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际贸易风险论文-CISG货物风险转移制度评析
浅议国际贸易中的风险转移制度

浅议国际贸易中的风险转移制度国际贸易中的风险转移制度是指各参与方通过合同、保险和其他方式将贸易活动中的风险分担和转移的一套规则和机制。
这一制度的目的是在降低贸易风险的同时鼓励和促进国际贸易的顺利进行。
本文将从风险转移的概念、风险转移制度的组成部分以及其在国际贸易中的重要性等方面进行讨论。
首先,风险转移是指将风险从一个经济主体转移到另一个经济主体的过程。
在国际贸易中,由于涉及到跨国运输、货物质量、合同履行等多个方面,存在着很多潜在的风险,如违约风险、货物损坏风险、资金支付风险等。
为了降低自身承担风险的成本和风险对贸易活动的阻碍,各参与方通过建立风险转移制度来平衡和分散贸易中产生的风险,实现风险的合理分担和转移。
风险转移制度的组成部分主要包括合同、保险和其他方式。
首先,合同是国际贸易中风险转移的重要手段。
通过签署合同,各方承担的责任和权益得以明确,从而在合同履行中规定了对方违约责任以及救济措施等。
其次,保险是风险转移中常用的工具之一、各方可以购买货物险、运输险、信用保险等各类保险来减轻贸易风险,如货物损坏、运输途中发生意外、买方无法履行合同等情况。
再次,其他方式包括政府干预、外汇控制、担保、补偿等,这些方式在不同情况下可以作为风险转移的补充手段。
国际贸易中的风险转移制度具有重要意义。
首先,风险转移制度可以提高贸易的可预测性和稳定性。
通过明确各方的权益和责任,可以减少争议和纠纷的发生,提高合作的信任度。
其次,风险转移制度可以降低贸易成本。
通过购买保险等方式,减轻了企业在贸易活动中承担的风险,降低了贸易活动的成本,提高了企业的赢利能力。
再次,风险转移制度有利于促进国际贸易的发展。
减少了企业因为风险而对贸易活动的顾虑和担忧,提高了企业参与国际贸易的积极性,促进了贸易的自由化和便利化。
然而,国际贸易中的风险转移制度也存在一些问题。
首先,由于各国法律制度和保险机构的差异,不同国家之间的风险转移制度可能存在差异,这给各方的合作带来一定的困难。
国际贸易中货物风险转移问题浅析

国际贸易中货物风险转移问题浅析国际贸易中货物风险转移问题浅析1. 引言国际贸易中涉及到货物的运输和交付过程中,存在着各种风险,如货物丢失、损坏或延迟交付等。
为了减少和分散这些风险,国际贸易中的各方常常通过合同和保险等方式进行风险转移。
本文旨在对国际贸易中货物风险转移的问题进行浅析。
2. 货物风险转移的方式在国际贸易中,常见的货物风险转移方式主要包括以下几种:2.1 CIF(Cost, Insurance and Freight)CIF是一种常用的国际贸易术语,代表着卖方将货物交付给承运人,并负责保险和运费的支付。
一旦货物交由承运人,风险就转移到买方身上。
卖方通常会购买货运保险来确保货物在运输过程中的安全。
2.2 FOB(Free On Board)FOB是另一种常见的国际贸易术语,代表着卖方将货物放置在指定的港口或装船地点,买方负责运输和保险。
在FOB协议下,风险在货物放置并且装船完成后转移给买方。
2.3 EXW(Ex Works)EXW是国际商会制定的贸易术语,代表着卖方将货物交付给买方指定的地点,买方负责所有运输和保险安排。
在EXW协议下,卖方的责任非常有限,风险在货物交付时就转移给买方。
2.4 其他方式除了上述常见的方式之外,国际贸易中还存在其他一些风险转移的方式,如CFR (Cost and Freight)、DDP(Delivered Duty Pd)等。
这些方式根据具体的合同条款和协商而有所不同。
3. 货物风险转移的问题与挑战尽管存在各种风险转移方式,但在实际操作中,货物风险转移仍然存在着问题和挑战。
