动物检疫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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动物检疫操作规程

动物检疫操作规程

动物检疫操作规程生猪产地检疫规程1。

适用范围本规程规定了生猪含人工饲养的野猪产地检疫的检疫对象、检疫合格标准、检疫程序、检疫结果处理和检疫记录.本规程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生猪的产地检疫及省内调运种猪的产地检疫。

合法捕获的野猪的产地检疫参照本规程执行。

2。

检疫对象口蹄疫、猪瘟、高致病性猪蓝耳病、炭疽、猪丹毒、猪肺疫。

3。

检疫合格标准3.1 来自非封锁区或未发生相关动物疫情的饲养场养殖小区、养殖户。

3。

2 按照国家规定进行了强制免疫并在有效保护期内。

3。

3 养殖档案相关记录和畜禽标识符合规定。

3。

4 临床检查健康。

3.5 本规程规定需进行实验室疫病检测的检测结果合格。

3.6 省内调运的种猪须符合种用动物健康标准省内调运精液、胚胎的其供体动物须符合种用动物健康标准。

4。

检疫程序 4.1 申报受理。

动物卫生监督机构在接到检疫申报后根据当地相关动物疫情情况决定是否予以受理。

受理的应当及时派出官方兽医到现场或到指定地点实施检疫不予受理的应说明理由. 4。

2 查验资料及畜禽标识 4.2.2 官方兽医应查验散养户防疫档案确认生猪已按国家规定进行强制免疫并在有效保护期内.4.2。

3 官方兽医应查验生猪畜禽标识加施情况确认其佩戴的畜禽标识与相关档案记录相符。

4。

3。

1 检查方法4。

3.2 检查内容出现发热、精神不振、食欲减退、流涎蹄冠、蹄叉、蹄踵部出现水疱水疱破裂后表面出血形成暗红色烂斑感染造成化脓、坏死、蹄壳脱落卧地不起鼻盘、口腔黏膜、舌、乳房出现水疱和糜烂等症状的怀疑感染口蹄疫。

出现高热、倦怠、食欲不振、精神萎顿、弓腰、腿软、行动缓慢间有呕吐便秘腹泻交替可视黏膜充血、出血或有不正常分泌物、发绀鼻、唇、耳、下颌、四肢、腹下、外阴等多处皮肤点状出血指压不褪色等症状的怀疑感染猪瘟。

出现高热眼结膜炎、眼睑水肿咳嗽、气喘、呼吸困难耳朵、四肢末梢和腹部皮肤发绀偶见后躯无力、不能站立或共济失调等症状的怀疑感染高致病性猪蓝耳病。

动物检疫技术操作规程

动物检疫技术操作规程

4.3.2.3 出现渐进性消瘦,咳嗽,个别可见顽固性腹泻,粪中混有 黏液状脓汁;奶牛偶见乳房淋巴结肿大等症状的,怀疑感染结核病。 4.3.2.4 出现高热、呼吸增速、心跳加快;食欲废绝,偶见瘤胃膨 胀,可视黏膜紫绀,突然倒毙;天然孔出血、血凝不良呈煤焦油样、 尸僵不全;体表、直肠、口腔黏膜等处发生炭疽痈等症状的,怀疑感 染炭疽。 4.3.2.5 羊出现突然发热、呼吸困难或咳嗽,分泌黏脓性卡他性鼻 液,口腔内膜充血、糜烂,齿龈出血,严重腹泻或下痢,母羊流产 等症状的,怀疑感染小反刍兽疫。 4.3.2.6 羊出现体温升高、呼吸加快;皮肤、黏膜上出现痘疹,由 红斑到丘疹,突出皮肤表面,遇化脓菌感染则形成脓疱继而破溃结 痂等症状的,怀疑感染绵羊痘或山羊痘。 4.3.2.7 出现高热稽留、呼吸困难、鼻翼扩张、咳嗽;可视黏膜发 绀,胸前和肉垂水肿;腹泻和便秘交替发生,厌食、消瘦、流涕或 口流白沫等症状的,怀疑感染传染性胸膜肺炎。
5. 检疫结果处理 5.1 经检疫合格的,出具《动物检疫合格证明》。 5.2经检疫不合格的,出具《检疫处理通知单》,并按照有关规定处理。 5.2.1 临床检查发现患有本规程规定动物疫病的,扩大抽检数量并进行实验室 检测。 5.2.2发现患有本规程规定检疫对象以外动物疫病,影响动物健康的,应按规 定采取相应防疫措施。 5.2.3发现不明原因死亡或怀疑为重大动物疫情的,应按照《动物防疫法》、 《重大动物疫情应急条例》和《动物疫情报告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处理。 5.2.4 病死动物应在动物卫生监督机构监督下,由畜 主按照《病害动物和病害 动物产品生物安全处理规程》(GB16548-2006)规定处理。 5.3 生猪启运前,动物卫生监督机构须监督畜主或承运人对运载工具进行有效 消毒。 6. 检疫记录 6.1 检疫申报单。动物卫生监督机构须指导畜主填写检疫申报单。 6.2 检疫工作记录。官方兽医须填写检疫工作记录,详细登记畜主姓名、地址、 检疫申报时间、检疫时间、检疫地点、检疫动物种类、数量及用途、检疫处理、 检疫证明编号等,并由畜主签名。 6.3 检疫申报单和检疫工作记录应保存12个月以上。

