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管理-制度】大学生志愿服务西部计划志愿者管理办法
西部计划人员的管理制度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西部计划(以下简称“计划”)人员的管理,提高计划实施效果,确保计划顺利开展,根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结合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参与西部计划的所有志愿者、管理工作人员以及相关支持单位。
第三条本制度遵循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注重实际效果,确保计划实施的科学性和有效性。
第二章组织机构及职责第四条成立西部计划领导小组,负责计划的总体部署、组织协调和监督管理。
第五条西部计划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负责具体实施计划的日常工作。
第六条办公室职责:(一)制定计划实施方案和各项管理制度;(二)组织志愿者选拔、培训、考核和表彰工作;(三)协调解决计划实施过程中的问题;(四)监督各支持单位落实计划任务;(五)定期向领导小组汇报计划实施情况。
第三章志愿者管理第七条志愿者选拔:(一)志愿者选拔应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面向全国招募;(二)选拔条件应包括政治素质、专业技能、身体健康等方面;(三)选拔程序应包括报名、资格审查、面试、体检等环节。
第八条志愿者培训:(一)志愿者培训应包括政策法规、专业技能、团队协作等方面;(二)培训方式可采取集中培训、网络培训、现场指导等形式;(三)培训时间不少于10天。
第九条志愿者考核:(一)考核内容应包括政治素质、工作能力、团队协作、志愿服务态度等方面;(二)考核方式可采取日常考核、项目考核、年终考核等;(三)考核结果作为志愿者奖惩、续约和退出计划的依据。
第十条志愿者表彰:(一)对表现优秀的志愿者给予表彰和奖励;(二)表彰方式可采取颁发证书、授予荣誉称号、提供就业推荐等。
第四章支持单位管理第十一条支持单位应积极配合计划实施,为志愿者提供良好的工作、生活条件。
第十二条支持单位职责:(一)协助志愿者选拔、培训和考核工作;(二)为志愿者提供必要的办公设施、生活用品和交通保障;(三)关心志愿者身心健康,协助解决实际困难;(四)定期向领导小组汇报志愿者工作情况。
西部计划志愿者规章制度

西部计划志愿者规章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西部计划志愿者的活动,提高志愿者服务质量,保障志愿者权益,特制定本规章制度。
第二条本规章制度适用于所有参加西部计划志愿者活动的人员。
第三条志愿者应当遵守国家法律法规、西部计划的相关规定,讲究道德品质,遵纪守法,服从组织安排。
第四条西部计划志愿者应当具备为民服务、奉献社会的精神,不谋私利、服务社会。
第五条西部计划志愿者应当积极参与志愿服务活动,提高自身素质和专业能力,不断完善自我,谋求进步。
第六条西部计划志愿者活动应当以服务为宗旨,坚持以民为本,服务全民。
第七条西部计划志愿者应当保护环境,珍惜资源,防治污染,推动可持续发展。
第八条西部计划志愿者活动应当注重团结合作,弘扬团结友爱、互助互爱的志愿者精神。
第九条西部计划志愿者活动应当注重公平公正、诚信守约,遵守约定,绝不变卖诺言。
第十条志愿者应当遵循志愿者服务的基本原则,尊重当事人的意愿,热情服务,细心倾听。
第十一条西部计划社会工作志愿者活动应当强调尊重被服务对象的人格尊严,保护其隐私,维护其合法权益,听取他们的建议和意见,促进他们的参与。
第十二条西部计划志愿者应当积极倡导社会公益事业,弘扬志愿者精神,倡导人与自然和谐共存,尽力推动社会进步。
