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工影响天气安全管理规定(通用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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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工影响天气安全管理制度

人工影响天气安全管理制度
责任认定
根据事故调查结果,对相关责任人进行责任认 定。
3
处理措施
对责任人进行相应的处罚,涉及刑事责任的移 交司法机关处理。
整改与预防措施
整改措施
针对事故原因,制定并实施具体的整改措施。
预防措施
通过事故教训,完善安全管理制度,加强人员培训,提高安全 意识。
监督与检查
定期对整改措施的落实情况进行监督和检查,确保整改效果。
背景
随着科学技术的发展,人工影响天气技术逐渐成熟,应用领域不断扩大。为 了确保人工影响天气活动的安全、规范和有效,需要建立相应的管理制度。
适用范围
• 本制度适用于全国范围内的人工影响天气活动,包括人 工增雨、人工防雹、人工消雾等。
定义与术语
人工影响天气
人工增雨
指利用气象科技手段,对局部大气的物理、 化学过程进行人工影响,以达到防灾减灾、 服务经济社会的目的。
在作业前对作业人员进行安全教育和培训, 确保作业人员具备必要的安全意识和技能。
严格遵守人工影响天气安全管理制度,执行 相关政策、规定和标准。
加强人工影响天气作业设备的维护和检修, 确保设备安全可靠。
人员培训与资质要求
对从事人工影响天气作业的人员进行专业培训,经考核合格后取得相应的资格证 书。
对取得资格证书的人员进行定期复训和考核,确保其具备必要的专业知识和技能 。
安全防范措施
制定安全防范方案,包括防雷 、防火、防静电等措施。
配备安全设施和器材,如消防 器材、应急照明等。
建立应急救援队伍,制定应急 预案,开展应急演练。
作业现场管理
划定作业现场的安全区域,设 置安全警示标志和警戒线。
要求作业人员佩戴防护装备, 如防护服、安全帽等。

人工影响天气安全管理制度

人工影响天气安全管理制度

人工影响天气安全管理制度
人工影响天气是指通过人工手段改变大气中的物理或化学条件,从而影响天气或气候的行为。

根据国际公约,人类不能进行无谓、恶意的天气干预活动,以避免对环境和人类社会产生不可预知的负面影响。

为了确保人工影响天气的安全管理,需要建立相应的制度和规范。

以下是一些可能的安全管理措施:
1. 国际协作:制定国际准则和协议,规范人工影响天气活动。

各国应加强合作,共同制定监测、报告和评估的标准和方法。

2. 许可与执照:任何进行人工影响天气活动的组织或个人应获得相应的许可或执照。

该许可或执照应设有严格的规则和标准,并需要定期更新和审查。

3. 监测与评估:建立完善的监测系统,对人工影响天气的活动进行实时监测和评估。

监测应包括地面观测、气象雷达、卫星遥感等多种手段,以获得准确和全面的数据。

4. 风险分析和评估:在进行人工影响天气之前,应进行详细的风险分析和评估,评估可能的不良影响和副作用,并制定相应的应对措施。

5. 公众参与:增加公众参与的机会,提供相关信息和教育,以便公众了解人工影响天气的潜在风险和影响,并提供反馈意见。

6. 增强科学研究:加强对人工影响天气技术和方法的科学研究,提高其安全性和可行性,并及时更新制度和规范。

通过上述安全管理措施,可以最大程度地减少人工影响天气活动可能带来的风险和负面影响,并确保其在可控范围内进行。

同时,还需要进行全球合作,加强监测和信息共享,共同应对全球气候挑战。

人工影响天气安全管理制度

人工影响天气安全管理制度

人工影响天气安全管理制度靖安县人工影响天气安全管理制度为加强人工影响天气安全管理工作,保障人民生命财产和社会公共安全,依据《中国人民共和国气象法》和《人工影响天气管理条例》,特制定本规定。

一、展人工影响天气工作,必须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工影响天气条例》的规定,履行报批手续,方可进行。

二、凡从事人工影响天气工作的人员,特别是直接接触武器、弹药的人员,必须经过严格审查,参与该项工作的人员应具有初中以上文化程度,思想品德好,责任心强,安全意识浓,并要经过严格的高炮技术、气象知识、通信常识、航空管制有关规定的培训和安全教育。

