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际贸易中货物风险转移问题浅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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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贸易中货物风险转移问题浅析

国际贸易中货物风险转移问题浅析

国际贸易中货物风险转移问题浅析随着全球化的推进,国际贸易越来越发达,货物的跨国流通也越来越频繁。

然而,由于种种原因,货物在运输过程中面临着种种风险,如运输途中的污染、损毁、丢失等。

为了在降低风险的同时保障各方权益,在国际贸易中,货物风险转移问题成为各方广泛关注的问题。

一、货物风险转移的基本概念货物风险转移是指在国际贸易过程中,交易双方在合同中规定货物在转移时所要承担的风险。

在常见的国际贸易术语中,货物的风险转移主要由两个概念来体现,分别为“CIF”和“FOB”。

CIF代表成本保险加运费(Cost,Insurance,Freight),这一术语意味着货物在出口国港口交付买家之前,卖家负责货物的运输和保险费用。

在买卖合同签署后,卖方通常会向保险公司购买运输保险,从而保障在货物运输过程中发生的风险。

而FOB代表离岸价(Free On Board),意味着买方将承担所有运输和保险费用。

在FOB合同中,卖方只需负责将货物送至国际港口并将其交付给买方委托的运输公司。

二、货物风险转移的原则在国际贸易中,各方(买卖双方、保险公司等)对货物风险转移有着较为明确的规定。

根据《联合国国际贸易法委员会公约》(简称UNCITRAL公约),货物风险转移的原则主要基于以下三点:1.货物的损失或损坏风险在买卖合同中应有明确规定;2.在货物运输过程中,买卖双方应有责任和义务共同防范运输过程中的风险;3.在货物发生损失或损坏时,卖方应及时通知买方,并按照协议中规定的价值或价格赔偿。

三、应注意的问题虽然货物风险转移原则已经比较明确,但在实际操作中,还是有一些需要注意的问题。

我们需要对这些问题有充分的了解,以避免在国际贸易中出现不必要的损失,下面列出以下问题:1.货物损失时,谁来负责?在CIF合同中,货物损失时,卖方有责任通知保险公司并协调索赔。

卖方也应向买方提供相关的索赔文件和清单。

在FOB合同中,卖方不负责货物运输和保险,因此在货物损失时,买方需要向承运人索赔。

论国际货物买卖中的货物风险转移问题(五篇范文)

论国际货物买卖中的货物风险转移问题(五篇范文)

论国际货物买卖中的货物风险转移问题(五篇范文)第一篇:论国际货物买卖中的货物风险转移问题论国际货物买卖中的货物风险转移摘要:世界经济飞速发展,国际贸易增多,国际贸易中的风险转移问题更加凸出的摆在人们面前。

由于各国国内法对此规定存在分歧,风险转移关系着双方当事人的切身利益,而风险是否能如期正常转移,是买卖双方当事人承担货损责任的关键。

在世界范围内采取统一的规定无疑更有益于规范风险转移,《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作为一个加入国最多的国际性公约显得意义重大。

本文以风险为切入点,结合公约分析风险转移情况,浅谈其中不足。

关键词:风险;风险转移理论;违约与风险负担一、风险与风险转移概述 1.1何为风险国际货物买卖是跨越国家或地区的国际性货物买卖。

由于买卖双方处于不同的国家或地区,可能需要长途运输等,货物风险转移问题摆在人们面前。

那么什么是风险呢?施米托夫将风险定义为“仅指承担风险责任的当事人一方必须承担货物损坏或灭失的责任,而不得要求另一方当事人对此承担责任”。

吴志忠教授认为,“在国际货物买卖中货物的风险一般是指货物在生产、储存、运输、装卸等过程中可能遭受的各种意外损失情况,如盗窃、火灾、沉船、破碎、渗漏、查封以及不属于正常损耗的腐烂变质等。

”①风险一般包括三个方面:(1)不可抗力。

根据《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以下简称《销售合同公约》)第79条的规定,不可抗力是一种非当事人所能控制的障碍,对于这种障碍当事人在订立合同时不能考虑到、不能避免、不能克服。

