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人事争议调解仲裁常见问题解答
劳动人事个常见法律咨询解答

劳动人事15个常见法律咨询解答对于公司而言,劳动人事是非常麻烦但又很重要的事情。
下面,51社保网为大家介绍,劳动人事15个常见法律咨询解答。
1、公司实行每季度进行全体员工的考评、打分,然后按最终分数进行大排名,各部门排名最末尾的一名员工被辞退的“末位淘汰制”制度,请问合法吗?答:劳动合同是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经过平等协商后签订的,一经签订即产生法律效力,无法定或约定原因单方是不能随意解除劳动合同的。
公司实行“末位淘汰制”是没有法律依据的,“末位淘汰制”与“不能胜任工作”不能混为一谈,因为排在末位的劳动者不一定是不能胜任工作的。
“不能胜任工作”需要企业有量化的明确的标准,末位淘汰的标准显然不符合要求。
2、公司规章制度规定公司内部员工不准谈恋爱,请问合法吗?答:《劳动合同法》第四条规定:用人单位应当依法建立和完善劳动规章制度,保障劳动者享有劳动权利、履行劳动义务。
公司规章制度规定公司内部不准谈恋爱,这样的规定不合法,是无效的。
谈恋爱是当事人双方自由的民事权利,公司无权干涉员工谈恋爱的自由。
3、公司的规章制度能规定每月只发70%的工资,其余部分年底一次发放吗?答:公司的规章制度违反了法律的强制性规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五十条明确规定,工资应当以货币形式按月支付给劳动者本人,不得克扣或者无故拖欠劳动者工资。
劳动部发布的《违反和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办法》中第三条对此作了详细的规定,即用人单位克扣或者无故拖欠劳动者工资的,以及拒不支付劳动者延长工作时间工资报酬的,除在规定的时间内全额支付劳动者工资报酬外,还需加发相当于工资报酬百分之二十五的经济补偿金。
4、劳动者因单位未缴纳社会保险费可随时提出辞职吗?答:《劳动法》第七十二条规定,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必须依法参加社会保险,缴纳社会保险费。
社会保险,是国家通过立法建立的,对劳动者在其生、老、病、失业、工伤等发生困难时,给予物质帮助的制度,是法定的强制性义务,用人单位必须依法缴纳。
劳动案件常见仲裁员询问的问题

劳动案件常见仲裁员询问的问题可能会根据具体的案件情况和仲裁员的背景而有所不同,但以下是一些常见的仲裁员可能会问到的问题:
1. 双方当事人是否确认已经阅读并理解劳动法等相关法律法规?
2. 双方当事人是否同意按照劳动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进行仲裁?
3. 双方当事人是否已经签署了劳动合同,并按照合同约定履行了各自的义务?
4. 双方当事人是否已经完成了工作交接,并得到了公司的认可?
5. 双方当事人是否已经按照公司规定完成了工作考核,并得到了公司的认可?
6. 双方当事人是否存在违反公司规定、劳动合同约定或法律法规的行为?
7. 双方当事人之间的争议是什么?
8. 双方当事人各自提出了哪些证据来支持自己的主张?
9. 双方当事人对对方的证据有何看法?
10. 双方当事人是否同意对对方的证据进行质证?
11. 双方当事人是否同意仲裁庭对证据进行调查核实?
12. 双方当事人是否同意仲裁庭根据证据进行裁决?
13. 公司是否提供了合理的劳动条件和福利待遇?
14. 双方当事人是否存在恶意拖延仲裁程序的行为?
15. 双方当事人是否已经解决了之前的劳动争议,并达成了和解协议?
16. 双方当事人是否同意仲裁庭在裁决前进行调解?
17. 双方当事人是否愿意接受仲裁庭的裁决结果?
