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肇事罪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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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案例分析大事件(3篇)

法律案例分析大事件(3篇)

第1篇一、案件背景2019年6月15日,王某某驾驶一辆小型轿车,沿某市某区某路段由东向西行驶。

当日20时30分许,当车辆行驶至某路段时,与前方同方向行驶的李某驾驶的二轮电动车发生碰撞,造成李某受伤、车辆损坏的交通事故。

事故发生后,王某某驾车逃离现场。

李某经抢救无效于当日死亡。

经调查,事故发生时,王某某所驾驶的车辆未按规定安装、使用安全带。

二、案件争议焦点1. 王某某是否构成交通肇事罪?2. 王某某是否应当承担相应的刑事责任?3. 王某某是否应当承担民事赔偿责任?三、案例分析(一)王某某是否构成交通肇事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规定,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交通运输肇事后逃逸或者有其他特别恶劣情节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因逃逸致人死亡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

在本案中,王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驾驶未按规定安装、使用安全带的车辆,导致李某死亡。

王某某的行为符合交通肇事罪的构成要件,应当承担相应的刑事责任。

(二)王某某是否应当承担相应的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规定,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

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

在本案中,王某某在事故发生后,未主动投案,也未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

但考虑到王某某在事故发生后,能够积极配合调查,如实陈述事实,可以认定其有悔罪表现。

根据上述规定,对王某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三)王某某是否应当承担民事赔偿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十六条规定,侵害他人造成人身损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等为治疗和康复支出的合理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

造成残疾的,还应当赔偿残疾生活辅助具费和残疾赔偿金;造成死亡的,还应当赔偿丧葬费和死亡赔偿金。

在本案中,王某某的行为导致李某死亡,给李某的家属造成了重大损失。

关于交通的法律案例分析(3篇)

关于交通的法律案例分析(3篇)

第1篇一、案件背景张某某,男,35岁,某市某公司员工。

2019年5月15日,张某某驾驶一辆小型轿车在市区行驶,当晚20时30分左右,在途经市区某路段时,与一名行人发生碰撞。

事故发生后,张某某未停车查看情况,也未采取任何救助措施,驾车逃离现场。

行人经抢救无效后死亡。

事发后,警方通过监控录像迅速锁定张某某。

张某某在逃亡过程中被警方抓获,并被依法刑事拘留。

二、案件分析1. 交通肇事逃逸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规定,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交通运输肇事后逃逸或者有其他特别恶劣情节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因逃逸致人死亡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

在本案中,张某某在交通事故发生后,未停车查看情况,也未采取任何救助措施,驾车逃离现场,构成交通肇事逃逸行为。

根据法律规定,张某某的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

2. 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及《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的规定,张某某的行为符合以下情形:(1)交通肇事逃逸,致一人死亡的;(2)负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责任,无能力赔偿数额在三十万元以上的;(3)事故发生地不属于事故发生地管辖的。

综上所述,张某某的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应当依法承担刑事责任。

3. 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二十六条规定,因紧急避险造成损害的,由引起险情发生的人承担责任。

在本案中,张某某在事故发生后驾车逃离现场,导致事故发生地交通拥堵,给其他车辆和行人带来安全隐患。

根据法律规定,张某某应当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

三、判决结果法院经审理认为,张某某的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依法判处有期徒刑五年。

同时,法院判决张某某赔偿死者家属经济损失人民币三十万元。

四、案例分析1. 交通肇事逃逸的法律后果本案中,张某某的交通肇事逃逸行为不仅导致一人死亡,还造成了严重的经济损失。

法律硕士交通肇事罪案例(3篇)

法律硕士交通肇事罪案例(3篇)

第1篇一、案件背景某年某月某日,被告人李某驾驶一辆小型客车在道路上行驶。

当行驶至某路段时,因李某操作不当,车辆失控,撞上前方正在行驶的被害人张某所骑的电动自行车。

事故发生后,李某驾车逃离现场。

被害人张某经抢救无效死亡。

后李某被公安机关抓获。

二、案件审理本案由某市某区人民法院审理。

在审理过程中,被告人李某对自己的犯罪行为供认不讳,并表示悔罪。

被害人张某的家属对李某表示谅解。

三、案件分析(一)交通肇事罪的定义及构成要件交通肇事罪是指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行为。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的规定,交通肇事罪的构成要件如下:1. 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即违反国家有关交通运输管理的规定,如超速、酒后驾驶、疲劳驾驶等。

