承包商违章施工处罚实施细则正式样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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施工现场安全生产违章违规处罚细则范本

施工现场安全生产违章违规处罚细则范本

施工现场安全生产违章违规处罚细则范本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施工现场安全生产管理,预防和减少事故的发生,保障工人职工的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以及其他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本处罚细则。

第二条本细则适用于全市范围内的建筑施工现场安全生产违章违规行为的查处和处罚。

第三条施工现场安全生产违章违规行为的查处和处罚,应坚持依法治理和公正、公开、公平的原则,注重预防和惩治相结合,坚决维护施工现场的安全稳定。

第四条责任单位包括建设单位、总承包单位、分包单位、监理单位、设计单位等;责任人包括项目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等。

第五条施工现场安全生产违章违规行为的处罚依据包括建设工程质量安全、安全生产、消防安全和职业卫生等方面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标准。

第六条处罚适用情形根据实际违法行为的性质、情节和后果进行审查和判断。

第七条建立责任追究制度,对于因违章违规行为发生的事故,要依法追究相关责任单位和责任人的责任。

对严重事故中的失职行为涉嫌犯罪的,应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第八条相关部门应加强对施工现场的监督检查,并定期组织安全教育培训,提高从业人员安全意识和法律意识。

第九条建设单位应加强业主设计单位选拔,要求设计单位制定合理可行的施工方案,并确保施工现场的安全施工。

第十条总承包单位应制定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加强对分包单位的管理和监督,确保施工现场的安全生产。

第十一条分包单位应加强对本单位工作人员的安全教育培训,明确各项工作责任,健全安全管理机制。

第十二条监理单位应依法履行监理职责,严格监督施工过程和质量安全,及时发现和纠正违章违规行为。

第二章处罚依据第十三条施工现场安全生产违章违规行为的处罚原则是罚则高,执法严。

第十四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等法律法规、规章和标准进行处罚。

第十五条针对不同的违章违规行为,有不同的处罚依据:(一)对于未经审批或未按照审批手续施工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第六十四条进行处罚。

承包商违章施工处罚实施细则范本

承包商违章施工处罚实施细则范本

承包商违章施工处罚实施细则范本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承包商违章施工的处理工作,加强对承包商的监督管理,维护建设工程的质量和安全,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承包商违章施工是指承包商在建设工程施工过程中违反法律法规、标准规范、施工合同、施工计划等具体约定的行为。

第三条承包商违章施工的处罚原则是依法、公正、严肃。

第四条违章施工的处罚分为纪律处分和经济处罚两种形式。

第五条承包商发现本单位违章施工时,应立即停止违章行为,并及时报告上级主管部门和监理单位。

第六条承包商违章施工处理工作由建设工程主管部门负责,监理单位协助工作。

第七条相关责任人对于承包商违章施工的处罚结果负有监督责任。

第二章违章施工的分类和处罚第八条承包商违章施工可以分为一般违章和重大违章两类。

一、一般违章是指违反施工合同、施工计划、安全生产规定等具体约定的一般过错行为。

二、重大违章是指造成严重后果、危及工程质量和安全的重大过错行为。

第九条对于一般违章行为的处罚,可以采取以下措施:一、口头警告:对于首次轻微违章行为,可以通过口头警告的方式进行处罚。

二、书面警告:对于累计轻微违章或者一次较为严重的违章行为,可以采取书面警告的方式进行处罚。

三、罚款:对于多次或者恶意违章行为,可以对承包商进行罚款处罚。

罚款数额由建设工程主管部门根据具体情况进行确定。

第十条对于重大违章行为的处罚,可以采取以下措施:一、责令停工:对于危及工程安全和质量的重大违章,可以责令承包商停工整改,并配合进行事故调查。

二、解除合同:对于严重违反施工合同的行为,可以解除合同,追究承包商的违约责任。

三、罚款:对于造成严重后果或者危机工程安全的重大违章,可以对承包商进行罚款处罚,并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

