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庭审笔录

案例、庭审笔录
案例、庭审笔录

书记员:旁听人员肃静,请当事人及诉讼代理人入庭。

书记员:现在,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97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123条1 款的规定,查明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与人的到庭情况。

书记员:原告?

原;告:到。

书记员:原告诉讼代理人?

原告诉讼代理人:到。

书记员:被告?

被;告:到。

书记员:被告诉讼代理人?

被告诉讼代理人:到。

书记员:第三人?

第三人:到。

书记员:第三人诉讼代理人?

第三人诉讼代理人:到。

书记员:下面宣布法庭纪律。诉讼参与人及旁听人员必须遵守下列纪律;(1)开庭审理期间,所有参与人和旁听人员都要听从审判长的指挥;(2)诉讼参与人要求陈述、举证、质证和提问,应先征得审判长许可;(3)诉讼参与人和旁听人员不得随意走动,旁听人员不准进入审判区,不准发言、提问,不准鼓掌、喧哗、吵闹和为其他有碍审判活动的行为,不准吸烟和随地吐痰,非经许可不准摄影、录相、录音;(4)为保持法庭肃静,诉讼参与人和旁听人员必须关闭手提电话和传呼机;(5)旁听人员对法庭的审判活动如有意见,可在闭庭后口头或书面向本院提出;6)对违反上述规定的,审判长有权警告制止,对不听劝阻、情节严重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法院法庭规则》的有关规定处理,对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书记员:全体起立,请审判长、审判员入庭就坐;

审判长:坐下。

书记员:报告审判长,诉讼参加人均已到庭,可以开庭。

审判长: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11条,第45条的规定,本庭依法公开审理原告于平诉被告龙岩市公安局新罗分局作出的第11229号治安管理处罚裁决一案。现在,宣布开庭。

审判长:根据有关法律规定,下面核对当事人身份。

审判长:原告你叫什么名字?

原告:于平。

审判长:性别?

原告:男。

审判长:年龄?

原告:37。

审判长:家住哪里?

原告:家住龙岩市新罗区东肖镇洋潭村田洋路55号。

审判长:原告委托代理人姓名、工作单位、职业?

法定代理人:肖凌,龙岩市天岩律师事务所,律师。

审判长:被告是谁?

被告:龙岩市公安局新罗分局,法定代表人为吴友林,新罗分局局长。

审判长:被告代理人姓名、性别、工作单位、职务?

被告委托代理人:潘有为,男,龙岩市公安局新罗分局法制科副科长。

审判长:第三人?

第三人:龙岩市新罗区地方税务局,法定代表人为张昆,所在地址龙岩市新罗区西安莲花中路。

第三人:林炎娈,女,龙岩市新罗区地方税务局干部。

审判长:第三人委托代理人?

第三人委托代理人:徐婉娇,女,龙岩市新罗区地方税务局干部。

审判长: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7条、第9条、第46条规定,本庭由龙岩市新罗区人民法院审判员张吉晶担任审判长,与审判员鞠浩依法组成合议庭。由主审法官李杰主审本案,由本庭书记员江巧华担任法庭记录。

审判长: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29条、第30条、第32条、第47条、第58条的规定,当事人在诉讼中享有以下诉讼权利:(1)当事人有委托代理人进行诉讼的权利;(2)当事人(被告限于诉前)有提供证据、要求重新鉴定或勘验的权利;(3)当事人在诉讼中有陈述和辩论的权利;(4)当事人有申请保全证据、提起上诉的权利;(5)在诉讼中原告有申请对被告具体行政行为停止执行的权利;(6)原告有放弃、增加或变更诉讼请求、申请撤诉的权利。被告有变更或撤销自己所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的权利,但无权提起反诉。(7)经审判长准许,有向证人、鉴定人和勘验人员发问的权利。(8)经审判长准许,当事人及诉讼代理人有查阅庭审材料的权利,但涉及国家机密和个人隐私的除外。以上诉讼权利,你们听清了没有?

原告:听清楚了。

被告:听清楚了。

第三人:听清楚了。

审判长:在庭审过程中,当事人除享有以上诉讼权利外,还有申请审判人员回避的权利。如果你们认为审理本案的审判人员、鉴定人、勘验人及书记员与本案有利害关系或其他关系,可能影响公正审判的,可以提出事实或理由申请回避。你们听清楚了吗?是否申请回避?原告:听清楚了,不申请回避。

被告:听清楚了,不申请回避。

第三人:听清楚了,不申请回避。

审判长: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32条、第33条、第62条、第65条的规定,当事人在享有诉讼权利的同时,还应当承担以下诉讼义务:(1)被告对自己所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负有举证的责任,应当提供作出该具体行政行为的证据和所依据的法律、法规及其他规范性文件,如实陈述事实。(2)在诉讼期间,被告不得向原告和证人收集证据。(3)当时人有依法行使诉讼权利,遵守法庭秩序,自觉履行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书,裁定书和行政赔偿调解书的义务。审判长:以上诉讼义务,你们听清了吗?

原告:听清了。

被告:听清楚了。

第三人:听清楚了。

审判长;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48条规定,诉讼参与人和其他人应当遵守法庭规则。人民法院对违反法庭规则的人,可以予以训诫、责令其退出法庭或者予以罚款、拘留。对哄闹、冲击法庭,侮辱、诽谤、威胁、殴打审判

人员,严重扰乱法庭秩序的人,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情节较轻的,予以罚款、拘留。罚款金额为人民币1000元以下。拘留期限为15日以下。因此,你们在享有诉讼权利的同时,还必须遵守法庭规则,不得扰乱诉讼秩序。听清楚了没有?

原告:听清楚了。

被告:听清楚了。

第三人:听清楚了。

审判长: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48条规定,经人民法院两次合法传唤,原告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视为缺席判决。法庭准备阶段结束。开始法庭调查。

主审判法官:下面,进行法庭调查。在当事人陈述前,由法庭简述行政争议。

审判员(鞠浩):进行案情介绍:2003年9月29日上午原告于平得知其妻张小平上午按通知去税务局林炎娈处纳税,被打成脑震荡,全身多处软组织挫伤。当天下午上班时,于平、张宝渝与张小平、傅雪娟一起到新罗区地方税务局中城管理分局准备找林炎娈评理,经劝解后,至新罗区地方税务局六楼纪检组长办公室处理当日上午之事。于平等一方与第三人新罗区地方税务局就此事协调未果。期间,傅雪娟将此情况电话告知在外在的赵雄伟,同案人赵雄伟当即赶回。当日下午约16时左右,赵雄伟赶到新罗区地方税务局纪检组长办公室。该局领导对此事如何处理作了解释,但赵雄伟等不满意,提出要找第三人林炎娈评理、索赔。16时10分许,原告于平与同案人赵雄伟、张宝渝至林炎娈办公室,双方引发争执,林炎娈被殴打致伤住院,办公场所混乱,影响了正常税务办公秩序。被告龙岩市公安局新罗分局经调查取证后,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第十九条第一项之规定,于2003年10月29日作出第11229号《治安管理处罚裁决书》,给予于平治安拘留十日的处罚。原告于平不服,于2003年11月17日向龙岩市公安局申请复议。龙岩市公安局于2003年12月9日作出岩公复决字(2003)38号《行政复议决定书》,维持被告的第11229号《治安管理处罚裁决书》。原告于平不服上述治安管理处罚裁决,向本院提起诉讼。

主审法官:下面,由当事人进行当庭陈述。

原告诉讼代理人:原告:于平,被告:龙岩市公安局新罗分局,诉讼请求:要求判决撤销被告2003年10月29日作出的第11229号治安处罚裁决。事实和理由:一、第11229号治安处罚决定的主要证据不足。被告作出的处罚决定认为:“于平2003年9月29日16时10许,因伙同赵雄伟、张宝渝三人到区税局中城管理分局林炎娈办公室(四楼)扰乱机关单位秩序”完全不符合事实。原告认为,四楼林炎娈的办公室只是一个税务服务窗口,纳税人进去要求解决民事纠纷,不能算是“扰乱机关单位秩序”。二、第11229号治安处罚决定适用法律、法规错误。原告与林炎娈的纠纷纯属职务间的民事纠纷(区法院已立案受理,定于2003年26日8:30在民庭开庭审理张小平诉区地税局人身损害赔偿一案)。纳税人有义务,也享有合法权利,双方是平等主体,应依法按民事侵权纠纷处理,不应适用《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第十九条的规定,不加分析,不查明因果,就先入为主,滥用自由裁量权,认为在办公场所里发生的纠纷就是“扰乱”。理由有二:1、原告亲人当天上午主动上门纳税时,被林炎娈打成脑震荡,全身软组织挫伤,花去医药费贰仟多元,作为国家的税务机关,理应及时主动召集当事人协调解决,反省自己的过错,安抚受害人。但区地税局没有这样做,反而在原告方上门请求领导解决时,高高在上,极力袒护,措施不得力,没做好群众的思想工作,控制局面,最后利用“110”抓人把事态扩大,把单纯的民事纠纷与“扰乱”秩序混为一谈,

