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公路水运工程工地试验室管理办法
水运工程试验管理规定(3篇)

第1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水运工程试验管理,确保工程质量,提高水运工程建设水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运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质量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水运工程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水运工程建设的试验活动,包括试验设计、试验组织、试验实施、试验报告编制和试验成果应用等全过程。
第三条水运工程试验管理应当遵循科学、规范、严谨、高效的原则,确保试验数据的真实、准确、可靠。
第四条水运工程试验管理应当严格执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技术标准和规范,确保试验活动的合法性和规范性。
第五条水运工程试验管理应当加强试验队伍建设,提高试验人员素质,确保试验质量。
第六条水运工程试验管理应当建立健全试验管理制度,明确试验责任,确保试验工作有序进行。
第二章试验设计第七条试验设计是试验工作的基础,应当充分考虑工程特点、技术要求、环境因素等因素,确保试验设计的科学性和合理性。
第八条试验设计应当包括以下内容:(一)试验目的和依据;(二)试验方法和技术指标;(三)试验设备和仪器;(四)试验样品的采集、制备和保存;(五)试验实施程序;(六)试验数据采集和处理方法;(七)试验报告编制要求。
第九条试验设计应当由具备相应专业知识和技能的试验人员编制,并经试验负责人审核批准。
第十条试验设计应当及时报上级主管部门审批,并按照审批意见进行修改和完善。
第三章试验组织第十一条试验组织是试验工作的重要环节,应当明确试验责任,确保试验工作的顺利进行。
第十二条试验组织应当包括以下内容:(一)试验项目负责人;(二)试验技术负责人;(三)试验实施人员;(四)试验监督人员;(五)试验样品管理员。
第十三条试验项目负责人负责试验工作的全面协调和组织实施,确保试验工作按照设计要求进行。
第十四条试验技术负责人负责试验技术指导、试验方案制定和试验质量控制,确保试验数据的准确性和可靠性。
第十五条试验实施人员负责试验样品的采集、制备、试验操作和试验数据记录。
公路水运工程试验检测管理办法「全文」

公路水运工程试验检测管理办法「全文」公路水运工程试验检测管理办法「全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公路水运工程试验检测活动,保证公路水运工程质量及人民生命和财产安全,根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从事公路水运工程试验检测活动,应当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公路水运工程试验检测,是指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依据工程建设技术标准、规范、规程,对公路水运工程所用材料、构件、工程制品、工程实体的质量和技术指标等进行的试验检测活动。
本办法所称公路水运工程试验检测机构(以下简称检测机构),是指承担公路水运工程试验检测业务并对试验检测结果承担责任的机构。
本办法所称公路水运工程试验检测人员(以下简称检测人员),是指具备相应公路水运工程试验检测知识、能力,并承担相应公路水运工程试验检测业务的专业技术人员。
第四条公路水运工程试验检测活动应当遵循科学、客观、严谨、公正的原则。
第五条交通运输部负责公路水运工程试验检测活动的统一监督管理。
交通运输部工程质量监督机构(以下简称部质量监督机构)具体实施公路水运工程试验检测活动的监督管理。
省级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公路水运工程试验检测活动的监督管理。
省级交通质量监督机构(以下简称省级交通质监机构)具体实施本行政区域内公路水运工程试验检测活动的监督管理。
