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谈现行保险个人代理人制度监管中存在的问题与建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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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保险代理制中存在的问题及对策分析

我国保险代理制中存在的问题及对策分析

我国保险代理制中存在的问题及对策分析我国保险代理制中存在的问题及对策分析【摘要】现代市场经济是以金融业为核心运行和开展的,而在现代金融体系中,保险业占有举足轻重的地位。

各国保险业的开展历史说明保险代理在保险业的开展过程中起着十分重要的作用。

目前,我国的保险代理制度还存在着许多不完善之处,尤其是保险代理人违规代理现象十分严重,这不仅侵害投保人和保险人的合法利益,而且严重制约着保险业的开展。

因此,全面系统地探讨与研究保险代理制度,对标准保险代理行为,保护投保人、保险人的合法利益具有重大的理论价值和现实意义。

【关键词】保险代理;保险代理人;保险代理行为前言随着我国经济多元开展,保险产品需求骤增,保险业的运行与开展离不开保险中介的支持。

保险代理制度已成为我国保险行业主要的运作模式,保险代理人已成为我国保险行业的主力军。

但我国的保险代理制度存在很多不完善之处,尤其是保险代理人违规现象十分严重,严重制约着保险业的开展。

本文主要分析我国保险代理制度的现状,指出我国保险代理制度存在的问题,并对我国保险代理制度进行深层次探讨,为出现的问题找出解决对策。

最后提出改革和完善我国保险代理制度的政策建议,这是本文的最终目的。

1.保险代理制度的简介保险代理制度是通过代理人展业的一种保险营销制度。

保险代理人是指根据保险人的委托,向保险人收取手续费,并在保险人授权的范围内代为办理保险业务的单位或个人。

保险代理制度首先应当是一个经济概念,即随着保险市场的开展,为适应保险产品的交易需求而产生的一种经营形式,这是其本质所在。

保险代理制度的法律概念只是对其经济学层面的概括和解释而已。

从经济层面上进行分析,可以更深入地揭示保险代理制度的内涵。

从法律研究的角度出发,应结合保险代理制度的根源来进行分析,建立、健全法律制度,以促进对保险代理的约束和标准,推动保险代理制度的不断完善和开展。

从经济主体的最大化行为、有限理性假定等理论可知,节约交易费用,增加利润是保险代理制度产生的原因所在。

浅析我国保险营销个人代理人制度的问题及对策

浅析我国保险营销个人代理人制度的问题及对策

浅析我国保险营销个人代理人制度的问题及对策,不少于1000字保险代理人作为保险业的重要组成部分和重要的销售渠道之一,他们通过为客户提供保险产品,实现自己的经济收益,为社会提供了重要的风险保障服务。

然而,在我国的保险代理人制度中,可能存在一些问题,需要采取相应的对策来加以解决。

一、我国保险代理人制度存在的问题1.国内保险代理人营销规范化程度不高。

由于保险市场的竞争日益激烈,许多保险代理人会使用一些不规范的销售手段来获取客户,比如欺骗性销售、虚假宣传等,这不仅会损害消费者利益,也会影响保险市场的稳定和健康发展。