是不成立的。2、2003年9月29日上、下午的事件是有必然的因果关系的,原告方上午上门是纳税,下午上门是找领导评理、解决纠纷,是原告信赖、尊重国家税务机关的一个表现,主观上并没有扰乱的故意,老百姓心中有怨气不让说,不让出,也不是明智之举。三、对原告的治安处罚显失公正。公安机关在处理这起事件时,先入为主,偏听偏信,隔裂了下、下午事由的因果关系,不善于适用“以教育为主、处罚为辅”的治安管理原则,错把民事纠纷当“扰乱机关秩序”,处罚时不分青红皂白,认为“刁民”闹事,处罚没错,处罚时主观上有“严民”“宽己”的错误指导。这样,公民很自然会想起“放火”与“点灯”的成语,老百姓是不会服气的。综上所述,区公安局作出给予原告拘留十天的严厉处罚,主要证据不足,适用法律、法规有误,显失公平,原告不服,特依照《行政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向贵院提起诉讼,请求贵院判决撤销区公安分局对原告治安拘留十天的处罚,还原告一个公道。

被告诉讼代理人:答辩人名称:龙岩市公安局新罗分局,因赵雄伟、于平、张宝渝不服我局第11156号、第11229号、第11155号治安管理处罚裁决一案,提出答辩如下:一、原告赵雄伟、于平、张宝渝的违法事实。2003年9月29日下午四时许,原告赵雄伟、于平、张宝渝等在未查明于平之妻张小平在当日上午纳税过程中致伤原因,冲进新罗区地税局中城管理分局四楼税务专管员林炎娈办公室大吵大闹,对正在办公做统计报表的林炎娈实施殴打致伤住院,而林炎娈始终未还手,现场一片混乱,扰乱税务机关工作秩序,致使税务工作不能正常进行。

二、我局在办理赵雄伟、于平、张宝渝扰乱机关工作秩序一案,始终是依法进行,适用法律正确,程序合法。2003年9月29日下午,原告赵雄伟、于平、张宝渝扰乱税务机关工作秩序,案发后,我局依法受理此案,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第三十四条第二款,就此案开展调查取证,制作笔录材料和现场勘查,及辨认笔录,伤情鉴定,新罗区地方税务局出示证明近30份,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一条之规定和第三十八条之规定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第十九条第一项之规定,依据案情经分局集体研究,对赵雄伟处以治安拘留十五天的处罚,对于平处以治安拘留十天的处罚、对张宝渝处以治安拘留十天的处罚。三、原告赵雄伟、于平、张宝渝诉讼理由不能成立。赵雄伟、于平、张宝渝三人认为,他们三人2003年9月29日下午4时许到区地税局中城税务分局讨个“纳税者纳了税,又挨打”的公道,并非扰乱机关单位秩序行为,诉我局证据不足,适用法律、法规错误情况下,作出对他们治安拘留的处罚裁决是错误的,并显失公正的说法是错误的,纯属诡辩。此案经我局干警进行了大量的调查取证。大量证据表明2003年9月29日下午4时许,赵雄伟、于平、张宝渝三人到区地税局中城管理分局林炎娈办公室殴打林炎娈,闹事,扰乱了机关单位的工作秩序,致使工作不能正常进行,事实清楚,证据确凿。
综上所述,原告赵雄伟、于平、张宝渝参与扰乱机关秩序,致使工作不能正常进行的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事实清楚,证据充分,我局对原告作出治安处罚,适用法律正确,程序合法,量裁适当。原告的诉讼请求无理,请求人民法院依法驳回,维持我局的第11156号、第11229号、第11155号治安管理处罚裁决。
第三人诉讼代理人:2003年9月29日下午15时30分左右,原告于平和张宝渝、张小平、傅雪娟到新罗区地方税务局中城管理分局,扬言要打林炎娈。经劝解后至六楼局纪检组长办公室处理。张小平当日上午受伤之事,局纪检组长的确表示要经查实后按有关规定作出处理,但是遭到原告等人无理拒绝。当日下午16时左

右,同案人赵雄伟赶到局纪检组长办公室,未了解事实真相的情况下就当日上午张小平受伤之事无理要求地税局在下班之前开除林炎娈。地税局领导再次表明态度,对该事如何做了解释,但赵雄伟等人气焰嚣张,对地税局领导的解释不予理睬,冲到四楼林炎娈办公室,与正在做统计报表的林炎娈发生争执,继而殴打林炎娈,致使其受伤住院。整个事件处理过程中,中城管理分局及四楼所有个体分局无法正常工作,给税务机关造成很大损失,社会性影响恶劣。被告龙岩市公安局新罗分局对原告行为的定性、处理准确,请求法院依法维持。

主审法官:当庭陈述结束。下面进行当庭举证。

审判长:为便于质证,各方当事人当庭举证是否有证人出庭作证?

原告法定代理人:没有。

被告法定代表人:没有。

第三人:没有。

主审法官:下面由当事人依序举证:

被告及其诉讼代理人:1、赵雄伟的讯问笔录一份(制作于2003年9月29日19时至19时45分);于平的讯问笔录一份(制作于2003年9月29日18时50分至19时45分);张宝渝的讯问笔录一份(制作于2003年9月29日18时52分至19时37分);2、林炎娈的询问笔录(制作于2003年9月29日20时45分至21时35分);许笑红的询问笔录(制作于2003年9月29日21时25分至22时13分);魏捷的询问笔录(制作于2003年9月29日9时6分至9时26分);陈淑先的询问笔录一份(制作于2003年9月29日21时10分21至46时分);邓瑜萍的询问笔录一份(制作于2003年9月29日17时46分);3、傅雪娟的询问笔录(制作于2003年9月29日23时5分至23时35分);4、林炎娈、许笑红、陈淑先、黄晓岩的辩认笔录四份及三组辨认照片30张;5、(2003)新公刑现照字第605号现场照片四张;新公刑技法医鉴字[2003]第1070号林炎娈伤情鉴定书一份;6、新罗区地方税务局中城管理分局于2003年9月30日出具的证明一份;7、2003年9月29日西城派出所治安案件受理、立案登记表一份;2003年9月30日龙岩市公安局新罗分局会议研究案件记录一份;2003年10月29日龙岩市公安局西城派出所填报的被处罚人为于平的治安管理处罚审批表一份;2003年10月28日9时40分对于平的告知笔录一份;2003年10月29日16时对于平宣布的第11229号《治安管理处罚裁决书》一份;于平申请交纳保证金的报告及西派出所向于平出具的扣押物品清单一份;于平于2003年11月17日的行政复议申请书一份;于平于2003年11月17日作出的岩公复决字(2003)38号行政复议决定书及龙岩市公安局新罗分局于同月11日对于平的送达回证各一份;8、《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第三十三条、第三十四条、第十九条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一条、第三十八条的有关规定。

原告及诉讼代理人:1、龙岩市公安局新罗分局第11229号《治安管理处罚裁决书》、岩公复决字(2003)38号《行政复议决定书》各一份,证明原告起诉主体适格;2、新公刑技法医鉴字[2003]第1078号《张小平法医学鉴定书》一份,证明张小平被打受伤,才引起下午的事实;3、西城派出所2003年9月29日18时51分至19时15分制作的张小平询问笔录,证明当天上午发生的事与下午有关;4、(2003)龙新民初字第1734号张小平开庭传票、张小平民事起诉状、龙岩人民医院第005032张小平门诊病历各一份,福建省医疗机构门诊收费票据两张(no4022427,4037431)、住院收费票据一张(no0343272),证明张小平受

伤起诉,当天上下午发生的事具有因果关系;5、(龙新)地税罚中[2003]第002106《税务行政处罚决定书》一份、新罗区地方税务局中城管理分局2003年9月28日开具的临时户纳税申报通知书两份、税收通用完税证三张(号码分别是[20025]闽地完2051799、2051800、2082501),证明张小平按规定纳税。

主审法官:现在,开始当庭质证。当庭质证,首先由当事人之间进行质证、辩证、认证,然后由合议庭认定证据的效力。下面,开始质证。

主审法官:原告对被告的第一份证据有无疑义?

原告及诉讼代理人:有。我方认为,被告修改了第一次询问笔录时间,证据存在瑕疵。

主审法官:被告方对此有无补充?

被告及诉讼代理人:有。第一次询问笔录的修改是工作人员的工作失误,已加盖校对章。主审法官:原告对被告的第二份证据有无疑义?

原告及诉讼代理人:有。我方认为第二份证据中林炎娈所述避重就轻,没有反映上午之事;且其余被询问人均是税务干部,我方对其笔录所述内容的真实性表示异议,赵雄伟站在第三人林炎娈办公室门口没有参与殴打,但办公室茶几坏掉,林炎娈被玻璃划破是事实。

主审法官:原告对被告的第三份证据有无疑义?

原告及诉讼代理人:没有。

主审法官:原告对被告的第四份证据有无疑义?

原告及诉讼代理人:有。虽然我方认为林炎娈的辨认笔录可信度较高,但是对其他辨认人辨认笔录内容的真实性表示怀疑。

主审法官:原告对被告的第五份证据有无疑义?

原告及诉讼代理人:没有。

主审法官:原告对被告的第六份证据有无疑义?

原告及诉讼代理人:有。我方认为该份证据材料部分属实,原告等三人都参与殴打不是事实。主审法官:原告对被告的第七份证据有无疑义?

原告及诉讼代理人:没有。

主审法官:被告对原告的证据有无疑义?

被告及诉讼代理人:没有。但是,我方认为原告所举证据材料2至5与证明被诉具体行政行为是否合法没有内在联系,不能作为本案的定案依据。陈述完毕。审判长:刚才,在法庭指导下,对全部证据材料逐一进行了质证、认证和合议庭对证明效力的确认。各方当事人是否有新的诉讼请求、提出新的证据或要求重新调查、鉴定、勘验的请求?

