苏州市高层次人才享受社会保险有关待遇的实施细则
《苏州市高层次人才享受生活待遇暂行办法》

(一)具有中国国籍的引进人才,可不受出国前户籍所在地的限制,落户苏州,由公安机关简化程序,优先办理。
(二)愿意放弃外国国籍而申请加入或恢复中国国籍的,优先为其本人及随归、随迁的配偶和子女办理加入中国国籍并落户苏州手续,取消原“在苏州工作满一年,有固定住所”等前置条件。
第五条医疗
(一)引进人才享受医疗照顾待遇,在市区定点医疗保健单位享受绿色通道服务。
(二)引进人才可按规定在本市缴存和使用住房公积金。已达法定退休年龄的,缴存期限可延长至解除劳动合同为止。离开本市时,按规定办理住房公积金账户余额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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移或提取手续。用人单位可按引进人才的实际工资总额作为缴存基数。
(三)引进人才购房贷款的,在还贷期间可每年两次提取(或委托按月提取)住房公积金账户全部余额偿还贷款;未贷款的,自购房之日起三年内也可每年两次提取(或委托按月提取)住房公积金账户全部余额;租赁自住住房的,可每年两次提取住房公积金账户全部余额支付租金。
第十七条持有《苏州市海外人才居住证》,且符合本办法规定的高层次人才,可签注苏州市人才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印章,并享受本办法规定的生活待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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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八条苏州市人才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建立高层次人才数据库,供相关单位对照核查。服务卡遗失的,持卡人应及时办理挂失手续,并向所在地人才办或市有关部门提出补办申请。
第四章附则
第二十一条本办法由苏州市人才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会同相关部门解释,各职能部门根据本办法制定相应的实施细则。
第二十二条本办法自2010年7月1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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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题词:高层次人才生活待遇暂行办法通知
中共苏州市委办公室2010年6月28日印发
(共印:320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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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九条通关
苏州人才政策及苏州人才工作的经验做法

苏州人才政策及苏州人才工作的经验做法近年来,苏州市以高质量发展为目标,通过出台一系列人才政策吸引优秀人才,加速推进经济社会发展,取得了显著的成效。
下面详述苏州人才政策及苏州人才工作的经验做法。
一、苏州人才政策1. 人才引进政策苏州市实施人才引进计划,鼓励高层次人才入驻。
在苏州市投资创业或就业并缴纳社会保险的高层次人才,给予经济补贴、安家费等优惠待遇。
并且,苏州市推出的“6+1”人才引进政策,针对6个重点领域及1个示范区,实行人才引进专项补助、人才安居服务、高端人才保障等多项支持政策。
2. 人才培养政策苏州市注重人才培养,加大对高层次人才的经费支持力度,鼓励企业与高校、研究所等开展技术转化和技术创新项目,并为人才提供职称评定、科研项目申报等多项服务。
3. 人才服务政策苏州市构建完善的人才服务体系,包括建设人才公寓、提供人才公寓租赁补贴等优惠政策,免费为外来人才提供展厅、办公室等空间资源,同时还打造了苏州人才服务综合平台,方便人才查询政策、获得服务。
二、苏州人才工作经验做法1. 完善培养机制苏州市注重人才培养,构建完善的培养机制,建立起人才发展“晋升通道”,为人才提供广阔发展平台,让人才既能扩展自己的技能,也能为企业作出更多的贡献。
2. 加强政策宣传苏州市加强了对人才政策的宣传,采用多种方式提高人才对政策的知晓度。
例如,苏州市口碑苏州、媒体广告、人才招聘会等形式,全方位展示苏州的发展优势和人才政策,吸引更多的人才前来落户。
3. 创新人才招聘方式苏州市采取多种招聘方式,如网络招聘、校园招聘、专场招聘会、海外人才招聘等,每年举办数百场招聘活动,让更多的人才有机会了解苏州市的就业和创业机会。
总之,苏州市作为长三角城市群的重要成员之一,以一流的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和卓越的人才政策体系获得赞誉,不断提升自身发展水平和核心竞争力,向全球展现着一个充满机遇和发展前景的城市形象。
《苏州市高层次人才享受生活待遇暂行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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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条社保