因此,不可抗力是当事人不能预见、不能避免、不能克服和不能控制的障碍,与当事人的意志没有关系。

(2)意外事件。

意外事件是指非因当事人的故意或过失,而是由① 吴志忠:《试论国际货物买卖中的风险转移》,载《中南财经大学学报》2002年第6期,第123页。

于当事人意志以外的原因而偶尔发生的事故。

(3)以及合同以外的第三人的过错。

主要指合同以外的第三人过错是指除买卖双方当事人以外的第三人对货物损失的发生和扩大具有过错。

国际贸易中货物风险转移问题浅析

国际贸易中货物风险转移问题浅析

国际贸易中货物风险转移问题浅析国际贸易中货物风险转移问题浅析1. 引言国际贸易中涉及到货物的运输和交付过程中,存在着各种风险,如货物丢失、损坏或延迟交付等。

为了减少和分散这些风险,国际贸易中的各方常常通过合同和保险等方式进行风险转移。

本文旨在对国际贸易中货物风险转移的问题进行浅析。

2. 货物风险转移的方式在国际贸易中,常见的货物风险转移方式主要包括以下几种:2.1 CIF(Cost, Insurance and Freight)CIF是一种常用的国际贸易术语,代表着卖方将货物交付给承运人,并负责保险和运费的支付。

一旦货物交由承运人,风险就转移到买方身上。

卖方通常会购买货运保险来确保货物在运输过程中的安全。

2.2 FOB(Free On Board)FOB是另一种常见的国际贸易术语,代表着卖方将货物放置在指定的港口或装船地点,买方负责运输和保险。

在FOB协议下,风险在货物放置并且装船完成后转移给买方。

2.3 EXW(Ex Works)EXW是国际商会制定的贸易术语,代表着卖方将货物交付给买方指定的地点,买方负责所有运输和保险安排。

在EXW协议下,卖方的责任非常有限,风险在货物交付时就转移给买方。

2.4 其他方式除了上述常见的方式之外,国际贸易中还存在其他一些风险转移的方式,如CFR (Cost and Freight)、DDP(Delivered Duty Pd)等。

这些方式根据具体的合同条款和协商而有所不同。

3. 货物风险转移的问题与挑战尽管存在各种风险转移方式,但在实际操作中,货物风险转移仍然存在着问题和挑战。

3.1 风险责任的界定货物风险转移方式在合同中通常会被明确界定,但由于合同的条款和表述可能存在不明确或不完整的情况,因此在实践中风险责任的界定经常成为争议的焦点。

在这种情况下,相关法律和国际贸易惯例将起到重要的作用。

3.2 保险的选择和投保货物运输过程中的风险包括货物丢失、损坏、被盗或延迟交付等,为了降低这些风险,买卖双方通常会选择购买货运保险。

浅析国际货物买卖中的风险转移

浅析国际货物买卖中的风险转移

浅析国际货物买卖中的风险转移摘要随着经济全球化的发展,国际货物买卖越来越繁荣,位于不同国家或地区的企业进行着贸易上的往来。

而国际货物买卖越繁荣也意味着其中会暴露出更多的问题,而风险转移无疑是国际货物买卖中的典型问题。

风险转移与买卖双方的利益切身相关,对于不同的交付方式,其风险转移的时间也不同。

本文将结合相关案例阐述不同的风险转移情形,并对我国如何在国际货物买卖中维护好自身的利益,规避国际货物风险转移提出几点建议。

关键词:国际货物买卖风险转移 CISG公约第一章风险转移概述1.1风险转移的原则国际货物买卖中风险转移的原则主要有以交货时间确定风险原则、过失划分原则以及国际惯例优先原则。

以交货时间确定风险原则主要是指在不涉及货物运输的情况下,风险在国际货物买卖中的买方将合同标的物交付给卖方时转移。

此种原则在国际货物买卖中适用的情况较少,因为国际货物买卖双方的距离通常较远,需要通过一种或多种运输方式将合同标的物运送到目的地。

过失划分原则主要指国际交易中货物在风险转移到买方承担后,若出现遗失或损坏情况,除损失或损坏是完全由买方行为、不行为引起的意外,其余情况下导致的损失,买方仍然需要承担价款支付义务。