2. 因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发生重大事故,即造成人员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

3. 行为人对事故的发生具有过错,即行为人对事故的发生存在疏忽大意或者过于自信的过失。

(二)本案中被告人李某的行为是否构成交通肇事罪1. 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本案中,被告人李某在驾驶过程中,因操作不当导致车辆失控,撞上被害人张某所骑的电动自行车。

李某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的相关规定,属于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

2. 发生重大事故事故发生后,被害人张某经抢救无效死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一百一十三条的规定,本案中的事故属于重大事故。

3. 行为人具有过错被告人李某在驾驶过程中,因操作不当导致事故发生,对事故的发生具有过失。

李某在事故发生后逃离现场,进一步表明其具有逃避责任的意图。

综上所述,被告人李某的行为符合交通肇事罪的构成要件,应被追究刑事责任。

四、判决结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的规定,结合本案的事实和情节,某市某区人民法院判决被告人李某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

五、案例分析本案是一起典型的交通肇事案件。

中国交通法律案例(3篇)

中国交通法律案例(3篇)

第1篇一、案例背景2019年5月的一天晚上,某市市民李某酒后驾车,在行驶过程中与一辆正常行驶的摩托车发生碰撞,造成摩托车驾驶员王某重伤,摩托车乘坐人张某当场死亡。

事故发生后,李某逃离现场。

警方经过调查,于次日将李某抓获。

二、案例分析1. 事故原因根据调查,李某在事故发生前,与朋友聚餐饮酒,饮酒后仍驾车行驶。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二十二条的规定:“饮酒、服用国家管制的精神药品或者麻醉药品,或者患有妨碍安全驾驶机动车的疾病,不得驾驶机动车。

”李某酒后驾车,违反了法律规定,是导致事故发生的主要原因。

2. 法律责任(1)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的规定:“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交通运输肇事后逃逸或者有其他特别恶劣情节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因逃逸致人死亡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

”李某酒后驾车发生重大事故,致人死亡,其行为构成交通肇事罪。

根据法律规定,李某应被追究刑事责任。

(2)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十六条的规定:“侵害他人造成人身损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等为治疗和康复支出的合理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

造成残疾的,还应当赔偿残疾生活辅助具费和残疾赔偿金;造成死亡的,还应当赔偿丧葬费和死亡赔偿金。

”在本案中,李某的行为导致王某重伤,张某死亡,应承担相应的民事赔偿责任。

(3)行政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一条的规定:“饮酒后驾驶机动车的,处暂扣六个月机动车驾驶证,并处一千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

醉酒驾驶机动车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约束至酒醒,吊销机动车驾驶证,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五年内不得重新取得机动车驾驶证。

”李某酒后驾车,违反了道路交通安全法规,应受到相应的行政处罚。

三、案件结果1. 刑事责任:李某因交通肇事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五年。

法律证成案例(3篇)

法律证成案例(3篇)

第1篇一、案情简介2019年3月15日,被告人张某某驾驶一辆小型轿车行驶至本市某路段时,与前方行驶的被害人王某发生碰撞,导致王某受伤,车辆损坏。

事故发生后,张某某未立即停车、救助被害人,也未立即报警,而是驾车逃离现场。

经鉴定,王某受伤构成重伤二级。

案发后,张某某被公安机关抓获。

二、争议焦点1. 张某某的行为是否构成交通肇事逃逸?2. 张某某的行为是否构成故意伤害罪?三、法律依据1.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交通运输肇事后逃逸或者有其他特别恶劣情节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因逃逸致人死亡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

2.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条: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人员伤亡、财产损失的,当事人应当立即停车,保护现场,救助受伤人员,并迅速报告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

四、论证过程1. 关于张某某是否构成交通肇事逃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的规定,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构成交通肇事罪。

本案中,张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发生交通事故,致被害人王某重伤,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

同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条的规定,发生交通事故后,当事人应当立即停车、救助受伤人员,并迅速报告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

本案中,张某某在发生交通事故后,未立即停车、救助被害人,也未立即报警,而是驾车逃离现场,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逃逸。

