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证券业金融产品销售业务自律规范
上海银保行业自律公约

上海银保行业自律公约
自律公约是指银行保险行业自主制定的一套规范,旨在保护客户权益、维护市场秩序和促进行业健康发展。
上海银保行业自律公约则是上海地区银行保险行业共同遵守的自律规范。
上海银保行业自律公约的内容通常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1. 遵守法律法规和行业规范:银行保险机构必须遵守国家相关的法律法规,同时也要遵守行业的自律规范,包括相关的行业协会制定的规则和标准。
2. 保护客户权益:银行保险机构要维护客户的合法权益,包括保护客户的隐私、保密客户的个人信息、提供公平公正的产品和服务等。
3. 诚信经营:银行保险机构要遵守商业道德和职业操守,不得进行虚假宣传、欺诈行为等违法违规行为。
4. 健康竞争:银行保险机构应该遵循市场竞争规则,进行健康竞争,不得进行价格垄断、不正当竞争等违法行为。
5. 内部控制和风险管理:银行保险机构要建立健全内部控制制度和风险管理体系,确保业务操作的合规性和风险的可控性。
上海银保行业自律公约对于银行保险机构具有一定的约束力,能够提高机构的自律意识,促进健康、可持续的行业发展。
同
时,公约也可以为客户提供一定的保障,提高市场的透明度和竞争力。
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9号

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9号摘要:一、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9 号的目的和背景二、指引第9 号的具体内容1.股票交易和转让的限制2.信息披露要求3.内幕信息知情人和内幕交易的控制4.监管部门的职责和权限三、违反指引第9 号的法律责任四、指引第9 号对上市公司和投资者的影响正文: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9 号(以下简称“指引第9 号”)是为了规范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以下简称“上市公司”)的股票交易和转让行为,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维护证券市场秩序而制定的。
该指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指引第9 号明确了上市公司股票交易和转让的限制。
上市公司应当遵守国家法律法规、部门规章和上海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上交所”)的规定,合法、合规地进行股票交易和转让。
上市公司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其他内幕信息知情人员(以下简称“内幕信息知情人员”)不得利用内幕信息进行股票交易和转让。
指引第9 号对信息披露要求进行了详细规定。
上市公司应当严格按照《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和《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等规定,及时、公平、完整地披露与公司股票交易和转让有关的信息。
内幕信息知情人员应当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在内幕信息依法披露前,不得泄露内幕信息,不得进行股票交易和转让。
指引第9 号对内幕信息知情人和内幕交易的控制提出了明确要求。
上市公司应当建立健全内幕信息管理制度,规范内幕信息知情人员的登记、培训、保密和承诺等工作。
内幕信息知情人员应当严格履行保密义务,及时向上市公司报告内幕信息,上市公司应及时将内幕信息报告上交所,并依法披露。
指引第9 号明确了监管部门的职责和权限。
上交所对上市公司股票交易和转让行为实施自律监管,依法对违反本指引的行为采取监管措施和纪律处分。
上交所可以对上市公司及相关当事人进行现场检查,查阅、复制、提取上市公司及相关当事人的有关文件和资料。
