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省产权式酒店建设销售管理暂行规定
陵水高峰温泉度假区地块修建性详细规划

陵水县高峰温泉度假区GFWQ-43地块修建性详细规划第一章:总体规划设计阐明一、工程设计重要根据1、《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规划法》(2023年1月1日)2、《都市规划编制措施》(2023年4月1日)3、《都市建设用地分类与规划建设用地原则》(GB50137--2023)4、《都市居住区规划设计规范》(2023年)5、《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 50016--2023)6、《海南省旅游总体规划》7、《海南省城镇建设项目停车场(库)配建原则》(2023年)8、《海南省产权式酒店建设销售管理暂行规定》(2023年)9、《陵水县高峰温泉度假区控制性详细规划》(2023年)10、国家有关规范、地措施规及文献11、有关地形图及资料二、地理区位陵水黎族自治县位于海南岛旳东南部,东北与万宁市交界,西南与三亚市毗邻,西至西北与保亭县和琼中县接壤,东南濒临南海。
距海口市约240公里,距三亚市约80公里。
英州镇位于陵水黎族自治县南端,东部与隆广镇、新村镇接壤,西部与三亚市南田农场毗邻,北部隔廖次岭与保亭县旳六弓乡交界,南临南海。
全镇常年气候滋润,四季如春,东线国道和高速公路贯穿英州,在镇区设有高速公路出口,公路四通八达,交通十分以便。
本项目位于海南省陵水县英州镇,占地面积约27.63公顷。
东临英州大道,通过英州大道与南面旳G98海南环线高速公路相连,是通往三亚与海口旳重要通道,同步也连接项目与英州镇区。
本项目距离高速出口仅1.5公里,距离英州镇区仅2.5公里。
地块南侧为高峰温泉大道,可以连接223国道,两条现实状况市政道路可以满足项目未来旳交通出入需求。
三、用地现实状况分析1、自然条件用地区域属于热带海洋季风岛屿型气候,温度适中,降水充沛,日照充足。
2、基地现实状况基地现实状况大部分是荒地和草地,处在待于开发状态。
场地景观制高点是中间山体项端,景观视线良好。
3、地形地貌场地整体展现中间高四面低,山体四面地势较平缓。
最大高程点位于山体顶端,高程为57.85米,最低高程点位于英州大道与高峰温泉大道交汇处,高程为26.06米。
海南产权式酒店相关法律问题研究

海南产权式酒店相关法律问题研究[摘要]产权式酒店在我国最先兴起于海南省,最早出现的经营雏形可追溯至1993年,这一新兴经营模式不仅盘活了许多难以处置的烂尾楼,也使得很多经营不善的酒店将客房以房地产形式用以投资运作,同时在一定程度上满足了老百姓的投资需求。
然而,其具体的运作与所涉及的问题却引起了广泛的关注。
文章从法律角度,对产权式酒店经营中的各方主体及其之间的法律关系入手,分析其中存在的问题,并据此提出解决困难、完善管理的对策建议,以期能够透析这一经营模式的本质,并促进其发展。
[关键词]产权式酒店;法律关系;潜在问题;对策一、产权式酒店概述(一)产权式酒店的定义产权式酒店是以酒店的房间为单位,开发商将每间客房分割成独立产权(一般拥有产权证),分别出售给小业主。
小业主将客房委托酒店管理公司统一出租经营,并且享受酒店的经营利润分红或者是固定比例的投资回报,同时享有酒店管理公司赠送的一定时限的免费入住权。
①(二)产权式酒店的发展产权式酒店由“时权酒店”(timeshare hotel)演变而来,兴起于上世纪70年代,酒店向游客、中产家庭或企业集团出售在一定时期内使用酒店住宿或娱乐设施的权利,该权利可以转售、转让或者交换。
②经过长期的发展,产权式酒店又逐渐演化出两种类型:退休住宅及有限自用的投资型酒店公寓。
前者是一种所谓留后路的退休住房投资方式,后者则是本文所指的产权式酒店,是一种“分时度假+房产投资”的旅游地产。
二、产权式酒店中存在的法律问题(一)产权式酒店中法律关系产权式酒店经营模式中存在四方主体,或称四方利益集团。
一方为投资者,即购买酒店单个房间的“所有权人”;二是酒店管理者,即对酒店的经营进行管理的主体,其往往同时是酒店整体的所有权人,即开发商;三是消费者,即入住酒店的客户;四为政府有关部门。
第一层法律关系是存在于投资者与酒店管理者(开发商)之间的房屋买卖法律关系。
投资者与开发商签订房屋买卖合同,购买酒店中的一间或几间房,投资者由此而取得所购房间的所有权。
海南省人民政府关于促进房地产业转型发展的意见-琼府〔2015〕93号

海南省人民政府关于促进房地产业转型发展的意见正文:----------------------------------------------------------------------------------------------------------------------------------------------------海南省人民政府关于促进房地产业转型发展的意见琼府〔2015〕93号各市、县、自治县人民政府,省政府直属各单位:为进一步加强房地产业发展引导和管控,促进我省房地产业转型发展,现结合我省实际,提出以下意见。
一、明确思路目标,积极引导房地产业转型发展(一)发展思路。
围绕海南国际旅游岛建设目标,合理控制房地产开发规模,统筹优化房地产空间布局,积极调整房地产产品结构,科学安排房地产建设时序,促进房地产业提质增效、转型发展。