以上问题只是一些常见的仲裁员可能会问到的问题,具体问题可能会根据案件情况和仲裁员的背景而有所不同。
在仲裁庭审理案件时,仲裁员会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进行提问,以确保仲裁程序的公正、透明和效率。
在回答这些问题时,双方当事人应该充分准备并提供相关的证据和事实,以便更好地维护自己的权益。
劳动人事争议案件调解存在的问题和解决措施

劳动人事争议案件调解存在的问题和解决措施劳动人事争议案件调解存在的问题和解决措施1. 引言劳动人事争议案件调解是解决劳动纠纷的重要方式,其目的在于通过协商的方式解决争议,并维护劳动者和用人单位之间的合法权益。
然而,在实际操作中,我们也不可忽视调解过程中存在的问题。
本文将探讨劳动人事争议案件调解存在的问题,并提出相应的解决措施。
2. 问题的深度和广度评估在劳动人事争议案件调解中,存在以下问题:2.1 人员专业素质不足调解员作为调解过程中的核心角色,其专业素质对调解效果起着至关重要的作用。
然而,目前一些调解员缺乏实践经验和专业知识,无法深入理解案件的本质,并进行准确的判断和决策。
2.2 调解机构的独立性不足调解机构在调解过程中应保持独立的立场,以确保公正和公平。
然而,由于某些机构受到行政干预或利益驱动,其独立性受到威胁,从而影响了调解结果的公正性。
2.3 调解决策的局限性在一些劳动争议案件中,调解员可能不具备相关的法律知识,导致其在决策过程中缺乏权威性和可靠性。
一些案件可能涉及到复杂的法律条款和规定,调解员可能无法给出合理的解释和裁决。
2.4 调解过程的公开性不足劳动人事争议案件调解作为一种解决争议的方式,应该在一定程度上保持透明和公开。
然而,目前一些调解机构存在着信息不对称的问题,调解过程缺乏公开和透明,从而降低了其公信力和信任度。
3. 解决措施3.1 加强调解员的培训和管理为了提高调解员的专业素质,有必要加强其培训和管理。
调解员应接受全面的法律和劳动纠纷调解方面的专业知识培训,并定期更新和提升自己的知识和技能。
调解员的管理也应更加规范和专业化,确保其在调解过程中秉持公正和公平的原则。
3.2 推进调解机构的独立性建设加强调解机构的独立性建设,是提高调解结果公正性的关键。
相关部门应加大力度,制定有关政策和法规,明确调解机构的职责和权限,并建立监督机制,防止行政干预和利益驱动。
3.3 提升调解决策的权威性和可靠性为了提高调解决策的权威性和可靠性,调解机构应加强与专业律师和法律顾问的合作,充分利用专业人员的知识和经验,为调解员提供准确的法律依据和指导。
论基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存在的问题及对策

论基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存在的问题及对策摘要:纠纷或争议是一种基于社会学意义上特定主体之间利益冲突的双边对抗行为。
从这个意义上说,劳资纠纷是指雇主与劳动者和人员之间建立劳资关系的工人之间的双边对抗,基于劳动者和人员的权益冲突。
在劳动争议案件爆发的背景下,劳动和人事仲裁在劳动争议调解中发挥了不可替代的作用。
同时,在劳动争议调解的实践中,劳动人事仲裁机制也暴露出许多不足之处。
因此,推动劳务人员纠纷调解机制建设,实现劳务人员关系和谐稳定发展,具有重要意义。
关键词:基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1基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机制运行实践存在的主要问题1.1基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院发展滞后虽然基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法院已经通过编委会部门的批准成立,但由于准备不足,只有院长编制1名,没有人员编制。
此外,机关办公用房很紧张。
目前,基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机构只能与劳动监察队伍合作。
没有独立的办公空间,仲裁庭只有半个房子,非常小,给正常工作带来许多不便。
1.2基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员队伍力量严重不足由于组织的局限性,人员配置等制约因素,基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法院,只有少数专职人员,以及所有兼职劳动监督业务。