2.部分保险代理人专业能力和职业操守存在问题。

个别保险代理人缺乏专业知识和技能,并没有接受足够的培训,因此在与客户沟通时可能存在误导和不标准化的行为。

另外,有些代理人由于考虑到自己的利益而出现了不当的业务行为,比如虚构虚假信息卖保险、故意隐瞒保险事实等。

3.龙狮奖等激励措施过于单一。

保险代理人通过为客户提供保险产品而获取收益,他们的销售业绩与保险公司的利润保持着密切的关系。

但部分公司激励代理人的方法比较单一,例如凭借龙狮奖等物质奖励激励代理人,这种情况下,代理人也许为了赢得这样的奖项而采取了虚假宣传等不规范的营销手法。

二、对我国保险代理人制度问题的对策1.进一步重视保险代理人的培训与管理。

保险代理人在接受培训和管理方面要加强,将其专业能力与职业操守提升至较高水平。

比如,加强对保险代理人做出失信行为的打击力度,规范他们的经营行为,实行问责制度等措施,从而减少不规范销售手段、保证客户利益,保障市场发展稳定。

2.完善保险代理人的激励机制。

保险公司需要制定符合市场需求的激励措施,重视代理人的经济效益,同时通过丰富的奖项把握代理人的职业操守。

此外,企业还可以采取其他措施,例如,为代理人提供规范的培训教育、不断丰富和完善销售系统和业务支持等。

3.加强保险行业监管。

提高保险市场化、规范化程度,保护消费者利益。

我国保险代理人制度存在问题及对策

我国保险代理人制度存在问题及对策

现代经济我国保险代理人制度存在问题及对策张苏红(江苏财经职业技术学院江苏淮安223003)摘要:保险代理人制度的引入大大促进了中国保险业的发展,但当前我国保险代理人展业当中一些不规范行为给整个保险业形象造成了很大的负面影响,本文就此分析了我国保险代理人制度的存在问题,并提出相应的对策。

关键字:保险代理人制度准入门槛监管对策我国《保险法》将保险代理人定义为:“根据保险人的委托,向保险人收取代理手续费,并在保险人的授权范围内代为办理保险业务的单位和个人。

”本文中所指的保险代理人特指保险行业从事营销工作的个人,也有人称其为保险营销员。

保险代理人制度在国外已有七八十年的历史。

这个制度1992年被美国友邦保险公司引入我国,在极短的时间内被迅速推广,成为中国保险业普遍的营销机制。

中国大陆的保险业就此掀起了一场史无前例的革命,带动了中国保险业,尤其是寿险业超常规发展。

我国保险代理人队伍逐年扩大,发展迅猛。

据中国保监会统计,截至2007年12月底,我国保险代理人人数突破200万。

2007年全国通过保险代理人渠道实现的保费收入3193亿元,由保险代理人创造的寿险业务已占保费全部收入的近50%。

由此观之,保险代理人对我国保险业的发展功不可没,代理业务成为保费收入的主要来源。

但是,代理人队伍的不断壮大和自身发展的特点,也同时带来了许多行业管理的问题,给保险公司的经营带来不确定的风险,使得今天的保险业特别是寿险业面临严重的诚信危机。

一、我国现行保险代理人制度存在的问题(一)社会地位低下,保险代理人身份不清中国现有的200万保险代理人,是社会上最尴尬的群体。

整个行业的人事制度是“代理制”——代理人不是公司职员,他们与保险公司签订的是代理合同,而不是聘用合同。

既然不是公司员工,就不享受保险公司的任何福利和津贴,收入完全依赖业务提成,养老、大病、失业只能自己应付。

但另一方面,他们必须遵守公司管理。

保险公司对代理人有一套独特的管理制度,被称为“基本法”。

我国保险个人代理人制度存在问题及对策分析

我国保险个人代理人制度存在问题及对策分析

8下 2016年 第24期(总第542期)【探索带】 Exploration Area一、个人代理人制度存在问题分析1.一位代理人代理多家保险公司的现象普遍存在根据我国《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规定,个人保险代理人在代为办理人寿业务时,不得同时接受两个以上保险人的委托。

保险公司的保费收入主要来源于保险代理人的展业业绩,其中个人代理人也就是保险营销员占绝大部分比重,这就表明,拥有更高质量个人代理人的保险公司在市场竞争中具有更大优势。

保险中介的产生解决了投保人对保险相关知识认知不足的问题,合格的保险中介人有义务向投保人或被保险人做出有关保险产品的相应解释,并帮助其选择合适的保险产品。

虽然我国保险代理人的数量很大,但他们中具有专业知识和素质的高效率人才只占一少部分,保险公司为争夺这一部分业绩较好、业务能力和业务品质较高的代理人,便出现了多家保险公司想要同时任用一个代理人的情况,想要通过这一部分优秀的个人代理人签订更多的保单,创造更多的保费收入。

但实际上,保险市场上新增的保险公司在促进行业进步的同时也加剧了市场竞争。

保险公司之间为了利益竞争往往不惜成本和代价地以更高的佣金来吸引代理人为自己公司服务,而这些个人代理人为了追求利益最大化,便违规地和两个或两个以上的保险公司签订代理协议,从而造成了代理市场的不规范。