同时,充分发挥房地产业对其他产业的重要载体作用,形成房地产业与其他产业良性互动局面,促进全省经济社会持续健康发展。
(二)发展目标和重点。
以本岛长居型居住地产为基本、经营性房地产为主导,构建多元化、多层次的房地产产品供应体系与住房保障体系。
在适度发展公租房和商品住宅等长居型居住地产,满足本岛常住居民住房需求的基础上,鼓励发展分时度假(产权式酒店)、酒店式公寓、宾馆、酒店、写字楼、商业营业用房等以旅游度假或商业经营为目的的经营性房地产,实现与旅游、文体、健康、医疗等产业相融合,从单一产品向多元化产品转变。
力争到2020年末,全省商品住宅新开工面积占商品房新开工面积的比例不高于67%,房地产产品结构调整取得明显成效。
二、加强规划管控,统筹优化房地产业发展(三)强化“多规合一”,优化房地产空间布局。
省住房城乡建设、国土资源等部门要在全省“多规合一”改革中,统筹优化房地产空间布局。
北部海口、澄迈、文昌一体化发展区,综合发展居住、旅游、商业、办公、会展等各类房地产;南部三亚、陵水、乐东、保亭一体化发展区,重点发展与旅游、文体、健康、医疗、养生结合的房地产;东部地区重点发展以旅游、会展、医疗、养生为特色的房地产;中部地区严格控制房地产开发;西部地区重点发展产业配套与旅游度假相结合的房地产。
海口市产权式酒店管理暂行办法-办法

海口市产权式酒店管理暂行办法-办法海口市产权式酒店管理暂行办法-办法海口市产权式酒店管理暂行办法全文第一条为积极引导发展本市旅游房地产业,规范产权式酒店管理,根据《物权法》等法律法规以及《国务院关于推进海南国际旅游岛建设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发〔20xx〕44号)等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产权式酒店的规划、建设、销售、登记、经营等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产权式酒店,是指建设单位开发建设后将客房产权分割出售,酒店配套经营性用房及设施由建设单位或酒店产权人所有并由其统一经营管理的酒店。
本办法所称客房产权人,是指通过购买或受让等方式取得产权式酒店可分割转让客房产权的单位或个人。
本办法所称酒店产权人,是指基于开发建设或转让等方式取得除已分割进行销售的客房外酒店其他客房、配套用房及设施产权的单位或个人。
第四条市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简称市住建部门)负责产权式酒店的销售、房屋产权登记等管理工作。
市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负责产权式酒店的土地出让、土地登记等管理工作。
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负责产权式酒店的规划报建审批管理等工作。
市市政市容、工商、税务、旅游、公安、卫生、价格、环保、质监等相关行政主管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负责产权式酒店的相关管理工作。
第五条产权式酒店应当在旅游度假区、景观区、文化风景区和交通便利、配套设施完善的区域建设,开发用地应当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市规划和特定地区规划。
第六条开发建设产权式酒店项目,在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时应标明产权式酒店。
第七条商服用地、住宅用地、金融办公用地可兼容建设产权式酒店,用地性质和年限可以不变。
第八条产权式酒店应按不低于三星级酒店的标准进行规划、设计、建设及装修。
配套服务设施的建筑面积应占建筑总面积的16%以上。
产权式酒店交付使用前,应当由建设单位按建设的相应星级标准进行统一装修及配套设施建设并经工程质量、消防、规划、人防、园林、水务、环保等相关部门整体验收合格。
海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海南省会展业发展规划( 2015—2020年)的通知

海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海南省会展业发展规划( 2015—2020年)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海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公布日期】2015.10.08•【字号】琼府办[2015]198号•【施行日期】2015.10.08•【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城市建设正文海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海南省会展业发展规划( 2015—2020年)的通知琼府办[2015]198号各市、县、自治县人民政府,省政府直属各单位:《海南省会展业发展规划(2015—2020年)》已经省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海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2015年10月8日海南省会展业发展规划(2015—2020年)会展业是会议、展览、节庆、赛事等活动的总称。