动物检疫操作规程

动物检疫操作规程

动物检疫操作规程生猪产地检疫规程 1. 适用范围本规程规定了生猪含人工饲养的野猪产地检疫的检疫对象、检疫合格标准、检疫程序、检疫结果处理和检疫记录。

本规程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生猪的产地检疫及省内调运种猪的产地检疫。

合法捕获的野猪的产地检疫参照本规程执行。

2. 检疫对象口蹄疫、猪瘟、高致病性猪蓝耳病、炭疽、猪丹毒、猪肺疫。

3. 检疫合格标准3.1 来自非封锁区或未发生相关动物疫情的饲养场养殖小区、养殖户。

3.2 按照国家规定进行了强制免疫并在有效保护期内。

3.3 养殖档案相关记录和畜禽标识符合规定。

3.4 临床检查健康。

3.5 本规程规定需进行实验室疫病检测的检测结果合格。

3.6 省内调运的种猪须符合种用动物健康标准省内调运精液、胚胎的其供体动物须符合种用动物健康标准。

4. 检疫程序 4.1 申报受理。

动物卫生监督机构在接到检疫申报后根据当地相关动物疫情情况决定是否予以受理。

受理的应当及时派出官方兽医到现场或到指定地点实施检疫不予受理的应说明理由。

4.2 查验资料及畜禽标识 4.2.2 官方兽医应查验散养户防疫档案确认生猪已按国家规定进行强制免疫并在有效保护期内。

4.2.3 官方兽医应查验生猪畜禽标识加施情况确认其佩戴的畜禽标识与相关档案记录相符。

4.3.1 检查方法4.3.2 检查内容出现发热、精神不振、食欲减退、流涎蹄冠、蹄叉、蹄踵部出现水疱水疱破裂后表面出血形成暗红色烂斑感染造成化脓、坏死、蹄壳脱落卧地不起鼻盘、口腔黏膜、舌、乳房出现水疱和糜烂等症状的怀疑感染口蹄疫。

出现高热、倦怠、食欲不振、精神萎顿、弓腰、腿软、行动缓慢间有呕吐便秘腹泻交替可视黏膜充血、出血或有不正常分泌物、发绀鼻、唇、耳、下颌、四肢、腹下、外阴等多处皮肤点状出血指压不褪色等症状的怀疑感染猪瘟。

