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际贸易术语下的风险转移与规避
国际贸易中货物的所有权及风险转移

国际贸易中货物的所有权及风险转移
国际贸易中货物的所有权及风险转移
在国际贸易中,货物的所有权和风险转移是双方合同中非常重
要的条款。
这些条款决定了在货物运输过程中,责任的承担方以及
在货物损失或损坏时的补偿方式。
以下是国际贸易中货物的所有权
及风险转移的一些常见规定:
1. EXW(离岸价):根据离岸价条款,卖方将货物放置在指定
地点,而买方需要自行安排货物的运输和保险。
在这种情况下,货
物的所有权和风险从卖方转移到买方之处。
2. FOB(船上交货价):根据船上交货价条款,卖方需要将货
物交付给指定船只,而买方需要负责货物运输和保险。
货物的所有
权和风险在货物交接时从卖方转移到买方。
3. CIF(成本、保险和运费):根据成本、保险和运费条款,
卖方需要承担货物的运费和保险费用,并将货物交付给指定船只。
在此情况下,货物的所有权和风险在货物交接时从卖方转移到买方。
4. DAP(指定地点):根据指定地点条款,卖方需要将货物交
付给指定地点,而买方需要负责货物的进一步运输和保险。
货物的
所有权和风险在货物交接时从卖方转移到买方。
,在国际贸易中,货物的所有权和风险转移的条款根据双方的协商和合同约定来确定。
卖方和买方可以根据自己的需求选择适合的条款,以确保在货物运输过程中的责任和风险得到合理分配。
FOB贸易术语下卖方风险及其规避以货物运输为视角

4、加强风险预警机制:卖方应建立完善的风险预警机制,及时了解货物运 输过程中的各种信息,如运输进度、目的港口政策等。通过与承运人保持密切沟 通,卖方可以及时发现并应对潜在风险。
5、完善内部管理:卖方应优化内部管理流程,提高风险防范意识。例如, 建立健全的合同管理制度、内部审计制度和风险评估机制等,以确保在FOB贸易 术语下有效降低各类风险。
2、买方权利和义务
买方的主要权利是获得符合合同要求的货物,并在指定目的地收到货物。
买方在FOB术语下的主要义务是在合同规定的时间和地点向卖方支付货款, 并提供装船船舶或其他运输工具,并承担从装运港到目的地的运输风险。
实例分析
让我们通过一个实例来分析FOB术语下卖方的法律地位。某中国出口商与美 国进口商签订了一份FOB合同,约定出口商将一批服装出口到美国。在合同履行 过程中,出口商按照约定将货物在装运港装上了买方指定的船只,但买方未按时 支付货款,且拒收货物。在此情况下,出口商需要对这批货物承担风险和责任, 包括支付装船费用、报关费用以及可能的滞期费用等。
FOB贸易术语下卖方风险及其规避 以货物运输为视角
目录
01 一、FOB贸易术语下 卖方风险分析
03
三、以货物运输为视 角的规避建议
02 二、FOB贸易术语下 卖方规避风险的建议
04 参考内容
在国际贸易中,FOB(Free On Board)贸易术语是一种常见的交货方式。在 此术语下,卖方负责将货物装运到指定港口,而买方负责支付运费。然而,这种 贸易方式下卖方面临着诸多风险,本次演示将对其进行深入分析,并从货物运输 的角度提出相应的规避建议。
三、以货物运输为视角的规避建 议
1、了解运输条款:在签订合同时,卖方应明确运输条款,包括运输方式、 运输时间、运输费用等。此外,还需了解承运人的义务和责任,以确保在发生问 题时可以及时追究责任。
FOB、CFR和CIR贸易术语风险及其防范措施

FOB、CFR和CIR贸易术语风险及其防范措施众所周知,在我对外贸易业务中用以确定交货条件所使用的贸易术语主要是装运港交货的FOB 、CIF 和CFR 这三种。