部质量监督机构和省级交通质监机构以下称质监机构。
第二章检测机构等级评定第六条检测机构等级,是依据检测机构的公路水运工程试验检测水平、主要试验检测仪器设备及检测人员的配备情况、试验检测环境等基本条件对检测机构进行的能力划分。
检测机构等级,分为公路工程和水运工程专业。
公路工程专业分为综合类和专项类。
公路工程综合类设甲、乙、丙3个等级。
公路工程专项类分为交通工程和桥梁隧道工程。
水运工程专业分为材料类和结构类。
水运工程材料类设甲、乙、丙3个等级。
水运工程结构类设甲、乙2个等级。
检测机构等级标准由部质量监督机构另行制定。
XX省公路水运工程工地试验室管理暂行规定20XX年6X文

XX省公路水运工程工地试验室管理暂行规定20XX年6X文XX省公路水运工程工地试验室建设与管理暂行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我省公路水运建设项目工地试验室管理,规范公路水运工程现场试验检测工作,提高试验检测质量,依据国务院《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交通运输部《公路水运工程试验检测管理办法》(令〔2005〕第12号)、《关于进一步加强公路水运工程工地试验室管理工作的意见》(厅质监字〔2009〕183号)和《公路水运工程试验检测信用评价办法》(交质监发〔2009〕318号)等有关文件,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我省的公路水运工程建设项目工地试验室建设与管理执行本规定。
第三条本规定所称工地试验室,是指建设、监理、施工等单位,在工程项目现场设立的临时试验室。
本规定所称的中心试验室,是指建设单位为检查和控制工程质量、加强工地试验室管理,委托通过计量认证的第三方试验检测机构(下简称符合条件的检测机构)设立的工地试验室。
对建设规模较小的项目,可不设中心试验室。
建设单位应委托符合条件的检测机构进行检测活动,并报项目质监机构备案。
混凝土构件预制场、沥青混合料拌和站等场所,根据需要可设立专项工地试验室。
第四条工地试验室设立应根据工程建设规模和性质,满足实际需要为原则。
其工作职责按合同文件的约定执行。
第五条省交通质监局负责全省公路水运工程项目工地试验室监督管理。
项目质监机构负责监督项目工地试验室管理督查,建设单位负责本项目工地试验室日常检查管理。
第六条质监机构和建设单位在日常检查中发现的工地试验室失信行为,应做好书面记录,作为年度信用评价工作依据。
第七条工地试验室应通过建设单位组织的能力核查并向项目质监机构办理备案后,才能开展工地试验检测工作。
工地试验室未备案前,所有试验在母体试验检测机构(以下简称母体机构)进行或外委。
第八条需设立工地试验室的项目,建设单位在项目招标文件中,应根据工程项目实际情况明确工地试验室的检测能力(见附件1)、人员配置(见附件2),并在工程量清单中载明工地试验室设立和运营的相关费用。
公路水运工程试验检测管理办法

公路水运工程试验检测管理办法公路水运工程试验检测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第一章总则第一条【目的依据】为规范公路水运工程试验检测及管理工作,保证工程质量安全及人民生命和财产安全,根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等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管理范围】从事公路水运工程试验检测及管理工作,应当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基本定义】本办法所称公路水运工程试验检测是指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依据相应技术标准、规范、规程等,对公路水运工程所涉及材料、制品、实体等的有关技术参数进行的试验、检测、监测等。
本办法所称试验检测机构(以下简称检测机构),是指承担公路水运工程试验检测业务并对试验检测结果承担责任的专业技术组织。
本办法所称试验检测人员(以下简称检测人员),是指具备相应公路水运工程试验检测知识和能力,并承担公路水运工程试验检测业务的专业技术人员。