《国务院关于推进海南国际旅游岛建设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发〔2009〕44号)要求海南省加快发展会展产业,积极招徕承办各种专题会议展览,优化会展业发展环境。
“十三五”时期是海南省会展业提升发展的关键时期,加快会展业发展,对于促进海南省提升现代服务业发展水平、加快产业结构调整、增强城市综合实力具有重要促进作用。
按照海南省“多规合一”的总体要求,在《海南省总体规划(2015--2030)》框架下,制定《海南省会展业发展规划(2015--2020)》(以下简称《规划》)。
《规划》是指导全省会展业发展的方向和目标,引导各市县、各部门、各会展企业充分发挥各自优势,促进会展业跨越式发展的行动纲领。
一、发展现状(一)取得的成就。
1.会议目的地优势凸显,经济效益不断增强。
近年来,我省会展业依托得天独厚的生态环境,丰富的旅游资源,享誉的博鳌亚洲论坛年会、中非合作圆桌会议、三亚国际数学论坛等重要会议,已经成为我省旅游业的重要支撑和旅游收入的重要来源。
据统计,全省会议参会人数最多的是2012年,100人以上的会议超过15000个,参会人数达330万人次,会议接待收入140多亿元,约占全省旅游收入的1/3;会议接待的过夜人数约1300万人次,约占全省旅游接待过夜人数的1/3。
办法之海口市产权式酒店管理暂行办法

办法之海口市产权式酒店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海口市产权式酒店的管理,保障业主和酒店经营者的合法权益,促进旅游业的健康发展,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海口市行政区域内产权式酒店的经营和管理活动。
第三条产权式酒店是指由多个业主共同拥有产权,由酒店经营者统一管理,提供住宿、餐饮、娱乐等服务的经营性场所。
第四条海口市旅游行政管理部门负责产权式酒店的行业管理和监督工作。
第二章产权式酒店的设立和登记第五条设立产权式酒店,应当符合国家和本市的旅游发展规划,满足消防安全、卫生、环保等要求。
第六条产权式酒店的业主应当依法取得产权,并按照规定办理产权登记。
第七条产权式酒店经营者应当依法办理营业执照,并在开业前向旅游行政管理部门备案。
第三章经营管理第八条产权式酒店经营者应当建立健全内部管理制度,确保服务质量和经营秩序。
第九条产权式酒店经营者应当与业主签订管理合同,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
第十条产权式酒店经营者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合理使用和管理业主的产权,不得擅自改变产权用途。
第十一条产权式酒店经营者应当依法纳税,接受税务部门的监督检查。
第四章业主权益保护第十二条业主有权按照合同约定,享受产权式酒店提供的服务和收益。
第十三条业主有权参与产权式酒店的管理决策,提出意见和建议。
第十四条业主有权监督产权式酒店经营者的经营活动,要求其公开经营情况。
第五章法律责任第十五条违反本办法规定,未办理相关手续擅自设立产权式酒店的,由旅游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并可处以罚款。
第十六条产权式酒店经营者违反本办法规定,损害业主合法权益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第十七条旅游行政管理部门工作人员在产权式酒店管理过程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的,依法追究责任。
第六章附则第十八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以上内容为示例性质,具体条款需要根据实际情况和法律法规进行调整和完善。
海南省建设厅、海南省发展与改革厅、海南省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印

海南省建设厅、海南省发展与改革厅、海南省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印发《海南省房地产交易秩序专项整治方案》的通知【法规类别】房地产交易与市场【发文字号】琼建住房[2006]233号【发布部门】海南省建设厅海南省发展与改革厅海南省工商行政管理局【发布日期】2006.10.30【实施日期】2006.10.30【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XP10海南省建设厅、海南省发展与改革厅、海南省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印发《海南省房地产交易秩序专项整治方案》的通知(琼建住房[2006]233号)各市、县、自治县房管局(所)、建设局、发改局(物价局)、工商局:为贯彻落实建设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