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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校警用防御器材保管和使用管理制度

学校警用防御器材保管和使用管理制度

学校警用防御器材保管和使用管理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校园安全管理,确保师生员工在校安全,根据上级要求,学校配置了一定的安保警用器械。

为确保安保警用器械使用管理安全,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学校安保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在使用和管理警用防御器材过程中的行为规范。

第三条学校安保部门应当严格执行本制度,确保警用防御器材的安全、有效使用,不得违反规定使用、损坏或私藏警用防御器材。

第二章警用防御器材的配置与管理第四条学校应当按照上级要求,合理配置安保警用器械,包括催泪喷雾、防爆钢叉、电警棍、防护盾牌、防刺背心、强光手电、头盔等。

第五条学校安保部门应当设立专门的警用防御器材库,实行集中统一管理。

库房应当具备防火、防盗、防潮、防损坏等条件。

第六条警用防御器材应当由专人负责保管,保管人员应当具备相关知识和技能,了解器材的性能、使用方法及注意事项。

第七条学校安保部门应当建立警用防御器材的明细账,做到账物相符,定期对器材进行清点、检查,确保器材数量准确、性能良好。

第八条警用防御器材的使用、保管、维修、报废等应当按照相关规定执行,不得擅自改变器材的用途和使用范围。

第三章警用防御器材的使用与培训第九条警用防御器材仅供安保人员执行公务和防止犯罪时使用,非安保人员严禁携带、使用。

第十条安保人员在使用警用防御器材时,应当符合相关规定,遵循必要性、合理性原则,不得滥用、乱用。

第十一条学校应当定期组织安保人员进行警用防御器材的使用培训,使其熟练掌握器材的使用方法、技巧及应对突发事件的处置能力。

第十二条安保人员在使用警用防御器材时,应当注意自身安全和他人安全,避免造成不必要的人身伤害。

第四章警用防御器材的维修与保养第十三条学校应当定期对警用防御器材进行维修、保养,确保器材的性能良好。

第十四条损坏的警用防御器材应当及时报修,无法修复的器材应当按照相关规定予以报废,并报上级部门审批。

第十五条学校应当建立警用防御器材的维护保养记录,详细记录器材的维修、保养情况。

学校安保器材的使用管理制度

学校安保器材的使用管理制度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学校安保器材的管理,确保学校安全稳定,保障师生人身和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我校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我校所有安保器材的使用、维护、保管等工作。

第三条学校安保器材的管理和使用应遵循安全第一、预防为主、责任到人的原则。

第二章权责划分第四条学校安保器材的管理和使用由学校安保部门负责,其他部门和个人不得擅自使用。

第五条学校安保部门应设立专人负责安保器材的采购、验收、分发、维护、保养、报废等工作。

第六条各部门和个人在使用安保器材时,应遵守本制度的相关规定,确保使用安全。

第三章使用管理第七条学校安保器材的采购应严格按照国家规定和学校实际情况进行,确保采购的器材质量符合国家标准。

第八条新购置的安保器材,应由安保部门负责验收,确保器材齐全、完好。

第九条使用安保器材的人员应经过培训,掌握器材的正确使用方法和注意事项。

第十条使用安保器材时,应按照操作规程进行,不得擅自改变器材的设置和使用方式。

第十一条使用安保器材时,应确保器材处于正常工作状态,不得带病使用。

第十二条使用安保器材后,应立即将器材归位,不得随意丢弃或损坏。

第四章维护保养第十三条学校安保器材应定期进行维护保养,确保器材性能稳定。

第十四条维护保养工作由安保部门负责,其他部门和个人不得擅自进行维护保养。

第十五条维护保养人员应熟悉各类安保器材的性能和维护保养方法。

第十六条维护保养记录应详细记录每次保养的时间、内容、结果等,并存档备查。

第五章保管与报废第十七条学校安保器材的保管由安保部门负责,确保器材安全。

第十八条保管人员应妥善保管安保器材,防止丢失、损坏或被盗。

第十九条安保器材出现故障或无法维修时,应及时报废,报废程序如下:1. 由使用部门提出报废申请;2. 安保部门进行审核;3. 学校领导批准;4. 安保部门进行报废处理。

第六章责任追究第二十条对违反本制度,造成安全事故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追究责任。

学校防暴器械使用管理制度

学校防暴器械使用管理制度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学校防暴器械的管理,确保校园安全,保障师生人身安全,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本校所有防暴器械的使用、保管、维护及报废等环节。

