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基本医疗卫生与健康促进法(草案)(2020年整理).pdf
《基本医疗卫生与健康促进法》ppt课件

第一章
总则
第十三条 对在医疗卫生与健康事业中做出 突出贡献的组织和个人,按照国家规定给予表彰、 奖励。
第十四条 国家鼓励和支持医疗卫生与健康 促进领域的对外交流合作。 开展医疗卫生与健康促进对外交流合作活动,应 当遵守法律、法规,维护国家主权、安全和社会 公共利益。
专业公共卫生机构主要提供传染病、慢性非传染性疾病、 职业病、地方病等疾病预防控制和健康教育、妇幼保健、 精神卫生、院前急救、采供血、食品安全风险监测评估、 出生缺陷防治等公共卫生服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健康主管部门负责统筹协调本行政区域医疗卫生与 健康促进工作。
第八条 国家加强医学基础科学研究,鼓励医学科学技术创新,支持临床医 学发展,促进医学科技成果的转化和应用,推进医疗卫生与信息技术融合发展, 推广医疗卫生适宜技术,提高医疗卫生服务质量。
国家发展医学教育,完善适应医疗卫生事业发展需要的医学教育体系,大力 培养医疗卫生人才。
Part 2
第二章 国家基本医疗卫生服务
第二章 基本医疗卫生服务
基本医疗卫生服务,是指维护人体健康所必 需、与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相适应、公民可公平获 得的,采用适宜药物、适宜技术、适宜设备提供 的疾病预防、诊断、治疗、护理和康复等服务。
公民接受医疗卫生服务应当遵守诊疗制度和 医疗卫生服务秩序,尊重医疗卫生人员。
第三章 医疗卫生机构
第三十五条 基层医疗卫生机构主要提供预防、保健、健康教育、疾病 管理,为居民建立健康档案,常见病、多发病的诊疗以及部分疾病的康复、护 理,接收医院转诊患者,向医院转诊超出自身服务能力的患者等基本医疗卫生 服务。
《中华人民共和国基本医疗卫生与健康促进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基本医疗卫生与健康促进
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基本医疗卫生与健康促进法》是一项法律,旨在保障人民的基本医疗卫生权利,促进国民健康水平的提高。
该法规定了国家基本医疗卫生制度的框架,包括公共卫生、基本医疗保险、基本药物制度等方面的内容。
其中,公共卫生重点关注疾病预防控制和健康促进工作,为人民提供基本的预防保健服务。
基本医疗保险是为了保障人民的医疗保障需求,确保基本医疗费用可以得到部分或全额报销。
基本药物制度是为了让人民有更加便捷和经济的途径获得必需的药品。
《中华人民共和国基本医疗卫生与健康促进法》还规定了医疗服务安全、信息公开、医疗纠纷处理、药品管理等方面的内容,加强了对医疗机构、医务人员、药品经营者的监管。
通过该法的实施,可以强化国家对医疗卫生事业的管理和规范,保障人民的基本医疗卫生权利,提高国家的医疗卫生服务水平,实现全民健康的目标。
基础医疗卫生与健康促进法立法

基础医疗卫生与健康促进法立法(最新版)目录1.基本医疗卫生与健康促进法立法背景2.立法目的和意义3.草案主要内容3.1 强化基层医疗卫生服务3.2 增加和完善疫苗药品管理相关规定3.3 保护医疗卫生人员人身安全3.4 优先支持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发展3.5 政府不举办营利性医疗机构3.6 保障公民基本健康权益正文一、基本医疗卫生与健康促进法立法背景随着我国经济社会的发展和人民生活水平的提高,人们对健康的需求不断增长。
为了保障公民享有基本医疗卫生服务,提高公民健康水平,推进健康中国建设,我国开始启动基本医疗卫生与健康促进法的立法工作。
二、立法目的和意义基本医疗卫生与健康促进法的立法目的是为了发展医疗卫生与健康事业,保障公民享有基本医疗卫生服务,提高公民健康水平,推进健康中国建设。
该法的颁布实施,对于完善我国医疗卫生法律体系,推动医疗卫生事业健康发展具有重要意义。
三、草案主要内容1.强化基层医疗卫生服务草案二审稿突出了基本医疗卫生服务,强化基层、筑牢网底,充分体现三医联动”机制,充实医保、医药方面的内容。
这将有助于提升基层医疗卫生服务的能力,满足人民群众日益增长的健康需求。
2.增加和完善疫苗药品管理相关规定草案修改稿对疫苗药品管理相关规定进行了增加和完善,以进一步加强疫苗和药品的监管,确保疫苗和药品的安全、有效。
3.保护医疗卫生人员人身安全草案明确禁止任何组织和个人威胁、危害医疗卫生人员人身安全,侵犯医疗卫生人员人格尊严。
这有助于提高医疗卫生人员的职业安全感,激励他们更好地为人民健康服务。
4.优先支持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发展草案在总则中明确国家采取多种措施,优先支持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发展,提高基层服务能力。
这将有助于促进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的发展,提高基层医疗服务水平。
5.政府不举办营利性医疗机构草案明确,政府不举办营利性医疗机构。
禁止政府办公立医疗卫生机构与社会资本合作举办营利性机构。
这有助于维护公立医疗机构的公益性,保障人民群众的基本医疗卫生权益。
中华人民共和国基本医疗卫生与健康促进法(连载一)

中华人民共和国基本医疗卫生与健康促进法(连载一)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保障公民基本医疗卫生权利,促进全民健康,保障医疗安全,制定本法。
第二条本法适用于全国范围内的基本医疗卫生与健康促进活动。