员会、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关于进一步整顿规范房地产交易秩序的通知》(建住房[2006]166号)要求,我们制定了《海南省房地产交易秩序专项整治工作方案》,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海南省建设厅海南省发展与改革厅海南省工商行政管理局二○○六年十月三十日海南省房地产交易秩序专项整治工作方案按照《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建设部等部门关于调整住房供应结构稳定住房价格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6]37号)和《建设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员会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关于进一步整顿规范房地产交易秩序的通知》(建住房[2006]166号)的要求,现就房地产交易秩序专项整治活动制定本工作方案。
一、指导思想和原则(一)指导思想认真贯彻执行《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建设部等部门关于做好稳定住房价格工作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5]26号)、国办发[2006]37号和建住房[2006]166号文件,坚持整顿规范和健康发展并重,加强法治、标本兼治,综合治理。
严格市场准入和项目审批,加强市场监管,加大查处力度,规范市场秩序;完善法规和制度建设,建立责任追究制度,培育市场信用体系,切实维护群众合法权益,促进我省房地产市场健康发展。
(二)工作原则1.标本兼治,综合治理。
立足当前,着眼长远,综合运用经济、法律、行政等多种手段进行治理。
海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海南省产权式酒店建设销售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琼府办〔2016〕203号

海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海南省产权式酒店建设销售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正文:----------------------------------------------------------------------------------------------------------------------------------------------------海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海南省产权式酒店建设销售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琼府办〔2016〕203号各市、县、自治县人民政府,省政府直属有关单位:《海南省产权式酒店建设销售管理暂行规定》已经省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实施。
海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2016年8月23日海南省产权式酒店建设销售管理暂行规定第一条为规范产权式酒店建设销售管理,优化旅游房地产投资和消费环境,促进房地产市场持续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和《物业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省行政区域内产权式酒店的规划、建设、销售、不动产登记等管理活动,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本规定所称产权式酒店,是指由开发单位开发建设后将部分客房产权分割出售、配套经营性用房及设施由开发单位所有,自营或委托统一经营管理的酒店。
产权式酒店出售的客房数量可由各市县政府根据需要决定,但不得超过客房总数的70%。
所有客房由开发单位统一经营或委托统一经营,以保证酒店的完整性。
产权式酒店不同于商品住宅,属商业性质,用于商业经营活动。
本规定所称客房产权人,是指取得产权式酒店客房产权的单位或个人。
第四条各市县规划行政主管部门负责产权式酒店建设的规划许可工作。
各市县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产权式酒店建设的施工许可工作。
各市县房产管理部门负责产权式酒店客房的预(销)售许可工作。
各市县不动产登记机构负责产权式酒店的不动产权登记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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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南省产权式酒店建设销售管理暂行规定