2. 关于张某某是否构成故意伤害罪故意伤害罪是指故意伤害他人身体,情节恶劣的行为。

本案中,张某某的行为虽然造成被害人王某重伤,但其主观上并无伤害被害人的故意,而是由于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导致交通事故发生。

因此,张某某的行为不构成故意伤害罪。

五、判决结果根据以上论证,法院认为:1. 被告人张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发生交通事故,致人重伤,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

法律案件真实事例全集(3篇)

法律案件真实事例全集(3篇)

第1篇一、故意伤害案案件背景:张某与李某系邻居,因邻里纠纷,张某故意伤害李某,致其重伤。

案件经过:张某因邻里纠纷与李某发生争执,在争执过程中,张某持刀刺向李某,致其重伤。

案发后,张某逃离现场。

案件结果:经法院审理,认定张某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

二、交通肇事案案件背景:王某驾驶一辆货车,在行驶过程中,因疲劳驾驶,与一辆摩托车发生碰撞,致摩托车驾驶员死亡。

案件经过:王某在驾驶货车途中,连续驾驶近20小时,疲劳驾驶导致注意力不集中,与一辆摩托车发生碰撞,摩托车驾驶员当场死亡。

案件结果:经法院审理,认定王某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

三、盗窃案案件背景:陈某盗窃某商场内价值10万元的商品,被商场保安当场抓获。

案件经过:陈某在商场内挑选商品时,趁无人注意,将价值10万元的商品放入购物袋内,企图逃离现场。

被商场保安发现后,陈某被当场抓获。

案件结果:经法院审理,认定陈某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

四、合同诈骗案案件背景:赵某与李某签订一份合同,约定赵某将一套房产出售给李某,但赵某在签订合同后,以各种理由拖延过户手续,导致李某无法办理房产过户。

案件经过:赵某与李某签订合同后,以房屋存在质量问题、房屋抵押未解除等理由,拒绝办理房产过户手续。

李某多次与赵某协商,赵某均以各种理由推脱。

案件结果:经法院审理,认定赵某犯合同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

五、职务侵占案案件背景:王某担任某公司财务主管,利用职务之便,侵占公司资金50万元。

案件经过:王某在担任财务主管期间,通过虚报开支、篡改账目等手段,侵占公司资金50万元,用于个人消费。

案件结果:经法院审理,认定王某犯职务侵占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

六、故意毁坏财物案案件背景:赵某与钱某因琐事发生争执,赵某持棍棒将钱某家中价值2万元的家具砸毁。

案件经过:赵某与钱某因琐事发生争执,赵某情绪激动,持棍棒将钱某家中价值2万元的家具砸毁。

案件结果:经法院审理,认定赵某犯故意毁坏财物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

法律交通肇事案例题(3篇)

法律交通肇事案例题(3篇)

第1篇一、案情简介2019年6月15日,被告人李某某驾驶一辆小型客车,沿某省道由西向东行驶至某路段时,因超速行驶、操作不当,与前方同方向行驶的被害人张某某驾驶的二轮摩托车发生碰撞,造成张某某受伤,两车不同程度损坏的交通事故。

事故发生后,李某某驾车逃离现场。

经鉴定,张某某的伤情构成重伤二级。

后李某某被公安机关抓获归案。

二、争议焦点1. 被告人李某某是否构成交通肇事罪?2. 如果构成交通肇事罪,如何确定其刑事责任?三、案例分析(一)被告人李某某是否构成交通肇事罪1.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规定:“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交通运输肇事后逃逸或者有其他特别恶劣情节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因逃逸致人死亡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

”2. 案件分析根据上述法律规定,交通肇事罪是指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行为。

本案中,被告人李某某在驾驶过程中超速行驶、操作不当,导致与被害人张某某发生碰撞,造成张某某重伤,两车不同程度损坏的交通事故。

因此,李某某的行为符合交通肇事罪的构成要件。

(二)如何确定被告人李某某的刑事责任1. 犯罪情节(1)超速行驶:根据现场勘查和证人证言,被告人李某某在事故发生时超速行驶,违反了交通运输管理法规。

(2)操作不当:李某某在驾驶过程中操作不当,导致与被害人发生碰撞。

(3)逃逸:事故发生后,李某某驾车逃离现场,未立即停车救助被害人,具有逃逸情节。

2. 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及《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规定,结合本案事实,对被告人李某某的刑事责任如下:(1)超速行驶、操作不当:被告人李某某在驾驶过程中超速行驶、操作不当,违反了交通运输管理法规,构成交通肇事罪。