每个乡镇只有1-2名兼职人员,工作人员严重短缺与日益繁重的工作极不相容。
1.3基层劳动人事仲裁案件办理不够规范,质量不高由于缺乏人力,大部分员工在短时间内从事工作,专业知识的培训机会较少,人员素质普遍较低,这使得一些劳资纠纷案件的仲裁处理程序不规范,质量不高。
1.4基层调解组织的作用发挥不够充分虽然大多数乡镇企业劳务人员纠纷调解组织都有组织,人员和管理制度,但他们并没有起到第一道防线的作用。
一些基层调解员害怕造成麻烦,害怕遇到麻烦,一些基层调解员的业务能力不强,他们遇到的纠纷无处可寻,他们拖延了很长时间,导致小纠纷拖入重大纠纷。
2我国基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机构发展的总体思路和框架对策2.1基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机构发展的总体思路基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机构发展中存在的问题不仅影响基层劳动人事争议调解的权威性,有效性和及时性,而且阻碍基层劳动者人事争议调解机制的建立和完善。
劳动人事争议调解仲裁常见问题

劳动人事争议调解仲裁常见问题一、哪些争议属于劳动、人事争议?以下争议属于劳动、人事争议:(一)企业、个体经济组织、民办非企业单位等组织与劳动者之间,以及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与其建立劳动关系的劳动者之间,因确认劳动关系,订立、履行、变更、解除和终止劳动合同,工作时间、休息休假、社会保险、福利、培训以及劳动保护,劳动报酬、工伤医疗费、经济补偿或者赔偿金等发生的争议;(二)实施公务员法的机关与聘任制公务员之间、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机关(单位)与聘任工作人员之间因履行聘任合同发生的争议;(三)事业单位与其建立人事关系的工作人员之间因终止人事关系以及履行聘用合同发生的争议;(四)社会团体与其建立人事关系的工作人员之间因终止人事关系以及履行聘用合同发生的争议;(五)军队文职人员用人单位与聘用制文职人员之间因履行聘用合同发生的争议;(六)法律、法规规定由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以下简称仲裁委员会)处理的其他争议。
提示: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公务员因对处分、考核、未按规定确定或者扣减工资福利等人事处理不服,依法应通过申诉解决,不属于劳动人事争议调解仲裁受理范围。
二、发生劳动、人事争议,可以通过哪些途径解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四条、第五条以及《人事争议处理规定》第三条的规定,发生劳动人事争议,当事人可以通过下列途径解决:(一)协商。
当事人可以自行协商解决,也可以请工会或者第三方共同与用人单位协商。
(二)调解。
当事人不愿意协商、协商不成或者达成和解协议后不履行的,可以向调解组织申请调解。
调解遵循双方自愿原则。
(三)仲裁。
不愿调解、调解不成或者达成调解协议后不履行的,可以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
(四)诉讼。
对仲裁裁决不服的,除法律另有规定的外,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三、到哪里申请调解?根据《广东省劳动人事争议处理办法》等有关规定,发生劳动人事争议,当事人可以向以下组织申请调解:(一)用人单位劳动人事争议调解组织;(二)人民调解组织;(三)在乡镇(街道)设立的具有劳动、人事争议调解职能的组织;(四)区域性、行业性劳动人事争议调解组织;(五)其他依法设立的具有劳动、人事争议调解职能的组织。
《劳动人事争议仲裁组织规则》政策问答

问: 1 2 月2 2 日,国务院第
务会议讨论通过 � 城镇企业 职工基本 养 老 保险 关 系 转移 接 续 暂行 办 法� ( 以 下简称 �暂行办法� ) , 并于2 0 1 0年 月1 日起实施. 怎样认识 �暂行办法� 1 的意义和影响? 答: 我国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
的劳动者中得到普遍实现和认同 . 在离开一个城市时选择 "退保 " 的
解读
�编辑 吕国玲
�
劳 动 人 事 争 议 仲 裁 组 织 规 则
人社部有关司局负责人就 �劳动 人事争议仲裁组织规则� 答记者问 .
