物探作业民爆物品安全管理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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物探作业民爆物品安全管理规定模板第一章总则第一条目的与依据为确保物探作业期间民爆物品的安全管理,保障员工生命安全、资产安全和环境安全,依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行业标准和公司内部管理制度,订立本规定。

第二条适用范围本规定适用于公司内进行物探作业的全部相关人员,包含但不限于物探作业负责人、爆破工程师、爆破员等。

第三条安全管理原则物探作业民爆物品的安全管理应遵从以下原则: 1. 安全第一,防备为主; 2. 科学管理,规范操作; 3. 强化培训,提高意识; 4.全员参加,形成良好的安全文化。

第二章人员管理第四条岗前培训物探作业负责人应组织对相关人员进行民爆物品安全管理的岗前培训,内容包含但不限于如下: 1. 民爆物品的分类、性质; 2. 民爆物品的存储、运输和使用规范; 3. 应急处理方法与措施; 4. 安全防护措施与个人防护用品的使用方法; 5. 法律法规和公司相关规定。

第五条人员资质与备案参加物探作业的相关人员应具备相应的民爆物品安全管理专业资质,并依照公司规定完成备案手续。

第六条岗位分工物探作业负责人应依据工作性质和作业场合的特点,订立认真的岗位分工,明确各岗位人员的职责和权限。

第七条值班制度为确保物探作业期间的安全,应设立特地的值班人员负责监督民爆物品的使用和管理情况,并做好记录和报告工作。

第三章设备管理第八条设备购置物探作业负责人应依据实际需要和相关规定,选购符合质量标准和安全要求的设备,并依照公司内部管理制度进行验收和登记。

第九条设备维护物探作业负责人应订立设备维护计划,并委托专业人员定期检查、维护和修理设备,确保设备的正常运行和安全性能。

第十条设备存储民爆物品应存放在符合要求的专用仓库或库房内,库房内应设有明显的标识和防火、防爆设施,并定期进行安全检查。

第十一条设备更新与淘汰物探作业负责人应依据设备的使用寿命、技术情形和安全性能,订立设备更新和淘汰的计划,并及时进行更新和淘汰工作。

第四章民爆物品管理第十二条民爆物品购置物探作业负责人应为民爆物品购置工作指定特地的人员负责,全部购入的民爆物品必需符合国家相关标准,购置过程记录完整。

物探作业民爆物品安全管理规定(3篇)

物探作业民爆物品安全管理规定(3篇)

物探作业民爆物品安全管理规定1 范围本标准对物探作业民爆物品的采购、运输、储存、使用、工序清线、销毁等内容进行了规范。

本标准适用于中国石油集团东方地球物理勘探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所属采购、储运、使用民爆物品的物探作业单位,其它涉及民爆物品的单位参照本标准执行。

2 规范性引用文件下列文件对于本文件的应用是必不可少的。

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所注日期的版本适用于本文件。

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文件。

GB6722-____爆破安全规程Q/SYBGPG0209浅层折射作业安全管理规定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____令第____号(____年____月____日实施)东方地球物理公司微测井作业安全管理暂行规定公司安字[____]____号3 术语和定义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标准。

3.1长途运输从生产厂至固定库或至地震队临时库,固定库至临时库之间的运输。

工地运输地震队民爆物品临时库至施工工地,以及在施工工地之间的运输。

3.3炮线连接雷管脚线至爆炸机的导线。

3.4炸药包安装了雷管的震源药柱或炸药。

3.5爆炸站放炮时爆炸机及爆破员所处的位置。

3.6仪器记录站地震勘探仪器工作时停放的位置。

3.7废炮因药柱下不到设计深度等原因造成的不能满足设计要求的井下炸药包。

3.8哑炮因短路、断路、进水等原因造成拒爆的,已下到设计深度的炸药包。

押运对民爆物品运输全过程的监护。

3.10清线对哑炮的处理及其他遗留物的清理、处置、验证过程。

3.11销毁对民爆物品的处理过程及结果。

3.12炸药搬运(装卸)工采用原包装或专门的炸药箱(袋)装卸、搬运震源药柱,而不直接接触、操作炸药包的人员。

3.13涉爆人员爆破技术人员和在作业现场管理、接触、使用、看护民爆物品的人员,包括爆破工程技术人员、安全员、爆破作业人员(包药工、下药工、清线工、爆炸机操作员)、民爆物品运输车驾驶员、押运员、民爆物品仓库管理人员(保管员、警卫员)、炸药搬运(装卸)工。

