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兽药监督执法案卷的几个问题兽医学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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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析动物卫生监督执法中存在的问题及建议

浅析动物卫生监督执法中存在的问题及建议
时 ,上 级业 务 主管 部 门定期 或 不 定 期 对其 执 法 行
为 进 行 监督 管 理 ,发 现 有不 履 行 法定 职责 、越 权 执 法 、滥用 职权 、违 反 法定 程 序 等行 为要 坚 决 纠
正 ,严肃 处理 。
( 2)健 全 执 法 管 理 制 度 。加 强 层 级 监 督 机
制 ,强化 业 务 主 管 部 门对 动 物 卫 生监 督 部 门的监 督 。 一是 对 行 政 复 议案 件 一 定 要 依法 、公 正 的 办
理 , 对 不 正 确 的具 体 执 法 行 为 决 不 能 护 短 、迁 就 。 二是 建 立 一 个 处理 商 户 、法 人 、其 他 组 织反 映 涉及 执 法 热 点 、难点 问题 的渠 道 ,实 现 对 动物 卫生 监 督 机 构 的 监督 。 同时 ,建立 健 全 以业务 主 管部 门主 要 领 导 承担 责 任 为 核 心 的执 法 过 错追 究 三 、解 决 措 施 制度 、廉 政 勤 政 制 度 ,切 实 做 到执 法 主体 到位 ,
1 . 加强法制 宣传教育 ,提 高动物 卫生监 督执 目标 措 施 到 位 ,保证 措 施 到 位 ,确 保 法 律 、法规 法水 平 。加大宣传力ቤተ መጻሕፍቲ ባይዱ ,运用多种形式宣传畜牧 的正 确实施 。
兽 医 相关 法 律 法 规 ,营 造 浓厚 的社 会 氛 围 ,要 让 ( 规范 执 法行 为 。动 物卫 生监 督机 构 和执 3) 动物 卫 生 监 督 执 法 人 员 和 执法 相 对 人 都 明 白 自 己 法 人员加 强 和改进 执法作 风 ,确 保严格 执法 、公正 的权 利 义务 。这 样 ,既 有 利 于 动 物卫 生 监 督 执 法 执 法 、文 明执 法 。要严格 依照 法律法 规的要求 ,始 人 员依 法 行 政 ,又 有 利 于 执 法 相对 人 监 督 执 法 行 终 坚持 “ 七不 准 ” ,即不 准从 事经 营活动 , 准越 不

试论兽药管理中存在的问题与对策

试论兽药管理中存在的问题与对策

试论兽药管理中存在的问题与对策兽药管理是保障动物健康和安全的重要环节,然而在实际应用中,兽药管理中存在着诸多问题,这些问题不仅影响了兽药的有效性,也对动物的健康和人类的食品安全构成了潜在威胁。

本文将从兽药管理中存在的问题和对策两个方面展开讨论,以期为解决兽药管理中的难题提供一些思路和建议。

一、兽药管理中存在的问题1. 兽药滥用某些养殖户由于为了追求经济利益,会滥用兽药,这不仅会导致动物对兽药产生耐药性,还会引发兽药残留,对食品安全造成威胁。

2. 兽药质量不达标当前兽药市场上存在不少假冒伪劣产品,这些兽药的质量无法保证,使用后可能对动物的健康造成危害。

3. 兽药使用不规范一些养殖户在使用兽药时缺乏必要的专业知识,对兽药的使用方法、剂量等方面存在误解和不规范的情况,导致兽药的使用效果不佳。

4. 兽药安全风险目前市场上存在一些未经批准的兽药,这些兽药的安全性无法得到保障,使用后可能对动物产生潜在的安全风险。

二、兽药管理的对策1. 加强监管和执法加大兽药市场的监管力度,对兽药生产和销售企业进行严格的审查和监督,加强兽药市场的执法力度,严厉打击兽药假冒伪劣产品和非法经营行为。

2. 完善兽药标准体系建立完善的兽药评审和审批制度,加强对兽药质量的把关,对不符合标准的兽药进行严格管理,严格筛选和审核兽药产品,确保兽药的质量达标。

3. 提高兽药管理的专业化水平加强对养殖户的兽药使用教育和指导,制定相关的兽药使用规范,提倡养殖户在使用兽药时遵循科学的使用方法和剂量,提高兽药使用的专业化水平。