根据国际商会90年代末对40多个国家的调查统计,按使用的频繁程度,FOB 排在第一位。
由于采用FOB 条件成交时,卖方在装运港交货后,不负责安排运输和保险,也就担心运价上涨的问题。
而且在许多人中存在一种误解,即采用这三种常用术语成交,风险是完全相同的,都是以船舷为界转移风险,费用负担上也是“羊毛出在羊身上”,最后统归买方负担,只是责任上有所不同罢了。
这种误解导致一些人在对外成交时忽略了对贸易术语的认真选择,最后造成意想不到的损失发生。
其实,有关贸易术语的国际惯例《2000通则》中所说的“以船舷为界”划分风险,只是用以确定货物在交接过程中损坏或灭失的后果由卖方还是买方承担的问题,而并不泛指所有的风险,特别是不涉及收汇的风险问题。
事实证明,在我出口业务中,作为卖方根据交易的具体情况,慎重选择适当的贸易术语对于防范收汇风险,提高经济效益是十分必要的。
以下我谈谈在选择贸易术语时应注意的几个问题。
一、总体来讲,在出口业务中采用CIF 或CFR 术语成交要比采用FOB有利。
因为,在CIF 条件下,国际货物买卖中涉及的三个合同(买卖合同、运输合同和保险合同)都由卖方作为其当事人,他可根据情况统筹安排备货、装运、投保等事项,保证作业流程上的相互衔接。
另外,有利于发展本国的航运业和保险业,增加服务贸易收入。
当然,这也不是绝对的,应根据交易的商品的具体情况首先考虑自身安排运输有无困难,而且经济上是否合算等因素。
二、如不得已采用FOB条件成交时,对于买方派船到港装货的时间应在合同中作出明确规定,以免卖方货已备好,船迟迟不到,贻误装期的事情发生。
三、对于FOB条件下,买方指定境外货代的情况应慎重考虑是否接受。
最近以来屡屡发生买方与货代勾结,要求船方无单放货,造成卖方钱货两空的事情。
浅析国际货物买卖中的风险转移

浅析国际货物买卖中的风险转移摘要随着经济全球化的发展,国际货物买卖越来越繁荣,位于不同国家或地区的企业进行着贸易上的往来。
而国际货物买卖越繁荣也意味着其中会暴露出更多的问题,而风险转移无疑是国际货物买卖中的典型问题。
风险转移与买卖双方的利益切身相关,对于不同的交付方式,其风险转移的时间也不同。
本文将结合相关案例阐述不同的风险转移情形,并对我国如何在国际货物买卖中维护好自身的利益,规避国际货物风险转移提出几点建议。
关键词:国际货物买卖风险转移 CISG公约第一章风险转移概述1.1风险转移的原则国际货物买卖中风险转移的原则主要有以交货时间确定风险原则、过失划分原则以及国际惯例优先原则。
以交货时间确定风险原则主要是指在不涉及货物运输的情况下,风险在国际货物买卖中的买方将合同标的物交付给卖方时转移。
此种原则在国际货物买卖中适用的情况较少,因为国际货物买卖双方的距离通常较远,需要通过一种或多种运输方式将合同标的物运送到目的地。
过失划分原则主要指国际交易中货物在风险转移到买方承担后,若出现遗失或损坏情况,除损失或损坏是完全由买方行为、不行为引起的意外,其余情况下导致的损失,买方仍然需要承担价款支付义务。
国际惯例优先原则是指在国际货物买卖中买卖双方同意采用的任何商业习惯,并且此商业习惯对买卖双方均具有约束力。
第二章不同情况下的风险转移2.1 风险转移时间风险转移时间是指在国际货物买卖中风险由卖方转移到买方的时间节点。
由于各国的文化背景和法律观念不同,不同的国家和地区对风险转移的时间标准也有所不同,主要有所有权主义、合同成立主义以及交付主义。
1979年《英国货物买卖法》第20条第1款规定了,财产转移给买方时,货物的风险才转移到买方,即所有权主义。
《法国民法典》第1583 条和 1138 条确立了风险从合同订立时起转移给买方的观点,即合同成立主义。
《法国民法典》第1624 条更是作出了直接规定。