物探作业民爆物品安全管理规定(3篇)

物探作业民爆物品安全管理规定(3篇)

物探作业民爆物品安全管理规定根据相关规定和安全要求,民爆物品的安全管理规定如下:1. 安全储存:民爆物品应当储存在专用仓库或专用存放区域内,仓库或存放区域应符合防火、防爆要求,且与其他建筑物、火源等保持一定的安全距离。

2. 分类储存:根据不同种类的民爆物品的特性和危险程度,要进行分类储存,并按规定标识存放位置。

3. 准入控制:仓库或存放区域的准入控制要做到严格,只有经过授权和培训合格的人员才能准入,严禁未经授权的人员靠近和接触民爆物品。

4. 安全设施:仓库或存放区域应配备相应的安全设施,如防火、防爆设施、防盗设备等。

同时,还应定期检查和维护这些安全设施,确保其正常运行。

5. 消防安全:仓库或存放区域应设置消防设备,如灭火器、消防栓等,并进行定期检查和保养。

同时,要确保通道畅通无阻,以便在发生火灾时能够迅速疏散人员。

6. 人员培训:对于从事民爆物品安全管理工作的人员,应进行安全操作培训,并持有相关证书和资质。

7. 安全监管:相关部门应加强对民爆物品的监管,对储存、销售等环节进行检查,并及时处理违规行为。

8. 废弃物处理:废弃的民爆物品应按照相关规定进行安全处理,严禁随意丢弃或进行非法销售。

9. 紧急预案:针对可能发生的灾害事故,应制定紧急预案,并进行演练,以确保能够及时、有效地应对紧急情况。

以上是民爆物品安全管理的一些基本规定,具体的管理要求还需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和地方规定进行制定和执行。

物探作业民爆物品安全管理规定(2)民爆物品是指炸药、雷管、引信等用于军事、国防、公安、矿山、建筑等领域的爆炸物品,其安全管理对于预防事故和保障公共安全至关重要。

为了加强对民爆物品的安全管理,各国都制定了相关的法律法规和管理办法。

本文将围绕民爆物品的安全管理规定展开论述。

一、民爆物品的定义和分类民爆物品按照其爆炸性能和用途分类,主要分为炸药、爆破器材和火工品三类。

1. 炸药:是为了爆炸、喷射或产生其他效果而设计制造的物质,包括炸药药剂和炸药装置等。

物探作业民爆物品安全管理规定模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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物探作业民爆物品安全管理规定模版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保障物探作业过程中民爆物品的安全管理,预防和减少事故的发生,保护人员的生命财产安全,特制定本规定,依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和标准进行管理。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所有从事物探作业的人员,包括物探作业负责人、民爆物品管理人员及作业现场相关人员。

第三条物探作业单位应严格遵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和标准,加强民爆物品的安全管理工作,确保物探作业的安全和顺利进行。

第四条物探作业单位应建立健全安全管理制度,明确民爆物品的安全管理职责、权限和操作程序。

第五条物探作业单位应根据作业实际情况,合理确定民爆物品的储存、运输和使用场所,并采取相应的防护措施。

第六条物探作业单位应培训相关人员,增强他们对民爆物品安全管理的认识和操作技能,提高其应对突发状况的能力。

第二章民爆物品的安全管理第七条物探作业单位应仔细选择民爆物品供应商,并严格按照国家标准选购合格的民爆物品。

第八条物探作业单位应将民爆物品储存在专门的储存场所,场所应安装防火、防爆设备,并采取相应的防火、防爆措施。

第九条物探作业单位应定期对储存的民爆物品进行检查,及时发现并处理异常情况,确保储存的民爆物品符合安全要求。

第十条物探作业单位在使用民爆物品前,应进行必要的试爆和检测工作,确保民爆物品的质量和安全性能。

第十一条物探作业单位应严格控制民爆物品的使用数量和使用方式,禁止私自携带、私藏和私自使用民爆物品。

第十二条物探作业单位应建立健全民爆物品的出入库登记制度,记录民爆物品的来源、去向和数量等信息。

第三章物探作业负责人的职责第十三条物探作业负责人应严格按照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和标准,组织和指导民爆物品的安全管理工作。

