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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年国家级继续医学教育项目申报指南

2021年国家级继续医学教育项目申报指南

附件:2021年国家级继续医学教育项目申报指南为规范国家级继续医学教育项目申报工作,提升培训质量,根据《国家级继续医学教育项目申报、认可办法》的相关规定并结合实际工作需要,制定本指南。

一、申报要求(一)对申办单位的要求1.申办单位须为医疗卫生或相关的教学、科研等机构,按照“谁申报、谁主办、谁负责”的原则可申报冠名本单位或本单位作为唯一/第一申办单位的项目,不得为其他单位申报项目。

项目获批后要接受项目第一申办单位财务部门的监管。

多单位联合主办的项目由第一申办单位负责申报。

同一项目只能通过一个单位申报,且只能选择以新申报项目或备案项目的形式申报,不可重复申报。

最近一个周期校验结论为暂缓校验或被撤销《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的医疗机构,或最近一个周期年检不合格或被注销法人身份的机构,不得申报或备案2021年国家级继续医学教育项目。

2.项目的申办单位须由其行政管辖的上级部门予以建立申报用户(立项用户)并通过该用户申报项目。

(二)国家级继续医学教育项目申报标准国家级继续医学教育项目应以现代医学科学技术发展中的新理论、新知识、新技术和新方法为主要内容,注重项目的针对性、实用性和先进性,必须符合下列条件之一:1.本学科的国内或国际发展前沿;2.边缘学科和交叉学科的新进展;3.国内先进技术、成果的推广,国外先进技术、成果的引进和推广;4.填补国内、外空白,有显著社会或经济效益的技术和方法;5.当前医药卫生体制改革、重大传染病防控或突发应急事件等重点工作领域的研究成果;(三)国家级继续医学教育项目申报(备案)表填报要求1.填表前须认真阅读申报(备案)表中的填表说明;2.填写申办单位、项目负责人及授课教师的工作单位名称时,需完整填写单位的标准名称(与单位公章相一致);3.根据所报项目内容正确选择相应的学科专业,学科专业的详细分类与代码见申报(备案)表中的学科分类代码;4.按要求选择相应的申报(备案)表,如实、准确、认真填写其中的各项内容;5.项目负责人应在职(岗)且具有副高级及以上专业技术职务,负责的项目内容须是其所从事的主要专业或研究方向。

国家级继续医学教育项目申报表格模板

国家级继续医学教育项目申报表格模板

附件1申请代码:国家级继续医学教育项目申报表一、二、三、四、五、1.2.3.4.教学时数为实际授课时数,不包括开班典礼及与教学无关的时间。

5.学分计算方式:国家级继续医学教育项目活动一般在一个月以内,三天以上。

参加者经考核合格,按每3小时授予1学分;主讲人每小时授予2学分。

按规定半天按3学时计算,1天按6学时计算。

每个项目所授学分数最多不超过10学分。

6.国家级继续医学教育项目申请代码系填写网上申报时自动生成的申请代码。

7.填写项目申报表时,所填内容系指举办一期活动而言,如相同活动举办一期以上时,请在备注中注明总的举办期数。

附1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部直属单位及有关学会等单位代码代码名称代码名称01北京市28青海省02天津市29宁夏回族自治区03上海市30新疆维吾尔自治区04河北省31重庆市05山西省32中国医学科学院(北京协和医学院)06内蒙古自治区33中国疾病预防控制中心07辽宁省34北京医院08吉林省35中日友好医院09黑龙江省36卫生部医药卫生科技发展研究中心10江苏省37卫生部干部培训中心11浙江省38卫生部卫生统计信息中心1213141516171819202122232425262755注明:1234.继续药学教育项目暂委托中国医院协会(药事管理专业委员会)负责向全国继续医学教育委员会申报。