经过市级考核,取得作业上岗证书者才能上岗作业,严禁无证人员上岗作业。

三、严禁将炮弹和火药混存、混放和同车运输。

运输弹药时,必须持公安部门出具的准运证,方可由专人专车运送。

运输过程中必须用帆布覆盖好。

装车高不超过箱板,车上严禁吸烟和玩火。

途中不准在闹市区和人多处停留。

装车时注意将炮弹轴线方向与行进方向垂直。

四、严格履行弹药出入库手续。

出入库时要详细清点、登记和签字。

如果发现帐目不符,应立即报告,并迅速查明原因,妥善处理。

弹药库房要保持干燥、通风、防潮、防爆,切实抓好防火、防盗、防丢、防锈蚀工作。

凡因工作失职,造成弹药丢失和被盗,应严肃处理。

情节严重的,要追究直接责任者和有关领导责任。

弹药存放库,无关人员严禁接近,有关人员进入库房切忌携带引火物,库房周围严禁燃放鞭炮。

五、在人工影响天气作业中,必须牢固树立安全第一的思想,自觉把好安全关。

六、全面落实各项安全责任人制度。

做到人影工作各个环节的安全有人负责。

七、执行定期安全检查制度。

定期对高炮、火箭弹药等各方面进行安全检查,做到旬小查、月大查,及时排除安全隐患。

县人工影响天气管理办法

县人工影响天气管理办法

县人工影响天气管理办法为了确保县人工影响天气管理工作顺利进行,保障公众生命财产安全,促进可持续发展,特制定县人工影响天气管理办法,以规范相关工作的组织实施。

一、管理机构:设立县人工影响天气管理委员会,负责县范围内人工影响天气的组织、协调、监督和管理工作。

委员会成员由相关部门和专家组成,主要包括气象部门、环保部门、农业部门、交通部门、水利部门等。

二、审批程序:1. 人工影响天气活动应提前向县人工影响天气管理委员会申请,提交详细的实施方案和风险评估报告。

2. 委员会组织专家对实施方案进行评审,并确定是否批准该活动。

3. 批准后,申请人应签署保证书,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三、人工影响天气活动的禁止事项:1. 未经批准,禁止进行任何形式的人工影响天气活动。

2. 对生态环境造成严重污染或破坏的活动禁止进行。

3. 严禁利用人工影响天气手段从事非法活动或危害国家安全的行为。

四、安全防范措施:1. 人工影响天气活动应遵循科学规划,确保安全可控。

2. 相关操作人员必须经过专业培训,并持有相关资质证书。

3. 活动过程中应建立完善的监测预警机制,及时应对各类安全风险。

五、环境保护:1. 人工影响天气活动应符合环境保护要求,减少对生态环境的不良影响。

2. 监测人工影响天气活动的排放物,采取必要的减排措施,防止空气、土壤或水源的污染。

六、信息公开与宣传:1. 建立县人工影响天气管理信息公开平台,向公众透明、公正地公示人工影响天气活动的相关信息。

2. 加强对人工影响天气知识的推广宣传,提高公众的科学素质和防灾减灾意识。

七、违规处罚:1. 对未经批准擅自进行人工影响天气活动的,责令停止活动,并依法处以相应的行政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2. 对违规排放物超过环境保护标准的,责令整改并处罚款。

3. 对使用虚假信息进行欺骗或从事非法活动的,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以上管理办法将有助于规范县人工影响天气管理工作,确保该项活动在安全、环保和科学的前提下进行,为县域经济社会发展提供有力支撑。

人工影响天气工作规定

人工影响天气工作规定

人工影响天气工作规定第一条为了加强对人工影响天气工作的管理,有效地防御和减轻气象灾害,根据《省气象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人工影响天气活动,应当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人工影响天气,是指为避免或者减轻气象灾害,合理利用气候资源,在适当条件下通过科技手段对局部大气的物理、化学过程进行人工影响,实现增雨雪、防雹、消雨、消雾、防霜等目的的活动。

第四条人工影响天气工作实行统一规划、分级管理,确保安全、有效应对、依靠科学、规范运作的原则。

第五条人工影响天气工作按照作业规模和影响范围,在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的领导和协调下,由气象主管机构组织实施和指导管理。

财政、公安、农业、林业、水利、民政、安全生产监督等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配合气象主管机构做好人工影响天气工作。