原告法定代理人:没有。

被告:没有。

审判长:法庭辩论开始。

主审法官:现在,进行当庭辩论。

主审法官:现在,进行当庭辩论。现在,开始依序辩论发言。请原告方就被告的具体行政行为的合法性进行质疑。

原告诉讼代理人:尊敬的审判长,审判员:根据我国《行政诉讼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经本案原告于平的委托,并经天岩律师事务所的指派,我担任本案原告于平的诉讼代理人,现依法出庭代理,根据事实和法律发表如下几点代理意见,恳请法庭予以采纳。一、第11229号治安处罚决定的主要证据不足。本案被告作出的处罚决定中,认定当事人伙同赵雄伟、张宝渝等扰乱机关秩序的事实的主要

证据不足。本案当事人和妻子张小平原一起在中山街五彩巷52号租店开办“阿山”饭店,当天中午知道妻子29日上午按通知去税务中城分局处纳税时被税务员林炎娈(本案第三人)打成脑震荡,多处软组织挫伤,十分气愤。当天下午上班时就一起去找第三人要求先预付医药费,第三人闭门不见。当事人与其余的人就上六楼纪检室向税务局领导反映情况,要求税务局领导传林炎娈到场解决医药费,并赔礼道歉,不想税务局领导一再袒护,不承认林炎娈有打人,说张小平是自己摔倒致伤,最后连通知林炎娈出来说清楚的要求都遭无礼拒绝。拖到下午四点多,当事人同张宝渝等人一气之下,就下四楼林炎娈办公室欲拉她出来到领导处对质,遭到反抗,不慎碰破身后玻璃茶几,当事人并未动手打她,且当时赵雄伟始终没有进入林炎娈办公室,也没有其他过激行为。当事人认为第三人办公室只是一个税务服务窗口,纳税人进去要求解决民事纠纷不能算是“扰乱机关单位秩序”。二、当事人与第三人的纠纷纯属职务间的民事纠纷。纳税人有义务也享有合法权利,双方是平等主体,应按民事侵权纠纷处理,不应适用《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第十九条的规定,2003年9月29日下、下午发生在区地税局中城管理分局的事件,打人凶手林炎娈至今没有得到应有的惩处,原告认为不公正。另外,原告认为是公安局不善于适用“以教育为主、处罚为辅”的治安管理原则,不加分析,不查明因果,就先入为主,滥用自由裁量权,认为在办公场所发生的就是“扰乱”实不应该。综上所述,本代理人认为,区公安局作出的给予原告拘留十天的严厉处罚主要证据不足,适用法律、法规有误,显失公平,为了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利,请合议庭依法公正判决。

主审法官:请被告对原告的质疑做出答辩。

被告诉讼代理人:尊敬的审判长,审判员:受被告方龙岩市公安局新罗分局的委托,由我和江才律师事务所律师刘佳政担任本案被告的诉讼代理人。接受委托后,代理人调阅了卷宗,并进行了全面调查,今天又参加了庭审,对于本案有了较为全面的了解。现根据法律和事实,本人发表如下代理意见,请合议庭在合议时予以考虑。下面就被告依法定职权,作出行政处罚,履行职责的客观性和合法性作出阐述。并对原告提出的起诉事由,进行逐一驳斥。首先,被告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依据具有客观真实性,2003年9月29日下午四时许,原告赵雄伟、于平、张宝渝等在未查明于平之妻张小平当时上午纳税过程中致伤的原因,就冲进新罗区地税局中城管理分局四楼税务专管员林炎娈办公室大吵大闹,对正在办公的林炎娈实施殴打致其住院,现场一片混乱,致使税务工作一度不能正常进行,严重扰乱了税务机关的工作秩序。其次,被告在办理于平等人扰乱机关单位工作秩序一案时,始终是依法进行,适用法律正确,程序合法。下面针对原告的诉讼事实及理由提出我方具体的辩驳意见。第一,原告起诉书所称“被告第11229号治安处罚决定的主要证据不足”的事实及理由不能成立,被告作出被诉具体行政行为的事实依据是充分的,原告称当时“欲拉林出来对质,讨个公道,遭到反抗,碰破身后的玻璃茶几,原告并没动手打第三人,赵雄伟始终没有进第三人办公室,也没有其他过激行为”,以上陈述缺乏证据的佐证,是站不住脚的。刚才合议庭对我方所举证据的效力进行了确认,对于原告所称“四楼第三人的办公室只是一个税务服务窗口,纳税人进去要求解决民事纠纷,不能算是扰乱机关单位秩序”的理由更是纯属无稽之谈,原告等人在税务机关工作时间闯入工作人员办公室大吵大闹,并打伤正在工作的税务员致其住院,试问这难道就是原告所声称的“解决民事纠纷”吗?正是由于原告等人的行为,使得税务机关的办公场所一片混乱,部分文件被撕毁,当天的纳税申报工作因此停止了两个小时,严重影响了机关的

办公秩序,损害了税务机关的形象,这难道不能算是“扰乱机关单位秩序”吗?第二,原告所称“被告第11229号治安处罚决定适用法律法规错误”的理由亦不能成立。首先,对于原告所称与第三人林炎娈之间纯属民事纠纷,双方是平等主体,应按民事侵权纠纷处理的理由,我们认为这是对原告等人当天下午的行为性质作出的错误判断。原告等人以此为由于当天下午闯入第三人办公室大吵大闹,打伤正在工作的税务人员,其行为的性质业已生了变化,已经不是和第三人林炎娈个人之间的民事纠纷了,而是属于扰乱国家机关的办公秩序的范畴了。因此,被告适用《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第十九条关于扰乱机关单位工作秩序的规定对原告等人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是正确的。依据《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第三十四条第二款,就该案开展调查取证制作笔录材料和现场勘查以及伤情鉴定等,所有证据材料均系依职责制作取得,取证程序及形式合法。由此依据《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一条、三十八条之规定及《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第十九条第一项之规定,经被告新罗区公安分局集体研究,对原告等三人作出治安拘留的处罚决定理应是合法有效的。第三,原告所称“被告对原告的治安处罚显失公正”的理由显然不能成立。如前文所述,被告根据依程序和职权查明的事实认定原告等人的行为构成扰乱机关单位工作秩序,并依法对其作出治安拘留十日的处罚属于合理的自由裁量范围。原告等人的违法行为与其所应承担的责任相适应,因此,原告所提的处罚显失公正的理由是不能成立的。综上所述,本代理人认为被告作出被诉具体行政行为的主要事实清楚,证据充分,适用法律正确,程序合法,处罚并无不当,请求合议庭依法公正判决,维持被告原具体行政行为的决定。谢谢!

主审法官:行同月11日对于平的送达回证各一份政判决书,原告于平不服被告龙岩市公安局新罗分局于2003年10月29日作出的第11229号治安管理处罚裁决,向本院提起诉讼。原告于平及其委托代理人肖凌、武贞,被告龙岩市公安局新罗分局委托代理人潘有为、刘佳政,本院依法追加的第三人龙岩市新罗区地方税务局的委托代理人徐婉娇及第三人林炎娈到庭参加诉讼。被告龙岩市公安局新罗分局于2003年10月29日作出第11229号《治安管理处罚裁决书》,以原告于平于2003年9月29日16时10分许,伙同赵雄伟、张宝渝到新罗区地方税务局中城管理分局林炎娈办公室扰乱机关单位工作秩序为由,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第十条第一项之规定,给予于平治安拘留十日的处罚。原告于平不服,于2003年11月29日向龙岩市公安局申请复议。龙岩市公安局于2003年12月9日作出岩公复决字(2003)38号《行政复议决定书》,维持被告的第11229号《治安管理处罚裁决书》。
原告于平起诉称,第11229号治安处罚决定主要证据不足。原告和张宝渝、张小平、傅雪娟于2003年9月29日下午上班时找林炎娈要求先预付医药费,林闭门不见。原告几个人上楼找局领导要求林炎娈到场解决医药费,并赔礼道歉,但遭拒绝。于是和张宝渝到四楼林炎娈办公室欲拉林上楼对质,遭林反抗,原告并没动手打林。赵雄伟在办公室门外,无其他过激言行。原告与林炎娈间纯属民事纠纷,被告以在办公场所发生的纠纷属“扰乱”而作出处罚属适用法律、法规错误,属滥用自由裁量权。被告没综合考虑事件的因果关系,对原告作出处罚显失公正。被告龙岩市公安局新罗分局答辩称,2003年9月29日下午4时许,原告于平伙同赵雄伟、张宝渝等在未查明于平之妻张小平当日上午受伤原因的情况下,冲进新罗区地方税务局中城管理分局四楼林炎娈的办公室吵闹,殴打正在做统计报表的林炎娈,并致其受伤住院,扰乱税务机关的正常工作秩序,使税务工作不能正常进行。被告依职权开展调查取证后,经分局集体研究衙,对原告处以治安拘留十日处罚,程序合法,事实清楚,证据