第四条【基本原则】公路水运工程试验检测工作应当遵循诚信、科学、客观、严谨、可靠的原则。
第五条【禁止数据造假】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明示或者暗示检测机构和检测人员出具虚假试验检测数据报告,不得篡改和伪造试验检测数据报告。
第六条【分级管理】交通运输部负责全国试验检测的监督管理。
有关工作由全国性行业组织或专业机构具体实施。
各省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试验检测的监督管理,由其所属省级质量监督机构(以下简称省级质监机构)具体实施。
第七条【检测费规定】业主单位应足额列支试验检测费用,并专项用于试验、检测、监测等活动,不得挪作他用。
第二章试验检测机构和人员第八条【等级管理】检测机构的试验检测能力实行等级评定管理,检测机构根据需要自愿提出申请。
等级评定是指根据试验检测技术水平、主要试验检测仪器设备及检测人员的配备情况、试验检测环境、管理水平等基本条件,对检测机构从事专业检测工作综合能力水平的评价。
第九条【等级设置】检测机构的试验检测能力等级按公路工程、水运工程分别划分为甲级、乙级、丙级3个等级。
完整word版,福建省高速公路施工标准化管理指南(工地建设)

福建省高速公路施工标准化管理指南(工地建设)福建省高速公路建设总指挥部组织编写1 总则1.1 目的及适用范围1.1.1目的为规范高速公路工地建设,提高管理水平,保证施工质量,编制本指南。
1.1.2适用范围本指南适用于福建省所有新建、在建高速公路项目(含连接线)工程的工地建设管理。
1.2 编制依据1.2.1 国家、工程建设标准化协会、交通运输部等工程建设标准主管部门发布的与工地建设相关的文件、标准、规范、规程和指南。
1.2.2福建省颁布施行的有关施工管理的文件规定。
1.2.3 行业内通行的先进施工工艺和管理办法。
1.3 章节划分本指南共八章,分为总则,项目部,监理驻地,工地试验室,施工设施,原材料、半成品、成品存放场及库房,施工便道、便桥,以及现场文明施工。
其中施工设施部分按拌合站、钢筋加工场、预制场和小型构件预制场分段落叙述。
2 项目部一个标段原则上设置一个项目部。
项目部管理由项目经理负责,项目部办公室负责牵头实施。
项目部的选址必须满足安全和便于管理的要求。
项目部硬件设施必须满足招标文件的要求。
项目部建设完成后,报监理、建设单位验收。
2.1 机构设置、人员配备标准2.1.1机构设置1)组织机构框架(图2-1)图2-1 组织机构框架图2)机构设置的原则和要求(1)设置原则①在中标通知书下达后,由施工企业按投标承诺及时组建项目部。
②项目部设置地点以方便工作为原则,应设在建设项目现场。
长大干线的项目部一般设在项目中间位置,确需设在一端的,必须同时在中间位置或其他适当位置设置现场工作组。
现场工作组人员隶属于项目部。
(2)设置要求①项目部一般应设置“五部二室”,即工程技术部、安全环保部、物资设备部、计划合同部、综合管理部和工地试验室、农民工工资管理办公室。
②项目部成立管理小组,加强组织领导,强化过程控制,建立健全项目部管理体系、管理制度,落实责任。
2.1.2 人员配备1)项目部人员配备的原则项目部应根据投标承诺以及工程实际需要,配置项目部主要负责人、部室负责人及其他人员。
(整理)福建省工地试验室管理办法

福建省交通厅文件闽交建〔2008〕184号福建省交通厅关于印发福建省公路水运工程工地试验室管理办法的通知各设区市交通局(委)、漳州开发区交通局,沿海各港务(口)局,省高速公路公司、省公路局、省港航局、省交通质监站、省交通科研所、省交通监理公司:2006年3月,我厅转发了交通部《公路水运工程试验检测管理办法》,并提出具体贯彻实施意见,其中明确工地试验室由项目业主按规定以合同约定进行认定。
但在两年多的实行过程中,由于对相关管理文件的学习认知程度等问题的存在,各项目业主单位对工地试验室的认定工作管理尺度不一,导致责任不清、方法不明。
为指导项目业主单位对工地试验室进行认定,规范工地试验检测行为,我厅组织省交通质监站编写了《福建省公路水运工程工地试验室管理办法》(试行),经厅务会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各单位在执行过程中有何问题和建议请及时反馈,以便进一步修改完善。
二OO八年十二月十日主题词:建设公路水运试验室通知抄送:厅政法处、办公室。