第十三条西部计划志愿者应当密切联系群众,开展多样化、富有创意的志愿服务活动,深入基层,融入社区,关心民生,服务民众。
第十四条西部计划志愿者应当加强自我教育,提高文化素养,学习相关知识与技能,不断提升综合素质。
第十五条西部计划志愿者应当遵守项目纪律,服从指挥,不得违反组织安排。
第十六条西部计划志愿者应当爱护工作设备,遵守规章制度,不得损坏公共设施。
第十七条西部计划志愿者在活动中如遇困难,应当及时向组织汇报,寻求帮助,共同解决问题。
第十八条西部计划志愿者应当保护自己的人身和财产安全,加强安全意识,注意防范意外事件。
第十九条西部计划志愿者应当爱护环境,保护生态,不乱扔垃圾,不随意破坏自然景观。
大学生志愿服务西部计划志愿者管理办法

关于印发《大学生志愿服务西部计划志愿者管理办法》及《大学生志愿服务西部计划各级项目办和服务单位职责》的通知(中青联发)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团委、新疆建设兵团团委、教育厅(教委)、财政厅(局)、人力资源社会保障(人事、劳动保障)厅(局):《大学生志愿服务西部计划志愿者管理办法(试行)》及《大学生志愿服务西部计划各级项目办和服务单位职责(试行)》已经共青团中央、教育部、财政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修订,现将修订后的《大学生志愿服务西部计划志愿者管理办法》及《大学生志愿服务西部计划各级项目办和服务单位职责》下发,请遵照执行。
附件:1.大学生志愿服务西部计划志愿者管理办法2.大学生志愿服务西部计划各级项目办和服务单位职责共青团中央教育部财政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2009年7月14日附件1:大学生志愿服务西部计划志愿者管理办法根据团中央、教育部、财政部和原人事部《关于实施大学生志愿服务西部计划的通知》(中青联发〔2003〕26号)和《关于做好2004年大学生志愿服务西部计划工作的通知》(中青联发〔2004〕16号)精神,为加强大学生志愿服务西部计划(以下简称“西部计划”)志愿者的招募培训、管理服务、就业服务和绩效管理等工作,按照“谁用人、谁受益、谁负责”和“培养与使用并重”的原则,制定本办法。
一、招募培训第一条西部计划志愿者的招募工作由全国项目办统一部署,各招募省项目办、高校项目办具体组织实施。
第二条西部计划志愿者的招募按照以下程序进行:(一)网上报名。
有意愿参加大学生志愿服务西部计划的学生,可向本校西部计划项目办进行咨询或登陆西部计划网站()查看有关情况,登陆西部计划信息系统如实填写报名信息。
(二)上交报名表。
报名学生在西部计划信息系统下载打印《报名登记表》,交所在院系辅导员或团委负责人签字,并由所在院(系)党组织盖章后交至本校项目办。
(三)资格审核。
高校项目办在收到学生的《报名登记表》后,及时对其在网上报名填写信息的真实性等情况进行审核。
西部计划的相关政策和管理规定

西部计划的相关政策和管理规定西部计划是国家为加快西部地区经济社会发展而实施的一项重要政策。
为了有效推动西部地区的发展,相关政策和管理规定至关重要。
本文将对西部计划的相关政策和管理规定进行详细介绍,以期为相关工作提供参考和指导。
首先,西部计划的相关政策主要包括财政政策、产业政策、人才政策和生态环境政策。
在财政政策方面,国家将加大对西部地区的财政支持力度,增加财政投入,加强对西部地区基础设施建设、教育医疗等方面的支持。
产业政策方面,国家将重点支持西部地区发展特色产业,鼓励引导企业投资兴业。
人才政策方面,国家将加大对西部地区人才培养和引进的支持力度,吸引更多优秀人才到西部地区创业就业。
生态环境政策方面,国家将加强西部地区生态环境保护,推动生态文明建设,实施重点生态功能区保护和恢复工程。
其次,西部计划的管理规定主要包括项目管理、资金管理、政策落实和效果评估。
在项目管理方面,相关部门将加强对西部地区项目的统筹规划和协调管理,确保项目实施的科学性和有效性。