第六条政府鼓励和支持人工影响天气科学技术研究,推广使用先进技术。

县级以上气象主管机构应当组织有关部门及专家对人工影响天气作业的效果进行评估。

各级人民政府对人工影响天气工作中做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应给予奖励。

第七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加强对人工影响天气工作的领导,成立由有关部门组成的人工影响天气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同级气象主管机构。

工作所需的人员应当列入地方事业编制,所需经费列入同级人民政府财政预算。

第八条作业地气象台站应及时无偿提供实施人工影响天气所需的气象探测资料、情报、预报。

做好灾害性、关键性、转折性天气和增雨防雹气象服务,为防灾减灾提供准确及时的气象信息。

农业、水利、林业等有关部门要及时无偿提供实施人工影响天气作业、科研所需的灾情、水文、火情等资料。

第九条各级人工影响天气办公室要建立健全人工影响天气工作档案,做到档案完整、准确、系统,确保档案安全和有效利用。

第十条从事人工影响天气工作的组织应当符合省级气象主管机构规定的条件,获取资质证后方可实施作业。

未经批准,不得擅自开展人工影响天气活动。

山西省人工影响天气管理条例

山西省人工影响天气管理条例

山西省人工影响天气管理条例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山西省人大及其常委会•【公布日期】2024.11.22•【字号】山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41号•【施行日期】2025.01.01•【效力等级】省级地方性法规•【时效性】尚未生效•【主题分类】气象综合规定正文山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四十一号)《山西省人工影响天气管理条例》已由山西省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五次会议于2024年11月22日通过,现予公布,自2025年1月1日起施行。

山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2024年11月22日山西省人工影响天气管理条例(2024年11月22日山西省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五次会议通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和加强人工影响天气工作,促进经济社会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气象法》、《人工影响天气管理条例》等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人工影响天气活动,适用本条例。

本条例所称人工影响天气,是指为避免或者减轻气象灾害,合理利用气候资源,在适当条件下通过科技手段对局部大气的物理、化学过程进行人工影响,实现增雨雪、防雹、消雨、消雾、防霜等目的的活动。

第三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人工影响天气工作的领导,建立健全工作协调机制,研究解决重大问题,将人工影响天气工作纳入本级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所需经费列入本级财政预算。

乡、镇人民政府和街道办事处应当配合做好人工影响天气相关工作。

第四条县级以上气象主管机构在同级人民政府的领导和协调下,负责组织实施和指导管理本行政区域内的人工影响天气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发展改革、科学技术、工业和信息化、公安、财政、自然资源、生态环境、交通运输、水行政、农业农村、应急管理、广播电视、林业和草原等部门以及通信、民航和飞行管制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人工影响天气相关工作。

第五条鼓励和支持人工影响天气科学研究和先进技术的推广应用。

人工影响天气安全管理规定模版(三篇)

人工影响天气安全管理规定模版(三篇)

人工影响天气安全管理规定模版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对人工影响天气的管理,确保人工影响天气活动的安全和可持续发展,维护社会公共安全和人民群众的身体健康,制定本管理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在我国领土范围内从事人工影响天气活动的组织和个人。

第三条人工影响天气活动应遵守法律法规和相关政策,按照科学、安全、有效、合理的原则开展活动。

第四条国家有关部门负责对人工影响天气活动进行指导和管理,省级及以上地方政府有关部门负责具体实施。

第二章人工影响天气安全管理要求第五条人工影响天气活动应具备相应的技术和设备,并经过相关部门的批准。

第六条人工影响天气活动应根据实际需要,制定详细的操作方案,明确任务目标、方式方法、时间地点等要素。

第七条人工影响天气活动前,应进行充分的风险评估,确定安全措施,并与相关部门进行协调与沟通。

第八条在进行人工影响天气活动时,应建立安全保障系统,做好现场管理和应急处理准备。

第九条在人工影响天气活动过程中,应配备专业技术人员进行现场监测和数据收集,确保活动的准确性和安全性。

第十条人工影响天气活动实施后,应及时进行效果评估和数据统计,提炼经验教训,不断完善活动的管理和操作。

第三章监督与管理第十一条国家有关部门应加强对人工影响天气活动的监督和管理,定期进行检查和评估,发现问题及时纠正。

第十二条对于违反本管理规定的人工影响天气活动,相关部门有权采取相应的处罚和措施,包括但不限于警告、罚款、停止活动等。

第十三条对于造成人员伤亡、财产损失等事故的人工影响天气活动,相关部门应追究责任,进行调查处理,并依法追求法律责任。

第十四条组织和个人应积极配合相关部门的监督和检查工作,提供真实、准确的相关资料和信息。

第四章附则第十五条本管理规定自颁布之日起实行,以往存在的人工影响天气活动应在规定的时限内进行合规整改。

第十六条对于已经取得相关资质并从事人工影响天气活动的组织,应在一年内进行审核和审批,并按规定进行备案。

第十七条本管理规定的解释权归国家有关部门所有,如有需要,可根据实际情况进行调整和修改。

人工影响天气安全管理规定(5篇)

