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析国际货物买卖中的风险转移
国际货物买卖中的风险转移探析

摘要:国际货物买卖风险转移制度的主要目的是要确定非由当事人过错所致的货物毁损、灭失的风险由谁来承担的问题。以货物交付时间作为风险转移时间的理论,得到《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的采纳,我国《合同法》借鉴了该公约的相关规定,但存在不足之处。因此本文拟提出完善的建议。
关键词:国际货物买卖风险转移合同法完善
二、我国合同法对风险转移之规定存在的缺陷及完善立法的建议
当然,应当肯定《合同法》关于买卖合同中风险转移的规定不仅弥补了我国法律在这方面的空白,而且其规定本身具有层次性,既具有一定理论的支持,又具有可操作性,从而实现了买卖合同风险承担的法律调整。但还应看到,由于我国法学界关于买卖合同中风险转移问题的研究起步较晚,有关的著作也并不多见,虽然通过《合同法》实现了对货物风险转移问题的调整,而且这些具体调整规范还体现出一定的层次性,但是还没有完全实现调整规范的系统化,且存有许多空白,在与国际接轨的力度上还不够,关于此问题的规定还有一些缺憾,加上现代生活的日新月异,不可避免地存在着模糊、缺漏之处,本文从完善我国合同立法,维护市场经济秩序,实现与国际接轨等角度出发,针对《合同法》的不足之处,试着提出以下几点建议。
3.国际惯例优先原则。依《公约》第9条规定,双方当事人业已同意的任何惯例和他们之间确立的任何习惯做法,对双方当事人均有约束力;某一国际惯例一经当事人采用,就具有优先于公约适用的效力。譬如当事人在合同中选用了某个贸易术语,如果其中有关风险承担的规定与《公约》的规定不相一致,那么贸易术语的规定优先。
4.划拨是风险发生移转的前提条件。划拨也即特定化,表明货物已归于合同项下。从公约的规定来看,无论是何种情况下的风险移转,都以划拨为风险移转的前提条件。“上述原则并不是绝对的,各国法律对风险移转问题也都作有一般性规定;但无论是公约还是各国法律都允许买卖双方自由约定风险移转的时间和风险损失的承担,且这种约定的效力高于律和公约的规定。”[1]一般而言,在涉及风险转移方面适用法律时,当事人之间有约定的依约定;当事人没有约定的,依当事人在合同中所采用的国际贸易惯例的规定;国际贸易惯例没有规定的,依国际贸易公约的规定;公约没有规定的,依合同所适用的国内法的规定。
论国际货物买卖合同中的风险转移时间

论国际货物买卖合同中的风险转移时间国际贸易的风险转移时间是国际货物买卖合同中最重要的问题之一。
风险转移是指在货物的转移过程中,将货物的所有权和责任从卖方转移到买方的过程。
根据国际惯例和相关法律,货物的风险转移时间有多种不同的选择,其中最常用的是FOB(Free On Board)和CIF(Cost,Insurance and Freight)。
FOB(Free On Board)是指当货物在装船的时候,卖方将货物交付船方,在此时货物的所有权和责任就由卖方转移到了买方。
这意味着,一旦货物进入船上,卖方就不再对货物的任何损失或损坏承担责任。
这个时间点可以理解为FOB码头或FOB装运港。
在FOB合同中,卖方负责把货物交付到FOB码头,而买方需要承担从FOB码头开始的运输费用、保险费用和其他费用。
因此,FOB合同卖方的责任一般只限于把货物交付给船方。
CIF(Cost,Insurance and Freight)是指卖方需要自行负责货物运输的成本、保险费用和任何其他费用,直到货物抵达买方指定的港口为止。
在这个点上,货物的责任就转移到了买方。
这个时间点可以被认为是货物到达CIF目的港口,由此买方需要负担卸货设备和劳动力的费用以及相关的税费和关税。
CIF合同中,卖方需要购买保险以保障货物的安全运输,因此,如果货物在运输过程中受到任何损失或损坏,买方可以向卖方索赔。
总体而言,国际货物买卖合同中的风险转移时间是确定货物所有权和责任的重要环节。
买方和卖方应该根据实际情况选择合适的风险转移时间,并尽量采取措施保护各自的利益。