2.行业内从业人员流动过于频繁由于保险代理人与保险公司签订的是代理合同,保险代理人的灵活度较高,流动性较强。

每当一个新的公司成立,或已有的保险公司进行整顿或重组,就会有大批的个人代理人纷纷离岗,将造成保险公司巨大的人员损失。

诚然,这在一定程度上可以促进原有公司的经营管理能力提升,加强对员工的培养和教育,但在另一方面也会造成公司运营风险的大大提高,无形中加大了公司的机会成本。

个人代理人的非理性跳槽会给新公司带来业绩的显著提升,使得原公司保费骤降,严重时会导致市场混乱,由此造成恶性循环,为我国保险业带来重大隐患。

寿险业个人代理人发展困境及应对建议

寿险业个人代理人发展困境及应对建议

寿险业个人代理人发展困境及应对建议
寿险业个人代理人的发展困境主要包括:
1. 竞争激烈:寿险市场竞争激烈,个人代理人为了赢得客户资源和市场份额,需要投入大量的时间和精力来拓展人脉、学习技能和提高专业水平。

2. 缺乏规范:目前我国的寿险市场还缺乏统一的监管和规范,个人代理人的自由度高,导致其服务质量和业务水平参差不齐。

3. 收入不高:相比于其他行业的代理人,寿险业个人代理人的收入相对较低,且常常面临业绩压力和考核。

应对建议如下:
1. 提高个人竞争力:个人代理人可以通过学习保险知识、提高专业技能、拓展人脉等方式提高自己的竞争力。

2. 打造专业形象:个人代理人可以参加保险行业相关的培训和交流活动,建立专业形象和声誉。

3. 制定合理的业绩目标:个人代理人应该根据自己的实际情况和能力制定合理的业绩目标,并且要有耐心和毅力,不断追求进步。

4. 寻求合作:个人代理人可以和其他代理人、保险公司或相关机构合作,共同拓展客户资源和影响力。

5. 注重客户服务:个人代理人应该注重客户服务,为客户提供优质的保险方案和建议,建立良好的客户关系。

浅析关于保险代理人的监管研究

浅析关于保险代理人的监管研究

浅析关于保险代理人的监管研究我国在1992年引入了保险代理人制度,该制度在我国仅有二十几年的历史,发展还不完善,但其对于推动我国保险事业特别是寿险事业的发展做出了重要的贡献。

近年来,保险市场代理机构迅速成长。

2012年,全国保险专业代理机构实现保费收入586.66亿元。

其中,实现财产险保费收入448.49亿元;实现人身险保费收入138.17亿元。

全国性保险专业代理机构92家,区域性保险专业代理机构1678家。

一、保险代理人制度存在的问题保险公司的大部分业务都是通过保险代理人或代理机构进行展开。

中国的保险消费者对于保险并不十分了解,近年来随着保险的大范围普及,才对其有了一定程度的认识。

这在很大程度上是由于保险代理人的“功劳”。

保险代理人的上门推销或电话销售让更多的人了解了保险,保险消费者既了解了保险产品的好处,同时也对“卖保险的”留下了不太好的印象。

这主要是因为:1、保险代理人素质参差不齐。

保险代理人制度进入中国时间并不长,很多个人代理人都是“无证”上岗,他们并没有保险代理人证书,更不是保险的“专业人士”,本身对于保险也只是一知半解,他们的目的只是用尽方法卖出保险得到提成,因此在向消费者介绍保险产品时难免会有一些失真的话语,而真正到了出险时保险公司又拒赔,久而久之,保险给大家留下了像“卖假药”一样的坏印象,而对于保险代理人的印象更是不好,接到电话直接挂掉,上门的话更是不给好脸色,致使大家总是一味的拒绝保险。

保险并没有发挥它真正的职能。

2、一个代理人代理多家的现象普遍存在。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的第一百二十九条规定“个人保险代理人在代为办理人寿保险业务时,不得同时接受两个以上保险人的委托。

