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一章民事执行总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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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版《民法总论》ppt课件完整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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与刑法的关系
刑法是规定犯罪和刑罚的法律规范的总称。民法与刑法在调整对象、调 整方法等方面存在明显差异。在处理民刑交叉案件时,应根据不同情况 分别适用不同的法律规范。
民法的基本原则
自愿原则
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应当遵 循自愿原则,按照自己的意思设 立、变更、终止民事法律关系。
公平原则
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应当遵 循公平原则,合理确定各方的权 利和义务。
民事法律关系的消灭
指因一定的法律事实出现,使原有的民事法律关系归于消 灭。例如,合同的履行、双方协议解除合同等都可以导致 民事法律关系的消灭。
03
民事主体
自然人
自然人的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 为能力
自然人的民事权利能力始于出生, 终于死亡
民事行为能力根据年龄和精神状 况分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限制 民事行为能力和无民事行为能力
债权
债权的概念
债权是得请求他人为一定行为(作为或不作为)的民法上权利。本于权利义务相对原则, 相对于债权者为债务,即必须为一定行为(作为或不作为)的民法上义务。
债权的种类
根据债的发生原因,债可以分为合同之债、侵权行为之债、不当得利之债和无因管理之 债等。
债权的保护
债权的保护方式包括请求履行、请求损害赔偿、请求支付违约金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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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ontents
目录
• 民法概述 • 民事法律关系 • 民事主体 • 民事权利 • 民事责任 • 诉讼时效与期间
01
民法概述
民法的概念和特点
概念
民法是调整平等主体之间的人身关系 和财产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02
平等性
民法调整的主体之间是平等的,没有 隶属和服从关系。

《民事诉讼法学》第20章 民事执行程序分论

《民事诉讼法学》第20章 民事执行程序分论
三、对到期债权的执行
(二)对到期债权执行的程序
1.作出冻结债权的裁定。 2.通知第三人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 3.处理第三人和利害关系人异议。 4.采取执行措施。
第二节 实现金钱债权的执行
三、对到期债权的执行
(三)对到期债权执行的效力
第三人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后,在实体法上其对被执行 人的债务因履行而消灭,被执行人不得再依原来的债权债务关 系向该第三人主张权利。第三人对被执行人的债务超过被执行 人对申请执行人的债务的,第三人代位清偿后,应当继续向被 执行人履行尚未履行的债务。
第二节 实现金钱债权的执行
一、查封、扣押与冻结
(三)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程序
执行机构作出裁定并送达双方当事人
被执行人是自然人的,通知被执行人或者其成年家属到场;被执行 人是法人或其他组织的,通知其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到场。
执行机构对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过程,应当记入笔录。 执行机构对查封、扣押的财产,要造具清单,由在场人员签名或盖
第三,拍卖停止与撤回。 在拍卖的过程中,遇有依法应当暂缓执行或者中止执行的情 形的,应当决定暂缓执行或者裁定中止执行,并及时通知当事人。 第四,拍卖物优先权的处理。 拍卖财产原有的担保物权及其他优先受偿权因拍卖而消灭, 拍卖所得价款,应当优先清偿担保物权人及其他优先受偿权人的 债权,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第五,司法拍卖的撤销。 《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规定》和《网络司法拍卖规定》 都规定了撤销司法拍卖制度。
第二节 实现金钱债权的执行
四、参与分配
(二)申请参与分配的条件
(1)被执行人是自然人或者非法人组织; (2)申请参与分配的债权人已经取得执行依据且发现被执行 人的财产不能清偿所有债权,或者尚未取得执行依据但对查封、 扣押、冻结的财产享有优先权、担保物权而主张优先受偿权; (3)正在执行的和申请参与分配的债权都是金钱债权。