3.1 风险责任的界定货物风险转移方式在合同中通常会被明确界定,但由于合同的条款和表述可能存在不明确或不完整的情况,因此在实践中风险责任的界定经常成为争议的焦点。
在这种情况下,相关法律和国际贸易惯例将起到重要的作用。
3.2 保险的选择和投保货物运输过程中的风险包括货物丢失、损坏、被盗或延迟交付等,为了降低这些风险,买卖双方通常会选择购买货运保险。
论CISG路货风险转移制度

论CISG路货风险转移制度作者:邹荃来源:《商场现代化》2010年第30期一、引言国际贸易中在途货物风险划分是一个难题,因为在订立买卖合同时,货物已经装运,买卖双方都很有可能并不清楚是否有损坏或者灭失的情形发生,该种情况下,货物到港后发生灭失或者损毁往往难以判断这种损失发生在运输的那一阶段,尤其是合同订立前还是合同订立后,因此风险由买方还是卖方负担成为难以确定的问题。
因此,货物在运输途中被出售的情况并不适用于CISG第67条的规定,而适用公约第68条对路货买卖的风险转移问题所做的特别的规定:“对于在运输途中销售的货物,从订立合同时起,风险就转移到买受人承担,但是如果情况表明有此需要,从货物交付给签发载有运输合同单据的承运人时起,风险就由买受人承担。
尽管如此,如果出卖人在订立合同时已知道或理应知道货物已经意识或损坏,而他又不将这一事实告知买受人,则这种损失应由出卖人承担”。
二、在公约的立法历史中,与公约68条相对应的草案第80条基本上重复了ULIS第99条的规定,在1980年的维也纳会议后,公约正式文本中第68条作为妥协的结果因此而产生1.第68条第一句内容分析“对于在运输途中销售的货物,从订立合同时起,风险就转移到买受人承担”(1)立法历史作为公约中在途货物风险转移基本原则的这一条文,在关于国际贸易的立法中,相比其余两句出现的较晚。
在1964年于海牙召开的28国外交会议中,订立的《国际货物买卖统一法公约》(The Uniform Law on the International Sale of Goods, ULIS)并没有这一规定。
而在1978年维也纳外交会议中制定的CISG草案,也没有在现行正式文本中的该条文。
无论是ULIS还是1978年CISG草案,规定的路货风险转移的基本原则都是在公约正式文本中作为第二句话的在途货物风险在交运承运人时转移至买受方。
但是维也纳外交会议上,以巴基斯坦为代表的各发展中国家认为这一规定会导致货物的强制保险,从而使第三世界国家也即发展中国家的资源流向发达国家。
《2024年国际货物买卖合同风险转移制度研究》范文

《国际货物买卖合同风险转移制度研究》篇一一、引言随着全球化进程的推进,国际货物买卖活动日益频繁,国际货物买卖合同的风险转移制度成为国际商法领域中一个重要的研究课题。
这一制度旨在明确买卖双方在货物运输过程中的责任与义务,以保障交易的公平与安全。
本文将对国际货物买卖合同风险转移制度进行深入研究,以期为相关实践提供理论支持。
二、国际货物买卖合同风险转移制度的背景与意义国际货物买卖合同风险转移制度是指在国际货物买卖过程中,货物风险由卖方转移至买方的规定。
这一制度的实施对于保障交易双方的权益、促进国际贸易的顺利进行具有重要意义。
然而,由于国际货物买卖涉及不同国家的法律、政策、文化等因素,使得风险转移制度的实施面临诸多挑战。
因此,深入研究国际货物买卖合同风险转移制度,对于完善国际商法体系、促进国际贸易发展具有重要意义。
三、国际货物买卖合同风险转移制度的法律基础国际货物买卖合同风险转移制度的法律基础主要来源于《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CISG)等国际公约以及各国国内法。
其中,CISG规定了货物风险转移的基本原则,即货物风险在交货时由卖方转移至买方。
此外,各国国内法也会根据本国实际情况对风险转移制度进行补充和调整。
四、国际货物买卖合同风险转移制度的类型与特点根据不同的交货方式,国际货物买卖合同风险转移制度主要分为以下几种类型:1. 船边交货风险转移制度:以货物在装运港船边交货为风险转移的标志。
