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莞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管理实施细则
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管理实施细则

xx 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管理实施细则〔征求意见稿〕第一条【目的意义】为加强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治理,规范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行为,完善机动车停放服务价格形成机制,促进停车设施建设治理,发挥价格杠杆调节作用,提高停车资源利用效率,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国家进展和改革委员会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交通运输部<关于进一步完善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政策的指导意见>》《江苏省价格条例》《江苏省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治理方法》《苏州市机动车停车场治理方法》等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细那么。
第二条【适用范围】本细那么适用于苏州市区范围内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行为及其监督治理活动。
各县级市可参照本细那么,结合当地实际制定具体实施方法。
第三条【概念界定】本细那么所称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是指依法设立的各类机动车停车场经营者〔或治理者,下同〕,为机动车提供停放场地并收取费用的行为。
第四条【差不多原那么】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治理坚持市场取向,逐步缩小政府定价治理范围,依法放开具备竞争条件的停车服务收费,鼓舞引导社会资本建设停车设施;坚持改革创新,改进政府定价规那么和方法,充分发挥价格杠杆作用,合理调节停车需求;坚持放管结合,强化事中事后监管,规范停车服务和收费行为,维护市场正常秩序。
第五条【职责分工】进展改革〔价格〕部门是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的主管部门,公安、财政、城市治理、市场监管、税务、行业协会等部门和单位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协助做好停车服务收费监管等工作。
进展改革〔价格〕部门:市发改委负责统筹协调、指导推进全市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治理工作,负责市区机动车停放服务政府定价、政府指导价标准制定和调整的具体工作。
各区进展改革〔价格〕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的日常治理。
公安部门:依照交通治理要求,负责道路停车泊位的设置〔或撤除〕许可工作,设立统一标识,对未经许可的停车泊位依法予以取缔。
财政部门:依法对国有资金投资建设的公共停车场的资金收支状况进行监管。
东莞停车场收费标准

东莞停车场收费标准一、停车场收费标准。
根据东莞市交通管理部门的规定,停车场收费标准分为两种,道路停车场和室内停车场。
道路停车场的收费标准为每小时5元,室内停车场的收费标准为每小时8元。
停车时间不满1小时的按1小时计费,超过1小时的按实际停车时间计费。
停车费用以每小时为单位,不足1小时的按1小时计费。
二、停车场收费方式。
停车场收费方式分为现金支付和电子支付两种。
现金支付需将停车费用交给停车场工作人员,并取得停车票据。
电子支付可使用微信、支付宝等移动支付方式进行支付。
三、停车场收费规定。
1. 停车场收费时间为每天24小时,不设免费停车时间。
2. 停车场内禁止停放危险品、易燃易爆物品等违禁物品。
3. 停车场内禁止乱停乱放,需按照停车场工作人员的指引停放车辆。
4. 停车场内禁止逾期停车,逾期停车将按照规定收取超时费用。
5. 停车场内禁止违章停车,一经发现将按照交通管理部门的规定处罚。
四、停车场收费优惠政策。
1. 停车场对残疾人、老年人、孕妇等特殊群体提供优惠政策,凭有效证件可享受免费或折扣停车服务。
2. 部分停车场对定期用户提供折扣优惠,用户可根据停车需求选择不同的定期停车方案,享受相应的优惠政策。
五、停车场收费管理。
停车场收费管理由停车场管理公司负责,确保收费标准合理公正,保障停车用户的合法权益。
停车场管理公司应加强对停车场工作人员的培训,提高服务意识和服务水平,保证停车场的正常秩序和良好环境。
六、结语。
东莞市停车场收费标准的制定和管理,旨在为市民提供便捷、安全的停车服务,促进城市交通管理的规范化和有序化。
希望广大停车用户能够遵守停车场的相关规定,文明停车,共同维护好停车场的正常秩序,为城市交通管理贡献自己的一份力量。
东莞市人民政府令(东莞市机动车停放保管服务收费管理办法)

