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国家税务局关于促进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产品出口的税收意见
江西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做好推动我省产品供外省出口及出口到海关特

江西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做好推动我省产品供外省出口及出口到海关特殊监管区转本省出口工作的通知【法规类别】关税【发文字号】赣国税函[2011]150号【发布部门】江西省国家税务局【发布日期】2011.05.20【实施日期】2011.05.20【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江西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做好推动我省产品供外省出口及出口到海关特殊监管区转本省出口工作的通知(赣国税函〔2011〕150号)各设区市国家税务局:为进一步贯彻落实全省开放型经济工作会议精神和省政府《省产品供外省出口及出口到海关特殊监管区转本省出口工作协调会纪要》(赣府厅字〔2011〕84号),促进我省外贸出口稳定增长,现就做好推动我省产品供外省出口及出口到海关特殊监管区转本省出口相关工作(下称“两转”工作)通知如下:一、切实加强领导。
“两转”工作是今年我省推动开放型经济发展、促进外贸出口稳定增长的重点工作之一,各级国税部门要高度重视,切实加强对推动“两转”工作的领导。
主要领导要密切关注和支持推动“两转”工作的开展,分管领导对推动“两转”工作要亲自部署和督促检查,出口退税管理部门要落实好推动“两转”工作的各项措施,并紧密配合当地商务、海关等部门积极寻求和落实推动“两转”工作的制度办法。
二、宣传服务到户。
各地对省商务厅确定的312户(详见附件)“两转”工作重点企业,要对照本地区的企业名单,区别情况服务到户。
近期,省商务厅将组织“点对点”服务工作组赴各地开展“两转”服务工作,各地要明确一位出口退税管理部门的负责同志参与到“点对点”服务工作中去。
对属于涉及出口退税业务的企业,要一一摸清情况,认真分析原因,开展“点对点”、“面对面”、“一对一”的个性化税收跟进服务。
对企业反映的涉税问题与困难,凡是当地国税机关能解决的应就地帮助解决,当地不能解决的及时呈报上级国税机关研究处理;属于目前还没有涉及到出口退税业务的企业,要主动上门详细宣讲出口退税优惠政策和我省的税收服务措施,动员、鼓励供货到外省出口的企业将产品转本省出口。
江西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外商投资企业出口货物几个税收管理问题的通知-赣国税发[1998]62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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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外商投资企业出口货物几个税收管理问题的通知正文:---------------------------------------------------------------------------------------------------------------------------------------------------- 江西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外商投资企业出口货物几个税收管理问题的通知(赣国税发[1998]621号1998年11月30日)各地、市国家税务局:按照国家现行进出口货物税收政策的有关规定,1993年12月31日以前批准设立的外商投资企业(以下简称老企业)出口货物实行免税办法,1994年1月1日以后批准设的外商投资企业(以下简称新企业)出口货物实行“先征后退”或“免、抵、退”税办法。
根据国务院《关于对生产企业自营出口或委托代理出口货物实行“免、抵、退”税办法的通知》(国税发[1998]8号)精神,老企业出口货物免税办法执行到1998年12月31日止,从1999年1月l日起,同新企业一样,实行出口货物“免、抵、退”税办法。
为贯彻落实这一工作,规范全省新、老企业出口货物退(免)税管理,现结合我省工作实际,将有关问题明确如下:一、关于退税方式的选择新、老企业对自营出口货物的退税方式,可以选择“先征后退”或“免、抵、退”税管理办法。
企业选择不同的退税管理方式,都必须提出书面申请,报地、市涉外税收管理部门签章后,呈省国税局涉外税收管理部门批准。