2. 目的地交货风险转移制度:以货物在目的地交货为风险转移的标志。
3. 铁路交接风险转移制度:适用于铁路运输方式,以货物在铁路交接点为风险转移的标志。
各种类型的风险转移制度具有不同的特点,如船边交货风险转移制度有利于简化交易程序,而目的地交货风险转移制度则更能保障买方的利益。
因此,在选择适用哪种类型的风险转移制度时,应充分考虑交易的具体情况及各方的利益需求。
五、国际货物买卖合同风险转移制度的实践问题与挑战尽管国际货物买卖合同风险转移制度在理论上已经相对成熟,但在实践中仍面临诸多挑战。
国际贸易中货物风险转移问题浅析

国际贸易中货物风险转移问题浅析在国际贸易中,货物风险转移是一个重要的议题。
由于贸易涉及不同国家之间的物品交换,因此在货物运输过程中可能会出现各种风险和意外情况。
为了减少交易双方的损失,货物风险转移的问题变得至关重要。
本文将就这一问题展开讨论,分析不同的转移方式以及其相关的权利和义务。
首先,货物风险转移有多种方式。
最常见的方式是根据国际商会的国际货物销售合同(简称“CIF”)规则,买方自货物发出之时起即负责承担风险。
在CIF合同中,卖方负责运输和保险,一旦货物从卖方处交付给运输公司,风险即转移到买方身上。
这意味着如果在运输过程中发生任何损失或损坏,买方将承担相应的风险和责任。
除了CIF合同外,还有其他一些货物风险转移的方式,如CIP (Carriage and Insurance Paid to)、FOB(Free on Board)等。
这些方式在转移风险时有不同的规定。
在CIP合同中,卖方负责运输和保险,但风险转移的时间点比较晚,一般是当货物交付给运输公司后的某个时间点。
而在FOB合同中,风险转移的时间点在货物交付给运输公司之前,卖方需要将货物交付给指定的装运船舶,并将货物放在运输工具上。
除了以上所述的转移方式外,国际贸易中也可以采用其他的风险转移方式,如EXW(Ex Works)等。
在EXW合同中,卖方的责任仅限于将货物放在指定地点供买方提取。
这种方式下,买方需要自行负责货物的运输和保险,因此风险转移的时间点在卖方将货物放在指定地点后即生效。
无论采用哪种方式,货物风险转移都涉及到双方的权利和义务。
一方面,卖方在将货物交付给买方之前,有义务采取合理的措施来确保货物的安全和完好。
这包括适当的包装、标记和保险等。
另一方面,买方需要在货物交付后尽快检查货物的数量和质量,并在必要时提出索赔。
如果买方未能及时检查货物或未能提出索赔,将会影响其对卖方的追责权利。
此外,应当注意到的是,货物风险转移通常与支付条件相关。
国际贸易中货物风险转移问题浅析

国际贸易中货物风险转移问题浅析国际贸易中货物风险转移问题浅析1. 背景随着全球化的推进,国际贸易日益频繁,货物的运输与交付过程中面临着各种风险。
为了降低风险,确保贸易的顺利进行,国际贸易中的货物风险转移问题备受关注。
本文将对国际贸易中的货物风险转移问题进行浅析。
2. 货物风险转移的概念货物风险转移是指在国际贸易中,将货物运输过程中的风险从一方转移到另一方的过程。
通常情况下,货物风险转移是通过合同或其他法律文书进行约定的。
转移风险的一方通常是出口商或进口商,而接受风险的一方则可能是物流公司、保险公司等。
3. 货物风险转移方式在国际贸易中,货物风险的转移可以通过以下几种方式实现:3.1. CIF和FOB合同CIF(成本、保险费和运费)和FOB(离岸价)是国际贸易中常用的两种合同方式。
在CIF合同中,卖方同意承担货物运输过程中的风险和费用,直到货物抵达买方指定的目的港。
而在FOB合同中,卖方将货物交付给指定的运输公司后,将不再承担责任。
3.2. 运输保险运输保险是一种常用的货物风险转移方式。
卖方或买方可以购买运输保险来保障货物在运输过程中的安全。
一旦发生货物损失或损坏,保险公司将负责赔偿损失。