附2国家级继续医学教育项目学科分类与代码代码学科名称代码学科名称01- 基础形态06- 儿科学01-01- 组织胚胎学06-01- 儿科内科学01-02- 解剖学06-02- 儿科外科学01-03- 遗传学06-03- 新生儿科学01-04- 病理学06-04- 儿科学其他学科01-05- 寄生虫学07- 眼、耳鼻喉学科精心整理01-06- 微生物学07-01- 耳鼻喉科02- 基础机能07-02- 眼科学02-01- 生理学08- 口腔医学学科02-02- 生物化学08-01- 口腔内科学02-03- 生物物理学08-02- 口腔外科学02-04- 药理学08-03- 口腔正畸学02-05- 细胞生物学08-04- 口腔修复学02-06- 病生理学08-05- 口腔学其他学科02-07- 免疫学09- 影像医学学科02-08- 基础医学其他学科09-01- 放射诊断学03- 临床内科学09-02- 超声诊断学03-01- 心血管病学09-03- 放射肿瘤学03-02-03-03-03-04-03-05-03-06-03-07-03-08-03-09-03-10-04-04-01-04-02-04-03-04-04-04-05-04-06-04-07-04-08-04-09-04-10-04-11-04-12-04-13-05-05-01-05-02- 产科学15-02- 卫生管理。

继续医学教育学分授予办法

继续医学教育学分授予办法

继续医学教育学分授予办法继续医学教育是继毕业后医学教育之后,以学习新理论、新知识、新技术和新方法为主的一种终生性医学教育。

为加强和规范继续医学教育学分管理,根据卫生部、人事部颁发的《继续医学教育规定(试行)》,特制定本办法。

一、学分要求继续医学教育实行学分制。

继续医学教育对象每年参加继续医学教育活动,所获得的学分不低于25学分,其中I类学分5-10学分,II类学分不低于15-20学分。

省、自治区、直辖市级医疗卫生单位、三级医院和一级防保机构的继续医学教育对象,五年内必须通过参加国家级继续医学教育项目获得10学分。

两类学分不可互相替代。

二、学分分类按照继续医学教育活动,学分分为I类学分和II类学分两类。

(一)I类学分:国家级继续医学教育项目和省市级继续医学教育项目可授予I类学分。

1、国家级继续医学教育项目(1)全国继续医学教育委员会评审,由卫生部批准和公布的项目。

(2)国家级继续医学教育基地举办,由卫生部公布的项目。

2、省级继续医学教育项目(1)省、自治区、直辖市继续医学教育委员会评审,由省级卫生行政部门批准和公布的项目。

(2)省级继续医学教育基地举办,由省级卫生行政部门公布的项目。

(3)中华医学会、中华口腔学会、中华预防医学会、中华护理学会等一级学科学会举办,并向全国继续医学教育委员会备案的项目,均属于省级继续医学教育项目。

(二)II类学分:自学、发表论文、科研立项、单位组织的学术活动等其它形式的继续医学教育活动授予II类学分。

三、学分授予标准(一)I类学分计算方法1、参加国家级继续医学教育项目活动,参加者经考核合格,按3小时授予1学分;主讲人每小时授予2学分。

2、参加省级继续医学教育项目活动,参加者经考核合格,按6小时授予1学分;主讲人每小时授予1学分。

3、上述1、2项中每个项目所授学分数,最多不超过25学分。

(二)II类学分计算方法1、自学是继续医学教育的一种重要形式。

凡自学与本学科专业有关的知识,应先定出自学计划、经本科室领导同意后执行。

国家级继续医学教育项目申报指引

国家级继续医学教育项目申报指引

附件2019年国家级继续医学教育项目申报指南为规范国家级继续医学教育项目申报工作,加强项目管理,提升培训质量,根据《国家级继续医学教育项目申报、认可办法》的相关规定并结合实际工作需要,制定本指南.一、申报要求(一)国家级继续医学教育项目申报标准国家级继续医学教育项目应以现代医学科学技术发展中的新理论、新知识、新技术和新方法为主要内容,注重项目的针对性、实用性和先进性,必须符合下列条件之一:1.本学科的国内或国际发展前沿;2。

边缘学科和交叉学科的新进展;3。

国内先进技术、成果的推广,国外先进技术、成果的引进和推广;4。

填补国内、外空白,有显著社会或经济效益的技术和方法;5。

当前医药卫生体制改革、重大传染病防控或突发应急事件等重点工作领域的研究成果.(二)国家级继续医学教育项目申报(备案)表填报要求1.申办单位须为医疗卫生或相关的教学、科研等机构;2。