福建省交通厅办公室2008年12月12日印发福建省公路水运工程工地试验室管理办法(试行)福建省交通厅二OO八年十二月目录第一章总则 (02)第二章工地试验室的设立 (03)第三章工地试验室的认定 (05)第四章试验检测工作要求 (06)第五章监督管理 (09)第六章附则 (10)附表一《工地试验室人员配备数量最低要求》 (11)附表二《工地试验室场所面积一般规定》 (11)附表三《福建省公路水运工程工地试验室申请表》 (12)附表四《母体试验室授权书》格式 (19)附表五《代理母体试验室授权书》格式 (20)附件一工地试验室检查认定批文格式 (21)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我省公路水运工程工地试验室管理,保证工地试验检测工作质量,促进公路水运工程整体质量水平的提高,根据交通运输部《公路水运工程试验检测管理办法》(2005年第12号令)以及相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福建省交通质监站关于印发《福建省公路水运工程试验检测机构等级评定实施细则》的通知

福建省交通质监站关于印发《福建省公路水运工程试验检测机构等级评定实施细则》的通知各试验检测机构:为规范我省公路水运工程试验检测机构等级评定工作,根据《公路水运工程试验检测管理办法》(交通部令2005第12号)和《贯彻实施〈公路水运工程试验检测管理办法〉的通知》(交质监发[2005]547号),结合我省实际情况,制定了《福建省公路水运工程试验检测机构等级评定实施细则》,现予以印发,请认真执行。
二〇〇六年六月二十三日福建省公路水运工程试验检测机构等级评定实施细则第一条为规范我省公路水运工程试验检测机构等级评定工作,根据《公路水运工程试验检测管理办法》(交通部令2005第12号)(以下简称《办法》),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公路水运工程试验检测机构(以下简称检测机构)等级,分为公路工程和水运工程专业。
公路工程专业分为综合类和专项类。
公路工程综合类设甲、乙、丙3个等级。
公路工程专项类分为交通工程和桥梁隧道工程。
水运工程专业分为材料类和结构类。
水运工程材料类设甲、乙、丙3个等级。
水运工程结构类设甲、乙2个等级。
第三条福建省交通质监站(以下简称省站)负责全省公路工程综合类乙、丙级和水运工程材料类乙、丙级、水运工程结构类乙级的等级评定工作,公路工程综合类甲级、公路工程专项类和水运工程材料类及结构类甲级由省站核查后出具核查意见报交通部基本建设质量监督总站(以下简称部质监总站)进行等级评定。
第四条检测机构可以同时申请不同专业、不同类别的等级。
检测机构被评为丙级、乙级后须满1年且具有相应的试验检测业绩方可申报上一等级的评定。
第五条检测机构申请公路水运工程试验检测机构等级评定,应填报《公路水运工程试验检测机构等级评定申请书》一式2份和相应电子文挡,并提交以下申请材料一式1份:1、申请人法人证书原件及复印件;2、通过计量认证的,应当提交计量认证证书副本的原件及复印件;3、检测人员考试合格证书和聘(任)用关系证明文件原件及复印件;4、试验检测仪器设备及检定情况;5、办公场所使用证明;6、所申报试验检测项目的典型报告(包括模拟报告)1-2份及业绩证明;7、质量保证体系文件。
福建省公路水运工程质量监督管理实施细则

福建省公路水运工程质量监督管理实施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我省公路水运工程质量监督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口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航道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福建省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公路水运工程质量监督管理规定》等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结合我省公路水运工程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我省行政区域内的国省道、县道及水运工程质量监督管理,适用本细则。