卖方需要在货物交付之前确保货物的完好性,并提前购买适当的保险;买方需要在货物到达目的地之前检查货物的完好性,并在需要时向卖方索赔。
这样才能保证国际贸易的顺利进行。
简述国际货物买卖法的风险转移规则

简述国际货物买卖法的风险转移规则
国际货物买卖法(CISG)是一项涵盖了在国际零售交易中如何规范买卖双方权益的国际公约。
该公约规定了买卖双方在交易中的权利和义务,并且在风险转移方面提供了一些规则。
根据CISG的规定,风险的转移取决于交货条款的约定。
交货条款规定了货物何时视为交付给买方。
一般情况下,交货条款可以是以下几种之一:
1. 目的地交付:在货物到达买方指定地点(通常是买方所在国家或城市)时,风险转移给买方。
2. CIF(成本、保险费和运费)交付:卖方负责将货物交付给买方指定的港口,并为货物提供运输保险。
一旦货物在港口装上船,风险就转移到买方。
3. FOB(船岸上交货)交付:卖方负责将货物交付给指定的港口,并在货物放上船之前负责风险。
一旦货物在船上,风险就转移到买方。
除了交货条款,CISG还提供了以下规定来帮助决定风险的转移:
1. 缺陷货物:如果卖方向买方提供的货物存在缺陷,风险即使在交货后仍然属于卖方。
买方可以在合理时间内通知卖方并要求修复、替换或退款。
2. 货物所有权保留:如果卖方在交付货物后仍保留所有权,即卖方在货物全额支付前仍保有对货物的所有权,则风险在交付时立即转移到买方。
总而言之,根据CISG的规定,风险的转移取决于交货条款的约定和其他相关规定。
这些规定可以根据买卖双方的协商和具体交易条件进行调整。
论国际货物买卖合同中的风险转移时间

论国际货物买卖合同中的风险转移时间国际货物买卖合同中的风险转移时间是指在国际贸易中,买卖双方在合同中约定货物风险由谁承担和在何时转移的问题。
由于国际贸易涉及跨国交易,政治、经济环境等因素的不稳定性,货物运输过程中可能存在较大的风险。
在签订国际货物买卖合对风险转移时间的约定尤为重要。
本文将从风险的定义、国际货物买卖合同中的风险转移时间、风险转移时间的影响因素以及相关的法律规定等方面进行分析。
一、风险的定义在国际贸易中,风险是指在货物交易和运输过程中所面临的可能造成损失的不确定因素。
主要包括货物毁损、丢失、延迟交付等。
由于国际贸易中买卖双方常常难以直接接触交易商品,而是通过物流公司进行货物运输,因此风险的发生几率较高。
在这种情况下,对风险转移时间的约定变得尤为重要。
国际货物买卖合同中的风险转移时间通常是指自货物交付给买方或运输工具到达指定地点时,货物的损坏或丢失风险由卖方转移到买方。
风险转移时间的约定一般遵循国际商会颁布的国际贸易术语(Incoterms)规则。
根据国际贸易术语,常见的有FOB、CIF、CIP、DDP、EXW等。
1. FOB(Free On Board):即离岸价,货物运抵装运港口后的风险由卖方转移到买方。
在FOB条款下,卖方须自行负担货物运至装运港口的费用,包括装卸货和运输费用。
一旦货物到达装运港口,风险就转移到买方。
5. EXW(Ex Works):即工厂交货价,卖方须将货物交付于自家工厂,并须协助买方办理出口手续,但不负担货物运输和保险费用。
风险自货物离开卖方工厂时开始转移。
三、风险转移时间的影响因素风险转移时间的约定受多种因素影响,包括货物的性质、运输方式、交货地点、法律法规等。
具体来说,以下因素可能影响风险转移时间的约定。
1. 货物的性质:不同种类的货物在运输过程中所面临的风险是不同的。
比如易碎品、液体品等易受损坏的货物,在运输过程中的安全性较低,因此需要更加谨慎地确定风险转移时间。
《2024年国际货物买卖合同风险转移制度研究》范文

《国际货物买卖合同风险转移制度研究》篇一一、引言在全球化背景下,国际货物买卖已经成为全球经济发展中不可或缺的部分。
由于跨国交易的复杂性,为保障各方权益,合同法的制定显得尤为重要。
特别是国际货物买卖合同的风险转移制度,是法律界及商界密切关注的核心议题。
本文将深入研究国际货物买卖合同风险转移制度的相关概念、现状及挑战,并针对此制度提出完善建议。