东莞市人民政府令(东莞市机动车停放保管服务收费管理办法)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东莞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3.07.26•【字号】第134号•【施行日期】2013.09.01•【效力等级】地方政府规章•【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城市管理正文东莞市人民政府令第134号《东莞市机动车停放保管服务收费管理办法》业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予发布。
市长袁宝成东莞市人民政府2013年7月26日东莞市机动车停放保管服务收费管理办法第一条为加强我市机动车停放保管服务收费管理,规范机动车停放保管服务收费行为,保护车主和机动车停放保管服务经营者的合法权益,合理引导停车需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广东省经营服务性收费管理规定》(广东省人民政府令第19号)和《广东省物价局关于机动车停放保管服务收费管理办法》(粤价〔2009〕236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提供机动车停放保管服务并收取机动车停放保管服务费的各类经营行为,均适用本办法。
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通过口头或者书面的合同、协议、约定等形式向他人提供自有机动车停车位,并收取相关费用的,应当依据本办法第六条规定确定收费标准。
第三条市物价部门是本市机动车停放保管服务收费的主管部门,负责机动车停放保管服务收费的管理工作。
市规划、公安交警、城管、工商、住建、交通、税务等部门及停车场所在地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协同市物价部门对机动车停放保管服务收费进行管理和监督,并协助处理机动车停放保管服务收费的投诉工作。
第四条机动车停车场经营者应当依法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登记,取得主体资格;维护停车场内机动车停放秩序和行驶秩序,防止机动车毁损、灭失;机动车交付停车场停放保管后,停车场经营者在保管期间因保管不善造成停放机动车毁损或者灭失的,应当依法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第五条在保证交通畅通,不影响社会治安环境、消防安全和城市规划等的条件下,鼓励设置临时性免费停车场所、鼓励社会公益性场所提供免费机动车停放服务。
东莞市发展和改革局关于公布市级政府定价的涉企经营服务收费目录清单的通知

东莞市发展和改革局关于公布市级政府定价的涉企经营服务收费目录清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东莞市发展和改革局•【公布日期】2016.02.02•【字号】东发改〔2016〕63号•【施行日期】2016.02.02•【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企业管理正文东莞市发展和改革局关于公布市级政府定价的涉企经营服务收费目录清单的通知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园区管委会,市府直属各单位:为依法规范收费行为,进一步减轻企业负担,激发市场活力,根据《广东省发展改革委关于公布省级政府定价的涉企经营服务收费目录清单的通知》(粤发改价格〔2015〕508号)要求,我局对市级政府定价的涉企经营服务收费进行了清理规范,编制了《东莞市市级政府定价的涉企经营服务收费目录清单》,现予以公布。
并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各有关行业主管部门要加强对本行业相关经营主体收费行为监管,完善行业准入和退出机制,建立健全服务标准规范,创造公开、公平的市场环境,引导行业健康发展。
要严格遵守《反垄断法》等法律法规,依法加强行业监督和自律,不得以任何理由限制或指定服务。
二、各实施服务收费的主体单位,要严格遵守《价格法》等法律法规,合法经营,诚信经营,为消费者提供质价相符的服务;严格落实明码标价制度,在经营场所的显著位置公示价目表和投诉举报电话等信息。
三、目录清单实行动态管理。
市价格主管部门根据法律法规和权力清单以及收费政策的变化,及时调整和完善本级政府定价的涉企经营服务收费目录清单,并及时更新公布,动态管理。
附件:1.东莞市市级政府定价的涉企经营服务收费目录清单2.广东省发展改革委关于公布省级政府定价的涉企经营服务收费目录清单的通知(粤发改价格〔2015〕508号)东莞市发展和改革局2016年2月2日附件1东莞市市级政府定价的涉企经营服务收费目录清单说明:一、执收单位责任:1.执行规定的收费项目、收费标准、收费范围;2.执行收费公示制度,通过公示栏、公示牌、公示墙等方式向服务对象公示收费项目、标准、设立依据、投书举报电话等;3.提供服务应坚持委托人自愿原则,并与委托人签订委托合同(协议),载明服务项目、服务内容、服务质量、收费条款和争议解决方式等;4.按规定明码标价,如实向委托人出具合法票据;5.其他依法应承担的责任事项。
广东省物价局关于印发广东省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的通知