确凿,适用法律正确,请求法院依法维持第11229号裁决。第三人龙岩市新罗区地方税务局述称,2003年9月29日下午15时30分左右,张小平与2男1女到新罗区地方税务局中城管理分局,扬言要打林炎娈。经劝解后到六楼纪检组长办公室处理上午之事。局纪检组长明确表示要经查实后按有关规定作出处理,但遭无理拒绝。当日下午16时左右,同案人赵雄伟赶到局纪检组长办公室,气焰嚣张,无理要求下班前开除林炎娈。局领导再次表明态度,但赵雄伟、于平、张宝渝等听不进解释,冲到林炎娈办公室滋事,林炎娈被打伤住院。整个事件处理过程中,中城管理分局及四楼所有个体分局无法正常工作,给税务机关造成很大损失,社会影响恶劣。被告的定性、处理准确,请求法院依法维持。第三人林炎娈述称,当日下午16时10分左右,第三人林炎娈正在做报表,此时一伙人冲进办公室。于平在得知林炎娈身份后,即拳击林的面部、胸部,之后,赵雄伟、张宝渝一起围上来殴打。第三人跌倒在身后的玻璃茶几上,手脚多处划伤,血流一地。张;宝渝还欲抓起办公椅子砸,但被制止。此事给第三人身心造成严重伤害,请求法院维持被告裁决。被告龙岩市公安局新罗分局在法定期限内向本院提供了证据和法律规范性文件。本院认为,被告是法定的行使辖区治安管理职权的机关,其有权依法定程序对涉嫌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当事人进行调查处理。被告所举证据材料依职权制作取得,与本案待证事实具有关联,取证程序及形式合法,证据之间能形成锁链,具有证明效力,本院确认为定案依据。证据材料与案具有利害关系的新罗区地方税务局中城管理分局自己作出的证明,不符合证言的法定形式要求,不能作为定案依据。被告在向原告制作第一次讯问笔录中,确有修改时间的痕迹,并加盖了校对章,属执法程序中的瑕疵。但本案没有充分证据表明此程序瑕疵达到足以影响整个案件定性处理的严重程序,被告应在今后的执法中杜绝此类瑕疵。原告于平在法定期限内向本院提供了证据材料。本院认为,行政机关在作出行政处罚前,应查明相对人的违法事实。违法事实不清的,不得给予行政处罚。本案被告龙岩市公安局新罗分局依职权,按照法定程序进行调查取证,证据间能印证了原告于平等共同实施违法行为的事实。被告作出被诉具体行政行为的事实依据充分。原告提出被诉具体行政行为依据不足的理由不充分,本院不予采信。原告提出的“纯属民事纠纷”的理由不成立。被告根据查明的事实认定原告于平构成扰乱机关单位工作秩序的违法行为。并依法对其作出治安拘留十日的处罚,属合理的自由裁量权范围。原告提出处罚显失公正的理由不成立。综上,被告作出被诉具体行政行为主要事实清楚,证据充分,适用法律正确,程序合法,处罚并无不当,应予以维持。原告于平诉讼请求不成立,本院不予支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四条第(一)之规定,判决如下:维持龙岩市公安局新罗分局2003年10月29日作出的第11229号《治安管理处罚裁决书》,给予于平治安拘留十日的处罚。本案案件受理费30元、其他诉讼费用100元,计130元,由原告于平负担。如不服本案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福建省龙岩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长:退庭

人民法院民事案件庭审笔录格式(二审)

xxxx人民法院 庭审笔录 案号: 案由: 时间:2013年月日午时分至 地点:本院第五法庭 合议庭成员: 审判长: 代理审判员: 代理审判员: 书记员: 书记员:下面宣布法庭纪律。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法庭规则》第九条、第十条、第十一条、第十二条的规定,诉讼参与人应当遵守法庭秩序,不得喧哗、吵闹;发言、陈述和辩论,须经审判长许可。 旁听人员应当遵守以下法庭纪律。 (1)未经法庭允许,不准录音、录像、摄影,不得随意走动和进入审判区; (2)不准发言、提问; (3)不准鼓掌、喧哗、哄闹和实施其他妨碍审判活动的行为;

(4)手机等移动通讯工具请全部关闭。 对于违反法庭纪律的人,审判长可以口头警告、训诫,也可以没收录音、录像和摄影器材,责令退出法庭或者经院长批准予以罚款、拘留;对哄闹、冲击法庭,侮辱、诽谤、威胁、殴打审判人员等严重扰乱法庭秩序的人,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报告审判长,开庭准备工作已就绪,请开庭。 审判长:XXXX人民法院民事审判第四庭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今天公开开庭审理上诉人xxx与被上诉人xxx纠纷(上诉)一案,现在宣布开庭。 下面核对当事人及其委托代理人身份。 上诉人: 住所地: 法定代表人: 委托代理人: 代理权限: 委托代理人: 代理权限: 被上诉人: 住所地: 法定代表人: 委托代理人: 代理权限:

委托代理人: 代理权限: 审判长:上诉人对被上诉人的出庭人员身份有无异议? 上诉人:没有异议。 审判长:被上诉人对上诉人的出庭人员身份有无异议? 被上诉人:没有异议。 审判长: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八十五条之规定,本院已将开庭传票、廉政监督卡、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等分别送达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 上诉人是否在三天前收到? 上诉人:收到。 审判长:被上诉人是否在三天前收到? 被上诉人:收到。 审判长:经核对,本案开庭传票已在开庭三日前送达各方当事人,符合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法院组织法》第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四十条、第四十一条的规定,由XXXX 人民法院民事审判第X庭审判员XXX、代理审判员XXX、代理审判员XXX 组成合议庭,XXX担任审判长。书记员XXX担任记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五条的规定,本案合议庭组成人员名单及有关当事人诉讼权利义务的告知已分别通知各方当事人。 对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所规定的当事人诉讼权利义务,本院已在诉讼须知中告知双方当事人。

庭审笔录

法庭审理笔录 (第次) (行政普通程序用) 时间:年月日时分至时分 地点:华坪县人民法院第法庭 案由: 是否公开审理:旁听人数: 审判长: 审判员: 书记员: 【开庭前准备工作】 书记员查验各方当事人及诉讼代理人到庭情况,并核对其身份(注明单位名称、地址,或姓名、职业、住址以及委托代理人的代理权限等基本情况。当事人、法定代表人未到庭的应注明。) 原告: 法定代表人: 委托代理人: 被告:

法定代表人: 委托代理人: 第三人: 法定代表人: 委托代理人: 书记员安排当事人及其委托代理人就坐,询问各方当事人是否于开庭三日前收到出庭传票,今天有无证人、鉴定人等出庭作证,并宣布法庭纪律: (一)为表示对国家法律的尊重,在审判人员入庭、宣判、退庭时,当事人、诉讼代理人等要起立; (二)法庭内的全部诉讼活动由审判长指挥,诉讼参与人发言、陈述和辩论,须经审判长许可; (三)旁听人员应保持肃静,不得随意走动,不得进入审判区,不得发言、提问,不得鼓掌、喧哗、哄闹和实施其他妨碍审判活动的行为。如对审判活动有意见,可在休庭或闭庭后提出;

(四)参加诉讼人员及旁听人员应关闭手机、传呼机等通讯工具; (五)未事先征得审判人员允许,任何人不得录音、录像和摄影; (六)对违反法庭纪律的人,审判长、值庭法警有权劝告、制止。不听劝阻的,审判长可以警告、训诫、扣留违纪物品、责令退出法庭,经院长批准可以罚款、拘留.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书记员告知当事人在诉讼中的权利与义务 根据行政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当事人在行政诉讼中享有以下诉讼权利: (一)有使用本民族语言、文字进行诉讼的权利; (二)有申请审判人员及有关人.员回避的权利; (三)有对案件事实进行陈述、举证、质证和申辩的权利; (四)经法庭准许,有向证人、鉴定人、勘验人等发问,要求对证据和鉴定结论等作出说明的权利; (五)经本庭审判人员准许,有查阅或复制本案有关案卷材料的权利。认为法庭记录有误,有申请补正的权利;

民事庭审笔录

庭审笔录 案由:民间借款合同纠纷 开庭时间:20——年1月22日 审判员:—— 书记员:—— 书:传原、被告双方到庭就坐。请原、被告双方和其他诉讼参与人到庭就坐,下面宣布法庭纪律(略)。全体起立,请审判员入庭,请坐下。报告审判员,法庭准备工作就绪,请开庭。审:——人民法院商事审判庭现在开庭,首先核对当事人及诉讼代理人身份。 原告:——————。 委托代理人:——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一:——。 被告二:——。 审:告知权利、义务及申请回避权等,原、被告双方对其他当事人及诉讼参与人是否听清?是否申请回避? 原代:听清,不申请。 被:听清,不申请。 审:现在开始法庭调查。 由起诉人及诉讼代理人陈述起诉请求和事实、理由。 原代:宣读起诉状(略),并请求: 一.两被告立即归还借款本金人民币92万元(或玖拾贰万元),并按月息2%计算支付自2014年12月1日起至实际付清日的利息(暂计算至2016年1月1日为239200元(或贰拾叁万玖仟贰佰元整)) 二.两被告支付原告实现债权的费用人民币5万元(或伍万元整) 三.本案诉讼费由两被告承担 审:现在由被告针对原告的起诉作答辩。