二、国际货物买卖合同风险转移制度概述国际货物买卖合同风险转移制度,是指在国际货物交易过程中,从货物交付给买方起,该货物的一切风险将随之转移到买方身上的制度。
这种制度的存在主要是为了保护交易双方的合法权益,降低因无法预测或突发因素导致的损失。
三、国际货物买卖合同风险转移制度的现状目前,国际上普遍采用的风险转移制度主要有两种:一是以交货时间为标准的风险转移制度;二是以合同约定为标准的风险转移制度。
然而,这两种制度在实际操作中仍存在诸多问题。
例如,交货时间的确定往往因各种因素而变得模糊;而合同约定的方式又因语言、文化差异等原因导致误解和纠纷。
四、国际货物买卖合同风险转移制度的挑战(一)信息不对称问题由于买卖双方可能存在信息不对称的问题,买方可能因不了解货物的具体情况而承担更大的风险。
例如,卖方可能隐瞒货物的质量、性能等问题,导致买方在接收货物后发现实际状况与预期不符。
(二)法律法规差异问题不同国家和地区的法律法规存在差异,导致同一风险在不同国家的处理方式可能大相径庭。
这使得在国际货物交易中,如何确定风险转移的准确时间和地点变得复杂。
(三)合同条款模糊问题由于国际货物买卖合同往往涉及多种语言和文化背景,合同条款的表述可能存在模糊之处,导致双方对风险转移的认知不一致。
五、完善国际货物买卖合同风险转移制度的建议(一)加强信息披露制度建立完善的信息披露制度,要求卖方在交易过程中充分披露货物的相关信息,降低买方的信息获取成本和风险。
(二)统一法律法规标准各国应加强合作,统一国际货物买卖合同的法律法规标准,明确风险转移的时间和地点,为国际货物交易提供更加明确的法律保障。
浅析国际货物买卖合同的风险转移

另一个案例是,如果甲乙两公司约定使用FOB价格术语进行交易,并在合同中 明确指定了交货地点。在货物交付前,由于卖方甲公司的疏忽导致货物损坏。 此时,根据合同法和国际贸易惯例,卖方甲公司需要承担货物的损失,因为风 险在交货完成前就已经转移给买方乙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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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以上案例分析中可以得出以下经验和教训:首先,在签订国际货物买卖合同 时,双方应当对风险转移问题进行明确约定,以便在未来发生争议时有所依据。 其次,买卖双方应当了解并遵守国际贸易术语中关于风险转移的规定。最后, 合同双方在交易过程中应当谨慎履行合同义务,以减少风险的发生。
五、风险转移的前景
随着科技的不断发展和国际贸易的日益便利化,国际货物买卖的风险转移也将 会发生变化。未来可能出现以下趋势:
1、智能物流系统的应用将提高货物运输的可靠性和安全性,降低运输风险。
2、区块链技术的应用将使国际货物买卖的交易过程更加透明和安全,减少风 险的发生。
3、国际贸易协调和合作将进一步加强,促进各国在风险转移问题上达成更多 共识。
参考内容
引言
随着全球化的发展,国际货物买卖合同在国际贸易中扮演着越来越重要的角色。 在这个过程中,货物买卖的风险转移问题也成为了一个关键性的议题。本次演 示将深入探讨国际货物买卖合同风险转移制度,旨在为建立更加公正、合理、 高效的国际货物买卖合同风险转移制度提供理论支持。
文献综述
当前,国际货物买卖合同风险转移制度主要由各国立法和国际公约进行规定。 不同国家在这个问题上的规定存在一定差异,而当前国际公约对风险转移制度 的统一规定也尚不完善。因此,各国在风险转移制度的实践方面存在一定问题。
结论
本次演示从制度角度探讨了国际货物买卖合同风险转移问题,认为现行的风险 转移制度还存在一些问题和不足之处。针对这些问题,本次演示提出了相应的 解决方案,包括取消歧视性规定、完善国际公约对风险转移制度的统一规定以 及电子商务的发展等。
论国际货物买卖合同中的风险转移时间