第十四条物探作业负责人应负责制定和组织实施物探作业的安全管理制度,明确每个工作环节的安全责任和操作要求。

第十五条物探作业负责人应配备专门的民爆物品管理人员,并保证其具备相关的专业知识和技能。

第十六条物探作业负责人应定期组织对民爆物品的安全管理进行检查和评估,及时发现和整改存在的安全隐患。

物探作业民爆物品安全管理规定范文(5篇)

物探作业民爆物品安全管理规定范文(5篇)

物探作业民爆物品安全管理规定范文民爆物品安全管理规定范本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保障民爆物品的安全管理,预防和减少事故的发生,保障公民和财产的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从事民爆物品生产、经营、储存、使用和运输活动的单位和个人。

第三条民爆物品安全管理应当坚持“预防为主,安全第一”的原则,依法、科学、规范地进行,强化安全意识,加强管理措施,确保民爆物品的安全生产和使用。

第二章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管理第四条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具备以下资质条件:(一)获得国家民爆物品生产、销售和储运的许可证明;(二)设立专职/兼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

第五条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建立完善的安全管理制度,明确安全生产的各项职责、任务和工作流程,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一)制定并不断完善相关的规章制度,如生产、储存、销售、运输等各个环节的安全制度;(二)确保生产过程中使用的原材料符合国家相关标准;(三)对生产设备设施进行定期检查、维护和保养,确保安全可靠;(四)加强职工的安全培训和教育,提高职工的安全意识和技能水平;(五)建立健全安全检查和隐患排查制度;(六)建立事故应急预案和演练;(七)加强与有关部门的沟通和协调,及时掌握政府有关民爆物品安全的政策和法规。

第六条生产经营单位应当配备必要的安全设施设备,确保生产经营场所的安全环境。

第七条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建立并向有关部门报备消防设备使用情况,并确保其正常运行。

第八条生产经营单位应当根据生产经营的特点,制定合理的储存和运输方案,确保民爆物品的安全性。

第九条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定期开展安全教育和培训,提高员工的安全意识和紧急事件应对能力。

第三章个人安全管理第十条任何个人在使用民爆物品前,应当了解并掌握民爆物品的相关法律法规和安全操作规程,并掌握合理的使用方法。

第十一条个人在使用民爆物品时应当严格按照安全规定进行操作,不得违反相关规定进行不安全或非法使用。

物探作业民爆物品安全管理规定

物探作业民爆物品安全管理规定

物探作业民爆物品安全管理规定
根据物探作业民爆物品安全管理规定,以下是相关规定:
1. 管理责任:物探作业民爆物品安全管理由相关单位和个人负有责任,必须确保民爆物品的安全使用和管理。

2. 申请程序:物探作业单位在使用民爆物品之前,必须向所在地的安全监管部门申请使用民爆物品的许可证,包括详细的使用计划和安全措施。

3. 专业人员:物探作业单位必须配备经过相关培训和持有合法资质证书的专业人员来进行民爆物品的安全管理和使用。

4. 安全措施:物探作业单位在使用民爆物品时,必须严格按照安全操作规程进行,包括使用防爆器材和设备,确保操作人员和周围环境的安全。

5. 储存管理:物探作业单位必须对民爆物品进行储存管理,包括防火、防潮、防盗等措施,同时,在储存过程中必须定期检查和维护。

6. 运输管理:物探作业单位在运输民爆物品时,必须按照相关运输规定进行,包括使用专门的运输工具和容器,并且保证运输途中的安全。

7. 废弃物管理:物探作业单位在使用民爆物品后,必须进行废弃物的妥善处理,包括收集、运输和处理,并且必须符合相关环保要求。

8. 监督检查:相关安全监管部门将对物探作业单位进行定期或不定期的安全检查,确保其民爆物品的安全使用和管理。

以上就是物探作业民爆物品安全管理规定的相关内容,物探作业单位和个人必须严格遵守这些规定,确保民爆物品的安全使用。

2023年物探作业民爆物品安全管理规定

2023年物探作业民爆物品安全管理规定____年物探作业民爆物品安全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对物探作业中使用的民爆物品的安全管理,保障人民群众的安全和财产利益,维护社会稳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爆物品管理条例》和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所有从事物探作业中使用民爆物品的单位和个人。