从表面上看风险是从合同成立时发生转移,但实质上仍然是所有权主义的模式。
采用FOB贸易术语出口的风险及其防范

采用FOB贸易术语出口的风险及其防范一、引言随着国际贸易的不断发展和全球化趋势的加剧,贸易术语也不断地在更新和变化。
其中,FOB贸易术语是目前在国际贸易中被广泛采用的贸易术语之一。
而与此同时,采用FOB贸易也存在着一定的风险。
因此,本文旨在探讨采用FOB贸易术语出口的风险及其防范措施。
二、采用FOB贸易术语出口的风险1. 运输风险:采用FOB贸易术语出口时,货物的所有权和风险在装运港口进行转移。
这种情况下,卖方无法控制货物在海上或陆地交通中出现的意外和损失,这就意味着他必须对货物的损失承担一定的风险。
2. 质量风险:由于卖方通常只是在货物到达起运港口前对货物进行质量检查,而在货物运输过程中,其质量可能发生变化。
此外,在发货前卖方也无法控制货物在运输过程中是否被污染或损坏。
3. 支付风险:在采用FOB贸易时,买方需要支付运费和保险费。
如果发生海运事故,卖方的货物可能会受到损害,而买方的货款可能也会受到影响。
因此,买方需要针对这些风险采取相应的支付保障措施。
4. 购买风险:在采用FOB贸易时,卖方通常只负责将货物运输到约定的起运港口。
因此,买方需要承担一定的购买风险,即如果货物在起运港口发生损失或被挪用,那么买方无法得到任何赔偿。
5. 责任风险:在采用FOB贸易时,当货物在运输过程中发生损失或被损坏时,卖方和买方之间的责任划分可能会变得很复杂。
因此,双方需要在合同中明确各自的责任和义务。
三、防范措施1. 选择可靠的运输方式和运输公司。
由于运输过程中可能会发生意外或损失,因此需要选择一个可靠的运输公司,同时也需要选择适当的保险来规避风险。
2. 确保质量。
在采用FOB贸易时,卖方需要负责货物的质量。
为了防范质量风险,卖方应该保证货物在发货前进行仔细检查,并在合同中要求买方在到货前进行验收。
3. 费用协商。
在采用FOB贸易时,买卖双方需要明确支付各种费用的责任和义务。
因此,在合同中应该明确约定运费、保险费和其他费用的支付方式和时间。
国际贸易中的风险转移

国际贸易中的风险转移摘要:国际贸易实务中货物的风险的时间如何界定,这直接关系到买卖双方承担风险的责任和利益。
风险转移的时间的界定以及各种贸易术语下风险具体的转移划分和利弊分析及风险承担。
关键词:风险转移违约承担一、风险转移的概念国际贸易实务中,贸易的货物要通过运输工具从卖方转移到买方。
在货物安全完整地交至买方前,中间要经过时空的重大转换在这个过程中,货物常常由于自然灾害、意外事故、人为因素等遭受难以避免或弥补的损害,这种由于不确定性给买卖双方造成损失的因素就称风险。
风险在卖方尚未将货物交付承运人或买方前、在运输途中及买方在收到货物后等各种情况下都可能发生,风险的时间如何计算,货损的责任由谁来承担,切实关系到买卖双方当事人的切身利益,也因此而成为国际货物买卖中一个复杂而重要的问题,即风险转移问题。
合同法第142条确立了风险转移的基本原理:标的物损毁、灭失的风险,在标的物交付之前由出卖人承担,交付之后由买受人承担,但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二、风险转移的原则在国际贸易发展的过程中,关于货物风险转移的时间的问题,各国经过了长期的争论,在实践中先后大致经历了三个阶段。
1、合同订立时转移。
合同一经订立,即使未付款也未交货.风险即发生转移,货损责任从卖方转移到买方。
这种规定大多忽略了对买方的权益保护。
当合同订立时,货物仍存卖方手中,风险就已转给买方,这容易造成卖方怠于保管货物的结果,给买方带来损失。