一, 为什么 要制 定 �劳 动人事 争议 仲 裁 组 织 规 则� ( 以 下 简 称 �组 织 规 则� )? 答: 制定 �组织规则� 主要有以下三 点原因: 一是法律规定的需 要. �劳动争议 调解仲裁法� 颁布 实施后, 原依据 �中华 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 处理条例� 制定的 �劳动争议 仲裁委员会 组织规则� ( 劳部 发1 0 0 号)和原人 事部的相 关规定
的可持续发展.因此, 及时起草制定 � 组 织规则� , 规范仲 裁组织机构, 做实仲裁院实体化办案机构 , 加强仲裁员的 配备和管理,是当前适应形势需要兼顾 长远发展的一项 非常重要的工作. 二, 仲裁委员会应如何设立和组成? 答: �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十七条 明确规定仲裁 委员会由省, 自治区, 直辖市人民政府设立. �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 规定仲裁委员 会由劳动行政 部门代表, 工会代表和企业方面代表组成. � 组织规则� 在 这个仲裁委员会组成基本原则的指导 下,结合人事争议 仲裁委员会整合后的实际情况,对劳动 人事争议仲裁委 员会的组成进行了细化规定, 即: 仲裁委 员会由干部主管 部门代表( 即组织部门代表) ,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 门等相关行政部门代表,军队及聘用单位 文职人员工作 主管部门代表, 以及工会代表, 用人单 位代表等组成.这 个规定虽 然对仲裁 委员会 的具体 组成单位 进行了 扩大, 但仍然体现了仲裁委员会的三方原则. 三,为 什么 规定 仲裁 委员 会可 下 设实 体化 的办 事 机构? 答: 当 前各地仲裁机 构都面临 着 "案多 人少" 的 突出 矛盾.由于受行政部门机构编制的限 制,在行政部门内 部,专门从事劳动人事争议案件仲裁工 作的机构和人员 一直难以满足需要. 为解决这个突出矛盾, 我们在征得中 央机构编 制委员会 办公室同 意的情 况下, 在 �组织 规则� 中明确规定仲裁委员会可设立实体 化的办事机构,具体 承担争议调解仲裁等日常工作.现在有 些省市已经成立 了以 仲裁 院为 主要 形式 的实 体化 的仲 裁委 员会 办事 机 构, 有效提高了案件处理效能. 同时, �劳动争议调解仲裁 法� 关于仲裁委员会经费由财政予以保障的 规定, 也为仲 裁委员会办事机构的实体化提供了物质保障. 四, 仲裁员是如何聘任的? 答, 仲 裁员由仲裁委 员会根据 需要, 从 符合 � 劳 动争 议调解仲裁法� 第二十条规定的条件的人 员中聘任产生. 仲裁 委员 会还 可根 据需 要聘 任专 职仲 裁员 和兼 职仲 裁 员. 为充分发挥仲裁委员会成员单位兼职仲裁员的作用, �组织规 则� 还规定 , 仲裁 委员会成 员单位 可派兼 职仲裁
劳动仲裁常见问题100问(解答)持续更新中

劳动仲裁常见问题100问(解答)持续更新中很多朋友留言问我很多之前文章里写过的内容。
搞得我很烦躁因为本人很懒,也能理解你们的懒所以今后把所有常见问题都以简短形式更新在本文章内会不定时更新内容。
争取做到一文搞定全部劳动仲裁问题但需要声明一下。
劳动仲裁案件中因构成因素复杂。
简短解答不能包含所有情况。
因简短解答造成的个人仲裁败诉回来别找我。
你没付费咨询再怪我写的不全就不合适了想到什么写什么,没标签,后期整理吧。
有什么问题自己好好找找,找不到的留言吧。
我回头加上我是晓勉,一个喜欢帮你省钱的法律博主废话不多说,上干货1、试用期到底几个月呢?根据劳动合同法规定,劳动合同期限在三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一个月,劳动合同期限一年以上不满三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两个月,三年以上固定期限和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试用期不得超过六个月。
2、试用期需要签劳动合同?试用期必须签订劳动合同3、试用期最长几个月?试用期不能超过六个月4、试用期工资怎么算?最低发放标准:相同岗位最低档工资或者约定工资的80%,并不能低于当地的最低工资标准。