第三条物探作业中使用的民爆物品是指在地勘勘探及相关领域用于控制、破坏、引爆或燃烧气体、固体、液体等能产生爆炸的化学物质或器械。

第四条物探作业中使用的民爆物品应符合国家和地方有关标准、规定和要求。

第五条物探作业中使用的民爆物品应经有关部门审批并持有合法许可证件。

第六条物探作业中使用的民爆物品的安全管理应遵循科学、严谨、规范的原则。

第二章民爆物品的安全管理制度第七条任何单位和个人在物探作业中使用民爆物品,都必须建立民爆物品的安全管理制度。

第八条民爆物品的安全管理制度应包括以下内容:(一)民爆物品的购买、销售、储存、运输、使用等环节的管理办法;(二)对使用民爆物品的人员的安全培训、从业资格要求的规定;(三)对民爆物品的检测、维护、保养等方面的管理要求;(四)紧急情况下的处置措施和应急预案;(五)其他与民爆物品安全管理相关的规定。

第九条民爆物品安全管理制度应定期进行评估和审查,并根据需要进行修订和完善。

第三章物探作业中使用民爆物品的安全管理第十条从事物探作业中使用民爆物品的单位和个人,应具备以下条件:(一)具备相应的许可证件,包括民爆物品经营许可证、作业许可证等;(二)具备合格的从业人员;(三)具备安全设备、工具和仪器;(四)具备良好的安全管理制度。

第十一条物探作业中使用的民爆物品应定期检查和维护,确保其正常使用和安全性。

第十二条物探作业中使用的民爆物品的储存、运输、使用等环节,都应严格按照规定和标准进行管理,禁止私自购买、销售和使用。

第十三条物探作业中使用的民爆物品应采取有效的措施防止外界环境对其产生不利影响,避免发生事故。

01_物探作业民爆物品安全管理规定.d解读

Q/BGP 东方地球物理勘探有限责任公司企业标准Q/SY BGP·G0201—2011代替Q/SY BGP·G0201-2007 物探作业民爆物品安全管理规定2011-XX-XX发布2011-XX-XX实施中国石油集团东方地球物理勘探有限责任公司发布目次前言 (II)1 范围 (1)2 规范性引用文件 (1)3 术语和定义 (1)4 基本要求 (2)5 采购 (4)6 运输 (4)7 储存 (6)8 使用 (10)9 工序清线 (12)10 销毁 (13)附录A(规范性附录)炸药进出库班报格式 (14)附录B(规范性附录)雷管进出库班报格式 (15)附录C(规范性附录)工地炸药交接班报格式 (16)附录D(规范性附录)工地雷管交接班报格式 (17)附录E(规范性附录)钻井班报格式 (18)附录F(规范性附录)爆炸班报格式 (20)附录G(规范性附录)小折射与微测井班报格式 (21)附录H(规范性附录)清线班报格式 (23)前言本标准依据GB/T1.1-2009《标准化工作导则第1部分:标准的结构和编写》编制。