所以这种风险转移的原则并不被接受2、风险随货物所有权的转移发生转移,即在货物所有权转移至买方前,货物的风险由卖方承担,但所有权一旦转移给买方,不论货物是否已经交付,其风险即由买方承担当货物所有权因买卖合同而发生转移时,风险自然也应随之转移。
它在过去是可行的,但是在现在的国际贸易中,独立承运人用先进运输方式运送货物,货物所有权的转移往往以海运提单的转移为标志,这种所有权的转移实际上是一种名义上的转移,标的物仍在卖方的控制、占有之下。
国际贸易术语下的风险转移与规避

国际贸易术语下的风险转移与规避作者:程维来源:《商业时代》2012年第06期中图分类号:F740.4 文献标识码:A内容摘要:本文从风险转移和规避的角度,以FOB、CFR、CIF为例,对贸易术语风险转移的一般规则和特殊规则进行了分析,同时,对贸易术语如何进行风险规避进行了分析,并给出了合理的建议。
关键词:贸易术语风险转移风险规避理论回顾和问题提出不同的学者对国际贸易中“风险”的定义并不相同,但国际货物贸易中的风险又具有某些独特特征:第一,货物的风险主要存在于运输途中,运输是不可或缺的环节,而且往往需要通过多种运输方式辗转运输,所以风险常常发生。
第二,风险的发生并不是因为买卖当事人的过错造成的,也不是因为买卖当事人的违约所造成,而是指标的物的意外毁损或灭失,也就是说任何一方当事人对此损失都无故意或者过失。
第三,风险有不确定性。
这种不确定性是不能确定风险发生与否,不能确定风险发生的具体时间,不能确定风险造成的后果与影响程度。
第四,买卖合同项下的货物毁损或灭失才具有法律意义,也才构成法律上的风险。
风险转移理论的关键是风险从卖方转移给买方的时间界限。
国际上关于风险转移的时间划分,主要倾向于三种划分方法:第一种是风险于合同成立时转移理论,以合同成立的时间作为风险转移的时间,合同一经订立,风险也立即发生转移。
即使卖方没有交付,买方也没有付款,货物受损的责任也随即由卖方转移到买方承担。
世界上奉行合同成立主义的有罗马法和瑞士债务法。
第二种是所有者承担风险理论,是指将货物风险转移与所有权转移联系在一起,以货物的所有权转移的时间决定风险转移的时间。
采取所有者承担风险原则的主要是大陆法系国家,如法国、意大利、日本等,同时英美法系的代表国英国也采取了这一规则。
第三种是交货时间决定风险理论,以卖方支付标的物的时间为风险转移的时间,是指风险随标的物的交付而转移,以标的物的实际交付作为风险转移的确定标志。
FOB、CFR、CIF贸易术语风险转移的规则贸易术语是在长期的国际贸易实践中产生的,其含义的确定依赖于有关的国际贸易惯例的解释。
cfr贸易术语风险转移点

cfr贸易术语风险转移点
CFR是“Cost and Freight”的缩写,是国际贸易中常用的贸
易术语之一,它规定了卖方必须承担的责任和义务。
CFR贸易术语
中的风险转移点是指货物的风险在何时从卖方转移到买方。
根据国
际商会发布的《国际贸易术语解释通则》(Incoterms 2020),CFR
术语规定卖方负责将货物运抵目的港口的费用和运费,但货物的风
险在货物装上船后转移给买方。
从货物的装运过程来看,CFR的风险转移点是指货物装上船时,风险即转移给买方,此后的运输风险由买方承担。
这意味着一旦货
物装上船,不论货物是否受损或丢失,买方都要承担责任。
因此,
买方需要购买相应的货物运输保险来保障货物在运输过程中的安全。
此外,从法律角度来看,根据CFR贸易术语的规定,货物的所
有权在装运港口转移给买方,卖方的责任也随之结束。
因此,在
CFR条款下,买卖双方需要清楚了解风险转移点的具体时刻,以便
在货物运输过程中做好相应的风险防范和保险安排。
总之,CFR贸易术语中的风险转移点是指货物装上船后,风险
由卖方转移给买方的具体时刻。