四、吊销承包资质:对于严重违章行为或者多次重大违章的承包商,可以吊销其承包资质,并纳入黑名单。

第十一条对于重大违章行为,建设工程主管部门应当立即进行调查,并依法追究有关责任人的法律责任。

承包商违章施工处罚实施细则标准版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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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件编号:RHD-QB-K5933 (管理制度范本系列)编辑:XXXXXX查核:XXXXXX时间:XXXXXX承包商违章施工处罚实施细则标准版本承包商违章施工处罚实施细则标准版本操作指导:该管理制度文件为日常单位或公司为保证的工作、生产能够安全稳定地有效运转而制定的,并由相关人员在办理业务或操作时必须遵循的程序或步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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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为加强对承包商的管理,保证施工和生产安全,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标准、规范、规程制定本组则。

2 在集团所属企业施工的承包商适用本细则。

3 承包商违章施工的罚款从上缴的安全风险抵押金中扣除。

4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一次罚款100-200 元。

4.1 未经安全教育,进入施工现场作业;4.2 不戴安全帽。

包括不系安全帽带或戴不合格的安全帽;4.3 在易燃、易爆区使用非防爆工具、携带火种及穿带钉的鞋(无防止产生火花措施);4.4 安全员不到位;4.5 强令员工违章作业;4.6 不按规定按时参加工程碰头会;4.7 不按规定期限整改隐患;4.8 不服从安全人员管理;4.9 立体交叉作业不采取隔离措施4.10 违反企业出入门管理制度,不佩带出入门证出入,不服从管理、无理取闹的;4.11 施工人员未经允许,擅自进入生产装置区;4.12 随意堵塞消防通道或取用消防水;4.13 酒后上班或酒后作业;4.14 站在石棉瓦、油毡、苇箔等轻型、简易结构的屋顶上施工,未采取防护措施;4.15 施工现场的孔、洞、沟未设安全围栏,夜间无安全警示灯;4.16 擅自变动安全措施或扩大工作范围;4.17 高处作业不戴安全带和不按规定正确使用安全带;4.18 高处作业上下抛掷物件、垃圾或堵塞通道;4.19 高处进行切割和焊接作业未采取隔离措施;4.20 高空作业、高处交叉作业、起重作业、深沟、深坑拆除工程等工作现场四周无安全警戒线和无安全监护人;4.21 高空作业中无保护移位;倚坐在高空平台栏杆上;在高空无栏杆的构架上直立行走;4.22 高处作业时,施工材料、工器具等放在临空面或孔洞附近而未采取防坠落措施;4.23 高空作业区域地面不设围栏、发生高空落物、冬季高空作业无防滑措施;4.24 高处平台、走道、斜道等处未装设防护栏杆;4.25 在机械的转动、传动部分保护罩上坐、立、行走,或对机械转动部件进行检查、维修和清扫的;4.26 进入施工现场,穿高跟鞋、凉鞋、拖鞋、短裤、裙子、背心或赤臂、赤脚、长发未盘入安全帽内;4.27 氧气瓶与乙炔瓶混装、混放、安全距离不够;气瓶压力表超剑或损坏、胶管老化破损;4.28 使用不合格的梯子或未按规定使用梯子,以及人在梯子上移动梯子;4.29 擅自拆除挪动啊警戒装置、穿越安全警戒区;4.30 不履行安全、文明施工责任,岗位责任没上墙;4.31 未制定或不执行安全文明施工方案;4.32 单项工程施工无具体的安全文明施工措施;4.33 无证或无效证件的特种作业人员上岗;4.34 施工现场自行车、摩托车乱停乱放,未停放在指定区域; 4.35 不走安全通道翻爬结构、管道、脚手架;4.36 转动机械操作人员戴手套作业;4.37 使用砂轮机、角磨机、切割机等打磨工具时不戴防护眼镜;4.38 施工车辆未经允许,擅自进入生产区域;4.39 进入易燃易爆区的机动车辆排气管未加符合要求的防火罩;4.40 违反规定驾驶车辆或擅自将车辆交由他人驾驶;4.41 现场车辆装运设备不封车、不捆扎;4.42 机动车辆在现场超速行驶;4.43 坐在未捆绑的运输材料、设备的车厢内;4.44 站在行驶的机动车驾驶室外;4.45 材料、设备、工具器械不按规定堆放;4.46 在设备、管道上随意用电焊打火;4.47 未经许可在屋面、墙面、地面、防火堤(围堰)上开孔、洞;4.48 在厂房内、施工现场、容器内或机械设备等处随地大小便;4.49 损坏绿化带和花草树木;4.50 脚手架材料不及时清运或没按规定码放,不整齐、不牢固;4.51 用电设备没有接零接地保护;4.52 非电工私接电源或拆、装电气设备;4.53 施工现场临近带电设备未设围栏和悬挂警示牌等;4.54 电力设备拆除后仍留有带电部分未处理;4.53 在带电设备周围使用钢卷尺、皮卷尺和线尺进行测量工作;4.56 使用的电气开关、电源线绝缘损坏或带电部分外露;4.57 电源线、电焊机二次线跨过通道无可靠的保护措施;4.58 电焊机二次线接头铜芯线裸露未包扎绝缘;4.59 配电箱、盘、非防雨型临时开关箱等配电设施,无可靠的防雨措施;4.60 电焊机、卷扬机等小型施工机械无可靠的防雨措施;4.61 使用不规范的移动式电源箱、刀闸电源板;4.62 不使用插头直接插入取电;4.63 铁皮工具房、集装箱不接地;4.64 闸刀、空气开关缺罩;4.65 带电作业不穿绝缘鞋和不戴绝缘手套;4.66 接地线、零线缠绕在设备或桩头上;4.67 私接乱拉电源;4.68 起吊钢板、管子、钢材等较长易滑构建采用兜吊的方式;4.69 带棱角、刃口的物件未包、垫起吊;4.70 操作链条葫芦时,站在葫芦的正下方;4.71 起吊大件或不规则件不拴溜绳;4.72 使用不合格的吊装工具,或未按规程要求定期检验;4.74 乘电梯、吊笼人体部分伸出外面;4.75 进入受限空间作业,无安全措施或作业用具不符合安全规定要求,监护人员救助器具落实不到位。