国际惯例优先原则是指在国际货物买卖中买卖双方同意采用的任何商业习惯,并且此商业习惯对买卖双方均具有约束力。

第二章不同情况下的风险转移2.1 风险转移时间风险转移时间是指在国际货物买卖中风险由卖方转移到买方的时间节点。

由于各国的文化背景和法律观念不同,不同的国家和地区对风险转移的时间标准也有所不同,主要有所有权主义、合同成立主义以及交付主义。

1979年《英国货物买卖法》第20条第1款规定了,财产转移给买方时,货物的风险才转移到买方,即所有权主义。

《法国民法典》第1583 条和 1138 条确立了风险从合同订立时起转移给买方的观点,即合同成立主义。

《法国民法典》第1624 条更是作出了直接规定。

从表面上看风险是从合同成立时发生转移,但实质上仍然是所有权主义的模式。

国际贸易中货物风险转移问题浅析

国际贸易中货物风险转移问题浅析

国际贸易中货物风险转移问题浅析在国际贸易中,货物风险转移是一个重要的议题。

由于贸易涉及不同国家之间的物品交换,因此在货物运输过程中可能会出现各种风险和意外情况。

为了减少交易双方的损失,货物风险转移的问题变得至关重要。

本文将就这一问题展开讨论,分析不同的转移方式以及其相关的权利和义务。

首先,货物风险转移有多种方式。

最常见的方式是根据国际商会的国际货物销售合同(简称“CIF”)规则,买方自货物发出之时起即负责承担风险。

在CIF合同中,卖方负责运输和保险,一旦货物从卖方处交付给运输公司,风险即转移到买方身上。

这意味着如果在运输过程中发生任何损失或损坏,买方将承担相应的风险和责任。

除了CIF合同外,还有其他一些货物风险转移的方式,如CIP (Carriage and Insurance Paid to)、FOB(Free on Board)等。