第三条国家实行预防为主、健康促进、医疗卫生服务的综合治理制度。
第四条国家建立健全基本医疗卫生与健康促进法律体系,完善法规标准体系。
第五条国家加强对基本医疗卫生与健康促进的宣传教育,普及健康知识,增强全民健康意识。
第六条国家发展基本医疗卫生与健康促进事业,鼓励社会力量参与。
第七条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和公共卫生机构应当按照相关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卫生健康行政部门的规定,承担基本医疗卫生与健康促进的职责。
第八条国家主管部门应当组织制定相应的医疗卫生与健康促进服务指南,提高医疗卫生与健康促进服务的质量和水平。
第九条国家支持和鼓励开展临床、基础与应用基础医学、医学工程等医疗科学技术创新,提高医疗卫生服务技术水平。
第十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保障基本医疗卫生与健康促进法规的实施,提高医疗卫生与健康促进服务能力。
第二章健康知识宣传教育第十二条学校、企事业单位、机关、社会组织等应当开展健康知识宣传教育活动,提高学生、职工、公务人员和社会组织成员的健康水平。
第十三条健康知识宣传教育活动应当注重生态健康、饮食营养、心理健康等方面的内容。
第十四条媒体应当按照国家规定,开展健康知识宣传教育活动,提高公众健康素养。
第十五条国家支持对健康知识宣传教育工作者进行培训,提高他们的专业水平。
第十六条国家鼓励社会组织、企事业单位和个人开展健康知识宣传教育活动,奖励做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
第三章疾病预防和控制第十七条国家加强疾病预防和控制工作,制定和实施针对传染病、慢性病等疾病的预防和控制方案。
第十八条疾病预防和控制工作应当注重环境卫生、个人卫生、职业卫生等方面的工作。
第十九条国家建立健全传染病疫情报告制度,及时掌握疫情动态,采取有效措施防止疫情扩散。
第二十条国家支持开展对传染病、艾滋病、结核病等疾病的科学研究,提高疾病预防和控制水平。
医疗卫生与健康促进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基本医疗卫生与健康促进法(2019年12月28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五次会议通过)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基本医疗卫生服务第三章医疗卫生机构第四章医疗卫生人员第五章药品供应保障第六章健康促进第七章资金保障第八章监督管理第九章法律责任第十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发展医疗卫生与健康事业,保障公民享有基本医疗卫生服务,提高公民健康水平,推进健康中国建设,根据宪法,制定本法。
第二条从事医疗卫生、健康促进及其监督管理活动,适用本法。
第三条医疗卫生与健康事业应当坚持以人民为中心,为人民健康服务。
医疗卫生事业应当坚持公益性原则。
第四条国家和社会尊重、保护公民的健康权。
国家实施健康中国战略,普及健康生活,优化健康服务,完善健康保障,建设健康环境,发展健康产业,提升公民全生命周期健康水平。
国家建立健康教育制度,保障公民获得健康教育的权利,提高公民的健康素养。
第五条公民依法享有从国家和社会获得基本医疗卫生服务的权利。
国家建立基本医疗卫生制度,建立健全医疗卫生服务体系,保护和实现公民获得基本医疗卫生服务的权利。
第六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把人民健康放在优先发展的战略地位,将健康理念融入各项政策,坚持预防为主,完善健康促进工作体系,组织实施健康促进的规划和行动,推进全民健身,建立健康影响评估制度,将公民主要健康指标改善情况纳入政府目标责任考核。
全社会应当共同关心和支持医疗卫生与健康事业的发展。
第七条国务院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领导医疗卫生与健康促进工作。
国务院卫生健康主管部门负责统筹协调全国医疗卫生与健康促进工作。
国务院其他有关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负责有关的医疗卫生与健康促进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健康主管部门负责统筹协调本行政区域医疗卫生与健康促进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其他有关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负责有关的医疗卫生与健康促进工作。
第八条国家加强医学基础科学研究,鼓励医学科学技术创新,支持临床医学发展,促进医学科技成果的转化和应用,推进医疗卫生与信息技术融合发展,推广医疗卫生适宜技术,提高医疗卫生服务质量。
医疗卫生法规练习题含参考答案

医疗卫生法规练习题含参考答案一、单选题(共20题,每题1分,共20分)1、《中华人民共和国基本医疗卫生与健康促进法》是我国卫生与健康领域第一部基础性、综合性的法律。
首次用法律的形式将医疗机构定义为(),规定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扰乱其秩序。
A、健康治疗中心B、卫生机构C、公共场所D、基础社会机构正确答案:C答案解析:《中华人民共和国基本医疗卫生与健康促进法》2020年6月1日起开始施行。
该法是我国卫生与健康领域第一部基础性、综合性的法律。
首次用法律的形式将医疗机构定义为公共场所,规定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扰乱其秩序。