承包商违章施工处罚实施细则

承包商违章施工处罚实施细则

承包商违章施工处罚实施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对承包商违章施工的管理和监督,保障施工安全和质量,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承包商违章施工是指在施工过程中,违反法律法规、合同约定或者技术规范,造成安全事故、损害公共利益或他人合法权益的行为。

第三条承包商为施工组织者和实施者,应当具备相应的施工资质,并严格按照法律法规和合同约定进行施工。

第四条对承包商违章施工,相关部门采取监管、处罚和追责等措施,以便达到警示、惩罚和整改的目的。

第二章违章建设项目分类和处罚标准第五条违章建设项目可分为重大违章、一般违章和轻微违章三类。

第六条重大违章是指违法或者违反合同约定的建设项目,造成重大安全事故或者严重损害公共利益或他人合法权益的行为。

依法依规对重大违章建设项目给予最高限度的处罚,并追究责任人刑事责任。

第七条一般违章是指违法或者违反合同约定的建设项目,造成一般安全事故或者一般损害公共利益或他人合法权益的行为。

对一般违章建设项目,要依法依规给予相应的处罚,责令限期整改。

第八条轻微违章是指违法或者违反合同约定的建设项目,造成轻微安全事故或者轻微损害公共利益或他人合法权益的行为。

对轻微违章建设项目,要依法依规给予相应的处罚,并责令整改。

第九条处罚标准由相关部门根据实际情况制定,并不断修订和完善,以逐步提高违章处罚的威慑力。

第三章执法程序和处罚措施第十条相关部门应当对承包商违章施工进行定期检查和监督,发现违章行为要及时查处。

第十一条相关部门应当按照法律法规和执法程序,对违章建设项目进行调查取证,确保处罚的事实和证据确凿。

第十二条处罚措施包括行政警告、罚款、停工整顿、吊销承包资质等,具体措施由相关部门依法做出决定。

第十三条行政警告是对违章建设项目的一种警告措施,提醒其严格遵守法律法规和合同约定,并及时整改。

第十四条罚款是对违章建设项目的一种经济处罚措施,违法企业应按照相关规定和标准缴纳相应罚款。

第十五条停工整顿是指对违章建设项目的一种暂停施工的处罚措施,违法企业必须按照要求进行整改并达到相应标准后方可恢复施工。

承包商违章施工惩罚实施细则

承包商违章施工惩罚实施细则

承包商违章施工惩罚实施细则承包商违章施工一直是建筑行业领域的一个大问题,不仅会损害建筑的质量、安全,也会威逼到人们的生命财产安全。

为了加强对承包商违章施工行为的管理和惩处,建设部门订立了一系列违章施工惩罚实施细则,以确保施工质量,保障人民群众的生命和财产安全。

一、基本原则(一)依法执法。

在对违章施工行为的惩罚过程中,执法部门应当依据法律、法规、规章等相关规定,程序合法、公正、透亮,确保承包商的权利不受损害。

(二)重视防备。

执法检查人员应当在对违章施工行为进行惩罚的同时,重视宣扬教育和防备,为承包商供给技术服务和管理咨询,引导施工单位遵守法律法规,规范施工行为。

(三)严格执法。

执法部门应当严格依照法律法规规定,依据事实、证据和程序进行惩罚,不得任意逾越职权,依法依规处理违法行为。

(四)公开透亮。

对违章施工行为惩罚的决议应当适时公开并公告于施工现场或执法部门官方网站,保证信息透亮,公众监督。

二、违章行为分类及惩罚承包商违章施工的行为较为多而杂,依照实在情况,分为细小违法、一般违法、严重违法,实在细则如下:(一)细小违法行为包括:1、施工噪声超标,未实行有效措施消音。

2、施工卫生不规范,施工现场存在垃圾、污水等污染物,未进行规范处理。

3、施工现场异味扰民,影响四周居民生活。

惩罚:口头批判,并督促限期整改。

(二)一般违法行为包括:1、未依照工程质量规范进行施工,导致工程质量问题发生。

2、违反安全生产规定,在施工现场未实行有效措施,造成安全事故。

3、施工现场使用不合格材料,对工程质量和安全存在隐患。

惩罚:责令限期整改,罚款并予以通报批判。

(三)严重违法行为包括:1、违反施工标准,未经建设部门布置擅自施工,造成严重后果。

2、采纳超范围、超高限、超区域施工,致使城市、道路设施被损坏或者形成安全隐患。

3、施工单位虚假报告或者隐匿施工质量问题,对工程质量和安全造成重点威逼。

4、施工单位处于停工整改、强制关闭等状态,私自恢复施工。

承包商违章施工处罚实施细则

承包商违章施工处罚实施细则

承包商违章施工处罚实施细则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法》和其他相关法律法规,以及建设部门的规定,对承包商违章施工进行处罚时,可以根据以下实施细则进行:
1. 违章施工的类型和程度:根据具体的违章行为,包括但不限于未经审批擅自开工、未按照设计要求施工、使用不符合安全标准的材料等。