乡道、村道工程建设的质量监督管理参照执行。
第三条本细则所称公路水运工程,是指经依法审批、核准或者备案的公路、水运基础设施的新建、改建、扩建等建设项目。
本细则所称公路水运工程质量,是指有关公路水运工程建设的法律、法规、规章、技术标准、经批准的设计文件以及工程合同对建设公路水运工程的安全、适用、经济、美观等特性的综合要求。
本细则所称从业单位,是指从事公路、水运工程建设、勘察、设计、施工、监理、试验检测等业务活动的单位。
第四条省交通运输厅负责全省公路水运工程质量监督管理工作,委托省交通建设质量安全监督局(以下简称“省交通质监局”)具体实施。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按照规定的职责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公路水运工程质量监督管理工作;沿海各港口局按照规定的职责负责管辖区域内的水运工程质量监督管理工作;质量监督管理工作可委托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具体实施。
第五条公路水运工程质量监督实行分级负责,质量监督范围划分如下:公路工程:省交通质监局负责全省新建、改建、扩建高速公路,及交通运输部审批初步设计的公路工程质量监督;其他公路工程由设区市(区)、县级交通质量监督机构负责。
水运工程:省交通质监局负责厦门港区建设规模为10万吨级以上(不含)、其他港区建设规模为5万吨级以上(不含)的新建、改建、扩建港口和航道工程;设区市(区)、县级交通部门负责陆岛码头工程、内河港口及内河航道工程质量监督;沿海各港口局、平潭综合实验区交通与建设局负责管辖区其他水运工程项目质量监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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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公路水运工程工地试验室管理办法(试行)福建省交通厅二OO八年十二月目录第一章总则 (02)第二章工地试验室的设立 (03)第三章工地试验室的认定 (05)第四章试验检测工作要求 (06)第五章监督管理 (09)第六章附则 (10)附表一《工地试验室人员配备数量最低要求》 (11)附表二《工地试验室场所面积一般规定》 (11)附表三《福建省公路水运工程工地试验室申请表》 (12)附表四《母体试验室授权书》格式 (19)附表五《代理母体试验室授权书》格式 (20)附件一工地试验室检查认定批文格式 (21)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我省公路水运工程工地试验室管理,保证工地试验检测工作质量,促进公路水运工程整体质量水平的提高,根据交通运输部《公路水运工程试验检测管理办法》(2005年第12号令)以及相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我省从事公路水运工程工地试验检测及管理工作,必须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工地试验室,是指工程施工或监理单位为完成公路水运工程施工过程中的试验检测工作,在工程项目现场设立的临时试验检测机构。
工地试验室的工作期限从项目业主认定之日开始到工程交工验收为止。
第四条省交通质监站负责对全省交通建设工程项目工地试验室进行监督管理,设区市质监站负责对辖区内交通建设工程项目工地试验室进行监督检查,各项目业主负责本项目工地试验室的检查认定和日常监管工作。
第五条施工单位工地试验室的主要工作内容:一、承担工程项目的标准试验、验证试验和工艺试验。
二、承担原材料的检验工作。
三、提供控制施工质量所需要的试验检测数据。
四、进行各工序和各单位工程完工后的试验检测,并为工程质量评定和交工验收提供试验检测资料。
第六条监理单位工地试验室的主要工作内容:一、对施工单位工地试验室进行日常监管。
二、旁站施工单位工地试验室进行的材料抽检和试验过程,以及外委材料的送检见证。
三、对施工单位选定的配合比进行复核,对标准试验进行平行试验,对进场的材料进行抽检。
四、对施工单位提交的试验报告进行复验和批准,批准使用经过检验符合要求的材料。