本标准代替Q/SY BGP·G0201-2007《物探作业民爆物品安全管理规定》。

与Q/SY BGP·G0201-2007相比,除编辑性修改外,主要变化如下:——增加了废炮的概念(见3.7);——对哑炮的定义进行了修订(见3.8);——增加了涉爆人员的审查要求(见4.2);——进一步明确了涉爆人员持证要求(见4.3);——增加了涉爆船只的电台管理要求(见4.13);——增加了涉爆记录资料的上交与备案要求(见4.17);——对民爆物品运输车灭火器配备规格进行了修订(见6.14);——对民爆物品临时库设置要求进行了修订(见7.1);——对民爆物品临时库管理进行了修订(见7.3);——对民爆物品班报记录管理要求进行了修订(见8.1.1.2);——对主要涉爆岗位的分工进行了修订(见8.1.2);——取消了雷管测试;——对炸药包制作进行了修订(见8.1.3);——对炸药包下井进行了修订(见8.1.4);——对爆破作业进行了修订(见8.1.5);——对山地、黄土塬地区作业进行了修订(见8.3);——对水域地区作业进行了修订(见8.4);——增加了废炮处理方法(见9.2);——对哑炮排除方法进行了修订(见9.3);——对民爆物品班报记录格式进行了修订(见附录A、附录B、附录C、附录D、附录E、附录F、附录H);——增加了小折射与微测井班报格式(见附录G)。

物探作业民爆物品安全管理规定


高速公路 Ⅰ级公路 Ⅱ、Ⅲ级公路 Ⅳ级公路
通航船舶的河流航道
高压输电线路
35kV 输电线路 110kV 输电线路 220kV 输电线路 330kV 输电线路 500kV 输电线路
油库
第23页,共50页。
防护等级系数
0.5
0.6
0.8
1.0
1.2
2.0
3.0
0.8 0.6 0.5 0.8 0.6 0.5 0.4
第一部分 通则
第二部分 运输
第三部分 储存 第四部分 使用
第五部分 报废与销毁
第1页,共50页。
第一部分 通则
除公司持有《爆破作业单位许可证》外,公司所属各民爆物品使 用单位,应当按照《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管理条例》第五章的规定,向 所在地公安机关申请办理《爆破作业单位许可证》,储存民爆物品的 还应办理“民爆物品储存许可证”。
25°~30°,沟宽100m左右,沟内两山坡脚下爆破器材库直对布置的建筑物之间的距 离,与平坦地形相比,应增加10%~50%; ——在一个山沟中,一侧山高为30m~60m,坡度10°~25°,另侧山高30m~80m,坡度 25°~35°,沟宽40m~100m,沟的纵坡4%~10%,爆破器材库沿沟纵深和沟的出口方 向建筑物之间的距离,与平坦地形相比,应增加10%~40%。
——风力超过六级;
——水位暴涨暴落时。
第4页,共50页。
涉爆场所50m内禁止吸烟、动火,严禁使用民爆物品烤火取暖。
一般不应夜间作业,确需夜间作业时,应有完善的安全防 范措施。
涉爆单位应根据工区实际制定有关民爆物品的补充规定,并 针对民爆物品使用过程中的重大风险编制应急预案。
第5页,共50页。
第二部分 运输

物探作业民爆物品安全管理规定

物探作业民爆物品安全管理规定民爆物品安全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对民爆物品的安全管理,保护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维护社会治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爆炸物品安全管理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生产、经营、储存、使用民爆物品的单位和个人。

第三条民爆物品是指可以爆炸、放炮、起爆或具有类似作用的易燃、易爆、剧毒等物品。

第四条民爆物品的安全管理应当坚持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原则,加强制度建设、安全教育、监督检查,强化责任落实,切实保障安全生产。

第二章民爆物品的安全生产第五条生产、经营民爆物品的单位应当具备以下条件:(一)建立健全安全管理制度,明确生产、销售、运输、储存、使用等各环节的责任与义务;(二)生产、储存、运输场所符合国家标准,设置防火、防爆、防盗等安全设施设备,并配备专职或兼职安全管理人员;(三)配备符合国家标准的生产、检测设备,保证产品质量合格;(四)清理、销毁过期、损坏及其他不安全的民爆物品;(五)每年定期接受爆破工程师等专业人员的安全检查和技术培训,并妥善保管好培训记录。

第六条生产、经营民爆物品的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标准和规定,配备专业技术人员,具备安全生产保障能力。

第七条生产、经营民爆物品的单位应当建立和完善消防安全和环境保护制度,做好消防和环境保护设施设备的日常维护和检查。

第八条生产、经营民爆物品的单位应当加强职工安全教育,提高职工安全意识,完善安全操作规程,确保生产、经营过程中的安全风险得到有效控制。

第九条生产、经营民爆物品的单位应当建立爆炸事故应急预案,配备应急救援和扑灭火灾等设备,提前做好应急准备工作。

第十条生产、经营民爆物品的单位不得违法进口、销售或者使用未经许可的民爆物品。

第十一条生产、经营民爆物品的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定期接受相关部门的监督检查,及时消除隐患。

