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阳银监分局关于核准焦合新村镇银行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的批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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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阳银保监分局关于牛江良任职资格的批复

安阳银保监分局关于牛江良任职资格的批复

安阳银保监分局关于牛江良任职资格的批复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安阳银保监分局
•【公布日期】2019.12.31
•【字号】安银保监复〔2019〕134号
•【施行日期】2019.12.31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人力资源综合规定
正文
安阳银保监分局关于牛江良任职资格的批复
安银保监复〔2019〕134号
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河南省分公司:
你公司《人保财险河南省分公司关于对牛江良任职资格核准的请示》(豫人保财险发〔2019〕281号)收悉。

经审查,牛江良符合《保险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管理规定》(保监会令2014年第1号)的有关要求,核准其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安阳市分公司副总经理(主持工作)的任职资格。

你公司应当自作出任命决定之日起10日内向我分局报告。

自收到本批复之日起2个月内未任命的,其任职资格自动失效。

此复。

2019年12月31日。

中国银监会关于加强村镇银行监管的意见-银监发[2007]46号

中国银监会关于加强村镇银行监管的意见-银监发[2007]46号

中国银监会关于加强村镇银行监管的意见正文:---------------------------------------------------------------------------------------------------------------------------------------------------- 中国银监会关于加强村镇银行监管的意见(银监发〔2007〕46号2007年5月17日)各银监局:为促进村镇银行审慎经营和稳健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关于调整放宽农村地区银行业金融机构准入政策更好支持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的若干意见》和《村镇银行管理暂行规定》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现就加强村镇银行的监管提出以下意见。

一、监管原则和目标按照“管法人、管风险、管内控和提高透明度”的监管理念,坚持属地监管和联动监管、合规监管和风险监管、法人监管和并表监管、持续监管和分类监管相结合的原则,对村镇银行实施以资本为基础的风险监管,促进村镇银行合法、稳健运行,把村镇银行真正办成以服务“三农”为宗旨,具有可持续发展能力的农村社区性银行。

二、市场准入监管(一)机构准入监管。

属地监管机构要根据当地经济金融发展环境、农村金融服务状况和金融监管资源配置情况,合理确定村镇银行设立地域和数量的计划,逐级报银监会备案。

要严格市场准入标准,按照成熟一个、审批一个的原则,严把市场准入关,不得擅自放宽市场准入标准,确保村镇银行的准入质量。

要坚持自愿原则,积极引导培育,防止行政不当干预,避免盲目追求机构数量。

银行业监管机构要积极支持符合条件的银行业金融机构到农村地区设立村镇银行。

(二)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监管。

属地监管机构要加强对村镇银行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任职资格监管,重点审查村镇银行董事长、副董事长、独立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品行、经营管理能力和工作业绩,切实把好任职资格准入关。

《银行业金融机构董事(理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管理办法》(银监会2013年第3号令)

《银行业金融机构董事(理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管理办法》(银监会2013年第3号令)

银行业金融机构董事(理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完善银行业金融机构董事(理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管理,促进银行业合法、稳健运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银行业金融机构(以下简称金融机构),是指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设立的商业银行、农村合作银行、村镇银行、农村信用合作社、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外国银行分行等吸收公众存款的金融机构以及政策性银行。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设立的金融资产管理公司、信托公司、企业集团财务公司、金融租赁公司、汽车金融公司、货币经纪公司、消费金融公司、贷款公司、农村信用合作社联合社、省(自治区)农村信用社联合社、农村资金互助社、外资金融机构驻华代表机构以及经监管机构批准设立的其他金融机构的董事(理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任职资格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高级管理人员,是指金融机构总部及分支机构管理层中对该机构经营管理、风险控制有决策权或重要影响力的各类人员。

银行业金融机构董事(理事)和高级管理人员须经监管机构核准任职资格,具体人员范围按银监会行政许可规章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外资银行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相关规定执行。

第四条本办法所称任职资格管理,是指监管机构规定任职资格条件,核准和终止任职资格,监督金融机构加强董事(理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任职管理,确保其董事(理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符合任职资格条件的全过程。

第五条本办法所称监管机构,是指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以下简称银监会)及其派出机构。

银监会及其派出机构在任职资格管理中的职责分工,按照银监会相关规定执行。

第六条金融机构应当确保其董事(理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就任时和在任期间始终符合相应的任职资格条件,拥有相应的任职资格。

董事(理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任期间出现不符合任职资格条件情形的,金融机构应当令其限期改正或停止其任职,并将相关情况报告监管机构。

