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贯彻执行房产测量规范若干规定
北京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关于贯彻执行国家标准《房产测量规范》的通知

北京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关于贯彻执行国家标准《房产测量规范》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北京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公布日期】2000.10.24•【字号】京国土房管办字[2000]第428号•【施行日期】2000.10.24•【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房地产市场监管正文北京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关于贯彻执行国家标准《房产测量规范》的通知(京国土房管办字〔2000〕第428号)各区县房屋土地管理局、土地局:国家质量技术监督局于2000年2月22日正式发布了《房产测量规范》(国标GB/T17986.1-2000,以下简称《规范》),《规范》于2000年8月1日起实施。
同时国家建设部还发布了《关于认真贯彻执行〈房产测量规范〉加强房产测绘管理的通知》,要求学习、宣传和贯彻《规范》,抓好房地产测绘管理工作。
为了更好的贯彻《规范》,规范我市房地产测绘行为,根据《通知》精神,特通知如下:一、从本通知发布之日起,原有关房屋面积测算的规定与《规范》相矛盾的,以《规范》为准。
二、根据《规范》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对已颁布的《北京市房地产测绘细则》(京房地测字〔1999〕05号)作了调整和说明,特制定了《关于〈北京市房地产测绘细则〉的补充规定》(附件1)。
三、为了加强测绘成果资料的统一管理和利用,商品房实测、预测成果应按照《房屋土地测绘成果技术报告书〈商品房(预)销售面积认定〉(试行)》(附件2)的格式提供给委托方。
四、本通知从颁布之日起执行,执行中有何问题与建议,请及时向市房地产勘察测绘所反映。
特此通知,请遵照执行。
附件1:《北京市房地产测绘细则》的补充规定(略)附件2:《房屋土地测绘成果技术报告书〈商品房(预)销售面积认定〉(试行)》二000年十月二十四日附件2:房屋土地测绘技术报告书(商品房(预)销售面积认定)___________测绘所(队)年月日一测量单位:_______测绘所(队)二委托单位:三测量对象:四测量目的:五测量日期:六测量依据:(_________)1关于重新印发《北京市商品房销售面积计算及公用建筑面积分摊暂行规定》的通知(京国土房管权字〔2000〕第369号)。
关于进一步规范处理商品房建筑面积测绘有关问题的通知

关于进一步规范处理商品房建筑面积测绘有关问题的通知(闽建房[2007]23号)各设区市房管局、建设局、规划局,厦门市国土资源与房产管理局:随着房地产市场的不断发展,商品房交易中建筑面积争议问题时有发生。
为保护商品房买卖双方的合法权益,进一步规范商品房建筑面积测绘成果异议处理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和国务院《信访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请各地认真遵照执行。
一、要高度重视商品房建筑面积测绘成果争议处理工作。
妥善处理商品房建筑面积测绘成果异议,对于维护房地产市场正常秩序,保障商品房买卖双方合法权益,促进构建和谐社会,都具有积极意义。
各地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对此应高度重视,要结合贯彻实施《物权法》,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建立具体的建筑面积测绘成果纠纷防范、投诉受理、调查处理机制;要设立投诉电话、投诉窗口,确定具体职能机构负责投诉受理及异议处理。
二、要规范商品房预售建筑面积预算和竣工后建筑面积实测计算。
房地产开发企业在申请商品房预售许可前,应当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房产测绘单位,对拟预售的商品房预售面积进行预算。
房产测绘单位应当根据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核发的《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及附图,按照《房产测量规范》和国家、地方相关规定对商品房建筑面积、套内建筑面积、共有分摊建筑面积进行计算,列明计入分摊计算建筑面积的共有部位,并出具分套(单元)建筑面积预算表。
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将分套(单元)建筑面积预算表等商品房建筑面积预算资料,作为商品房预售方案内容的组成部分,提交当地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办理商品房预售许可证。
商品房经规划条件核实和工程质量竣工验收后,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房产测绘单位对商品房进行实地测绘。
房产测绘单位应当按照《房产测量规范》和国家、地方相关规定测算商品房建筑面积,列明计入分摊计算建筑面积的共有部位,并将商品房分套(单元)建筑面积测算表作为房产测绘成果的组成部分提交委托人。
认真贯彻《房产测量规范》促进房产产权管理