上海证券业金融产品销售业务自律规范

上海证券业金融产品销售业务自律规范【制定依据】第一条为强化行业自律,增强服务意识,保护投资者权益,进一步规范上海证券业销售金融产品业务行为,维护会员单位共同利益,促进上海证券业健康发展,根据《证券公司代销金融产品管理规定》《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证券公司投资者适当性制度指引》《证券投资基金销售适用性指导意见》及《上海证券同业公会章程》,经上海市证券同业公会(以下简称同业公会)全体会员单位共同商定,制定本规范。
【基本目标】第二条本规范基本目标是促进会员单位依法合规经营,抵制夸大宣传、不当销售、欺诈销售行为,有效防范销售风险,切实维护投资者权益,促进金融产品销售业务持续健康发展。
【基本原则】第三条会员单位销售金融产品应当遵守合法合规、诚实守信、勤勉尽责、信息披露真实充分的原则。
【适用范围】第四条本规范适用于上海市证券同业公会各会员单位及其从业人员。
会员单位互相监督,共同遵守并自觉履行规范的各项约定。
【销售范围】第五条本规范所称金融产品包括会员单位销售自身或其所在法人机构设计发行的金融产品和为第三方代销的金融产品。
【全面管理】第六条会员单位开展金融产品销售业务,应当对销售的前、中、后端进行全流程控制,建立包括对金融产品发行人和代销产品的准入机制、销售行为控制、信息披露规范、投诉处理等在内的全面管理体系,避免向客户提供不合适的产品或服务。
【执业管理】第七条会员单位应当建立健全金融产品销售人员资质管理制度,产品销售人员除应当具备一般证券从业资格外,还应当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和销售产品所在行业的监管要求,具备相应的执业资格。
会员单位应当建立持续性的培训、监督和考核评价机制,将售前宣传、售后服务、信息披露、客户投诉处理等情况纳入销售人员考核指标体系。
【准入管理】第八条会员单位应当建立健全产品和产品发行人准入制度,包括但不限于对金融产品发行人进行审慎调查的方法和程序、对金融产品进行风险评价、风险等级设置的方法和标准等内容。
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南第六号

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南第六号自律监管是上市公司必须遵守的重要规定,它是保障市场秩序、维护投资者利益、促进交易所健康发展的基础。
上海证券交易所作为我国资本市场的重要组成部分,对上市公司的自律监管提出了一系列具体要求,其中包括了自律规章、制度建设、内部控制等多个方面。
其中,《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南第六号》是一项重要指导性文件,它对上市公司的自律管理提出了明确要求,以保障市场的健康运行。
具体内容如下:一、规章制度的完善1. 上市公司应建立健全的内部管理规章制度,包括公司章程、内部控制制度、风险管理制度等,确保公司各项业务活动符合法律法规、交易所规定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2. 上市公司应不断完善公司治理结构,建立健全的董事会、监事会和高级管理机构,保证公司决策和管理的科学性、公正性和公开性。
3. 上市公司应定期对规章制度进行评估和修订,确保其符合市场的发展和监管的要求。
必要时,应及时报备交易所并公告。
二、信息披露的规范1. 上市公司应按照《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的要求,及时、准确、完整地向投资者披露重大信息,包括但不限于财务报告、业绩预告、股东大会决议等。
2. 上市公司应建立健全信息披露内部控制,确保披露的信息真实、准确、完整、及时,杜绝虚假披露、误导性披露等违规行为。
3. 上市公司应建立健全投资者关系管理机制,及时回应投资者关注的热点问题,确保信息披露的透明度和可及性。
三、监管制度的遵守1. 上市公司应严格遵守《上市公司监管规则》和《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接受交易所及相关监管部门的监管,配合相关调查和审核,保证公司经营行为的合法合规。
2. 上市公司应主动履行社会责任,积极参与公益慈善活动,推动企业可持续发展,维护社会公共利益。