被代:原告诉称情况属实,但被告无力偿还。 审:原告举证 原代:证据1,续借条一份,拟证明2014年12月1日之前,两被告陆续向原告借款本金92万元(或玖拾贰万元整) 证据2,委托代理合同1份及发票2份,拟证明原告为实现债权支出的律师费为5万元(或伍万元整) 被:无异议。 审:两被告未向本院提供证据。 审:双方有无其他新的证据提交。 原:无 被:无 审:下面进行法庭辩论。先由原告发表辩论意见。 原代:尊敬的审判长,在刚才的庭审调查中,我方向法庭出示的书证已经充分证明了本次民间借款纠纷的事实,原告要求被告偿还借款符合法律规定。故本案事实清楚,证据充份确凿,请求法庭判如所请。 被:无异议。 审:是否同意调解? 原代:愿意 被代:愿意 审:分别做工作(略),因双方差距太大,法院不再主持调解,择日进行宣判。今天庭审结束,原、被告核对笔录,若无误,分别签名。 书:全体起立,请审判员退庭。当事人及旁听人员退庭。

庭审笔录完整版~

简易程序庭审笔录 书记员:下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三条的规定,宣布如下法庭纪律: 书记员:现在准备开庭,首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三条的规定,查明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与人到庭情况。 书记员:请审判员入庭,全体起立。 审判员:请坐, 书记员:报告审判员……均已到庭,开庭准备程序已经结束,可以开庭。 审判员:开庭前审核双方当事人身份,原告方对对方身份有无异议? 原告: 审判员:被告方对对方身份有无异议? 被告: 审判员:现在宣布开庭,今天,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审理刘某某诉张某等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纠纷案由审判员,即由我独任审理此案,书记员担任记录。审理过程,不受《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条、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百二十七条的限制。双方当事人听清楚了吗? 原告: 被告: 审判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四十六条、第五十条、第五十一条、第五十二条以及其他有关条款的规定,当事人在诉讼中享有以下诉讼权利: (一)申请回避权,如果当事人认为法庭审判人员、鉴定人、勘验人、翻译人员、书记员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或者有其他关系,可能影响公正审判的,可以提出事实或理由申请回避。 (二)有就案件事实进行陈述和申辩的权利; (三)当事人有委托代理人,收集、提供证据,进行辩论,请求调解,提起上诉,申请执行的权利; (四)原告有放弃、变更或补充诉讼请求和理由的权利,被告有承认、反驳原告诉讼请求和提起反诉的权利,双方有随时提出和解请求的权利; (五)双方有向证人、鉴定人提出发问、要求对证据和鉴定提出说明的权利; (六)经本庭审判人员准许,双方有查阅和复制庭审材料及法律文书的权利。认为法庭的记录有差错,有申请补正的权利。 诉讼参与人还应当承担以下诉讼义务: (一)自觉遵守诉讼秩序,听从法庭指导; (二)依法行使诉讼权利,如实陈述事实; (三)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有责任提供证据加以证明。没有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当事人的事实主张,由负有举证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的法律后果; (四)主动履行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书、裁定书和调解书所确定的义务。 (或者直接说)开庭前已经将双方当事人在诉讼中所享有的权利与义务以书面的形式告知,也就是这份当事人在开庭前所签的诉讼权利义务告知书, 上述合议庭及书记员名单、诉讼权利与义务,原告方是否清楚是否听清了?是否申请回避? 原告: 审判员:被告方是否清楚?是否申请回避?

刑事法庭审笔录 - 副本

刑事法庭审理笔录 法庭笔录(范例)时间:200 ____年____月____日____时____分至____时_____分 地点:第一法庭 是否公开审理:是 旁听人数:________ 审判人员:盛________、杨_______、徐_________ 书记员:范____ 记录如下: 书:下面宣布法庭纪律: (一)未经许可,不得录音、录像和摄影; (二)不得随意走动和进人审判区; (三)不得鼓掌、喧哗、哄闹和实施其他妨害审判活动的行为; (四)不得发言提问; (五)不得吸烟和随地吐痰; (六)随身携带的移动电话、传呼机等通信工具必须关闭或调到振动位置; (七)对法庭的审判活动有意见,可以在闭庭以后以书面或口头形式向人民法院提出; (八)违反法庭纪律的,审判长可以当庭口头警告、训诫,也可以责令退出法庭,对于严重扰乱法庭秩序的人,将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请审判长入庭,全体起立。 审:(敲法褪)现在开庭,传被告人曾黎明_到庭。 (法警将被告人陈____带上法庭)

审:被告人,你的姓名、出生日期、住址等情况? 被:我叫陈________,男,__1976__年___11_月___22_日出生,汉族,__嘉兴市__市知音中学初二年级学生,家住、___嘉兴市_市_南湖区___区_新风镇__ 审:被告人法定代理人是否到庭? 被代:到庭。 审:你的姓名、出生日期、住址、与被告人的关系? 被代:陈________,男,____ 年____月____日出生,汉族,无业,住____市____区____路______号,系被告人父亲。 审:被告人,你过去是否受到过法律处分? 被:没有。 审:被告人,你这次是否被采取强制措施? 被:_______年____月____日因涉嫌抢劫罪被____市公安局___局刑事拘留,____年____月____日被执行逮捕。_______年____月___日晚____点多在家里被抓。 审:被告人,检察机关的起诉书副本是否收到?何时收到? 被:收到,_2014___年___4_月____ _17___日收到的。 审:___嘉兴市___市____秀洲_区人民法院刑事审判庭,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二条之规定,今天在本法庭对由__嘉兴市__市_秀洲___区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的被告人陈________抢劫罪一案依法进行公开开庭审理。法庭由审判员盛____、审判员杨____、代理审判员徐____组成合议庭,盛____担任审判长,书记员范____担任本庭记录。________市____ ____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金缘、施逸琪出庭支持公诉。____市公正律师事务所律师出庭为被告人陈_____辩护,被告人陈____、被告人法定代理人陈____到庭参加诉讼。 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如果当事人对上述合议庭组成人员、书记员、公诉人,认为与本案有利害关系,可能影响本案的公正处理,有权申请回避。被告人是否申请回避? 被代:不申请。 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被告人在法庭上享有辩护的权利,你除了委托辩护人为你辩护外,你可以依据事实与法律自行辩护,是否听清? 被代:听清了。

律师实用庭审笔录

律师实用庭审笔录 安徽X X 律师事务所 律师庭审笔录 第次开庭开庭时间:年月日时分至时分 开庭地点:人民法院第审判庭 案由: 审判长(员):书记员: 原告(上诉人):代理人: 被告(被上诉人):代理人: 第三人(原审当事人):代理人: 一、书记员查明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与人是否到庭,宣布法庭纪律。 二、审判长核对当事人、代理人身份及代理权限,宣布案由,及审判人员、书记员名单。 三、审判长告知当事人、代理人诉讼权利与义务,重点是申请回避的权利。并询问当事人、代理人是否申请审判人员、书记员回避。 四、法庭调查 审:现在进行法庭调查,首先请原告宣读起诉状或者简要陈述你的诉讼请求、事实与理由。 原:宣读起诉状……. 审:原告对自己诉讼请求有无变更、增加或者放弃自己的诉讼请求 原:。 审:被告进行答辩。 被: 。 审判长进行案件焦点问题归纳: 。

律师实用庭审笔录 审:原告方对本庭以上归纳的有争议的事实有无异议或补充 原:。 审:被告方对本庭以上归纳的有争议的事实有无异议或补充 被:。 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64条及相关司法解释规定,当事人对自己的主张有义务提供证据加以证明,举证不能,应承担不利的后果。 原告进行举证。 原:(详见证据目录) 审:被告对原告提供证据的质证意见: 。 审:下面由被告提供证据 被:(详见证据目录) 审:原告对被告提供证据的质证意见: 。 五、法庭辩论 审:法庭调查结束。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141条规定,下面进行法庭辩论。法庭辩论应围绕本案焦点问题进行,应当实事求是,以理服人,不要进行人身攻击和使用侮辱性语言。对方已经认可的事实和已发表的辩论意见不要再重复辩论。下面先由原告发言。 原::

法庭笔录(范例)

法庭笔录(范例) 时刻:200____年____月____日____时____分至____时_____分 地点:第一法庭 是否公开审理:是 旁听人数:________ 审判人员:盛________、杨_______、徐_________ 书记员:范____ 记录如下: 书:下面宣布法庭纪律: (一)未经许可,不得录音、录像和摄影; (二)不得随意走动和进人审判区; (三)不得鼓掌、喧哗、哄闹和实施其他妨害审判活动的行为; (四)不得发言提咨询; (五)不得吸烟和随地吐痰; (六)随身携带的移动电话、传呼机等通信工具必须关闭或调到振动位置; (七)对法庭的审判活动有意见,能够在闭庭以后以书面或口头形式向人民法院提出; (八)违反法庭纪律的,审判长能够当庭口头警告、训诫,也能够责令退出法庭,关于严峻扰乱法庭秩序的人,将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请审判长入庭,全体起立。 审:(敲法褪)现在开庭,传被告人陈____到庭。 (法警将被告人陈____带上法庭) 审:被告人,你的姓名、出生日期、住址等情况? 被:我叫陈________,男,____年____月____日出生,汉族,____市知音中学初二年级学生,家住、____市____区____路_____号。 审:被告人法定代理人是否到庭? 被代:到庭。 审:你的姓名、出生日期、住址、与被告人的关系? 被代:陈________,男,____年____月____日出生,汉族,无业,住____市____区____路______号,系被告人父亲。 & nbsp;审:被告人,你过去是否受到过法律处分? 被:没有。 审:被告人,你这次是否被采取强制措施? 被:_______年____月____日因涉嫌抢劫罪被____市公安局___局刑事拘留,____年____月____日被执行逮捕。_______年____月___日晚____点多在家里被抓。 审:被告人,检察机关的起诉书副本是否收到?何时收到? 被:收到,____年____月________日收到的。 审:______市_____区人民法院刑事审判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二条之规定,今天在本法庭对由____市____区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的被告人陈________抢劫罪一案依法进行公开开庭审理。法庭由审判员盛____、审判员杨____、代理审判员徐____组成合议庭,盛____担任审判长,书记员范____担任本庭记录。________市________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金缘、施逸琪出庭支持公诉。____市公正律师事务所律师出庭为被告人陈_____辩护,被告人陈____、被告人法定代理人陈____到庭参加诉讼。