人工影响天气安全管理规定(5篇)

人工影响天气安全管理规定第一条为加强人工影响天气安全管理工作,保障人民生命财产和社会公共安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气象法》和《人工影响天气管理条例》,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人工影响天气活动的安全管理。

第三条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气象主管机构应当制定从事人工影响天气作业单位的资格条件及审批程序,并定期对取得作业资格的单位进行审验。

对未通过审验的作业单位,应取消其作业资格。

第四条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气象主管机构应当建立人工影响天气作业人员培训、考核、持证上岗制度,规范培训的组织形式、培训内容和教材、培训时间、考核程序、上岗证审批程序,并建立作业人员档案。

培训内容应包括:有关法律、法规和规定,作业业务规范,作业装备、仪器操作技能和安全注意事项;基本气象知识。

上岗证应注明作业人员姓名、性别、出生日期、职务、发证日期等,并附本人照片。

对于已取得上岗证的作业人员,每年应在作业期前进行培训、考核和上岗证年度注册,未通过考核的,取消其上岗证。

作业人员培训经费,应纳入各级人工影响天气工作经费预算之中。

作业人员应享有人身安全保险。

禁止无上岗证和未经过上岗证年度注册的人员上岗作业。

第五条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气象主管机构应当建立高炮、火箭发射架等作业装备的年检制度,规范年检的组织形式,建立、健全作业装备档案,按照有关的技术要求,采用专用检测设备进行定量检测;对检测合格的作业装备,给予年检合格证。

禁止使用未取得年检合格证的人工影响天气作业装备。

第六条高炮、火箭作业站点的布设,应当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航空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飞行基本规则》以及____气象主管机构业务规范的有关规定。

经批准的作业站点,必须调查和掌握高炮、火箭射程范围内的城镇、厂矿企业、村庄等人口稠密区的分布情况,绘制安全射界图。

作业时,高炮、火箭的发射方向和角度应避开上述地点,减少意外事故的发生。

第七条存放高炮、火箭的作业站点必须建设专用库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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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工影响天气安全管理规定(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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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afety management is an important part of production management. Safety and production are in
the implementation process
人工影响天气安全管理规定(通用版)
第一条为加强人工影响天气安全管理工作,保障人民生命财产和社会公共安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气象法》和《人工影响天气管理条例》,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人工影响天气活动的安全管理。

第三条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气象主管机构应当制定从事人工影响天气作业单位的资格条件及审批程序,并定期对取得作业资格的单位进行审验。

对未通过审验的作业单位,应取消其作业资格。

第四条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气象主管机构应当建立人工影响天气作业人员培训、考核、持证上岗制度,规范培训的组织形式、培训内容和教材、培训时间、考核程序、上岗证审批程序,并建立作业人员档案。

培训内容应包括:有关法律、法规和规定,作业业务规范,作
业装备、仪器操作技能和安全注意事项;基本气象知识。

上岗证应注明作业人员姓名、性别、出生日期、职务、发证日期等,并附本人照片。

对于已取得上岗证的作业人员,每年应在作业期前进行培训、考核和上岗证年度注册,未通过考核的,取消其上岗证。

作业人员培训经费,应纳入各级人工影响天气工作经费预算之中。

作业人员应享有人身安全保险。

禁止无上岗证和未经过上岗证年度注册的人员上岗作业。

第五条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气象主管机构应当建立高炮、火箭发射架等作业装备的年检制度,规范年检的组织形式,建立、健全作业装备档案,按照有关的技术要求,采用专用检测设备进行定量检测;对检测合格的作业装备,给予年检合格证。

禁止使用未取得年检合格证的人工影响天气作业装备。

第六条高炮、火箭作业站点的布设,应当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航空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飞行基本规则》以及国务院气象
主管机构业务规范的有关规定。