在资金管理方面,相关部门将加强对西部地区财政资金的管理和使用监督,确保资金使用的合规性和效益性。
在政策落实方面,相关部门将加强对西部地区政策的宣传和落实情况的监督检查,确保政策措施的有效实施。
在效果评估方面,相关部门将加强对西部地区政策实施效果的评估和监测,及时发现问题并提出改进措施。
总之,西部计划的相关政策和管理规定对于推动西部地区经济社会发展具有重要意义。
各级政府和相关部门要严格按照相关政策和管理规定进行落实和执行,确保政策效果的最大化。
同时,要加强政策宣传和解读,引导广大群众积极参与和支持西部地区的发展工作,共同推动西部地区经济社会持续健康发展。
希望本文所述内容对于相关工作能够提供一定的参考和帮助。
大学生志愿服务西部计划志愿者管理办法(试行)

大学生志愿服务西部计划云南省地方项目志愿者管理办法(试行)第一条为加强大学生志愿服务西部计划云南省地方项目(以下简称“云南省地方项目”)志愿者管理,促进实施工作规范化、制度化、科学化,根据《大学生志愿服务西部计划志愿者行为规范》、《大学生志愿服务西部计划志愿者管理办法(试行)》等相关制度,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服务县项目管理办公室(以下简称“县项目办”)初步录取并经服务州市项目办审核合格的报名毕业生,参加统一组织的体检。
体检项目及标准参照全国项目的体检项目及标准。
第三条体检合格的入选毕业生名单在服务县公示三天。
公示合格后,入选毕业生与服务县项目办签订《服务协议》(协议格式和文本由省项目办统一提供)。
协议签定后,服务县项目办发放《确认通知书》。
服务县项目办将最终服务名单分别向州市项目办和省项目办备案(文字和电子文档各一份)。
第四条志愿者报到前,因不可抗力因素或特殊原因,致使志愿者不能正常参加志愿服务的,经服务县项目办批准并报州市项目办备案,可终止志愿服务。
第五条志愿者在指定期限内持《确认通知书》及本人身份证、毕业证书复印件到服务地所在县参加由县项目办统一组织的培训。
无故逾期未报到的,视为违约。
第六条培训期间,服务县志愿者协会按照《青年志愿者注册管理办法(试行)》有关规定对志愿者进行注册(注册号使用身份证号),组织宣誓、颁发注册证和胸章,并办理志愿服务证。
第七条服务期间,志愿者享受政策规定的生活补贴、交通补贴和保险。
服务县项目办协调服务单位为志愿者提供与服务单位工作人员相同的工作条件,落实免费住宿等安全、健康、卫生的生活条件,并为志愿者在工作、生活中出现的困难和问题提供帮助。
服务县项目办建立志愿者服务档案,记录志愿者服务工作情况。
第八条志愿者享有自我管理的权利。
服务县项目办保障志愿者参与自我管理的权利。
服务县项目办可按照有关规定和组织程序,指导志愿者成立临时党、团支部。
第九条志愿者立足本职服务岗位开展志愿服务工作,享有国家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的工作权、休息(假)权,每周工作时数遵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执行;除志愿者集体活动和党、团组织活动外,其它业余时间由志愿者自行安排。
西部计划志愿者管理制度

项目成果展示与宣传
展示方式
通过网站、宣传册、展览等方式展示志愿者项目的成果,让 更多人了解和关注。
宣传推广
通过各种渠道进行宣传推广,如社交媒体、新闻媒体等,提 高西部计划志愿者项目的知名度和影响力。
项目资料归档与保存
归档要求
项目资料包括项目申请、计划、总结报告、照片、视频等,需分类归档保存 。
存储管理
学校与社区
在高校、社区、企事业单位等地方宣传,组织 志愿者招募活动,让更多人了解并参与。
3
志愿者推荐
鼓励现有志愿者积极推荐符合条件的人选,为 西部计划输送更多优秀志愿者。
招募信息发布与报名管理
信息发布
明确招募信息发布的时间、渠道和内容, 确保信息发布及时、准确和全面。
材料审核
对申请者的材料进行审核,确保招募信息 的真实性和准确性。