民事庭审笔录

民事庭审笔录 Document serial number【KK89K-LLS98YT-SS8CB-SSUT-SST108】

民事案件庭审笔录时间:地点: 审判员:书记员: 审:宣布开庭:人民法院民事审判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120条的规定,今天公开(不公开)审理原告(或上诉人)与被告(或被上诉人)纠纷一案,现在开庭。 审:核对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身份(略)。 审:(原告或上诉人)对对方出庭人员的身份有无异议? 审:被告(或被上诉人)对对方出庭人员的身份有无异议? 审:第三人(或原审原告、原审被告、原审第三人)对原、被告(或上诉人、被上诉人)出庭人员的身份有无异议? 审:各方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符合法律规定,可以参加本案诉讼。 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规定,本案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由审判员(或代理审判员)担任审判长,审判员(或代理审判员)参加合议,书记员担任记录。 审:现在告知当事人在法庭上的诉讼权利和诉讼义务(略)。

审:原告(或上诉人)是否听清当事人在法庭上的诉讼权利和诉讼义务?是否申请合议庭组成人员及书记员回避? 审:被告(或被上诉人)是否听清当事人在法庭上的诉讼权利和诉讼义务?是否申请合议庭组成人员及书记员回避? 审:第三人(或原审原告、原审被告、原审第三人)是否听清当事人在法庭上的诉讼权利和诉讼义务?是否申请合议庭组成人员及书记员回避? 审:现在进行法庭调查,法庭调查是通过双方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的陈述、举证、质证,查明案件事实,重点是当事人争议的事实以及本合议庭认为应当调查的事实。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64条的规定,当事人对自己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反驳对方的主张也应当提供证据或说明理由。审:由原告(或上诉人)向法庭陈述诉讼请求(上诉请求)以及所依据的事实和理由,询问委托代理人有无补充意见。 审:由被告(或被上诉人)对原告(或上诉人)的起诉(或上诉)作答辩,询问委托代理人有无补充意见。

交通事故庭审笔录

简要案情:2010年4月20日,被告黄开胜驾驶的由被告新沂市大通驾驶培训学校所有的苏C1906学号轿车遇原告刘东云驾驶的电动三轮车发生相撞事故,致原告受伤,车辆损坏。该事故经新沂市公安局交巡警大队认定:被告黄开胜与原告承担事故的同等责任。事故发生后原告住院治疗共花去医疗费18000多元,而被告黄开胜仅支付6000多元。同时,肇事车辆在被告中国太平洋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新沂支公司投保了交强险。为此,原告起诉至法院要求被告赔偿其它各项损失。 [审判员]:下面进行法庭调查。法庭调查的重点是双方争执的事实,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条、第三条的规定,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有责任提供证据加以证明。没有证据或证据不足以证明当事人的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后果。下面由原告陈述起诉的事实理由及诉讼请求或宣读诉状。 [原告]:宣读诉状(记录略)。 [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赔偿原告医疗费17 663.96元、误工费2 719.32元、护理费5 293.14元、住院伙食补助费612元、营养费992元、交通费1 500元、评估费100元、停车费690元、车损485元,以上合计30 055.42元中的26 588.032元; [变更诉讼请求]:医疗费增加610.8元、财产损失1500元,诉讼请求变更为30 666.22元中的28 515.6元。 2、诉讼费、邮寄费由被告承担。 [被告2]:1.交通事故无异议,2.第三被告应在交强险之外与原告责任分清的前提下对原告的损失赔偿,3.被告因此事故已为原告支付740元,还有原告认可的6 000元。 [被告1]:1.双方提供的证据资料齐全、合法、有效的前提下,我公司在规定的标准在交强险分项下,被保险人应承担的赔偿责任赔偿,2.对于医保范围以外的用药费用,我公司不予赔偿,对于乙类药品要按照标准扣减,3.原告主张的交通费应与实际相符,并且本案的交通费要求过高,并且有些不符合,请求法庭酌定,4.本案的诉讼等费用,我公司不予支付,其他意见待质证时再行发表 [审判员]:根据原告的陈述和被告的答辩,本案的争议焦点为: 三被告对原告的经济损失是否应当承担赔偿责任?赔偿的具体数额是多少?三被告的责任

民事诉讼一审庭审流程(庭审笔录)

一审民事案件简易程序庭审程序 重庆万可律师事务所林鹏律师 第一部分: 书记员:原告入庭,被告入庭(书记员核对诉讼参与人身份)。 ? 书记员:现在宣布法庭纪律:( 1.法庭内要保持肃静,不得喧哗,禁止吸烟; 2.开庭过程中不得随便走动,不得进入审判区; 3.未经法庭允许,不准录音、录像和拍照; 4.未经法庭允许,不准发言或提问; 5.关闭移动通信工具。) 全体起立,请合议庭成员入庭。 报告审判长,原告×××诉被告×××纠纷一案,双方当事人均已到庭,法庭准备工作已经就绪,可以开庭。 审判长:请坐下,“××人民法院,今天在公开开庭审理原告××××××××诉被告×××××××××纠纷一案”。 请原告向法庭陈述原告身份信息及代理权限。 原告: 审判长:请被告向法庭陈述相应内容(单位全称、地址、法定代表人姓名,委托代理人的姓名、工作单位、职务及代理权限)。 被告:。 审判长:原告对对方出庭人员有无异议? 原告:无异议。

被告对对方出庭人员有无异议? 审判长:经审查上述当事人的手续,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准予参加本案诉讼。本案受理后,依法由本院法官××担任审判长并主审,与法官×××、×××组成合议庭,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审普通程序,共同负责对案件的审判,由书记员×××担任法庭记录。当事人如认为上述人员不能公正审理本案,可以提出理由申请他们回避。 审判长:原告是否申请回避? 原告:不申请回避。 被告是否申请回避? 原告在诉讼中的其他权利义务是否清楚? 原告:清楚。 审判长:被告在诉讼中的其他权利义务是否清楚? (如当事人称不清楚,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下列诉讼权利): 1.提出证据、申请调查、申请鉴定的权利; 2.进行辩论和请求调解的权利; 3.原告有放弃、变更、增加诉讼请求的权利;被告有承认、反驳对方诉讼请求、反诉的权利; 4.反对对方陈述与本案无关事实的权利; 5.最后陈述的权利;

最新民事庭审笔录范文庭审笔录格式

最新民事庭审笔录范文庭审笔录格式庭审笔录 (第次) 时间:年月日 地点: 审判长:审判员:人民陪审员: 书记员:(代) 记:原告与被告、第三人纠纷一案,法庭审理即将开始,请肃静! 记:传原告(法定代表人、诉讼代表人)、被告(法定代表人、诉讼代表人)、第三人(法定代表人、诉讼代表人)到庭就坐。 记:请原告委托代理人(或法定代理人)、被告委托代理人到庭就坐。

记:先查对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与人到庭情况。 原告(法定代表人、诉讼代表人): 委托代理人: 被告(法定代表人、诉讼代表人): 委托代理人: 第三人(法定代表人、诉讼代表人): 委托代理人: 其他诉讼参与人: 一、标题。为“询问笔录”。 二、询问简况。按规定栏目,逐项记载询问时间、地点,询问人、记录人的姓名及其工作单位,被询问人的姓名、性别、年龄、家庭住址、工作单位。

如询问时另有在场人,也应作出记载。 三、询问内容。采用问答式,如实记录被询问人所提供的证言。 四、核对笔录记载。 询问结束后,记录人应将笔录让被询问人过目或向其宣读,如有出入应允许更正。 在确认无误后,由被询问人在笔录上写上“以上记录已经我看过(或已向我宣读),没有出入”字样。 五、被询问人、询问人、记录人依次签名。 参考资料: (1)现在当事人如果要去法庭复制庭审笔录,应该征得你的审判长同意。 (2)如果要作为其他诉讼的证据使用,可以依法申请现在的 ___调取;

(3)最高院没有具体规定,依据庭审由审判长主持则可推定,另外由于没有最高院的规定,各地法院可自行规定工作细则,应当遵守。如武汉法院就将其交给审判长决定。 庭审笔录又称法庭笔录或审判笔录,是法院裁判案件不可缺少的书面材料,它是在法庭审理过程中,由书记员制作的同步反映全部审判活动的真实情况的文字记载。 《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七条:书记员应当将法庭审理的全部活动记入笔录,由审判人员和书记员签名。 法庭笔录应当当庭宣读,也可以告知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与人当庭或者在五日内阅读。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与人认为对自己的陈述记录有遗漏或者差错的,有权申请补正。如果不予补正,应当将申请记录在案。 法庭笔录由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与人签名或者盖章。拒绝签名盖章的,记明情况附卷。 《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一条:

庭审笔录(民事)范文 (2)

庭审笔录 开庭时间:2016年8月23日9时 开庭地点:聊城市中级人民法院 法庭组成人员:审判长丰雷审判员范晓静贾琼书记员吴婷书记员:请上诉人、被上诉人、委托诉讼代理人入庭。 书记员:查明上诉人、被上诉人、委托诉讼代理人到庭情况,核对证件。 书记员:请肃静,现在宣布法庭纪律(略记)。 书记员:全体起立,请审判长入庭。 书记员:报告审判长,上诉人、被上诉人、委托诉讼代理人均已到庭,庭前准备工作就绪,请开庭。 <开庭审理> 审判长:现在核对上诉人、被上诉人、委托诉讼参与人基本情况。审:上诉人姓名等项 原告:陈国静,女,1981年7月24日出生,汉族,华能聊城热电有限公司职工,住聊城市东昌府区向阳路水城嘉苑7号楼2单元14楼。审:上诉人委托代理人的身份及代理权限 委托代理人:杨少彬,山东众成清泰(聊城)律师事务所律师。王庆磊,山东众成清泰(聊城)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以授权委托书为准。 审判长:经审查,上诉人及其委托代理人出庭符合法律规定,可以参与本案庭审判活动。

审:被上诉人姓名等项 被:杨勤波,男,1978年9月29日出生,汉族,华能聊城热电有限公司职工,住聊城市东昌府区聊堂路39号内华能聊城热电有限公司西区家属院3号楼3单元302室。 审:被上诉人委托诉讼代理人身份及代理权限 委托代理人:刘东梅,山东荣发律师事务所律师。侯纪兴,山东荣发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以授权委托书为准。 审判长:上诉人对被上诉人出庭人员有无异议 上:无异议 审判长:被上诉人对上诉人出庭人员有无异议 被:没有异议。 审判长:经审查,上诉人、被上诉人及其委托代理人出庭符合法律规定,可以参与本案庭审判长活动。 审:现在宣布开庭。(敲法槌) 审:本案由审判员丰雷担任审判长、与审判员范晓静、贾琼组成合议庭,书记员记员吴婷担任本案记录。 审:有关当事人诉讼权利与义务的规定,庭前已以书面形式告知双方当事人。上诉人、被上诉人对诉讼权利、义务是否清楚 上:清楚。 被:清楚。 审判长:上诉人是否申请回避 上:不申请回避。

民事案件庭审笔录存在的问题及对策[范本]

民事案件庭审笔录存在的问题及对策[范本] 民事案件庭审笔录存在的问题及对策 案件质量是审判工作的生命线,开庭审理是司法文明化的重要标志,而庭审笔录是以文字形式记载的如实反映诉讼活动的重要法律文书,如果庭审记录不能完全反映庭审活动、当事人争议的焦点、法官审理的重点等出现疏漏,必然导致案件在程序和实体处理上的错误。笔者在审核、签发文书的阅卷过程中,发现民事案件的庭审笔录存在较多的问题,对就庭审笔录中存在的问题及解决办法谈一孔之见。供大家在实践中参考。 一、庭审笔录中存在的问题及危害 从笔者阅卷的112件民商事案卷看,庭审笔录符合规范性要求的42件,占37?75%,不符合要求的70件,占62?25%。存在的问题表现为: ?一法庭开庭阶段的问题。 1?当事人基本情况或到庭情况记录不详。有的记录只是书记员按照庭审笔录的格式提前填好原告、被告、第三人、诉讼参与人的基本情况,并不注明是否到

庭;有的当事人的姓名?单位的全称、又名、别名、是法定代表人还是代表人、出生时间、详细住址等情况记录不全。 2?代理人的代理权限或者与被代理人身份关系记录不详。有的当事人未到庭,只有委托代理人出庭的情况下,没有注明代理人的代理权限;有的是法定代理人出庭,没有注明法定代理人与当事人的身份关系,反映不出出庭的法定代理人是否具有法定代理人的资格。注明代理人的权限,法定代理人与当事人的身份关系,直接关系到在法庭调查、法庭辩论、法庭调解中,其意见是否当事人授权或者代表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能否代表当事人的意志,是否能作为证据,证据的效力如何等,都会受到严重影响。 3?询问当事人是否接到开庭传票记录不详。按照民事诉讼法的规定,不经法院传票传唤,法院不得缺席判决。没有是否接到传票的记录,缺席判决就没有依据,就是违法行为。 4?告知当事人的诉讼权利义务记录不详。有案件在向当事人送达立案通知书、应诉通知书时已送达了《人民法院民事诉讼风险提示书》、《举证通知书》,但在庭审笔录中没有记载各方当事人对“两书”是否收到,对权利义务是否明白;有

庭审笔录模板

庭审笔录 第次时间:201 年月日 地点: 合议庭人员:书记员: 案由: 庭审准备阶段(略) 一、开庭 审判长宣布:与纠纷一案今天公开开庭审理。核对当事人身份。 原告: 原告代理人: 被告: 被告代理人: 审判长:原告方对被告方的出庭人员的身份是否有异议。 被告: 审判长:被告方对原告方的出庭人员的身份是否有异议。 原告: 审判长:审判长宣布合议庭组成人员,问双方是否申请回避。 原告: 被告: 二、法庭调查 审:现在进行法庭调查,首先请原告宣读起诉状或者简要陈述你的诉讼请求、事实与理由。 原告:宣读起诉状······ 审:原告对自己诉讼请求有无变更、增加或者放弃自己的诉讼请求? 原告:······ 审:被告进行答辩。 被告:······ 审判长进行案件焦点问题归纳: (1)、 (2)、

(3)、 审判长:原告方对本庭以上归纳的有争议的事实有无异议或补充? 原告:······ 审判长:被告方对本庭以上归纳的有争议的事实有无异议或补充? 被告:······ 三、举证质证 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64条及相关司法解释规定,当事人对自己的主张有义务提供证据加以证明,举证不能,应承担不利的后果。首先由原告进行举证。 原告:(详见证据目录) 证据一证明的事实与对象: 证据二证明的事实与对象: 证据三证明的事实与对象: 审:被告对原告提供证据的质证意见: 被:对证据一的质证意见: 对证据二的质证意见: 对证据三的质证意见: 审:下面由被告提供证据 被告:(详见证据目录) 证据一证明的事实与对象 证据二证明的事实与对象 证据三证明的事实与对象 审:原告对被告提供证据的质证意见: 原告:对证据一的质证意见: 对证据二的质证意见 对证据三的质证意见: 四、法庭辩论 审:举证质证结束。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127条规定,下面进行法庭辩论。法庭辩论应围绕本案焦点问题进行,应当实事求是,以理服人,不要进行人身攻击和使用侮辱性语言。对方已经认可的事实和已发表的辩论意见

庭审笔录范文

开庭时间:2017年3月13日9时 开庭地点:聊城市东昌府区人民法院 法庭组成人员:审判长史红人民陪审员王清杰王忠运书记员张坤 书记员:请公诉人、辩护人、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诉讼代理人入庭。书记员:查明、诉讼代理人、辩护人到庭情况,核对证件。 书记员:请肃静,现在宣布法庭纪律(略记)。 书记员:全体起立,请审判长入庭。 书记员:报告审判长,本案公诉人、诉讼参与人均已到庭,本案被告人已提押到法庭候审室;本案证人也已到庭等候传唤,庭前准备工作全部就绪,请开庭。 <开庭审理> 审判长:现在开庭。 审:传被告人申凌云到庭。现在核对被告人基本情况。 审:被告人姓名等项? 被:申凌云,女,1980年11月6日出生于山东省聊城市东昌府区,身份证号码:37063,汉族,大学文化,无业,住聊城市东昌府区东昌东路18号公路局三处4号楼1单元102室。 审:是否曾受到法律处分?是否被采取强制措施?是否收到东昌府区人民检察院的起诉书?何时收到的?是否收到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 的民事诉状及收到时间? 被:(略) 审:法警给被告人打开戒具。 审:是否提出回避申请? 被:不申请。

审:根据刑事诉讼法的规定,当事人和辩护人、诉讼代理人有权申请法庭通知新的证人到庭作证、调取新的证据、重新鉴定或者勘验检查;同时,被告人除享有上述权利外,还有自行辩护的权利、最后陈述的权利。 审:被害人及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杨桂臣,以上诉讼权利你听清楚了吗?被告人申凌云,你听清楚了吗? 原、被告:听清楚了。 <法庭调查> 审:现在开始法庭调查,由公诉人宣读起诉书。 (公诉人读诉状,略) 审:被告人申凌云,公诉人宣读的起诉书你清楚了吗? 被:清楚了。 审:现在由刑事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杨桂臣或其代理人宣读民事诉状。 (诉状略) 审:被告人申凌云,你听清楚了吗? 被:清楚了。 审:被告人申凌云,现在你就起诉书指控你犯敲诈勒索罪的事实向法庭如实陈述。 被:(陈述略)。 审:下面先由公诉人对被告人进行讯问。 公:(讯问略) 审:被害人杨桂臣有无向被告人作补充性发问?