3. 上市公司应按照《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和《上市公司监管规则》的要求,及时披露公司经营风险、股东减持、股权激励等相关信息,保持市场稳定和投资者信心。
证券公司代销金融产品管理规定(2020)-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公告〔2020〕20号

证券公司代销金融产品管理规定(2020)正文:----------------------------------------------------------------------------------------------------------------------------------------------------证券公司代销金融产品管理规定第一条为了规范证券公司代销金融产品行为,保护客户的合法权益,根据《证券法》、《证券公司监督管理条例》,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证券公司代销金融产品,应当遵守本规定。
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证监会)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本规定所称代销金融产品,是指接受金融产品发行人的委托,为其销售金融产品或者介绍金融产品购买人的行为。
第三条证券公司代销金融产品,应当按照《证券公司监督管理条例》和证监会的规定,取得代销金融产品业务资格。
证券公司住所地证监会派出机构按照证券公司增加常规业务种类的条件和程序,对证券公司代销金融产品业务资格申请进行审批。
第四条证券公司可以代销在境内发行,并经国家有关部门或者其授权机构批准或者备案的各类金融产品。
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有关部门禁止代销的除外。
第五条证券公司代销金融产品,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证监会的规定,遵循平等、自愿、公平、诚实信用和适当性原则,避免利益冲突,不得损害客户合法权益。
第六条证券公司代销金融产品,应当建立委托人资格审查、金融产品尽职调查与风险评估、销售适当性管理等制度。
证券公司应当对代销金融产品业务实行集中统一管理,明确内设部门和分支机构在代销金融产品业务中的职责。
禁止证券公司分支机构擅自代销金融产品。
第七条接受代销金融产品的委托前,证券公司应当对委托人进行资格审查。
经审查,确认委托人依法设立并可以发行金融产品后,方可接受其委托。
第八条证券公司应当审慎选择代销的金融产品,充分了解金融产品的发行依据、基本性质、投资安排、风险收益特征、管理费用等信息。
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南第2号

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南第2号为了促进上市公司自律规范管理,维护市场的公平、公正、公开,上海证券交易所制定了《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南》。
本指南第2号对上市公司的信息披露、重大事项报告及非公开信息保密等方面的自律规范进行了具体阐述。
一、信息披露1.信息披露要求上市公司应当及时、准确、完整地披露重要信息,确保信息披露方式和披露内容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的要求。
如果信息属于已知未发布信息,上市公司应当在接到交易所通知后的1个交易日内发布;如果是已有样本数据,应当在有关基础资料公布之日起的1个交易日内发布。
如果是其他重要信息,应当在发生重大事项后的10个交易日内披露。
若根据相关法规、规章或《公司法》等必须在特定时间内公告的,应当及时履行公告义务。
上市公司应当优先采用上海证券交易所指定的信息平台进行信息披露,并及时在公司网站上同步公布相关信息。
二、重大事项报告1.重大事项的判断上市公司的经营活动中发生的与公司利益、社会公众利益或投资者利益密切相关并可能对公司股票价格或交易量产生重大影响的事件或发展趋势,均应当作为重大事项进行报告。