根据违章的严重程度,进行分类和评价。

2. 处罚方式:违章施工的处罚方式通常包括罚款、责令停工整改、限期整改、吊销承包商资质等。

具体的处罚方式根据违章行为的性质和程度进行综合考虑。

3. 罚款标准:根据违章行为的严重程度,可以制定相应的罚款标准。

罚款标准可以根据承包商的经济能力、违章行为的影响程度等因素进行调整。

4. 责令停工整改:对于违章行为较为严重的情况,可以责令承包商停工整改。

停工整改期间,承包商需要进行相关整改工作,并经相关部门验收合格后方可恢复施工。

5. 限期整改:对于一些可以通过整改解决的违章问题,可以限期要求承包商进行整改,限期一般根据具体情况来确定。

6. 吊销承包商资质:在严重违章行为或屡次违章行为的情况下,可以吊销承包商的资质,不再允许其参与相关工程项目。

7. 处罚程序:对违章行为进行处罚时,需要按照相关程序进行,包括事实调查、听证、处罚决定等。

8. 处罚结果的公示:对承包商的违章施工处罚结果应当向社会公示,以警示其他承包商并保护相关单位和个人的合法权益。

以上是对承包商违章施工处罚实施细则的一些常见内容,具体的实施细则还应根据地方实际情况和政策法规来制定。

承包商违章施工处罚实施细则范文

承包商违章施工处罚实施细则范文

承包商违章施工处罚实施细则范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承包商违章施工的处罚工作,维护工程质量和安全,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本实施细则适用于承包商在施工过程中发生违章行为的处罚。

第三条承包商应当遵守建设工程法律法规以及施工规范,确保施工过程中不发生违章施工行为。

第四条承包商违章施工指在施工过程中,未按照相关法规进行施工或者使用不符合标准的材料设备所导致的违法行为。

第五条违章施工行为包括但不限于以下情况:1. 违反施工现场安全规范;2. 未按照施工图纸和技术要求进行施工;3. 使用不符合标准的材料和设备;4. 违规操作导致事故发生;5. 未按照规定对施工现场进行标识和警示。

第六条承包商在违章施工中造成的直接经济损失由承包商承担,并按照本实施细则进行相应处罚。

第七条对于情节严重的违章施工行为,可以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第八条本实施细则由国家相关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监督和执行,并可以根据需要进行修订。

第二章违章施工处罚程序第九条发现承包商违章施工行为的单位或个人应当及时向有关主管部门举报,并提供相关证据。

第十条有关主管部门收到举报后,应当及时调查核实,并依法处理。

第十一条承包商一经查实存在违章施工行为的,有关主管部门应当通知承包商进行整改,并在规定时间内完成整改。

第十二条承包商应当在规定时间内整改,并报告有关主管部门。

第十三条有关主管部门应当对承包商的整改情况进行检查,并出具检查意见。

第十四条如果承包商未按时整改或整改结果不符合规定,有关主管部门可以依法对违章施工进行处罚。

第十五条对于情节严重的违章施工行为,有关主管部门可以立案调查,采取强制措施进行处理。

第十六条对于情节恶劣的违章施工行为,有关主管部门可以吊销承包商资质,并列入黑名单。

第三章违章施工处罚措施第十七条对于违章施工行为,有关主管部门可以采取以下处罚措施:1. 警告;2. 罚款;3. 暂停资质;4. 吊销资质;5. 列入黑名单。

2023年承包商违章施工处罚实施细则

2023年承包商违章施工处罚实施细则

2023年承包商违章施工处罚实施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对承包商违章施工行为的管理和处理,保障施工安全和质量,维护公共利益,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承包商违章施工指承包商在开展建筑工程施工活动中违反法律法规、合同约定、技术标准等规定的行为。

第三条承包商违章施工行为应当分为违法行为和违规行为进行管理和处理。

第四条对承包商违章施工行为实施处罚应当坚持严惩与教育相结合的原则,实行分类处罚和综合治理。

第二章违法行为管理和处理第五条对承包商的违反法律法规行为,应当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或行政责任,并处以相应的罚款。

第六条承包商违法行为应当根据不同的情节,划分为轻微、一般、严重三个等级进行处理。

第七条轻微违法行为包括但不限于以下情形:(一)未按照规定进行施工许可手续;(二)未按照技术标准、质量要求进行施工;(三)未按照相关要求进行劳动安全和职业卫生管理。