第十二条生产、经营民爆物品的单位应当及时向公安机关报告重大安全事故、重大火灾和其他重大突发事件,配合公安机关进行事故调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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仅供参考[整理] 安全管理文书物探作业民爆物品安全管理规定日期:__________________单位:__________________第1 页共26 页物探作业民爆物品安全管理规定1范围本标准对物探作业民爆物品的采购、运输、储存、使用、工序清线、销毁等内容进行了规范。

本标准适用于中国石油集团东方地球物理勘探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所属采购、储运、使用民爆物品的物探作业单位,其它涉及民爆物品的单位参照本标准执行。

2规范性引用文件下列文件对于本文件的应用是必不可少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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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文件。

GB6722-2003爆破安全规程Q/SYBGP•G0209浅层折射作业安全管理规定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466号(2006年9月1日实施)东方地球物理公司微测井作业安全管理暂行规定公司安字[2008]157号3术语和定义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标准。

3.1长途运输从生产厂至固定库或至地震队临时库,固定库至临时库之间的运输。

3.2第 2 页共 26 页工地运输地震队民爆物品临时库至施工工地,以及在施工工地之间的运输。

3.3炮线连接雷管脚线至爆炸机的导线。

3.4炸药包安装了雷管的震源药柱或炸药。

3.5爆炸站放炮时爆炸机及爆破员所处的位置。

3.6仪器记录站地震勘探仪器工作时停放的位置。

3.7废炮因药柱下不到设计深度等原因造成的不能满足设计要求的井下炸药包。

3.8哑炮因短路、断路、进水等原因造成拒爆的,已下到设计深度的炸药包。

3.9押运对民爆物品运输全过程的监护。

第 3 页共 26 页3.10清线对哑炮的处理及其他遗留物的清理、处置、验证过程。

3.11销毁对民爆物品的处理过程及结果。

3.12炸药搬运(装卸)工采用原包装或专门的炸药箱(袋)装卸、搬运震源药柱,而不直接接触、操作炸药包的人员。

3.13涉爆人员爆破技术人员和在作业现场管理、接触、使用、看护民爆物品的人员,包括爆破工程技术人员、安全员、爆破作业人员(包药工、下药工、清线工、爆炸机操作员)、民爆物品运输车驾驶员、押运员、民爆物品仓库管理人员(保管员、警卫员)、炸药搬运(装卸)工。

3.14水域作业凡在江河、湖泊、沼泽、盐田、滩海等区域施工均属水域作业。

4基本要求4.1公司及所属各民爆物品使用单位,应按照《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管理条例》的规定,向单位所在地公安机关申请办理《爆破作业单位许可证》,并按期检审。

跨区域施工的,还应按当地规定办理相关手续。

4.2经理部应对涉爆人员专业技术培训、取证及证件检审进行统筹第 4 页共 26 页管理,并负责涉爆人员审查,岗位调整和工作单位调换备案登记,建立涉爆人员信息档案库。

对已不再从事涉爆作业或不符合涉爆作业条件的人员应及时收回其涉爆证件,并交回原发证机关。

涉爆人员应满足以下条件:——年满18周岁,不应超过55周岁;——具有初中及以上文化程度;——无刑事犯罪、劳动教养、行政拘留、强制戒毒记录;——身体健康,能够按照预案处置突发事件。

4.3物探队应组织涉爆人员进行民爆物品安全管理知识、专业技能的内部培训,考核合格后上岗,其中爆破工程技术人员、安全员、保管员、爆破作业人员应取得公安机关核发的上岗资格证,押运员、民爆物品运输车驾驶员应取得地方交通主管部门核发的危货运输上岗资格证,民爆物品运输车驾驶员还应持有驾驶证、公司准驾证。