3.3. 使用仓单和提单仓单和提单是货物所有权转移和风险转移的重要证明。
卖方可以通过向买方提供仓单或提单的方式,将货物的所有权和风险转移到买方手中。
买方凭借仓单或提单可以领取或提取货物,并承担与货物相关的风险。
4. 货物风险转移的注意事项在货物风险转移的过程中,需要注意以下几个问题:4.1. 合同的明确性合同中对于货物风险转移的条款必须明确,确保各方之间对于风险转移的权利和义务有清晰的认识。
4.2. 风险承担方的选择卖方和买方在确定风险承担方时,需要考虑到其自身的实际情况和交易的利益分配等因素,选择合适的风险转移方式。
4.3. 保险的选择在进行货物风险转移时,购买适当的运输保险非常重要。
选择合适的保险公司和保险条款,以确保在发生损失时能够得到及时赔偿。
CISG中有关风险转移制度之浅析

CISG中有关风险转移制度之浅析风险转移是国际货物买卖合同中的一个重要问题。
国际货物买卖不仅涉及不同国家的当事人和不同国家相互区别的法律制度,且大部分需涉及到长线运输方能完成交付,因此一个完整的国际货物贸易的流程尤为复杂。
文章对CISG中有关风险转移制度进行了浅析。
标签:CISG;风险转移制度;国际货物买卖合同;国际贸易;风险承担原则国际货物买卖合同是在营业地位于不同国家的当事人之间缔结的货物买卖合同。
由于各个国家货物买卖存在立法差异,为国际货物买卖带来许多障碍,严重阻碍了国际间货物买卖的顺利进行。
随着全球经济一体化进程的迅速发展,国际商事交往日益密切,国际货物贸易更加普遍,有必要制定一部专门调整国际货物买卖合同的统一法。
CISG在此时应运而生。
CISG的诞生,试图透过一个统一的国际实体法调整国际货物买卖中所出现的相关问题,是以国际统一实体法方式调整国际民商事活动的一个创举,并对世界多数国家具有影响力。
至今为止,已经有74个国家和地区核准、参加或继承了该条约,中国、美国、日本等贸易大国多是该条约的参加国。
另外,比利时、土耳其、葡萄牙在不久的将来也有可能要参加进来。
一个不能忽视的现实是,越来越多的专著、学说、论文都开始逐步倾向于对CISG的研究。
更重要的是,在几乎所有接受本公约的国家的法院,越来越多的应用本公约作为处理所涉及案例的关键,并出现了很多的判例。
风险转移是国际货物买卖合同中的一个重要问题。
国际货物买卖不仅涉及不同国家的当事人和不同国家相互区别的法律制度,且大部分需涉及到长线运输方能完成交付,因此一个完整的国际货物贸易的流程尤为复杂。
在长途运输途中,货物本身与货物的所有权之间常常呈现分离的状况,货物遭受意外损坏的风险大大增加。
货物意外损坏的风险应当由谁承担,关系买卖双方当事人的根本利益以及合同目的的最终实现,而该问题的实质就是风险转移。
如果标的物的风险已经转移,则买方需承担全部风险损失,且不免除支付价金之义务。
论CISG路货风险转移制度

论C S I G路货风险转移制 度
_邹 荃 暨南大学
中避 免划分 风 险 的基本 政 策 ,虽然 这一 规定 的形 成 是 为了避 免风 险 买受 方承担 买 受路 货 之前 发生 风险 所致 的 货损 ,但 是正 是 因为实 践
一
、
引 言
国际 贸 易 中在 途 货物 风 险 划 分 是 一 个 难题 , 因 为在 订 立 买 卖
二 、在公 约 的立法 历史 中 ,与公约 6 条相 对应 的草 此这 一 句话 关于 风险 在 买卖合 同订 立 时转移 的规 定 大可去 除 。 8 2第6 条 第二 句 内容分 析 . 8 案第8 条基本上 重复 了U I第9 条 的规定 。在 1 8 年的 0 LS 9 0 9 “ 如果 情况 表 明 有此 需要 ,从 货物 交付 给 签发 载有 运输 合 同单 维 也纳会议后 ,公 约正式 文本 中第6 条作 为妥协 的结果 8
因此 而 产 生
1 8 第6 条第 一句 内容 分 析 “ 于在 运 输途 中销 售 的货 物 ,从订 立合 同 时起 ,风 险就 转移 对