项目的申办单位须由其行政管辖的上级部门予以建立申报用户(立项用户)并通过该用户申报项目。

不可重复申报;3。

填表前须认真阅读申报(备案)表中的填表说明;4.填写申办单位、项目负责人及授课教师工作单位名称时,需完整填写单位的标准名称(与单位公章相一致);5.根据所报项目内容正确选择相应的学科专业,学科专业的详细分类与代码见申报(备案)表;6.按要求选择相应的申报(备案)表,如实、准确、认真填写其中的各项内容。

如有不实、虚假、错误信息及未按要求填写,一经发现,将不予通过;7。

项目负责人应具有副高级及以上专业技术职务,负责的项目内容须是其所从事的主要专业或研究方向。

其当年负责的新申报项目最多不超过2项且需承担项目的授课任务(国家级继续医学教育基地项目的负责人不受此限)。

项目负责人须为在职(岗)工作人员;8.项目理论授课教师应具有副高级及以上专业技术职务,实验(技术示范)教师应具有中级及以上专业技术职务,其专业应符合授课内容的学科专业;9.项目的举办地点须在中国内地,严禁在国家明令禁止举办会议的风景名胜区举办;10.严禁组织与项目无关的参观、考察等活动,严禁组织学员旅游观光;11。

国家级继续医学教育项目申报指南.doc

国家级继续医学教育项目申报指南.doc

2020年国家级继续医学教育项目申报指南为规范国家级继续医学教育项目申报工作,加强项目管理,提升培训质量,根据《国家级继续医学教育项目申报、认可办法》的相关规定并结合实际工作需要,制定本指南。

一、申报要求(一)国家级继续医学教育项目申报标准国家级继续医学教育项目应以现代医学科学技术发展中的新理论、新知识、新技术和新方法为主要内容,注重项目的针对性、实用性和先进性,必须符合下列条件之一:1.本学科的国内或国际发展前沿;2.边缘学科和交叉学科的新进展;3.国内先进技术、成果的推广,国外先进技术、成果的引进和推广;4.填补国内、外空白,有显著社会或经济效益的技术和方法;5.当前医药卫生体制改革、重大传染病防控或突发应急事件等重点工作领域的研究成果。

(二)国家级继续医学教育项目申报(备案)表填报要求1.申办单位须为医疗卫生或相关的教学、科研等机构;2.项目的申办单位须由其行政管辖的上级部门予以建立申报用户(立项用户)并通过该用户申报项目。

不可重复申3.填表前须认真阅读申报(备案)表中的填表说明;4.填写申办单位、项目负责人及授课教师的工作单位名称时,需完整填写单位的标准名称(与单位公章相一致);5.根据所报项目内容正确选择相应的学科专业,学科专业的详细分类与代码见申报(备案)表或《国家级CME项目网上申报及信息反馈系统》代码查询中的学科分类代码;6.按要求选择相应的申报(备案)表,如实、准确、认真填写其中的各项内容。

如有不实、虚假、错误信息及未按要求填写,一经发现,将不予通过;7.项目负责人应具有副高级及以上专业技术职务,负责的项目内容须是其所从事的主要专业或研究方向。

其当年负责的新申报项目最多不超过2项且需承担项目的授课任务(国家级继续医学教育基地项目的负责人不受此限)。

项目负责人须为在职(岗)工作人员;8.项目理论授课教师应具有副高级及以上专业技术职务,实验(技术示范)教师应具有中级及以上专业技术职务,其专业应符合授课内容的学科专业;9.项目的举办地点须在中国内地,严禁在国家明令禁止举办会议的风景名胜区举办;10.严禁组织与项目无关的参观、考察等活动,严禁组织学员旅游观光;11.每项国家级继续医学教育项目每年举办的期(次)数不得超过6期(次);12.申报(备案)国家级远程继续医学教育项目还另需注意:(1)须符合申报(备案)国家级远程继续医学教育项目的资质要求;(2)远程项目设有学术负责人和技术负责人。