河南银保监局关于鲍伟任职资格的批复

河南银保监局关于鲍伟任职资格的批复

河南银保监局关于鲍伟任职资格的批复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河南监管局
•【公布日期】2020.06.30
•【字号】豫银保监复〔2020〕220号
•【施行日期】2020.06.30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行政许可
正文
河南银保监局关于鲍伟任职资格的批复
豫银保监复〔2020〕220号
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你公司《关于鲍伟任职资格审查的请示》(人保财险发〔2020〕828号)收悉。

根据《保险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管理规定》(保监会令2014年第1号)的有关要求,经审查,批复如下:
一、核准鲍伟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省级分公司副总经理的任职资格。

二、你公司应当自作出任命决定之日起10日内向我局报告。

自收到本批复之日起2个月内未任命的,其任职资格自动失效。

此复。

2020年6月30日。

焦作银保监分局关于核准白磊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的批复

焦作银保监分局关于核准白磊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的批复

焦作银保监分局关于核准白磊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
的批复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焦作银保监分局
•【公布日期】2019.12.27
•【字号】焦银保监复〔2019〕120号
•【施行日期】2019.12.27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人力资源综合规定
正文
焦作银保监分局关于核准白磊高级管理人员
任职资格的批复
焦银保监复〔2019〕120号
中国银行河南省分行:
你分行《关于白磊金融机构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核准的请示》(豫中银报〔2019〕273号)收悉。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中国银保监会中资商业银行行政许可事项实施办法》(中国银保监会令2018年第5号)和《银行业金融机构董事(理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管理办法》(中国银监会令2013年第3号)等有关规定,经审查,批复如下:
一、核准白磊中国银行焦作分行副行长的任职资格。

二、白磊应自我分局作出本行政许可决定之日起3个月内到任。

如未到任,需向我分局报告正当理由,否则本行政许可决定失效,我分局将办理行政许可注销手
续。

该人员任命后,你分行应及时将任命文件(一式两份)抄送我分局。

此复。

2019年12月27日。

村镇银行管理暂行规定

村镇银行管理暂行规定

《村镇银行管理暂行规定》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村镇银行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银监发〔2007〕5号各银监局,各政策性银行、国有商业银行、股份制商业银行、金融资产管理公司,中国邮政储蓄银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农村信用社联合社,北京、上海农村商业银行,天津农村合作银行,银监会直接监管的信托投资公司、财务公司、金融租赁公司:为做好调整放宽农村地区银行业金融机构准入政策的试点工作,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制定了《村镇银行管理暂行规定》,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请各银监局速将本通知转发至辖内各银监分局、城市商业银行、农村商业银行和农村合作银行。

二○○七年一月二十二日村镇银行管理暂行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保护村镇银行、存款人和其他客户的合法权益,规范村镇银行的行为,加强监督管理,保障村镇银行持续、稳健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村镇银行是指经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依据有关法律、法规批准,由境内外金融机构、境内非金融机构企业法人、境内自然人出资,在农村地区设立的主要为当地农民、农业和农村经济发展提供金融服务的银行业金融机构。

第三条村镇银行是独立的企业法人,享有由股东投资形成的全部法人财产权,依法享有民事权利,并以全部法人财产独立承担民事责任。

村镇银行股东依法享有资产收益、参与重大决策和选择管理者等权利,并以其出资额或认购股份为限对村镇银行的债务承担责任。

第四条村镇银行以安全性、流动性、效益性为经营原则,自主经营,自担风险,自负盈亏,自我约束。

村镇银行依法开展业务,不受任何单位和个人的干涉。

第五条村镇银行不得向关系人发放信用贷款;向关系人发放担保贷款的条件不得优于其他借款人同类贷款的条件。

村镇银行不得发放异地贷款。

第六条村镇银行应遵守国家法律、行政法规,执行国家金融方针和政策,依法接受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的监督管理。

村镇银行管理暂行规定

村镇银行管理暂行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保护村镇银行、存款人和其他客户的合法权益,规范村镇银行的行为,加强监督管理,保障村镇银行持续、稳健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村镇银行是指经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依据有关法律、法规批准,由境内外金融机构、境内非金融机构企业法人、境内自然人出资,在农村地区设立的主要为当地农民、农业和农村经济发展提供金融服务的银行业金融机构。

第三条村镇银行是独立的企业法人,享有由股东投资形成的全部法人财产权,依法享有民事权利,并以全部法人财产独立承担民事责任。

村镇银行股东依法享有资产收益、参与重大决策和选择管理者等权利,并以其出资额或认购股份为限对村镇银行的债务承担责任。

第四条村镇银行以安全性、流动性、效益性为经营原则,自主经营,自担风险,自负盈亏,自我约束。

村镇银行依法开展业务,不受任何单位和个人的干涉。

第五条村镇银行不得向关系人发放信用贷款;向关系人发放担保贷款的条件不得优于其他借款人同类贷款的条件。

村镇银行不得发放异地贷款。

第六条村镇银行应遵守国家法律、行政法规,执行国家金融方针和政策,依法接受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的监督管理。