4.4接触、使用民爆物品的涉爆人员(包括搬运和装卸工)应穿戴防静电护品上岗。

4.5执行爆炸作业定岗、定责的规定,严格按照作业指南操作。

在不具备安全作业的条件下,涉爆人员有权拒绝作业。

4.6执行岗位工序监督检查制度,对违章作业和重大隐患问题执行报告、分析和处理制度。

凡在涉爆岗位有重大违章或发生涉爆事故(事件)的人员,除按有关规定处理外,三年内不得安排其在涉爆岗位工作。

4.7小折射施工按Q/SYBGP•G0209执行。

微测井施工按《东方地球物理公司微测井作业安全管理暂行规定》执行。

4.8物探队应通过踏勘事先确定施工区域内房屋、桥梁、水堤、输电通讯线路和输油输气管道等设施的分布情况,并确定明确的爆破安全第 5 页共 26 页距离。

放炮前,爆炸机操作员应检查炮井周围情况,如有上述设施并对其构成威胁时,不应放炮。

4.9有下列情形之一时,不应进行爆破作业:——危险区域边界未设警戒;——有塌方或滑落危险;——爆破可能危及建(构)筑物、公共设施、人员安全;——环境敏感区。

4.10遇下列恶劣情况时,应停止涉爆作业,所有人员立即撤到安全地点:——接到热带风暴、台风或洪水预警时;——雷雨、暴雨雪、沙尘暴来临时;——大雾天气或能见度小于100m时;——风力超过六级时。

4.11涉爆场所50m内不应吸烟、动火。

4.12不应使用民爆物品烤火取暖。

4.13民爆物品储存船和运输船安装的无线通信电台应处于关闭状态,紧急情况下呼救开启时应确保民爆物品盛装在专用储存容器内且屏蔽良好。

钻井作业船和用于炸药包制作的船只严禁安装无线通讯装置,不应生火做饭。

4.14不宜夜间作业,确需夜间作业时,应有完善的安全防范措施,并按夜间作业管理规定办理相关审批手续,但水域作业时不应在夜间放炮。

4.15当本标准覆盖不到时,物探队应根据工区实际制定有关民爆物品的补充规定。

第 6 页共 26 页4.16物探队应针对民爆物品使用过程中的主要风险编制应急预案。

4.17物探队民爆物品库档案和民爆物品入库编码清单、记录班报、相关审批手续、销毁记录、剩余民爆物品处置资料应及时上交本单位安全管理部门,备案留存三年。

5采购5.1公司物资供应部门负责与经国防科工委批准的、公司认定的民爆物品生产厂家签订民爆物品买卖合同,统一采购,并对产品质量负责。

5.2物资供应部门应向民爆物品使用单位提供相应的合法手续。

5.3应当采购经过逐枚编码打号的雷管和震源药柱,达不到标准的禁止购置。

6运输6.1运输车辆6.1.1从事民爆物品运输的车辆,应经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交通运输管理部门检验合格,并取得危险货物运输证,方可投入使用。

6.1.2车辆的技术性能应符合国家交通运输车辆技术要求,结构牢靠,机械、电路性能良好,证照齐全,不准安装使用未经公司核准的无线电设施。

6.1.3使用柴油动力,采用专用集装箱运输,标识统一。

6.1.4安装标准的黄色“危险品”标志牌(旗);车架上应安装导静电橡胶拖地带(皮卡车一条,卡车两条),并确保接地良好;排气管应加装防火帽;配备不少于两具的ABC类干粉灭火器,卡车配置的灭火器单具规格不应小于4kg,皮卡车配置的灭火器单具规格不应小于2kg。

6.1.5装载量不应超过集装箱容积的五分之四,集装箱及货物合重不应超过车辆核定载重量。

第 7 页共 26 页6.2驾驶员和押运员6.2.1民爆物品运输车驾驶员应选派身体健康、责任心强、驾驶技术好,并具有连续三年以上大货车驾龄,经安全培训合格的公司员工。