第三条学校防暴器械包括但不限于催泪喷雾、电警棍、防护盾牌、防刺背心、强光手电、头盔等。

第二章管理职责第四条学校安保部门负责防暴器械的采购、验收、分发、回收、报废等工作。

第五条各级安保人员负责防暴器械的日常使用、保养和回收。

第六条学校安保部门负责人为防暴器械管理的第一责任人,主管领导为直接责任人,具体使用管理人员为具体责任人。

第三章使用规定第七条防暴器械仅限于安保人员执行公务和防止犯罪时使用,非安保人员严禁佩带和使用。

第八条防暴器械在无人使用期间,应存放于专门保险设施封闭的存放处,确保安全。

第九条防暴器材如损坏,应及时报送教育局安全办,确认后重新购买。

第十条防暴器材不得用于恐吓、体罚或变相体罚师生,不得用于其他物体上,以防损坏。

第十一条防暴器材仅限在校园内使用,无特殊情况或未经学校批准,严禁将防暴器材带出校园。

第四章保管与维护第十二条学校安保部门应定期对防暴器械进行检查、维护和保养,确保其性能良好。

第十三条防暴器械的存放处应保持干燥、通风、清洁,防止生锈、霉变。

第十四条防暴器械的存放处应配备灭火器等消防设施,以防火灾事故。

第五章报废与回收第十五条防暴器械达到报废标准或损坏无法修复时,应及时报废,并上交教育局安全办。

第十六条报废的防暴器械由教育局安全办负责回收、销毁。

第六章责任追究第十七条任何单位和个人违反本制度规定,造成安全事故或损坏防暴器械的,将依法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第十八条学校安保部门及安保人员违反本制度规定,造成安全事故或损坏防暴器械的,将依法依规追究相关责任。

第七章附则第十九条本制度由学校安保部门负责解释。

第二十条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注:本制度根据实际情况可进行修订。

)。

学校安保器械管理使用制度

学校安保器械管理使用制度

学校安保器械管理使用制度一、总则为了加强学校的安保工作,保护师生的人身财产安全,制定学校安保器械管理使用制度,严格管理和使用学校的安保器械,确保其有效运用于安全维护工作中。

二、管理机构学校的安保器械管理工作由学校安全保卫部门负责,该部门设有专门的安保器械管理人员,负责器械的采购、登记、保管、维修和使用管理。

三、安保器械种类及购置学校根据实际需要,购置以下类型的安保器械:视频监控设备、报警器、防身器械(如警棍、防身喷雾等)、测量设备(如金属探测器、手持式雷达等)、防弹衣和安全设施等。

四、安保器械的登记管理1.购置阶段:安保器械的采购应由学校安全保卫部门提出申请,报请学校领导批准,并参照相关法律法规进行采购。

购置完成后,应编制器械采购清单,明确器械种类、型号、数量、价格等信息,交由安保器械管理人员进行登记和保管。

2.入库阶段:安保器械送至学校后,安保器械管理人员应及时进行验收、登记,并按照器械的特点和用途进行分类保管,确保器械及时到位并安全可靠。

3.使用阶段:安保器械仅限于学校安全保卫部门及相关人员使用,其他人员禁止擅自使用。

使用器械时,应事先经过相应的培训和指导,并严格按照安全操作规程进行操作,保证安全使用。

五、安保器械的保养和维修六、安保器械的报废和处置1.报废程序:安保器械达到使用寿命、严重损坏或无法修复时,应及时进行报废处理。

报废程序应由学校安全保卫部门负责,经过批准后,将器械从登记册中注销,并进行书面报废记录。

2.处置方式:报废的安保器械应按照相关规定进行处理,可以选择进行拍卖、捐赠或交由专门单位进行处理。

无论采取何种方式,都应制定明确的处置程序和记录,以确保合法合规。

3.物资回收:安保器械报废或淘汰后,仍然可以回收一些有价值的物资,如可回收金属、电子组件等,学校可以选择合适的方式进行回收,以减少资源浪费。

七、安保器械使用责任1.安保器械管理人员:负责安保器械的采购、登记、保管、维修和报废等工作,并对使用人员进行安全操作培训和指导。

安保人员的器械使用管理制度

安保人员的器械使用管理制度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安保人员对器械的使用管理,确保器械的正常运行和使用安全,提高安保工作质量,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我校所有安保人员及其使用的各类安保器械。

第三条安保人员应严格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学校规章制度,确保在使用过程中安全、规范、高效。

第二章器械种类及管理第四条安保器械分为以下几类:1. 防护器械:包括警棍、盾牌、防暴头盔、防刺背心等;2. 控制器械:包括抓捕器、警绳、辣椒水喷雾器等;3. 消防器械:包括灭火器、消防水带、消防水枪等;4. 监控设备:包括监控摄像头、报警器等;5. 其他辅助器械:包括对讲机、手电筒、应急照明灯等。