这些方式在转移风险时有不同的规定。

在CIP合同中,卖方负责运输和保险,但风险转移的时间点比较晚,一般是当货物交付给运输公司后的某个时间点。

而在FOB合同中,风险转移的时间点在货物交付给运输公司之前,卖方需要将货物交付给指定的装运船舶,并将货物放在运输工具上。

除了以上所述的转移方式外,国际贸易中也可以采用其他的风险转移方式,如EXW(Ex Works)等。

在EXW合同中,卖方的责任仅限于将货物放在指定地点供买方提取。

这种方式下,买方需要自行负责货物的运输和保险,因此风险转移的时间点在卖方将货物放在指定地点后即生效。

无论采用哪种方式,货物风险转移都涉及到双方的权利和义务。

一方面,卖方在将货物交付给买方之前,有义务采取合理的措施来确保货物的安全和完好。

这包括适当的包装、标记和保险等。

另一方面,买方需要在货物交付后尽快检查货物的数量和质量,并在必要时提出索赔。

如果买方未能及时检查货物或未能提出索赔,将会影响其对卖方的追责权利。

此外,应当注意到的是,货物风险转移通常与支付条件相关。

浅谈国际贸易中的风险转移若干问题

浅谈国际贸易中的风险转移若干问题

浅谈国际贸易中的风险转移若干问题引言国际贸易作为各国经济发展的重要组成部分,能够促进资源优化配置、推动经济增长和提高市场效率。

然而,在参与国际贸易的过程中存在着一系列的风险,如汇率风险、政治风险、运输风险等。

为了应对这些风险,贸易各方常常进行风险转移操作,将风险转嫁给其他相关方。

本文将从几个关键问题展开,浅谈国际贸易中的风险转移问题。

风险转移的定义和方式风险转移是指将贸易活动中的某种或某些风险由一方转嫁给其他相关方的行为。

在国际贸易中,风险转移通常通过与合同和条款相关的方式进行。

以下是一些常见的风险转移方式:1.货物保险:买方和卖方可以购买货物保险,将货物在运输过程中的损失风险转嫁给保险公司。

2.合同条款:贸易合同中常常包括关于风险分担和责任的条款,通过合同约定将风险转嫁给特定的一方。

3.融资方式:在贸易融资中,买方和卖方可以通过开立信用证、使用托收等方式,将支付风险转嫁给银行或其他金融机构。

风险转移问题的讨论1. 汇率风险转移问题国际贸易中存在汇率风险,即因汇率波动而导致交易方面临损失。

为了转移汇率风险,贸易各方可以选择以下方式:•使用远期汇率合同:买方和卖方可以事先达成协议,以固定汇率进行交易,避免汇率波动导致的损失。

•使用外汇期权:买方和卖方可以购买外汇期权,即获得在特定汇率下以特定价格进行交易的权利,有效降低汇率风险。

•调整贸易条件:买方和卖方可以约定在特定汇率条件下进行交易,将汇率风险转嫁给对方。

2. 政治风险转移问题政治风险是指在国际贸易中,由于政治因素导致的贸易中断、资产损失等风险。

为了转移政治风险,贸易各方可以采取以下方式:•多元化贸易对象:通过多元化贸易伙伴,不过度依赖某个特定国家,降低政治风险。

•选择稳定国家:选择政治稳定的国家进行贸易,减少政治风险的可能性。

•在合同中明确责任:贸易合同中可以明确各方对政治风险的责任和义务,将风险转嫁给相关方。

3. 运输风险转移问题在国际贸易中,运输风险包括货物丢失、损坏、延迟等问题。

国际贸易中货物风险转移问题浅析

国际贸易中货物风险转移问题浅析

国际贸易中货物风险转移问题浅析国际贸易中货物风险转移问题浅析1. 背景随着全球化的推进,国际贸易日益频繁,货物的运输与交付过程中面临着各种风险。

为了降低风险,确保贸易的顺利进行,国际贸易中的货物风险转移问题备受关注。

本文将对国际贸易中的货物风险转移问题进行浅析。

2. 货物风险转移的概念货物风险转移是指在国际贸易中,将货物运输过程中的风险从一方转移到另一方的过程。

通常情况下,货物风险转移是通过合同或其他法律文书进行约定的。

转移风险的一方通常是出口商或进口商,而接受风险的一方则可能是物流公司、保险公司等。

3. 货物风险转移方式在国际贸易中,货物风险的转移可以通过以下几种方式实现:3.1. CIF和FOB合同CIF(成本、保险费和运费)和FOB(离岸价)是国际贸易中常用的两种合同方式。

在CIF合同中,卖方同意承担货物运输过程中的风险和费用,直到货物抵达买方指定的目的港。

而在FOB合同中,卖方将货物交付给指定的运输公司后,将不再承担责任。

3.2. 运输保险运输保险是一种常用的货物风险转移方式。

卖方或买方可以购买运输保险来保障货物在运输过程中的安全。

一旦发生货物损失或损坏,保险公司将负责赔偿损失。

3.3. 使用仓单和提单仓单和提单是货物所有权转移和风险转移的重要证明。

卖方可以通过向买方提供仓单或提单的方式,将货物的所有权和风险转移到买方手中。

买方凭借仓单或提单可以领取或提取货物,并承担与货物相关的风险。

4. 货物风险转移的注意事项在货物风险转移的过程中,需要注意以下几个问题:4.1. 合同的明确性合同中对于货物风险转移的条款必须明确,确保各方之间对于风险转移的权利和义务有清晰的认识。