5、试用期需要交纳五险一金吗?试用期必须交纳五险一金6、试用期可以约定几次?试用期只能约定一次,公司不能多次约定试用期7、跟单位协商解除劳动关系能拿到经济补偿吗?有,这里你要注意两点,第一,要跟单位签订协商解除劳动关系协议书,第二,要在协议书里明确由单位提出协商解除劳动关系8、日工资如何计算?日工资是你的月工资除以21.759、领取失业金需要满足哪些条件呢?一、失业保险缴费满一年二、不是本人原因被迫中断就业三、已经办理了失业登记。
以上三点均符合,就可以领取失业金了10、公司里谈恋爱被开除违法吗?违法,婚恋自由是法律赋予公民的基本权利之一,如果公司的规章制度里明令禁止员工谈恋爱呢?违反了婚恋自由的法律规定,应当无效。
如果单位因此解除劳动关系属于违法解除11、离职以后还能要奖金吗?你离职的时候,这个奖金是不是已经完成了考核,这个奖金的数额是不是已经具体明确。
申请劳动仲裁与提起劳动诉讼常见问题汇总

申请劳动仲裁与提起劳动诉讼常见问题汇总申请劳动仲裁与提起劳动诉讼常见问题汇总1.什么是劳动争议仲裁申请时效期间?劳动争议仲裁的申请时效期间,又简称为劳动仲裁时效.是指为了促使当事人及时行使权利,便于劳动争议仲裁机构查明案件事实,正确处理争议,而规定当事人应当在一定期限内提起仲裁申请的期间。
超过申请时效期间,劳动争议仲裁机构将不受理仲裁申请。
2.《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对申请时效期间作了哪些规定?根据《劳动法》的规定,提出仲裁要求的一方应当自劳动争议发生之日起60日内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提出书面申请。
这一规定本意是为了尽快解决劳动争议。
但在劳动争议处理实践中,由于劳动争议的情况很复杂。
当事人尤其是劳动者往往不能在60日内申请仲裁,致使其合法权益不能得到法律救济。
为了更好地保护当事人,尤其是劳动者的合法权益,《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对现行申请时效期间制度进行了完善:一是延长了申请时效期间。
规定劳动争议申请仲裁的时效期间为1年,仲裁时效期间从当事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权利被侵害之日起计算。
二是针对实践中拖欠劳动报酬的问题比较突出,而劳动者在劳动关系存续期间往往不敢申请仲裁的情况,作出特别规定:劳动关系存续期间因拖欠劳动报酬发生争议的,劳动者申请仲裁不受上述仲裁时效期间的限制;但是,劳动关系终止的,应当自劳动关系终止之日起1年内提出。
三是补充规定了时效中断制度。
规定仲裁时效因当事人一方向对方当事人主张权利,或者向有关部门请求权利救济,或者对方当事人同意履行义务而中断。
从中断时起,时效期间重新计算。
四是完善了时效中止制度。
规定因不可抗力或者有其他正当理由,当事人不能在时效期间内申请仲裁的,时效中止。
从中止时效的原因消除之日起。
时效期间继续计算。
3.什么是时效中断?仲裁时效的中断,是指在仲裁时效进行期间,因发生法定事由致使已经过去的仲裁时效期间统归无效,待时效中断事由消除后,重新开始计算仲裁时效期间。
4.仲裁时效中断应有哪些法定事由?(1)向对方当事人主张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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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人事争议调解仲裁常见问题解答(广东省劳动人事争议调解仲裁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办案规则》和《广东省劳动人事争议处理办法》整理编制)一、哪些争议属于劳动、人事争议?