二、关于退税的计算公式(一)一般贸易方式:1、“先征后退”办法计算公式(1)当期应纳税额=当期内销货物的销项税额+当期出口货物离岸价×外汇人民币牌价×征税税率-当期全部进项税额(2)当期应退税额=当期出口货物离岸价×外汇人民币牌价×退税率2、“免、抵、退”办法计算公式(1)当期应纳税额=当期内销货物的销项税额-(当期进项税额-当期出口货物不予免征、抵扣和退税的税额)(2)当期出口货物不予免征、抵扣和退税额=当期出口货物离岸价×外汇人民币牌价×(征税税率一退税税率)当企业本季度出口销售额占本企业同期全部货物销售额50%及以上且季度末应纳税额为负数时,按下列方法计算应退税额:(1)当期应纳税额为负数且绝对值<本季度当期出口货物离岸价×外汇人民币牌价×退税率时,应退税额=应纳税额的绝对值(2)当期应纳税额为负数且绝对值>=本季度当期出口货物离岸价×外汇人民币牌价×退税率时,应退税额=本季度出口货物离岸价×外汇人民币牌价×退税率(3)结转下期抵扣的进项税额=本期未抵扣完的进项税额-应退税额(二)进料加工复出口贸易方式1、“先征后退”办法计算公式(1)当期应纳税额=当期内销货物的销项税额+当期出口货物离岸价×外汇人民币牌价×征税税率-(当期全部进项税额+当期海关核销免税进口料件组成计税价格×征税税率)(2)当期应退税额=当期出口货物离岸价×外汇人民币牌价×退税税率-当期海关核销免税进口料件组成计税价格×退税税率2、“免、抵、退”方法计算公式(1)当期应纳税额=当期内销货物的销项税额-(当期进项税额-当期出口货物不予免征、抵扣和退税的税额)(2)当期出口货物不予免征、抵扣和退税的税额=当期出口货物离岸价×外汇人民币牌价×(征税税率-退税税率)-当期海关核销免税进口料件组成计税价格×(征税税率-退税税率)当企业本季度出口销售额占本企业同期全部货物销售额50%及以上且季度本应纳税额为负数时,按下列方法计算应退税额:(1)当期应纳税额为负数且绝对值<本季度当期出口货物离岸价×外汇人民币牌价×退税率时,应退税额=应纳税额的绝对值(2)当期应纳税额为负数且绝对值>=本季度当期出口货物离岸价×外汇人民币牌价×退税率时,应退税额=本季度出口货物离岸价×外汇人民币牌价×退税率(3)结转下期抵扣的进项税额=本期未抵扣完的进项税额-应退税额三、关于“先征后退”、“免、抵、退”税的申报(一)“先征后退”税方式的申报出口企业的货物报关出口并在财务上做销售后,按月如实填写“外商投资企业出口货物退税申报表”(以下简称退税申报表)一式四份,并在下列资料齐备后于月度终了后10日内由办税员报当地主管征税的涉外税收管理机关。
有关农业产业化国家重点龙头企业的税收优惠政策

有关农业产业化国家重点龙头企业的税收优惠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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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关农业产业化国家重点龙头企业的税收优惠政策
一、农业产业化国家重点龙头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规定
(一)农业产业化国家重点龙头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的内容是什么。
从企业被认定为农业产业化国家重点龙头企业年度起,对企业从事种植业、养殖业、农林产品初加工取得的所得,3年内免征企业所得税。
(二)农业龙头企业所属子公司如何享受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
农业龙头企业所属的控股子公司,其直接控股比例超过50%(不舍50%)的,且控股子公司是从事种植业、养殖业与农林产品初加上,并与其他业务分别核算的企业,可享受农业龙头企业税收优惠政策。
(三)什么是农业产业化国家重点龙头企业。
农业产业化国家重点龙头企业是指以农产品加工或者流通为主业,通过各类利益联结机制与农户相联系,带动农产进入市场,使农产品生产、加工、销售有机结合、相互促进,在规模与经营指标上达到规定标准并经全国农业产业化联席会议认定的企业。
二、农业龙头企业税收优惠政策的执行时间、条件与管理
(一)农业龙头企业税收优惠政策从什么时间开始执行。
农业产业化国家重点龙头企业的税收优惠政策从2001年1月1日
起执行。
(二)具备什么条件的企业能够享受农业产业化国家重点龙头企业的税收优惠政策。
具备下列条件的企业能够享受农业产业化国家重点龙头企业的税收优惠政策:
1、经全国农业产业化联席会议审查认定为重点龙头企业;
2、生产经营期间符合《农业产业化国家重点龙头企业认定及运行监测管理暂行办法》规定的企业;
3、从事种植业、养殖业与农林产品初加工,并与其他业务分别核算的企业。
江西省农业厅关于印发《江西省农业产业化省级龙头企业申报认定和运行监测管理办法》的通知

江西省农业厅关于印发《江西省农业产业化省级龙头企业申报认定和运行监测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江西省农业厅•【公布日期】2007.11.20•【字号】赣农产字[2007]2号•【施行日期】2007.11.20•【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正文江西省农业厅关于印发《江西省农业产业化省级龙头企业申报认定和运行监测管理办法》的通知(赣农产字[2007]2号)各设区市农业产业化经营工作领导小组:《江西省农业产业化省级龙头企业申报认定和运行监测管理办法》已经2007年11月2日省农业产业化经营工作领导小组会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七年十一月二十日江西省农业产业化省级龙头企业申报认定和运行监测管理办法(2007年11月2日省农业产业化经营工作领导小组会议通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大力推进我省农业产业化经营,规范农业产业化省级龙头企业的认定和运行监测工作,根据江西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快农业产业化发展的若干意见》(赣府发[2007]26号),参照农业部等九部委《农业产业化国家重点龙头企业认定及运行监测管理暂行办法》(农经发[2001]4号),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指省级龙头企业,是指在我省行政区域内以农产品生产、加工和流通为主业,通过各种利益联结机制带动农户,在经营规模、企业效益和辐射带动能力等方面达到规定标准,经省农业产业化经营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按本办法规定程序审查认定,并经省农业产业化经营工作领导小组批准的企业。