广东省物价局关于印发广东省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广东省物价局•【公布日期】2001.05.22•【字号】粤价[2001]109号•【施行日期】2001.07.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价格正文广东省物价局关于印发广东省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的通知(二00一年五月二十二日粤价〔2001〕109号)各市、县(区)、自治县物价局:根据国家计委《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管理办法》(计价格〔2000〕933号)的精神,结合我省实际,制定了《广东省机动车停车服务收费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当地实际贯彻实施。
各地在贯彻实施和制定具体收费标准的过程中,要充分考虑社会各方的承受能力,要从有利于启动汽车消费出发,对现行过高的收费标准要降下来。
执行中遇到新的问题,请及时报我局。
广东省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第一条为加强我省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管理,规范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行为,保护车主和机动车停放服务经营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和国家计委《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管理办法》、省政府《广东省经营服务性收费管理规定》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广东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凡在我省境内利用场地为车主(驾驶员)提供机动车停车位和保管服务,并收取停放服务费的停车场经营单位和个人,均应遵守本实施细则。
第三条实施收费的机动车停车场应依法履行有关审批手续,取得经营资格。
第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价格主管部门是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的主管部门,全面负责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的管理工作。
第五条我省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实行“统一政策,分级管理”的原则。
省级价格主管部门根据国家计委《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管理办法》,负责制定《广东省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管理办法实施细则》(以下简称《实施细则》);市、县人民政府价格主管部门根据《实施细则》,制定所辖区内的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具体管理办法和收费标准。
东莞东站停车收费标准

东莞东站停车收费标准东莞东站是东莞市的一个重要交通枢纽,每天都有大量的乘客和车辆出入。
为了更好地管理车辆停放,东莞东站对停车收费进行了规范,并制定了相应的收费标准。
以下是东莞东站停车收费标准的详细内容。
首先,对于普通小型车辆,停车收费标准如下,在停车场内停车的前30分钟内免费,超过30分钟至1小时收费5元,超过1小时至2小时收费10元,超过2小时至4小时收费15元,超过4小时至8小时收费20元,超过8小时至12小时收费25元,超过12小时至24小时收费30元。
对于超过24小时的停车,每天加收10元。
其次,对于大型车辆,停车收费标准如下,在停车场内停车的前30分钟内免费,超过30分钟至1小时收费10元,超过1小时至2小时收费20元,超过2小时至4小时收费30元,超过4小时至8小时收费40元,超过8小时至12小时收费50元,超过12小时至24小时收费60元。
对于超过24小时的停车,每天加收20元。
此外,对于摩托车和自行车,停车收费标准如下,在停车场内停车的前30分钟内免费,超过30分钟至1小时收费2元,超过1小时至2小时收费4元,超过2小时至4小时收费6元,超过4小时至8小时收费8元,超过8小时至12小时收费10元,超过12小时至24小时收费12元。
对于超过24小时的停车,每天加收5元。
最后,对于临时停车的车辆,停车收费标准如下,在停车场内停车的前15分钟内免费,超过15分钟至30分钟收费2元,超过30分钟至1小时收费5元,超过1小时至2小时收费10元,超过2小时至4小时收费15元,超过4小时至8小时收费20元,超过8小时至12小时收费25元,超过12小时至24小时收费30元。
对于超过24小时的停车,每天加收10元。
需要注意的是,停车收费标准中的时间是按照实际停车时间计算的,超过的时间按照相应的标准收费。
停车场内设有自助缴费机和人工收费点,方便车主缴纳停车费用。
总之,东莞东站停车收费标准是根据车辆类型和停车时间制定的,合理、公平,也方便车主选择适合自己的停车方式。
广东省物价局机动车停放保管服务定价成本监审办法(试行)-粤价[2011]51号
