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务派遣人员管理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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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位对劳务派遣管理规定(3篇)

单位对劳务派遣管理规定(3篇)

第1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劳务派遣用工行为,保障劳务派遣人员的合法权益,促进劳务派遣市场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单位的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本单位使用劳务派遣用工的所有情况,包括劳务派遣人员的招聘、培训、使用、管理、考核、奖惩、解聘等各个环节。

第三条本单位应当依法使用劳务派遣用工,严格遵守国家关于劳务派遣的相关法律法规,不得违法用工。

第四条本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劳务派遣管理制度,明确劳务派遣用工的职责、权限和流程,确保劳务派遣用工的规范性和合法性。

第二章劳务派遣人员的招聘与录用第五条劳务派遣人员的招聘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通过合法渠道进行。

第六条劳务派遣人员的招聘条件应当符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同时符合本单位的工作岗位要求。

第七条招聘劳务派遣人员时,应当签订《劳务派遣协议》,明确劳务派遣人员的派遣期限、工作内容、工资待遇、福利待遇等事项。

第八条劳务派遣人员的录用应当经过严格的筛选和考察,确保其具备履行岗位职责的能力。

第三章劳务派遣人员的培训与使用第九条劳务派遣人员上岗前,应当接受岗前培训,培训内容包括但不限于工作职责、操作规程、安全知识等。

第十条培训结束后,应当对劳务派遣人员进行考核,考核合格后方可上岗。

第十一条劳务派遣人员在使用过程中,应当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本单位规章制度,服从管理,按时完成工作任务。

第十二条单位应当为劳务派遣人员提供必要的工作条件,保障其合法权益。

第四章劳务派遣人员的考核与奖惩第十三条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劳务派遣人员的考核制度,定期对劳务派遣人员进行考核。

第十四条考核内容应当包括工作质量、工作效率、工作态度、团队合作等方面。

第十五条对表现优秀的劳务派遣人员,单位应当给予表扬和奖励。

第十六条对表现较差的劳务派遣人员,单位应当进行批评教育,情节严重的,可以依法解除劳务派遣协议。

第五章劳务派遣人员的福利待遇第十七条劳务派遣人员的福利待遇应当符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并与本单位正式员工同等对待。

劳务派遣管理员管理规定(3篇)

劳务派遣管理员管理规定(3篇)

第1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劳务派遣管理,规范劳务派遣行为,保障劳务派遣工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地区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在本地区行政区域内从事劳务派遣活动的用人单位(以下简称“派遣单位”)、劳务派遣工(以下简称“派遣工”)以及劳务派遣管理员(以下简称“管理员”)。

第三条本规定所称劳务派遣,是指派遣单位根据与用工单位(以下简称“用工单位”)签订的劳务派遣协议,将派遣工派遣至用工单位工作,由派遣单位与派遣工签订劳动合同,用工单位向派遣工支付劳动报酬,并承担相应管理责任。

第四条劳务派遣管理员是负责劳务派遣日常管理工作的人员,其主要职责包括:(一)组织实施劳务派遣协议的签订和履行;(二)建立和完善劳务派遣工的档案管理制度;(三)监督派遣工的合法权益;(四)处理劳务派遣过程中的争议和投诉;(五)其他与劳务派遣相关的管理工作。

第五条各级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劳务派遣的监督管理,依法查处违反本规定的行为。

第二章派遣单位管理第六条派遣单位应当具备以下条件:(一)依法取得营业执照;(二)有固定的经营场所;(三)有健全的财务制度;(四)有专职的管理人员;(五)具备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

第七条派遣单位应当与用工单位签订劳务派遣协议,协议内容应当包括:(一)派遣工的派遣岗位、数量、期限;(二)派遣工的工资、福利待遇;(三)派遣工的劳动保护和劳动条件;(四)派遣工的劳动争议处理;(五)双方的权利和义务。

第八条派遣单位应当与派遣工签订劳动合同,劳动合同期限应当与劳务派遣协议期限一致。

第九条派遣单位应当依法为派遣工缴纳社会保险费,并按时足额支付派遣工的工资。

第十条派遣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劳务派遣工的档案管理制度,对派遣工的基本情况、工作表现、工资福利待遇等进行登记。