以下争议属于劳动、人事争议:(一)企业、个体经济组织、民办非企业单位等组织与劳动者之间,以及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与其建立劳动关系的劳动者之间,因确认劳动关系,订立、履行、变更、解除和终止劳动合同,工作时间、休息休假、社会保险、福利、培训以及劳动保护,劳动报酬、工伤医疗费、经济补偿或者赔偿金等发生的争议;(二)实施公务员法的机关与聘任制公务员之间、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机关(单位)与聘任工作人员之间因履行聘任合同发生的争议;(三)事业单位与其建立人事关系的工作人员之间因终止人事关系以及履行聘用合同发生的争议;(四)社会团体与其建立人事关系的工作人员之间因终止人事关系以及履行聘用合同发生的争议;(五)军队文职人员用人单位与聘用制文职人员之间因履行聘用合同发生的争议;(六)法律、法规规定由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以下简称仲裁委员会)处理的其他争议。
提示: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公务员因对处分、考核、未按规定确定或者扣减工资福利等人事处理不服,依法应通过申诉解决,不属于劳动人事争议调解仲裁受理范围。
二、发生劳动、人事争议,可以通过哪些途径解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四条、第五条以及《人事争议处理规定》第三条的规定,发生劳动人事争议,当事人可以通过下列途径解决:(一)协商。
当事人可以自行协商解决,也可以请工会或者第三方共同与用人单位协商。
(二)调解。
当事人不愿意协商、协商不成或者达成和解协议后不履行的,可以向调解组织申请调解。
调解遵循双方自愿原则。
(三)仲裁。
不愿调解、调解不成或者达成调解协议后不履行的,可以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
(四)诉讼。
对仲裁裁决不服的,除法律另有规定的外,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三、到哪里申请调解?根据《广东省劳动人事争议处理办法》等有关规定,发生劳动人事争议,当事人可以向以下组织申请调解:(一)用人单位劳动人事争议调解组织;(二)人民调解组织;(三)在乡镇(街道)设立的具有劳动、人事争议调解职能的组织;(四)区域性、行业性劳动人事争议调解组织;(五)其他依法设立的具有劳动、人事争议调解职能的组织。
当事人也可以在仲裁、诉讼过程依法申请调解。
提示:上述第二、三项的调解组织不得拒绝受理本区域内发生的劳动人事争议调解申请,原则上应当当场征求对方当事人的意见,并在3日内开展调解。
村委、居委(社区)通常设有人民调解组织;第三项的调解组织通常设在街道乡镇的劳动保障所(站)或综治维稳中心,有的所(站)在村居、社区也设有劳动争议调解工作平台。
四、到哪里申请仲裁?发生劳动人事争议,当事人可向有管辖权的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
省、市、县均设有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以下简称仲裁机构),设在各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部分市或县区在街道乡镇设有仲裁分庭。
仲裁案件由劳动合同履行地或者用人单位所在地的仲裁机构管辖。
可在各地仲裁机构或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公共网站,或者广东省劳动人事争议调解仲裁网的“各地仲裁快速指引”专栏查询各地仲裁机构受案范围和申请指南。
五、当事人参加仲裁活动的权利义务及注意事项在参加仲裁活动前,为更好维护自身合法权益,当事人应当了解自己的权利义务,做好参加仲裁活动的充分准备。
根据《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办案规则》《广东省劳动人事争议处理办法》等规定,在仲裁活动中,仲裁当事人(包含申请人、被申请人)主要有如下权利义务:(一)申请仲裁。
劳动者和用人单位都有依法提起仲裁申请的权利;申请仲裁的申请人,应当按照法律规定和仲裁机构的仲裁申请指南,向有管辖权的仲裁机构提交仲裁申请书及有关材料,另一方为被申请人。
提示:按照仲裁机构指引正确填写有关文书表格,有利于清晰准确提出仲裁请求和理据,更好维护自身权益。
为确保及时准确送达,当事人、第三人应当提供本人(用人单位主要负责人)及代理人的有效联系电话、地址,并书面确认其有效的送达地址。