广东省物价局机动车停放保管服务定价成本监审办法(试行)正文:---------------------------------------------------------------------------------------------------------------------------------------------------- 广东省物价局机动车停放保管服务定价成本监审办法(试行)(广东省物价局2011年3月21日以粤价〔2011〕51号发布)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合理确定机动车停放保管服务定价成本,进一步提高政府价格决策的科学性、合理性,根据《广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办法》、《政府制定价格成本监审办法》、《定价成本监审一般技术规范(试行)》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省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价格主管部门在制定机动车停放保管服务费过程中,对依法取得经营资质的机动车停放保管服务经营者实施的定价成本监审行为。
本办法所称机动车停放保管服务,是指经营者(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通过口头或者书面的合同、协议、约定等形式向他人提供机动车停放保管服务,并收取机动车停放保管服务费的各类经营行为。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机动车停放保管服务定价成本,是指政府价格主管部门核定的一定行政区域范围内的机动车停放保管服务合理社会平均成本。
机动车停放保管服务定价成本应当区别机动车车型、停车场类别和服务功能分别核定。
机动车车型包括摩托车、小车(载重2吨以下(含2吨)或载客20座以下(含20座)的各种机动车)、大车(载重2吨以上至10吨(含10吨)或载客20座以上的各种机动车)、超大型车(载重10吨以上的各种货车);停车场类别包括配套停车场(室内、室外)、居民住宅停车场(露天、非露天)、公共停车场(露天、非露天)、路内停车场及其他停车场。
室内专业停车场(政府全额或参与投资兴建的除外)机动车停放保管服务收费实行市场调节价,该类型停车场不属于本办法适用范畴。
东莞市市级政府定价经营服务性收费目录清单
否
①免费时间:30分钟内(含)
否
否
否
市政府令第134号
停车设施经营者
0元
②1小时内(含1小时及免费时间)
否
否
否
市政府令第134号
停车设施经营者
5元
③1小时至2(含)小时内
否
否
否
市政府令第134号
停车设施经营者
10元
④2小时至3(含)小时内
否
否
否
市政府令第134号
停车设施经营者
20元
⑤3小时以上
否
否
市民政部门
东莞市社会福利中心
以不营利原则按实收取
四、殡葬服务收费
发展改革(价格)部门
2015年7月1日起,免除殡葬基本服务费用。
1、遗体消毒(含清洗)
否
否
否
东发改〔2018〕485号
市民政部门
殡葬服务机构
150元/具
2、遗体存放(指遗体冷藏防腐)
否
否
否
东发改〔2018〕485号
市民政部门
殡葬服务机构
是
否
否
东价〔2010〕33号、东价〔2010〕57号、东府办〔2014〕51号
市城市综合管理部门
1.各镇街公用事业中心(环卫部门);
2.委托各自来水公司代收
28元/月•户
50-100平方米商铺
是
否
否
东价〔2010〕33号、东价〔2010〕57号、东府办〔2014〕51号
市城市综合管理部门
1.各镇街公用事业中心(环卫部门);
550元
5.露天超大车
否
否
否
①免费时间:30分钟内(含)
东莞市停车场管理规定模版(2篇)
东莞市停车场管理规定模版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对东莞市停车场的管理,保障市民出行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秩序,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东莞市行政区域范围内的所有停车场。
第三条停车场是指专供机动车停放使用、并提供停车场管理服务的场所。
第四条停车场的管理部门是指由东莞市交通管理部门负责对停车场进行监督管理的机构。
第五条在东莞市行政区域内,任何单位和个人经营停车场都必须依法办理相关手续,并遵守本规定。
第六条停车场管理采取政府监管与市场化运作相结合的方式。
政府要对停车场进行规划布局,引导和推动停车场建设,加强对停车场的监督,保障停车场正常运营。
市场主体要积极参与停车场的建设和运营,提供优质的服务,确保停车场的安全和便捷。
第二章停车场建设与管理第七条停车场的建设必须符合国家和地方有关规定,满足消防、环保等相关要求,确保停车场的安全和环境卫生。
第八条新建停车场必须具备良好的交通接入条件,便于车辆进出。
停车场应设置清晰的标识,提示车辆驶入和驶出的路径。
第九条停车场应当配备足够数量的停车位,合理安排车辆停放,避免车辆拥堵现象的发生。
第十条停车场应当设置必要的设施,包括停车场大门、停车位、车位指引牌、道路标识、道路隔离设施、监控设备等,保证停车场的正常运营。
第十一条停车场必须具备安全防护措施,包括防火、防盗等设施,确保车辆和人员的安全。
第十二条停车场必须配备专业的管理人员,负责停车位的调度和管理,保障车辆有序停放。
第十三条停车场应当采取先进的科技手段,提供便捷的停车服务,如自动识别车牌、电子支付等。
第十四条停车场应当设立投诉电话和投诉渠道,接受市民对停车场服务的投诉,并及时处理。
第三章停车场收费管理第十五条停车场可以按照时间计费、按次计费或者按月计费方式收费。