西部计划志愿者管理制度
xx年xx月xx日
目 录
• 志愿者管理总述 • 志愿者招募与培训 • 志愿者分配与管理 • 志愿者项目实施与监督 • 志愿者项目资金管理 • 志愿者项目总结与归档
01
志愿者管理总述
志愿者管理的定义与重要性
志愿者管理定义
志愿者管理是指在组织或项目中,通过规划、组织、招募、 培训、激励和评估等手段,对志愿者资源进行合理配置和利 用,以实现组织或项目的目标和使命。
建立完善的存储管理制度,保证项目资料的完整性和安全性。
项目经验总结与传承
经验总结
定期组织项目经验总结会,分享项目过程中的经验教训,提高项目管理水平。
传承发扬
将优秀的项目经验传承发扬,为后来的志愿者项目提供参考和借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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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部计划政策和管理规定

西部计划政策和管理规定西部计划是国家为了促进西部地区经济社会发展而实施的一项重要政策。
为了有效推动西部地区的发展,必须建立健全的政策和管理规定,以确保政策的有效实施和资源的合理利用。
本文将对西部计划政策和管理规定进行详细介绍。
首先,西部计划政策包括财政支持政策、产业支持政策、人才支持政策等多方面内容。
其中,财政支持政策主要包括财政补贴、税收优惠等措施,旨在为西部地区提供资金支持,促进基础设施建设和产业发展。
产业支持政策主要包括产业扶持、技术创新支持等措施,旨在引导和支持西部地区优势产业的发展。
人才支持政策主要包括人才引进、人才培养等措施,旨在解决西部地区人才短缺问题,推动人才资源的合理配置。
其次,西部计划的管理规定包括项目管理、资金管理、绩效评估等方面。
项目管理是指对西部计划项目的申报、审批、实施和验收等环节进行规范管理,确保项目的科学性和有效性。
资金管理是指对西部计划资金的拨付、使用和监督等环节进行规范管理,确保资金的合理利用和安全运行。
绩效评估是指对西部计划实施效果进行定期评估,及时发现问题和改进措施,确保政策的有效实施和持续改进。
再次,西部计划政策和管理规定的实施需要相关部门和地方政府密切配合,形成合力。
相关部门要加强协调,形成政策合力,确保政策的统一性和协调性。
地方政府要加强组织领导,形成政策执行力,确保政策的落实性和有效性。
只有各方共同努力,才能推动西部地区的经济社会发展,实现全国经济社会的协调发展。
最后,西部计划政策和管理规定的实施需要不断改进和完善,以适应不断变化的形势和需求。
相关部门和地方政府要加强学习和研究,及时总结经验,吸取教训,不断完善政策和管理规定。
只有不断改进和完善,才能更好地发挥西部计划的作用,推动西部地区的经济社会发展。
综上所述,西部计划政策和管理规定是推动西部地区发展的重要保障,需要政府和社会各界共同努力,形成合力,推动政策的有效实施和资源的合理利用。
只有如此,才能实现西部地区的经济社会发展目标,实现全国经济社会的协调发展。
西部计划的管理规定

西部计划的管理规定一、总则。
西部计划是国家为了促进西部地区经济社会发展而实施的一项重要政策,为了更好地管理和执行西部计划,特制定本管理规定。
二、管理机构。
西部计划的管理机构设立在国家发展改革委员会,负责统筹协调西部计划的实施工作,具体管理和执行工作由各西部省市自行组织实施。
三、资金管理。
1. 西部计划资金主要来源于中央财政拨款和地方财政配套资金,各级财政部门应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及时足额拨付资金,确保西部计划的顺利实施。
2. 西部计划资金使用应当严格按照预算安排和项目计划执行,不得挪用、截留、挥霍,一切支出必须经过审批程序,确保资金使用的合法合规。
四、项目管理。
1. 西部计划项目应当符合国家有关产业政策和发展规划,具有可持续发展性和社会效益,不得盲目进行投资和建设。