出现高热眼结膜炎、眼睑水肿咳嗽、气喘、呼吸困难耳朵、四肢末梢和腹部皮肤发绀偶见后躯无力、不能站立或共济失调等症状的怀疑感染高致病性猪蓝耳病。

动物检疫学——第二章动物检疫程序与方法

动物检疫学——第二章动物检疫程序与方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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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节 动物检疫的基本方法
• 常用的检疫方法有流行病学调查、临诊检 查、病理学检查、病原学检查和免疫学检 查法等方法。 • 这些方法并非在检查每一种疫病时、每次 诊断都要用上,而是根据不同的情况,应 用其中几种方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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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流行病学调查
1、流行病学的概念 • 流行病学是研究动物群体某种疫病的发生、 发展以及消灭规律的科学,即研究动物疫病 流行过程的规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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流行病学调查的步骤与内容 (1)拟订流行病学得出结果 (5)结论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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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流行病学调查分析中常用的频率指标 (1)发病率 • 是表示在动物中一定时期内某病的新病例发 生的频率。 • 发病率能较完全的反映出疫病的流行情况, 但还不能说明整个流行过程,因为常有许多 动物成隐性感染,而同时又是传染源。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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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器械视诊 借助器械观察动物自然孔腔内的病理 变化,如使用手电筒、鼻镜、直肠镜等 各种照明、反射和内腔视诊器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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检查内容
A 、精神状态的检查 • 健康动物两眼有神,反应敏捷,动作灵活,行 为正常; • 若有过度兴奋或抑制,则表现中枢神经机能紊 乱。精神兴奋的动物,表现惊恐不安,狂躁不 驯,甚至攻击人畜,多见于侵害中枢神经系统 的疫病(如狂犬病、李氏杆菌病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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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精神抑制的动物,轻则沉郁,呆立不动, 反应迟钝; • 重则昏睡,只对强烈刺激才产生反应; • 严重时昏迷,倒地躺卧,意识丧失,对 强烈刺激也无反应。见于各种热性病或 侵害神经系统的疾病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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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 、营养状况的检查 • 营养良好的动物,肌肉丰满,皮下脂肪丰富, 轮廓丰圆,骨骼棱角不显露,被毛有光泽, 皮肤富有弹性; • 营养不良的动物,则表现为消瘦,骨骼棱角 显露,被毛粗乱无光泽,皮肤缺乏弹性;多 见于慢性消耗性疫病(如结核病、肝片吸虫 病等)。

《动物检疫管理办法》2022

《动物检疫管理办法》2022

农业农村部发布《动物检疫管理办法》中国兽医发布2022-09-09 16:43发表于山东《动物检疫管理办法》已于2022年8月22日经农业农村部第9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22年12月1日起施行。

动物检疫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动物检疫活动管理,预防、控制、净化、消灭动物疫病,防控人畜共患传染病,保障公共卫生安全和人体健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的动物、动物产品的检疫及其监督管理活动。

陆生野生动物检疫办法,由农业农村部会同国家林业和草原局另行制定。

第三条动物检疫遵循过程监管、风险控制、区域化和可追溯管理相结合的原则。

第四条农业农村部主管全国动物检疫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动物检疫工作,负责动物检疫监督管理工作。

县级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可以根据动物检疫工作需要,向乡、镇或者特定区域派驻动物卫生监督机构或者官方兽医。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立的动物疫病预防控制机构应当为动物检疫及其监督管理工作提供技术支撑。

第五条农业农村部制定、调整并公布检疫规程,明确动物检疫的范围、对象和程序。

第六条农业农村部加强信息化建设,建立全国统一的动物检疫管理信息化系统,实现动物检疫信息的可追溯。

县级以上动物卫生监督机构应当做好本行政区域内的动物检疫信息数据管理工作。

从事动物饲养、屠宰、经营、运输、隔离等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应当按照要求在动物检疫管理信息化系统填报动物检疫相关信息。

第七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的动物卫生监督机构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动物检疫工作,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本办法以及检疫规程等规定实施检疫。

动物卫生监督机构的官方兽医实施检疫,出具动物检疫证明、加施检疫标志,并对检疫结论负责。

第二章检疫申报第八条国家实行动物检疫申报制度。

出售或者运输动物、动物产品的,货主应当提前三天向所在地动物卫生监督机构申报检疫。

动物检疫流程

动物检疫流程

动物检疫流程一、饲养单位或农户的家畜家禽因种用、上市或调运离开产地前的动物、动物产品实施的检疫开饲养地时,要提前向当地动物卫生监督机构或其设立的动物产地检疫报检点报告,提出检疫申请。