第八条对轻微违法行为,应当采取以下处罚措施:(一)书面警告;(二)限期整改,缴纳相应的罚款;(三)暂停违法施工行为,进行整改。

第九条一般违法行为包括但不限于以下情形:(一)未经施工许可擅自开展建筑工程活动;(二)违反建筑施工过程中的安全管理规定;(三)未按照施工图纸及合同约定进行施工。

第十条对一般违法行为,应当采取以下处罚措施:(一)暂停违法施工行为,进行整改;(二)缴纳相应的罚款,限期整改;(三)暂停工程款支付;(四)吊销承包商资质。

第十一条严重违法行为包括但不限于以下情形:(一)严重违反法律法规进行施工;(二)造成严重伤亡事故;(三)违反质量标准进行施工。

第十二条对严重违法行为,应当采取以下处罚措施:(一)暂停违法施工行为,进行整改;(二)吊销承包商资质;(三)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四)承担赔偿责任。

第十三条对承包商的违法行为处罚的具体金额和时间应当根据具体情况综合考虑,不得过高或过低,最终由相关部门进行决定。

第三章违规行为管理和处理第十四条对承包商的违规行为,应当依据合同约定和技术标准进行管理和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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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here Are Certain Management Mechanisms And Methods In The Management Of Organizations, And The Provisions Are Binding On The Personnel Within The Jurisdiction, Which Should Be Observed By Each Party.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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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为加强对承包商的管理,保证施工和生产安
全,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标准、规范、规程制
定本组则。