到 买受人 承担 ”
(1)立法 历史
据 的承 运人 时起 风险 就 由买 方承担 ” ( 立 法历史 1)
对 于第 二 句话 的 表述 ,在CIG 式 文本 形成 以前 ,UL 第9 S 正 I S 9 条表 述 为 “ 如果 有情 况 表 明合 同的意 图” ,但是 这一 表述 被认 为是
的规 定 。而适 用 公 约 第6 条对 路 货 买 卖 的风 险 转移 问题 所 做 的 特 风 险 发生 在转 移之 后 ,卖 方也 将会 败诉 。而 根 据常规 准 则 ,举证 责 8
别 的规 定 : “ 于在 运输 途 中销 售 的货物 ,从 订 立合 同 时起 ,风 险 任 通 常由 买方 承担 ,这 样一 来 ,实 际 降低 了受 到严格 审 核 的准则 的 对
-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国际贸易风险论文-CISG货物风险转移制度评析一、CISG中有关货物风险转移制度的规定在国际货物买卖中风险包括价金风险和给付风险。
价金风险又称对价风险,指因不可归责于双方当事人的原因致使标的物毁损灭失时,或导致给付的一部或全部不能时,价金的给付是否继续存在。
给付风险又称履行风险,指负担此风险的买卖一方当事人有义务使约定的给付无论如何成为可能,而当给付变为不可能时,不管是否归责于负担该义务的当事人,其皆负有因债务不履行的责任。
CISG中的货物风险转移制度主要规定在公约第四章第六十六条至第七十条上。
第六十六条主要规定了风险移转后所产生的法律后果,即货物风险在移转到买方承担后遗失或损害,买方支付价款的义务并不因此而解除。
除非这种遗失或损害是由卖方的行为或不行为所造成的。
公约第六十七条规定了买卖合同涉及运输时的风险移转制度,该规定主要体现在三个方面:(1)如果买卖合同涉及到货物的运输,但卖方没有义务在某一特定地点交付货物,自货物按买卖合同交付给第一承运人以转交给买方时起,风险就移转给买方承担。
如果卖方有义务在某一特定地点把货物交付给承运人,在货物于该地点交付给承运人以前,风险不移转到买方承担。
(2)卖方受权保留控制货物处置权的单据,并不影响风险的移转。
(3)在货物加上标记、或以装运单据,或向买方发出通知或其它方式清楚地注明有关合同以前,风险不移转到买方承担,即货物要特定化,在特定化以前风险不发生移转。
公约第六十八条规定了货物在途出售时的风险移转制度。
对在途出售货物时,其风险如何划分这个复杂的问题,公约第六十八条规定了三种解决方案:(1)对于运输途中出售的货物,原则上从订立合同时起,风险就移转给买方承担。
(2)如果情况表明有此需要时,则从货物交付给签发载有运输合同单据的承运人时起,风险就由买方承担。
(3)如果卖方在订立合同时已经知道或理应知道货物已知道货物发生灭失或损坏时,而他又隐瞒了这一事实,则这种灭失或损坏由卖方承担。
公约第六十九条规定了买卖合同不涉及运输时的风险移转制度,即(1)在买卖合同不涉及运输时,从买方接收货物时起或如果买方不在适当的时间内这么做,则从货物已交付给他处理,但他不收取货物从而违反合同时起,风险移转到买方承担。
(2)如果买方有义务在卖方营业地以外的某一地点收取货物,则当交货时间已到而买方知道货物已在该地点交给他处置时,风险就移转给买方承担。
(3)如果合同指的是当时未加识别的货物,则这些货物在未清楚注明有关合同以前,不得视为已交给买方处置。
公约七十条规定了根本违约与风险移转的关系。
按公约七十条的规定,卖方已根本违反合同但并不影响货物风险按公约六十七至六十九条的规定移转给买方,只不过在这种情况下,买方对卖方根本违反合同所应享有的各种补救方法的权利不应受到损害。
再按公约本身规定,当事人可以约定适用本公约,或减损公约的效力。
因此在货物风险移转制度方面,公约允许当事人按照其意志使用某种国际贸易术语及其它办法来规定货物损失的风险从卖方移转到买方的时间及条件。