在实际贸易中,双方需要充分了解这一点,以避免在货物运输过程中出现纠纷或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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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贸易术语下的风险转移与规避本文从风险转移和规避的角度,以FOB、CFR、CIF为例,对贸易术语风险转移的一般规则和特殊规则进行了分析,同时,对贸易术语如何进行风险规避进行了分析,并给出了合理的建议。
关键词:贸易术语风险转移风险规避理论回顾和问题提出不同的学者对国际贸易中“风险”的定义并不相同,但国际货物贸易中的风险又具有某些独特特征:第一,货物的风险主要存在于运输途中,运输是不可或缺的环节,而且往往需要通过多种运输方式辗转运输,所以风险常常发生。
第二,风险的发生并不是因为买卖当事人的过错造成的,也不是因为买卖当事人的违约所造成,而是指标的物的意外毁损或灭失,也就是说任何一方当事人对此损失都无故意或者过失。
第三,风险有不确定性。
这种不确定性是不能确定风险发生与否,不能确定风险发生的具体时间,不能确定风险造成的后果与影响程度。
第四,买卖合同项下的货物毁损或灭失才具有法律意义,也才构成法律上的风险。
风险转移理论的关键是风险从卖方转移给买方的时间界限。
国际上关于风险转移的时间划分,主要倾向于三种划分方法:第一种是风险于合同成立时转移理论,以合同成立的时间作为风险转移的时间,合同一经订立,风险也立即发生转移。
即使卖方没有交付,买方也没有付款,货物受损的责任也随即由卖方转移到买方承担。
世界上奉行合同成立主义的有罗马法和瑞士债务法。
第二种是所有者承担风险理论,是指将货物风险转移与所有权转移联系在一起,以货物的所有权转移的时间决定风险转移的时间。
采取所有者承担风险原则的主要是大陆法系国家,如法国、意大利、日本等,同时英美法系的代表国英国也采取了这一规则。
第三种是交货时间决定风险理论,以卖方支付标的物的时间为风险转移的时间,是指风险随标的物的交付而转移,以标的物的实际交付作为风险转移的确定标志。
FOB、CFR、CIF贸易术语风险转移的规则贸易术语是在长期的国际贸易实践中产生的,其含义的确定依赖于有关的国际贸易惯例的解释。
目前,在国际上有关贸易术语的惯例主要有三种,即《1932年华沙—牛津规则》、《1941年美国对外贸易定义修订本》和《2000年国际贸易术语解释通则》(以下简称2000通则)。
其中,因2000通则所含术语最多且进行了多次与时俱进的修订,所以成为在术语解释上使用最广、影响最大和最重要的一种国际贸易惯例。
(一)FOB、CFR、CIF贸易术语风险转移的一般规则FOB,也即是Free On Board,装运港船上交货。
此术语是指卖方在约定的装运港将货物交到买方指定的船上。
按照2000通则的规定,此术语只能适用于海运和内河运输。
在风险的转移上,一般是以装运港船舷为界,但是,在《1941年美国对外贸易定义修订本》中对FOB的解释出现了一些不同,尤其是在风险的划分上,不是以装运港船舷为界,而是要求卖方承担货物装载于船上为止的任何灭失或者损坏的责任。
CIF,也即是Cost,Insurance and Freight,成本、保险费加运费。
按照2000通则的规定,CIF术语只能适用于海运和内河运输。
按照CIF术语成交,是指卖方必须在合同规定的日期或者期间内在装运港将货物交至通往指定目的港的船上,负担货物越过船舷为止的一切费用和货物灭失或者损坏的风险,负责租船订舱,支付从装运港到目的港的正常运费,并负责办理货运保险,支付保险费。