庭审笔录格式

庭审笔录格式 河北省盐山县人民法院 庭审笔录(第一次开庭) 开庭时间: 开庭地点:圣佛法庭 审判员: 书记员:门丽娜 书记员:现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123条之规定,查明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与人到庭情况。 诉讼参加人: 书记员:下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123条之规定,宣布法律纪律: 一、到庭所有人员一律听从审判长统一指挥,遵守法律纪 律; 二、不准喧哗,不准鼓掌,不准吸烟,不准来回走动; 三、到庭所有人员一律关闭呼号机、手提机; 四、旁听人员不准发言、提问、更不准呼口号,有意见可 在闭庭后提出; 五、违反上诉纪律不停劝告,责令退出法庭; 六、审判人员入庭、宣判、退庭时,当事人要自动起立, 其他人员一律保持肃静。 书记员:请审判长、主审法官、合议庭成员入庭,全体起立已到庭的可以免去)。

书记员:报告审判长,当事人及诉讼代理人已全部到庭(未到庭的说明,当事人已核对完毕也要说明)可以开庭。 审判长:根据《民诉法》第120条之规定,盐山县人民法院庭院今天在这里依法公开(不公开的说明理由)审理原告 诉被告纠纷现在开庭。 审判长:根据《民诉法》第123条之规定,下面核对当事人身份。(庭前书记员核对完毕的不再重复进行)。 审判长:下面宣读当事人授权委托书代理权限(可以由其它合议庭成员宣读)。 审判长:原告对被告和第三人出庭人员身份有否异议。 原告:没有异议。 审判长:经核实,本庭认为,各方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均符合法律规定,可以参加诉讼。 审判长: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123条之规定,本庭由审判员(或院长庭长) 担任审判长与审判员(陪审员) 组成合议庭,由白洪港主审本案,由书记员门丽娜担任法庭记录。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46条第50条、第51条、第52条以及其他有关条款的规定,当事人在诉讼中享有下列诉讼权利:(一)有就案件事实进行陈述和申辩的权利; (二)当事人有委托代理人收集、提供证据、进行调节、请求调解、提出上诉、申请执行的权利; (三)原告有放弃、变更或补充诉讼请求和理由的权利; (四)被告有承认,反驳原告诉讼请求和理由的权利; (五)双方有随时提出和解请求的权利;

(完整word版)标准庭审笔录

法庭审理笔录(第次) (普通/简易程序) 时间:年月日时分至时分 地点: 是否公开审理:是/否公开旁听人数:0 审判人员: 书记员: 记录如下: 一、开庭前准备 书记员: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入庭,现在宣布法庭纪律。 1、诉讼参与人应该遵守下列纪律:①、诉讼参与人应当遵守法庭规则、维护法庭秩序,不得喧哗、吵闹;②、不得吸烟、随地吐痰;③、不得中途退庭;④、发言、陈述、辩论须经审判长许可,并站立;⑤、请所有到庭人员将随身携带的BP机、手机关闭。 2、旁听人员必须遵守下列纪律:①未经许可,不得记录、录音、录像和摄影;②不得随意走动和进入审判区;③不得发言、提问、吸烟和随地吐痰;④不得鼓掌、喧哗、哄闹和实施其他妨害审判活动的行为; ⑤未成年人、精神病人、醉酒的人及其他不宜旁听的人不得旁听。旁听人员对法庭的审判活动有意见,可在闭庭后用书面形式向人民法院提出。 3、对于违反法庭纪律的人,审判员可以口头警告、训诫;也可以没收胶卷、录音带、摄影器材和无线通讯工具;责令退出法庭或经院长批准予以罚款、拘留。 4、对哄闹、冲击法庭,侮辱、诽谤、威胁、殴打审判人员等严重扰乱法庭秩序的人,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情节较轻的,予以罚款、拘留。 书记员:原、被告是否听清上述法庭纪律?

原告: 被告: 书记员:全体起立,请审判员入庭。 审判员入庭。 报告审判员:原告已到庭,被告未到庭,法庭工作准备就绪,请开庭。 审判长:请坐下 二、宣布开庭 审判长(核对当事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七条第二款之规定,下面核对当事人及其代理人的身份情况。 审判长:原告请讲一下你的姓名、出生年月日、民族、文化程度、职业、工作单位、职务、家庭住址。 原告: 委托代理人: 审判长:被告你讲一下你的姓名、出生年月日、民族、文化程度、职业、工作单位、职务、家庭住址。 原告: 委托代理人: 审判长:原被告双方对对方出庭人员的身份情况有无异议? 原告: 被告: 审判长:经核对原被告双方及委托代理人的身份情况符合法律规定,可以参加本次庭审。 审判长:(宣布案由,宣布审判人员、书记员名单)山东省德州市陵城区人民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四条第一款(公开审理情况,不公开第二款)规定,今天在此公开审理原告与被告(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案适用(普通程序/

民事案件庭审笔录范文

民事案件庭审笔录范文 民事案件庭审笔录 开庭时间: 开庭地点: 法庭组成人员:审判长×××、审判员×××、×××,书记员 ××× 书记员:请当事人、诉讼代理人入庭。 书记员:查明当事人、诉讼代理人到庭情况,核对证件。

书记员:请大家肃静,现在宣布法庭纪律。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法院法庭规则》的规定,下列人员不得参加旁听:不满18周岁的未成年人;精神病人和醉酒的人;被剥夺政治权利的人;正在监外服刑的人及被监视居住、取保候审的人;携带武器、凶器的人;其他有可能妨害法庭秩序的人。 当事人、其他诉讼参与人、旁听人员必须遵守以下纪律: 一、旁听人员必须保持肃静,不准鼓掌、喧哗、吵闹,不得有其他妨碍审判活动的行为; 二、旁听人员不得随便走动,不得进入审判区;

三、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与人不得中途退庭、未经审判长同意,不得发言、提问,发言时应当起立,注意文明礼貌,不得攻击、辱骂他人; 四、未经法庭许可,任何人不得在法庭录音、摄影、录像; 五、不准吸烟和随地吐痰; 六、关闭寻呼机、移动电话和其他通讯设备。对违反法庭纪律的,法庭将给予口头警告、训诫,不听劝告的,经审判长决定, 可以没收录音、录像、摄影器材,责令退出法庭,或者经院长批准 予以罚款、拘留。对于哄闹、冲击法庭等严重扰乱法庭秩序的人, 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书记员:全体起立,请审判长、审判员入庭。

书记员:报告审判长,原告×××、原告代理人×××、被告×××、 ×××、被告代理人×××、 ×××已到庭。原告(被告)提供的证人 ×××、×××在庭外候传。庭前准备工作就绪,请开庭。 <开庭审理> 审判长:现在核对当事人、诉讼参与人基本情况。 审:原告姓名、出生年月、职业,住址? 原告: 审:原告委托代理人的身份及代理权限?

模拟法庭参考程序(刑事一审庭审笔录)

模拟法庭参考程序(刑事一审) [书记员]:旁听人员肃静,请公诉人、被告人的辩护人入庭。为了维护法庭秩序,保障审判活动的正常进行,现在宣布法庭纪律。诉讼参与人应当遵守法庭规则,维护法庭秩序,不得喧哗、吵闹;发言、陈述和辨论,须经审判长许可;旁听人员必须遵守下列纪律: 1、不得录音、录像和摄影; 2、法庭内不得抽烟、不准随地吐痰、不得随意走动和进入审判区; 3、法庭内禁止使用移动电话、传呼机。 4、法庭审理过程中不得发言、提问,不得鼓掌、喧哗、哄闹和其他妨害审判活动的行为。对于违反法庭规则的人,审判长可以口头警告、训诫,也可以没收录音、录像和摄影器材,责令退出法庭或者经院长批准予以罚款、扣留。对哄闹、冲击法庭、侮辱、诽谤、威胁、殴打审判人员等严重扰乱法庭秩序的人,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现在请全体起立,审判长、审判员入庭。(审判长、审判员入庭)全体坐下,报告审判长,本案的公诉人、辩护人已到庭,被告人已在羁押室候审,法庭准备就绪,可以开庭。 [审判长]:(敲击法槌)四川省成都市金牛区人民法院现在开庭,提被告人邓岷江到庭。被告人姓名、出生年月日、民族、文化程度、职业、住址?什么时候因涉嫌何罪被刑事拘留?什么时候被执行逮捕?过去受到过刑事处罚没有? [被告人邓岷江]:我叫邓岷江,男,1969年9月29日出生,汉族,高中文化,个体经营者,住本市洞子口乡新桥村3组。2004年2月26日因涉嫌传播淫秽物品牟利罪被刑事拘留,2004年3月25日被执行逮捕。过去没有受到过刑事处罚。 [审判长]:被告人邓岷江,成都市金牛区人民检察院的起诉书副本你收到没有?是否超过10天?本院的权利、义务告知书你收到没有? [被告人邓岷江]:副本收到,已超过10天。告知书已收到。 [审判长]:今天,四川省成都市金牛区人民法院刑事审判庭依法公开开庭审理由四川省成都市金牛区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的被告人邓岷江被控传播淫秽物品牟利罪一案。由本院刑事审判庭庭长胡莲担任审判长,审判员徐敏、于虹组成合议庭,书记员朱艳记录。四川省成都市金牛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邓中文出庭支持公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相关规定,被告人在法庭审理中依法享有下列诉讼权利:1、可以申请合议庭组成人员、书记员、公诉人回避。2、可以提出证据、申请通知新的证人到庭,调取新的证据,重新鉴定或者勘验、检查。3、可以自行辩护。4、可以在法庭辩论终结后作最后陈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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