4.2. 风险承担方的选择卖方和买方在确定风险承担方时,需要考虑到其自身的实际情况和交易的利益分配等因素,选择合适的风险转移方式。

4.3. 保险的选择在进行货物风险转移时,购买适当的运输保险非常重要。

选择合适的保险公司和保险条款,以确保在发生损失时能够得到及时赔偿。

浅析国际贸易中的风险转移制度

浅析国际贸易中的风险转移制度

浅析国际贸易中的风险转移制度一、国际贸易风险转移制度概述随着经济全球化的不断深入,国际贸易已经成为各国之间的主要经济活动之一。

然而,在国际贸易中,商业风险也随之而来。

为了降低交易风险,贸易各方通常会采取一些措施,其中最主要的就是风险转移制度。

本文将从以下几个方面对国际贸易中的风险转移制度进行深入分析。

二、国际贸易中的风险转移机制1.贸易金融机制贸易金融机制是国际贸易中风险转移的重要手段之一。

贸易各方通过银行信用、保险公司以及其他金融机构来实现贸易风险转移。

比如,买卖双方可以通过信用证的方式来解决货款支付的问题,通过保险公司来承担某些贸易风险的损失。

2.保证金机制保证金机制是一种常见的贸易风险转移方式。

在交易前,卖家要求买家支付一笔保证金,以确保买家会根据合同的约定及时履行义务。

如果出现违约情况,保证金可以作为赔偿金来使用。

这样可以有效避免交易中的风险。

3.国际仲裁机构国际仲裁机构是本质上一种解决争议的机构,但也是一种有效的风险转移方式。

在合同中,贸易各方可以明确规定若发生争议,则由国际仲裁机构进行仲裁,以降低纠纷发生的风险。

三、风险转移机制的优点与缺陷1.优点风险转移机制可以有效降低贸易风险,保障商业交易的安全性。

通过一些保险机构的风险转移机制,可以降低企业在经济全球化背景下在国际贸易中的风险和成本,提升参与国际贸易的信心和竞争力。

2.缺陷风险转移机制虽然能够有效降低交易风险,但是也存在一些问题,比如转移成本高昂,难以用于小额交易,试图利用风险转移机制进行欺诈等等。

因此,在使用风险转移机制时必须谨慎选择,并且要注意合理利用。

四、风险转移机制案例分析1.2011年,德国欧洲货币联盟债务危机爆发,导致许多欧元区国家的财政赤字扩大,商业信誉受损。

一些跨国公司通过使用外汇风险转移工具来降低它们在这种情况下的风险。

2.2007-2009年世界金融危机期间,许多银行通过利用信用违约掉期等交易金融衍生品来转移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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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贸易中货物风险转移问题浅析[摘要]国际贸易实务中货物的风险的时间如何界定,这直接关系到买卖双方承担风险的责任和利益。

文章针对风险转移问题在常用的国际贸易惯例、国际公约——《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和我国《合同法》以及《英国货物买卖法》中的规定作了简要的列举和比较分析,希望能够提高有关从业人员对风险转移问题的法律认识。

[关键词]风险转移;交货时间;法律规定国际贸易活动中,货物风险转移问题关系到买卖双方的利益,国际货物贸易中买卖双方应重视这个问题,了解有关国际惯例、国际公约和不同国家国内买卖法对于风险转移的规定,了解各种规定下,风险在何时、何地、以何种方式从卖方转移至买方,以便在订立合同时,合理地加以规定,做到既能维护自己的利益,又能在执行合同时符合相应的法律规定。

一、风险和风险转移的含义国际贸易中,货物的风险和风险转移问题是买卖合同当事人双方必须考虑的问题,它关系到买卖双方的切身利益。

对于货物风险,不论是各国货物买卖国内法还是《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以及有关国际贸易惯例,对此均未作明确定义。

在谈论有关风险问题时,首先应该明确“风险” 的定义。

国际贸易中涉及的风险,其定义应当为:由于自然灾害、意外事故或当事人以外的原因造成买卖双方正在履行或己经履行的合同中的交易的货物遭受毁损灭失的危险。

风险一般具有这样的特征:其一,风险只是代表一种可能性,风险发生的时间以及风险的后果以及影响都具有不确定性,或者是不可预测性。

凡是可以确定的,无论是确定会发生还是确定不会发生,都不能称之为风险;其二,风险的发生导致货物的毁损、灭失,不是由于买卖双方当事人任何一方的过错造成的,而是由于不可归责于买卖双方当事人的外界力量所致。

另外,风险的发生不是货物进出口双方的故意或过失所造成,而是由客观原因造成的。

假如客观原因已发生,但并没有造成货物的毁损或灭失,则不应归到我们讨论的范畴。

其次,风险的发生时间是指在合同成立后、履行结束前。

我们讨论的货物风险的转移问题就是研究出口商根据合同将货物转移至进口商的过程中所发生的风险承担问题。

假如风险发生在契约达成前或订立过程中,则在这种情况下造成的货物损失肯定是由出口商负责;假如风险发生在合同履行结束后,则相应的货物损失就要由进口商负责。

因此只有在合同成立后、履行结束前的这段时间内所发生的风险才能使风险转移问题的探讨具有必要性。

引发风险的原因包括以下几个方面:(一)不可抗力不可抗力是指不能预见、不能避免并不能克服的客观事故。

主要包括两种情况:一是自然原因引起的事故,如地震、台风、火灾、水灾、海啸、大雪、暴风雨等;另一种是社会原因引起的事故,如战争、武装冲突、骚乱、罢工等,或国家行为引起的事故,如政府行为、政府禁运、国家作用、法令变化、检疫限制等。