全国继续医学教育委员会文件

全国继续医学教育委员会文件

全国继续医学教育委员会文件
全继委发(2001)第02号
关于印发《国家级继续医学教育项目申报、认可试行办法》和《继续医学教育学分授予试行办法》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继续医学教育委员会(领导小组):
《国家级继续医学教育项目申报、认可试行办法》和《继续医学教育学分授予试行办法》自1996年颁布以来,对我国继续医学教育工作的开展起到了积极的作用。

为进一步规范继续医学教育管理,满足广大卫生技术人员参加多种形式继续医学教育活动的需要。

我们组织有关专家,修改、制定了《国家级继续医学教育申报、认可办法》和《继续医学教育学分授予办法》。

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有关利用教育基地和远程教育形式开展继续医学教育的学分授予办法,在新的规定出台之前,按本办法执行。

执行中有何情况和问题,请及时报全国继续医学教育委员会。

附件:1、国家级继续医学教育项目申报、认可办法
2、继续医学教育学分授予办法
全国继续医学教育委员会(代章)
二OO一年七月四日
抄送: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卫生局,计划单列市卫生局,部属单位,有关高等院校,人事部,解放军总后卫生部,有关学术团体。

全国继续医学教育委员会办公室关于申报2020年国家级继续医学教育项目的通知

全国继续医学教育委员会办公室关于申报2020年国家级继续医学教育项目的通知

全国继续医学教育委员会办公室关于申报2020年国家级继续医学教育项目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全国继续医学教育委员会•【公布日期】2019.06.24•【文号】全继委办发〔2019〕10号•【施行日期】2019.06.24•【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继续教育正文关于申报2020年国家级继续医学教育项目的通知全继委办发〔2019〕10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继续医学教育委员会,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继续医学教育委员会,委有关直属联系单位及相关学协会,国家级继续医学教育基地所在单位,各有关单位:为积极推动“十三五”期间继续医学教育工作的深入开展,强化继续医学教育管理,提升继续医学教育质量,现就做好2020年国家级继续医学教育项目申报工作通知如下:一、申报时间新申报项目:2019年7月15日至9月16日;国家级继续医学教育基地项目:2019年7月15日至2020年1月15日;备案项目:2019年7月15日至2020年1月31日。

请各有关单位(各级行政用户)按上一级规定的申报时间在国家级CME项目网上申报及信息反馈系统中及时设定本级的申报时间范围,以便于下一级单位及时开展项目申报工作。

二、申报途径通过“国家级CME项目网上申报及信息反馈系统”申报,网址:。

三、相关要求2020年国家级继续医学教育项目申报按照《2020年国家级继续医学教育项目申报指南》(详见附件)执行。

四、注意事项(一)请各省(区、市)继续医学教育管理部门、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继续医学教育管理部门及直接向全国继续医学教育委员会办公室申报项目的单位,依据《国家级继续医学教育项目申报、认可办法》及《2020年国家级继续医学教育项目申报指南》要求,认真组织做好项目审核及申报工作。

(二)各省(区、市)继续医学教育管理部门、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继续医学教育管理部门及直接向全国继续医学教育委员会办公室申报项目的单位登录国家级CME项目网上申报及信息反馈系统后,通过“项目管理”栏目下的“疑似负责人超项查询”,可查询项目负责人可能存在的超项情况(根据规定,除国家级继续医学教育基地外,每个项目负责人每年负责的新申报项目最多不超过2项);上述单位在向全国继续医学教育委员会办公室申报项目前,可按相关要求依据项目申报的实际情况酌情进行处理。

国家卫生健康委办公厅关于印发继续医学教育学分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国家卫生健康委办公厅关于印发继续医学教育学分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国家卫生健康委办公厅关于印发继续医学教育学分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公布日期】2024.10.23•【文号】国卫办科教发〔2024〕20号•【施行日期】2024.10.23•【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卫生医药、计划生育综合规定,教育其他规定正文国家卫生健康委办公厅关于印发继续医学教育学分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国卫办科教发〔2024〕20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卫生健康委,委直属和联系单位,有关单位:为进一步完善继续医学教育制度,加强规范管理,不断提升继续医学教育质量,根据继续医学教育管理规定(试行)有关要求,我委制定了《继续医学教育学分管理办法(试行)》。