同时规定医疗卫生人员的人身安全、人格尊严不受侵犯,其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
2、()负责管理本行政区域内的母婴保健工作。
A、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B、地方人民政府C、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D、国务院卫生主管部门E、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正确答案:A答案解析:《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第二十九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管理本行政区域内的母婴保健工作。
3、我国卫生法的体系组成部分有A、医疗保健服务法规和职业与公共场所监督法规B、公共卫生法规、医疗保健服务法规和中医药法律、法规C、传染病防治法规和职业病防治法规D、公共卫生法规和中医药法律、法规E、公共卫生法规和医疗保健服务法规正确答案:B答案解析:我国卫生法的体系组成部分有公共卫生法规、医疗保健服务法规和中医药法律、法规。
4、发生导致患者死亡或者可能为二级以上医疗事故的重大医疗过失行为的,医疗机构应当在()内向卫生行政部门报告。
A、36小时B、12小时C、24小时D、6小时E、48小时正确答案:B答案解析:《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第十四条:发生医疗事故的,医疗机构应当按照规定向所在地卫生行政部门报告。
发生下列重大医疗过失行为的,医疗机构应当在12小时内向所在地卫生行政部门报告:(一)导致患者死亡或者可能为二级以上的医疗事故;(二)导致3人以上人身损害后果;(三)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的其他情形。
医疗卫生法规题库(含参考答案)

医疗卫生法规题库(含参考答案)一、单选题(共80题,每题1分,共80分)1、医疗机构应当要求长期使用麻醉药品的门急诊癌症患者和中、重度慢性疼痛还真建立随诊或复诊制度。
复诊或随诊间隔为A、四个月B、两周C、三个月D、一个月正确答案:C答案解析:《处方管理办法》第二十七条:医疗机构应当要求长期使用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的门(急)诊癌症患者和中、重度慢性疼痛患者,每3个月复诊或者随诊一次。
2、主治医师应对所管病人每()天查房一次。
A、4天B、2天C、3天D、1天正确答案:D3、《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卫生法》第二十六条规定,食品生产经营职员务必定期进行健康检查,其时间为A、每12个月1次B、每3个月1次C、每24个月1次D、每6个月1次E、每18个月1次正确答案:A答案解析:《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卫生法》第二十六条:食品生产经营人员每年必须进行健康检查;新参加工作和临时参加工作的食品生产经营人员必须进行健康检查,取得健康证明后方可参加工作。
凡患有痢疾、伤寒、病毒性肝炎等消化道传染病(包括病原携带者),活动性肺结核,化脓性或者渗出性皮肤病以及其他有碍食品卫生的疾病的,不得参加接触直接入口食品的工作。
4、有关WHO三阶梯用药的描述错误的是A、对于腰背痛的治疗,在第一阶梯药物中,对乙酰氨基酚具有重要价值B、疼痛最强时,应谨慎使用第三阶梯药物注射C、根据患者疼痛情况变化,用药时既可以跳过某一阶梯,又可以重新回到某一阶梯D、用药选择存在绝对固定模式,只能从第一阶梯开始正确答案:D答案解析:癌痛的三阶梯止痛基本原则归纳为以下5点,即:口服、按时、按阶梯、个体化、注意具体细节。
应根据病人的疼痛程度和原因适当选择相应的镇痛药,并非均从第一阶梯开始。
5、死亡病例讨论一般必须在患者死亡后()内召开。
A、5天B、12天C、7天D、10天正确答案:C答案解析:死亡病例讨论应在患者死亡后1周内进行;特殊病例应当及时讨论;尸检病例的讨论,应在病理报告做出后一周内进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基本医疗卫生与健康促进法ppt课件

第十一条 国家加大对医疗卫生与健康事业的财政投入, 通过增加转移支付等方式重点扶持革命老区、民族地区、边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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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区和经济欠发达地区发展医疗卫生与健康事业。
第一章 总则
第十二条 国家鼓励和支持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通过依 法举办机构和捐赠、资助等方式,参与医疗卫生与健康事业, 满足公民多样化、差异化、个性化健康需求。
第二十三条 国家加强职业健康保护。县级以上人民政府 应当制定职业病防治规划,建立健全职业健康工作机制,加强 职业健康监督管理,提高职业病综合防治能力和水平。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针对本行政区域重大疾病和主要健 康危险因素,开展专项防控工作。