4. 加强科研和技术支持加大对兽药研发和技术创新的投入力度,致力于研发更加安全、有效的兽药产品,提高兽药的疗效和安全性,为兽药管理提供更多的技术支持。

5. 强化宣传和教育开展对兽药管理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的宣传教育,提高兽药管理的合规意识,增强兽药管理的社会责任感,使兽药管理成为全社会的共识和共同行动。

兽药管理中存在的问题需要全社会的共同努力来解决。

浅谈动物卫生监督执法中的问题与措施

浅谈动物卫生监督执法中的问题与措施

浅谈动物卫生监督执法中的问题与措施动物卫生监督执法是保障动物健康、保障人民健康、促进畜牧业健康发展的重要环节。

然而在实际执法过程中,我们也会遇到一些问题。

本文将就动物卫生监督执法中存在的问题进行探讨,并提出相应的解决措施,以期更好地促进动物卫生监督执法工作的开展,保障人民健康和畜牧业的发展。

一、动物卫生监督执法中存在的问题1. 执法标准不统一在动物卫生监督执法中,不同地区、不同执法部门的执法标准存在差异,导致了执法工作的不规范和不统一。

这给执法工作带来了一定的难度,也容易引发执法不公和腐败问题。

2. 监督措施不足在动物卫生监督执法中,监督措施不足是一个普遍存在的问题。

有的地方缺乏有效的监督手段,执法部门的监督职能无法得到有效发挥,导致了一些养殖场存在环境卫生问题和动物疫病的传播风险。

3. 执法人员素质参差不齐一些执法人员的素质和业务水平不够高,对动物卫生监督执法的法律法规和技术要求掌握不够,导致了执法工作的不规范和不公。

一些执法人员可能存在腐败现象,损害了执法部门的形象和权威。

4. 盲目执法在动物卫生监督执法中,一些执法部门可能存在盲目执法的问题,对养殖户和经营者的合法权益过度干预,没有充分考虑到实际情况和人民群众的利益,给畜牧业的发展带来了一定的阻碍。

二、解决措施1. 统一执法标准针对执法标准不统一的问题,应当建立统一的动物卫生监督执法标准,明确监督执法的基本原则和核心内容。

执法部门应当加强对执法人员的培训和教育,提高他们的执法水平和素质,确保执法工作的规范和统一。

2. 加强监督措施为了解决监督措施不足的问题,应当建立健全监督机制,加强对养殖场和经营者的日常监督,确保动物卫生的基本要求得到有效执行。

执法部门应当积极利用现代科技手段,加强对养殖场的实时监测和追踪,及时掌握动物卫生状况的变化情况。

3. 提高执法人员素质为了解决执法人员素质参差不齐的问题,应当加强对执法人员的考核和培训,提高他们的业务水平和职业道德。

浅析动物卫生监督执法中的问题

浅析动物卫生监督执法中的问题

浅析动物卫生监督执法中的问题动物卫生监督执法是保障动物健康和人类食品安全的重要工作。

在实际执法过程中,也存在着许多问题和挑战。

本文将从监督执法的政策法规、监督执法的执行情况、监督执法中的腐败问题等方面进行分析,探讨动物卫生监督执法中存在的问题,并提出相应的解决办法。

一、监督执法的政策法规存在漏洞动物卫生监督执法的政策法规是保障执法工作顺利开展的重要依据,然而目前存在着一些问题和漏洞。

相关法规缺乏明确的执行标准。

由于动物卫生监督执法涉及的领域较为广泛,不同地区、不同部门对于动物卫生监督执法的标准和要求存在较大的差异,导致执法标准不统一,执行情况不稳定。

法规制定和修订的程序不够规范。

一些地方在制定和修订动物卫生监督执法的政策法规时,没有征求专家和利益相关方的意见,导致执法标准的制定存在较大的盲目性和随意性。

相关法规的理论性和实践性不够充分。

一些地方在制定和修订动物卫生监督执法的政策法规时,缺乏实际调研和现场考察,导致执法标准与实际情况脱节,难以真正发挥执法的效果。

针对上述问题,我们应该加强执法标准的统一,进一步明确监督执法的责任和权限,制定和修订政策法规应该征求专家和利益相关方的意见,加强实地调研和考察,确保相关政策的理论性和实践性充分结合。