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国家卫生健康委办公厅2024年10月23日继续医学教育学分管理办法(试行)为加强和规范卫生专业技术人员继续医学教育活动学分管理,根据继续医学教育管理规定(试行)有关要求,制定本办法。

一、学分要求继续医学教育实行学分制,卫生专业技术人员每年所获得学分累计不低于25学分(不少于90学时)。

二、可授予学分的继续医学教育活动卫生专业技术人员参加继续医学教育项目、进修学习、在职学历(学位)教育、有组织的继续医学教育实践活动、政府指令性医疗卫生任务、有计划的自学以及符合规定的其他方式等,可获得相应学分。

(一)继续医学教育项目继续医学教育项目是指具有明确教学目标和考核评价手段,在规定时间内完成的继续医学教育活动,包括继续医学教育推荐项目和继续医学教育推广项目。

1.国家卫生健康委公布的继续医学教育项目包括推荐项目和推广项目。

继续医学教育推荐项目立足卫生健康事业发展需要,体现先进性、前瞻性。

国家卫生健康委定期发布项目申办要求,广泛征集各地优质资源。

各省级卫生健康委、国家卫生健康委有关直属和联系单位等按要求推荐。

国家卫生健康委组织专家遴选后,将符合条件的继续医学教育项目定期向社会公布,供各地卫生专业技术人员选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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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50051
河北省石家庄市合作路42号
03
03
山西省继续医学教育委员会
030013
山西省太原市东华门23号
内蒙古自治区继续医学教育委员会
010020
内蒙古呼和浩特市新华大街63号院政府8号楼
辽宁省继续医学教育委员会
110005
辽宁省沈阳市和平区和平南大街82号
吉林省继续医学教育委员会
130051
吉林省长春市人民大街1485号
410008
湖南省长沙市湘雅路30号
5
4
广东省继续医学教育委员会
510060
广东省广州市先烈南路17号
广西自治区继续医学教育委员会
530021
广西南宁市桃源路35号
1
海南省继续医学教育委员会
570203
海南省海口市海府路42号3来自1四川省继续医学教育委员会
610041
四川省成都市上汪家拐街39号
-
贵州省继续医学教育委员会
附件7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继续医学教育委员会等地址及联系方式
名称
邮政编码
地址
联系电话
传真
北京市继续医学教育委员会
100053
北京市宣武区枣林前街70号中环办公楼B座
0
0
天津市继续医学教育委员会
300040
天津市和平区贵州路94号
上海市继续医学教育委员会
200040
上海市北京西路1477号
河北省继续医学教育委员会
7
1
江西省继续医学教育委员会
330046
江西省南昌市省政府大院西二路6号
山东省继续医学教育委员会
250014
山东省济南市燕东路9号
2
6
河南省继续医学教育委员会
450003
河南省郑州市黄河路与经二路交叉口省医科教大厦(科教处)
9
1
湖北省继续医学教育委员会
430071
湖北省武汉市武昌东湖路165号
湖南省继续医学教育委员会
青海省继续医学教育委员会
810000
青海省西宁市西大街12号
宁夏自治区继续医学教育委员会
750001
宁夏银川市解放西街101号
新疆自治区继续医学教育委员会
830004
新疆乌鲁木齐市龙泉街191号
重庆市继续医学教育委员会
401147
重庆市俞北区松石北418号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卫生局
830002
新疆乌鲁木齐市光明路196号
9
9
黑龙江省继续医学教育委员会
150090
黑龙江省哈尔滨香坊赣水路36号
2
2
江苏省继续医学教育委员会
210008
江苏省南京市中央路42号
浙江省继续医学教育委员会
310006
浙江省杭州市庆春路216号
0
0
安徽省继续医学教育委员会
230001
安徽省合肥市益民街20号
福建省继续医学教育委员会
350003
福建省福州市鼓屏路61号
550004
贵州省贵阳市中华北路省政府大院5号楼
云南省继续医学教育委员会
650200
云南省昆明市国贸路85号正通大厦
西藏自治区继续医学教育委员会
850000
西藏拉萨市北京中路103号
陕西省继续医学教育委员会
710003
陕西省西安市莲湖路112号
甘肃省继续医学教育委员会
730030
甘肃省兰州市白银路220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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