹的基础上,民主评议产生。

五、有关事项(一)推荐公文处理工作先进单位和先进个人,要依据条件,严格把关。

先进单位申报材料不超过3000字,先进个人申报材料不超过1000字。

(二)县直各协作组牵头单位要切实负起责任,精心组织,周密安排;其他单位要密切配合,积极协助,保证评选活动公正、有序进行。

(三)对评选出来的公文处理工作先进单位和先进个人,由县政府办公室予以通报表彰。

(四)公文处理评选表彰工作由县政府办公室文秘室具体负责实施。

附件2政务信息工作评选表彰办法一、考评范围各镇人民政府和县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含中央、省、市属驻庐各单位)及其政务信息工作人员。

二、表彰名额共表彰先进单位15个,其中镇政府5个,县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10个。

共表彰先进个人15个,其中镇政府5名,县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10名。

三、先进单位和先进个人条件(一)全县政务信息工作先进单位条件。

评选以得分高低为基本依据,并综合考虑以下条件:1. 领导重视信息工作,网络健全,制度完善,有专人从事信息工作,有良好的信息工作机制;2. 信息的整体开发能力强,能为领导提供大量深层次的调研信息,参谋助手作用发挥得比较突出;3. 报送信息及时、准确、真实、全面,坚持喜忧兼报,实事求是,重大信息无迟、漏、错、瞒、虚报现象。

能认真督办并及时反馈领导批示信息的落实情况,专题约稿信息反馈及时。

(二)全县政务信息工作先进个人条件。

评选以得分高低为基本依据,并综合考虑以下条件:1. 政治素质高,思想作风好,熟悉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国家法律法规,有较高的理论水平;2. 热爱信息工作,熟练掌握业务知识和技能,具有较高的信息收集和处理水平,上报信息采用量大,采用率高;3. 具有较强的事业心和责任感,信息收集、处理、报送及时,主动服务意识强。

(三)计分标准。

1.《庐江政务信息》采用的信息,每条5分;2.《庐江政务信息快报》采用的信息,每条5分;3. 被市办采用的信息,每条10分;4. 被省办采用的信息,每条20分;5. 县政府领导同志作出批示的信息,每条加10分;6. 市政府领导作出批示的信息,每条加20分;7. 省政府领导作出批示的信息,每条加40分;8. 约稿信息迟报、不报的,每条减10分;9. 因工作失误造成重大信息迟报、漏报的和报送信息失实的,每条(次)减10分。

10. 信息被上述多种刊物同时采用或有几位领导批示的,不重复记分,以高分为准。

四、评选方法(一)每季度通报信息采用情况,年度按计分标准累计得分并进行考评。

(二)先进单位根据年度累计得分情况,由单位对照条件自愿申报;先进个人由所在单位根据评选条件推荐。

先进单位和先进个人由县政府办公室信息室初审后,分别按照不超过分配名额的120%提出推荐名单,报县政府办公室审核后报请县政府审批。

五、有关事项(一)对先进单位、先进个人,由县政府办公室予以通报表彰。

(二)政务信息评选表彰工作由县政府办公室信息室具体负责实施。

附件3政务督查工作评选表彰办法一、评选范围各镇人民政府和县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含中央、省、市属驻庐各单位)及其政务督查工作人员。

二、表彰名额共表彰先进单位15个,其中镇政府5个,县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10个。

共表彰先进个人15名,其中镇政府5名,县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10名。

三、评选方法(一)计分原则。

政务督查工作考核采用累计积分制,单项扣分不超过基本分,不承担考评内容中某项工作职能的,该项得分为其他各单位得分的平均分。

(二)镇政府政务督查工作考评计分标准。

1.决策督查(基本分20分)。

围绕政府工作重点,积极开展决策督查,推进政府重大决策的贯彻落实。

各镇政府每年组织开展决策督查活动10次,记20分;少一次督查活动扣2分,全年督查活动少于5次,本项考核不得分,全年督查活动超过10次的,每次另加2分,加分以10分为上限。

决策督查报告得到上级政府负责同志肯定性批示的,每篇加3分;得到同级政府负责同志肯定性批示的,每篇加2分,加分以10为上限。

创新督查工作方式方法,其经验做法在省、市、县级公开刊物发表的,分别加10、5、3分,一篇文章不累计加分。

2.决策反馈(基本分20分)。

对国家、省、市和县政府重大决策、重要工作部署的贯彻落实情况,及时向县政府督查室反馈。

按时、按质完成县政府及县政府办公室、县政府督查室要求上报有关材料或约报件的,记20分;未按要求和时限报送的,每迟报或催办一次扣3分。

3.专项督查(基本分20分)。

认真承办、及时办结同级政府和县政府及县政府办公室、县政府督查室交办的专项查办事项。

各镇每年办理专项查办事项5件,记20分。

每少1件扣4分。

超过5件的,每增加1件另加1分,加分上限为10分。

全年办理少于5件的,此项不得分。

上级政府领导对专项督查报告作出肯定性批示的,每件加2分,得到同级政府负责同志肯定性批示的,每件加1分,加分以10分为上限。

未按规定时限办结或查办结果不符合要求退回重办的,每件扣2分。

4.目标管理考核(基本分15分)。

做好政府系统目标管理考核工作。

承办本级政府目标管理考核工作,完成工作任务的,记5分。

各镇按时向县政府报送年度工作目标任务和年度任务完成情况自查报告,记10分。

未按要求和时限报送的,每迟报或催办一次扣2分。

5.人大建议和政协提案办理(基本分10分)。

及时有效办理有关人大建议和政协提案,提高办理质量。

完成交办的县人大建议和政协提案,记10分。

逾期办理或办理意见是不满意的,1件扣1分。

6.基础工作(基本分15分)。

加强督查机构基础建设,为开展督查工作提供必要条件。

督查机构健全,配备专职督查人员,为政务督查工作提供经费保障的,记5分;镇政府有明确负责同志分管的,记5分;完善督查工作规范化建设,建立健全规章制度并认真执行的,记5分。

(二)县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政务督查工作考评计分标准。

1.承办县政府年度重点工作事项(基本分30分)。

承办单位能够主动、认真开展工作,按要求及时反馈县政府年度重点工作进展情况的,记30分。

未按要求及时反馈情况的,每次扣5分,经催报后仍未按要求反馈的,每次扣10分。

当年没有列入县政府年度重点工作承办单位的,得基本分30分。

2.年度目标管理考核工作(基本分20分)。

目标管理单位能够按照要求,及时报送年度目标任务、任务完成情况自查报告的,记20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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