(一)引进的外籍人才及其配偶、子女,凡与国内企业建立劳动关系或在国内创业的,在国家相关规定出台前,可按照《关于外国人、华侨和台港澳人员参加社会保险有关问题的通知》(苏劳社险„2005‟13号)规定参加企业所在地的养老保险、医疗保险和工伤保险,缴纳相应的社会保险费,并享受相应待遇。社会保险缴费年限以在中国实际缴纳各项社会保险费的年限为准。参保后,在国内流动的,按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转移接续办法处理;在领取基本养老保险待遇前与国内企业解除劳动关系并离境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当终止其社会保障关系,按参保职工出国(境)定居办法,将其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储存额和基本医疗保险个人账户实际结余额一次性支付给本人。
第十九条有下列情况之一的,注销其姑苏英才服务卡,不再享受本办法规定的生活待遇:
(一)因违法犯罪受到处罚造成严重社会影响的;
(二)在申报各类人才计划和科技项目,以及从事科学研究中,存在弄虚作假的;
(三)因个人原因或工作变动不在苏州工作的;
(四)其他应当予以注销的情形。
第二十条本办法明确的高层次人才生活待遇,按照属地原则,由所在地区职能部门提供相应服务。
第十条配偶安置
(一)引进人才配偶一同来苏并愿意在本市就业的,由用人单位妥善安排工作。暂时无法安排的,用人单位可参照本单位人员平均工资水平,以适当方式为其发放生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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补贴。
(二)用人单位安置就业有困难的,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积极帮助推荐就业,人事档案免费挂靠当地人才服务机构。
第十一条子女入学
(一)引进人才子女接受小学和初中教育,由教育部门就地安排入学,并享受免费义务教育待遇。
苏州引进紧缺高层次人才资助办法试行

苏州市引进紧缺高层次人才资助办法(试行)苏办发…2005‟70号各市、区委和人民政府,苏州工业园区、苏州高新区工委和管委会;市委各部委办局,市各委办局(公司),市各人民团体,各大专院校和直属单位:为深入实施人才强市战略,进一步优化引才环境,加大对高层次人才的引进力度,加快推进我市城市化、新型工业化进程,根据中共苏州市委、苏州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人才工作的意见》(苏发[2003]36号)的文件精神,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资助对象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各类紧缺高层次人才来苏工作可申请政府资助:1.中国科学院院士、中国工程院院士;2.国家级重点学科、重点实验室、工程技术研究中心的学科、学术技术带头人;3.国家有突出贡献的中青年专家;4.获国家科学技术奖一等奖、二等奖项目的主要完成人,或条件相当的其他优秀高层次人才;5.具有硕士研究生学历或学位,引进后承担市重点项目、重点学科或重点实验室建设的领军人才,或有自主知识产权来苏进行合作研究或实施成果转化的创新型科技研发人才;6.具有博士研究生学历或学位,或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年龄在40周岁及以下,且为我市急需的紧缺专业人才;7.具有硕士研究生学历或学位,年龄35周岁及以下,且为我市急需的紧缺专业人才;8.聘请参与苏州市社会经济发展重大项目建设,且在苏实际工作时间累计6个月以上的专家学者。
第二条资助标准1.对引进符合第一条第一类对象,政府给予100万元的安家补贴;2.对引进符合第一条第二至第四类对象,政府给予50万元的安家补贴;3.对引进符合第一条第五类对象,政府给予20万元的安家补贴;4.对引进符合第一条第六类对象,政府给予10万元的安家补贴;5.对引进符合第一条第七类对象,政府给予5万元的安家补贴;6.对符合本办法第一条第八类对象的资助标准,根据聘请社会同类人员平均薪资水平及聘用期限等具体情况确定。
第三条资助方式1.对于第一条第一至七类资助对象,资助经费原则上用于补贴在苏购买自住房,分五年等额逐年发放;2.对于第一条第八类对象的资助,主要用于生活补贴,拨付方式根据具体情况确定。
苏州市人民政府关于调整人才落户相关政策的通知-苏府规字〔2020〕4号

苏州市人民政府关于调整人才落户相关政策的通知正文:----------------------------------------------------------------------------------------------------------------------------------------------------苏州市人民政府关于调整人才落户相关政策的通知苏府规字〔2020〕4号各市、区人民政府,苏州工业园区、苏州高新区管委会;市各委办局,各大专院校和直属单位:为进一步抢抓长三角区域一体化、江苏自贸区苏州片区等国家战略叠加机遇,加快构筑人才竞争发展新优势,奋力推动苏州高质量发展走在最前列,市政府决定对人才落户相关政策进行调整。