2. 项目实施过程中,应当加强监督和考核,确保项目按照计划有序推进,不得出现质量问题和进度拖延。
五、绩效评估。
1. 对于西部计划的实施效果,应当进行绩效评估,及时总结经验教训,为下一阶段的工作提供参考依据。
2. 绩效评估结果应当及时向社会公开,接受社会监督,确保西部计划的公开透明和有效实施。
六、监督管理。
1. 各级政府部门应当加强对西部计划的监督管理,严格执行国家有关政策和规定,不得有违法违纪行为。
2. 社会各界应当积极参与西部计划的监督,对于违法违规行为进行举报和揭露,共同维护西部计划的正常运行。
七、法律责任。
对于违反西部计划管理规定的行为,将依法追究法律责任,对于涉嫌犯罪的行为,将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八、附则。
本管理规定自颁布之日起正式实施,如有需要修订,应当按照国家有关程序进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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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学生志愿服务西部计划志愿者管理办法第一条为加强大学生志愿服务西部计划(以下简称“西部计划”)志愿者管理,促进实施工作规范化、制度化、科学化,根据《大学生志愿服务西部计划志愿者行为规范》等相关制度,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高校项目管理办公室(以下简称“项目办”)初步录取并经派出省项目办审核合格的报名毕业生,参加统一组织的体检。
所在高校在省会城市的,由派出省项目办负责统一组织体检;所在高校不在省会城市的,由高校所在地(市)团委负责统一组织体检。
体检项目及标准由全国项目办统一制定。
第三条体检合格的入选毕业生名单在所在高校公示三天。
公示合格后,入选毕业生与派出省项目办签定《招募协议》(协议格式和文本由全国项目办统一提供)。
协议签定后,发放《确认通知书》。
第四条入选志愿者毕业离校前,根据本人服务岗位要求,在高校项目办的组织下,参加志愿服务有关政策法规的学习和服务理念、服务技能等内容的培训,并积极开展与之相关的实习、见习活动。
第五条志愿者服务期间,其户口、档案保留在毕业高校,服务有关情况记入档案;服务期满后,学校再发放就业报到证和就业通知书。
第六条高校项目办积极协助做好本校入选志愿者的毕业体检工作,如发现体检不合格者,及时上报派出省项目办并进行替换。
第七条志愿者报到前,因不可抗力因素或特殊原因,致使志愿者不能正常参加志愿服务的,经派出省项目办批准并报全国项目办备案,可解除招募协议。
第八条志愿者在指定期限内持《确认通知书》及其它相关材料,到指定地点报到并参加集中培训。
无故逾期3日未报到的,视为违约。
第九条培训期间,在服务省项目办指导下,通过民主方式选举各服务县志愿者服务队队长1名、副队长1-2名,确定每个服务点联络员1名,协助项目办开展管理服务工作。
服务省志愿者协会按照《中国青年志愿者注册管理办法(试行)》有关规定对志愿者进行注册(注册号使用身份证号),组织宣誓、颁发注册证和胸章并办理青年志愿卡、志愿服务证。
第十条培训结束后,服务县项目办组织志愿者抵达服务地,有针对性地对志愿者进行岗前培训及县情介绍;服务县项目办、服务单位和志愿者共同签定三方《服务协议》(协议格式和文本由全国项目办统一提供)。
第十一条服务期间,志愿者享受政策规定的生活补贴、交通补贴和保险。
服务县项目办协调服务单位为志愿者提供与服务单位工作人员相同的工作条件,落实免费住宿等安全、健康、卫生的生活条件,并为志愿者在工作、生活中出现的困难和问题提供帮助。
服务县项目办建立志愿者服务档案,记录志愿者服务工作情况。
第十二条志愿者享有自我管理的权利。
服务县项目办保障志愿者参与自我管理的权利,对涉及全体志愿者切身利益的事务,须提交全体志愿者讨论后决定。
