加班费管理办法(暂行)
医院加班费发放标准及执行办法

医院加班费发放标准及管理暂行办法各科室、各部门:为规范医院各类加班费发放标准,根据《劳动法》《工资支付暂行规定》《国务院关于职工工作时间的规定》《全国年节及纪念日放假办法》等国家有关规定,在保障职工身心健康并充分听取职工意见的基础上,结合医院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一、加班费支付标准。
凡是根据业务实际需要安排在法定标准工作时间以外工作或者在休息日工作而又不能补休的人员,医院应按如下规定支付报酬。
(一)院领导行政值班加班费支付执行标准:正常工作日为15元,节假日为岗位工资与薪级工资两项之和除以22.5。
(二)专业技术人员加班费支付执行标准:在职人员日加班费按岗位工资与薪级工资两项之和除以22.5的标准来核算执行;聘用人员日加班费按岗位工资与院龄工资之和除以30的标准来核算执行。
其中,康复治疗师加班费支付执行标准:1、PT 类:PT人次×33.8×0.4;2、OT类:OT人次×21.8×0.4;3、按摩类:按摩人次×30×0.4。
(三)工勤人员加班费支付执行标准:工勤人员加班(浇花、搞卫生)费为15元/次。
二、夜班费支付标准。
由于之前院内各科室夜班费执行标准不一致;现统一按照,30元/次标准执行。
三、误餐费支付标准。
按照10元/次标准执行。
四、以下情况,不再另计加班报酬:(一)凡工作性质要求需常规值夜班或双休日上班的,或其工作辛苦程度已在岗位工资中体现的,不另计加班费和加班补贴。
(二)由于工作性质特殊,并已领取特殊岗位津贴的单位,由于工作性质的特殊性而出现的额外劳动和劳动时间的延长,不再另计加班费和加班补贴。
(三)能够安排补休的,不再另计加班费和加班补贴。
(四)属于工作职责范围内的工作,都应安排在正常工作时间范围内完成。
需要在下班后完成的或需要加班的,不再另计加班报酬,可建议其提高工作效率。
确实不能在正常工作时间完成正常工作任务的,建议有关部门调换其工作岗位。
加班费发放管理办法

加班费发放管理办法随着劳动力市场的竞争加剧,不少公司为了满足市场需求和提高生产效率,常常需要员工加班工作。
然而,为了保护员工的合法权益,加班费的发放管理办法至关重要。
本文将从加班费的定义、发放计算方法、申请和审批流程以及监督与维权等方面,探讨加班费发放的管理办法。
一、加班费的定义加班费是指员工在规定工时之外的工作时间所获得的报酬。
根据法律法规以及企业内部制度,确定了员工的加班费发放标准与计算方法。
二、加班费的发放计算方法加班费的计算方法可以分为两种,分别是固定加班费和按小时计算的加班费。
1. 固定加班费固定加班费是指根据员工的职位和级别,规定每月或每年固定的加班费数额,不论实际加班时长。
这种方式更适用于常规稳定的工时与工作强度,适合于那些加班时间相对稳定的员工。
2. 按小时计算的加班费按小时计算的加班费是指根据员工实际加班时长进行计算。
通常采用加班工时乘以基本工资再乘以加班系数得出加班费的计算公式。
这种方式更能体现员工的实际劳动价值,适用于工作安排不固定,加班时间较为灵活的员工。
三、申请和审批流程为了确保加班费的合理发放,公司应建立完善的申请和审批流程。
1. 申请:员工应按照公司规定的流程和时间,向所在部门提交加班申请,说明加班事由、加班时间和预计加班费用等信息。
同时,员工也应留存相关证据,如加班记录、邮件通知等,作为后续核算和维权的依据。
2. 审批:部门负责人或相关主管对员工的加班申请进行审批,并确保审批过程合规、公正。
审批过程中还需关注员工的工作负荷与健康状况,不得长期强制加班。
四、监督与维权加班费的发放管理必须建立监督和维权机制,以保障员工的权益。
1. 监督:公司应设立专门的监督机构或委员会,负责加班费的监督与检查。
该机构应定期对加班情况进行核查,确保加班费的计算与发放符合法律法规和公司规定。
2. 维权:如发现加班费存在问题,员工有权向公司的人力资源部门或工会提起申诉。
公司应建立完善的投诉与反馈渠道,并及时处理员工的投诉,确保员工的合法权益不受侵害。