第十八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通过举办专业公共卫生机构、 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和医院,或者从其他医疗卫生机构购买服务 的方式提供基本公共卫生服务。
第十九条 国家建立健全突发事件卫生应急体系,制定和 完善应急预案,组织开展突发事件的医疗救治、卫生学调查处 置和心理援助等卫生应急工作,有效控制和消除危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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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总则
第四条 国家和社会尊重、保护公民的健康权。
国家实施健康中国战略,普及健康生活,优化健康服 务,完善健康保障,建设健康环境,发展健康产业,提升 公民全生命周期健康水平。
国家建立健康教育制度,保障公民获得健康教育的权 利,提高公民的健康素养。
第五条 公民依法享有从国家和社会获得基本医疗卫 生服务的权利。
国家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由国务院卫生健康主管部门会 同国务院财政部门、中医药主管部门等共同确定。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可以在国家基本公共卫生服 务项目基础上,补充确定本行政区域的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 并报国务院卫生健康主管部门备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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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建立基本医疗卫生制度,为公民提供公平享有、与经 济社会发展水平相适应的基本医疗卫生服务,维护和保障公 民健康。重点完善分级诊疗制度、现代医院管理制度、全民 基本医疗保险制度、药品供应保障制度、综合监管制度。
国家建立健全覆盖城乡的公共卫生服务体系、医疗服务体 系。
第五条 国务院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根据分级管理、分工负责的原 则,领导和协调医疗卫生与健康促进工作。 国务院卫生主管部门负责统筹协调全国医疗卫生与健康 促进工作。国务院其他有关部门依照本法和国务院规定的职 责,承担有关的医疗卫生与健康促进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卫生主管部门负责统筹协调 本行政区域内的医疗卫生与健康促进工作。县级以上地方各 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负责本行政区域内 有关的医疗卫生与健康促进工作。 第六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将健康理念融入各项政策制定过程,组 织实施促进健康的规划和行动,建立健康影响评估制度,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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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民应当尊重他人的健康权利,不得损害公共利益和他人 健康权益。
第三章 促进健康的主要措施 第二十五条 国家组织居民健康状况调查和统计,开展体质监测,对健 康绩效进行评估;国家依照评估结果制定、完善与健康相关 的法律、政策和规划。 第二十六条 国家建立疾病和健康危险因素监测、调查和风险评估制 度。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针对影响健康的主要问 题,组织开展健康危险因素研究,优化综合防治策略和干预 措施。 第二十七条 国家开展爱国卫生运动。创建健康城市、卫生城镇,建设 健康社区、健康家庭。 第二十八条 国家建立健康教育制度,提高国民的健康素养水平。 医疗卫生、教育、宣传等机构、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和社 会组织应当开展健康知识的宣传和普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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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疗卫生机构及其人员在提供医疗卫生服务时,应当对患 者开展健康教育。