论国际货物买卖合同中的风险转移时间国际货物买卖合同中的风险转移时间是指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当货物的所有权、利益以及相关风险从卖方转移给买方的具体时间。
风险转移时间的确定,对于双方当事人来说至关重要,不仅影响到各方的权益,还决定了合同执行过程中的责任、义务和赔偿责任的分配。
本文将从合同风险转移的概念、法律依据、时间点以及影响因素等方面进行详细探讨。
二、合同风险转移的法律依据国际货物买卖合同的风险转移时间通常受到以下法律依据的约束:1.《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公约》(以下简称《公约》):该公约规定了当支付货款或者交付货物时,风险应转移给买方。
2.《国际商会国际销售合同条款》(以下简称“ICC条款”):该条款在国际贸易中被广泛采纳,明确规定了风险转移时间应基于例如货物交付、交付单据交付等相关要素。
1.交付风险转移:一般而言,合同风险的转移往往伴随着货物的交付。
根据《公约》的规定,风险有先交付后支付的原则。
一旦卖方将货物交付买方,与之相关的风险也将转移给买方。
买方应立即进行货物检验,确保其符合质量标准。
2.支付风险转移:在一些情况下,合同风险的转移可能是基于货款支付的时间点。
在这种情况下,风险将在买方支付货款后立即转移给买方。
这种风险转移方式更常见于货到付款的交易模式。
3.装运文件风险转移:在国际贸易中,装运文件的交付往往被视为合同风险转移的重要证明。
根据《国际贸易术语解释通则》(以下简称“INCOTERMS”),装运文件包括提单、舱单、产地证明等,它们的交付往往象征着货物的所有权和利益的转移。
四、影响合同风险转移的因素1.交付方式:不同的交付方式会直接影响合同风险的转移时间。
如果卖方使用FOB(船上交货)或CFR(成本加运费)等交货条件,风险转移的时间点将是货物交付给承运人的时候。
而如果采用CIF(货价加成本加保险费)等条件,风险转移将在货物交付买方之前。
2.商业惯例:国际贸易中的商业惯例对于确定合同风险转移时间也有一定的影响。
国际货物买卖中的风险转移规则

国际货物买卖中的风险转移规则
国际货物买卖中的风险转移规则主要是由国际商会(ICC)制定的《国际贸易术语解释通则》(Incoterms)规定。
这些规则旨在明确买卖双方在交易过程中各自承担的责任和风险。
以下是一些常见的国际货物买卖中的风险转移规则:
1. EXW(卖方工厂交货,未付运费):卖方将货物放置于指定地点,买方需要自行承担所有的风险和费用,包括装载、运输和保险等。
2. FCA(装运人装车,未付运费):卖方将货物交至指定地点,并将货物交给指定的承运人,此时风险由买方承担,但卖方负责办理清关手续。
3. CIF(成本、保险费加运费):卖方负责将货物运送到目的港口,并根据买方的指示购买保险,直到货物抵达目的地为止。
风险在货物交付后转移到买方。
4. DAP(交货地点,未付关税):卖方负责将货物交付至买方指定的目的地,但不承担进口关税。
风险在货物交付后转移到买方。
这些规则只是国际贸易中常见的一些风险转移规则示例,确切的规则应根据双方的协商和合同约定来确定。
在进行国际货物买卖时,建议双方仔细阅读和理解适用的Incoterms规则,并在购销合同中明确规定各方的责任、风险转移点和费用承担等事项,以避免潜在的纠纷和争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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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析国际货物买卖中的风险转移摘要
随着经济全球化的发展,国际货物买卖越来越繁荣,位于不同国家或地区的
企业进行着贸易上的往来。
而国际货物买卖越繁荣也意味着其中会暴露出更多的
问题,而风险转移无疑是国际货物买卖中的典型问题。
风险转移与买卖双方的利
益切身相关,对于不同的交付方式,其风险转移的时间也不同。