”在大家的认知中,保险的门槛很低,似乎每个人都可以去从事保险代理人一职,只要考取证书就可以,其实各家公司争夺的对象实际是占行业30%的高绩效人员,即所谓的保险行业的“二八定律”或“三七现象”。

为追求利益最大化,众多的个人保险代理人选择了一个身份多家代理的做法,而且创造出了羊群效应,使得这种现象在行业中不断蔓延开来。

关于保险行业个人营销代理人制度现状和改革的思考

关于保险行业个人营销代理人制度现状和改革的思考

关于保险行业个人营销代理人制度现状和改革的思考保险行业是为人们提供风险保障和财富管理的重要领域,个人营销代理人制度在这个行业中具有重要的作用。

然而,当前保险行业个人营销代理人制度存在一些问题,亟待进行。

首先,个人营销代理人制度在保险行业中扮演着重要的角色。

个人营销代理人作为保险产品销售的重要渠道之一,具有很强的市场开拓和销售能力,能够为客户提供专业的风险评估和保险方案设计,满足客户多样化的保险需求。

然而,在现实中,保险行业的个人营销代理人制度存在一些问题。

首先,一些个人营销代理人缺乏专业知识和技能,无法提供客户需要的专业服务。

这导致客户在购买保险产品时,无法得到充分的风险评估和保险方案设计,容易出现保险产品与客户实际需求不匹配的情况。

其次,个人营销代理人的激励机制存在问题。

目前的个人营销代理人制度主要以佣金制度作为激励手段,佣金水平较高,容易导致个人营销代理人过度追求销售数量,而忽视了客户的实际保险需求。

这种以销售数量为导向的激励机制,容易导致虚假宣传和销售压力过大,不利于保险行业的良性发展。

另外,个人营销代理人行业存在准入门槛较低的问题。

个人营销代理人不需要太多的专业知识和技能,只需要通过一些简单的培训和考试即可上岗。

这导致市场上存在大量专业素质不高的个人营销代理人,给保险行业带来了一定的负面影响。

针对保险行业个人营销代理人制度存在的问题,应进行相应的。

首先,应提高个人营销代理人的专业素质要求,加强培训和考核机制,确保个人营销代理人具备足够的专业知识和技能。

其次,应优化个人营销代理人的激励机制,从单纯的销售数量考核转变为综合考核,包括客户满意度、续保率等,从而保证个人营销代理人更好地为客户提供专业服务。

此外,还应加强监管,加大对个人营销代理人的监督和管理力度,尤其是对宣传虚假信息和违规销售行为要进行严厉打击和处罚。

总之,个人营销代理人制度在保险行业中具有重要作用,但目前存在专业素质不高、激励机制不合理和准入门槛较低等问题。

浅析我国保险代理人法律监管存在的问题及对策

浅析我国保险代理人法律监管存在的问题及对策

浅析我国保险代理人法律监管存在的问题及对策作者:魏薇来源:《经营者》2017年第02期摘要保险代理人是指根据保险人的委托,在保险人授权的范围内代为办理保险业务,并依法向保险人收取代理手续费的单位或者个人。

也就是说,保险代理人是保险中介人的一种,而且在我国现代保险市场上,保险代理人对于我国保险企业发展保险业务来讲具有举足轻重的作用,已经成为我国开展保险业务主要的形式和途径之一。

保险代理人因其是保险中介市场主体的特殊性,所以需要建立一整套严格的法律监管制度来约束保险代理人的行为。

目前,我国在保险监督管理上实行保险中介与保险公司同一监管模式,但是忽略了保险代理人与保险公司及其他保险中介存在的差异性,这就说明了保险代理人在法律监管上是存在问题的。

具体来说,保险监管法律制度不完善、监管经验缺乏也加剧了保险代理人市场的混乱。

在保险业快速发展的今天,保险代理人应该在认清自己法律地位的基础上顺应时代的发展,这样才能实现高效的法律监管,保障保险代理人市场的稳健与安全。

本文针对保险代理人法律监管存在的问题进行分析,对需要解决的问题进行研究,并提出相应的对策与建议。

关键词保险中介人保险代理人法律监管一、我国保险代理人的法律地位保险代理人作为保险中介的主体,又因为其身份的特殊性,可以直接为保险公司收取保险费,无需过于繁琐的过程来约束,最后还能从中获取该有的经济利益,充分发挥联系保险人与被保险人桥梁的任务。