第三条对农业产业化省级龙头企业的认定和运行监测工作要遵循市场经济规律,坚持公开、公平、公正、择优原则,引进竞争淘汰机制,不干预企业经营自主权。
第四条经认定或监测合格的农业产业化省级龙头企业享受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关于加快农业产业化省级龙头企业发展的若干政策规定》的通知(赣办发[2002]12号)和江西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快农业产业化发展的若干意见》(赣府发[2007]26号)规定的扶持政策及其它有关扶持政策和优惠政策。
江西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江西省农业特产税征收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赣府字[2002]12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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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江西省农业特产税征收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正文:---------------------------------------------------------------------------------------------------------------------------------------------------- 江西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江西省农业特产税征收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赣府字[2002] 12号2002年5月20日)各市、县(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现将《江西省农业特产税征收实施办法(试行)》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原《江西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江西省征收农业特产税实施办法〉的通知》( 赣府发〔1994〕26号)同时废止。
江西省农业特产税征收实施办法(试行)第一条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进行农村税费改革试点工作的通知》(中发〔2000〕7号)、《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做好农村税费改革试点工作的通知》(国发〔2001〕5号)、《国务院关于对农业特产收入征收农业税的规定》( 国务院〔1994〕143号令)、《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农村税费改革试点地区农业特产税若干政策的通知》(财税字〔2001〕93号)精神,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应税农业特产品生产和收购烟叶、牲畜产品、原木、原竹、生漆、天然树脂等应税产品的单位和个人,为农业特产税纳税义务人(以下简称纳税人),应当按照本办法规定缴纳农业特产税。
第三条对下列农业特产品收入征收农业特产税:(一)烟叶收入,包括晾晒烟叶、烤烟叶收入;(二)园艺收入,包括毛茶、水果、果用瓜、干果、蚕茧、药材、甜叶菊、花卉、经济林苗木等收入;(三)水产收入,包括水生植物、淡水养殖及淡水捕捞的收入;(四)林木收入,包括原木、原竹、生漆、天然树脂、木本油料、笋等收入;(五)牲畜产品收入,包括猪皮、牛皮、羊皮、羊毛、兔毛、羊绒、羽绒、驼绒等收入;(六)食用菌收入,包括银耳、黑木耳、蘑菇、香菇等收入;(七)特种养殖收入,包括水貂、蛇、蝎、牛蛙、蜗牛、海狸鼠、蜂蜜等收入;(八)省政府批准的其它应税农业特产品收入。
江西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全面落实农产品出口退(免)税政策的通知-赣国税函[2011]24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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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全面落实农产品出口退(免)税政策的通知正文:---------------------------------------------------------------------------------------------------------------------------------------------------- 江西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全面落实农产品出口退(免)税政策的通知(赣国税函〔2011〕24号)各设区市国家税务局:2009年起,我省对部分企业加工出口的脐橙、柑橘等果品,试行免抵退税政策,达到了果农创收、企业获利、出口增长、财政增收“一举四得”的目的。