马工程《民事诉讼法》第19章 民事执行总论

马工程《民事诉讼法》第19章  民事执行总论
2.被执行人的变更或者追加。
• 由于法定原因,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被执行人之外的 主体进入执行程序,代替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被执行 人或者与其共同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就会 导致被执行人的变更或者追加。
3.执行当事人变更或者追加的程序。
• 根据《变更、追加执行当事人规定》的规定,申请 人申请变更、追加执行当事人,应当向执行法院提 交书面申请及相关证据材料。
• 执行依据可分为终局的执行依据和暂定的执行 依据;
以法律文书的功能为标准
• 执行依据可分为满足执行的执行依据和保全执 行的执行依据;等等。
第四节 执 行 标 的
一、执行标的的概念
执行标的,是指在执行程序中,执行机构的执行行为指向 的、用于满足权利人实体权利请求的客体。
二、执行标的的特征
(一)范围有限 性
二、民事执行程序与民事审判程序的关系
(一)民事执行程序与民事审判程序的区别
1. • 权力基础不同。 2. • 任务不同。
3. • 价值取向不同。
4. • 程序类型不同
(二)民事执行程序与民事审判程序的联系
• 二者都属于民事程序法的范畴,可以相互
1. 交叉适用。
• 民事审判程序是民事执行程序的前提与基
二、执行依据的构成要件
1.形式要件
• (1)必须是公文书; • (2)必须有明确的权利
义务主体,即权利人和义 务人; • (3)必须具有明确的给 付内容。
2.实质要件
• (1)法律文书已经生效; • (2)法律文书确定的给
付内容具有可执行性; (3)法律文书确定的给 付内容属于民事执行的事 项范围; • (4)义务人履行义务的 条件已经成就。
• 1.履行生效法律文 书确定的义务。

《民事诉讼法》课件19 民事诉讼执行

《民事诉讼法》课件19 民事诉讼执行

(一)启动的方式 一是由当事人申请,二是由审判庭移送执行机构。
(1)具有给付赡养费、抚养费、抚育费内容的法律文书;


(2)该期限的起算点(第2款) 3、216条新增规定,被执行人不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 务,并有可能隐匿、转移财产的,执行员可以立即采取强制 执行措施。

“申请执行的期间为二年。申请执行时效的中 止、中断,适用法律有关诉讼时效中止、中 断的规定。 “前款规定的期间,从法律文书规定履行期 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法律文书规定分期履 行的,从规定的每次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 计算;法律文书未规定履行期间的,从法律 文书生效之日起计算。”
1 2 3、直接执行、间接执行与替代执行 4 5、一般执行与个别执行
(三)执行的原则 1、以生效法律文书为根据。
2、执行标的有限原则。人身则不能成为执行标的。 3、法院强制执行与有关单位、个人协助执行相结合 4、强制执行与说服教育相结合。 5、依法保护权利人的合法权益与适当照顾被执行人利 益相结合
案例(案情 )
甲化工公司因个体工商户孙某拒绝履行生效判决所确定的 向其支付20万元货款的义务,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在 执行程序中,人民法院冻结了孙某的银行存款,并查封了其 库存的化工产品。人民法院采取上述执行措施后,乙涂料厂 持其他人民法院制作的10万元的调解书,丙化学制剂厂持其 他人民法院制作的已经产生执行效力的9万元支付令,田某 持人民法院制作的由孙某向其交付5000桶涂料的生效判决书, 以及蔡某持一孙某亲笔书写的“借蔡某3万元钱”的借条申 请参与分配,人民法院是否应当准许上述人员参与分配?
(五)不予执行
1、不予执行仲裁裁决
第一,没有订立仲裁条款或事后没有书面仲裁协议; 第二,仲裁事项不属于仲裁协议范围或仲裁机构无权仲裁的; 第三,仲裁庭的组成或者仲裁的程序违反法定程序的; 第四,认定事实的主要证据不足的; 第五,适用法律确有错误的; 第六,仲裁员在仲裁该案时有贪污受贿、枉法裁决行为的。 法院认为执行该裁决违背社会公共利益,依职权可裁定不予执行。 仲裁裁决不被法院执行时的处理,此时当事人有两个选择:

第十九章 民事执行总论

第十九章  民事执行总论
第十九章
第一节 第二节 第三节 第四节 第五节 第六节 第七节 第八节 第九节
民事执行总论
民事执行制度概述 执行主体与执行标的 执行依据和执行管辖 民事执行通则 参与分配 执行竞合 委托执行与协助执行 对妨害执行的强制措施的特别规定 执行救济
第一节
民事执行制度概述
一、执行及执行制度 (一)执行的概念 概念:民事执行是指人民法院的执行组织,依据申 请人提交的或审判组织移送的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 裁定或调解书,以及其他机构制作的、具有民事执 行效力的法律文书,行使司法执行权,按照法律规 定的程序,强制义务人履行法定义务,实现上述法 律文书内容的活动。 特点:一是执行主体的特定性;二是执行依据的有 效性;三是执行手段的强制性;四是执行过程的法 定性。
执行案件的管辖法院 1. 发生法律效力的民事判决、裁定,以及刑事判决、裁定中的财产部分, 由第一审人民法院或者与第一审人民法院同级的被执行的财产所在地 人民法院执行。 法律规定由人民法院执行的其他法律文书,由被执行人住所地或者被 执行的财产所在地人民法院执行。(A201) 2. 发生法律效力的支付令,由制作支付令的人民法院执行。 3. 《执行程序问题》 第一条 申请执行人向被执行的财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申请执行的,应当提供 该人民法院辖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证明材料。 第二条 对两个以上人民法院都有管辖权的执行案件,人民法院在立案前发 现其他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已经立案的,不得重复立案。 立案后发现其他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已经立案的,应当撤销案件;已 经采取执行措施的,应当将控制的财产交先立案的执行法院处理。 第三条 人民法院受理执行申请后,当事人对管辖权有异议的,应当自收到 执行通知书之日起十日内提出。 人民法院对当事人提出的异议,应当审查。异议成立的,应当撤销执 行案件,并告知当事人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执行;异议不成立 的,裁定驳回。当事人对裁定不服的,可以向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复 议。 管辖权异议审查和复议期间,不停止执行。 第四条 对人民法院采取财产保全措施的案件,申请执行人向采取保全措施 的人民法院以外的其他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执行的,采取保全措 施的人民法院应当将保全的财产交执行法院处理。

《民事诉讼法》课程教学大纲

《民事诉讼法》课程教学大纲

《民事诉讼法》课程教学大纲一、《民事诉讼法》课程说明(一)课程代码02130009(二)课程英文名称Civil procedural law(三)开课对象法学院法学本科专业学生(四)课程性质是为培养和检验学生的民事诉讼法理论知识和运用民事诉讼法进行诉讼的实践能力而设置的专业基础课。

民事诉讼法学的主要研究对象是中国的民事诉讼法和民事诉讼实践。

本课程的前导课程有:法理学、宪法学、民法学等专业基础课。

本课程的后续课程有:刑事诉讼法学、行政诉讼法学等专业基础课。

(五)教学目的开设本课程的目的在于使学生系统掌握了解民事诉讼法的基本理论、基本知识和基本技能,提高程序法意识,增强法制观念,树立公正民主的法律意识;熟悉各种民事诉讼规范,正确理解民事诉讼各种程序的规定,提高运用民事诉讼法进行诉讼、处理民事纠纷的能力。

(六)教学内容本课程主要包括民事诉讼法律关系、管辖、当事人、民事诉讼证据和证明、调解、一审程序、二审程序、再审程序、特别程序、民事执行等几个部分。

通过教学的各个环节使学生达到各章中所提的基本要求。

讲授时应注意与现行法律及司法解释的协调,特别是2007年通过、2008年4月1日生效的新民事诉讼法的相关规定。

(七)学时数、学分数及学时数具体分配学时数:48学时(八)教学方式课堂教学为主,组织模拟法庭、课堂讨论为辅。

建议学生去图书馆借几本案例书结合教材学习,并在日常生活中注意积累法律方面的知识,多关注一些法治栏目,如《今日说法》、《经济与法》、《法治在线》以及社会与法频道的相关节目,提高程序法意识;(九)考核方式和成绩记载说明考核方式为考试。