收费标准必须经过市物价部门批准,并在停车场内明码标价。
第十六条停车场应当提供收据或者发票,明确停车时间和费用。
第十七条停车场不得强行要求车主购买其他服务或商品。
东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关于加强停车设施规划建设管理的实施意见》的通知
东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关于加强停车设施规划建设管理的实施意见》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东莞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9.12.10•【字号】东府〔2019〕81号•【施行日期】2019.12.10•【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城市建设正文东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关于加强停车设施规划建设管理的实施意见》的通知东府〔2019〕81号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市府直属各单位:现将《关于加强停车设施规划建设管理的实施意见》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东莞市人民政府2019年12月10日关于加强停车设施规划建设管理的实施意见近年来,东莞机动车保有量持续迅猛增长,衍生出城市交通拥堵加剧、大气污染防治压力加大、“停车难、停车久、乱停乱放”现象加重等问题和挑战。
为更好地满足市民群众日益增长的美好生活需要,保障市民群众的停车刚需,提高停车秩序精细化智慧化管理水平,实现静态交通和动态交通协调发展,加快打造“湾区都市、品质东莞”,结合当前实际,现就进一步加强全市停车设施规划建设管理工作,提出以下意见:一、总体要求(一)基本原则——科学规划,精明管控。
结合全市国土空间规划编制、综合交通体系研究工作,编制市镇两级停车设施规划体系,形成以配建停车为主体、路外公共停车为辅助、路内停车为补充的停车资源供给结构。
充分考虑城市功能和密度分区、停车需求发展趋势、道路交通承载能力等因素,科学配置停车资源,综合运用停车收费、停车秩序管理执法、大力发展公共交通等方式,促进实现静态交通和动态交通协调发展。
——盘活存量,精准供给。
通过智慧诱导、共享停车、差别化停车收费等方式,加快盘活存量停车资源,着力提高使用率和周转率。
通过挖掘存量空间、保障土地供应、集约开发建设以及差异化配建标准等方式,实现停车资源精准供给,合理保障市镇中心区停车刚需。
加快推进城市智慧停车体系建设,打造一批智慧停车示范项目。
探索停车充电一体化服务模式,推动新增停车设施与公共充电设施配套建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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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莞市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管理实施细则(征求意见稿)第一章总则第一条【目的依据】为进一步完善本市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形成机制,充分发挥价格杠杆作用对供需关系的调节作用,促进停车设施建设,提高停车资源配置效率,规范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行为,维护车主和停车设施经营者的合法权益,根据《关于进一步完善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政策的指导意见》(发改价格〔2015〕2975号)、《广东省定价目录(2015版)》、《广东省发展改革委广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广东省交通运输厅关于进一步完善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政策的实施意见》(粤发改规〔2017〕5号)及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适用范围】本实施细则适用于在本市行政区域内,停车设施经营者利用依法设立的停车设施(含场地、泊位等,下同),提供机动车停放服务并收取机动车停放服务费的各类经营行为。
第三条【部门职责】市发展和改革局是本市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的价格主管部门,负责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的管理工作。
市规划、住建、城管、公安交警、交通、工商、财政、税务等部门及停车设施所在地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园区管委会),按照各自职责做好停车设施规划、建设、管理等工作,协同市价格主管部门对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进行管理和监督。
第四条【经营资质】停车设施经营者应当依法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登记,取得主体资格。
