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信用评价收费标准(2015)
GB/T31863—2015《企业质量信用评价指标》介绍

GB / _ r 3 1 8 6 3 m2 0 1 5《 企 业 质 量信 用 评 价 指 标》 按照 GB / 1 _ I . 1 —2 0 0 9《 标准 化工作 导则 第 1部分 :标 准 的结 构 和编 写》 给 出的规 则 起 草 。 由全 国信 用标准化 技术 工作组提 出并 归 口 .该标 准 为首次 发 布 ,2 0 1 6年 1月 1日实施 。该标 准 的某些 内容可能 涉及专利 。该标 准 的发布机 构不 承 担识别 这些专利 的责任 GB , _ r 3 1 8 6 3 -2 0 1 5规定 了企 业质量 信 用评 价 指标设 置 的基本 原则 和指标分 类 。适用于 制造 型企 业开 展质量信 用评价 活动 .其他 类型企 业或 相 关评价 活动也 可参照使 用 GB / T 2 2 1 1 7 —2 0 0 8《 信 用 基 本 术语 》 和 GB / T 2 9 4 6 7 -2 0 1 2《 企 业 质 量诚 信 管理 实施 规 范 》 界 定 的 术 语 和 定 义 适 用 于 GB / 1 _ 3 1 8 6 3 —
■ C o 0
企 业 执 行 的 产 品标 准 和 标 准 水 平 情 况 .采 用 国际 和 国 内
履 行质 量 承诺 能 力 标 准管 理 先 进 标 准 情 况 ,参 与 国家 和 国际 标 准 制 修 订 情 况 , 以及 开 展 企 业标 准化 管理 情 况 企 业 建 立 和 完善 计 量 溯 源 体 系 和 通 过 测 量 管 理 体 系 认 证 情 况 ,确 保 仪 器 、设 备 准 备 的情 况 ,定 量 包 装 商 品生 产 企
指标之 间有机 配合 ,结 构合理 ,避 免重 复和
矛盾。
企 业质量信 用评 价基本指标 项名称及说 明见
珠海市住房和城乡规划建设局关于印发《珠海市建筑施工企业信用评价实施细则》的通知

珠海市住房和城乡规划建设局关于印发《珠海市建筑施工企业信用评价实施细则》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珠海市住房和城乡规划建设局•【公布日期】2015.07.01•【字号】珠规建建〔2015〕31号•【施行日期】2015.10.08•【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建筑市场监管正文关于印发《珠海市建筑施工企业信用评价实施细则》的通知珠规建建〔2015〕31号横琴新区、各区(经济功能区)建设局,市规划执法监察支队、市招标办、市城建档案馆、市建管中心、市造价站、市散装水泥办公室,市、区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站,市、区建设工程安全监督站,市建筑业协会、市建筑安全协会,各建设、施工单位及监理企业:为规范本市建筑市场的施工企业信用信息的征集、评价、披露等管理行为,加快建设建筑市场信用评价体系,营造诚信守法的市场环境,根据《建筑市场诚信行为信息管理办法》、《工程建设领域项目信息公开和诚信体系建设工作实施意见》、《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和《珠海市建筑市场责任主体信用信息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我局制定了《珠海市建筑施工企业信用评价实施细则》,并经广泛征求社会意见和市法制局审查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实施。
珠海市住房和城乡规划建设局2015年7月1日珠海市建筑施工企业信用评价实施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本市建筑市场的施工企业信用信息的征集、评价、披露等管理行为,加快建设建筑市场信用评价体系,营造诚信守法的市场环境,根据《建筑市场诚信行为信息管理办法》、《工程建设领域项目信息公开和诚信体系建设工作实施意见》、《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和《珠海市建筑市场责任主体信用信息管理办法》,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活动的施工企业的信用评价管理工作,适用本实施细则。
第三条珠海市住房和城乡规划建设局(以下简称“市住规建局”)负责全市建筑市场施工企业的信用评价管理工作,建立电子管理平台“珠海市建筑市场责任主体信用信息管理系统”(以下简称“信息系统”)。
乌鲁木齐建筑业企业信用评价评分标准