学生期末成绩由平时成绩和期末考试成绩两部分组成,分别占总评成绩的40%和60%。

二、讲授大纲与各章的基本要求:课程教学内容及教学要求第一章、民事诉讼与民事诉讼法教学要点:通过第一章的学习,使学生了解民事诉讼概况:民事纠纷与民事诉讼,民事之诉,民事诉讼法律关系,民事诉讼法,民事诉讼法与相邻部门法的关系。

第19章 民事执行程序总论 《民事诉讼法学》 马工程

第19章  民事执行程序总论 《民事诉讼法学》 马工程
执行复议的概念 • 在执行程序中,当事人、利害关系人对执行机构就其
异议作出的裁定不服,向上一级执行机构提出对其异 议进行再次审查和裁判的制度,称为执行复议制度。
执行复议由两种程序制度构成 • 一是当事人、利害关系人申请复议的程序制度;二是
上一级执行机构对复议申请进行审查和裁判的制度。
高等教育出版社
四、执行异议之诉
高等教育出版社
(四)强制执行与说服教育相结合的原则 • 强制执行与说服教育相结合的原则,是指民事
执行机构应当以强制执行为后盾,尽量通过说 理和教育促使被执行人自觉履行其义务,以降 低执行成本,提高执行效益。
高等教育出版社
(五)执行效益的原则 • 执行效益原则,是指民事执行工作应当
尽量降低执行成本,争取以最小的代价 取得最大执行成果。
高等教育出版社
高等教育出版社
二、执行依据的构成要件
1.形式要件
• (1)必须是公文书; • (2)必须有明确的权利
义务主体,即权利人和 义务人; • (3)必须具有明确的给 付内容。
2.实质要件
• (1)法律文书已经生效; • (2)法律文书确定的给
付内容具有可执行性; (3)法律文书确定的给 付内容属于民事执行的 事项范围; • (4)义务人履行义务的 条件已经成就。
• 2.原执行程序已经结束或者部分结 束。
• 3.取得财产的当事人拒绝返还财产。
高等教育出版社
(三)执行回转的事由
• 1.法院制作的先予执行裁定书,在执行完毕后,又 被本院的生效判决或二审法院的终审判决撤销。
• 2.法院制作的判决书、裁定书、调解书生效并执行 完毕后,又被本院或上级法院依审判监督程序撤销。
执行裁判。
根据《执行规定》的规定,中级以上法 院的执行机构,除了对其管辖的执行案 件具有执行命令、执行实施和执行裁判 的职责外,还具有对下级法院执行机构 的执行工作进行监督、指导、协调、统