6.2.2押运员应选派责任心强、身体健康,经安全培训合格的公司员工。

6.3装卸和搬运6.3.1装卸民爆物品宜在白天进行,确须夜间装卸时应有安全照明设备,并加强警戒。

雷雨等恶劣天气时禁止装卸民爆物品。

6.3.2装卸民爆物品时,应有专人负责组织和指导安全操作,有专人负责清点、验收和登记。

装卸人员应懂得装卸民爆物品的安全知识和应急常识。

6.3.3车辆进入装卸区后应熄火,驾驶员不应离开装卸现场,车辆与库房距离不应小于2.5m。

6.3.4搬运和装卸民爆物品时,应轻拿轻放,不应抛甩,要防止振动、撞击、磨擦,装卸雷管前应先释放静电,不准使用易打火的工具搬运;炸药、雷管要分开搬运;人力一次搬运量不应超过表1的规定;民爆物品应码放稳固,性质相抵触的民爆物品(见表2)不应同时装卸、同车(船)混装或在同一地点存放。

表1人工搬运民爆物品限量表民爆物品包装型式搬运方式搬运数量药柱肩扛10kg原装背运1箱原装挑运2箱表2性质相抵触的民爆物品一览表民爆物品名称雷管类硝铵类炸药属A1级单质炸药类属A2级单质炸第 8 页共 26 页药类导爆索类胶质炸药雷管类+-----硝铵类炸药-+++++属A1级单质炸药类-+++++属A2级单质炸药类-+++++导爆索类-+++++胶质炸药-+++++注1:“+”表示能同车(船)运输、同库贮存,“-”表示不能同车(船)运输,不能同库贮存。

注2:雷管类包括火雷管、电雷管、导爆管雷管。

注3:硝铵类炸药指以硝酸铵为主要成份的炸药,包括粉状铵梯炸药、铵油炸药、铵松蜡炸药、铵沥蜡炸药、乳化炸药、水胶炸药、浆状炸药、多孔粒状铵油炸药、粒状粘性炸药、震源药柱等。

注4:属A1级单质炸药类为黑索金、太安、奥克托金和以上述单质炸药为主要成份的混合炸药或炸药柱(块)。

注5:属A2级单质炸药类为梯恩梯和苦味酸及以梯恩梯为主要成份的炸药或炸药柱(块)。

注6:导爆索类包括各种导爆索和以导爆索为主要成份的产品,包括继爆管和爆裂管。

6.3.5野外装卸作业现场应设置半径为50m的警戒区。

6.4长途运输6.4.1随车携带《民爆物品运输许可证》,派具有押运资质的人员押运,运输民爆物品的驾驶员和押运人员不应吸烟、携带火种和其他易燃品,除本车驾驶员和押运员以外,其他人员不允许搭乘运载民爆物品第 9 页共 26 页的车辆。

6.4.2开车前应检查民爆物品装载有无异常,每行驶2h应停车检查,检查的内容包括车况、集装箱门锁、导静电橡胶拖地带等。

6.4.3运输民爆物品的车辆应当保持安全车速。

队车行驶时,前后车距离不应小于50m,上山或下山不应小于300m。

6.4.4民爆物品运输应按公安机关指定的路线、时间通过,途中停歇应远离人员聚集地,并有专人看守。

6.4.5不应在雷雨、大雾等恶劣天气运输民爆物品,当在冰雪、泥泞路面运输时,应采取防滑措施。

6.4.6民爆物品运输车50m内不应动用明火。

6.5工地运输6.5.1物探队开工前应与施工区所在县(市)公安机关取得联系,并办理施工期的民爆物品工地运输手续,施工结束后交回原发证机关。

6.5.2工地运输民爆物品应遵守长途运输中的有关规定。

6.5.3炸药应放置在专用集装箱内,雷管应放置在专用雷管箱内或防爆罐内,工地运输雷管箱应具有防射频、防静电和防振功能。

6.5.4当满足下列要求时炸药和雷管可同车运输:——雷管存放应安装标准防爆罐,防爆罐固定在大厢上离开油箱的一侧,卡车最大存量为300发、皮卡车最大存量为100发;——存放炸药应安装标准小型集装箱,与防爆罐的距离大于1m,卡车最大存量为1000kg、皮卡车最大存量为300kg;——同时符合6.1的要求。

6.5.5民爆物品运输车不应混装其它物品,不允许运输包好带雷管的炸药包。

第 10 页共 26 页6.5.6不应将民爆物品运输车停在城镇或人群密集区、重要建筑设施附近或高压线下面,不应有无关人员靠近(20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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