第二章工地试验室的设立第七条工地试验室由施工或监理单位所属的取得部质监总站或省级交通质监机构颁发的《公路水运工程试验检测机构等级证书》(以下简称《等级证书》)的试验检测机构(以下简称“母体试验室”)在工程项目现场设立;施工或监理单位也可委托其它取得《等级证书》并取得国家质量技术监督局或省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颁发的《计量认证证书》的试验检测机构(以下简称“代理母体试验室”)在工程项目现场设立工地试验室。
母体试验室或代理母体试验室对工地试验室的试验检测工作负责。
第八条特殊情况下,经项目业主同意,并报备质量监督机构后,工地试验室工作可直接由母体试验室或代理母体试验室承担,但母体试验室或代理母体试验室必须在工地现场配备专职的试验检测人员,并建立或配备符合要求的场所和设施。
第九条项目业主在编制施工或监理项目招标文件时,应根据工程实际情况合理确定工地试验室的设立方式和相关要求,且人员配备数量要求不得低于附表一(《工地试验室人员配备数量最低要求》)规定。
工地试验室的名称宜统一为“母体试验室(全称)+施工或监理项目(可简称)+工地试验室”。
第十条工地试验室开展试验检测工作所配备的仪器设备必须符合标准规范规定要求。
工地试验室应按规定定期对仪器设备进行校准和检定。
对可自校准的仪器或设备,工地试验室应配备符合量值溯源要求的专用计量器具,并编制切实可行的仪器设备自检自校规程。
工地试验室应建立仪器设备管理档案和台帐,并做好使用和维护记录。
第十一条工地试验室必须根据开展的试验检测项目数量和专业要求以及合同约定合理配备试验检测人员(参考附表一)。
工地试验室从事试验检测工作的人员必须持有部质监总站颁发的《试验检测工程师证书》或省级交通质监机构颁发的《试验检测员证书》。
试验报告的签发和审核人员必须持有试验检测工程师证书。
工地试验室如需调换人员,调换后的人员的数量和资历水平不得降低,且必须经项目业主考核合格并批准后才能上岗。
第十二条工地试验室场所面积应满足开展各项试验工作的需要(参考附表二《工地试验室场所面积一般规定》。
有温湿度标准条件要求的试验区域,应添置必要的调控设备;不同试验项目区域应采取有效的隔离措施,并合理设置工作台。
第十三条工地试验室应建立、健全各项工作制度和管理制度,如:试验检测工作程序,试验检测人员岗位责任制,仪器设备管理、档案资料、样品管理,安全、环保、卫生制度等。
各项规章制度和主要仪器设备的操作规程应上墙。
第十四条工地试验室应收集齐全本工程项目所需的现行有效的试验检测规范规程和相关标准,并编辑目录清单。
第十五条工地试验室标准物质要严格管理,禁止使用受潮、变质或超过有效期的标准物质。
第十六条母体试验室的质量管理体系应包含与设立的工地试验室所承担的检验工作类型、范围和工作量相适应的管理程序。
工地试验室的质量保证体系由母体试验室负责建立,同时纳入工程项目质量保证体系。
母体试验室应定期对工地试验室进行检查(一般每年不少于两次),并有相应的检查记录。
第三章工地试验室的认定第十七条工地试验室由施工单位项目部或监理单位现场机构向项目业主申请检查认定。
项目业主应将工地试验室检查认定结果及时报备质量监督机构。
第十八条申请对工地试验室检查认定主要应提交以下材料:一、申请报告和申请表(申请表格式见附表三);二、提交《等级证书》副本原件和复印件,代理母体试验室需另外提供“计量认证证书附表”原件和复印件;三、施工单位项目部或监理单位现场机构委托代理母体试验室设立工地试验室的委托书或合同原件和复印件;四、母体试验室或代理母体试验室对工地试验室试验检测项目、人员的授权书(格式分别见附表四、附表五);五、提供试验检测人员职称证书、资格证书、学历证书和身份证的原件和复印件,以及试验检测人员聘(任)用关系的证明材料和主要人员的试验检测工作简历。
六、工地试验室的工作制度和管理制度;七、工地试验室场所平面图和各试验项目区域划分示意图;八、仪器设备的检定证书或测试报告的原件和复印件。
第十九条施工单位项目部委托设立的工地试验室申请材料需经监理单位现场机构初审后转报项目业主。
监理单位现场机构委托建立的工地试验室直接上报项目业主检查认定。
第二十条项目业主按照本办法规定和合同文件有关约定内容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查,完全符合后组织专业技术人员进行现场核实,并对试验检测人员进行必要的业务考核。