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有来苏就业意愿并符合以下条件之一的人员,在人事档案转入后可申请办理落户:(一)在国(境)外取得学士及以上学位并取得国家教育部学历学位认证的留学人员;(二)具有全日制本科学历及学士学位以上人员;(三)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职称的人员。
以上人员中博士研究生、正高级专业技术职称人员年龄不超过55周岁,硕士研究生、副高级专业技术职称人员年龄不超过50周岁,本科学历人员年龄不超过45周岁。
二、在苏就业并按规定缴纳社会保险的以下人员,在人事档案转入后可申请办理落户:(一)具有硕士研究生学历或硕士学位及以上(含留学人员)、高级专业技术职称、国家职业资格(职业技能等级)一级条件之一的人员;(二)具有本科学历(含留学人员)、中级专业技术职称、国家职业资格(职业技能等级)二级条件之一的人员,年龄不超过45周岁。
以上人员如符合本通知第一条规定的条件,可按该条件申请办理落户。
三、具有大专学历或国家职业资格(职业技能等级)三级,年龄不超过35周岁,在苏稳定就业并在申报单位连续缴纳(不含补缴)社会保险6个月以上的人员,在人事档案转入后可申请办理落户。
四、申请及办理符合第一条规定的人员,由本人到合法稳定住所所在地的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办理。
中共苏州市委办公室、苏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苏州市人才开发资金管理使用办法》的通知

中共苏州市委办公室、苏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苏州市人才开发资金管理使用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苏州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9.04.09•【字号】苏办发[2009]20号•【施行日期】2009.04.09•【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财政综合规定正文中共苏州市委办公室、苏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苏州市人才开发资金管理使用办法》的通知(苏办发〔2009〕20号)各市、区委和人民政府,苏州工业园区、苏州高新区、太仓港口工委和管委会;市委各部委办局,市各委办局,市各人民团体,各大专院校和直属单位:经市委、市政府领导同意,现将市人才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市财政局制定的《苏州市人才开发资金管理使用办法》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中共苏州市委办公室苏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2009年4月9日苏州市人才开发资金管理使用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根据中共苏州市委、苏州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人才工作的意见》(苏发〔2003〕36号),设立苏州市人才开发资金。
为管理使用好人才开发资金,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人才开发资金是政府引导型资金,旨在通过资金资助,引进和培育各类高层次人才,进一步优化人才发展环境,为苏州经济和社会发展提供智力支持和人才保证。
第三条人才开发资金由人才开发基础资金、人才培育专项资金、人才引进专项资金构成,以市财政拨款为主,接受社会捐赠,由苏州市人才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以下简称市人才办)会同市财政局共同管理。
第二章使用范围第四条人才开发资金主要用于高层次人才培养、引进、激励及人才资源开发研究等。
第五条人才开发资金的使用范围包括:(一)高层次人才和研发团队的引进、培养、服务资助;(二)专业技术人才、企业经营管理人才、农村实用人才、高技能人才、社会工作人才的培养资助;(三)县处级党政人才和后备人才的培养资助;(四)表彰奖励人才工作取得显著成绩的地区、单位,对人才工作有突出贡献的个人,以及为苏州经济社会发展作出突出贡献、取得显著成就的各类人才;(五)各类高层次学术活动资助和人才开发课题研究资助;(六)市人才工作领导小组确定的其它项目资助。
苏州工业园区吸引高层次和紧缺人才的优惠政策意见汇总

《苏州工业园区吸引高层次和紧缺人才的优惠政策意见》(苏园工【2006】136号)为加快引进高层次人才和紧缺人才,积极推进园区科技跨越、服务业倍增、制造业升级战略,根据省、市有关规定,对苏州工业园区近期吸引高层次人才和紧缺人才提出如下意见:一、购房补贴1 、中国科学院院士、中国工程院院士,可给予150 万元左右的购房补贴。
2 、国家级重点学科、重点实验室、工程技术研究中心的学科、学术技术带头人;国家有突出贡献的中青年专家;获国家科学技术奖一等奖、二等奖项目的第一、第二完成人,或条件相当的其他优秀高层次人才,可给予70 万元左右的购房补贴。