乌鲁木齐建筑业企业信用评价评分标准
(2015修订版)
一、施工企业良好行为评价标准(A1)
备注:1、承建项目获得国家级奖励表彰的,必须同时也获得自治区级的优质工程,才能予以加分;
2、承建项目所获奖项必须是与工程建设相关的,才能予以加分;
3、受表彰的参建单位加分标准,按照承建单位加分标准的一半执行,仅限于获得“鲁班
奖”、“詹天佑奖”、“国家优质工程”、“天山奖”四个表彰奖项,以发文为准;
4、在自治区安全生产文明工地表彰中,同一建设单位在同一地点的多个单体工程同时获
奖的,只记一次加分;
5、多家企业获得同一项工法的,只对第一单位记加分。
二、施工企业不良市场行为评价标准(A2-1、A2-2)
三、施工企业不良质量行为评价标准(A2-3)
四、不良安全文明施工行为评价标准(A2-4)
六、监理企业不良行为评价标准(B2)。
GBT31950:2015企业诚信管理体系手册

A0版文件编号:XXX/XXXX-2019XXXX有限公司企业诚信管理手册文件编号:XXX/XXXX-2019受控状态:版本号:A/O分发号:01编制:审核:批准:2019年9月1日发布 2019年9月1日实施目录0.1批准令第一章总则第二章诚信原则2.1诚信策划机制2.2体系运行机制2.3检查改进机制2.4评价公示机制第三章诚信方针第四章策划4.1基本要求4.2诚信因素4.3社会责任4.4诚信文化4.5目标、方案和指标4.6文件第五章实施与运行5.1资源、职责和权限5.2教育、培训和能力5.3信息交流与控制5.4文件控制5.5记录控制5.6运行控制5.7应急准备和响应第六章检查和改进6.1监测和测量6.2符合识别、纠正、预防及信用修复6.3内部核查第七章评价与声明7.1合规性评价7.2体系评价附录1:诚信管理体系组织结构图附录2:诚信管理委员会结构图附录3:工作流程图附录4:企业诚信经营承诺书附录5:企业诚信经营管理者代表承诺书附录6:企业诚信经营员工承诺书诚信管理手册0.1 批准令为了规范本公司的诚信管理活动,以满足顾客要求,并增强顾客满意,本公司依据 GB/T31950-2015《企业诚信管理体系》标准和国家有关质量政策、法规,并结合本公司实际情况编制了本《企业诚信管理手册》。
企业诚信管理手册和诚信方针、诚信目标已经过本人审批,2019年9月1日发布,于2019年9月1日起实施,诚信管理体系开始运行。
为确保本公司诚信管理体系正常、有效地运行,特任命 XX 为管理者代表,授权其全权负责主持诚信管理体系的建立、实施和保持,并对各部门人员的诚信活动情况进行协调、监控和考核及对外联络事宜。
本手册及其支持性文件,均属公司决策性、法规性文件,具有指令性,全体公司员工必须严格遵守和贯彻执行,按其要求进行各项活动,使诚信管理体系不断地完善,产品质量不断得到保持、提高和改进,为顾客提供满意的产品和服务。
本手册在每次管理评审时,管理层将对本手册及其相关文件的适应性、有效性进行评审,管理者代表根据评审结果进行修订并上报总经理批准后,再进行换发或调换修改页。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85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明确纳税信用管理若干业务口径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85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明确纳税信用管理若干业务口径的公告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税务总局•【公布日期】2015.12.02•【文号】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85号•【施行日期】2015.12.02•【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部分失效•【主题分类】税务综合规定正文本篇法规中第三条第一款、第七条第一项已被《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纳税信用管理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15号)自2020年11月1日起废止。
本篇法规中第六条第(十)项已被《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纳税信用评价与修复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1年第31号)自2022年1月1日起废止。
本法规中第四条第(二)项已被新规替代。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85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明确纳税信用管理若干业务口径的公告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纳税信用管理办法(试行)〉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40号,以下简称《信用管理办法》)等相关规定,结合近期各地在实际操作中反映的问题,现将纳税信用管理若干业务口径公告如下:一、关于《信用管理办法》的适用范围《信用管理办法》的适用范围为:已办理税务登记(含“三证合一、一照一码”、临时登记),从事生产、经营并适用查账征收的独立核算企业、个人独资企业和个人合伙企业。
查账征收是指企业所得税征收方式为查账征收,个人独资企业和个人合伙企业的个人所得税征收方式为查账征收。
二、关于纳税信用信息采集根据《信用管理办法》第十三条的规定,税务内部信息从税务管理系统中采集,采集的信息记录截止时间为评价年度12月31日(含本日,下同)。
主管税务机关遵循“无记录不评价,何时(年)记录、何时(年)评价”的原则,使用税务管理系统中纳税人的纳税信用信息,按照规定的评价指标和评价方式确定纳税信用级别。
三、关于起评分评价年度内,纳税人经常性指标和非经常性指标信息齐全的,从100分起评;非经常性指标缺失的,从90分起评。
(完整word版)企业信用等级评价管理办法