无产地检疫证明的动物一律禁止交易、屠宰和运输。

二、动物产地检疫实行报检制度。

养殖户向当地动物防疫监督机构申请进行产地检疫,1、申请方式:到点申请、电话申请、书面申请2、申请时间:(1)供屠宰或育肥的动物提前3天;(2)种用、乳用或役用动物提前15天;(3)特殊情况需要出售、调运或携带的动物可随报随检。

临床现场检疫:1)群体检查与个体检查:①查物:核对被检动物、动物产品的种类、品种、数量,是否有免疫耳标②三观一察“三观”是指临床检查中对动物群体的静态、动态和饮食状态的观察。

一察”是指个体检疫:通过对个体动物的问诊、视诊、触诊、叩诊、听诊和嗅诊等,分辨出健康家畜和病畜。

对种用、乳用、实验动物及役用动物除临床检查外,按检疫要求进行特定项目的实验室检验, 2)实验室检疫:主要有病原学检查、免疫学检查、病理组织学检查等。

养殖户凭防疫员出具的免疫证到报检点办理产地检疫证。

《动物免疫证》的适用范围:用于证明已经免疫后的动物,由实施免疫的人员填写,在免疫后发给畜主保存。

三、动物防疫监督机构可以根据实际情况,在牲畜运输的交通要道设立动物产地检疫报检点,依法对运输的动物及产品进行检疫,按规定收费。

四、出具产地检疫证明经检疫符合出证条件的出具检疫证明动物检疫的结果: ①合格, ②不合格合格动物、动物产品的处理①对在县境内进行交易的动物,出具《动物产地检疫合格证明》②对运出县境的动物,出具《出县境动物检疫合格证明》③对运载动物的车辆、装载用具,官方兽医要监督货主或承运人在装货前或卸货后进行清扫、冲洗、消毒后出具《动物或动物产品运载工具消毒证明》,对污染的场地进行装前或卸后消毒。

1)经检疫不合格的不予出证;2)发现动物传染病时,要隔离动物,并立即向当地兽医管理部门报告;按规程对患病动物实施生物安全处理;对污染场地、用具实行严格消毒。

浅析动物检疫后的处理工作

浅析动物检疫后的处理工作
( 2 ) 对不合格 的动 物及其产品 , 应 贯彻预 防为主和就地处 理的原则 对染疫动物 、 动物产 品不能运 出产地 , 就近进行 无害化处理 。如动物在运 输 中发现疫 病时 , 可 以在防 止传 播的条件下 , 运往 最近的隔离场 或屠宰 厂进行无害化处理 在具体处理中, 应根据疫病的不 同种类和具体条件 , 采取相应的无害化 处理措施
点。
宰场所、 饮用水源地 、 河流等地区 ; ②掩埋前应对需掩埋的病害动物尸体和病害动物产品实施焚烧处理 : ③掩 埋坑底铺 2 e m厚生石灰 ; ④掩 埋后需将掩埋土夯实 。 病害动物 尸体和病害动物产品上层应距
地表 1 . 5 m 以上 ;
1 动 物检疫 的 处理基本 原 则
2 病 害动物 和病 害动 物产ቤተ መጻሕፍቲ ባይዱ品生物 安全 处理
本标 准规定 了病害动物和病害动物产品的销毁 、 无 害化处理 的技术 要求 。 无害化处理无害化处理无害化处理无害化处理: 是指用化学、 物理 及其他方法消除染疫动物 、 动物产品病害 因子 的强制措施 。生物 安全 处 理生物安全处理生物安全处理生物安全处理: 通过用焚毁 、 化制 、 掩埋或 其他物理 、 化学 、 生物学 等方法将病害动物 尸体和病害动物产 品或附属 物进行处理, 以彻底消灭其所携带的病原体 , 达 到消除病害 因素 , 保障人 畜健康安全的 目的。 病害动物和病害动物产品的处理:
【 文章编号 b o o 4 — 7 3 4 4 ( 2 0 1 3 ) 0 6 - 0 2 2 6 - 0 2
浅 析动物检 疫后 的处理 工作
熊顺 姬 张 科 翠 王 洪 明 石 玉 花
( 1 . 宁蒗县动物疫病预防控制中心 云南 丽江 6 7 4 3 0 0 2 . 宁蒗县卫生动物监督所 云南 丽江 6 7 4 3 0 0 3 . 宁蒗县红桥乡畜牧兽医站 云南 丽江 6 7 4 3 0 0 )