具体情形如下:(1)公司重大资产重组、重大投资、重组失败等事件;(2)公司公告或内幕信息被查封,存管人对公司股票采取限制性措施,上交所公告暂停公司股票交易等事件;(3)公司主营业务受损,重要客户失去、新业务推进不利等事件;(4)公司董事长、总经理等高级管理人员失联,调任等事件;(5)公司重大安全事故、重大诉讼案件等事件。
上市公司应当在发现重大事项后,及时向上海证券交易所报告,同时在公司网站上同步公告。
报告内容应当真实、准确、完整,并遵守有关法律法规。
三、非公开信息保密1.非公开信息的定义非公开信息是指未向社会公众披露的、具有实质内容的信息,包括公司未向社会公众发表的管理信息、生产安排、财务状况等涉及公司业务和股票价格的信息。
上市公司应当采取措施,保护非公开信息的安全性和保密性。
金融产品销售人员行为规范

XX公司金融产品销售人员行为规范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公司代销金融产品业务的管理,规范金融产品销售人员的销售行为、提高金融产品销售人员的执业水准,制定本规范。
第二条本规范所称金融产品销售人员是指与公司签订正式劳动合同或者经纪人委托代理合同,并从事代销金融产品业务的人员。
金融产品销售人员应当符合规定的条件,代销金融产品业务对从业资格有特殊要求的,金融产品销售人员还应取得相应的从业资格,并遵守证券从业人员的管理规定。
第二章业务素质及职业道德规范第三条产品销售人员应当严格遵循《证券业从业人员执业行为准则》《XX公司经纪业务代销金融产品业务管理办法》《证券经营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廉洁从业实施细则》中对产品销售人员基本业务素质及职业道德规范的各项规定,提高自身业务素质、恪守职业道德规范。
第四条产品销售人员必须具备从事产品销售活动所必须的法律法规、金融、财务等专业知识和技能。
第五条产品销售人员应当热爱本职工作,努力钻研业务,积极参加公司和协会举办的业务培训,每年参加培训的时间不少于协会对证券从业人员后续职业培训的要求。
第六条产品销售人员应当熟悉所销售金融产品的产品信息、风险特征、风险等级以及适合的客户范围等。
第七条产品销售人员从事产品销售工作,应当始终秉持勤勉尽职、诚实守信、忠实于投资者、以投资者利益优先的原则,为投资者提供优质的产品销售服务。
第八条产品销售人员不得从事与投资者及公司的合法利益相冲突的活动或法律法规禁止从事的其他业务。
第三章产品销售人员行为规范第九条产品销售人员在与投资者交往中应热情诚恳,稳重大方,语言和行为举止文明礼貌。
第十条产品销售人员在向投资者销售金融产品时应首先自我介绍并出示产品销售人员身份证明及从业资格证明。
第十一条产品销售人员在向投资者销售金融产品时应征得投资者的同意,如投资者不愿或不便接受推介,产品销售人员应尊重投资者的意愿。
第十二条产品销售人员在向投资者进行产品宣传和销售服务时,应公平对待投资者。
上海证券业金融产品销售业务自律规范

上海证券业金融产品销售业务自律规范第一篇:上海证券业金融产品销售业务自律规范上海证券业金融产品销售业务自律规范【制定依据】第一条为强化行业自律,增强服务意识,保护投资者权益,进一步规范上海证券业销售金融产品业务行为,维护会员单位共同利益,促进上海证券业健康发展,根据《证券公司代销金融产品管理规定》《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证券公司投资者适当性制度指引》《证券投资基金销售适用性指导意见》及《上海证券同业公会章程》,经上海市证券同业公会(以下简称同业公会)全体会员单位共同商定,制定本规范。
【基本目标】第二条本规范基本目标是促进会员单位依法合规经营,抵制夸大宣传、不当销售、欺诈销售行为,有效防范销售风险,切实维护投资者权益,促进金融产品销售业务持续健康发展。
【基本原则】第三条会员单位销售金融产品应当遵守合法合规、诚实守信、勤勉尽责、信息披露真实充分的原则。
【适用范围】第四条本规范适用于上海市证券同业公会各会员单位及其从业人员。
会员单位互相监督,共同遵守并自觉履行规范的各项约定。
【销售范围】第五条本规范所称金融产品包括会员单位销售自身或其所在法人机构设计发行的金融产品和为第三方代销的金融产品。
【全面管理】第六条会员单位开展金融产品销售业务,应当对销售的前、中、后端进行全流程控制,建立包括对金融产品发行人和代销产品的准入机制、销售行为控制、信息披露规范、投诉处理等在内的全面管理体系,避免向客户提供不合适的产品或服务。