交通法律问题案例(3篇)

交通法律问题案例(3篇)

第1篇一、案例背景2019年6月15日,某市A区发生了一起因违规超车引发的交通事故。

事故发生时,道路上车流量较大,一辆小型轿车(以下简称“肇事车”)在行驶过程中,为了抢在绿灯结束前通过路口,不顾对向车道有来车的情况,强行超车。

在超车过程中,与一辆正常行驶的摩托车发生碰撞,导致摩托车驾驶员重伤,摩托车损坏。

二、事故经过事发当天,肇事车驾驶员李某驾驶车辆从东向西行驶至事发路段。

当车辆行驶至路口时,李某发现绿灯即将结束,为了能够顺利通过路口,减少等待时间,他决定强行超车。

在超车过程中,李某没有观察对向车道的情况,直接从右侧强行切入对向车道。

此时,一辆摩托车驾驶员陈某正从西向东行驶,由于李某的超车动作过于突然,陈某没有足够的时间反应,导致两车发生碰撞。

事故发生后,李某和陈某被送往医院接受治疗。

经鉴定,陈某的伤情为重伤二级。

同时,李某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的相关规定,涉嫌交通肇事罪。

三、法律责任分析1. 肇事车驾驶员李某的法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九条的规定,李某的行为属于“违反交通信号灯规定超车”,违反了交通管理秩序,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1)行政责任:李某的行为构成违反交通信号灯规定超车,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九条的规定,可以处以罚款、记分、暂扣或者吊销驾驶证等行政处罚。

(2)刑事责任:李某的行为导致陈某重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的规定,涉嫌交通肇事罪。

根据事故造成的严重后果,李某可能面临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2. 摩托车驾驶员陈某的法律责任陈某在此次事故中,由于没有违反交通法规,不承担法律责任。

四、案例分析本案中,肇事车驾驶员李某的违规超车行为是导致事故发生的主要原因。

李某为了追求个人利益,不顾交通法规和他人安全,最终导致了严重的后果。

这充分说明了遵守交通法规的重要性。

同时,本案也反映了我国交通法律制度在执法过程中存在的一些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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负事故主要责任的陈某是否构成交通肇事罪
案情简介
2005年1月21日22时50分,陈某驾驶一辆无号牌大货车,沿着107国道从广州往A 市市区方向行驶。

行至A市B区一路口红绿灯处,遇红灯停车等候时,其车尾被从后面同方向驶来由段某醉酒驾驶的小客车的车头碰撞,造成司机段某及小客车上的另三名乘客严重受伤,四人经抢救无效于当天死亡。

事故发生后陈某即驾车逃逸,次日,到公安机关投案。

2005年1月31日,A市公安交通警察支队一大队依道路交通安全法及相关交通法规规定,认定陈某负事故的主要责任,段某负事故的次要责任,其他三名乘客不负事故责任。

分歧意见
陈某的行为是否构成交通肇事罪,存在几种不同意见:
第一种意见认为,陈某的行为构成交通肇事罪。

理由是:交警部门认定陈某在事故发生后逃逸,依据《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九十二条及《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的相关规定,陈某负事故的主要责任,结合刑法关于交通肇事罪的有关规定,陈某已构成交通肇事罪。