第三章用工单位管理第十一条用工单位应当与派遣单位签订劳务派遣协议,协议内容应当符合本规定第七条的规定。

劳务派遣单位的人员管理制度

劳务派遣单位的人员管理制度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劳务派遣单位人员管理,规范劳务派遣业务,保障派遣员工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单位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劳务派遣单位所有派遣员工。

第三条劳务派遣单位应依法与派遣员工签订劳动合同,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为派遣员工提供良好的工作环境和福利待遇。

第二章招聘与入职第四条劳务派遣单位应按照国家法律法规和行业标准,制定招聘计划,明确招聘条件、程序和标准。

第五条招聘过程中,劳务派遣单位应公平、公正、公开,不得歧视任何应聘者。

第六条被录用员工应在规定时间内办理入职手续,提交相关证件和资料。

第七条劳务派遣单位应对新员工进行岗前培训,提高员工综合素质和工作能力。

第三章工作与职责第八条派遣员工应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用工单位规章制度,服从管理,认真履行岗位职责。

第九条派遣员工应按照用工单位要求,完成工作任务,确保工作质量。

第十条派遣员工应积极参与单位组织的各项活动,提高团队凝聚力。

第四章工资与福利第十一条劳务派遣单位应按照国家规定,按时足额支付派遣员工工资。

第十二条派遣员工享有国家法定节假日、年假、婚假、产假、丧假等假期。

第十三条劳务派遣单位为派遣员工提供相应的社会保险和福利待遇。

第五章管理与考核第十四条劳务派遣单位应建立健全员工管理制度,加强对派遣员工的管理。

第十五条劳务派遣单位应定期对派遣员工进行考核,考核内容包括工作表现、工作态度、业务能力等。

第十六条考核结果作为派遣员工晋升、奖惩的依据。

第六章培训与提升第十七条劳务派遣单位应定期对派遣员工进行培训,提高员工综合素质和业务能力。

第十八条劳务派遣单位鼓励派遣员工参加职业技能培训和继续教育。

第十九条劳务派遣单位为优秀员工提供晋升机会和职业发展空间。

第七章退出与解聘第二十条派遣员工因个人原因离职,应提前一个月向劳务派遣单位提出书面申请。

第二十一条劳务派遣单位根据国家法律法规和合同约定,对不符合要求的派遣员工进行解聘。

劳务派遣员工管理制度5篇

劳务派遣员工管理制度5篇

劳务派遣员工管理制度5篇劳务派遣员工管理制度5篇规章制度可以涵盖各个领域,如政府行政管理、教育机构、企业组织、社会团体、体育比赛、交通运输等。

下面给大家分享劳务派遣员工管理制度,欢迎阅读!劳务派遣员工管理制度(篇1)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本管理制度所称劳务工,指的是劳动者与劳务派遣组织签订了劳动合同的劳务派遣人员。

劳务工与劳务派遣组织建立劳动合同关系;劳务派遣组织与公司通过签订《劳务派遣协议》,把劳动者派遣到公司工作;公司与劳务派遣人员签订《劳务用工协议》,双方之间只有使用关系,没有聘用合同关系或传统意义上的劳动关系的用工形式。

第二条《劳务派遣协议》由公司与劳务派遣组织协商签订,主要包括以下内容:1、劳务工的条件、数量;2、工作岗位或项目内容;3、劳动报酬、支付标准和方法;4、劳务工的劳动保护;5、双方认为需要约定明确的其他事项。

第三条各部门、分子公司负责劳务工的“使用管理”和非“劳动关系管理”,主要履行以下职责:1、根据生产经营、管理需要确定劳务用工规模;2、面向社会或劳务派遣组织公开招聘,择优选定劳务工;3、根据工作要求,对劳务工严格考核,并将考核结果作为确定劳务工薪酬标准和是否继续使用的依据;4、建立劳务工临时档案,按月定期统计上报劳务工的数量、劳动报酬等情况。