企业信用等级评价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企业信用评级工作,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结合企业信用评级工作特点和实际,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二条企业是指从事生产、流通或服务等活动,为满足社会需要进行自主经营、自负盈亏、承担风险、试行独立核算,具有法人资格的基本经济单位。
第三条企业信用评级是信用评级服务专业机构根据规范的评级指标体系和标准,运用科学的评级方法,履行严格的评级程序,对市场参与者的信用记录、内在素质、管理能力、经营水平、外部环境、财务状况、发展前景等进行全面了解、考察调研、研究分析后,就其在未来一段时间履行承诺的能力、可能出现的各种风险做出综合判断。
第四条企业信用评级工作实行统一监督、各负其责的管理制度。
第五条企业信用评级不得损害企业合法权益,不得妨碍社会公共利益和安全。
第二章信用评级方法和内容第六条XX机构按照独立性、客观性、公正性、科学性、审慎性的原则设定指标体系,确保信用评级的准确性。
第七条XX机构对受评企业全面考察宏观经济背景、产业政策导向、行业发展趋势、监管运行环境、企业基本素质、企业竞争地位、法人治理机制、经营和履约能力、现金流及偿债能力、特殊事件风险等方面的内容。
第三章信用等级第八条企业信用等级分为四级,分别用A、B、C、D符号表示,含义如下:A级:信用优良。
企业信用程度高,债务风险小。
该类企业资金实力雄厚,资产质量优良,各项指标明显处于行业领先水平,经营状况佳,盈利能力强,经济效益明显,发展前景广阔,清偿支付能力强,不确定性因素对其经营与发展的形象小,企业陷入财务困境的可能性小。
B级:信用较好。
企业信用程度较好,在正常情况下偿还债务没有问题。
该类企业资金实力、资产质量尚可,各项经济指标处于行业中等水平,但经营状况、盈利水平及未来发展易受不确定因素的影响,偿债能力有波动。
C级:信用一般。
企业信用程度较差,偿债能力不足。
该类企业一旦处于较为恶劣的经济环境下,有可能发生逃债,风险较大,但目前尚有能力还本付息。
国家发改委299号文(发改价格〔2015〕299号) 关于进一步放开建设项目专业服务价格的通知

15-4-15国家发改委关于进一步放开建设项目专业服务价格的通知(发改价格〔2015〕299号)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进一步放开建设项目专业服务价格的通知发改价格〔2015〕299号国务院有关部门、直属机构,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发展改革委、物价局:为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精神,按照国务院部署,充分发挥市场在资源配置中的决定性作用,决定进一步放开建设项目专业服务价格。
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在已放开非政府投资及非政府委托的建设项目专业服务价格的基础上,全面放开以下实行政府指导价管理的建设项目专业服务价格,实行市场调节价。
(一)建设项目前期工作咨询费,指工程咨询机构接受委托,提供建设项目专题研究、编制和评估项目建议书或者可行性研究报告,以及其它与建设项目前期工作有关的咨询等服务收取的费用。
(二)工程勘察设计费,包括工程勘察收费和工程设计收费。
工程勘察收费,指工程勘察机构接受委托,提供收集已有资料、现场踏勘、制定勘察纲要,进行测绘、勘探、取样、试验、测试、检测、监测等勘察作业,以及编制工程勘察文件和岩土工程设计文件等服务收取的费用;工程设计收费,指工程设计机构接受委托,提供编制建设项目初步设计文件、施工图设计文件、非标准设备设计文件、施工图预算文件、竣工图文件等服务收取的费用。
(三)招标代理费,指招标代理机构接受委托,提供代理工程、货物、服务招标,编制招标文件、审查投标人资格,组织投标人踏勘现场并答疑,组织开标、评标、定标,以及提供招标前期咨询、协调合同的签订等服务收取的费用。
(四)工程监理费,指工程监理机构接受委托,提供建设工程施工阶段的质量、进度、费用控制管理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合同、信息等方面协调管理等服务收取的费用。
(五)环境影响咨询费,指环境影响咨询机构接受委托,提供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和对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进行技术评估等服务收取的费用。
二、上述5项服务价格实行市场调节价后,经营者应严格遵守《价格法》、《关于商品和服务实行明码标价的规定》等法律法规规定,告知委托人有关服务项目、服务内容、服务质量,以及服务价格等,并在相关服务合同中约定。
政府定价的经营服务性收费标准清单(2017)

