知识产权课程论文模板范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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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计量学院

课程论文

浅谈中国植物新品种的知识产权保护学生姓名单维维学号 **********

学生专业知识产权班级一班

二级学院法学院任课教师雷刚老师

中国计量学院

2009年 06月

浅谈中国植物新品种的知识产权保护

06产权一班单维维0600702118 指导教师:雷刚

摘要进入21世纪,生物技术正在成为生产力中最活跃的因素之一,其对人类社会发展的重要作用也日益凸显。植物作为生物资源的重要组成部分,作为人类生活、生产的重要资源,与人类社会息息相关。植物品种在食品、医药、能源、环境保护等方面的对人类所产生的重要影响,也凸显着国家保护植物新品种的必要性,如何更全面、更完善地保护植物新品种,是每个国家都在不断思考和实践的。

关键词植物新品种;植物新品种权;知识产权;保护模式

引言

进入21世纪,生物技术正在成为生产力中最活跃的因素之一,其对人类社会发展的重要作用也日益凸显。不仅体现在推进农业发展、保障食物安全方面,其在增进人类健康、增加能源供给、改善环境状况、确保生物安全等方面也发挥不可估量的作用。①可以说,21世纪,谁掌握了生物技术,谁就握得了一个国家的发展主动权。而生物资源作为生物技术发展不可或缺的物质基础,正逐渐成为各国争相竞夺的主要对象。知识产权作为竞争的有利武器和保护生物资源的有效手段,也不断被各国高层所高度重视,在相继出台一系列有关生物资源保护的法律法规的同时,各国保护行动也正紧锣密鼓地展开。

植物作为生物资源的重要组成部分,作为人类生活、生产的重要资源,与人类社会息息相关。植物品种在食品、医药、能源、环境保护等方面的对人类所产生的重要影响,也凸显着国家保护植物新品种的必要性,如何更全面、更完善地保护植物新品种,是每个国家都在不断思考和实践的。

1.植物新品种定义

目前国际上对植物新品种的定义可分为广义和狭义两种。②从广义上讲,植物新品种系指已知植物最低分类单元中单一的植物群体,不论授予育种者的权利的条件是否充分满足,该植物群可以是以某一特定基因型或基因组和产生的特性表达来确定;至少表现出一种特性以区别于任何其他植物群;并作为一个分类单元,其适用性经过繁殖不发生变化(《国际植物新品种保护公约》(UPOV公约1991年文本))。目前荷兰是完全按照此定义的要求定义植物新品种的。从狭义上讲,植物新品种是指经过人工培育或者对发现的野生植物加以开发,具有新颖性、特异性、一致性和稳定性并具有适当命名的植物品种。我国1997年3月所颁布的《植物新品种保护条例》第二条即是这样定义的,可见我国采取的是狭义的定义。由此定义可知,该植物新品种特指由生物学或非生物学的方法人工培育而成和从自然界发现并经过开发的野生植物,其形态特征和生物学特征相对一致,遗传性状比较稳定,这样将一些不具备一致性和稳定性的品系及没有加入人工劳动的野生植物品系排除在外。

2.植物新品种权

2.1植物新品种权定义

植物新品种权,是指完成育种的单位或者个人对其授权品种享有排他的独占权,即除法律、法规等另有规定外,任何单位或者个人未经品种权所有人许可,不得为商业目的生产或者销售该授权

品种的繁殖材料,不得为商业目的将该授权品种的繁殖材料重复使用于另一品种的繁殖材料。

其与专利权的相同之处主要在于:二者均是具有排他性的独占权,权利人均有权禁止他人未经许可,为商业目的对受保护对象进行使用、制造或生产、销售。不同之处主要在于二者的保护对象不同:专利权的保护对象为具体的技术方案而非产品本身,在我国体现为发明、实用新型和外观设计;而植物新品种权的保护对象是特定植物品种的材料,包括苗树、块根、块茎或者籽种等。从物理学上讲,该繁殖材料均可以被认为是产品。③

2.2植物新品种权内容

植物新品种权,具体而言包括:

(1)生产权,即品种权人有权禁止未经自己许可的其他人,基于商业目的生产该授权品种的繁殖材料。该权利表明,品种权人既有权自己生产繁殖材料以获得合法收益,同时也有权禁止其它任何未经许可的单位或个人生产该品种的繁殖材料以获得非法利益。

(2)销售权,即任何人销售该授权品种的繁殖材料都必须要经过品种权人的许可,是一种排他的独占性权利。

(3)使用权。知识产权的专业性表现为独占使用,即对于相同或近似的客体,不可能由多个主体同时享有完全相同的完整权利,即客体具有不兼容性。现实生活中,侵权行为人利用品种繁殖材料的自身繁殖功能或者与其他品种的繁殖材料结合(比如杂交)以生产另一品种的繁殖材料以获得非法利益的行为。将会导致品种权人的利益严重受损,而这是不符合立法目的的。因此,法律赋予品种权人有权禁止他人未经许可,将该授权品种的繁殖材料为商业目的,重复用于生产另一品种的繁殖材料并获得赔偿。

(4)许可权。根据品种权人拥有的独占权,品种权人不仅自己可以实施授权品种,还有权许可他人实施。许可他人实施的,双方应订立书面合同,明确规定双方的权利和义务,如许可的方式,内容、数量、区域范围、以及利益分配等等。

(5)转让权。转让权是品种权人对自己拥有的品种申请权和品种权的处分权。转让申请权或者品种权的,当事人应当订立书面合同,并由审批机关登记和公告。

(6)名称标记权。即品种权人有权在自己的授权品种包装上标明品种权标记。如注明某年某月某日某国授权品种、品种权申请号、品种权号以及品种的名称、品种权人名称等。从某种程度上说,该权利是一种精神性权利,因为该品种权名称的登记注册常与育种人的声誉相连。

(7)追偿权。即品种权被授予后,品种权人有权在自初步审查合格公告之日起至被授品种权之日止的期间内,对未经申请人许可,为商业目的生产或者销售该授权品种的繁殖材料的单位和个人进行追偿。④

3.植物新品种保护的必要性

在当今经济全球化的背景下,知识产权保护已成为各国发展经济和参与国际竞争的关键因素之一,而包括植物新品种在内的知识产权制度是市场经济的一项基本制度,也是国家技术创新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随着科学技术迅猛发展,植物新品种保护更是我国农林业现代化、国际化、市场化的基础和先导性制度。

植物新品种保护制度的建立和完善,不仅能够保障农业科技人员的应有利益,激励农业技术持续创新和实现农业科技资源的有效配置,也能够规范农村种子市场经济秩序,提高自主知识产权技术参与国内、国际市场竞争的能力。⑤

新品种是推动林业发展最活跃、最重要的生产要素。特别是现代生物技术的快速发展,给农林业发展注入了新的活力。转基因技术的应用,更是加快了优质品种的培育进程,并通过种子这个载体,促进了育种技术与植保、水肥技术的融合。加快优良品种的选育,是发展优质、高产、高效、生态、安全农林业的最重要的物质基础。因此,对植物品种知识产权的攻防布阵一直是国际农业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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