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设工程有限空间作业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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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限空间作业安全管理规定

有限空间作业安全管理规定

有限空间作业安全生产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施工现场有限空间作业安全生产管理,规范有限空间作业安全生产行为,预防和控制急性中毒事故发生,切实保护施工作业人员的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和《北京市有限空间作业安全生产规范》等法律法规和有关规范标准,结合公司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公司范围内建设工程新建、扩建、改建时有限空间施工作业的安全生产管理,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有限空间是指在密闭或半密闭,进出口较为狭窄,未被设计为固定工作场所,自然通风不良,易造成有毒有害、易燃易爆物质积聚或氧含量不足的空间。

如:深基坑的肥槽、地下工程、隧道、管道、容器等。

有限空间作业是指作业人员进入有限空间实施的施工作业活动。

第二章有限空间作业安全管理第四条施工现场主要负责人应加强有限空间作业的安全管理,履行以下职责:(一)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二)组织制定专项施工方案、安全操作规程、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安全技术措施等管理制度;(三)保证安全投入,提供符合要求的通风、检测、防护、照明等安全防护设施和个人防护用品;(四)督促、检查有限空间作业的安全生产工作,落实有限空间作业的各项安全要求;(五)提供应急救援保障,做好应急救援工作;(六)及时、如实报告生产安全事故.第五条施工现场技术负责人应组织制定有限空间作业专项施工方案、安全作业操作规程、安全技术措施等,根据相关规定组织审批和专家论证等工作,并督促、检查实施情况.第六条施工现场安全监督部门应加强有限空间作业日常的监督检查,检查内容包括有限空间作业各项规定、规范的落实情况,有限空间作业施工现场的隐患排查情况以及安全防护设施和个人防护用品的配备、检测、维护等情况。

第七条施工现场有限空间作业应明确作业负责人、监护人员和作业人员。

严禁在没有监护人的情况下作业。

(一)作业负责人职责:掌握整个作业过程中存在的危险危害因素;确认作业环境、作业程序、防护设施、作业人员符合要求后,方可作业;及时掌握作业过程中可能发生的条件变化,当有限空间作业条件不符合安全要求时,立即终止作业。

建筑企业工人施工有限空间作业管理制度

建筑企业工人施工有限空间作业管理制度

建筑企业工人施工有限空间作业管理制度1.1.术语1.1.1.有限空间:是指封闭或者部分封闭,与外界相对隔离,出入口较为狭窄,作业人员不能长时间在内工作,自然通风不良,易造成有毒有害、易燃易爆物质积聚或者氧含量不足的空间。

1.1.2.有限空间分为以下三类:a、封闭、半封闭设备,如:锅炉、压力容器、反应釜、储罐、调和锅、管道、槽车、塔等。

b、地下有限空间,如:地下管道、地下室、地下仓库、地下电缆沟、隧道、涵洞、地坑、化粪池、下水道、沟、井、池、建筑孔桩等。

c、地上有限空间,如:储藏室、封闭车间、烟道等。

1.1.3.有限空间作业:是指作业人员进入有限空间实施的作业活动。

1.2.职责1.1.1.安全管理组是基地有限空间作业的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负责组织建立公司《有限空间及安全要求清单》(以下简称《有限空间清单》),负责对有关应急设备的配备、管理和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负责组织各部门制定有限空间作业安全技术操作规程,负责组织使用部门开展有关培训教育、制定有关应急预案、配置有限空间作业安全告知牌,负责一级危险有限空间作业的审批,负责对公司有限空间及有限空间作业安全管理情况进行监督检查与考核。

1.2.2.设备处负责协助安全管理组建立《有限空间清单》,负责新增有限空间的识别,负责对工程施工过程中有关有限空间作业的安全管理。

1.3.3.计量环保办负责组织配备、管理、检定和维护有关检测设备,负责一级危险有限空间作业前和日常的氧含量、一氧化碳含量、硫化氢含量等气体含量的检测工作,负责协助、指导各部门开展日常有关检测工作。

1.2.4.各使用部门是本部门有限空间和有限空间作业的安全责任部门,负责建立本部门《有限空间清单》并实施管理,负责对本部门一级以下危险有限空间作业的检测和审批工作,负责组织开展有限空间作业实施前和过程中的报检、报批工作,负责建立本部门有限空间作业安全技术操作规程、应急预案等有关规章制度并组织实施,负责组织开展有限空间相关的培训教育和应急演练工作。