第四条公司根据各分子公司劳务用工的使用情况,与劳务派遣组织统一签订《劳务派遣协议》。

第五条各分子公司与劳务工签订《劳务用工协议》,明确工作职责、岗位要求、职业道德、劳动纪律、奖惩、辞退等有关问题,并报人力资源部审核、备案。

第二章使用原则与批准权限第六条各部门、分子公司在定岗定编范围内,人力资源严重不足、岗位缺员,公司范围内不能调剂解决的,可申请使用劳务用工。

第七条各分子公司、机关各部室有劳务工使用需求的,由分子公司、部室写出书面申请,明确岗位、数量、要求送人力资源部审核,并报领导批准。

各分子公司、机关各部室擅自和违规使用劳务工,公司将追究用工单位或部门主要负责人的责任。

劳务派遣派遣人员管理制度

劳务派遣派遣人员管理制度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我公司劳务派遣人员的管理,保障劳务派遣人员的合法权益,维护公司、派遣人员及用工单位的利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公司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我公司劳务派遣人员的招聘、培训、派遣、考核、解雇等各个环节。

第三条本制度遵循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保障劳务派遣人员的合法权益,提高派遣人员的素质和派遣工作的质量。

第二章招聘与培训第四条招聘1. 公司根据用工单位的需求,制定招聘计划,并通过多种渠道发布招聘信息。

2. 招聘过程中,坚持公开、平等、竞争、择优的原则,对所有应聘者进行公平、公正的选拔。

3. 招聘过程中,对劳务派遣人员的基本条件、技能水平、综合素质等进行综合评估。

第五条培训1. 公司为劳务派遣人员提供岗前培训,培训内容包括公司文化、规章制度、岗位职责、安全生产等方面的知识。

2. 公司根据劳务派遣人员的工作岗位和技能要求,定期组织在岗培训,提高派遣人员的业务能力和综合素质。

第三章派遣与工作第六条派遣1. 公司根据用工单位的需求,将符合要求的劳务派遣人员派遣至用工单位工作。

2. 派遣过程中,公司与用工单位签订劳务派遣协议,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

第七条工作管理1. 劳务派遣人员应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公司规章制度,服从用工单位的领导和管理。

2. 劳务派遣人员应按照用工单位的要求,完成工作任务,保证工作质量。

3. 劳务派遣人员在工作过程中,如有违法、违纪行为,公司有权解除与派遣人员的劳动合同。

第四章考核与解雇第八条考核1. 公司对劳务派遣人员进行定期考核,考核内容包括工作态度、工作能力、工作业绩等方面。

2. 考核结果作为派遣人员工资、晋升、解雇等依据。

第九条解雇1. 劳务派遣人员在以下情况下,公司有权解除与派遣人员的劳动合同:(1)严重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和公司规章制度;(2)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公司造成重大损失;(3)因合同期满,双方协商一致解除劳动合同;(4)其他依法应当解除劳动合同的情形。

公司劳务派遣人员管理制度

公司劳务派遣人员管理制度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公司劳务派遣人员的管理,保障劳务派遣人员的合法权益,提高公司人力资源管理效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结合公司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公司通过劳务派遣方式引入的各类劳务派遣人员。

第三条公司劳务派遣人员的管理应遵循以下原则:1. 合法性原则:严格遵守国家法律法规,确保劳务派遣人员的合法权益;2. 公平性原则:对待劳务派遣人员公平公正,不歧视;3. 诚信原则:诚实守信,履行合同义务;4. 效率原则:提高人力资源管理效率,降低管理成本。

第二章劳务派遣人员招聘与录用第四条劳务派遣人员的招聘工作由公司人力资源部负责,按照公司招聘流程进行。

第五条劳务派遣人员应具备以下条件:1. 具备相应的学历、技能和职业资格证书;2. 具备良好的道德品质和职业道德;3. 具备较强的团队协作精神和沟通能力;4. 具备履行岗位职责的身体条件。