服务县项目办可按照有关规定和组织程序,指导志愿者成立临时党、团支部。
第十三条志愿者立足本职服务岗位开展志愿服务工作,享有国家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的工作权、休息(假)权,每周工作时数遵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执行;除志愿者集体活动和党、团组织活动外,其它业余时间由志愿者自行安排。
第十四条服务期间,志愿者应遵守以下要求:(一)弘扬志愿精神,积极开展服务工作,认真完成服务单位以及服务县项目办交办的工作任务,及时改进工作方法,不断提高服务质量;在做好本职工作的基础上,利用业余时间,发挥自身专长,积极参与其它服务工作。
(二)组织关系转入服务地,编入服务单位支部或按规定成立的临时党、团支部,正常参加组织生活,按期交纳党费(2元/人·月)或团费(2元/人·月)。
(三)尊重服务地的民俗、民风,遵守职业道德,遵守西部计划和服务单位的有关规章制度,接受服务县项目办、服务单位的具体指导和日常管理。
(四)正常休假或请假离开服务县的,应提前向服务单位、服务县项目办报告,经批准后方可离开,期间应与服务单位、服务县项目办保持联系。
(五)提高安全、健康和自我防护意识,如遇意外事故或重大疾病及时向服务县项目办、服务单位报告。
(六)加强自我管理、互帮互助,积极开展交流、联谊活动。
(七)服务期为1年的,服务期间原则上不得参加研究生考试;在不影响服务工作的前提下,可参加服务省内的公务员考试。
服务期为2年或延长为2年期的,服务期的第二年在不影响服务工作的前提下,可参加研究生、公务员考试。
服务期间,可参加执业资格考试。
(八)不向服务单位或有关部门提出政策规定待遇之外的特殊要求,不给服务地增加额外负担。
(九)不得以志愿者身份从事任何以营利为目的或违反法律法规和社会公德的活动。
第十五条志愿者在工作、生活中遇到的困难、问题以及意见、建议,可酌情依次向服务单位、服务县项目办、服务地(市)项目办、服务省项目办、全国项目办逐级反映,受理单位应在接到反映当日起3个工作日内给予答复。
如有特殊意见或重大问题,也可直接向省级或全国项目办反映。
各级项目办接到反映和处理的有关情况需留档备查。
第十六条服务期间,志愿者请假应提交书面申请(因病请假需提供医院证明),并由相应机构审批,具体规定如下:(一)请假2天以内的,由服务单位审批。
(二)请假2天以上7天以内的,经服务单位同意报服务县项目办审批。
(三)请假7天以上15天以内的,经服务县项目办同意报服务省项目办审批。
(四)事假1次原则上不超过15天,1年内累计不超过20天,逾期视为违约。
(五)请假逾期不归的,视情节轻重给予相应处分。
第十七条服务期间,志愿者出现重大疾病,按以下规定办理:(一)根据医院(二甲及二甲以上级别的医院)证明,经服务县项目办同意并报服务省项目办批准,可暂停服务工作,根据医生建议积极进行治疗,治疗期间继续发放生活补贴。
(二)治疗痊愈的(二甲及二甲以上级别的医院出具证明),经服务县项目办同意并报服务省项目办批准,可返回服务岗位继续开展服务。
服务县项目办、服务省项目办协助志愿者按照有关保险规定做好理赔工作。
(三)在服务期内无法治愈或治愈后不适宜继续参加志愿服务工作的(二甲及二甲以上级别的医院出具证明),解除服务协议;经服务县项目办和服务省项目办同意并报全国项目办批准,服务期内可保留其生活补贴。
第十八条除因不可抗力或特殊原因,志愿者擅离服务岗位达7日或擅自解除协议的,视为违约。
服务期间,如出现志愿者擅自离岗、擅自解除服务协议等现象,如2日内无法与该志愿者取得联系,服务县项目办应同时上报服务地(市)项目办和服务省项目办,服务省项目办应及时报全国项目办并通报派出省项目办,必要时可在服务县所在地公安机关登记备案;志愿者出现安全或健康等方面的重大事件,服务单位、服务县项目办应及时处理并同时报服务地(市)项目办和服务省项目办,服务省项目办应及时报全国项目办。