根据相关资料显示,我国目前通过各种保险代理人所获得的保险业务收入占保险业务总收入的五成左右,这就说明保险代理人是我国目前保险中介市场上人数最多、带来销售额度最多的一部分。

因为保险代理人的销售活动涉及各行各业,甚至覆盖到城市乡村的每一个角落,进一步为社会各层次的保险需求提供了最方便、最快捷、最直接的保险服务,从而为我国保险市场发挥了巨大的社会效益。

保险代理人直接并且有效地向被保险人宣传和普及保险知识,对增强整个社会的保险意识起到了积极的作用,进一步促进了我国保险事业的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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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谈现行保险个人代理人制度监管中存在的问题与建议摘要:坚持落实科学发展现和国家重视挟持保险业发展的若干方针政策,促进了保险业的空前繁荣。

但保险个人代理人制度在保险监管中出现了新的问题。

针对出现的问题提出,在保险行业内建立个人代理人档案管理制度,并对其实施有效管控的建议。

关键词:保险制度监管建议坚持落实科学发展观和国家重视扶持保险业发展的若干方针政策,促进了保险业的空前繁荣。

截止到2008年末,全国共有保险公司130多家,其中人身险公司59 家保险中介机构2327家,共有保险从业人员322.8万人,其中保险个人代理人262.9 万人。

保险代理人制度从1992年进入中国大陆。

代理人制度指的是由保险监管部门或者保险行业协会在营运过程中形成的针对保险代理从业人员的约束机制。

在保险代理的发展历史中,美国、日本等发达国家都形成了较为完善的代理人制度,而我国的代理人制度发展仅仅只有十几年的历史。

该制度对于推动我国保险事业特别是寿险事业的发展做出了重要的贡献。

但随着保险市场的不断成熟,监管体系的不断完善,保险个人代理人制度建设在监管方面出现了新的研究课题。

这些研究课题来自保险代理人监管中出现的几个新矛盾。

集中表现在以下两个方面:一、一个代理人代理多家的现象普遍存在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的第一百二十九条规定:个人保险代理人在代为办理人寿保险业务时,不得同时接受两个以上保险人的委托。

到底是什么原因造成一个代理人代理多家这种现象出现呢?主要是因为各保险公司目前对保险个人代理人的需求远远超过了保险个人代理人的有效供给。

可能有人会反对这种观点,认为个人保险代理人比比皆是,只要考取代理资格证就可以上岗。

其实不然。

各家公司争夺的对象实际是占行业30%的高绩效人员,即所谓的保险行业的二八定律” 或三七现象”。

这些绩优人员的业务能力和业务品质要通过一段时间的业务开展才能显现出来。

而人身险公司的经营性质决定产品销售大多为期缴产品销售,对于在人身险公司从业的保险个人代理人来说,续期利益成为影响其收入的至关重要的利益。

所以保险代理人最初想方设法维持这块利益,通过不断展业做新单达到公司要求的业绩标准以确保续期利益不丢失。

但事实上,保险公司雨后春笋般地成立,在促进保险业繁荣发展的同时,也加剧了市场竞争。

保险公司对市场份额的激烈争夺不仅体现在产品、价格和服务方面,当前更多的体现在对保险个人代理人的争夺上。

谁拥有更多的人力往往就意味着谁在竞争中占据上风,占据主动。

而最大限度地挖掘对手人力快速壮大自己的实力正好是一箭双雕。

所以新成立公司往往不惜成本、不惜代价用更高的利益吸引人才。

为追求利益最大化,众多的个人保险代理人选择了一个身份多家代理的做法,而且创造出了羊群效应,使得这种现象在行业中不断蔓延开来。

二、行业内从业人员流动过于频繁。

给保险行业健康发展带来一系列隐患近年来,保险行业的从业人员流动频率远远超出其他行业的人员流动,特别是保险个人代理人的流动更加趋于非理性。

每当一个新公司诞生,原有的保险公司就要承受一次人员流失的阵痛,这虽然有助于促进原有公司经营管理能力、服务水平提升,促进原有公司重视人员培养、教育,但从另一个方面也加大了保险公司的运营成本和经营风险。