第六条劳务派遣人员的录用程序:1. 人力资源部发布招聘信息,组织面试;2. 面试合格者,由人力资源部进行背景调查;3. 背景调查合格者,签订劳务派遣协议。

第三章劳务派遣人员劳动合同管理第七条劳务派遣人员与劳务派遣公司签订劳动合同,合同期限根据实际情况确定。

第八条劳务派遣人员劳动合同内容应包括:1. 劳务派遣人员的姓名、性别、出生日期、身份证号码等基本信息;2. 劳务派遣人员的岗位、工作地点、工作时间等;3. 劳务派遣人员的工资待遇、社会保险、福利待遇等;4. 劳务派遣人员的试用期、解除合同的条件等。

第九条劳务派遣人员劳动合同的变更、解除和终止,按照国家法律法规及公司相关规定执行。

第四章劳务派遣人员培训与考核第十条公司应定期对劳务派遣人员进行岗位技能培训,提高其业务水平。

第十一条公司应建立健全劳务派遣人员考核制度,考核内容包括:1. 工作态度;2. 工作能力;3. 工作成果;4. 团队协作。

第五章劳务派遣人员权益保障第十二条公司应依法为劳务派遣人员缴纳社会保险,保障其基本生活。

劳务派遣人员管理制度规定

劳务派遣人员管理制度规定

劳务派遣人员管理制度规定1. 引言劳务派遣是一种通过劳务派遣机构,将员工派遣到需求方单位工作的就业形式。

为了规范劳务派遣人员的管理,保障员工权益,确保用工企业正常运营,制定和实施劳务派遣人员管理制度具有重要意义。

本文档旨在说明劳务派遣人员管理的基本原则和流程。

2. 职责与权益2.1 劳务派遣机构的责任•合法经营:劳务派遣机构应依法取得劳务派遣经营许可证,确保合法经营。

•就业服务:向劳务派遣人员提供咨询、帮助求职、招聘等服务,并按照需求方单位的要求进行派遣。

•正当权益保护:保护劳务派遣人员的合法权益,维护合法劳动合同关系。

2.2 劳务派遣人员的权益•工资待遇:劳务派遣人员享有与直接招聘员工相同或相似的工资待遇。

•社会保险:劳务派遣人员应纳入基本医疗保险、养老保险、失业保险等社会保险范围,并按规定缴纳相关费用。

•工作条件:劳务派遣人员享有与需求方单位员工相同的工作条件,包括劳动时间、休息休假等。

•健康安全:需求方单位应提供良好的工作环境和必要的安全防护设施,确保劳务派遣人员的身体健康和人身安全。

3. 劳务派遣的流程3.1 招聘与面试需求方单位根据岗位需求,与劳务派遣机构签订合作协议并提供招聘要求。

劳务派遣机构根据需求方单位的要求,在招聘渠道发布招聘信息,并筛选合适的候选人。

候选人通过面试、测试等环节,最终被录用。

3.2 劳动合同签订劳务派遣机构与劳务派遣人员签订劳动合同,明确工作岗位、工资待遇、工作时间、保险待遇等内容。

劳务派遣人员需与劳务派遣机构共同签署合同,并在合同生效后按照合同约定参加工作。

3.3 工作安排与管理需求方单位负责对劳务派遣人员进行工作安排和监督管理,包括指派工作任务、工作目标、工作时间等。

劳务派遣人员应按需求方单位的要求和合同约定履行工作职责。

3.4 薪酬及福利待遇劳务派遣人员的薪酬待遇应与需求方单位员工相一致或相似。

劳务派遣机构应及时支付劳务派遣人员的工资,并按规定缴纳社会保险费,提供合法福利待遇。

劳务派遣员工管理规定

劳务派遣员工管理规定

一、员工纪律1、热爱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遵守公民道德规范,文明礼仪,扶老助幼,树立为人民服务的思想;崇尚学习,勤于思考,爱岗敬业,开拓进取,与时俱进,不断开创工作新局面;2、严格遵守作息制度,准时上下班,做到不迟到、不早退、有事请假,每天一般提前5-10分钟到岗,做好准备工作;3、提倡员工间树立团结协作、互学赶帮、劳动竞赛、积极向上的良好风气,积极参加单位组织的各岗位技能的培训学习、技术练兵和业务竞赛活动,努力提高服务技能;4、工作时间内必须服从上级领导的工作安排,不得办私事、不得大声喧哗、不得擅自进行打扑克、下棋等游戏活动.