结合公约本身对风险移转制度的规定,可以归纳出如下基本制度:(一)公约允许当事人在合同中约定有关风险移转的规则。
(二)在无约定并且卖方无过失的情况下,以交货时间作为风险移转的时间规则。
该规则具体包含了公约第六十七条的涉及运输的风险移转规则,第六十八条的出售在途货物的风险移转规则和第六十九条的不涉及运输的风险移转规则。
(三)过失划分的原则。
从交货时间起风险从卖方移转到买方的前提是卖方无违约行为,若卖方有违约行为,按公约第六十六条的规定,即使货物在移转到买方后损害或灭失,买方仍无需履行付款义务。
(四)划拨是风险移转的前提条件,在货物未特定化之前,风险不发生移转。
二、对CISG中允许当事人约定风险移转规则的评析合同自由原则指合同的双方当事人可以根据自己的意志订立合同,并且选择合合同的内容。
合同自由原则的产生有其一定的基础。
政治上,在商品经济发展到一定阶段后,新兴资产阶级意欲使资本主义经济获得更充分的发展,进行了革命,并推翻了封建制度,确立起了资本主义制度。
为了巩固胜利成果,资产阶级以立法的形式确立了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的原则,这一原则在民商法领域体现为民事主体平等原则和合同自由原则。
经济上自由主义的经济制度为合同自由原则提供了土壤。
在自由主义的经济制度下,允许市场主体按照自己的意愿从事经济活动,为了进一步打破贸易障碍,进一步发展壮大资本主义经济,资本主义国家就确立了合同自由原则。
在思想上,合同自由原则深受启蒙思想的影响。
启蒙运动以理性、自由为口号,启蒙就是要把人的理性从受监护状态下解放出来,让个体独立的运用自己的个性。
这一观念反映在合同领域既为合同自由原则。
现在合同自由原则均被两大法系视为经济的精髓和灵魂。
CISG公约作为两大法系相互妥协、融合的世界性合同统一法律,在其中规定货物风险移转制度允许当事人根据自己的意志适用国际贸易术语或其它办法不仅符合当今世界两大法系的民商立法的现状,也符合市场经济的需求,有利于国际贸易的发展。
三、对CISG中以交货作为风险移转的时间规则的评析根据公约第六十七条,六十八条,六十九条的规定,在未违约的情况下,公约确立了以交货作为风险移转时间的规则。
公约具体将交货分为了涉及运输的交货,在途货物的交货,不涉及运输的交货。
关于风险移转的理论,世界上主要有两种立法例,分别是风险随所有权移转的理论和风险随交货移转的理论。
①风险随所有权移转的理论认为标的物的所有人应当承受标的物因不可归责于双方当事人的原因而导致的毁损、灭失。
风险随所有权移转的理论其依据在于:(1)所有权是最完整的物权,只有所有人才有对物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能,才是该物的最终受益人。
按照权利义务对等的原则,既然享有权益,就应当承担相应的责任;(2)转让标的物所有权是买卖合同的主要特征和法律后果,因而从根本上说,风险和利益都是基于所有权而产生的,是所有权的法律后果,是从属于所有权的。
因此当所有权发生移转时,风险自然发生移转。
(3)风险移转的直接法律后果最终体现在买受人是否按合同规定交付价金的问题上。
在买卖合同中,买方承担价金支付义务的根据是出卖人移转标的物所有权,只有出卖人按合同的规定将标的物所有权移转给买受人之后,风险责任由买受人承担才更为合理。
风险随交货移转的理论认为应以货物的交付作为风险移转的时间标志,在交付前风险由出卖人承担,在交付后风险由买受人承担,而不论货物所有权的归属,该理论的理论依据在于:(1)所有权权能的可分性。
在保留标的物所有权的买卖中,出卖人虽然依法保留标的物的所有权,但该物已为买受人所占有、控制,这时只有标的物的占有人即买受人才能够有效地保护该项财产并抵御风险。
(2)风险和利益的一致性。
风险负担移转的时间必须遵守一个规则:利益之所在,即风险之所在。