(二)意外事件意外事件是指非因买卖双方任何一方的故意或过失,是由买卖双方当事人自身以外的原因导致的,不能归责于任何一方,偶尔发生的事故,如污染、碰撞、触礁、搁浅等。

意外事件是一种偶然事件,与不可抗力相比,其不可预见性相对较弱,只要当事人尽到合理的注意仍不可预见即可,并不是根本不能预见;而且这种事件一旦被预见,通常是能够避免和克服的。

(三)第三人过错第三人过错是指除买卖双方当事人以外的第三人对货物的损失具有过错,买卖双方当事人不存在共同的故意或过失。

因过错导致货物损失的第三人应对合同当事人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但由于第三人并不是合同的当事人,根据合同的相对性,合同仅在买卖双方当事人之间发生法律效力,合同当事人之间仍然存在风险的承担问题。

因此要明确此种情况下货物损失由买卖双方哪一方承担。

至于承担风险的一方当事人是否要求第三人承担责任,与另一方当事人无关。

(四)货物固有属性或自然特性货物固有属性或自然特性是指货物本身所具有的可能发生质变或损毁的固有特性,是货物与生俱来的特性,与外来损害无关。

例如货物的易燃、易爆、易腐、易潮、易发酵、易蒸发、易污、易受虫鼠咬食等特性均属于货物的固有特性。

如果货物本身存在缺陷,则属于产品责任,不是风险范畴。

这种因货物固有特性所引发的货物损失不可归责于买卖双方当事人的任何一方。

在明确了风险含义的基础上,再来明确“风险转移”的概念。

风险转移指的是国际贸易货物的风险什么时候由出口商承担转移到进口商承担,其核心就是风险的转移时间。

在国际货物贸易中,如果货物风险已经由卖方转移至买方,则货物由于意外事件所遭受的损害或灭失,其损失应由买方承担,而且买方不能以货物遭受损害或灭失为理由拒绝支付货款;如果货物的风险尚未移转给买方,则货物损害或灭失的损失就仍然由卖方承担。

明确国际货物贸易中的风险转移,其主要目的是确定风险由买卖双方哪一方承担。

如果风险未发生转移,卖方承担风险,买方不仅没有支付价金的义务,同时还有权利要求卖方承担违约责任;反之,如果风险发生转移,买方承担风险,无论货物实际情况如何,买方必须支付价金。

所以,实践中必须明确风险何时发生转移。

二、《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中关于风险问题的规定截止2007年6月,有70个国家加入《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①但英国作为重要的国际贸易国家没有加入。

根据《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第1条的规定,该公约适用于营业地处在不同国家的当事人之间所订立的国际货物买卖合同,前提是当事人双方所在国家都是是缔约国,或者尽管当事人双方所在国家都不是缔约国或者只有一方所在国是缔约国,但按照国际私法规则导致适用某一缔约国的法律。

由于中国在加入该公约时做出了两项保留,所以,我国的企业或个人订立国际货物买卖合同,必须采用书面形式并且合同的当事人双方所在国都应是《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以下简称《公约》)的缔约国。

《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对风险转移确定了以下原则:1.以交货时间确定风险转移时间的原则。

《公约》第69条规定,从买方接收货物时起,风险转移于买方承担。

2.过失划分原则。

风险的转移是在卖方无违约责任的情况下。

3.国际惯例优先原则。

《公约》第10条规定,双方当事人业已同意的任何惯例和他们之间确立的任何习惯做法,对双方当事人均有约束力。

4.划拨是风险发生转移的前提条件。

根据《公约》的规定,货物在划拨合同项下前不发生转移。

所谓划拨,又称特定化,是指对货物进行计量、包装、加上标记,或以提交装运单据,或向买方发通知等方式表明货物已归于合同项下。

经过划拨的货物,卖方不得再随意进行提取、调换或挪作他用。

根据《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第66条至第70条的规定,货物风险转移有以下几种情况:第一,公约允许双方当事人在合同中约定有关风险转移的规则。