有限空间安全作业八条规定

有限空间安全作业八条规定

有限空间安全作业八条规定
一、必须严格实行作业审批制度,严禁擅自进入有限空间作业。

二、必须做到“先通风、再检测、后作业”,严禁通风检测不合格及作业。

三、作业前必须进行危险有害因素辨识,并将危险有害因素、防控措施和应急措施告知作业人员。

四、必须对有限空间的氧浓度、有毒有害气体(如硫化氢、氨气等)浓度等进行检测,检测结果合格后,方可作业。

五、必须配备个人防中毒窒息装备、通讯器材、安全绳索等防护设施和应急装备,设置安全警示标识,严禁无防护监护措施作业。

六、必须对作业人员进行安全培训,严禁教育培训不合格上岗作业。

七、作业现场必须配备保护人员,禁止单人下到有限空间进行作业。

八、必须制定应急措施,现场配备应急装备,若安全事故发生,严禁盲目施救。

有限空间安全作业五条规定

有限空间安全作业五条规定

有限空间安全作业五条规定一、必须严格实行作业审批制度,严禁擅自进入有限空间作业。

二、必须做到“先通风、再检测、后作业”,严禁通风、检测不合格作业。

三、必须配备个人防中毒窒息等防护装备,设置安全警示标识,严禁无防护监护措施作业。

四、必须对作业人员进行安全培训,严禁教育培训不合格上岗作业。

五、必须制定应急措施,现场配备应急装备,严禁盲目施救。

一、什么是有限空间?答:有限空间是指封闭或部分封闭,进出口较为狭窄有限,未被设计为固定工作场所,自然通风不良,易造成有毒有害、易燃易爆物质积聚或氧含量不足的空间。