房产测量规范的重要性及其促进房产产权管理引言房地产行业是国民经济的支柱产业,也是社会发展的重要组成部分。
随着城市化进程的推进和人口的增长,房产管理变得愈发复杂而重要。
为了保障房产产权的合法性和规范性,确保公平交易和合理利用,国家制定了《房产测量规范》,以促进房产产权管理的有效进行。
本文将详细介绍《房产测量规范》的重要性,并分析其对房产产权管理的促进作用。
1. 房产测量规范的意义与目的《房产测量规范》是为了规范房产测量工作、确保测绘结果准确、合法,保护房产所有权人的合法权益,以及促进房产产权管理的高效和有序发展而制定的标准性文件。
其主要目的包括:1.1 规范房产测量工作房产测量是确定房地产空间位置和边界的重要环节。
规范测量工作可以确保测绘结果的准确性和可靠性,避免因测量错误导致的争议和纠纷。
1.2 保护房产所有权人的合法权益《房产测量规范》通过规范测量程序和结果的合法性,保护房产所有权人的合法权益。
测量结果将为房产所有权的确认和转移提供有力依据,提高交易的安全性和可信度。
1.3 促进房产产权管理的高效发展规范的房产测量工作能够提高房产产权管理的效率和质量,确保房产产权的清晰明确、权属的准确登记。
这将促进相关部门的有效监管和公众对房产市场的信心,推动房产产权管理制度的完善和健康发展。
2. 房产测量规范的主要内容《房产测量规范》包含了房产测量的基本原则、程序和技术要求等主要内容。
下面将对其主要内容进行介绍:2.1 基本原则房产测量的基本原则包括测量目的明确、技术可行、数据准确、结果可信、程序规范等。
这些原则确保了测量工作的科学性和可靠性。
2.2 测量程序《房产测量规范》规定了房产测量的步骤和程序,包括测量前的准备工作、测量方法和仪器的选择、测量数据的采集和处理等。
这些程序保证了测量工作的系统性和可比性。
2.3 技术要求房产测量的技术要求包括测量精度、测量方法、数据传输和处理等。
《房产测量规范》规定了相应的标准和要求,以确保测量结果的准确性和科学性。
建设部关于认真贯彻执行《房产测量规范》加强房产测绘管理的通知-建住房[2000]166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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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部关于认真贯彻执行《房产测量规范》加强房产测绘管理的通知正文:---------------------------------------------------------------------------------------------------------------------------------------------------- 建设部关于认真贯彻执行《房产测量规范》加强房产测绘管理的通知(建住房〔2000〕166号)各省、自治区建委(建设厅),直辖市、计划单列市房地产管理局:《房产测量规范》(国标GB/T17986-2000,以下简称《规范》)已正式发布,将于今年8月1日起实施。
《规范》是我国第一个房产测量国家标准,它的发布实施对加强房产测绘管理,规范房产测绘行为,提高房产测绘的现代化水平,促进我国房产测绘事业的发展,具有十分重要的作用。
各级建设、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要认真学习、宣传和贯彻《规范》,抓好房产测绘管理工作。
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进一步提高对房产测绘工作重要性的认识,把房产测绘工作作为房地产管理中一项重要的基础性工作抓好。
要大力推广高科技、新技术在房产测绘中的应用,提高测绘工作的技术含量和效率;要建立健全房产测绘管理认证制度,完善房产测绘成果检查验收制度与质量责任制度,提高房产测绘的准确性。
要严格按照《规范》的要求,作好各类房屋的测绘管理工作,切实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要建立房产测绘成果资料库,加强测绘成果资料的统一管理和利用,提高房产测绘成果的利用率。
二、要认真学习、大力宣传《规范》。
《规范》专业性强、技术要求高、涉及面广,认真学习并掌握《规范》的内容和条文涵义,是宣传、贯彻执行好《规范》的重要前提和保障。
各级建设、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要重点加强对房产测绘、产权管理工作人员的培训。
同时,要注意通过各种方式组织好房地产开发企业营销人员和房地产中介机构相关人员的培训。
浙江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公布浙江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行政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

浙江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公布浙江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行政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浙江省住房与城乡建设厅
•【公布日期】2014.02.08
•【字号】浙建[2014]2号
•【施行日期】2014.02.08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法制工作
正文
浙江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公布浙江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行政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
(浙建〔2014〕2号)
各市、县(市、区)住房城乡建设系统行业主管部门,公积金管理中心,城管(综合)执法局:
根据《浙江省行政规范性文件管理办法》(省政府令第275号)、《浙江省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浙江省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关于做好规章和规范性文件有关行政许可规定专项清理工作的通知》(浙府法发〔2013〕26号)要求,我厅对2014年1月31日以前制定的219件行政规范性文件进行了清理,继续有效的行政规范性文件194件,修改后继续有效的行政规范性文件8件,废止的行政规范性文件17件。
现将清理结果予以公布。
本通知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附件:1.继续有效的行政规范性文件目录
2.修改后继续有效的行政规范性文件目录
3.废止的行政规范性文件目录
浙江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2014年2月8日附件1
附件2
附件3。
建设部关于认真贯彻执行房产测量规范加强房产测绘管理范文