各科室间人员不得随意串岗、漏岗,以免影响工作;5、工作中员工与员工之间,下级与上级之间因工作发生矛盾纠纷,因本着相互体谅、构建和谐的原则,自下而上逐级解决,不得越级,更不可将亲属、朋友及社会不法分子招来取闹威胁对方和领导,一旦发生此类事件,以自动终止劳务关系处理,造成后果,自负法律责任;6、爱护公物,呵护单位形象,保持室内外环境整洁、卫生,工作场所做到窗明几净,墙面无污迹、地面无脏污痰迹,物品放置合理有序;7、强化安全意识,树立防盗防火,安全工作人人有责的思想,确保用人单位安全二、劳务派遣管理1、公司按照国家相关法律法规与员工签订劳动合同,由双方签字确认以保障双方利益,对于单方面违约的行为,公司将保留追究其法律责任的权利. 2、公司行政部有权对员工的资料进行核实,考查,派遣员工必须保证其所持身份、健康、学历、职级等资料真实有效,如发现有假冒、过期等情况而又未提前与公司有关部门说明的,公司有权对其按照员工手册进行处罚,情节严重的公司有权与其解除劳动合同.3、派遣员工由公司统一安排,调遣,派遣员工必须服从公司做出的合理工作安排.4、派遣员工在用人单位工作期间的工资,保险等福利报酬由公司统一结算、发放.5、派遣员工不得在与公司的劳动合同期内私下与用人单位签订与公司利益、形象相悖的任何劳动协议,一经发现,公司有权与其解除劳动合同.6、派遣员工档案由公司行政部统一管理.7、派遣员工有责任配合公司行政部或督导人员进行定期或不定期的绩效核查和管理.8、坚决拥护公司形象和利益,时刻保持公司形象,树立良好的职业道德理念和个人素质文化.9、派遣每个员工都有为公司做正面宣传的义务,且必须正确清楚地了解公司的各项情况及管理结构体系.10、派遣员工因身体或其他不可抗拒的特殊原因在合同期满之前需要解除劳动合同时,应提前30日,向本公司提出书面申请.11、派遣员工在用人单位工作期间,必须自觉维护用人单位与公司的形象,对于用人单位的各项规章制度必须严格遵守,对于不服从管理的,用人单位有权对其作出合理处罚.如后果严重或有损用人单位和公司形象和利益的,用人单位有权将其退回公司,公司保留处罚和解除劳动合同的权利. 12、派遣员工在用人单位工作期间的工作管理,日常管理,休息休假管理及考勤管理等由用人单位负责,公司行政部及督导人员监督、整理与考核.13、派遣员工被用人单位退回的,根据工作需要和派遣员工自身状况,安排到其他客户单位工作或参加本公司组织的培训并变更劳动合同,待培训合格后,重新安排上岗,继续履行劳动合同,同时对劳动合同进行变更.如果因为派遣员工自身因素不服从用人单位管理,违反用人单位规章制度或自身身体家庭等因素被用人单位退回的,公司保留追究的权利,情节严重的公司有权与其解除劳动合同.14、因用人单位的原因与劳务派遣员工产生的劳动纠纷,由公司和用人单位及派遣员工三方协商解决.三、考勤制度1、上下班时间执行行政部作息时间的通知.2、实行上班签到制度.员工上班前必须到指定处签到,任何人不得代理他人或他人代理签到,否则代理人和被代理人每人每次处罚50元.因公外出或确有合理原因,不能及时签到,应提前向分管领导请假,否则视为迟到或旷工.3、考勤表由综合科专人负责统计,每月日将统计结果报主任签字后,作为发放员工工资、奖金的重要依据.4、违反考勤制度的情形和处理1迟到:晚于上班时间签到的,且未提前向分管领导说明合理原因的,视为迟到;超过上班时间60分钟的,视为旷工半天;超过半天的,视为旷工一天.2早退:早于用人单位规定下班时间下班,且未经部门、科室相关负责人批准的,视为早退.提前下班时间60分钟含以上,视为旷工半天.3脱岗:在工作时间不在工作岗位工作的,视为脱岗.脱岗时间超过60分钟含,视为旷工半天.4旷工:除上述迟到、早退和脱岗的情形,按旷工处理外,凡以下情形,均按旷工处理:〈1〉采取不正当手段,涂改、骗取、伪造休假证明;〈2〉未请假或请假未被批准,即不到岗;〈3〉不服从工作调动,经教育仍不到岗;〈4〉违纪致伤造成无法上岗;〈5〉其他违纪违规行为造成缺勤.5处理办法以用人单位实际管理办法为主导〈1〉迟到早退,每次扣10元;〈2〉旷工半天,扣发一日工资;〈3〉旷工一日,扣发两倍日工资〈4〉连续旷工3日或一个月内累计旷工5天或全年累计旷工10天,均予开除.5、加班费:双休日、法定节日或遇紧急任务需要安排加班,由相关部门科室通知,记录加班考勤,加班费当月累计,与当月工资一齐发放.