动物产地检疫的程序和方法

动物产地检疫的程序和方法

动物产地检疫的程序和方法随着人们对动物保护的越来越多的重视,动物检疫在经历了几十年的发展后,已经变得越来越重要。

动物产地检疫的程序和方法,是动物检疫中最重要的一部分。

本文旨在探讨动物产地检疫的程序和方法。

首先,我们从动物产地检疫的目的出发,以防止由动物传播而导致的不良后果。

因此,动物产地检疫的程序和方法应该围绕这一目标展开。

具体而言,动物产地检疫的程序和方法主要包括以下内容:一是动物繁殖场的选择和审查。

动物繁殖场的选择应该从风险评估角度进行,保证选择的良种繁殖场具有良好的可追溯性和充足的动物检疫档案。

另外,动物繁殖场应该定期接受检查,检查主要包括各种动物生长环境和病毒控制措施是否达到要求。

二是动物养殖场的设施安装。

为了保证良好的动物检疫效果,动物养殖场的设施应遵循有关的专业设计规范,尤其要注意病毒控制措施的设置。

三是动物养殖场的病毒监测。

监测标准应有效反映动物圈养环境的安全情况。

常规的动物检疫包括每周、每月、每季的动物养殖环境检查,检查内容包括温度、湿度、土壤温度和湿度等。

四是养殖动物的检测、检疫和疫苗接种。

养殖动物在出栏前应进行检测,包括对动物的肝脏、肾脏、肺组织和细胞类型的检测,以及对动物体内病毒的检查。

检查结果不正常或有抗体存在时,应该给予动物疫苗接种,以免污染环境。

最后,动物产地检疫的程序和方法应该符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各地的检疫机构应加强对动物产地检疫的管理,加强对动物繁殖场的审查和评估,加强动物检疫工作,确保动物产地检疫的有效实施。

总之,动物产地检疫是保护动物健康和安全的有效措施,也是预防动物健康危害的重要手段。

因此,动物产地检疫的程序和方法应该得到足够的重视,确保动物检疫工作的正确有效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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读书破万卷,下笔如有神
动物检疫处理
检疫处理是指检验检疫机关对经检疫不合格的动物、动物产品及其他检疫物所采取的强制性的处理措施。

检疫处理的方式有除害、扑杀、销毁、退回或封存、不准出境、不准过境等。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的规定,检疫处理按下列的原则办理:(一)在输入动物时,检出中国政府规定的一类传染病、寄生虫病的,其阳性动物与其同群的其它动物全群退回或全群扑杀并销毁尸体;(二)在输入动物时,检出中国政府规定的二类传染病、寄生虫病的,其阳性动物退回或扑杀,同群其它动物在动物检疫隔离场和动植物检疫机关指定的地点继续隔离观察;(三)输入动物产品和其它检疫物,经检疫不合格的,作除害、退回或销毁处理,处理合格的,准予进境;(四)输入的动物、动物产品和其它检疫物检出带有一、二类传染病、寄生虫病名录以外的,对农、林、牧、渔业生产有严重危害的其它疾病的,由口岸检验检疫机关根据有关情况,通知货主或其代理人作除害、退回或销毁处理,经除害处理合格的,准予进境;(五)出境动物、动物产品和其它检疫物经检疫不合格或达不到输入国要求而又无有效方法作除害处理的,不准出境;(六) 过境的动物经检疫发现有我国公布的一、二类传染病、寄生虫病的,全群动物不准过境;(七)过境动物的饲料受病原污染的,作除害、不准过境或销毁处理;(八)过境的动物尸体、排泄物、铺垫材料及其它废弃物,须在口岸检验检疫机关的监督下进行无害化处理;(九)对携带、邮寄我国规定的禁止携带、邮寄物进境的动物、动物产品和其它检疫物进境的,作退回或销毁处理;(十)携带、邮寄允许通过携带、邮寄方式进境的动物、动物产品及其它检疫物经检疫不合格而又无有效方法作除害处理
好记性不如烂笔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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