3 、具有硕士研究生及以上学历,引进后承担重点项目、重点学科或省部级以上重点实验室建设的领军人才,或有自主知识产权来园区进行合作研究或实施成果转化的创新型科技研发人才,可给予30 万元左右的购房补贴。
4 、博士后分站的博士后,出站后留在园区工作的,可给予不少于10 万元的购房补贴。
5 、具有硕士研究生及以上学历,引进后担任园区关键行业关键岗位的紧缺专业高层次技术人才,可给予10-20 万元的购房补贴。
对研发机构、软件及集成电路设计、动漫游戏、生物科技、风险投资等紧缺专业高层次人才可就高补贴。
二、优惠租房初进园区工作的本科以上紧缺专业人才,经批准,一般在三年内可租住政府提供的廉租金住房。
三、薪酬补贴1 、经管委会有关部门认定的区内研发机构、软件企业、生物科技企业、动漫企业、科技服务业企业等需扶持的高科技成长型企业、外地高等院校及科研院所中,从区外引进的具有本科以上学历或中级以上职称的紧缺专业人才,经批准在三年内可给予每月1000—3000 元的薪酬补贴。
2 、政府机关或国有企事业单位引进的紧缺高层次人才,其薪资水平可不受现有政策限制,根据具体情况,一事一议。
3 、园区高科技成长型企业、高等院校、科研单位中,签订三年以上正式合同的具有硕士以上学历的紧缺专业人才,自本意见实施后在园区首次购房的,经批准可按本人实际工资额缴交园区公积金。
苏州市人民政府印发关于支持高等院校、科研院所引进高层次人才的实施办法的通知

苏州市人民政府印发关于支持高等院校、科研院所引进高层次人才的实施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苏州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7.12.22•【字号】苏府〔2017〕168号•【施行日期】2017.12.22•【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科研机构与科技人员正文苏州市人民政府印发关于支持高等院校、科研院所引进高层次人才的实施办法的通知苏府〔2017〕168号各市、区人民政府,苏州工业园区、苏州高新区、太仓港口管委会;市各委办局,各直属单位:《关于支持高等院校、科研院所引进高层次人才的实施办法》已经市政府第25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组织实施。
苏州市人民政府2017年12月22日关于支持高等院校、科研院所引进高层次人才的实施办法为全面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大精神,深入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和人才优先发展战略,充分发挥高等院校、科研院所在人才集聚、科技创新中的“桥头堡”功能,促进人才链、创新链与产业链的深度融合,根据中共苏州市委、苏州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推进人才优先发展的若干措施》(苏委发〔2016〕28号)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本办法旨在按照“世界前沿、国内一流、苏州紧缺”的原则,通过集成校(院)地政策,重点支持在苏高等院校、科研院所引进高层次人才,建设与苏州发展需求相匹配的若干优势学科群,大力推动校(院)地协同创新,为苏州“两聚一高”新实践提供坚强的人才保障和智力支撑。
第二条本办法所支持的高等院校、科研院所,是指在苏州市域范围内注册登记,具有独立法人资格,从事教育、科研的各类普通高等院校、科研院所。
部省属、外地高等院校、科研院所在苏设立的独立法人、独立运作的分支机构,经认定后也可纳入支持范围。
第三条本办法由苏州市人才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会同苏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组织实施。
第二章申报范围和对象第四条本办法主要支持高等院校、科研院所引进一批站在世界创新前沿、具有重大影响力的顶尖型人才,能够引领学科发展、带动原始创新的领军型人才,以及富有创新精神、行业急需紧缺的骨干型青年人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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苏州市高层次人才享受社会保险有关待遇的实施细则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
•【公布日期】2011.03.22
•【字号】苏人保规[2011]11号
•【施行日期】2011.03.22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保险
正文
苏州市高层次人才享受社会保险有关待遇的实施细则
(苏人保规[2011]11号)
各有关单位:
为贯彻市委、市政府关于进一步实施人才强市,加快推进“三区三城”和创新型城市建设战略决策,营造有利于高层次创新创业人才的良好生活环境,根据《关于进一步推进姑苏人才计划的若干意见》(苏发[2010]20号)、《苏州市高层次人才享受生活待遇的暂行办法》(苏办发[2010]58号)精神,就高层次人才享受社会保险有关待遇,制定本实施细则。
一、范围对象
本规定适用对象为在职的:
(一)中国科学院院士、中国工程院院士;
(二)国家千人计划、省高层次创新创业人才计划人才;
(三)苏州杰出人才奖及提名奖、创新创业市长奖获得者;
(四)姑苏人才计划资助的创新创业领军人才、文化产业领军人才、教育名家、卫生领军人才和旅游领军人才;
(五)其他有突出贡献的人才。
二、有关待遇
(一)养老保险方面
1、引进的外籍人才及其配偶、子女,凡与国内企业建立劳动关系或在国内创业的,在国家相关规定出台前,可按照《关于外国人、华侨和台港澳人员参加社会保险有关问题的通知》(苏劳社险[2005]13号)规定参加企业所在地的养老保险、医疗保险和工伤保险,缴纳相应的社会保险费,并享受相应待遇。
社会保险缴费年限以在中国实际缴纳各项社会保险费的年限为准。
参保后,在国内流动的,按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转移接续办法处理;在领取基本养老保险待遇前与国内企业解除劳动关系并离境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当终止其社会保障关系,按参保职工出国(境)定居办法,将其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储存额和基本医疗保险个人账户实际结余额一次性支付给本人。
2、按照规定建立企业年金的用人单位,可对引进人才作重点倾斜,提高其企业年金单位缴费额度;尚未建立企业年金的用人单位,可对本单位的引进人才单独拟定、报备、实施年金方案。
同时,用人单位也可以为其办理商业补充保险。
3、事业单位引进距法定退休年龄十年内(男50周岁以上、女45周岁以上)的人才,可列入事业单位编制,根据《关于市区全额差额拨款事业单位新进人员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意见》(苏府[2003]165号)参加事业单位养老保险。
经用人单位申请,工作所在地政府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审核同意,聘用因自费出国留学按自动离职处理的中国籍海外回国人才,出国前后工龄可合并计算。
4、引进人才达到退休年龄时,参加企业职工养老保险累计缴费不足15年的,可由用人单位一次性补缴不足年限。
(二)医疗保险方面
1、门诊待遇:第一、二、三、四类高层次人才门诊个人账户每人每年分别增加2000元、1500元、1000元和800元。
2、住院待遇:第一、二、三、四类高层次人才住院产生的医疗保险目录范围内的自负医疗费用分别享受100%、 90%、75%和50%补助。
3、第五类高层次人才按照对应级别确定待遇等次。
三、实施办法
1、凡符合条件的高层次人才,请登录姑苏人才计划服务网
()或苏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网(),下载并填写《苏州市高层次人才社会保险待遇申报表》,同时提供本人身份证、卡、相关证书的原件及复印件,以及二张一寸免冠近照,在正常工作日时,由所在单位报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以下简称“人社局”)人才开发处审核并办理相关手续。
用人单位新录用以上人员的,应按照《劳动合同法》的规定签订劳动合同,缴纳社会保险费,并及时到市人社局人才开发处办理申报手续。
2、每年增记的医疗保险个人账户金额,由市社会保险基金管理中心(以下简称市社保中心)根据市人社局人才开发处确认的名单,于每年4月1日医疗保险个人账户年度更新时予以一次性增记。
对用人单位新录用的高层次人才,从办结相关手续后次年度起予以增记。
3、高层次人才的住院医疗费用补助金按年发放。
市社保中心根据市人社局人才开发处确认的名单,于每年1月份,按照高层次人才上年1月1日至12月31日期间持《社会保险卡》发生的住院医疗费用情况,确定其应补助金额。
市人社局人才开发处委托银行开立补助金存单后,发放至高层次人才。
4、市人社局人才开发处分别于每年12月31日、3月5日将高层次人才名单及相关基本信息,送交市社保中心,分别用于住院医疗补助金的计算及门诊个人账户金额的增记。
四、其他规定
1、第五类人才申报享受社会保险有关待遇的,由所在单位提出申请,填报《苏州市高层次人才社会保险待遇申报表》,报市人社局人才开发处,由人才开发处对其资格进行审核后,确定待遇等次,报市人才办主任会议同意后执行。
2、特殊情况按照一事一议原则,报经市人才办主任会议同意后参照第五类人才执行。
3、高层次人才未在统筹区正常缴纳社会保险费的,不享受高层次人才社会保险相关待遇。
五、附则
1、市人社局人才开发处负责高层次人才的申报受理、资格审核工作,并建立高层次人才数据库,对高层次人才基本信息实施动态管理。
负责协调相关部门做好服务工作
2、本规定实施范围为市区社会保险统筹区,按现行财政体制分级承担,相关资金在各级人才开发资金中安排。
其中医保个人账户增记金额,由市人社局于每年3月5日前划拨至市社保中心。
3、高层次人才已享受住院医疗补助的医疗费用自负部分,不重复享受年度医疗救助待遇。
4、本规定自发文之日起执行。
5、各市、吴中区、相城区及苏州工业园区可根据本规定,结合当地另行制定实施办法。
6、本规定由苏州市人社局负责解释。
附件:《苏州市高层次人才社会保险待遇申报表》(略)
苏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苏州市财政局
二○一一年三月二十二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