比如:各家公司为吸引人、留住人,纷纷修订《基本法》,加大财务支持力度,提高手续费率等。

团队的每次非理性集体跳槽都会给新公司带来业绩的快速增长,而同时原有的保险公司若不能及时补充人员则会出现保费大起大落,严重者甚至会出现局部保费断流,但最终无论是受益者还是受害者双方都要付出高昂的成本和巨大的代价。

倘若长此以往不加以规范,势必造成恶性循环,对保险行业的健康有序发展带来重大的隐患。

面对中国保险业如火如荼的良好发展局面,我们不能投鼠忌器,畏首畏尾,要有的放矢、及时准确地对这种现象进行管控和规范,一种比较有效的管控手段是在保险行业内建立个人代理人档案,对其实施有效管控。

建议如下:(一、出台行业关于建立保险个人代理人档案的统一标准和规范性文件,由监管机关和行业协会制定出统一的档案格式和要求,下发给各保险公司执行。

档案的内容可分为五部分:1. 个人代理人的全部基本资料;2. 个人代理人的从业经历及接受教育、培训的记录及得分;3. 个人代理人各个阶段的业绩情况及日常行为考核情况;4. 个人代理人的资信状况、受奖惩及是否有违规记录;5. 整个档案的得分标准及其本人综合得分。

(二、对保险个人代理人档案流转的管控措施。

1. 设计、开发相应的管理软件,建立行业互动平台。

对于达不到限定期限和限定分值的档案不予流转;对于达不到监管要求分值的档案予以冻结,并通过互动平台实现信息共享。

2. 建立快速、高效、公正、合理的档案流转程序。

保险个人代理人档案建立后在各家公司,必须在监管机关统一电子信息平台上进行操作,否则不能取得合法有效的代理资格证;应在全国范围内对档案统一编号,这意味着每个代理人只有一个身份。

同一身份第二次出现的时候将被锁定,接受审查。

3. 将代理人考试成绩和考试号记入档案和互动平台,由监管机关发放工号,否则不予发放代理人资格证。

保险代理人在当今保险行业有着举足轻重的作用,因此必须加大监管力度,才能有效保证保险市场的平衡稳定,保险业务的稳步发展。

我国保险业监管发展的几个方向【摘要】2008年8月我国保险法进行重新修订,其中对保险资金运用范围做了重大修改,大大地扩大了保险资金投资渠道。

新的保险法实施后,我国保险业发展在面临机遇的同时,也将面临更大的风险。

在金融危机还在延续之时,我国保险业监管将面临重要的任务,本文主要根据目前情况分析我国保险业监管发展应该把握的几个方向。

【关键词】危机保险业监管方向一、引言2008年9月美国金融危机全面爆发,从美国财政部托管两房”美国第三大证券公司美林证券被美国银行收购,美国第四大投资银行雷曼兄弟公司宣布破产,到关系数千万人生命与财产保障的保险业巨头美国国际集团(American International Group, AIG,下同被美国政府出资850亿美元的抵押贷款获得该公司79.9%的流通股份进行接管等。

仅仅半月,在历史上辉煌百年的金融巨头一个个相继倒下,使危机如燎原之火迅速蔓延到整个世界。

几乎与此同时,于2008年8月我国新保险法修订草案诞生;新保险法对保险公司资金运用作了重要修改,其中第109条规定:保险公司资金运用限于下列形式:银行存款;买卖证券、股票、证券基金等有价证券;投资不动产;国务院规定的其他资金运用形式”即将原先保险法规定的买卖政府债券、金融债券”修改为买卖债券、股票、证券投资基金等有价证券”并增加了规定保险资金可以投资不动产。

并且,2009年2月28日,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七次会议表决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修订草案,修订后的保险法自2009年10月1日起施行。