值班加班补助管理暂行办法

值班加班补助管理暂行办法
为了提高机关工作效率,维护干部职工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相关规定,结合本单位实际,制定本办法。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第七十六条规定:“公务员按照国家规定享受福利待遇;国家根据经济社会发展水平提高公务员的福利待遇;公务员实行国家规定的工时制度,按照国家规定享受休假;公务员在法定工作日之外加班的,应当给予相应的补休”。
根据相关规定,机关工作人员值班加班原则上给予一定的补助。
二、机关工作人员在日常夜间值班和国家法定节假日值班,可按本办法标准发放值班补助。
三、机关工作人员原则上不在法定标准工作时间以外安排加班,确需加班的,须经相关负责领导批准,方可安排加班。
加班后原则上安排补休,对于加班后无法安排补休的,经相关负责领导批准,可按本办法标准发放加班补助。
四、值班补助标准
1、日常夜间值班,每人每次补助10元;
2、国家法定节假日值班,每人每天补助100元。
五、加班补助标准
1。
正常工作时间后安排干部职工延长工作时间的,每
人每次按20元的补助标准安排就餐。
2.休息日(周六和周日)安排干部职工加班的,每人每天按50元的补助标准安排就餐。
3。
国家法定节假日安排干部职工加班的,每人每天发给100元补助。
六、对出差、会议和单位组织社会活动占用节假日的,不执行本办法规定。
七、发放值班加班补助,采取办公室汇总申请、分管负责领导审核、局长审批的办法,按月进行发放,每半年统计公布一次.
八、相关负责领导要加强对值班加班工作的管理,从严控制值班加班补助发放。
九、本暂行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职工加班费发放管理暂行办法

职工加班费发放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职工加班费的发放管理,保障职工合法权益,根据国家有关劳动法律法规,结合本单位实际情况,特制定本暂行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单位所有在职职工。
第三条加班费的发放应遵循公平、合理、及时的原则。
第二章加班费的计算第四条职工加班分为工作日加班、休息日加班和法定节假日加班三种情形。
第五条工作日加班费按照不低于职工正常工作时间工资的150%计算。
第六条休息日加班费按照不低于职工正常工作时间工资的200%计算。
第七条法定节假日加班费按照不低于职工正常工作时间工资的300%计算。
第三章加班费的审批与发放第八条职工加班需提前向部门负责人申请,并经人力资源部门审批同意。
第九条加班结束后,职工应填写加班记录表,并由部门负责人签字确认。
第十条加班记录表应在加班结束后三个工作日内提交至人力资源部门。
第十一条人力资源部门应在收到加班记录表后五个工作日内完成加班费的核算工作。
第十二条加班费应于核算完成后的当月工资发放日一并发放。
第四章特殊情况处理第十三条如遇特殊情况,职工无法提前申请加班,应在加班结束后立即补交加班申请,并说明原因。
第十四条因工作需要连续加班超过法定时限的,应由部门负责人提出申请,经人力资源部门审批,并报单位领导批准。
第五章监督管理第十五条人力资源部门负责对加班费发放情况进行监督管理,确保本办法的执行。
第十六条职工对加班费发放有异议的,可向人力资源部门提出申诉,人力资源部门应在接到申诉后五个工作日内给予答复。
第六章附则第十七条本办法由人力资源部门负责解释。
第十八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原有与本办法不一致的规定同时废止。
第十九条本办法最终解释权归单位所有。
请根据实际情况调整上述内容以符合单位的具体规定和要求。
关于加班的管理规定

关于加班的管理规定1.健康优先原则:各级管理者在安排加班时,应结合加班人员身体状况,对加班频次、时间长短及与正常上班时间的间隔做出合理安排,保证员工的身体健康。