第一条为规范产权式酒店建设销售管理,优化旅游房地产投资和消费环境,促进房地产市场持续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和《物业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省行政区域内产权式酒店的规划、建设、销售、不动产登记等管理活动,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本规定所称产权式酒店,是指由开发单位开发建设
后将部分客房产权分割出售、配套经营性用房及设施由开发单位所有,自营或委托统一经营管理的酒店。
产权式酒店出售的客房数量可由各市县政府根据需要决定,但不得超过客房总数的70%。
所有客房由开发单位统一经营或委托统一经营,以保证酒店的完整性。
产权式酒店不同于商品住宅,属商业性质,用于商业经营活动。
本规定所称客房产权人,是指取得产权式酒店客房产权的单位或个人。
第四条各市县规划行政主管部门负责产权式酒店建设的规划许可工作。
各市县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产权式酒店建设的施工许可工作。
各市县房产管理部门负责产权式酒店客房的预(销)售许可工作。
各市县不动产登记机构负责产权式酒店的不动产权登记工作。
第五条产权式酒店土地用途属于商服用地。
严禁借产权式酒店项目的名义在土地使用、规划设计、功能用途以及后续经营等方面变相开发商品住宅。
商品住宅用地土地使用权人申请将部分或全部商品住宅用地用于产权式酒店建设的,可以保持商品住宅用地用途不变,但产权式酒店用地评估价格高于商品住宅用地评估价格的,土地使用权人应补缴差额部分的土地出让金。
第六条开发建设产权式酒店项目,在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时应标明为产权式酒店。
产权式酒店项目必须严格按酒店的标准和要求进行规划、设计、建设及装修,且硬件配置水平不应低于《旅游饭店星级的划分与评定》(GB/T14308)中三星级旅游饭店的标准要求。
第七条门厅(或独立门厅)、大厅(酒店大堂)、外墙面、屋面露台、楼梯间(井)、电梯间(井)、电梯机房、过道、管道井、垃圾道、设备间、物业管理用房、值班警卫室等共用部位及设施属于产权式酒店中不可分割使用的共有部分。
餐饮用房、商场、会议用房、娱乐用房、文体用房、室内(外)游泳池、室内车库和车位等配套经营性用房及设施属于产权式酒店中的专有部分。
客房产权人可与开发单位约定以上部分(但不限于以上部分)的使用权。
第八条产权式酒店配套经营性用房及设施应与项目主体工程同步建设。
产权式酒店须完成法律法规规定的各项竣工验收合格后,方可交付使用,并报住房城乡建设部门备案。
第九条产权式酒店客房的预(销)售按照《城市商品房预售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令第131号)、《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令第88号)进行管理。
产权式酒店客房应按套、间等房屋基本单元进行预(销)售。
开发单位应按装修后的客房套内建筑面积计价预(销)售产权式酒店客房,不得按含有公摊面积的套型建筑面积计价预(销)售。
第十条产权式酒店客房预(销)售必须严格实行买卖合同网上签约及备案制度。
开发单位在预(销)售产权式酒店客房前应明确酒店经营方式,并将客房委托经营合同、投资回报、冷静期等相关信息予以公开披露。
开发单位应在销售现场张贴公布本规定,购房者须在认真阅读购房合同条款和规定后签订合同。
产权式酒店客房买卖合同应当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客房和共有部分翻新维护责任和费用承担、冷静期无条件退款等退出机制的约定、违约责任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规定的地役权合同的一般条款内容等。
海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和海南省工商行政管理局可根据产权式酒店相关管理过程中的实际需要,制定产权式酒店客房买卖合同范本。
第十一条开发单位不得将配套经营性用房及设施等专有部分分割进行销售、转让和抵押。
第十二条开发单位或委托经营公司、客房产权人应严格按照批准的规划开发、建设、装修、使用、经营和管理产权式酒店,不得擅自改变其用途、功能、结构和性质。
第十三条本规定发布前产权式酒店客房已分割销售的,符合本规定要求,依法办理不动产登记;不符合本规定,但经整改后符合本规定要求的,依法办理不动产登记。
本规定发布前,已经投入经营使用且未分割销售客房的酒店,或本规定发布后,在已投入经营使用的非产权式酒店的用地上进行客房扩建的,不适用本规定。
第十四条本规定具体应用中的问题由海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和海南省国土资源厅负责解释。
第十五条本规定自印发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