双休日加班费=日工资2加班天数法定节假日加班费=日工资3加班天数6、病假:员工因病请假半天以上含半天,须本人填写请假单,出具相关医院证明,由科室相关负责人签署意见后,分管领导审批;连续请假3天以上,须向单位出具当地医保定点医院开具的病假证明,填写请假单由科室相关负责人、分管领导签署意见后,主任审批;请假条统一交综合科备案.〈1〉病假一天,扣元,病假全月工资为派遣公司所在地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 %;〈2〉全年累计病假12天以上不含12天,年终奖按天数扣除;〈3〉员工因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停止工作治疗后,在规定的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依法解除劳务关系.7、事假:员工事假需持本人书面说明申请,经逐级批准后,方可休息.员工请假半天由相关科室负责人签署意见,报分管领导审批;员工连续请假三天以上,必须由科室负责人、分管领导签署意见后,主任审批;请假条统一交综合科备案.〈1〉当月事假3天内含,扣20元/天;〈2〉当月事假累计超过3天,扣除工资20元/天3天﹢累计事假天数-3天日工资;〈3〉全年累计事假10天以上含,年终奖下浮10%;〈4〉全年累计事假15天以上含,年终奖下浮20%;〈5〉以此类推,累计事假每增加5天,年终奖下浮10个百分点.8、婚假:员工婚假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符合晚婚年龄女23周岁,男25周岁的,婚假为10天;符合法定年龄、领取结婚登记证的婚假3天,凭结婚登记证和本人书面申请,经领导批准后,方可休假.婚假期间工资不变.9、产假流产、保胎、哺乳、计划生育手术女职工生育按国家相关规定执行:符合法定年龄,领取生育证,享受顺产假90天、难产另加15天休假;符合晚育年龄生育享受产假98天男性员工享受7天陪护假,需提交结婚证、双方身份证、生育证、医院证明、书面申请,难产另加15天休假.女职工产假、男职工胡产假期间,工资不变,不享受任何奖金.育龄女职工保胎由职工本人申请,经批准后一次性休息,视作病假处理,工资按病假期间支付;女职工哺乳期一年内自哺乳期课享受工作日内每天1小时的哺乳假工资、奖金不变.所有休假都必须由甲级医院开具证明,经领导批准后方可休息.接受人工流产含药流的已婚女职工凭手术单位出具的计划生育手术说明书享受30天休息假工资不变,不享受任何奖金.已婚女职工未经节育措施意外怀孕流产的,做病假处理.女职工计划外生育,其休息时间以事假论处.10、丧假:职工的直系亲属配偶、子女、父母死亡,可享受3天丧假;外戚直系亲属配偶的父母及自己的隔代祖辈死亡,可享受1天丧假.请假手续按程序办理.11、工伤:凡在工作期间非主观责任因素含上下班途中所发生的安全和交通事故,由综合办公室劳动保障调查、确定,出具书面材料,经领导集体讨论通过,上报市劳动与社会保障局,依据劳动安全鉴定,作出工伤决定,享受工伤待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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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务派遣人员管理规定
1目的
为进一步规范公司劳务派遣人员管理,更好的树立和维护公司良好形象和声誉,发展并巩固公司对外劳务输出市场,明确公司劳务派遣人员的权利、义务。