2 在集团所属企业施工的承包商适用本细则。

3 承包商违章施工的罚款从上缴的安全风险抵押
金中扣除。

4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一次罚款 100-200 元。

4.1 未经安全教育,进入施工现场作业;
4.2 不戴安全帽。

包括不系安全帽带或戴不合格
的安全帽;
4.3 在易燃、易爆区使用非防爆工具、携带火种及穿带钉的鞋(无防止产生火花措施);
4.4 安全员不到位;
4.5 强令员工违章作业;
4.6 不按规定按时参加工程碰头会;
4.7 不按规定期限整改隐患;
4.8 不服从安全人员管理;
4.9 立体交叉作业不采取隔离措施
4.10 违反企业出入门管理制度,不佩带出入门证出入,不服从管理、无理取闹的;
4.11 施工人员未经允许,擅自进入生产装置区;
4.12 随意堵塞消防通道或取用消防水;
4.13 酒后上班或酒后作业;
4.14 站在石棉瓦、油毡、苇箔等轻型、简易结
构的屋顶上施工,未采取防护措施;
4.15 施工现场的孔、洞、沟未设安全围栏,夜间无安全警示灯;
4.16 擅自变动安全措施或扩大工作范围;
4.17 高处作业不戴安全带和不按规定正确使用安全带;
4.18 高处作业上下抛掷物件、垃圾或堵塞通道;
4.19 高处进行切割和焊接作业未采取隔离措施;
4.20 高空作业、高处交叉作业、起重作业、深沟、深坑拆除工程等工作现场四周无安全警戒线和无安全监护人;
4.21 高空作业中无保护移位;倚坐在高空平台栏杆上;在高空无栏杆的构架上直立行走;
4.22 高处作业时,施工材料、工器具等放在临空面或孔洞附近而未采取防坠落措施;
4.23 高空作业区域地面不设围栏、发生高空落物、冬季高空作业无防滑措施;
4.24 高处平台、走道、斜道等处未装设防护栏杆;
4.25 在机械的转动、传动部分保护罩上坐、立、行走,或对机械转动部件进行检查、维修和清扫的;
4.26 进入施工现场,穿高跟鞋、凉鞋、拖鞋、短裤、裙子、背心或赤臂、赤脚、长发未盘入安全帽内;4.27 氧气瓶与乙炔瓶混装、混放、安全距离不够;气瓶压力表超剑或损坏、胶管老化破损;
4.28 使用不合格的梯子或未按规定使用梯子,以及人在梯子上移动梯子;
4.29 擅自拆除挪动啊警戒装置、穿越安全警戒区;
4.30 不履行安全、文明施工责任,岗位责任没上墙;
4.31 未制定或不执行安全文明施工方案;
4.32 单项工程施工无具体的安全文明施工措施;
4.33 无证或无效证件的特种作业人员上岗;
4.34 施工现场自行车、摩托车乱停乱放,未停放在指定区域; 4.35 不走安全通道翻爬结构、管道、脚手架;
4.36 转动机械操作人员戴手套作业;
4.37 使用砂轮机、角磨机、切割机等打磨工具时不戴防护眼镜;
4.38 施工车辆未经允许,擅自进入生产区域;
4.39 进入易燃易爆区的机动车辆排气管未加符合要求的防火罩;
4.40 违反规定驾驶车辆或擅自将车辆交由他人驾驶;
4.41 现场车辆装运设备不封车、不捆扎;
4.42 机动车辆在现场超速行驶;
4.43 坐在未捆绑的运输材料、设备的车厢内;
4.44 站在行驶的机动车驾驶室外;