第二种意见认为,陈某的行为不构成交通肇事罪。

理由是:陈某是在停车等候红灯时被事故车辆追尾发生碰撞,陈某的行为与事故后果没有因果关系。

逃逸并不是交通肇事罪的构成要件,交警部门作出的责任认定为行政责任,不应作为刑事定罪的依据,因此陈某不负刑事责任。

第三种意见认为,陈某的行为不构成交通肇事罪,但理由不同。

交警部门对陈某在事故中的责任认定是考虑陈某是否构成犯罪的必备依据,但因四人死亡的事故结果与陈某肇事无因果关系,依刑法关于交通肇事罪的规定,陈某不构成交通肇事罪。

评析
笔者认为,陈某不构成交通肇事罪。

要全面分析该案并进而对交通肇事罪有更准确的把握,必须注意以下几个问题:
1.该案中交通事故双方当事人的行为。

一方面,段某醉酒驾车与无号牌货车碰撞,造成车损人亡,显然是一起交通事故,段某与陈某均为事故当事人。

另一方面,尽管陈某也有违规,但交通事故的危害结果是由段某一方的违规驾车行为引起的。

因此,该交通事故中只有段某是肇事人员,其行为是交通肇事。

陈某只是交通事故的当事人,其虽因逃逸被交警部门认定负事故主要责任,但该责任不以陈某行为与危害结果有因果关系为前提,不同于刑法中认定刑事责任的要求。

因此,陈某不是肇事者,其行为也不是交通肇事。

其实,交通法规也有意区别这一点,《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第二十三条规定,交通警察到达现场后,应当根据需要立即进行下列工作:……(六)确定交通事故当事人,控制肇事人员,查找证人。

这里就把“交通事故当事人”和“肇事人员”区别开来。

此种规定意味着这样一个对“交通肇事”的界定: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从而发生事故,致使人身或财产遭受损害的行为。

从刑法分则的条文结构看,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属于一种叙明罪状的表述,其中“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是对“交通肇事”特征之描述,是理解交通肇事法律问题的前提依据,即强调某人行为属交通肇事,不仅要求其行为违规,且要求危害结果也因该违规而产生,这也是交通肇事与交通事故的区别所在。

2.事故责任认定对交通肇事罪成立与否的影响。

结合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与《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认定交通肇事罪的依据还是较为明确的。

如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规
定: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交通运输肇事后逃逸或者有其他特别恶劣情节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因逃逸致人死亡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

《解释》第二条规定:交通肇事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一)死亡一人或者重伤三人以上,负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责任的;(二)死亡三人以上,负事故同等责任的;(三)造成公共财产或者他人财产直接损失,负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责任,无能力赔偿数额在三十万元以上的。

具体到本案,表面上看,由于陈某有驾驶无牌照车的违规行为、事故发生后又逃逸(该“逃逸”不同于刑法中的“肇事后逃逸”及“因逃逸致人死亡”,因此不产生刑法意义上的逃逸后果)及交警部门认定其承担主要责任,依《解释》第二条第一款第一项,要追究陈某刑事责任。

事实上,不论是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还是《解释》第二条均以“交通肇事”为前提,在此基础上再考虑损伤及事故责任,强调了行为与损伤结果在刑法意义上的因果关系。

而陈某的违规行为(驾驶无牌照车)与交通事故损伤结果并无因果关系,因此陈某行为不适用《解释》第二条。

在此情形下,陈某承担的交通事故主要责任就不能作为陈某刑事责任的考虑因素。

3.交警部门认定的事故责任与刑事法中的事故责任区分。

道路交通安全法规与《解释》第二条均有关于事故责任的规定,但两者意义明显不同。

其一是责任前提不同,道路交通安全法规中的事故责任仅以普通交通事故为前提,而《解释》第二条中的“事故责任”是以交通肇事为前提;其二是责任性质不同,道路交通安全法规中的事故责任是一种行政责任,《解释》第二条中的“事故责任”是一种刑法意义上的责任;其三是责任认定的目的不同,交通法规中的事故责任认定是出于交通管理的需要,行为人即使过错不大但严重妨碍交通管理也可能承担主要责任,而《解释》第二条中的责任认定是追究刑事责任的需要,其成立有较严格的主客观要求。

这样看来,法院在处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认定责任时,不能直接以交警部门的责任认定为依据。

虽然实践中法官多数情况下都采纳了交警的责任认定或以该责任认定为主要参考,但从逻辑上讲,这里要有“责任认定”的转化。

“人民法院在审理行为是否构成交通肇事罪时,不能直接采纳交通管理部门的责任认定,而应根据刑法所规定的交通肇事罪的构成要件进行实质的分析判断”,[1] 说的就是这个道理。

综上所述,该案中陈某尽管已经被认定承担交通事故的主要责任,事故后果也已达到刑法规定的严重程度,但陈某不是交通肇事人,其违规行为与事故后果没有刑法上的因果关系。

因此,陈某的行为不符合交通肇事罪的构成要件,不构成交通肇事罪,其只需承担因违规驾驶无牌号车而产生的行政责任。

【注释】
[1]张明楷.刑法(第二版)[M].北京:法律出版社,2003.568.
(作者单位:刘婵秀邓世坤广东省东莞市人民检察院)
来源:《人民检察》2006年第1期13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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