列入第六条定价范围的政府性自然垄断经营和公益性特征的停车设施经营者提供机动车停放服务并收费的,须得到有管辖权的政府(街道办事处、园区管委会)、主管部门的同意。
第五条【管理原则】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管理应坚持改革创新,改进政府定价规则和办法,充分发挥价格杠杆作用,合理调控停车需求。
坚持市场取向,依法放开具备竞争条件的停车设施服务收费,逐步缩小政府定价管理范围,鼓励引导社会资本建设停车设施。
坚持放管结合,强化事中事后监管,规范停车服务和收费行为,维护市场正常秩序。
第二章停车收费管理第六条【定价范围】以下具有自然垄断经营和公益性特征的停车设施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实行政府指导价或政府定价管理,具体价格管理形式由市价格主管部门确定。
(一)依法施划的道路人工或自动停车设施;(二)城市公共交通枢纽站及换乘站配套停车设施;(三)机场、车站、码头、旅游景点、口岸配套停车设施;(四)党政机关、事业单位、非营利性医疗机构、公办学校以及政府投资建设的博物馆、图书馆、青少年宫、文化宫、体育馆等社会公共(公益)性单位配套停车设施;(五)各级人民政府财政性资金、城市建设投资(交通投资)公司投资建设的室内专业停车设施;(六)法律、行政法规明确规定实行政府定价、政府指导价的项目。
以上所述配套停车设施是指自然垄断经营和公共(公益)性单位为满足自身停车需求配套建设或为其提供专门停车服务的停车设施。
第七条【市场调节】除实行政府指导价、政府定价管理的停车设施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外,其他依法设立的停车设施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实行市场调节价管理。
(一)社会资本全额投资的停车设施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由经营者依据法律法规和相关规定,根据市场供求和竞争状况自主制定。
(二)政府与社会资本合作建设的停车设施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由政府出资方与社会投资者遵循市场规律和合理盈利原则,统筹考虑建设运营成本、市场需求、经营期限、用户承受能力、政府财力投入、土地综合开发利用等因素协议确定。
对政府与社会资本合作建设停车设施,要通过招标、竞争性谈判等竞争方式选择社会投资者,要建立政府与社会资本共享收益、共担风险的收费标准调整与财政投入协调机制,依据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和成本、供求变动等因素,及时调整收费标准。
第八条【定价原则】市价格主管部门制定或调整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应当有利于贯彻执行政府交通管理政策和改善城市环境,综合考虑停车设施等级、地理位置、服务条件、供求关系、建设运营成本以及社会各方面承受能力等因素确定。
第九条【收费申报】实行政府指导价管理的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标准,由停车设施经营者在政府指导价范围内自行确定。
实行政府定价管理的机动车停施服务收费,须由停车设施经营者按规定报市价格主管部门审批。
第十条【公共(公益)服务】社会公共(公益)性单位对服务对象开放的配套停车场,原则上应免费提供机动车停放服务。
为合理调节停车服务资源的利用或弥补正常服务费用支出确需收费的,应当按本细则第四条的规定办理有关手续。
收费标准由市价格主管部门按照优先满足服务对象停车需求的原则从低制定。
第十一条【差别收费】要积极推行不同区域、不同位置、不同车型、不同时段机动车停放服务差别收费,利用价格杠杆促进停车服务资源利用,缓解城市交通拥堵,有效促进公共交通优先发展与公共道路资源利用。
不同区域停车设施,要根据停车供需状况差异,并考虑公共交通发展水平、交通拥堵状况、道路路网分布等因素,划分不同区域,实行级差收费。
供需缺口大、矛盾突出区域可实行较高收费,供需缺口小、矛盾不突出区域可实行低收费。
对城市外围的公共交通换乘枢纽停车设施服务,应当实行低收费。
同一区域停车设施,区分停车设施所在位置、停车时段、车辆类型等,按照“路内高于路外、拥堵时段高于空闲时段”的原则,制定差别化服务收费标准。
适当扩大路内、路外停车设施之间的收费标准差距,引导更多使用路外停车设施。
对交通场站等场所及周边配套停车设施服务,鼓励推行超过一定停放时间累进式加价的阶梯式收费。
鼓励对短时停车实行收费优惠。
鼓励对新能源汽车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给予适当优惠。
第十二条【计费办法】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按不同车型或实际占用停车泊位数、不同计费方式及不同时段等计费,具体计费办法由市价格主管部门确定。
(一)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按摩托车、小车、大车、超大型车四类车型区别计费。
小车为载重2吨以下(含2吨)或载客20座以下(含20座)的各种机动车;大车为载重2吨以上至10吨(含10吨)或载客20座以上的各种机动车;超大型车为载重10吨以上的各种货车。