二、有限空间作业存在那些危险?答:有限空间作业主要存在以下危害:(一)中毒危害:有限空间容易积聚高浓度的有毒有害物质。

有毒有害物质可以是原来就存在于有限空间内的,也可以是作业过程中逐渐积聚的,比较常见的有:(1)硫化氢。

如清理、疏通下水道、粪便池、窑井、污水池、地窖等作业容易产生硫化氢。

(2)一氧化碳。

如在市政建设、道路施工时,损坏煤气管道,煤气渗透到有限空间内或附近民居内,造成一氧化碳积聚,以及在设备检修时,设备内残留的一氧化碳泄漏等。

(3)苯、甲苯、二甲苯。

如在有限空间内进行防腐涂层作业时,由于涂料中含有的苯、甲苯、二甲苯等有机溶剂的挥发,造成有毒物质的浓度逐步增高等。

(二)缺氧危害:空气中氧浓度过低会引起缺氧。

(1)二氧化碳。

由于二氧化碳比空气重,在长期通风不良的各种矿井、地窖、船舱、冷库等场所内部,二氧化碳易挤占空间,造成氧气浓度低,引发缺氧。

(2)惰性气体。

工业上常用惰性气体对反应釜、贮罐、钢瓶等容器进行冲洗,容器内残留的惰性气体过多,当工人进入时,容易发生单纯性缺氧或窒息。

氮气、甲烷、丙烷也可导致缺氧或窒息。

(三)燃爆危害:空气中存在易燃、易爆物质,浓度过高遇火会引起爆炸或燃烧。

(四)其他危害:其他任何威胁生命或健康的环境条件。

如坠落、溺水、物体打击、电击等。

有限空间作业八条注意事项一、作业必须履行审批手续。

北京市建设工程有限空间作业安全生产规范

北京市建设工程有限空间作业安全生产规范

北京市建设工程有限空间作业安全生产规范第一章总则第一条目的为确保北京市建设工程中有限空间作业的安全生产,预防和减少事故的发生,特制定本规范。

第二条适用范围本规范适用于北京市范围内所有建设工程的有限空间作业。

第三条术语定义有限空间:指封闭或部分封闭,进出口有限,未设计为固定工作场所的空间。

第二章安全管理第四条安全责任明确建设单位、施工单位、监理单位及其他相关方在有限空间作业中的安全责任。

第五条安全培训对参与有限空间作业的人员进行安全知识和技能的培训。

第六条安全监督建立安全监督机制,确保作业过程中各项安全措施得到有效执行。

第三章作业前准备第七条风险评估对有限空间作业环境进行风险评估,识别可能存在的危险因素。

第八条安全方案根据风险评估结果,制定具体的安全作业方案和应急预案。

第九条设备检查对有限空间作业所需的设备和工具进行全面检查,确保其完好无损。

第四章作业实施第十条作业许可实施有限空间作业前,必须获得作业许可,并明确作业范围和时间。

第十一条通风与检测确保有限空间内有足够的通风,并进行气体检测,确保空气质量。

第十二条安全标志在有限空间作业区域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

第十三条监护人员指定专人负责作业期间的安全监护工作。

第五章应急处理第十四条应急预案制定并演练有限空间作业的应急预案,确保一旦发生紧急情况能够迅速有效应对。

第十五条应急设备配备必要的应急救援设备,如呼吸器、救生绳等。

第十六条事故报告一旦发生事故,立即按照规定程序报告,并启动应急预案。

第六章安全检查与隐患排查第十七条定期检查定期对有限空间作业区域进行安全检查,及时发现并整改安全隐患。

第十八条隐患排查建立隐患排查机制,鼓励员工报告潜在的安全隐患。

第七章附则第十九条规范修订本规范由北京市建设工程安全监管部门负责修订,每两年至少修订一次。

第二十条规范解释本规范的最终解释权归北京市建设工程安全监管部门所有。

第二十一条规范生效本规范自发布之日起生效。

有限空间安全作业五条规定

有限空间安全作业五条规定

有限空间安全作业五条规定一、必须严格实行作业审批制度,严禁擅自进入有限空间作业。

二、必须做到“先通风、再检测、后作业”,严禁通风、检测不合格作业。

三、必须配备个人防中毒窒息等防护装备,设置安全警示标识,严禁无防护监护措施作业。

四、必须对作业人员进行安全培训,严禁教育培训不合格上岗作业。

五、必须制定应急措施,现场配备应急装备,严禁盲目施救。

一进入有限空间作业人员的职责1、作业人员应熟悉所从事作业的风险和应急计划,掌握报警及联络方式。

2、不见批准的“有限空间作业票”不作业。

3、进入有限空间作业的任务、地点(位号)、时间与“有限空间作业票”不符不作业。

4、监护人不在场不作业。

5、劳动防护着装和器具不符合规定不作业。

6、遇有违反规定强令作业的情况,或安全措施没落实,作业人员有权拒绝作业。

二内容与要求1、凡进入或探入塔、釜、罐、槽车以及管道、炉膛、烟道、隧道、下水道、沟、坑、井、池、涵洞等关闭、半关闭设备及场合作业,统称为有限空间作业。

2、进入有限空间作业,必须办理“进入有限空间作业票”。

3、“进入有限空间作业票”的申请及审批(1)进入有限空间的作业卖力人向有限空间所在基层单位提出申请,填写“有限空间作业票”中的申请栏内容并签字。

(2)车间作业负责人接到申请后,与作业单位负责人共同对作业进行风险识别并制定安全措施,在制定安全措施栏填写有关内容(如果作业票中列出的综合安全措施不能满足时可增加补充措施)并确认后签字。