根据公司有关管理规定,特制定本规定。

2适用范围
适用于项目部劳务派遣人员各项管理工作。

3 术语和定义
3.1劳务派遣:是指由劳务派遣机构与派遣劳工订立劳动合同,由派遣劳工向要派企业(实际用工单位)给付劳务,劳动合同关系存在于劳务派遣机构与派遣劳工之间,但劳动力给付的事实则发生于派遣劳工与要派企业(实际用工单位)之间。

3. 2我公司劳务派遣人员:是指由公司按照与用工企业签订的劳动合同派遣到电厂,从事合同约定内容相关工作的公司员工。

3. 3 公司员工:是指企业(单位)中各种用工形式的人员,包括固定工、合同工,临时工、雇用、借用的人员。

4 规定和程序
4.1劳务派遣人员用工管理
4.1.1劳务派遣人员由项目部统一管理。

项目部负责劳务派遣人员的工作检查指导、业绩考核、住宿、交通安全、劳动保护用品、劳动纪律等管理工作。

4.1.2 劳务派遣人员的轮换、调整由公司人劳部管理。

各分公司、个人不得私自调动、调换。

所派遣人数、人员的健康状况、资质、工作能力和技术水平必须满足合同约定要求。

4.2 劳务派遣人员制度、纪律管理
4.2.1 劳务派遣人员在电厂工作期间,必须认真遵守、执行国家、行业有关安全生产工作的法律法规;电厂的各项安全生产工作规章制度,以及《项目部管理制度》(见附件)。

4.2.2 劳务派遣人员应自觉履行国家法律法规所赋予的权利、义务。

有权拒绝违章指挥、强令冒险作业。

有依法享有国家法定节假日,享有定期休假权利。

4.2.3 劳务派遣人员在电厂工作期间,执行电厂的劳动纪律、作息时间。

如因工作需要
加班或延长工作时间的,劳务派遣人员应服从工作安排。

4.2.4 劳务派遣人员正常情况下请病假、事假,按电厂的规定履行请消假手续。

未办理请消假手续或虽请假但未获批准,擅离职守者,项目部发现后,将按公司、项目部有关制度规定处理。

4.2.5 劳务派遣人员在电厂工作满70天(以向项目部报到之日算起)可以休探亲假,假期为20天(路途往返时间包括在内)。

请销假手续按上条规定执行,同时还要向项目部履行请销假手续。

4.2.6因特殊情况定期轮换人员,在得到人劳部、项目部批准同意后,必须在接替人员到厂办理完入厂手续并告知电厂以及项目部相关负责人后,两人才可以对面交接工作任务、资料、工器具、宿舍及其它需要交接的事项,否则按违纪行为交公司人劳部处理。

4.2.7劳务派遣人员在电厂工作期间,由项目部按公司规定提供符合国家规定的劳动防护用品。

4.3 劳务派遣人员的退出
4.3.1劳务派遣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项目部可以将劳务派遣人员退回原单位:
4.3.1.1 工作期间被证明不符合派遣条件的;
4.3.1.2 严重违反劳动纪律、工艺纪律或者电厂规章制度的;
4.3.1.3 患病或非因工负伤,满一个月仍不能正常上岗工作的;
4.3.1.4 没有能力或不能胜任本职工作的;
4.3.1.5 严重失职或违反安全规程造成事故,对电厂利益造成重大损失的;
4.3.1.6 不服从电厂工作分配的;
4.3.1.7 违反《项目部管理制度》(见附件)规定,不履行请销假手续和轮换要求,擅自离岗的;
4.3.1.8 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4.3.1.9 其他原因被电厂投诉情况属实的。

5 未尽事宜
本规定未尽事宜,公司另有文件规定的,按其规定,没有规定的,按国家有关规定办理。

6 解释权
本规定解释权归项目部。

7附件
《项目部管理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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