2.调休优先原则:员工加班后,原则上优先安排调休。
加班发生12个月以后,员工确因工作任务繁忙不能调休的,按《劳动法》规定支付加班费。
3.怀孕七个月以上(含七个月)或处于哺乳期(即产假结束后至婴儿满一周岁)内的女职工,公司尽量不安排其从事夜班劳动(当日22点至次日6点之内从事的劳动和工作)。
二、适用范围全体员工适用于加班费用报销,但下列人员(除法定假日加班工作)原则上不享受加班补偿:(1)管理者或持股者(包括持有分红权、股权、期权等)。
(2)参与销售提成制度的各类人员。
(3)临时工人、司机、实行业绩提成工资的`员工因工作情形有别,其薪资给予已包括工作时间因素在内以及另有规定,故不报支加班费。
三、加班认定1.当出现但不限于下列条件之一时,可组织员工加班:(1)在正常休息时间和节假日内工作不能间断,须连续作业的;(2)发生有可能造成较大负面影响,需要紧急处理的;(3)为完成公司下达的紧急任务的。
2.周六周日算公休日加班,国家法定节假日(元旦、春节、清明、五一、端午、中秋、十一)加班算节假日加班。
3.值班不属于加班,值班是指公司为临时负责接听、协调、看门、防火、防盗或为处理突发事件、紧急公务处理等原因,安排有关人员在公休日、法定休假日等非工作时间内进行的值班。
4.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不认定为加班:(1)直接主管确定因个人原因导致正常工作任务未按要求及时完成,需延长工作时间或利用公休日、节假日完成的;(2)在正常工作日因接待公司客户延时工作的;(3)周一至周五工作日内,每日因需要延迟工作不超过4小时的不算加班;(4)开会、培训、应酬、出差的(出差补贴政策另计);(5)正常工作时间以外参加公司组织的公共活动的;(6)公司因工作需要,组织项目封闭开发、集训等情况。
关于加班、值班与用餐补贴的暂行规定

关于加班、值班与用餐补贴的暂行规定1、加班1.1 加班的定义加班是指员工在本单位正常工作时间之外,按照上级领导或经理的安排或要求,为完成特定工作任务,继续在单位工作的时间,包括工作日加班和休息日加班。
1.2 加班的计算方法工作日加班工作日加班按照《劳动法》和国家相关规定的基准工作时间计算。
员工每日加班时间不得超过3小时,每月累计加班时间不得超过36小时。
超过基准工作时间的部分,按照工作时间的150%计算,并给予相应的加班费。
加班费的计算公式为:每小时工资 x 150%。
休息日加班休息日加班按照员工实际工作时间计算,不分正、副班长、职工等级,员工每日加班时间不得超过8小时,每月累计加班时间不得超过72小时。
休息日加班以“法定节假日加班1倍,周末加班1.5倍”为标准,并给予相应的加班费和调休。
1.3 加班记录和休息调休单位每月底定期公布加班表,员工每周应提交加班记录表,单位应建立识别加班的机制,对加班情况进行监督和管理。
员工加班可选择获得调休或加班费,调休可以不超过上月正常工作时间的1/3。
2、值班2.1 值班的定义值班是指员工按规定时间在本单位或现场进行的特定职责范围内的工作,包括日常、夜间、节假日的值班。
2.2 值班的工作安排和报酬值班按照公司制度及工作年限、职务等级等因素和岗位工作特点,按月度进行值班计划的编制和发布。
员工每月值班不得超过6天。
公司将以固定数字来计算员工的值班费用。
员工每月值班费按值班时间、天数和工资档次计算发放。
如出现跨月值班,将一并结算当月工资。
3、用餐补贴3.1 用餐补贴的定义用餐补贴是为了弥补员工在单位或外勤工作期间因工作需要而发生的餐费支出而支付的津贴。
3.2 用餐补贴的标准和付款方式用餐补贴的标准由单位根据用餐情况及工作性质商定,每人每餐不得超过20元。
用餐补贴将于每月工资一并发放。
为了使员工的用餐更加合理、健康,单位将提供合理的餐食水平、营养的大堂餐厅。
特殊施工现场用工必要时提供副食、饮料和吸烟物品等,每天标准不超过20元。
员工加班管理办法