二、监督执法的执行情况存在不足在动物卫生监督执法的执行过程中,也存在着一些问题和不足。

执法资源不足。

由于执法资源有限,一些地方的执法人员数量不足,导致监督执法工作无法全面开展。

执法效率低下。

一些地方的执法人员执法态度不端正,执法工作效率低下,导致监督执法工作难以取得实质性的成效。

执法结果不明确。

一些地方的执法结果难以评估,执法过程和执法结果难以公开透明,无法真正发挥执法的效果。

针对上述问题,我们应该加大对执法资源的投入,加强执法效率的培训和考核,进一步完善执法结果的评估和公开制度,确保动物卫生监督执法工作取得实质性的成效。

三、监督执法中的腐败问题突出在动物卫生监督执法的执行过程中,腐败问题也是一个突出的难题。

畜牧兽医论文范文精选范文2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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畜牧兽医论文范文精选范文2篇畜牧兽医论文范文精选范文2篇畜牧兽医论文范文一:畜牧兽医综合执法成效分析摘要:为进一步规范畜牧兽医综合执法工作,稳步推进畜牧兽医执法体系建设,促进畜牧兽医执法与司法的有效衔接,本文立足河南省新乡市畜牧兽医综合执法现状与实际,结合三年来实施过程中出现的问题及实施成效,对畜牧兽医综合执法进行了分析和总结。

关键词:畜牧兽医;综合执法;分析当前我国畜牧业正处于加快转型的关键时期,也是畜产品质量安全问题多发期,推行畜牧兽医综合执法已成为畜牧业发展的大势所趋。

2012年,河南省新乡市在原动物卫生监督机构的基础上,组建了畜牧兽医综合执法机构。

三年来,执法监管工作取得了明显成效,特别是在增强执法力量、拉长执法链条及提高执法效率等方面效果显著。

1实施畜牧兽医综合执法的背景与现状在2011年河南省部分地区发生“瘦肉精”事件后,为了加强对畜牧业的监管,新乡市政府决定在原市动物卫生监督所(下称动监所)加挂“新乡市畜牧兽医执法支队”牌子,通过委托执法的方式,承担市畜牧兽医行政主管部门对兽药、饲料、生鲜乳、种畜禽管理中的行政处罚、执法监督职能,实行一套人马、两个牌子,即动物卫生监督所在承担动物检疫、动物卫生监督等法定职责的同时,也承担畜牧兽医执法职责。

之后,全市所辖13个县(市、区)按照市级模式也相继成立了畜牧兽医综合执法机构,在县(市、区)动监所加挂畜牧兽医执法大队牌子,在乡镇动监分所加挂畜牧兽医执法中队牌子,全部开展了综合执法工作。

全市共设立县级动监所(畜牧兽医执法大队)13个,乡级动监分所(畜牧兽医执法中队)57个。

乡级动监分所为县动监所派出机构,人、财、物由县动监所统一管理。

目前全市编制总数为370名,其中新增编制118名,增加了46.8%。

2取得的成效综合执法机构设立之初,执法人员对于兽药、饲料、生鲜乳、种畜禽等环节的执法办案非常陌生,无从下手。

为此,市、县两级综合执法机构从基础抓起,通过定期培训、技能竞赛、网上考试、案卷评查等方式,着重于提高执法队伍素质,最终取得了一定成效,查处的案件在数量和质量方面都有了较大提高。