在核定试验检测项目和参数时,应在母体试验室《等级证书》试验检测项目及参数范围内核定;对于代理母体试验机构设立的应在《等级证书》与“计量认证证书附表”共有的试验检测项目及参数范围内核定。
项目业主应对符合规定要求的工地试验室以文件形式(批复文件格式及内容参考附件一)予以认定。
第四章试验检测工作要求第二十一条工地试验室应当严格遵循独立、客观、及时、准确的工作原则,按照现行有效的国家或行业标准、规范和规程开展工地试验检测工作。
第二十二条工地试验室开展的试验检测项目及参数不得超出认定范围。
对认定范围以外的试验检测项目及参数应经项目业主认可后委托具有交通资质的试验检测机构承担。
第二十三条特殊材料的取样和送检工作,可由项目业主组织施工单位项目部和监理单位现场机构联合进行,并送至具有法定资质的试验检测机构进行检验。
第二十四条工地试验室的母体试验室(包括代理母体试验室)不得同时接受同一工程项目标段施工单位项目部和监理单位现场机构的试验检测委托业务。
第二十五条施工单位项目部工地试验室完成的试验检测数量必须达到规定的频率要求。
监理单位现场机构工地试验室在保证进场材料检验项目覆盖率100%的前提下,按照规定的频率进行抽检。
抽检试验应由监理单位现场机构工地试验室人员自行完成,不得指派他人进行取样、制作试件、送样或进行试验检测操作。
对于标准试验、工艺试验、验收试验及抽样试验等重要的施工自检试验,应当在监理旁站监督下进行,监理旁站后应立即在试验原始记录上签字确认,不得事后补签。
第二十六条工地试验室只能从事本施工或监理合同段的工地试验检测工作,不得对外承接工地试验检测任务。
施工单位项目部和监理单位现场机构不得相互委托或替代完成试验检测工作。
第二十七条监理单位现场机构工地试验室与施工单位项目部工地试验室试验结果出现允许误差以外的差异时,双方应重新取样进行试验。
如重新试验的结果仍然存在明显差异,可由项目业主委托具有交通资质的试验检测机构进行试验。
第二十八条工地试验室要规范材料样品管理工作:一、取样方法应按照标准要求进行;二、样品应有标签注明相关必要信息,并做好取样记录台帐;三、抽取的样品应及时进行试验;四、样品保存环境应保证样品品质不发生变化。
第二十九条工地试验室应实行留样制度及样品保存制度。
对于水泥、沥青原材料、水泥混凝土试件等应按规定期限进行保存。
第三十条工地试验室的档案资料要进行规范管理:一、公路工程项目工地试验室的报告和记录格式必须统一采用福建省地方标准《福建省公路工程试验检测报告规范》(DB35/T520-2003);水运工程项目工地试验室的报告和记录格式要求按照水运工程有关规定执行。
二、原始记录统一用黑色水笔填写,要做到填写规范,字迹清晰。
原始数据不得转抄或涂改,当记录或书写错误需更正时,应采用正确的“划改”方式,并在旁边填上正确数据,同时加盖刻有试验人员姓名的印章或签字。
三、要建立完整的原材料进场检验、标准试验、现场抽样试验、工艺试验、验收试验、外委试验、检测不合格报告和试验检测报告汇总等台帐。
四、试验资料归档应分类明确、齐整有序、条目清晰。
签字不齐全,记录或报告不完整的资料不得归档。
五、工地试验室的档案资料应有专人负责管理。
第三十一条项目业主应统一所辖所有工地试验室采用的试验标准规范和规程。
第五章监督管理第三十二条项目业主应安排具备一定试验检测工作经验和资历的专门人员,严格按照本办法规定实施工地试验室检查认定及日常监管工作。
实施过程中,如不能满足工作需要,应及时调换。
第三十三条未经项目业主检查认定,如工地试验室擅自开展试验检测工作,其结果资料不作为工程质量评定和交工验收资料使用。
第三十四条未经项目业主同意,工地试验室擅自调换试验检测人员,其签认的试验检测资料无效。
第三十五条工地试验室使用未经检定、测试(自校)或检定、测试(自校)不合格的仪器设备完成的试验检测工作,其试验检测结果资料不能作为工程质量评定和交工验收资料使用。
第三十六条工地试验室编造虚假的试验记录和报告,工地试验室应停业整顿,由项目业主查明相关责任人,将其清退出场。
第三十七条试验检测人员代签试验报告和记录,其试验检测报告作废,并由项目业主通报或清退相关责任人员。
第三十八条外委材料的试验检测机构不具有部质监总站或省级交通质监机构颁发的《等级证书》或批准的试验检测项目及参数范围不包括的,试验检测报告无效,并需重新组织送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