员工加班管理办法1目的:为规范公司员工加班的管理,提高工作效率,在正常的工作时间内努力完成工作任务;劳逸结合,保护员工身体健康;保证公司运营的有序进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劳动合同法》及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公司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2适用范围:公司非提成人员确因工作需要加班,适用本规定;按提成制度结算的营销人员不适用本规定。
3职责和权限:行政人事部人员起草;总经理审核、批准;公司各部门执行。
4术语和定义:无5文件内容5.1加班的分类和程序5.1.1加班:指在规定工作时间外,因本身工作需要或主管指定事项,必须继续工作者,称为加班。
加班分为两种:即计划加班和应急加班。
因工作岗位不能断续,需周末或国家法定节假日继续工作,称为计划加班。
正常工作日内因工作繁忙、临时性工作增加需要在规定时间外继续工作,或休息日突发事件称为应急加班;5.1.2计划加班员工应填写《加班申请单》(附表一),经部门主管同意签字后,送交行政人事部审核备案,由行政人事部呈上级部门领导批准后,方可实施加班。
加班申请需详细说明加班事由和完成事项,不得以“工作需要”或“加班需要”无实质性工作进展为理由申请加班;5.1.3特殊原因(下班之后因紧急事件加班,或休息日突发事件加班的)可以事后补填《加班申请单》,并注明“补填”;非特殊原因一律不得事后补填,否则不认定为加班。
5.2加班原则。
5.2.1效率至上原则:公司鼓励员工在每天8小时工作制内完成本职工作,不鼓励加班,原则上不安排加班,由于部门工作需要必须加班完成的工作,按照加班审批程序进行。
员工需有计划的组织展开各项工作,提高工时利用率,对加班加点从严控制。
确因工作需要加班或值班,才予批准;5.2.2加班时间限制;按照国家标准实行,另有约定的除外;5.2.3健康第一原则:在安排加班时,必须结合加班人员身体状况,对加班频次、时间长短及与正常上班时间的间隔做出合理安排,保证员工的身体健康;5.2.4调休优先原则:加班原则上优先安排调休,确因工作需要无法调休的,计算加班费。
加班工资和值班补助管理暂行办法

加班工资和值班补助管理暂行办法第一条为完善和规范加班工资、值班补助发放行为,根据《关于机关、事业单位支付工作人员加班工资办法的通知》和《关于规范加班工资管理问题的通知》的相关规定,结合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要加强对工时制度的管理,原则上不在法定标准工作时间外安排工作人员加班。
确需加班的,在严格履行审批手续经领导批准后,方可安排加班.工作人员加班后,单位原则上安排补休。
对于因工作需要无法安排补休的,经单位领导批准,可按本办法标准发放加班补助。
第三条加班审批程序。
在安排加班前要由部门负责人填写“加班审批表",报主管领导签署意见后方可执行。
加班人员在加班后要及时将“加班审批表"报办公室存档。
第四条办公室要认真核实加班情况,做到审批手续完备、加班情况真实、准确、与考勤记录相符,杜绝瞒报多报。
第五条单位因工作需要延长工作人员工作时间,每日一般不得超过3小时,每月累计不得超过36小时。
第六条加班工资的计算基数为国家规定的基本工资和职务补贴。
第七条日工资按照国家工时制度的规定,每月以平均工作时间20。
83天计算,小时工资按日工资除以8小时计算。
第八条加班工资支付标准:(一)在日标准工作时间以外延长工作时间的,按照小时工资基数的150%支付加班工资;(二)在休息日工作的,按照日或者小时工资基数的200%支付加班工资;(三)在法定休假日工作的,按照日或者小时工资基数的300%支付加班工资。
第九条工作人员加班已得到一定形式补偿的,不再支付加班工资。
第十条单位在标准工作时间以外安排的值班和休息日、法定节假日安排的值班不视作加班,不支付加班工资,但可支付值班补助。
标准工作时间以外安排值班的补助标准,每日为40元;休息日和法定节假日安排值班的补助标准,每日为60元和80元。