【执业管理】第七条会员单位应当建立健全金融产品销售人员资质管理制度,产品销售人员除应当具备一般证券从业资格外,还应当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和销售产品所在行业的监管要求,具备相应的执业资格。
会员单位应当建立持续性的培训、监督和考核评价机制,将售前宣传、售后服务、信息披露、客户投诉处理等情况纳入销售人员考核指标体系。
【准入管理】第八条会员单位应当建立健全产品和产品发行人准入制度,包括但不限于对金融产品发行人进行审慎调查的方法和程序、对金融产品进行风险评价、风险等级设置的方法和标准等内容。
-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上海证券业金融产品销售业务自律规范
【制定依据】第一条为强化行业自律,增强服务意识,保护投资者权益,进一步规范上海证券业销售金融产品业务行为,维护会员单位共同利益,促进上海证券业健康发展,根据《证券公司代销金融产品管理规定》《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证券公司投资者适当性制度指引》《证券投资基金销售适用性指导意见》及《上海证券同业公会章程》,经上海市证券同业公会(以下简称同业公会)全体会员单位共同商定,制定本规范。
【基本目标】第二条本规范基本目标是促进会员单位依法合规经营,抵制夸大宣传、不当销售、欺诈销售行为,有效防范销售风险,切实维护投资者权益,促进金融产品销售业务持续健康发展。
【基本原则】第三条会员单位销售金融产品应当遵守合法合规、诚实守信、勤勉尽责、信息披露真实充分的原则。
【适用范围】第四条本规范适用于上海市证券同业公会各会员单位及其从业人员。
会员单位互相监督,共同遵守并自觉履行规范的各项约定。
【销售范围】第五条本规范所称金融产品包括会员单位销售自身或其所在法人机构设计发行的金融产品和为第三方代销的金
融产品。
【全面管理】第六条会员单位开展金融产品销售业务,应当对销售的前、中、后端进行全流程控制,建立包括对金融产品发
行人和代销产品的准入机制、销售行为控制、信息披露规范、投诉处理等在内的全面管理体系,避免向客户提供不合适的产品或服务。
【执业管理】第七条会员单位应当建立健全金融产品销售人员资质管理制度,产品销售人员除应当具备一般证券从业资格外,还应当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和销售产品所在行业的监管要求,具备相应的执业资格。
会员单位应当建立持续性的培训、监督和考核评价机制,将售前宣传、售后服务、信息披露、客户投诉处理等情况纳入销售人员考核指标体系。
【准入管理】第八条会员单位应当建立健全产品和产品发行人准入制度,包括但不限于对金融产品发行人进行审慎调查的方法和程序、对金融产品进行风险评价、风险等级设置的方法和标准等内容。
【准入管理】第九条会员单位应当事先确认金融产品发行人主体资格、发行程序合法,金融产品有明确的投资安排和风险管控措施、风险收益特征清晰、风险状况可合理判断。
【准入管理】第十条会员单位应当建立产品发行人和产品的诚信档案,将存在违法失信行为的产品发行人和相关产品信息纳入诚信档案“黑名单”,并在掌握相关信息后3个工作日内向同业公会进行信息报备,由同业公会统一向会员单位通报。
存在以下违法失信行为的产品发行人及相关产品应纳入“黑名单”:
(一)产品发行人发生重大违法违规行为;
(二)产品发行人已发行、存续产品中出现未按时兑付本息的情况;
(三)产品设计存在重大瑕疵或产品运营、风控出现重大事故;
(四)产品发行人向会员单位恶意提供虚假信息或存在重大遗漏;
(五)会员单位认为其他应当纳入黑名单的情形。
【产品风险评级】第十一条会员单位应当建立金融产品风险等级评估制度,开展销售活动前对所销售的金融产品的风险状况进行评估,划分风险等级,确定适合购买的客户类别。
【产品风险评级】第十二条会员单位对金融产品的风险评估工作由会员单位自行完成,同时可以委托市场独立第三方评级机构提供评估建议。
第三方出具的产品风险评估建议不影响、不替代会员单位承担产品评估责任。
【客户适当性】第十三条会员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客户风险承受能力评估制度,向客户推介金融产品前,应当了解客户的身份、年龄、财产和收入状况、金融知识和投资经验、投资目标、风险偏好等基本情况,评估其购买金融产品的风险承受能力并至少每二年更新一次。