为全力支持鄱阳湖生态经济区建设,加快推进我省农业产业化进程,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推进出口货物实行免抵退税办法的通知》(财税字〔2002〕7号)文件精神,现就全面落实农产品出口退(免)税政策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认真调查,全面摸清农产品出口情况对本地区所管辖的农产品出口企业进行全面调查,分清生产企业或外贸企业、自营出口或供货出口、一般纳税人或小规模纳税人,并了解各企业的出口创汇(或出口供货收入)、贸易方式、出口产品来源地及目的地、产品品种及其征退税率等情况,做到心中有数。
二、把握政策,大力开展出口退税政策宣传对小规模纳税人出口农产品,实行出口免税政策。
对一般纳税人的外贸企业出口农产品,实行出口免税、凭增值税专用发票退还前道环节税收的退税政策。
对一般纳税人的生产企业出口农产品,实行“免、抵、退”税政策,即对具有固定厂房、机器设备,通过一定生产工艺流程进行加工,且管理规范、财务健全的加工企业直接出口的农产品,全面实行“免、抵、退”税政策。
各地要通过多种形式加大对农产品出口企业的宣传辅导力度,鼓励供货出口企业在我省直接出口,帮助小规模纳税人升级为一般纳税人,指导出口企业用好、用足出口退(免)税政策,促进我省农产品加工出口企业做大做强,实现多方共赢。
江西省国家税务局关于贯彻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有关出口货物税收
乐税智库文档财税法规策划 乐税网江西省国家税务局关于贯彻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有关出口货物税收若干问题的通知【标 签】出口货物税收问题【颁布单位】江西省国家税务局【文 号】赣国税发﹝1997﹞334号【发文日期】1997-06-11【实施时间】1997-06-11【 有效性 】全文有效【税 种】出口退税各地、市、县国家税务局: 为了贯彻执行《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出口货物税收若干问题的补充通知》(财税字[1997]14号,省国税局赣国税发[1997]200号文转发),结合我省实际情况,经研究,对贯彻执行中若干具体问题通知如下: 一、生产企业(含1994年1月1日以后批准设立的外商投资企业,下同)从事进料加工业务的税收管理。
1、料件进口前,生产企业须持外经贸主管部门的批件,送主管其出口退税的税务机关审核签章 ,出口退税税务机关应逐笔登记并将复印件留存备查。
海关凭盖有主管出口退税税务机关印章 的经贸主管部门的批件,才能办理进口料件“登记手册”。
2、料件进口后,生产企业应根据海关核准的《进料加工登记手册》进口货物报关单、进口料件海关纳税凭证、进口付汇凭证、进口合同等填具“生产企业进料加工贸易申报表”(表样见附件一),报送主管出口退税税务机关同意盖章 后,再将此申报表第一联送给主管征税的税务机关。
3、征税税务机关凭经出口退税税务机关审核盖章 的《生产企业进料加工贸易申报表》,对其进口料件和复出口货物在计征增值税和申报“兔、抵、退”税时,按进料加工贸易征税或“兔、抵、退”的计算公式计算。
4、生产企业进口料件事先未到出口退税税务机关审核签章 而以“进料加工”名义进口的料件,出口退税税务机关不予审签生产企业申报的《生产企业进料加工贸易申报表》;征税机关不能按进料加工贸易计算征税或“兔、抵、退”税,应视同一般贸易计算征税或“免、抵、退”税。
5、对生产企业从事进料加工贸易的应实行台帐管理,生产企业料件进口、货物复出口、退税或“兔、抵、退”税申报等应及时登记台帐。
江西省国家税务局公告2012年第1号――关于部分农产品有关增值税问题的公告
江西省国家税务局公告2012年第1号――关于部分农
产品有关增值税问题的公告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江西省国家税务局
•【公布日期】2012.01.13
•【字号】江西省国家税务局公告2012年第1号
•【施行日期】2012.01.01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增值税
正文
江西省国家税务局公告
(2012年第1号)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农业产品征税范围注释〉的通知》(财税字[1995]52号)的规定,现将部分农产品有关增值税问题公告如下:
一、毛茶油系茶油籽经简单加工后的产品,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购买农业生产者自产的毛茶油,可按购进免税农业产品的政策抵扣进项税额。
二、谷壳是在稻谷加工大米过程中形成的剥离物,其物理性未改变。
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购进谷壳可按农业产品适用的增值税政策抵扣进项税额。
三、纳税人销售林木以及销售林木的同时提供林木管护劳务的行为,属于增值税征收范围。
纳税人销售自己养护一年以上的林木(含林木所有权、林木使用权)以及销售林木的同时提供林木管护劳务的行为,按农业生产者销售自产农产品规定,征免增值税。