本文将结合相关
案例阐述不同的风险转移情形,并对我国如何在国际货物买卖中维护好自身的利益,规避国际货物风险转移提出几点建议。
关键词:国际货物买卖风险转移 CISG公约
第一章风险转移概述
1.1风险转移的原则
国际货物买卖中风险转移的原则主要有以交货时间确定风险原则、过失划分
原则以及国际惯例优先原则。
以交货时间确定风险原则主要是指在不涉及货物运输的情况下,风险在国际
货物买卖中的买方将合同标的物交付给卖方时转移。
此种原则在国际货物买卖中
适用的情况较少,因为国际货物买卖双方的距离通常较远,需要通过一种或多种
运输方式将合同标的物运送到目的地。
过失划分原则主要指国际交易中货物在风险转移到买方承担后,若出现遗失
或损坏情况,除损失或损坏是完全由买方行为、不行为引起的意外,其余情况下
导致的损失,买方仍然需要承担价款支付义务。
国际惯例优先原则是指在国际货物买卖中买卖双方同意采用的任何商业习惯,并且此商业习惯对买卖双方均具有约束力。
第二章不同情况下的风险转移
2.1 风险转移时间
风险转移时间是指在国际货物买卖中风险由卖方转移到买方的时间节点。
由
于各国的文化背景和法律观念不同,不同的国家和地区对风险转移的时间标准也
有所不同,主要有所有权主义、合同成立主义以及交付主义。
1979年《英国货物买卖法》第20条第1款规定了,财产转移给买方时,货
物的风险才转移到买方,即所有权主义。
《法国民法典》第1583 条和 1138 条确立了风险从合同订立时起转移给买
方的观点,即合同成立主义。
《法国民法典》第1624 条更是作出了直接规定。
从表面上看风险是从合同成立时发生转移,但实质上仍然是所有权主义的模式。
交付主义是指风险转移的标准是货物实际交付与否。
CISG公约第67条规定:如果销售合同涉及到货物的运输,但卖方没有义务在某一特定地点交付货物,自
货物按照销售合同交付给第一承运人以转交给买方时起,风险就移转到买方承担。
如果卖方有义务在某一特定地点把货物交付给承运人,在货物于该地点交付给承
运人以前,风险不转移到买方承担。
卖方受权保留控制货物处置权的单据,并不
影响风险的移转。
显然CISG公约采用了交付主义,这表明《公约》将货物所有
权与风险转移相分离,自20世纪以来,大多数国家采用了交付主义。
我国合同
法也是用这一理论。
2.2违约情况下的风险转移
一、买方违约
CISG公约第六十九条:在不属于第六十七条和第六十八条规定的情况下,从
买方接收货物时起,或如果买方不在适当时间内这样做,则从货物交给他处置但
他不收取货物从而违反合同时起,风险移转到买方承担。
公约对买方不按时收货
时的风险转移做出了限制,当买方没有按照合同的约定及时收取货物,那么风险
就在买方应该履行收货义务时发生转移,但前提是卖方严格按照合同的约定履行
了义务,此规定的目的主要是督促买方及时履行义务,减少货损的发生。
二、卖方违约
卖方违约的情况分为根本违约和非根本违约。
根据CISG公约第25条的规定来看,根本违约是行为使合同的约定没有实现预期的结果。
如果卖方没有履行合同约定的义务即发生根本违约,在此种情况下买方可以要求解除合同,提出赔偿损失的要求,并且风险不发生转移。
而对于非根本违约,CISG公约则没有做出明确的规定,通常参照根本违约的构成要件,但是条件相对宽松,并且此时风险是随着合同标的物的交付发生转移的。
2.3 国际贸易术语对风险转移的影响
在长期的国际货物买卖实践中形成了贸易术语,并在实务中得到了广泛的应用,贸易术语又称之为交货条件,其作用就是规定买卖双方在交货方面的费用、风险以及责任的分担。
如果在国际货物买卖合同中采用了《国际贸易术语解释通则》中的贸易术语,那么风险转移的时间应该根据贸易术语的规定确定,而不再按照国际公约的规定来确定风险转移的时间。
《国际贸易术语解释通则2010》对11种贸易术语下的风险转移规则都采取了货物交付主义。
虽然都采用了货物交付主义原则,但是不同的贸易术语由于其特点不同,因此风险转移的时间也会存在不同。