第五条器械管理要求:1. 学校应按照国家标准和实际情况,配备充足的安保器械,并确保其性能良好;2. 安保器械应存放在专门的储藏室,由专人负责管理,定期检查和维护;3. 安保人员应熟悉所使用器械的性能、操作方法和注意事项,并定期参加培训;4. 器械使用过程中,应严格遵守操作规程,确保自身和他人的安全;5. 器械使用完毕后,应立即归位,不得随意丢弃或损坏。

第三章使用规范第六条使用防护器械:1. 在执行任务时,应根据现场情况选择合适的防护器械;2. 使用警棍时,不得随意挥舞,以免造成误伤;3. 使用盾牌时,应确保其稳定性,防止倾倒;4. 使用防暴头盔时,应确保佩戴正确,防止头部受伤。

第七条使用控制器械:1. 在控制人员时,应尽量避免使用暴力,以和平方式解决问题;2. 使用抓捕器时,应确保抓捕动作准确,避免误伤;3. 使用警绳时,应确保绳索牢固,防止逃脱;4. 使用辣椒水喷雾器时,应确保喷射方向准确,避免误伤他人。

第八条使用消防器械:1. 在发生火灾时,应迅速使用灭火器、消防水带等消防器械进行灭火;2. 使用消防水枪时,应确保水枪方向准确,喷射力度适中;3. 使用消防水带时,应确保连接紧密,防止漏水。

第九条使用监控设备:1. 安保人员应确保监控设备正常运行,及时发现异常情况;2. 监控录像资料应妥善保管,不得随意删除或泄露。

学校安保防暴器械使用管理制度

学校安保防暴器械使用管理制度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学校安保工作,保障师生人身安全和校园财产安全,维护校园和谐稳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结合学校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学校安保部门及使用安保防暴器械的教职工。

第三条本制度所称安保防暴器械包括警棍、催泪喷射器、防刺服、防割手套、抓捕网、警犬等。

第二章器械管理第四条学校安保部门负责学校安保防暴器械的采购、验收、登记、保管、发放、回收、维护等工作。

第五条安保防暴器械应严格按照国家规定的产品标准和质量要求进行采购,确保其安全可靠。

第六条安保防暴器械入库后,应进行详细登记,包括器械名称、型号、数量、规格、生产日期、保质期、使用说明等。

第七条安保防暴器械应存放在专用仓库,仓库应具备防火、防盗、防潮、防尘等条件。

第八条安保防暴器械的维护保养由专业人员进行,确保其始终保持良好的使用状态。

第三章使用规定第九条使用安保防暴器械的人员应经过专业培训,掌握器械的使用方法和注意事项。

第十条使用安保防暴器械时,必须遵守以下原则:(一)依法使用,不得滥用职权,不得侵犯他人合法权益;(二)必要原则,仅在制止违法犯罪行为、保护师生人身安全和校园财产安全时使用;(三)最小限度原则,使用力度应与制止违法犯罪行为需要相适应;(四)不得使用禁用器械或手段;(五)使用后应及时报告情况,妥善处理现场。

第十一条使用催泪喷射器等刺激性器械时,应确保周围人员安全,避免误伤。

第十二条使用警棍、抓捕网等器械时,应确保自身安全,避免受伤。

第十三条使用警犬时,应遵守相关规定,确保警犬安全和师生安全。

第四章奖励与处罚第十四条对严格遵守本制度,在安保工作中表现突出的个人和集体,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十五条对违反本制度,滥用职权、玩忽职守、造成不良后果的,按照相关规定追究责任。

第五章附则第十六条本制度由学校安保部门负责解释。

第十七条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第十八条本制度未尽事宜,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执行。

学校门卫安保器械管理制度

学校门卫安保器械管理制度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学校门卫安保器械的管理,确保学校安全稳定,维护正常的教育教学秩序,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学校所有门卫安保器械的管理工作。

第三条学校门卫安保器械的管理应遵循安全第一、预防为主、责任到人的原则。

第二章管理职责第四条学校安保处负责全校门卫安保器械的统一管理,包括购置、分发、维护、保养和报废等工作。

第五条各部门门卫负责本部门门卫安保器械的使用和维护,确保器材的完好和正常使用。

第六条学校安保人员负责对门卫安保器械的定期检查和维护,确保器材处于良好状态。

第三章器械种类与配置第七条学校门卫安保器械主要包括以下种类:1. 保安制服;2. 防刺背心;3. 防割手套;4. 警棍;5. 喷雾剂;6. 对讲机;7. 监控设备;8. 安全帽;9. 手电筒;10. 防狼器等。