CFR,也即是Cost and Freight,成本加运费。
此术语是指卖方必须负担货物运至约定目的港所需的成本和运费。
这里所指的成本相当于FOB价,故CFR术语是在FOB价的基础上加上装运港至目的港的通常运费。
在2000通则中,明确规定CFR术语只能适用于海运和内河运输。
在承担风险方面,与前面两种术语一样,同样是以越过船舷作为风险转移的界限。
(二)FOB、CFR、CIF贸易术语风险转移的特殊规则FOB、CFR、CIF这三个贸易术语虽然理论上都是以越过船舷作为风险转移的界限,但是,在具体的实务中会出现一些特殊的现象:1.货物越过船舷后发生风险和灭失的原因在卖方。
由于卖方的过错造成了货物的风险和灭失,虽然货物已经越过船舷,风险已经转移,但是造成货物损失的原因发生在货物转移之前,也就是风险责任转移之前,所以,卖方应该承担这个过失所带来的一系列的责任。
在实务中,出现如下情况都可以归咎为卖方的责任,如:使用CIF和CFR术语时,卖方没有按照合同的规定提供适合的运输工具;在使用CFR术语时,卖方没有及时发出装船通知,导致买方没有按时办理保险,在运输的过程中出现了风险,那么,卖方应该承担由于其过失所产生的风险;在使用CIF和CFR术语时,卖方在将货物交付给承运人之后,没有及时将单据移交给买方,导致买方没法按正常程序及时提货,货物滞留在目的港所遇到的风险和损失,应该由卖方承担。
2.货物的潜在瑕疵于风险转移后才变得明显。
CISG第36条第1款规定:“卖方应按照合同和本公约的规定,对风险转移到买方时所存在的任何不符合同情形,负有责任,即使这种不符合同情形在该时间后开始明显。
”卖方要保证自己交付的货物质量合格,如果质量不合格的状况在越过船舷时不明显,在买方收货后才发现货物的潜在瑕疵,那么仍需要追究卖方的责任。
也就是说,即使货物越过船舷,买方也不必承担风险责任。
3.卖方在约定的质量保证期内仍须承担风险。
在买卖合同中或附加协议里,如果卖方承诺了额外的质量保证期,那么在交货之后的质量保证期内,卖方依然需要按照承诺来承担货物的风险责任。
比如在成套设备及其安装工程中,买卖双方约定了2年的质量保证期。
如果在这2年中,货物出现了问题,那么卖方需要按照约定的承诺来履行自己的义务,承担货物损坏或者灭失的风险责任。
FOB、CFR、CIF贸易术语与风险规避的关系(一)基于货物损失的风险规避按照卖方承担的货物损失风险由小到大划分,贸易术语变化趋势依次为EXW—FCA,CPT,CIP—FAS—FOB,CFR,CIF—DAF—DES—DEQ—DDU,DDP。
出口企业在选择贸易术语的时候,首先要清楚地了解各种贸易术语的具体解释和风险转移的界限,结合贸易的现实情况,如市场情况、谈判力量对比、商品性质、运输条件等,争取采用卖方承担货物损失风险相对较小的E,F,C组术语……尽量避免采用D组术语。
在保险公司承保范围内,积极投保,把风险转嫁给保险公司,是有效地避免货物损失风险的一种手段,如采用CIF术语的时候,卖方可以针对越过船舷之前的货物损失风险,尤其是卖方所在地距离装运港较远的情况下。
在装船前向保险公司投保“装船前险”,也称国内运输险。
针对装运港至目的港航程较远,途经国家政局不稳,沿途海盗多,气候变化大等情况,合理投保相应的国际货运险,以规避货物损失的风险。
保险会增加卖方的成本,卖方在报价时,要把这块成本考虑进去。
(二)基于贸易政策变动的风险规避贸易政策的变动对国际贸易的影响很大,虽然在公司模拟实验中并未涉及到贸易政策变动对对外贸易的影响和调整,但是,在考虑风险规避时,这是一个很重要的因素,应该加以考虑。
国际贸易肯定涉及两个或两个以上的国家,出口企业因此必然受到国内贸易政策和国际贸易政策的影响,如关税政策、贸易管制政策、贸易保护政策等,这些政策及其变化都会给出口企业带来风险。