(二)仲裁答辩。
仲裁机构受理仲裁申请后五日内将仲裁申请书副本送达被申请人。
被申请人收到仲裁申请书副本后,应当在十日内向仲裁机构提交答辩书和有关证据。
(三)委托代理人。
当事人可以委托以下人员为代理人:1.律师、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2.当事人的近亲属或者工作人员;3.当事人所在村(居)委会、单位及有关社会团体推荐的本村(居)委会、单位、社会团体公民。
提示:上述第2、3类代理人不得以任何形式向委托人收取费用。
发生劳动、人事争议,职工在参加调解和仲裁活动中,因经济困难没有委托代理人的,可以向法律援助机构申请法律援助,由法律援助律师提供免费法律服务。
其中职工追索劳动报酬、工伤待遇申请法律援助的,无需审查其经济困难条件。
(四)提交证据。
根据法律规定,发生劳动争议,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
与争议事项有关的证据属于用人单位掌握管理的,用人单位应当提供;用人单位不提供的,应当承担不利后果。
当事人原则上在申请时和举证期限内提交证据。
提示:为更好保护自身合法权益,当事人尽可能收集和提供与案情有关的合法证据。
(五)亲自参加仲裁活动。
当事人本人按照仲裁机构的通知亲自参加仲裁活动,常见仲裁活动有:接受调查,参加调解、庭审等。
对开庭审理的案件,申请人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或者未经仲裁庭同意中途退庭的,可以视为撤回仲裁申请;被申请人收到书面通知,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或者未经仲裁庭同意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裁决。
(六)回避申请权。
当事人有权对依法应当回避的仲裁员提出回避申请。
依法应当回避的仲裁员包括:是本案当事人或者当事人、代理人的近亲属的;与本案有利害关系的;与本案当事人、代理人有其他关系,可能影响公正裁决的;私自会见当事人、代理人,或者接受当事人、代理人的请客送礼的。
提示:当事人申请仲裁员回避的,应当实事求是,说明理由并提供证据。
(七)质证和辩论权。
在仲裁程序中,当事人享有平等的质证和辩论权,有权对对方提交的证据的真实性、合法性、关联性进行质证,与对方就案件争议问题进行辩论。
(八)遵守仲裁秩序和纪律。
参加庭审活动的,当事人应主动接受安全检查、签署笔录,遵守仲裁庭纪律等。
不得有以下行为:1.干扰仲裁活动,违反仲裁庭纪律,阻碍仲裁工作人员执行职务的;2.提供虚假证据,或者伪造、变造、损毁证据(证明)材料的;3.故意损毁仲裁庭笔录等仲裁文书的;4.对仲裁工作人员、仲裁参加人侮辱、诽谤、诬陷、殴打或者打击报复的;5.未经准许录音、录像、摄影或者传播庭审活动的;6.其他妨碍仲裁活动的行为。
提示:根据《广东省劳动人事争议处理办法》第七十条规定,违反仲裁庭纪律的,仲裁机构可以批评教育、责令退出仲裁庭,情节严重,构成违法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九)提出调解。
当事人可以在参加仲裁活动过程中依法提出调解。
(十)签收仲裁文书。
为保障仲裁程序顺利进行,维护双方当事人权益,当事人应当及时签收仲裁文书。
提示:为提高办案效率,尽快解决争议,根据《广东省劳动人事争议处理办法》第六十一、第六十二条规定,当事人可以申请缩短答辩期;对简单案件,仲裁机构可以依法采取书面审理、庭前会议等灵活方式审理。
(十一)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权利义务。
六、仲裁案件从立案到结案需要多长时间?根据《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规定,仲裁庭裁决案件,应当自受理仲裁申请之日起45日内结束。
案情复杂需要延期的,可以依法延期,但是延长期限不得超过15日。