4.45 材料、设备、工具器械不按规定堆放;
4.46 在设备、管道上随意用电焊打火;
4.47 未经许可在屋面、墙面、地面、防火堤(围堰)上开孔、洞;
4.48 在厂房内、施工现场、容器内或机械设备等处随地大小便;
4.49 损坏绿化带和花草树木;
4.50 脚手架材料不及时清运或没按规定码放,不整齐、不牢固;
4.51 用电设备没有接零接地保护;
4.52 非电工私接电源或拆、装电气设备;
4.53 施工现场临近带电设备未设围栏和悬挂警示牌等;
4.54 电力设备拆除后仍留有带电部分未处理;
4.53 在带电设备周围使用钢卷尺、皮卷尺和线尺进行测量工作;
4.56 使用的电气开关、电源线绝缘损坏或带电部分外露;
4.57 电源线、电焊机二次线跨过通道无可靠的保护措施;
4.58 电焊机二次线接头铜芯线裸露未包扎绝缘;
4.59 配电箱、盘、非防雨型临时开关箱等配电设施,无可靠的防雨措施;
4.60 电焊机、卷扬机等小型施工机械无可靠的防雨措施;
4.61 使用不规范的移动式电源箱、刀闸电源板;
4.62 不使用插头直接插入取电;
4.63 铁皮工具房、集装箱不接地;
4.64 闸刀、空气开关缺罩;
4.65 带电作业不穿绝缘鞋和不戴绝缘手套;
4.66 接地线、零线缠绕在设备或桩头上;
4.67 私接乱拉电源;
4.68 起吊钢板、管子、钢材等较长易滑构建采用兜吊的方式;
4.69 带棱角、刃口的物件未包、垫起吊;
4.70 操作链条葫芦时,站在葫芦的正下方;
4.71 起吊大件或不规则件不拴溜绳;
4.72 使用不合格的吊装工具,或未按规程要求定期检验;
4.74 乘电梯、吊笼人体部分伸出外面;
4.75 进入受限空间作业,无安全措施或作业用具不符合安全规定要求,监护人员救助器具落实不到位。

5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一次罚款 500-2000元。

5.1 在易燃、易爆区吸烟、动用明火;
5.2 在易燃、易爆区动火工作没有动火证,擅自动火作业;
5.3 焊接、切割工作前未清理周围的易燃物,工作结束后未检查清理遗留物,留下火种;
5.4 利用管道、栏杆和脚手架等悬吊重物的;
5.5 在易燃物品、下水井沟、槽盖板上及重要设备上方进行动火,下方无监护人,未采取防火等安全措施的;
5.6 无安全施工措施就布置施工;未进行安全交底就布置施工;应参加交底而不参加;
6.7 进入受限空间作业,没有进行氧含量和有毒易然介质分析进行作业;
6.8 施工前未按要求办理相关施工审批手续;
6.9 在易燃易爆有毒现场区域作业,设备、线路、防护用具不符合相关安全规定、要求的。

6 违章行为被查实后,拒绝在处罚单上签字的,扣压其交纳的风险抵押金,不再反还。

继续违章的,违章罚款将从工程款中扣除。

7 违反国家、企业其它安全生产规定的,视情节轻重,酌情处罚。

8 承包商因为施工引发企业安全生产事故的,对企业所造成的财产损失承担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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