第十一条加班工资和值班补助按季度发给。
每季度的最后一个月计算加班工资和值班补助,在本单位公示三天后,随同下季度第一个月的工资一并发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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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班费发放管理办法
为规范加班费的管理,进一步调动全体职工的工作积极性,建立和谐的劳动关系,结合分局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一、基本原则
(一)工作必需原则
加班应以分局工作必需为前提,即必须是为了完成公司安排的指令性、突击性工作或专项工作而需在国家法定休假日加班的。
(二)从严控制原则
为确保职工休息休假的权利,同时避免因加班管理不善而可能出现的负面影响,加班前首先由班组长申报,核准需要加班人数、工作量及加班时间,然后由公司审批,同时核准加班费,在加班程序上从严把关。
二、具体规定
(一)加班范围
凡因完成局安排的指令性、突击性任务或专项工作,而必须在法定休假日加班的,须经履行有关申报、审批、核定程序,可计加班。
(二)非加班范围
在保障职工身体健康基础上,可采取轮休调休、弹性工作时间等适当的工作和休息方式,确保职工的休息休假权利和工作任务的完成。
下列情况不属于加班范围:
1.为完成本职工作和职责范围内的常规工作而延长工作时间或在双休日工作的不另计加班;
2.班组长以上管理人员为完成本职工作和正常的职责范围内的工作而在上班时间以外工作的,不计加班。
(三)法定加班时间及加班费计发标准
1.法定加班时间为:元旦:放假1天(1月1日)春节:放假3天(农历除夕、正月初一、初二)清明节:放假1天(农历清明当日)劳动节:放假1天(5月1日)端午节:放假1天(农历端午当日)中秋节:放假1天(农历中秋当日)国庆节:放假3天(10月1日、2日、3日)加班起止时间与折算:加班工作时间按正常工作日时间执行,自3小时开始起计,加班3—5小时,计加班半天;加班6—8小时,计加班1天。
加班期间由值班人员电话或实地查岗,发现加班期间脱岗、擅自离岗或电话联系不上等情形的,按2-(2)扣罚标准执行。
2.加班费计发标准:
加班费计发标准实行重奖重罚原则,原则上在局加班费正常核发标准的基础上,每位加班人员每天再分别加20元。
(1)公司加班费计发标准:加班费=岗位工资/21*3*0.7+20元(2)加班期间出现脱岗、擅自离岗、电话联系不上或接到用户用邮需求,半小时以内不上门揽收,每发现一次扣罚50元;出现脱岗、擅自离岗、电话联系不上或本人故意延长投递时间,不严格按照投递时限、投递深度投递,每发现一次扣罚50元;管理支撑人员擅自脱岗、加班期间工作不作为,造成业务大量积压,影响工作效率的,扣罚50元。
(3)法定节假日工作期间,发生一起用户有理由申告、投诉的,扣除直接责任人所有加班费;造成损失的,另行处理。
三、加班审批与加班费核发程序
1、在加班派工前,各部门负责人应及时填写“申请表”,呈报局审批,经批准后,方可实施。
2、加班费由局公司指定专人按上报人数到局领取局加班费总额,然后根据局具体加班人员按照加班费计发标准分别核发(加班考核情况由当日值班人员提供)。
四、加班管理要求
1、公司各部门须根据各自的工作职能,优质高效的开展各项工作,严禁将正常上班时间应完成的工作随意拖延到节假日加班完成;若出现在正常上班时间因工作效率不高、管理不善,延误了工作而加班的,不算加班,按工作失误论处。
2、班组长以上管理人员要严格把关,严禁虚报,避免漏报;加班若出现虚报、漏报情况由上报人员负责。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实施;解释权属于办公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