民法学总论

民法学总论

第一章
二、制定法
(一) 宪法中的民法规范 一 (二) 民事法律 二 (三) 国务院制定发布的民事法规 三 (四) 地方性法规、自治法规和经济特区法规中 四 地方性法规、 的民事规范。 的民事规范。 (五) 特别行政区的民事规范 五 (六) 国家机关对民法规范的解释 六 (七) 国际条约中的民法规范 七
目 录
第一章 第二章 第三章 第四章 第五章 第六章 第七章 第八章 第九章 第十章
民法概述 民法的基本原则 民事法律关系 自然人 法人 非法人组织 民事权利客体的种类 民事法律行为 代理 诉讼时效与期限
第十一章 物权概述 第十二章 所有权 第十三章 共有 第十四章 用益物权 第十五章 担保物权 第十六章 占有 第十七章 债的概述 第十八章 债的履行 第十九章 债的保全和担保 第二十章 债的移转和消灭
第一章
1942年 《 意大利民法典 》 , 也采民商合一制 , 年 意大利民法典》 也采民商合一制, 对公司、 合伙、 合作社等作了详细规定, 对公司 、 合伙 、 合作社等作了详细规定 , 还包括 有价证券、票据及保险方面的规定。 有价证券、票据及保险方面的规定。 1922年的 《 苏俄民法典 》 分总则 、 物权 、 债 年的《 苏俄民法典》 分总则、 物权、 年的 和继承四编, 和继承四编,共436条,是世界上第一部社会主义 条 性质的民法典。 苏俄民法典》 性质的民法典 。 《 苏俄民法典 》 在体系上有其特 婚姻家庭方面的内容没有规定在民法典中, 点 , 婚姻家庭方面的内容没有规定在民法典中 , 而是另立婚姻家庭与监护法典。 劳动关系、 而是另立婚姻家庭与监护法典 。 劳动关系 、 土地 关系方面也制定了单行立法。 关系方面也制定了单行立法。
第一章
五、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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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委托执行 二、协助执行
第八节 对妨害执行的强制措施的特 别规定
一、妨害执行的强制措施的意义 二、妨害执行行为的种类 三、妨害执行的强制措施的种类及其 适用 四、妨害执行的刑事责任
第九节 执行救济
一、执行救济概述 二、执行异议 三、异议之诉 四、执行回转
六、执行中止
第二百三十二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 裁定中止执行: (一)申请人表示可以延期执行的; (二)案外人对执行标的提出确有理由的异议的; (三)作为一方当事人的公民死亡,需要等待继承 人继承权利或者承担义务的; (四)作为一方当事人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终止, 尚未确定权利义务承受人的; (五)人民法院认为应当中止执行的其他情形。 中止的情形消失后,恢复执行。
一、民事执行的概念 民事执行,是指国家机关依债权人的申请, 依据执行依据,运用国家强制力,强制债 务人履行义务,以实现债权人的民事权利 的活动。
含义
1、民事执行由国家机关进行 2、民事执行以执行依据为前提 3、民事执行须经当事人申请 4、民事执行是执行机关使用公权力的强制 行为 5、民事执行是实现已确定的私权的程序
二、案件受理与被执行人财产 的查明
(一)执行案件的受理 P444 (二)被执行人财产的查明 被执行人财产调查的方法:法院调查;被执行 被执行人财产调查的方法:法院调查; 人申报;申请执行人调查;悬赏举报等。 人申报;申请执行人调查;悬赏举报等。
三、执行担保与暂缓执行
P447— P447—450 (一)执行担保 (二)暂缓执行
以财产执行为原则,以人身执 行为例外
财产执行的标的 行为执行的标的 人身执行的标的
第三节 执行依据与执行管辖
一、执行依据
执行依据,是指执行机关据以执行的法律 执行依据, 文书,是由有关机构依法出具的、 文书,是由有关机构依法出具的、载明债 权人享有一定债权、 权人享有一定债权、债务人可据以请求执 行的法律文书。 行的法律文书。 特点: 特点: 1、已经生效的法律文书 2、有给付内容 3、法律规定属于法院执行的法律文书
二、民事执行的分类
(一)终局执行与保全执行 (二)金钱执行与非金钱执行 (三)直接执行、间接执行与替代执行 (四)对人执行与对物执行 (五)一般执行与个别执行
三、民事执行行为
民事执行行为,是指执行机关基于债权人 民事执行行为,是指执行机关基于债权人 的申请,运用国家公权力,强制债权人履 行债务,以实现债权人权利的公法上的行 行债务,以实现债权人权利的公法上的行 为。
五、不予执行