动物卫生监督执法中常见的问题与对策

动物卫生监督执法中常见的问题与对策

动物卫生监督执法中常见的问题与对策动物卫生监督执法是保障公众健康和食品安全的重要工作,但在实践中也面临一些常见的问题。

本文将从以下几个方面探讨动物卫生监督执法中常见的问题和相应的对策。

问题一:信息不透明、监管中断动物卫生监督执法是一个复杂而庞大的系统,涉及到许多部门和环节。

信息在不同部门和环节之间流动不畅,监管执法过程中的信息不透明和中断是一个普遍存在的问题。

这会导致监管的不连贯性和效果的不确定性。

对策一:建立信息共享平台建立动物卫生监督执法信息共享平台,通过技术手段集中存储、分析和传播监督执法信息,实现信息的高效流通和共享。

各个部门可以在平台上发布监管信息,协调执法行动,提高监督执法的透明度和效果。

对策二:加强执法协作建立跨部门、跨地区的动物卫生监管执法机制,加强执法协作。

各个部门之间应加强沟通和协调,形成合力,共同推动监管工作的顺利开展。

加强与畜牧业企业和相关行业协会的合作,共同治理动物卫生问题。

问题二:监管力量不足、执法效果不彰动物卫生监管涉及广泛的地区和范围,监管力量有限,执法效果不彰是一个常见的问题。

这会导致监管工作的不均衡和不充分,对于违法行为的打击力度不够。

对策一:加强人员培训和配备加强对动物卫生监管人员的培训和配备,提高他们的执法能力和专业水平。

培训内容可以包括法律法规、动物疫病防控等方面的知识,使他们能够熟悉监管工作的要求和方法,提高执法效果。

对策二:建立监管网络建立动物卫生监管网络,利用现代信息技术手段对监管资源进行统一调配和管理。

通过网络平台,可以实现对监管人员的远程指导和监督,提高监管效率和执法力度。

问题三:违法违规行为严重、打击力度不够动物卫生监管中违法违规行为严重,打击力度不够也是一个常见问题。

这种情况下,违法违规行为难以得到有效遏制,对公众健康和食品安全构成潜在威胁。

对策一:加强执法力度加大对违法违规行为的处罚力度,提高打击违法违规行为的效果。

对于严重违法违规行为,可以采取行政处罚措施,甚至移送司法机关进行刑事追究,形成强有力的监管震慑。

兽医法律案件分析(3篇)

兽医法律案件分析(3篇)

第1篇一、案件背景随着我国畜牧业的快速发展,兽医行业在保障动物健康、防止动物疫病传播、保障公共卫生安全等方面发挥着越来越重要的作用。

然而,在兽医行业的发展过程中,也出现了一些法律纠纷和案件。

本文将以一起兽医法律案件为例,对其进行分析,以期对兽医行业法律风险防范提供借鉴。

案件简介:某年,某地发生一起动物疫病疫情,当地兽医站接到报告后,立即组织人员进行疫情调查和处理。

在调查过程中,发现部分养殖户存在违规使用兽药、疫苗等行为。

当地兽医站依法对违规养殖户进行了查处,并要求其整改。

然而,部分养殖户不服,认为兽医站的处罚决定侵犯了其合法权益,遂向法院提起诉讼。

二、案件分析1. 案件争议焦点本案的争议焦点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1)兽医站是否有权对违规养殖户进行查处?(2)兽医站的处罚决定是否合法、合理?(3)养殖户的合法权益是否受到侵犯?2. 案件分析(1)兽医站有权对违规养殖户进行查处。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第四十二条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兽医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动物防疫活动的监督管理,依法查处违反动物防疫法律、法规的行为。

”本案中,兽医站作为当地动物防疫的主管部门,有权对违规养殖户进行查处。

(2)兽医站的处罚决定合法、合理。

首先,兽医站在查处过程中,依法履行了调查、取证等程序,确保了处罚决定的合法性。

其次,兽医站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等法律法规,对违规养殖户进行了处罚,处罚措施合理、适度。

(3)养殖户的合法权益未受到侵犯。

本案中,养殖户的合法权益主要体现在其合法养殖权益和合法权益。

兽医站在对违规养殖户进行查处时,并未侵犯其合法养殖权益,而是对其违法行为进行了纠正。

同时,兽医站在处罚决定中,充分考虑了养殖户的实际情况,确保了处罚决定的合理性。

三、案件启示本案给兽医行业带来了以下启示:1. 提高兽医人员法律素养兽医人员应加强法律法规学习,提高自身法律素养,确保在执法过程中依法行政,避免因执法不当引发法律纠纷。