同时,安排有关人同落实安全措施,并根据实际情况对有限空间内的氧气、可燃气体、有毒有害气体的浓度进行分析。

(3)车间领导应对现场进行全面检查核对,确认无误后,向作业人员进行施工安全交底,并在审批栏内签字,批准作业。

作业现场负责人和监护人确认合格后,在安全措施落实栏内签字。

(4)有限空间作业票一式二联,每一联由监护人持有,第二联由车间留存。

有限空间作业票不得涂改、代签,保存期一年。

4、“有限空间作业票有效期”“有限空间作业票”有效期不超过24小时。

建筑工程有限空间作业安全生产管理规定

二十二、安全技术研究与创新
1.施工单位应鼓励开展有限空间作业安全技术研究和创新,提高作业安全水平。
2.安全技术研究应聚焦于实际作业中的难点和关键问题,提出切实可行的解决方案。
3.创新成果应推广应用,为行业提供有益的经验和借鉴。
二十三、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
1.施工单位应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开展有限空间作业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
建筑工程有限空间作业安全生产管理规定
一、总则
1.为加强建筑工程有限空间作业的安全生产管理,防止事故发生,保障作业人员生命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2.本规定适用于我国境内所有建筑工程有限空间作业的安全生产管理。
3.有限空间作业是指作业人员在封闭、半封闭或者与外界相对隔离的空间内进行的施工作业。主要包括:地下室、隧道、涵洞、井巷、管道、容器、槽罐等。
十一、安全信息管理
1.施工单位应建立健全有限空间作业安全信息管理系统,对作业人员、作业设备、作业过程等信息进行统一管理。
2.安全信息管理系统应实现数据实时更新、查询和分析,为安全生产提供数据支持。
3.施工单位应定期对安全信息管理系统进行维护和升级,确保系统稳定可靠。
十二、安全检查与整改
1.施工单位应定期开展有限空间作业安全检查,发现问题及时整改。
1.施工单位应根据有限空间作业的特点和作业环境,合理安排作业时间,避免在不利气象条件下进行作业。
2.夜间或特殊环境下的作业,应加强照明和监测,确保作业安全。
3.遇有恶劣天气等紧急情况,应立即停止作业,确保作业人员安全。
十六、安全风险辨识与评估
1.施工单位在进行有限空间作业前,应组织专业人员进行安全风险辨识和评估。
5.有限空间作业应实行作业许可制度,作业人员需取得作业许可证后方可进入有限空间作业。

北京市建设工程有限空间作业安全生产管理规定

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印发《北京市建设工程有限空间作业安全生产管理规定》的通知(京建施〔2009〕521号)各区、县建委,各集团、总公司,各有关单位:为加强建设工程施工现场有限空间作业安全生产管理,规范有限空间作业安全生产行为,根据北京市安全生产委员会《关于加强北京市有限空间作业安全管理的意见》(京安发〔2009〕1号)的相关要求,市住房城乡建设委组织制定了《北京市建设工程有限空间作业安全生产管理规定》,现印发给你们,请你们结合《关于转发北京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关于发布北京市有限空间作业安全生产规范(试行)〉通知的通知》(京建施〔2009〕185号),认真组织学习,并贯彻执行。

二〇〇九年七月十三日北京市建设工程有限空间作业安全生产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建设工程施工现场有限空间作业安全生产管理,规范有限空间作业安全生产行为,预防和控制急性中毒事故发生,切实保护施工作业人员的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和《北京市有限空间作业安全生产规范》等法律法规和有关规范标准,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建设工程新建、扩建、改建(简称“在建建设工程”)时有限空间施工作业的安全生产管理,适用本规定。

本规定所称建设工程,是指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

第三条有限空间是指在密闭或半密闭,进出口较为狭窄,未被设计为固定工作场所,自然通风不良,易造成有毒有害、易燃易爆物质积聚或氧含量不足的空间。

如:深基坑的肥槽、地下工程、隧道、管道、容器等。

有限空间作业是指作业人员进入有限空间实施的施工作业活动。

第四条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负责全市在建建设工程有限空间作业的安全管理工作。

各区、县建设委员会负责对本行政区域内在建建设工程有限空间作业实施具体监督管理。

第二章有限空间作业安全管理第五条有限空间作业的建设单位,应在施工前向地下管线档案管理机构、地下管线权属单位取得施工现场区域内涉及地下管线的详细资料,并移交施工单位,办理移交手续。