当一个标的物处于一个人的事实管领下,他才能够去有效地收益,接受该收益就应当负担风险,唯此才公平合理。
笔者认为,以何作为风险移转的时间标志应遵循一个基本原则:利益之所在,即风险之所在。
风险和利益应该是一致的,谁享受利益就应当由谁承担风险,这是一项公认的市场交易准则。
②在风险随所有权移转的理论之下,大多数情形符合该项原则。
但随着商品经济的发展,产生了一种新近被广泛采用的交易方式—保留所有权的买卖。
该种买卖对风险随所有权移转的理论提出了挑战。
在此种交易之下,出卖人对标的物享有所有权的唯一目的,就是担保自身债务的实现。
而买受人在交易后就可对该标的物享有占有、使用之权,如果仍采用风险随所有权移转的理论,就背离了“利益之所在,即风险之所在”的原则。
CISG公约明确采用了标的物风险随交货移转理论,摒弃了传统的物主承担原则,不仅符合商品经济的发展要求,也符合“利益之所在,即风险之所在”的原则。
四、对CISG中货物风险移转的其它规则的评析(一)一般违约与风险负担一般违约与风险负担的关系,按公约第六十六、第六十八条、六十九条的规定确立了这样的一个原则,即在一般违约的情况下,货物风险应由违约方承担。
有学者将其称为过失划分的原则。
③公约就一般违约和风险负担的关系大致可以分为两类,一类是买方违约下的风险负担,另一类是卖方违约下的风险负担。
在买方违约的情况之下,公约主要在第六十九条第1、第2款对此作了规定,该规定主要适用以下两种情况:1、合同要求买方到卖方营业地接收货物;2、货物由仓库保管员保管,或者由卖方负责以卖方的货车或其他运输工具运送到买方的营业地。
④公约第六十九条第一款规定的总精神是:只要货物在卖方的实际占有之下,并且买方有义务接收货物没有超过期限,风险就不发生移转,但在超过期限的情况之下,从期限届满之日起,风险就应由买方承担。
如果货物存放在非卖方及买方所属的第三方仓库之下,卖方绝不会比买方处于更有利于保护货物免受损失的地位,因而公约规定,风险在交货时间已到而买方知道货物已在该地点交给他处置时移转,即在这种情况下的风险移转不必等到接收货物的期限届满。
因而公约第六十九条第1、2款对买方违约的情形,针对不同的情形作不同的规定是合理的。
在卖方违约的情况之下,公约第六十六条和第六十八条作了规定。
其中第六十六条的规定比较笼统,第六十八针对的是在途货物,其规定若卖方违约时,应承担风险。
比较美国《统一商法典》,《统一商法典》第2-510(3)条规定,当提示交付或交付的货物不符合合同的规定,致使买方有权拒收时,在卖方作出补救或在买方接受货物以前,风险仍由卖方承担。
如果卖方正当地撤销对货物的接受,他可以就自己有效保险之不足部分,视损失风险从开始即一直由卖方承担。
CISG公约对美国《统一商法典》所规定的情形的遗漏,实属遗憾。
(二)根本违约与风险负担公约第七十条规定了根本违约和风险移转的关系,若卖方已根本违约,第六十七条至第六十九条规定,不损害买方因此种违反合同而可以采取的各种补救方法。
按该规定,即使卖方已根本违反合同,但并不影响货物的风险按公约的规定移转给买方,不过在这种情况下,买方对卖方根本违反合同所应享有的各种补救方法的权利不应受到损害。
⑤公约七十条的规定具有重大缺陷。
首先,先来考察各国立法中根本违约与风险移转关系的规定。
大陆法系国家一般规定,买方在标的物存在显著瑕疵时,买受人可以拒绝受领标的物。
在这种情形下,风险由卖方承担。
英美法系和大陆法系的规定类似。
纵观两大法系,均规定卖方交付的货物构成根本违约,买方有权拒绝受领标的物,此时标的物的风险仍由卖方承担。
其次,按公约七十条的规定,卖方已构成根本违约的情况下,风险仍已移转到买方承担,买方此时只享有各种补救方法。
这对买方来说是不公正,不合理的,对守约方权益的保护是不到位的。
因此,公约七十条的规定,不仅与两大法系的规定相悖,也不符合公平原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