根据《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办案规则》,有下列情形的,仲裁期限按下列规定计算:(一)仲裁庭追加当事人或者第三人的,仲裁期限从决定追加之日起重新计算;(二)申请人需要补正材料的,仲裁委员会收到仲裁申请的时间从材料补正之日起重新计算;(三)增加、变更仲裁请求的,仲裁期限从受理增加、变更仲裁请求之日起重新计算;(四)仲裁申请和反申请合并处理的,仲裁期限从受理反申请之日起重新计算;(五)案件移送管辖的,仲裁期限从接受移送之日起重新计算;(六)中止审理期间、公告送达期间不计入仲裁期限内;(七)法律、法规规定应当另行计算的其他情形。
七、什么情形下,案件可以中止审理?根据《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办案规则》规定,有下列情形的,可以中止审理:(一)劳动者一方当事人死亡,需要等待继承人表明是否参加仲裁的;(二)劳动者一方当事人丧失民事行为能力,尚未确定法定代理人参加仲裁的;(三)用人单位终止,尚未确定权利义务承继者的;(四)一方当事人因不可抗拒的事由,不能参加仲裁的;(五)案件审理需要以其他案件的审理结果为依据,且其他案件尚未审结的;(六)案件处理需要等待工伤认定、伤残等级鉴定以及其他鉴定结论的;(七)其他应当中止仲裁审理的情形。
中止审理的情形消除后,仲裁庭应当恢复审理。
八、什么情况下可以申请财产保全仲裁过程中,用人单位可能出现逃匿、转移财产等情形的,劳动者可以凭仲裁机构《受理通知书》向用人单位住所地人民法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
劳动者的申请符合《民事诉讼法》规定的,人民法院依法作出财产保全的裁定。
劳动者确因经济困难不能提供财产担保的,也可提供保证人担保。
九、一方当事人不执行仲裁裁决书、调解书怎么办?根据《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规定,当事人对发生法律效力的调解书、裁决书,应当依照规定的期限履行。
一方当事人逾期不履行的,另一方当事人可以依照《民事诉讼法》有关规定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
受理申请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执行。
十、申请劳动仲裁,对仲裁机构不予受理或者逾期未作出决定的,应该怎么办?根据《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规定,仲裁机构收到仲裁申请之日起五日内,认为符合受理条件的,应当受理,并通知申请人;认为不符合受理条件的,应当书面通知申请人不予受理,并说明理由。
对仲裁机构不予受理或者逾期未作出决定的,申请人可以就该劳动争议事项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十一、不服仲裁裁决怎么办?劳动者对仲裁裁决(含终局裁决和非终局裁决)不服的,可以自收到仲裁裁决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用人单位对终局裁决不服,符合法律规定条件的,可以自收到仲裁裁决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仲裁机构所在地的中级人民法院申请撤销裁决。
用人单位可以申请撤销终局裁决的法定情形有:(一)适用法律、法规确有错误的;仲裁机构无管辖权的;(二)违反法定程序的;(三)裁决所根据的证据是伪造的;(五)对方当事人隐瞒了足以影响公正裁决的证据的;(四)仲裁员在仲裁该案时有索贿受贿、徇私舞弊、枉法裁决行为的。
用人单位对于非终局裁决不服的,可以自收到仲裁裁决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期满不起诉的,裁决书发生法律效力。
提示:根据《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下列劳动争议,除法律另有规定的外,仲裁裁决为终局裁决,裁决书自作出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一)追索劳动报酬、工伤医疗费、经济补偿或者赔偿金,不超过当地月最低工资标准十二个月金额的争议;(二)因执行国家的劳动标准在工作时间、休息休假、社会保险等方面发生的争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