有限空间安全作业五条规定

有限空间安全作业五条规定有限空间安全作业五条规定:一、必须严格实行作业审批制度,严禁擅自进入有限空间作业。

在有限空间作业前,必须经过审批程序,严禁未经批准擅自进入有限空间作业。

二、必须做到“先通风、再检测、后作业”,严禁通风、检测不合格作业。

在有限空间作业前,必须进行通风和检测,确保安全,严禁通风、检测不合格作业。

三、必须配备个人防中毒窒息等防护装备,设置安全警示标识,严禁无防护监护措施作业。

在有限空间作业中,必须配备个人防护装备,并设置安全警示标识,严禁无防护监护措施作业。

四、必须对作业人员进行安全培训,严禁教育培训不合格上岗作业。

在有限空间作业前,必须对作业人员进行安全培训,严禁教育培训不合格上岗作业。

五、必须制定应急措施,现场配备应急装备,严禁盲目施救。

在有限空间作业中,必须制定应急措施,并现场配备应急装备,严禁盲目施救。

一进入有限空间作业人员的职责:1、作业人员应熟悉所从事作业的风险和应急计划,掌握报警及联络方式。

2、不见批准的“有限空间作业票”不作业。

3、进入有限空间作业的任务、地点(位号)、时间与“有限空间作业票”不符不作业。

4、监护人不在场不作业。

5、劳动防护着装和器具不符合规定不作业。

6、遇有违反规定强令作业的情况,或安全措施没落实,作业人员有权拒绝作业。

二内容与要求:1、凡进入或探入塔、釜、罐、槽车以及管道、炉膛、烟道、隧道、下水道、沟、坑、井、池、涵洞等封闭、半封闭设备及场所作业,统称为有限空间作业。

2、进入有限空间作业,必须办理“进入有限空间作业票”。

3、“进入有限空间作业票”的申请及审批:1)进入有限空间的作业负责人向有限空间所在基层单位提出申请,填写“有限空间作业票”中的申请栏内容并签字。

2)车间作业负责人接到申请后,与作业单位负责人共同对作业进行风险识别并制定安全措施,在制定安全措施栏填写有关内容并确认后签字。

同时,对有限空间内的氧气、可燃气体、有毒有害气体的浓度进行分析。

建设工程有限空间作业安全生产管理规定

建设工程有限空间作业安全生产管理规定1. 引言建设工程空间作业安全生产管理规定,适用于建筑、市政和园林绿化等工程项目中涉及到有限空间作业的单位和个人。

本规定的目的在于明确空间作业人员的安全防护措施,保障空间作业人员的人身安全和工程安全,促进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的实施。

2. 适用范围本规定适用于以下情况:1.建设工程中进行有限空间作业的单位和个人;2.有关建设工程有限空间作业安全生产的监理、检验、检测、评估、验收等部门和机构。

3. 空间作业范围和定义3.1 空间作业范围建设工程有限空间作业的范围包括但不限于以下情况:1.容积小、进出口不便、内部不适宜连续作业且未设计人员居住的地下室、井、槽、坑、管道、堆场、舱室、锅炉、炉窑、筒仓、池、塔、仓库等。

2.平面长度或最长边长小于2m,宽度或对角线长度小于1m,内高度大于趴着工作高度的空间,如穴、洞、缝、管道等。

3.其他未明确规定的不适宜连续作业的空间。

3.2 空间作业定义建设工程有限空间作业是指人员必须进入、退出空间进行维护、清理、安装、拆卸、调试和检测等人工作业,或者对空间内设备、设施和安全防护装置进行检测、维修、调试和安装等任务。

空间作业包括入口确认、空气质量监测、通风设备调试、人员防护措施、作业前准备、应急救援和现场监控等。

4. 空间作业安全生产管理4.1 作业准入管理1.空间作业前,必须由作业负责人对作业现场进行安全评估,了解空间作业的特殊设备和检测装置,确定空间作业的方案和措施,并明确人员职责和禁止操作等事项。

2.空间作业进行前,必须进行作业准入管理,对空间本身、设备装置和空气质量等方面进行检查并确认,办理准入手续。

3.空间作业必须有专人负责,采取工作票制管理,明确每个工作票的作业内容、作业人员、作业时间、作业具体位置以及必要的防护措施等信息。

4.2 作业安全防护管理1.空间作业的人员必须穿戴个人防护装备并接受过相应的安全教育和培训,了解空间内的特殊设备和检测装置的操作规程、安全注意事项和应急程序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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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建设工程有限空间作业
安全生产管理规定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建设工程施工现场有限空间作业安全生产管理,规范有限空间作业安全生产行为,预防和控制急性中毒事故发生,切实保护施工作业人员的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和《北京市有限空间作业安全生产规范》等法律法规和有关规范标准,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建设工程新建、扩建、改建(简称“在建建设工程”)时有限空间施工作业的安全生产管理,适用本规定。