(二)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可以按次、分钟、小时、天(起止时间连续累加24小时为1天)、月、年为单位计费,也可以根据车位的供求关系实行累进或递减计费。
(三)机动车停放服务时段可分夜间、白天和昼夜,白天时段为8:00(含)至18:00(含),夜间时段为18:00至次日8:00。
也可根据实际将停车时段分为繁忙时段和非繁忙时段。
不同时段可实行不同收费标准,但跨时段前后不同收费标准的差异不应过大。
第十三条【减免政策】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实行如下减免政策:(一)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免收机动车停放服务费:1.进入实行政府指导价、政府定价管理的停车设施(不含自动收费停车设施)停车不超过15分钟的,有条件的可适当延长免费时限,具体延长时限由市价格主管部门根据实际确定;2.军警车辆、实施救助的医院救护车辆及市政工程抢修车辆;3.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应当免收机动车停放服务费的车辆。
(二)鼓励实行市场调节价管理的停车设施提供机动车免费停放或者设置免费停放时限。
(三)在保证交通畅通、不影响社会治安环境、不影响公共场所的其他合理公共活动空间、不影响相关利害关系人合法权益的前提下,鼓励有条件的停车设施采取临时性免费措施,鼓励社会公共(公益)性场所提供免费机动车停放服务。
(四)机动车辆因行政机关依法查封、扣押被拖曳至指定停车设施的,在查封、扣押期间产生的机动车停放服务费应按指定停车设施收费标准执行,并由行政机关承担,不得向当事人收取或变相收取。
第十四条【定价行为】制定、调整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应当进行价格、成本调查,就制定或调整价格的必要性、可行性和合理性听取社会意见,制定、调整价格的决定应当向社会公布。
要通过政府网站公布本行政区域范围内纳入政府指导价或政府定价管理的停车设施名称、收费标准、收费依据等信息。
第三章停车收费行为监管第十五条【明码标价】提供机动车停放服务的各类经营者,应当按照市价格主管部门的规定实行明码标价,在停车设施入口处及缴费地点的醒目位置设置标价牌,标明停车设施经营单位、地址、定价主体、收费标准、计费方法、收费依据、服务内容、免费停放时限、投诉举报电话等,接受社会监督。
机动车进入停车设施时,停车设施应当明确标示或者记录机动车牌号和进入时间,机动车驶离停车设施凭该标示或记录交纳停放服务费,停车设施经营者应当依法提供税务部门监制的票据。
第十六条【行为规则】健全市场价格行为规则,加强停车服务收费市场行为监管,对交易双方地位不对等、市场信息不对称等问题,可结合实际通过制定或指导交易双方制定行为规则、发布价格行为规范或指南等方式,合理引导经营者价格行为,维护市场正常价格秩序。
第十七条【监督检查】市价格主管部门应当依法加强对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的监督检查,依法查处不执行政府指导价、政府定价政策,违反明码标价有关规定,在标价之外收取未予标明的费用,实施价格欺诈行为,利用虚假的或者使人误解的标价方式或者价格手段,欺骗、诱导需求者与他人进行交易,以及其他违法违规价格行为,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
第十八条【协同监管】停车设施规划、建设、管理的责任主体要科学编制停车设施专项规划,加大政策扶持力度,加快推进停车设施建设,提升停车信息化管理和停车装备制造水平,加强停车综合治理,促进停车产业健康发展。
市规划、住建、城管、公安交警、交通、工商、财政、税务等部门及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园区管委会)要按照各自职责,加强市场监管,建立协同监管机制,形成多层次、全覆盖的监管网络,全面提升监管工作实效。
(一)停车设施行业主管部门应加强停车服务行业管理,制定完善服务标准和服务规范。
充分发挥行业协会作用,依法制定机动车停放服务行为自律规范,引导停车设施经营者合法诚信经营,加强内部管理,自觉规范服务行为,提升停车服务质量。
加强对停车设施经营者服务行为的监管,严厉打击无照经营、随意圈地收费等违规经营行为。
(二)停车设施行业主管部门应建立城市停车设施经营者、从业人员信用记录,纳入信用信息共享交换平台,并按规定及时在当地政府信用门户网站上予以公开,建立健全“黑名单”制度,对违法违规等严重失信行为实施协同监管和联合惩戒,逐步建立以诚信为核心的监管机制。
(三)对向停车泊位收取的城市占道费、经营权有偿使用费等,收取单位要公开相关收支信息,主动接受社会监督。
对公益性停车服务设施,停车设施行业主管部门要积极研究探索由停车设施经营者通过网站等渠道公布收入、资金使用等信息的办法。
第四章附则第十九条【解释部门】本实施细则由市发展和改革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条【实施时间】本实施细则自2017年12月31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2年12月30日。
原《关于转发<广东省物价局关于机动车停放保管服务收费管理办法>的通知》(东府〔2010〕23号) 、《东莞市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管理办法》(市人民政府令第134 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