如果出口企业不熟悉贸易保护政策的变化,提供不出相关的证书,其后果就是货物进关受阻,造成巨大的经济损失。
出口企业规避政策变动风险的重点在于熟悉及随时关注国内、国际相关贸易政策,能够有能力对政策的变动做出相应的调整。
出口企业应该清楚所采用的贸易术语中,自己承担的责任中哪些受贸易政策变动的影响较大,这种变动会导致哪些风险。
如采用FOB、CFR、CIF这样的贸易术语,出口企业必须负责出口清关,提交单据,出口企业就必须对出口许可证、配额政策、商品的检验检测和认证制度及其变动很熟悉,这样有利于交易的顺利进行。
(三)基于价格变动的风险规避不难发现,贸易术语的确定,是价格核算的基础。
选择不同的贸易术语,对外报价也就不同。
以FOB价格作为基础的话,CFR价是FOB价加上运费;CIF 价是FOB价加上运费和保险费。
出口企业签订贸易合同之后,从备货到最后交货收汇过程漫长,期间有很多因素都会影响出口企业的成交价格,比如:生产要素的价格、生产资料的价格、流通费用等等因素,最终影响订单的利润。
如果出口企业不能正确估算运费,则应该选择FOB贸易术语,将运费变动的风险转移给买方;如果出口企业仅仅是不能正确核算保险费,则可以选择CFR 贸易术语来规避核算保险费的风险。
在选择贸易术语时,出口企业觉得自己不好把握某些影响成交价格的因素时,可以采用相对简单的贸易术语,把一些不确定因素造成的风险转移给对方,自己控制能够控制的成本。
(四)基于收汇的风险规避在国际贸易风险中,最大的风险之一就是收汇风险,能否安全收汇是业务的关键,如何规避收汇风险成为出口企业洽谈及签订合同时所必须考虑的重要问题。
贸易术语的合理选择与规避收汇风险有密切联系。
仅从规避收汇风险角度出发,出口企业应该尽可能采用诸如CIF、CFR这样能够有效控制货权的贸易术语,避免采用诸如FOB这样货权转移较早或者不能有效控制货权的贸易术语。
政策建议(一)综合考虑影响贸易术语选择的各个因素影响贸易术语选择的因素有很多,比如:贸易政策、保险成本、运输成本等等因素,要合理选择贸易术语,来达到规避风险、转移风险的目的,就要综合考虑多方面的因素,权衡各方面的利弊,选择一个对自己更加有利的贸易术语。
在实际业务中,选用贸易术语时对各因素的轻重权衡应本着以下原则:第一,在保障货、款安全的前提下扩大贸易往来,不可盲目追求成交量;第二,在不违背国家宏观外贸政策的前提下追求企业自身利益最大化;第三,立足眼前利益,注重长远发展;第四,以动态的眼光审视现实的状况,作出分析、预见,对静态的决策方案进行适时调整。
(二)随时关注贸易术语的发展和变化随着国际货物贸易的不断发展,国际贸易术语也在不断的演进和发展。
贸易术语2010已开始使用,与贸易术语2000相比,也出现了一些变化。
从分类上来说,贸易术语2010将贸易术语分为适用于所有运输方式和适用于海运两种分类方式。
从贸易术语的种类上来说从13种变为11种,删除了贸易术语2000中D组除DDP(Delivered Duty Paid)之外的四个贸易术语。
同时,新增加了D组:DAT(Delivered At Terminal),DAP(Delivered At Place)两个术语,而E组、F组、C组的贸易术语不变。
由上述分析可以知道,外贸企业应该随时关注贸易术语的变化,并且尽快熟悉和掌握这其中的变化,这样的话,可以在贸易实务中,尽快适应这些变化,才能在具体的交易环境中不至于处于被动的地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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