发生事故(含志愿者安全、健康事故、离岗未返、单方毁约等)隐瞒不报、拖延误报的,全国项目办将予以严肃处理并建议有关主管部门给予相关责任人以严厉处分。
第十九条服务期间,志愿者每年可享受20日的探亲假(原则上统一安排在春节期间)。
服务县项目办统一规定本地志愿者返乡探亲和返岗时间。
未经批准,超过规定返岗时间7日的,视为违约。
第二十条服务期间,志愿者岗位安排不合理的,经本人申请,服务县项目办同意,可在本县范围内予以调整。
因健康、方言、生活习惯等原因,志愿者确不适宜在当地工作、生活的,经本人申请,服务县项目办同意并报服务省项目办批准后,可在本省(区、市)范围内调整服务地,调整后报全国项目办备案。
服务岗位原则上不做跨省调整。
第二十一条志愿者服务期以《服务协议》明确的期限为准,如需调整的,按以下规定办理:服务期为1年的志愿者,可于服务期结束当年的2月底以前提出延期申请,经服务县项目办同意并报服务省项目办批准后,可延长1年服务期。
服务期为2年的志愿者,可于1年服务期结束当年的2月底以前提出缩短服务期申请,经服务县项目办同意并报服务省项目办批准后,可将服务期缩短为1年。
服务期调整情况报全国项目办备案。
服务期申请变更截止后,原则上不再变更服务期。
第二十二条服务期间,服务县项目办、服务单位按季度对志愿者工作进行总结和考核,考核结果作为年度考核依据。
对于2次季度考核不合格的志愿者,经服务省项目办批准,并报全国项目办备案后,服务县项目办可提前解除其服务协议,协议取消后将不享受相关优惠政策。
第二十三条服务期满后,志愿者应与服务单位做好交接工作(志愿者离开服务地时间由全国项目办统一规定),填写《志愿服务鉴定表》并提交服务工作总结报告。
《志愿服务鉴定表》经服务单位、服务县项目办填写考核意见后存入个人档案。
考核合格的,颁发《志愿服务鉴定书》(作为志愿者服务经历和就业、创业的证明),享受相关优惠政策;考核优秀的,予以表彰。
考核不合格的,不予发放《志愿服务鉴定书》,不享受相关优惠政策。
第二十四条因不可抗力或特殊原因,经服务县项目办、服务省项目办同意并报全国项目办批准,志愿者可提前终止服务,自其终止服务后下一月起停发生活补贴和交通补贴(第十七条第(三)款除外)。
第二十五条对第八、十六、十八、十九条提及的违约志愿者,经全国项目办核准后,进行如下处理:(一)解除服务协议,取消服务资格。
(二)停发生活补贴和交通补贴。
(三)不享受相关优惠政策。
(四)通报派出省及原毕业高校项目办。
(五)将有关事项记入其个人档案。
(六)追究相关责任。
第二十六条服务期间,志愿者如有违纪及违反有关规章制度的,视情节轻重按以下程序给予处分:(一)服务单位可建议服务县项目办给予志愿者相应处分。
(二)服务县项目办可给予志愿者警告、记过处分,处分结果报服务省项目办备案;服务县项目办可建议服务省项目办给予志愿者留用察看、开除处分。
(三)服务省项目办可给予志愿者留用察看、开除处分。
给予志愿者开除处分的,需报全国项目办核准。
(四)各级项目办在对志愿者进行处分时,必须实事求是,认真调查和取证,听取志愿者本人申诉。
处分材料一式七份,服务省项目办、派出省项目办、服务县项目办、服务单位、原毕业高校项目办、志愿者本人、存入志愿者个人档案各一份。
(五)志愿者受到处分后,可在接到处分通知后15个工作日内,向给予处分的项目办的上一级项目办提出复议,上一级项目办应在7个工作日内给予答复。
答复包括维持处分决定、撤销处分决定、变更处分决定。
(六)受到留用察看以下(含留用察看)处分的志愿者,如处分后三个月以上表现有显著进步或有重大立功表现的,经本人申请,提出处分的项目办可撤销其处分。
撤销处分的,处分材料不记入个人档案。
第二十七条志愿者在服务期间给服务单位或服务对象造成损害的,由此引发的民事责任由志愿者本人承担。
第二十八条志愿者在服务期间触犯刑律的,由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第二十九条本办法由全国项目办负责解释。
第三十条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