浅谈动物卫生监督执法中的问题与措施

浅谈动物卫生监督执法中的问题与措施

浅谈动物卫生监督执法中的问题与措施动物卫生监督执法是保障动物健康与安全的重要工作,但在实际操作中常常会遇到一些问题。

本文将从监督执法中存在的问题出发,探讨相应的应对措施。

一、问题1. 执法人员素质参差不齐在动物卫生监督执法中,执法人员的素质参差不齐是一个常见的问题。

一些执法人员缺乏专业知识和执法经验,导致执法工作的效果和规范性受到影响。

2. 监督执法法规不完善当前,我国的动物卫生监督执法法规仍存在不完善的情况,例如在执法标准、处罚力度等方面存在模糊不清的情况,给执法人员的执法实践带来了困难。

3. 执法工作缺乏科技支持在动物卫生监督执法中,很多地区的执法工作还停留在传统的手工作业阶段,缺乏科技手段的支持。

这就导致了执法效率低下,执法成本高以及执法结果难以保证的问题。

二、措施1. 加强执法人员的培训和管理针对执法人员素质参差不齐的问题,应加强对执法人员的培训和管理。

建立健全专业的执法人员培训机制,不断提升执法人员的专业素质和执法水平。

还要加强对执法人员的管理,建立健全的考核机制,严格执行执法人员的管理规定,保证执法人员的专业素质和执法水平。

2. 完善监督执法法规为了解决监督执法法规不完善的问题,应加强对监督执法法规的研究和制定工作。

完善相关的执法标准、处罚力度等法规,明确相关的执法要求和程序,规范执法行为,保障执法工作的正常开展。

3. 推广应用科技手段针对执法工作缺乏科技支持的问题,可以推广应用科技手段,提升监督执法的效率和质量。

可以采用信息化管理手段,建立监督执法的信息化平台,实现监督执法过程中的信息共享和查询,提升执法的透明度和效能。

还可以推广应用无人机、摄像监控等科技手段,加强对监督执法工作的监控和管理。

解决监督执法中存在的问题,需要全社会的共同努力。

希望通过加强执法人员的培训和管理、完善监督执法法规以及推广应用科技手段等措施,能够有效提升动物卫生监督执法工作的质量和水平,保障动物健康与安全,促进动物卫生事业的健康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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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兽药监督执法案卷的几个问题-兽医学论文
关于兽药监督执法案卷的几个问题
肖爱波/ 辽宁省畜产品安全监察所
一、当事人认定问题
案卷评查中,发现在兽药案件处理中对当事人的认定模糊。

有的认定个体工商户营业执照的经营店为当事人,有的认定个体工商户营业执照的经营者为当事人。

对当事人类型归属的认识不清,导致行政处罚当事人的决定出现错误、发生分歧,激化矛盾。

所以,正确认定兽药行政处罚当事人的法律意义重大,这是关系到兽药行政处罚合法性的重要问题。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条第一款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违反行政管理秩序的行为,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依照本法由法律、法规或者规章规定,并由行政机关依照本法规定的程序实施。

”即行政处罚的当事人就是违反行政管理秩序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行政法体系中对公民、法人与其他组织的范畴没有细化解释,但在民法及其相关司法解释中对此都有较为具体的规定,因行政法与民法有着密切的联系,笔者认为参照民法中的相关规定,对兽药行政处罚案件中当事人的认定具有指导意义。

例如,兽药经营单位大多登记为个体工商户,其当事人的认定,在下面的叙述中答案是显而易见的。

从《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二十六条、二十九条、三十六条、三十七条等规定看,个体工商户只是公民从事民事活动的一种特殊形式,它不是法人也不具备法人资格。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46 条规定:“在诉讼中,个体工商户以营业执照上登记的业主为当事人。

有字号的,应在法律文书中注明登记的字号。

营业执照上登记的业主与实际经营者不
一致的,以业主和实际经营者为共同诉讼人。

”因此,在案卷中应有证明当事人主体资格的材料,如公民身份证件、营业执照、许可证及法定代表人证明复印件等。

另外,立案审批表、行政处罚决定书等执法文书中要求简单介绍当事人的身份,现在文书模板中基本是“法人单位”、“个人”这样的表述,在遇到是其他组织等非公民、非法人的主体应有相应的改动。