四、本公告自2012年1月1日起执行。
《江西省国家税务局关于毛茶油增值税有关政策问题的批复》(赣国税函〔2004〕49号)、《江西省国家税务局关于购进谷壳增值税进项税额抵扣问题的批复》(赣国税函〔2004〕312号)同时废
止。
特此公告。
二○一二年一月十三日。
江西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出口货物视同内销征税有关问题的通知
江西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出口货物视同内销征税有关问题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江西省国家税务局•【公布日期】2008.01.08•【字号】赣国税发[2008]4号•【施行日期】2008.01.08•【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关税,税收征管正文江西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出口货物视同内销征税有关问题的通知(赣国税发〔2008〕4号)各设区市国家税务局:为进一步完善出口货物税收管理,堵塞税收征管漏洞,加强征退税衔接工作,根据现行政策规定,现将出口货物视同内销征税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视同内销征税的出口货物范围出口企业出口的下列货物,除另有规定者外,视同内销征税。
(一)国家明确规定不予退(免)税的出口货物;(二)出口企业未在规定期限内申报退(免)税的出口货物,包括出口企业办理退税认定前出口且未按规定进行退(免)税申报的出口货物;(三)出口企业虽已申报退(免)税但未在规定期限内向税务机关补齐有关申报凭证的出口货物;(四)出口企业未在规定期限内申报开具《代理出口货物证明》的出口货物;(五)生产企业出口的除四类视同自产产品以外的其他外购货物;(六)出口企业申报出口数量小于海关报关单出口数量的出口货物;(七)出口企业未在规定期限内提供合法、有效备案单证的出口货物。
二、视同内销征税的税种、纳税人出口企业自营或委托出口国家政策规定不予退(免)税等视同内销征税的出口货物,应按照有关规定向主管征税机关申报缴纳增值税、消费税。
出口企业是指外贸企业、有出口经营权的内资生产企业或者个人、无出口经营权的内资生产企业、外商投资企业和特定退税企业。
其中个人(包括外国人)是指注册登记为个体工商户、个人独资企业或合伙企业。
三、视同内销应纳税额的计算一般纳税人以一般贸易方式出口上述货物计算销项税额公式:销项税额=出口货物离岸价格×外汇人民币牌价÷(1+法定增值税税率)×法定增值税税率一般纳税人以进料加工复出口贸易方式出口上述货物以及小规模纳税人出口上述货物计算应纳税额公式:应纳税额=(出口货物离岸价格×外汇人民币牌价)÷(1+征收率)×征收率对上述应计提销项税额的出口货物,生产企业如已按规定计算免抵退税不得免征和抵扣税额并已转入成本科目的,可从成本科目转入进项税额科目;外贸企业如已按规定计算征税率与退税率之差并已转入成本科目的,可将征税率与退税率之差及转入应收出口退税的金额转入进项税额科目。
江西省人民政府关于支持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发展的实施意见
江西省人民政府关于支持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发展的实施意见【法规类别】企业登记管理【发文字号】赣府发[2012]22号【发布部门】江西省政府【发布日期】2012.05.30【实施日期】2012.05.30【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江西省人民政府关于支持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发展的实施意见(赣府发〔2012〕22号)各市、县(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为全面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支持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发展的意见》(国发〔2012〕10号),加快发展农业产业化经营,做大做强龙头企业,现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指导思想和目标任务1.指导思想。
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认真落实国务院关于支持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发展的意见,进一步转变农业发展方式,以市场为导向,以科技为支撑,以项目为抓手,以培育壮大龙头企业为重点,以发展农民专业合作社为依托,以完善利益联结机制为核心,以提高农产品附加值为关键,着力提高农业生产专业化、规模化、标准化水平,提升农产品精深加工能力和产业化经营组织的辐射带动能力,促进农民持续增收,不断提升我省农业产业化经营水平。
2.目标任务。