第二百一十三条 对依法设立的仲裁机构 的裁决,一方当事人不履行的,对方当事 人可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执行。 受申请的人民法院应当执行。 被申请人提出证据证明仲裁裁决有下列 情形之一的,经人民法院组成合议庭审查 核实,裁定不予执行:
(一)当事人在合同中没有订有仲裁 条款或者事后没有达成书面仲裁协议的; (二)裁决的事项不属于仲裁协议的 范围或者仲裁机构无权仲裁的; (三)仲裁庭的组成或者仲裁的程序 违反法定程序的; (四)认定事实的主要证据不足的; (五)适用法律确有错误的; (六)仲裁员在仲裁该案时有贪污受 贿,徇私舞弊,枉法裁决行为的。
人民法院认定执行该裁决违背社会公共利 益的,裁定不予执行。 裁定书应当送达双方当事人和仲裁机 构。 仲裁裁决被人民法院裁定不予执行的, 当事人可以根据双方达成的书面仲裁协议 重新申请仲裁,也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
第二百一十四条 对公证机关依法赋予 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一方当事人不 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向有管辖权的人 民法院申请执行,受申请的人民法院应当 执行。 公证债权文书确有错误的,人民法院 裁定不予执行,并将裁定书送达双方当事 人和公证机关。
第二百零八条 在执行中,被执行人向人 民法院提供担保,并经申请执行人同意的, 人民法院可以决定暂缓执行及暂缓执行的 期限。被执行人逾期仍不履行的,人民法 院有权执行被执行人的担保财产或者担保 人的财产。
四、执行和解
第二百零七条 在执行中,双方当事人自 行和解达成协议的,执行员应当将协议内 容记入笔录,由双方当事人签名或者盖章。 一方,恢复对 原生效法律文书的执行。
七、执行终结
第二百三十三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裁 定终结执行: (一)申请人撤销申请的; (二)据以执行的法律文书被撤销的; (三)作为被执行人的公民死亡,无遗产可供执 行,又无义务承担人的; (四)追索赡养费、扶养费、抚育费案件的权利 人死亡的; (五)作为被执行人的公民因生活困难无力偿还 借款,无收入来源,又丧失劳动能力的; (六)人民法院认为应当终结执行的其他情形。
执行依据的种类
1、人民法院制作的法律文书 2、法律规定由法院执行的其他法律文书
二、执行管辖
执行管辖,是指将一定的执行案件、执行 事务和执行中的命令及裁判事务决定由何 法院执行的权限划分。 级别管辖 地域管辖
第四节 民事执行程序通则 一、执行开始
1、申请执行 2、移送执行
第二百一十五条 申请执行的期间为二年。申请执行时效 的中止、中断,适用法律有关诉讼时效中止、中断的规定。 前款规定的期间,从法律文书规定履行期间的最后一 日起计算;法律文书规定分期履行的,从规定的每次履行 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法律文书未规定履行期间的,从 法律文书生效之日起计算。
第五节 参与分配
一、参与分配的概念和法律依据 二、参与分配的适用条件 三、参与分配的顺序 四、参与分配的程序 P454P454-456
第六节 执行竞合
一、执行竞合的概念和类型 二、民事执行之间的竞合 三、民事执行与行政之间的竞合 四、民事执行与财产刑执行的竞合 P457P457-460
第七节 委托执行与协助执行
民事诉讼法
第二十一章 民事执行程序总 论
第二十一章 民事执行程序总论
第一节 民事执行制度概述 第二节 执行主体与执行标的 第三节 执行依据与执行管辖 第四节 民事执行程序通则 第五节 参与分配 第六节 执行竞合 第七节 委托执行与协助执行 第八节 对妨害执行的强制措施的特别规定 第九节 执行救济
第一节 民事执行制度概述
性质??? 纯粹执行行为
有瑕疵的执行行为
执行救济行为
四、民事执行的基本原则
(一)执行合法原则 (二)执行当事人不平等原则 (三)执行适度原则 (四)执行及时原则 (五)执行穷尽原则
五、民事执行法
民事执行法是规定执行机关的组织及其运 用强制力实施执行行为的程序规范的总称。 1、强行法 2、普通法 性质 3、公法 4、程序法
立法体例??
第二节 执行主体与执行标的
一、执行主体 执行主体,是指在执行法律关系中, 依照执行法律规定,享有权利和承担 义务、并能够引起执行程序发生、变 更、或终结的组织或个人。
执行当事人 执行机关 执行参与人
二、执行标的
执行行为所指向的对象——财产执 执行行为所指向的对象——财产执 行和人身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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