经批准的作业站点,必须调查和掌握高炮、火箭射程范围内的城镇、厂矿企业、村庄等人口稠密区的分布情况,绘制安全射界图。

作业时,高炮、火箭的发射方向和角度应避开上述地点,减少意外事故的发生。

第七条存放高炮、火箭的作业站点必须建设专用库房。

人雨弹、火箭弹等必须存放于弹药库中,禁止与其它易燃、易爆等危险品共同存放。

作业装备必须有专人看管。

第八条采用向空中施放人雨弹、火箭弹、焰弹等方式实施人工影响天气作业的,作业单位在作业前应按照空域申请的程序和有关规定申请作业空域,并将申请过程记录、留存,在有关部门批复的空域和时限内实施作业;未申请空域或虽申请空域但未得到批准的,禁止实施作业。

第九条作业前,作业人员应对作业装备进行认真检查,确保作业装备处于完好状态。

作业指挥人员和作业人员应遵守作业规程和业务规范,按照作业装备的使用方法和程序进行操作、排除故障,禁
止违规操作。

作业结束后,应及时清点、回收弹壳,统计故障弹,上报作业情况,对高炮、火箭发射架进行维护、保养,并存放于库房中。

第十条各地气象主管机构应当制定人雨弹、火箭弹的出、入库规章制度,准确掌握弹药的存储数量、批号、使用期限和配发等情况。

人雨弹、火箭弹的运输,应遵守国家的有关规定。

第十一条在非作业期间,人雨弹、火箭弹应当由县级以上气象主管机构统一组织清点回收,由军队、当地人民武装部协助存储,作业站点禁止存放。

对于自建仓库保管的,应经当地公安机关验收认可。

高炮、火箭发射架必须入库封存,关键部件要拆卸交专人保管。

第十二条禁止使用未获得国务院气象主管机构许可使用的,以及超过保存期和有破损的人雨弹、火箭弹。

各级气象主管机构在检查中发现上述人雨弹、火箭弹,应立即封存,由县级以上气象主管机构及时组织回收保管,并由省级气象主管机构组织销毁。

违法使用未获得国务院气象主管机构许可使用的或超过保存期的人雨弹、火箭弹,应追究主管领导和当事人的责任。

第十三条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气象主管机构应当制定人工影响天气作业装备报废的审批程序和处理规定。

禁止各级气象主管机构和作业单位转让已报废的作业装备。

第十四条人工影响天气作业装备实行统一订购制度。

作业用高炮必须由省级气象主管机构按照有关程序统一组织向军队购买,并按有关技术标准进行验收。

人雨弹、火箭弹(发射架)等作业装备的购置,必须由省级气象主管机构统一组织向国务院气象主管机构定点的生产企业购买经国务院气象主管机构鉴定,并由其验收单位验收合格的产品;购买合同副本应交国务院气象主管机构验收单位。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气象主管机构应按时组织编报人雨弹、火箭弹(发射架)等作业装备的年度需求计划,上报国务院气象主管机构。

第十五条禁止非法倒买、倒卖人工影响天气作业装备。

因工作
需要确需进行调配的,跨省(区、市)须由相关省(区、市)气象主管机构共同批准;本省(区、市)内由省级气象主管机构批准。

第十六条国务院气象主管机构定点生产人工影响天气作业装备的企业和单位,应当遵守人工影响天气作业装备统一订购制度,作好售后服务工作。

禁止销售未经国务院气象主管机构鉴定的以及未经国务院气象主管机构验收单位验收合格的人工影响天气作业装备。

因产品质量原因造成人员伤亡等事故时,有关生产企业和单位应迅速赶赴现场,协助当地有关部门分析事故原因,承担应有的责任,并将产品质量原因分析报告报国务院气象主管机构。

第十七条各级气象主管机构必须经常组织安全检查工作,规范检查内容,制定检查提纲。

对检查中发现的问题,应以书面形式责令限期整改。

第十八条地方各级气象主管机构应当制定人工影响天气作业安全事故处理预案。

发生重大安全事故和违法、违规事件时,必须及时逐级上报,不得隐瞒不报、谎报和拖延不报。

第十九条地方各级气象主管机构应当依据《人工影响天气管理条例》和国家其他有关的法律、法规,建立和健全本地人工影响天气工作安全责任制度和责任追究制度。

第二十条本规定由国务院气象主管机构负责解释。

第二十一条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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