政府定价的经营服务性收费标准清单(2017)一、商业银行基础服务收费、银行卡刷卡手续费(一)商业银行基础服务费1、个人跨行柜台转账汇款手续费每笔0.2万元以下(含0.2万元),收费不超过2元;0.2万0.5万元(含0.5万元),不超过5元;0.5万1万元(含1万元),不超过10元;1万5万元(含5万元),不超过15元;5万元以上,不超过0.03%,最高收费50元2、对公跨行柜台转账汇款手续费每笔1万元以下(含1万元),收费不超过5元;1万10万元(含10万元),不超过10元;10万50万元(含50万元),不超过15元;50万100万元(含100万元),不超过20元;100万元以上,不超过0.002%,最高收费200元3、个人现金汇款手续费每笔不超过汇款金额的0.5%,最高收费50元4、支票手续费每笔不超过1元5、支票挂失费按票面金额0.1%(不足5元收取5元)6、支票工本费每份0.4元发改价格〔2014〕268号、发改价格规〔2017〕1250号发展改革委、银监会银监会否否否政府定价(二)银行卡刷卡手续费1、银行卡刷卡交易发卡行服务费借记卡:不高于0.35%(单笔收费金额不超过13元);贷记卡:不高于0.45%2、银行卡刷卡交易网络服务费向发卡机构:不高于0.0325%(单笔收费金额不超过3.25元);向收单机构:不高于0.0325%(单笔收费金额不超过3.25元)发改价格〔2016〕557号发展改革委、人民银行人民银行是否否政府指导价二、征信服务收费(一)机构查询企业信用报告收费具体收费标准详见相关文件发改价格规〔2019〕1318号发展改革委人民银行是否否政府指导价(二)机构查询个人信用报告收费具体收费标准详见相关文件发改价格规〔2019〕1318号发展改革委人民银行是否否政府定价(三)个人柜台查询自身信用报告收费每年前2次免费,自第3次起每次收费10元,不得另行收取纸张费、打印费等其它费用发改价格规〔2019〕1318号发展改革委人民银行否否否政府定价(四)应收账款质押登记收费30元/件年发改价格规〔2019〕1318号发展改革委人民银行是否否政府定价(五)应收账款质押征信登记系统变更登记收费10元/件次发改价格规〔2019〕1318号发展改革委人民银行是否否政府定价(六)应收账款质押征信登记系统异议登记收费10元/件次发改价格规〔2019〕1318号发展改革委人民银行是否否政府定价三、电信网和互联网网间结算价格具体收费项目详见相关文件具体收费标准详见相关文件信部电〔2003〕454号工业和信息化部工业和信息化部是否否政府定价和政府指导价工信部电管函〔2009〕243号工信部电管〔2013〕506号工信部信管〔2018〕205号四、民航垄断环节服务收费(一)机场航空性业务收费1、起降费2、停场费3、客桥费4、旅客服务费5、安检费具体收费标准详见相关文件民航发〔2007〕159号民航局民航局是否否政府定价和政府指导价民航发〔2013〕3号民航发〔2017〕18号(二)机场地面服务收费具体收费标准详见相关文件民航发〔2017〕18号民航局民航局是否否政府指导价(三)民航飞行校验服务收费具体收费标准详见相关文件民航发〔2016〕47号民航局民航局是否否政府定价(四)民航空管服务收费1、进近指挥费2、航路费具体收费标准详见相关文件民航发〔2008〕2号民航局民航局是否否政府定价民航发〔2012〕59号五、沿海、长江干线主要港口及其他所有对外开放港口的服务收费(一)船舶进出港、靠离泊服务收费1、引航(移泊)费2、拖轮费3、停泊费4、围油栏使用费具体收费标准详见相关文件交水规〔2019〕2号交通运输部、发展改革委交通运输部是否是政府指导价(二)货物港务费具体收费标准详见相关文件交水规〔2019〕2号交通运输部、发展改革委交通运输部是否是政府定价(三)港口设施保安费具体收费标准详见相关文件交水规〔2019〕2号交通运输部、发展改革委交通运输部是否是政府定价注:1.商业银行基础服务费中本票手续费、本票挂失费、本票工本费、银行汇票手续费、银行汇票挂失费和银行汇票工本费6项暂停收取,免收本行个人现金转账汇款手续费,自2017年8月1日起实施;2.增值税税控系统产品及维护服务价格暂按现行办法管理,自2020年1月1日起放开;3.征信服务收费等项目,将结合事业单位分类改革研究调整收费管理方式;4.上述政府定价经营服务性收费项目和标准,更新时间截止到2019年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