第八条学校门卫安保器械的配置标准根据学校规模、地理位置和实际情况确定,由安保处负责具体实施。

第四章器械使用与维护第九条门卫安保器械的使用必须严格按照操作规程进行,确保使用安全。

第十条门卫在使用安保器械时,必须佩戴防护装备,防止意外伤害。

第十一条各部门门卫应定期对安保器械进行检查,发现问题及时报告安保处。

第十二条安保处应定期组织对门卫安保器械进行维护保养,确保器材的正常使用。

第五章器械报废与更新第十三条门卫安保器械达到报废标准或损坏无法修复的,应及时报废,并由安保处统一处理。

第十四条报废的安保器械应进行登记,并存档备查。

第十五条学校应根据实际情况和需要,定期更新门卫安保器械,确保器材的先进性和实用性。

第六章奖惩与监督第十六条对认真履行职责,有效维护学校安全的门卫,学校将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十七条对违反本制度,造成安全事故或损坏安保器械的,将依法依规追究责任。

第十八条学校设立门卫安保器械管理监督小组,负责对门卫安保器械的管理工作进行监督。

第七章附则第十九条本制度由学校安保处负责解释。

第二十条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注:本制度中的各项标准、规定可根据实际情况进行调整和补充。

学校安保器材使用_制度

学校安保器材使用_制度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学校安保工作,确保校园安全,保障师生生命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我校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我校全体师生、安保人员以及使用安保器材的相关人员。

第三条学校安保器材是指用于维护校园安全、防范和制止违法犯罪活动,以及救助师生生命财产安全的各类设备、器材。

第二章权责第四条学校安保器材的使用和管理由学校安保部门负责,具体职责如下:(一)制定安保器材使用和管理办法,报学校批准后实施;(二)负责安保器材的采购、验收、分发、维护和报废;(三)负责安保器材的日常使用培训,确保使用人员掌握操作技能;(四)负责安保器材的检查、保养,确保器材处于良好状态;(五)负责安保器材使用过程中的安全事故调查和处理。

第五条使用安保器材的人员应具备以下条件:(一)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二)熟悉安保器材的使用方法和注意事项;(三)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学校规章制度。

第三章使用与维护第六条安保器材的使用应遵循以下原则:(一)合法、合理、安全、高效;(二)按照操作规程使用,确保人身安全;(三)不得滥用、损坏、盗窃、私自转让安保器材。

第七条安保器材的使用流程:(一)使用人员提出申请,经安保部门批准;(二)安保部门根据申请情况,安排安保器材的使用;(三)使用人员领取安保器材,并进行操作培训;(四)使用过程中,严格按照操作规程操作,确保安全;(五)使用完毕后,将安保器材归还至安保部门。

第八条安保器材的维护:(一)定期对安保器材进行检查,发现问题及时上报;(二)定期对安保器材进行保养,确保器材性能良好;(三)对损坏的安保器材,及时进行维修或更换。

第四章处罚第九条违反本制度,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根据情节轻重,给予警告、记过、降级、撤职等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滥用、损坏、盗窃、私自转让安保器材的;(二)未按照操作规程使用安保器材,造成安全事故的;(三)故意隐瞒安全事故,不按规定上报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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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保器械管理使用制度
为加强校园管理,确保师生员工在校安全。

学校按上级要求配置保安警用器械,为确保保安警用器械使用管理安全,特作如下规定:
一、学校保安使用的警用器械主要包括警用钢叉、催泪剂、电警棍,防割手套等警用器械。

警用器械是保安人员执行公务和制止犯罪时的专用工具和武器。

二、所配警用器械只供当班保安员执勤时携带和在紧急情况下使用,非值班、执勤人员严禁佩带和使用,在使用警械对付犯罪分子过程中,当其失去反抗时应停止再次使用。

三、严禁将警械提供他人,无特殊情况或未经学校批准,严禁将警用器械带出。

严禁用警械嬉戏打闹,严禁将警械交于他人玩耍。

警用器械任何时候不得使用在师生员工身上。

不得用于其它物体上,以防损坏。

四、执勤保安员必须将警械随身携带,不得随意搁放或托他人代为保管,严禁丢失或损坏。

五、使用人员要爱护使用,如有丢失或非公损坏要予以赔偿,并追究行政责任。

谁丢失、谁损坏,谁赔偿,当分不清具体责任人时,由该岗位人员共同赔偿。

六、保安人员要定时、定点武装上岗。

交接班时,交接班人员要做好交接验收工作,确保其处于安全正常使用状态。

七、对发生损坏和丢失的器材,使用人要有书面的报告
材料,经学校审阅后根据情况酌情处理,并将报告存档备查。

八、安保器材保管人员要定期核对器材使用帐目,发现问题要及时向校长汇报。

九、器材如有机械故障,应及时上报学校说明情况并进行更换。

十、以上制度须严格执行,如有违反将予以严肃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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