第二章机构的设立第七条村镇银行的名称由行政区划、字号、行业、组织形式依次组成,其中行政区划指县级行政区划的名称或地名。

第八条设立村镇银行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有符合规定的章程;(二)发起人或出资人应符合规定的条件,且发起人或出资人中应至少有1家银行业金融机构;(三)在县(市)设立的村镇银行,其注册资本不得低于300万元人民币;在乡(镇)设立的村镇银行,其注册资本不得低于100万元人民币;(四)注册资本为实收货币资本,且由发起人或出资人一次性缴足;(五)有符合任职资格条件的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六)有具备相应专业知识和从业经验的工作人员;(七)有必需的组织机构和管理制度;(八)有符合要求的营业场所、安全防范措施和与业务有关的其他设施;(九)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规定的其他审慎性条件。

中国银监会令-董事(理事)和高管人员任职资格管理办法

中国银监会‎令2013年‎第3号《银行业金融‎机构董事(理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管理办法‎》已经中国银‎监会第12‎5次主席会‎议于201‎2年6月2‎0日通过。

现予公布,自2013‎年12月1‎8日起施行‎。

中国银监会‎主席尚福林2013年‎11月18‎日银行业金融‎机构董事(理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完善银行‎业金融机构‎董事(理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管理,促进银行业‎合法、稳健运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银行业金融‎机构(以下简称金‎融机构),是指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设立的‎商业银行、农村合作银‎行、村镇银行、农村信用合‎作社、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外国银行分‎行等吸收公‎众存款的金‎融机构以及‎政策性银行‎。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设立的金融‎资产管理公‎司、信托公司、企业集团财‎务公司、金融租赁公‎司、汽车金融公‎司、货币经纪公‎司、消费金融公‎司、贷款公司、农村信用合‎作社联合社‎、省(自治区)农村信用社‎联合社、农村资金互‎助社、外资金融机‎构驻华代表‎机构以及经‎监管机构批‎准设立的其‎他金融机构‎的董事(理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任职‎资格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高级管理人‎员,是指金融机‎构总部及分‎支机构管理‎层中对该机‎构经营管理‎、风险控制有‎决策权或重‎要影响力的‎各类人员。

银行业金融‎机构董事(理事)和高级管理‎人员须经监‎管机构核准‎任职资格,具体人员范‎围按银监会‎行政许可规‎章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外资银‎行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相关规定执‎行。

第四条本办法所称‎任职资格管‎理,是指监管机‎构规定任职‎资格条件,核准和终止‎任职资格,监督金融机‎构加强董事‎(理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任职管‎理,确保其董事‎(理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符合任‎职资格条件‎的全过程。

焦作银保监分局关于核准李振波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的批复-焦银保监复〔2020〕75号

焦作银保监分局关于核准李振波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的批复
正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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焦作银保监分局关于核准李振波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的批复
焦银保监复〔2020〕75号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焦作分行:
你分行《关于核准李振波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的请示》(农银焦发〔2020〕79号)收悉。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中国银保监会中资商业银行行政许可事项实施办法》(中国银保监会令2018年第5号)和《银行业金融机构董事(理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管理办法》(中国银监会令2013年第3号)等有关规定,经审核,批复如下:
一、核准李振波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博爱县支行行长任职资格。

二、李振波应自我分局作出本行政许可决定之日起3个月内到任。

如未到任,需向我分局报告正当理由,否则本行政许可决定失效,我分局将办理行政许可注销手续。

该人员任命后,你分行应及时将任命文件抄送我分局。

此复。

2020年8月31日
——结束——。

河南银保监局关于核准陈燕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的批复

河南银保监局关于核准陈燕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的
批复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河南监管局
•【公布日期】2020.01.15
•【字号】豫银保监复〔2020〕27号
•【施行日期】2020.01.15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人力资源综合规定
正文
河南银保监局关于核准陈燕
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的批复
豫银保监复〔2020〕27号
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招商银行关于审核陈燕任职资格的请示》(招银字〔2019〕321号)收悉。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中国银保监会中资商业银行行政许可事项实施办法》(中国银保监会令2018年第5号)和《银行业金融机构董事(理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管理办法》(中国银监会令2013年第3号)等有关规定,经审查,批复如下:
一、核准陈燕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郑州分行行长助理的任职资格。

二、陈燕应自我局作出本行政许可决定之日起3个月内到任。

如未到任,需向我局报告正当理由,否则本行政许可决定失效,我局将办理行政许可注销手续。


人员任命后,你行应及时将任命文件抄送我局。

此复。

2020年1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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