本规定所称建设工程,是指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

第三条有限空间是指在密闭或半密闭,进出口较为狭窄,未被设计为固定工作场所,自然通风不良,易造成有毒有害、易燃易爆物质积聚或氧含量不足的空间。

如:深基坑的肥槽、地下工程、隧道、管道、容器等。

有限空间作业是指作业人员进入有限空间实施的施工作业活动。

第四条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负责全市在建建设工程有限空间作业的安全管理工作。

各区、县建设委员会负责对本行政区域内在建建设工程有
限空间作业实施具体监督管理。

第二章有限空间作业安全管理
第五条有限空间作业的建设单位,应在施工前向地下管线档案管理机构、地下管线权属单位取得施工现场区域内涉及地下管线的详细资料,并移交施工单位,办理移交手续。

同时应设专人对直接发包的有限空间作业施工单位进行协调和管理。

第六条有限空间作业工程的监理单位应对施工现场有限空间施工作业的专项方案进行审核,未经审核严禁施工单位擅自施工。

监理单位应加强对有限空间施工作业的监理。

第七条施工现场总承包单位委托专业分包单位进行有限空间作业时,应严格分包管理,签订安全生产管理协议,并不得将工程发包给不具备相应资质和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单位和个人。

存在多个分包单位时,总承包单位应对进行统一协调、管理。

不服从总承包单位安全管理导致事故发生时,分包单位承担主要责任。

第八条有限空间作业施工单位主要负责人应加强有限空间作业的安全管理,履行以下职责:
(一)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
(二)组织制定专项施工方案、安全操作规程、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安全技术措施等管理制度;
(三)保证安全投入,提供符合要求的通风、检测、防护、照明等安全防护设施和个人防护用品;
(四)督促、检查本单位有限空间作业的安全生产工作,落实有限空间作业的各项安全要求;
(五)提供应急救援保障,做好应急救援工作;
(六)及时、如实报告生产安全事故。

第九条有限空间作业施工单位技术负责人应组织制定专项施工方案、安全作业操作规程、安全技术措施等,根据相关规定组织审批和专家论证等工作,并督促、检查实施情况。

第十条有限空间作业施工单位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应加强日常的监督检查,检查内容包括有限空间作业各项规定、规范的落实情况,有限空间作业施工现场的隐患排查情况以及安全防护设施和个人防护用品的配备、检测、维护等情况。

第十一条有限空间作业施工单位应明确作业负责人、监护人员和作业人员。

严禁在没有监护人的情况下作业。

(一)作业负责人职责:掌握整个作业过程中存在的危险危害因素;确认作业环境、作业程序、防护设施、作业人员符合要求后,方可作业;及时掌握作业过程中可能发生的条件变化,当有限空间作业条件不符合安全要求时,立即终止作业。

(二)作业人员职责:接受有限空间作业安全生产培训;遵守有限空间作业安全操作规程,正确使用有限空间作业安全设施与个人防护用品;与监护者进行有效的操作作业、报警、撤离等信息沟通。

(三)监护人员职责:接受有限空间作业安全生产培训;全过程掌握作业者作业期间情况,保证在有限空间外持续监护,能
够与作业者进行有效的操作作业、报警、撤离等信息沟通;在紧急情况时向作业者发出撤离警告,必要时立即呼叫应急救援,并在有限空间外实施紧急救援工作;防止未经批准的人员进入。

第十二条凡进入有限空间作业的,施工总承包单位应实行作业审批制度,填写《建设工程有限空间危险作业审批表》(附件),报项目负责人审批。

未经审批的,任何人不得进入有限空间作业。

第十三条有限空间作业施工单位,应配备符合国家标准的通风设备、检测设备、照明设备、通讯设备和个人防护用品。

防护装备应妥善保管,并严格按照规定进行检验、维护,以保证安全有效。

第十四条人工挖(扩)孔桩作业的施工单位必须编制安全专项施工方案,并按规定进行签字审批和专家论证。

人工挖(扩)大孔径桩作业必须严格执行《北京地区大直径灌注桩规程》(DBJ01-502-99)和本规定有关要求。

作业前强制通风不得少于30分钟,作业中每隔2小时进行一次强制通风。

监护人必须进行现场监护。

作业人员必须使用安全绳索,每班作业不得超过2小时。

第十五条从事有限空间作业的特种作业人员应持有相应的资格证书,方可上岗作业。

第三章有限空间作业安全技术管理
第十六条有限空间作业前,必须严格执行“先检测,后作
业”的原则,根据施工现场有限空间作业实际情况,对有限空间内部可能存在的危害因素进行检测。