虽然,先前已陆续出台了相关规定,在实务中也早已实行,但现在已上升为法律而存在,这是对保险公司资金管制的进一步放松。

新的保险法实施后,我国保险业将面临机遇的同时也面临更大的风险。

再者,无论是保险巨头AIG还是其他金融巨头的危难,都验证了监管对其的重要性,更何况才处于初级发展阶段、各个方面发展都还不是太成熟的我国保险业。

本文主要根据目前情况分析出我国保险监管将应把握的几个方向。

、我国保险监管业应把握的几个方向1. 加强事前监管所谓的加强事前监管,就是在保险公司各个方面行为发生之前加强规范,主要靠法律及规定。

我国2008年新修订的《保险法》最核心的三大变化是突出了保护被保险人,突出了加强监管和防范风险,突出了拓宽保险服务领域,对保险业的依法合规经营提出了更高的要求,这应该说是一次比较全面、系统的修改,对我国保险业发展具有巨大的促进作用。

下一步主要是认真执行保险法所规定,严格做到有法可依、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使我国保险业在各个方面规范经营。

但保险法只能在原则上规定,具体的细节就需要相关规定的出台作为保险法的补充,严格职守促进保险发展,监督保险资金准确、合理的利用,其中重要一条就是关于保险资金投资比例的要求规定,一定要认真考虑保险的特点,吸取美国保险的教训,严格执行保险资金运用的安全性、盈利性和流动性三原则;另外,相关规定要随着经济环境的变化适时的作出相应调整,做到松严得当,促进我国保险健康、顺利的发展。

2. 加强过程监管所谓的过程监管,就是引导保险公司各个方面行为,并且错误发生后给予及时纠正,加强规范保险公司运营,这主要靠监管机构以及第三方监管。

我们国家保险监管机构主要是保险监督委员会,根据国务院授权履行行政管理职能,依照法律、法规统一监督管理全国保险市场,维护保险业的合法、稳健运行。

虽然保监会对其职能的履行还算严格,但在关于保险公司的偿付能力和市场行为;关于保险保障基金的管理,保险保证金;对保险公司的资金运用;对保险机构和保险从业人员的不正当竞争行为等方面,应该继续并且加强监管,使问题不发生或发生后及时发现并制止,不要象瑞福德健康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存在少提、漏提准备金及相关负债的情况(这仅仅是众多违规操作行为中的一个到严重时才发现,我国监管机构做到这一步可能还需要一个艰难并很长的过程。

这就需要我们做到,首先,要建立一个以非现场为主的功能监管信息体系,促进保险监管机构与其他监管机构之间的信息交流和建立制度性的信息共享机制,克服机构监管带来的信息封闭导致的效率低下和监管空白;其次,在现行机构监管体制下要强化保险监管机构与保险公司之间已建立的高层定期会晤制度,经常就一些重大问题进行磋商、协调,对保险公司内部管理和经营的业务要加以引导和监控,并建立一定制度使其向功能性监管过度;最后,对从事混业经营的保险集团,对出现混业经营特征的外资参股保险公司,如AIG在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拥有的9.9%的股权,美国和中国的保险监管部门要达成联合监管协议,逐步向统一监管过度。

同时,我们国家应该大力支持健康的信用评级机构的建立与发展,一方面引导保险资金投资;另一方面,也可监督保险公司本身的运营情况。

专业信用评级机构对保险公司的评级对保险公司的运营起着至关重要的作用。

保险公司拥有较高的信用等级,实际上是向投保人传递着其管理先进、财务安全、流动性好,以及较高的市场地位等信息。

在竞争日趋激烈的保险市场中,拥有较高的信用等级的保险公司往往处于更为有利的竞争地位。

由于一些投资产品的复杂设计,投资者根本不可能有足够的数据、资料和能力来评估这些产品的内在价值和风险,因此,评级机构发布的信用评级就成为投资者购买相关产品的主要依据。

中国的信用评级结构还比较弱小和稚嫩,处于发展初期阶段。

但是,随着无担保公司债和各类金融衍生产品的逐步发展,信用评级机构在中国资本市场的地位将日益显著,在平衡金融市场和控制金融风险方面将具有特别重要的地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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