如果双方当事人在合同中对此作了具体规定,其效力高于《公约》的规定。

第二,如果买卖合同中没有具体规定,适用《合同公约》中的有关规定(详见表1).其中涉及运输的合同,卖方保留控制货物处置权的单据,不影响风险转移。

对于风险转移的后果,《公约》第66条规定,货物在风险转移给买方后发生灭失或损坏,买方支付货款的义务并不因此解除,除非这种灭失或损坏是由于卖方的行为或不行为所造成的。

三、有关国际惯例的规定在国际上,一些影响较大的贸易惯例,例如国际商会制订的《国际贸易术语解释通则2010》和国际法协会制订的《1932年华沙——牛津规则》等,对风险转移的时间都有明确的规定。

依照《1932年华沙——牛津规则》第二条规定:国际贸易货物的风险应从货物装到船上时起转由买方承担;如果卖方将货物交给承运人保管以代替装船,则从实际交给承运人时起,风险转由买方承担。

《INCOTERMS2010》中规定了卖方应在约定日期或期限内交货,11种术语分别规定了交货时间和地点,同时也就明确了风险转移的时间。

EXW:指定交付地点或该地点内的约定点将货物交由买方处置时。

FCA:在指定地点或指定地点的约定点,将货物交给买方指定的承运人或其他人。

CPT:卖方将货物交给卖方负责签订或取得的运输合同的承运人。

CIP:卖方将货物交给卖方签订或取得的运输合同的承运人。

DAT:卖方在指定港口或目的地运输终端,如码头、仓库、集装箱堆积场或公路、铁路、空运货站。

卖方承担将货物送至指定港口或目的地的运输终端并将其卸下交由买方处置前的一切风险。

DAP:卖方在指定目的地将仍处于抵达的运输工具之上且已做好卸载准备的货物交由买方处置时。

DDP:卖方在约定的地点或指定目的地将仍处于抵达的运输工具之上,已完成进口清关,且已做好卸载准备的货物交由买方处置时。

FAS:卖方在买方指定的装运港,将货物置于买方指定的船舶旁边,或以取得已经在船边交货的方式交货。

FOB:指定的装运港内装船点,将货物置于买方指定的船舶之上。

CFR:货物装上船,交给卖方负责签订或取得运输合同的承运人。

CIF:货物装上船,交给卖方负责签订或取得运输合同的承运人。

《INCOTERMS 2010》吸收了《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的规定,确定了货物的风险转移是在卖方“交货”时发生。

买方承担风险转移后货物的灭失或损坏的一切风险,而卖方承担“交货”前货物灭失或损坏的风险。

但“卖方交货时风险发生转移”这一原则的适用,要以双方都没有过失并且该货物已正式划归于合同项下为前提。

在《国际贸易术语解释通则2010》中,承运人特指签约承担运输责任的一方。

包括实际承运人和非实际承运人的货运代理人。

按照通则的规定,如果买方指定卖方将货物交付给一个非承运人的货运代理人,当货物在其监管之下时,卖方也被视为履行了交货义务。

即货交承运人也包括货交承运代理人。

当卖方将货物提交承运人监管时,货物的一切风险和费用由卖方转移给买方。

②由于INCOTERMS现在有8个版本,没有一个新版生效、旧版失效的问题,因此从理论上讲,只要当事人愿意,8个版本都可选用。

如果订立合同时,选用了《INCOTERMS2000》中的贸易术语,要注意,按照《INCOTERMS2000》中对FOB、CFR、CIF这三个术语的规定,还存在风险转移时间与交货时间的规定存在差异的情况。

四、主要的国内买卖法律的有关规定各国买卖法对买卖货物的风险转移这个问题都十分重视,规定了一系列风险转移的规则。

但各国法律对这个问题的规定不尽一致,有些地方差别还很大。

特别是对于货物的风险转移的时间规定,西方各国法律主要分成了两种。

(一)由所有权转移时间决定风险转移时间把风险转移同所有权转移联系在一起,以所有权转移时间决定风险转移时间,即“物主承担风险”原则,如英国、法国的买卖法即属于此类。

由于英国没有加入《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因此我们特别留意一下英国国内的货物买卖法的相关内容。

首先,英国《货物买卖法》关于货物风险转移是“物主承担风险”原则。

(第20条第1款:“除非另有协议,货物的风险由卖方承担直到货物所有权转移至买方,但是当货物所有权转移至买方时,不论是否已经交货,货物的风险由买方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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