这是兽药案卷制作过程中要特别注意的,也是监督人员执法过程中要特别重视的。

二、法律适用问题
在兽药监督执法案卷中,执法文书引用法律、法规、规章的名称不全,依据的条、款、项、目不具体等,这是案卷制作中普遍存在的问题,没有引起执法者高度重视。

行政执法处理决定应当符合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如经营假、劣兽药这一事实作为处理的依据是《兽药管理条例》第二十七条第三款;假、劣兽药的认定应符合《兽药管理条例》第四十七条、第四十八条的规定;对货值金额和罚款应描述清楚,二者关系应符合《兽药管理条例》第五十六条第一款规定的“2倍以上5 倍以下”的正相关关系。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条第二款明确规定:“没有法定依据或者不遵守法定程序的,行政处罚无效。

”如果发现不同层级之间的法律规范对同一问题的规定不一致,上下矛盾、有轻有重,就应当遵循上位法优于下位法的原则,就高不就低,以执行效力层级较高的规范性法律文件依据。

另外,在行使法律、法规、规章赋予的自由裁量权,对违法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时,自由裁量轻重、高低、大小,必须在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中说明理由,要根据当事人的具体情况,作出符合事实、过罚相当的自由裁量。

三、事实与证据表述问题
违法事实记述不准确、证据不充分,也是案卷制作存在的突出问题。

法律文书所述事实是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当由行政执法机关予以处理的法律事件或行为,要求文书能够准确记载法律事件或行为的时间、地点、情节、程度和后果。

卷内证据应当合法、有效,足以证明法律事件或行为的性质、情节、程度和后果,也就是要事实清楚,证据充分。

如对案件来源应有确切详细的说明,是举报的应有《举报案件登记表》,是日常检查发现的应有《监督检查记录》等。

调取与保存的证据应要素齐全且有效,如需要现场勘验的,勘验的数据应完整、规范,足以说明违法行为的轻重程度等。

还有的物证,如照片、检验报告等应注明收集时间、来源、证明内容,执法人员与当事人应共同签字确认,形成有效的证据链,能相互印证。

行政处罚先行告知书和行政处罚决定书中应当对证据认定情况予以说明。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九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违反法律、法规或者规章的证据必须在行政处罚决定书中载明。


四、文书一致性问题
行政处罚先行告知书、行政处罚决定书、结案报告等文书中对当事人违法事实的认定、处罚依据等应当是一致的,这种一致不仅表现在内容上,还包括表述上,这些问题在案卷制作中没有得到普遍重视。

当事人要使用全称,且前后一致;在整个案卷中应保持涉案物品名称前后的一致性与完整性,特别要注意解除查封(扣押)物品清单或者解除登记保存物品清单要与涉案物品相应清单的记录相一致。

同时还要注意,兽药产品名称应载明通用名全称,有商品名的还应将商品名附在通用名之后,并标注生产批号,出现现场判断的与通过鉴定的名称不符等情况,一定要在调查笔录、案件调查终结报告中详细说明,最终以符合客观事实的通用名为准。

五、委托执法文件缺失问题
委托行政执法是目前我国行政执法体系中普遍存在的,不但可以缓解执法力量的不足,加强执法工作,更能提高行政效率和效能。

但在案卷制作中没有体现出来,这也是案卷制作中不容忽视的问题。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十八条规定:“行政机关依照法律、法规或者规章的规定,可以在其法定权限内委托符合本法第十九条规定条件的组织实施行政处罚。

” 因此,为证明行政执法主体的合法性,在委托执法兽药案件案卷中应对委托执法进行相关表述,应有行政执法委托书和执法人员执法证件的复印件。

这些案卷制作问题,对于具有兽药监督执法权的每个单位和每位执法人员都具有举足轻重的意义。

案卷是案件办理情况的客观反映,也是对行政相对人负责的具体体现,更是对执法机关和执法人员追究责任的重要依据。

所以,案卷上再小的错误也须避免。

所谓细节决定成败,执法办案无小事,每位兽药监督执法人员都应当时刻警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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