例如FOB是卖方按照合同约定将货物运到买方所指定的船只上即完成合同标的物的风险转移,而FAS则是卖方必须在买方所指定的装运港或装货地点,将商品交至买方指定的船边即完成合同标的物的风险转移。
显然,FOB是在货物装在船上时风险发生转移,而FAS并不要求装在船上,只需将货物运到指定的船边风险就会发生转移。
而风险转移的时间往往对责任的承担产生重大的影响,关乎买卖双方的切身利益,因此,在国际货物买卖的实践中选取对当事方有利的贸易术语可以合理的规避风险,从而更好的维护自身的利益。
2.4风险转移在具体案例中的体现
2007年2 月中国制造商定西与被告美国明尼苏达州经销商贝克伍德技术公司订立了一份合同。
根据合同,定西同意向贝克伍德销售612 吨有机菊粉(这是一种用于食品加工的膳食纤维提取物)。
贝克伍德计划将菊糖转售给第三方Stonyfield 用于其酸奶产品。
该合同规定将菊糖运往新罕布什尔州的伦敦德里,但也将天津新港列在交货条款中。
还包括包装和标签说明。
此外,贝克伍德保留拒收任何经明尼苏达州Medallion实验室检测不符合规格的货物的权利。
最后,合同规定:“因迟延装运或质量低劣或其他与合同条款不符而引起的索赔应由卖方承担”。
在本案中涉及风险转移的点主要有两个,一是双方当事人在国际货物买卖合同中采用了FOB这一贸易术语,因此合同标的物的风险在卖方按照合同约定将货物运到买方所指定的船只上发生转移,即货物在天津港装到船上时货物的风险就由定西转移给了贝克伍德。
二是在根本违约的情况下的风险转移,在本案中,贝克伍德在接收了第二批货物却没有履行付款的义务,违反了合同的约定,虽然贝克伍德声称该批货物具有瑕疵,但仍然接收了该批货物并将其转卖给第三方,此时风险就在买方履行收货义务时发生转移。
第三章规避国际货物风险转移的措施
3.1审查合同条款
在国际货物买卖中合同是买卖双方达成合意以及意思自治的体现,但是在实践中,合同有时是由一方事先拟定好的,那么在此种情况下,作为接受合同的另一方就需要对合同的条款进行严格的审查,以防对方在合同中做出对自己不利的约定。
由于国际货物买卖合同是不同国家或地区的企业订立的,因此,买卖双方对语言可能并不精通,这就需要聘请专门的人员对合同内容进行审查,而不是为了节约成本,草率地在合同上签字。
3.2选择信誉财务状况良好的企业
在世界上从事国际贸易的企业数不胜数,但其中不乏存在信誉财务状况比较差的公司,因此,在选择合作伙伴时,对对方的资金和商业信誉进行调查可以在很大程度上规避国际货物买卖中的风险。
如果对方所提出的条件非常优越,那么此时就要更为谨慎。
同时,我国的企业要及时关注国内外的一些商事动态,比如国际商会每年都会向成员国公布一些欺诈案例。
必要时,我国的企业还可以委托驻提供专业咨询的调查机构进行调查,此种调查机构给出的调查报告会更加全面客观,也更有利于我国企业做出正确的判断。
3.3选择利于自身的贸易术语
正如上文所述不同的贸易术语对风险转移有不同的影响,在订立合同时,我
国的企业可以选择对自身有利的贸易术语,比如当我国的企业是出口商时,可以
选择FCA,在这种贸易术语下,当合同标的物交付给第一承运人时风险就会发生
转移,这样可以极大地程度上减少货物在手中发生风险的概率,从而更有利于维
护自身的利益。
相反,如果我国的企业是作为进口商时,那么就需要选择其他的
贸易术语,比如FOB,风险在卖方按照合同的约定将货物运到买方所指定的船只
上时才会发生转移。
小结
在21世纪的今天,人类命运共同体的提出意味着世界的联系更加紧密,而
国际货物买卖更是把不同国家的企业联系在了一起。
在交易的过程中难免会发生
摩擦,特别是风险转移这一方面。
风险是不可避免的会发生的,交易过程中采用
何种划分标准对于交易双方有着巨大的影响,会直接关系到最终利益的归属问题。
因此,企业应当基于自身利益考虑,对采用不同法律所需承担的风险进行评判,并
综合考虑管辖权等因素选取最适合整个交易过程的法律。
我国的企业所能做的就
是精通相关的国际条约和法律法规以及商业惯例,运用法律武器维护自身的利益,减少风险的发生。
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