从2012年开始,实施农业产业化“强龙、增值、固基、富民”工程:培育壮大龙头企业,打造一批自主创新能力强、加工水平高、处于国内行业领先地位的大型龙头企业;科学布局,引导龙头企业向优势产区集中,形成一批相互配套、功能互补、联系紧密、带动力强的龙头企业集群;实施品牌发展战略,培育一批产品竞争力强、市场占有率高、影响范围广的“赣”字号品牌,提升我省农产品在国内外市场的竞争力;推进农业生产专业化、标准化、规模化、集约化,建设一批与龙头企业有效对接的生产基地;加强产业链建设,构建一批科技水平高、生产加工能力强、上中下游相互承接的优势产业体系;强化龙头企业社会责任,提升辐射带动能力,促进区域经济发展。
力争到2015年,年销售收入超100亿元、超50亿元、超亿元的龙头企业分别达到8家、10家、500家以上;培育10个年产值超50亿元的农业产业化示范区;争创50个以上全国知名品牌;辐射带动农户400万户,农业产业化经营户均增收3000元以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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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省国家税务局关于促进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产品出口的税收
意见
【标 签】产品出口,税收意见,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
【颁布单位】江西省国家税务局
【文 号】赣国税发﹝2010﹞106号
【发文日期】2010-06-30
【实施时间】2010-06-30
【 有效性 】全文有效
【税 种】出口退税
各设区市国家税务局:
目前,我省共有省级以上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407户,其中27户为国家级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
充分发挥龙头企业的辐射带动作用,可以有效促进农业发展、繁荣农村经济、增加农民收入。
为促进我省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产品出口做优做大做强,特提出如下意见,请认真贯彻执行。
一、用好出口退(免)税政策,扶持龙头企业开拓国际市场
(一)小规模纳税人适用免税政策。
对小规模纳税人生产经营农副产品出口,实行出口免税政策。
(二)外贸企业适用退(免)税政策。
对认定为一般纳税人的外贸企业经营农副产品出口,实行出口免税,并凭增值税专用发票退还前道环节税收的退(免)税政策。
(三)深加工生产企业适用“免、抵、退”税政策。
对认定为一般纳税人的生产企业农副产品深加工出口,实行“免、抵、退”税政策。
对具备固定厂房、机器设备,通过一定生产工艺流程进行实质性加工,且管理规范、财务健全的企业直接出口的脐橙、柑橘等果品,试行“免、抵、退”税政策,但具体企业名单需经设区市局审查、报省局核准后实施。
二、优化出口退(免)税服务,营造务实高效的税收发展环境
(四)开展电子信息审核退税试点。
对于部分信誉好、潜力大的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在企业申请、设区市局初核、省局核准的基础上,试行凭电子信息审核退税,事后复核纸质单证的退税方式,提升出口退(免)税的审批时速。
(五)推广使用远程预申报系统及外部信息查询功能。
龙头企业可通过使用远程预申报系统及其外部信息查询功能,确保退税预申报不受空间、时间和次数的限制,方便自行网上查询出口报关单、收汇核销单、增值税专用发票等外部信息,以此提高出口退税申报审核时
效,降低企业的办税成本。
(六)提高每月办理出口退(免)税的频度。
各地要将以往每月末办理1次退税改为每月月中、月末各办理1次退税,条件成熟的地方可试行随报随审、随批随退的做法,进一步加快退税速度,确保出口企业的退税尽快到位。
(七)推行出口退税业务提醒服务。
向有需求的企业提供退税申报、审核、退库等方面提醒服务,尤其是提醒出口企业已出口但尚未到税务机关办理出口退税申报且已接近超过相关文件规定申报期限的出口情况;已办理出口退税申报但出口货物报关单或代理出口货物证明纸质单证尚未收齐的出口情况;已办理出口退税申报但核销单尚未收齐的出口情况,尽可能减少企业因工作失误造成无法退税的损失。
(八)推动税库银联网试点工作。
通过国税局、国库和商业银行的联网,进一步优化出口退税退库流程,缩短退税资金在途时间,加快退税进度。
三、加大宣传,密切协作,强化管理,促进龙头企业做优做大做强
(九)加大宣传辅导力度。
各地对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要开展“点对点”、“面对面”、“一对一”的个性化退(免)税服务,通过多种形式加大宣传辅导力度,指导企业用好、用足出口退(免)税政策,及时解决企业提出的问题和困难,确保龙头企业充分发挥带动开放型农业发展的“领头羊”作用。
(十)密切部门协作,争取政府支持。
各地应积极主动提请有关部门牵头定期收集、整理国家各项涉农、惠农政策,编辑专题宣传资料,送政策上门。
对有资源优势、生产优势、产品优势的龙头企业,要鼓励办理对外贸易经营者备案登记。
对供货出口企业,要因势利导,引导企业直接出口,密切部门协作,共同帮助企业申办商检、报关、结汇,减少流通环节,降低企业成本,加大对我省出口创汇的贡献,获得政府的更大支持。
(十一)加强龙头企业出口货物退(免)税管理。
在优化税收服务的同时,要始终做好龙头企业出口货物退(免)税审核、税收函调及预警评估工作,堵塞漏洞,防范风险,使龙头企业在法治公平的税收环境下不断发展。
二○一○年六月三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