各级人民政府建立健康知识和技能核心信息发布制度。 鼓励和支持各类媒体发布传播健康知识。媒体发布健康信 息应当科学、准确。 第二十九条 国家将健康教育纳入国民教育体系。学校应当利用多种形 式实施健康教育,普及健康知识、科学健身知识、安全知识、 急救知识和技能,提高学生的健中小学生近视眼、肥胖 等不良健康状况的发生。幼儿园应注重培养幼儿良好的生活 与卫生习惯。 幼儿园和学校要依照有关规定建立和完善卫生室。 第三十条 国家发展全民健身事业,完善覆盖城乡的全民健身公共服 务体系,组织开展和支持全民健身活动。 第三十一条 国家建立居民营养状况监测制度,发布膳食指南,实施贫 困地区、重点人群营养干预计划,开展学生、老年人群营养 改善行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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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六条 公民依法享有从国家和社会获得基本医疗卫生服务的权 利。 第十七条 公民有依法参加基本医疗保险的权利和义务。 用人单位和职工按照国家规定缴纳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 险费。城乡居民按规定缴纳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费。 第十八条 公民有获得健康教育的权利。 公民应当主动学习健康知识,提高自身健康素养,加强自 我健康管理,形成健康生活方式。 第十九条 公民有接受国家免疫规划疫苗接种的权利和义务。 公民应当依法配合政府或者医疗卫生机构为预防、控制和 消除疾病危害所采取的医学检查、隔离治疗观察等应急措 施。 第二十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基本医疗卫生与
健康促进法(草案)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落实宪法关于国家发展医疗卫生事业、保护人民健康 的规定,实现人人享有基本医疗卫生服务,提高公民健康水 平,制定本法。 第二条 医疗卫生事业是社会公益事业,发展医疗卫生事业要以人 民为中心。坚持以基层为重点,以改革创新为动力,预防为 主,中西医并重,将健康融入所有政策,全民共建共享的卫 生与健康工作方针。 第三条 健康是人的基本权益。国家实施健康中国战略。各级人民 政府应当把人民健康放在优先发展的战略地位,发展医疗卫 生事业,为公民提供全方位全周期的基本医疗卫生与健康服 务。全社会应当共同关心和支持医疗卫生与健康事业的发 展。 第四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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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民在接受医疗卫生服务时,对病情、诊疗方案、医疗风 险、医疗费用等与自身健康和疾病防治有关的事项享有知情 同意的权利。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公民有依法自愿参与药物及医疗器械临床试验和其它试 验性医学研究并享有知情同意的权利。
第二十一条 国家保护与公民健康有关的个人隐私,确保个人健康信息 安全。除法律法规规定或本人同意外,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 获取、利用和公开公民个人健康信息。 第二十二条 公民接受医疗卫生服务时,应当受到尊重。 医疗机构及其人员应当平等对待患者,尊重患者的人格尊 严。 任何组织或个人不得歧视患有传染病、精神疾病等特殊疾 病的患者。 第二十三条 公民在接受医疗服务过程中,应当如实提供与病情有关的 信息,配合诊疗活动,遵守诊疗制度,维护医疗秩序,尊重 医务人员。 第二十四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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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地区的公民主要健康指标的改善情况纳入政府目标责任 考核。
第七条 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每年向本级人民代表大会或 者其常务委员会报告医疗卫生与健康促进工作,接受监督。 第八条 医疗卫生人员是公民健康的守护者,担负着治病救人的使 命。全社会应当尊重医疗卫生人员,维护良好的医疗卫生服 务秩序,共同构建和谐医患关系。 第九条 国家鼓励和支持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依法参与医疗卫生 事业,满足人民群众基本医疗卫生需求。 第十条 国家重视和支持医学科学研究,鼓励和推广医疗卫生适宜 技术和医学研究成果,促进医疗卫生服务质量的提高。 国家鼓励医疗卫生机构及其人员不断改进预防、治疗和康 复的技术与服务,开发适合基层和边远地区应用的医疗卫生 技术。 第十一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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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大力发展中医药事业,继承和弘扬中医药,充分发挥 中医药在我国医疗卫生与健康事业中的作用。
第十二条 国家根据各少数民族的特点和需要,帮助各少数民族地区 开展医疗卫生与健康促进工作。 国家扶持和促进边远贫困地区开展医疗卫生与健康促进 工作。 第十三条 国家对在医疗卫生与健康促进工作中做出突出贡献的组 织和个人,按照规定给予表彰奖励。 第十四条 国家鼓励和支持医疗卫生与健康促进对外交流合作。 医疗卫生与健康促进对外交流合作应当遵守国家法律法 规,维护国家主权、安全和社会公共利益。 第二章 公民的健康权利与义务 第十五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不分民族、种族、性别、职业、财 产状况、宗教信仰,依法享有健康权。 国家和社会依法实现、保护和尊重公民的健康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