【客户适当性】第十四条会员单位向客户销售高风险等级产品的,不得向下列客户主动推介:
(一)年龄70周岁以上的客户;
(二)有无理投诉和无理闹访记录的客户;
(三)会员单位认为不得主动向客户销售的其他情形。
【客户适当性】第十五条会员单位向客户销售复杂金融产品的,可以在销售场所配备录音系统,记录销售人员对产品关键交易信息及风险的提示,以及客户对上述提示确认的过程。
产品的销售录音作为金融产品销售业务重要档案予以保存。
【客户回访】第十六条会员单位应当将下列客户作为重点回访对象,在产品成立后及时完成回访工作:
(一)年龄70周岁以上的客户;
(二)购买高风险等级金融产品的客户;
(三)单笔认购金融产品金额在500万元以上的客户。
【信息披露】第十七条会员单位应当向客户充分披露并提示金融产品发行人提供的金融产品合同当事人情况介绍、金融产品说明书等材料,全面、公正、准确、持续地介绍金融产品有关信息,充分说明金融产品的信用风险、市场风险、流动性风险等主要风险特征,并披露其与金融合同当事人之间是否存在关联关系,确保客户真正了解金融产品的发行依据、基本性质、投资安排、风险收益特征、相关费用等重要信息。
【宣传规范】第十八条会员单位应当主动规范金融产品宣传行为,根据金融产品发行人提供的信息、资料制定宣传用语,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使用夸大事实、误导投资人的销售和宣传方式或用语;
(二)向客户提供虚假信息;
(三)向客户提供的信息存在重大遗漏;
(四)使用任何有损其他会员单位利益或形象的方式或用语。
【销售规范】第十九条会员单位应当加强金融产品销售行为的规范性,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未经公司批准擅自代销金融产品;
(二)出借经营场所供其他机构或其工作人员销售金融产品;
(三)在销售过程中有利益输送行为,侵害公司或客户合法权益;
(四)与客户分享投资收益,分担投资损失。
【销售规范】第二十条会员单位在经营网点设立金融产品销售专区或专柜的,应当有明显的风险提示或警示语。
【销售规范】第二十一条会员单位应当加强金融产品销售风险的防范,采取以下管理措施:
(一)加强合同及印章管理;
(二)加强经营网点场所管理;
(三)加强销售人员、在销产品的信息披露管理;
(四)加强对经营网点的监督管理,采取定期核对、现场核查、风险评估等方式有效控制经营网点的销售风险;
会员单位应当要求销售人员以适当方式提醒客户通过同业公会
网站、本公司网站、经营网点现场公示等途径查询产品及销售人员信息,对于产品合法收款账户等信息应当在客户购买产品时予以告知、提示。
【责任追究】第二十二条会员单位发现经营网点或工作人员擅自推荐或销售未经公司批准的金融产品的,应当根据内部管理制度对相关机构与人员进行责任追究。
情节严重的,应当区别不同情形向同业公会、上海监管局报告;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信息平台】第二十三条会员单位销售金融产品之前,应当及时在同业公会的金融产品销售信息平台中全面、准确地填报、维护本单位销售金融产品业务相关信息,便于投资人通过同业公会网站对金融产品进行查询验证。
【信息平台】第二十四条会员单位在公司网站建立金融产品销售信息公示专区的,或在公司网站建立与同业公会金融产品销售信息平台链接的,应当以明显方式向客户进行提示。
【信息交流】第二十五条同业公会定期将行业金融产品销售业务相关情况(行业数据、风险案例等)通过网站公示、信息通报、邮件等多种方式反馈会员单位。
【内部监督】第二十六条会员单位应当加强对下属分支机构金融产品销售业务的检查监督,及时自查自纠金融产品销售中的违规问题,对涉嫌严重违法违规的情况应当主动、及时报告监管部门及同业公会。
【公会监督】第二十七条会员单位应当自觉接受同业公会对金融产品销售业务活动的检查监督,积极配合同业公会开展的相关统计调研活动。
【公会监督】第二十八条同业公会对检查监督发现的违反本规范行为可采取自律措施,并视情节移交证券监管机关进行调查处理。
【解释】第二十九条本规范解释权归上海市证券同业公会。
【生效实施】第三十条本规范自会员大会通过之日起生效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