在作业环境条件可能发生变化时,施工单位应对作业场所中危害因素进行持续或定时检测。

对随时可能产生有害气体或进行内防腐处理的有限空间作业时,每隔30分钟必须进行分析,如有一项不合格以及出现其他情况异常,应立即停止作业并撤离作业人员;现场经处理并经检测符合要求后,重新进行审批,方可继续作业。

实施检测时,检测人员应处于安全环境,未经检测或检测不合格的,严禁作业人员进入有限空间进行施工作业。

第十七条检测指标应当包括氧浓度、易燃易爆物质浓度值、有毒有害气体浓度值等。

检测工作应符合《工作场所空气中有害物质监测的采样规范》(GBZ159)。

第十八条有限空间作业危害因素检测可由施工单位自行检测,检测时应认真填写《特殊部位气体检测记录》(表AQ-C6-5),相关人员签字;临时作业或施工单位缺乏必备检测条件时,也可聘请专业检测机构进行检测,填写《特殊部位气体检测记录》,并由检测单位负责人审核并签字。

第十九条根据检测结果,施工单位现场技术负责人组织对作业环境危害情况进行评估,制定预防、消除和控制危害的措施,确保作业期间处于安全受控状态。

危害评估依据为《缺氧危险作业安全规程》(GB8958)、《工作场所有害因素职业接触限值第1部份:化学有害因素》(GB/Z 2.1)和《有毒作业分级》(GB12331)。

第二十条有限空间作业的施工单位应在有限空间入口处设置醒目的警示标志,告知存在的危害因素和防控措施。

第二十一条有限空间作业前和作业过程中,可采取强制性持续通风措施降低危险,保持空气流通。

严禁用纯氧进行通风换气。

第二十二条当有限空间作业可能存在可燃性气体或爆炸性粉尘时,施工单位应严格按上述要求进行“检测”和“通风”,并制定预防、消除和控制危害的措施。

同时所用设备应符合防爆要求,作业人员应使用防爆工具,配备可燃气体报警仪器等。

第二十三条呼吸防护用品的选用应符合《呼吸防护用品的选择、使用与维护》(GB/T18664)的要求。

缺氧条件下作业,应符合《缺氧危险作业安全规程》(GB8958)要求。

第二十四条进入密闭空间作业时,应当至少有两人同行和工作。

若空间只能容一人作业时,监护人应随时与正在作业的人取得联系,作预防性防护。

第四章安全教育及事故处理
第二十五条有限空间作业施工单位每年应对作业现场负责人、监护人和作业人员进行安全教育培训。

培训内容包括:有限空间存在的危险特性和安全作业的要求;进入有限空间的程序;检测仪器、个人防护用品等设备的正确使用;事故应急救援措施与应急救援预案等。

培训应有记录,参加培训的人员应签字确认。

第二十六条有限空间作业工程施工前,施工单位安全生产部门应对监护人和作业人员进行安全教育,教育内容包括作业空间的结构和相关介质、有限空间内可能存在的有毒有害物质,作业中可能遇到的意外情况以及处理、救护方法等。

第二十七条有限空间施工单位应制定有限空间作业专项应急救援预案,提高对突发事件的应急处置能力。

每年至少进行一次应急救援演练。

第二十八条有限空间作业施工单位应配备应急救援装备,包括全面罩正压式空气呼吸器或长管面具等隔离式呼吸保护器具、应急通讯报警器材、现场快速检测设备、大功率强制通风设备、应急照明设备、安全绳、救生索和安全梯等基本装备。

第二十九条有限空间发生事故时,施工单位应立即启动应急救援预案,在抢救中毒人员的同时,迅速查清有毒气体泄露源,制定应对措施。

救援人员应做好自身防护,配备必要的呼吸器具、救援器材。

严禁盲目施救,导致事故扩大。

第三十条有限空间作业发生事故后,施工单位按照国家和本市有关规定向所在区县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行业主管部门报告。

第五章附则
第三十一条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附件:
注:该审批表示进入有限空间作业的依据,不得涂改且要求安全管理部门存档,时间至少一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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