建设部关于认真贯彻执行房产测量规范加强房产测绘管理范文近年来,我国房地产市场蓬勃发展,但与此同时也暴露出了一些问题,其中之一便是房产测绘管理的不规范。
为了确保测绘工作的准确性和可靠性,建设部发布了一系列规范文件,并要求各地认真贯彻执行,以加强房产测绘管理。
本文将从规范的内容、管理的重要性和加强措施三个方面进行阐述。
一、规范的内容在建设部发布的文件中,对房产测量规范有着明确的规定。
首先,文件要求对房地产项目进行统一测绘,并建立完善的档案记录。
合理布局和测绘精度要求也是其中的重要内容。
同时,还要求测绘单位具备合格的测绘人员、先进的测绘设备和技术手段。
此外,文件还要求加强对测绘过程和结果的质量监控,确保数据的准确性和真实性。
二、管理的重要性认真贯彻执行房产测量规范对于房地产市场的发展至关重要。
首先,规范的执行有助于提高测绘数据的准确性和可信度,为房地产交易提供可靠的依据。
房地产市场的健康发展需要准确的地籍信息和界址标示,只有通过规范的测绘管理,才能保证这些基础工作的可靠性。
其次,规范的执行有助于防止土地和房屋资源浪费。
不规范的测绘工作容易导致土地资源重复利用和浪费,规范的测绘管理则可以有效提升资源利用效率。
再次,规范的执行有助于提高房屋产权的保障水平。
房产测量是产权归属的重要依据,规范的测绘管理可以确保房屋产权的合法性和有效性。
最后,规范的执行可以促进房地产市场的健康发展,增强投资者的信心和市场的透明度。
三、加强措施为了确保认真贯彻执行房产测量规范,需要采取一系列的加强措施。
首先,建设部要加大对测绘单位和人员的培训力度,提高他们的专业素养和技术能力。
其次,建立健全测绘管理制度,明确各个环节的职责和权限。
第三,加强对测绘工作的监督和检查,及时发现和纠正问题。
最后,建立健全测绘数据管理平台,保护和维护测绘数据的安全性和完整性。
综上所述,认真贯彻执行房产测量规范是建设部对加强房产测绘管理的一项重要要求。
通过遵守规范的内容、重视管理的重要性和采取加强措施,我们可以提高测绘数据的准确性和可靠性,保障房地产市场的发展和资源的合理利用。
浙江省房产测量规范

3、假层、附层(夹层)、插层、阁楼(暗楼)、装饰性塔楼,以及突出屋面的楼梯间、水箱间不计层数。
九、建筑面积计算中几个问题
1、无顶盖或顶盖投影面积小于阳台、挑廊围护结构外围水平投影面积二分之一的阳台、挑廊、不计算建筑面积。
9、利用屋面空间,四周设置围护结构的晒台、露台等,不计算建筑面积。
6、底层无柱廊的上盖设在三层以上,二层阳台顶盖设在四层以上,类似情况,均视为无上盖。
7、利用自动扶梯、室内楼梯和室外楼梯下部的空间建造的房屋不论层高多少,均不计算建筑面积。
8、层内的夹层,当夹层层高和下部剩余层高均在2.20米以上(含2.20米),夹层按其水平投影计算建筑面积;当上下其中一部分层高不足2.20米,则夹层不计算建筑面积。
2、阳台、挑廊顶盖投影面积与阳台、挑廊围护结构外围水平投影不一致的,按少的投影面积一半计算建筑面积。
3、阳台的上口水平投影面积小于底板水平投影面积的,按上口外围水平投影面积一半计算建筑面积。
4、上有阳台、具有围护结构的底层平台,视作底层有阳台,按上阳台水平投影面积一半计算建筑面积。
5、与房屋相连的无柱走廊、檐廊、挑廊的顶盖连续投影面积大于或等于其围护结构外围水平投影面积一半的,按其顶盖投影面积一半计算建筑面积。
1、为多幢房屋、小区服务的设备ቤተ መጻሕፍቲ ባይዱ房不作为共有建筑面积;
2、功能区复杂的共有建筑面积分摊采用B3.2、3.3规定分摊;
3、连接商场各层的自动扶梯,作为一个整体,分摊到商场各层;
4、原设计为整体商场,在销售时分割成通道和若干铺位(间数),通道的建筑面积由所有铺位(间数)按其建筑面积比例分摊;
关于进一步加强房地产测量及房屋面积计算管理工作的通知.doc

关于进一步加强房地产测量及房屋面积计算管理工作的通知(建办住房[2000] 4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建委(建设厅),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及省会城市房地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最近,国务院进一步明确了商品房面积管理的部门职能分工,即“房产部门负责商品房面积管理工作,制定有关政策,查处商品房面积管理中的违法行为,对商品房面积测量机构的资质提出初审意见”,“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负责商品房面积测量器具的监督工作,查处违法使用不符合标准的测量器具的行为”。
国家质量技术监督局也发出了质技监局量发[2000]17号通知,决定停止执行原发布的《商品房销售面积测量与计算》计量技术规范和《商品房销售面积计量监督管理办法》。
为了进一步加强和规范房地产测量与房屋面积计算管理工作,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各地建设(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要切实履行法定职责,依法做好房地产测量与房屋面积计算管理工作,维护房地产测量与房屋面积计算工作的严肃性、稳定性,要主动与有关部门做好协调工作。
二、各地建设(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要紧紧围绕优化市场环境、培育住房消费的大局,切实转变工作作风,增强服务意识,切实保证商品房面积测量质量,加快核发权证。
三、抓紧研究房地产测量机构与政府部门脱钩工作。
根据领导指示,近期建设部将会同中编办、国务院法制办、国家测绘局、国家质量技术监督局开展联合调研。
各地要结合本地实际情况,着手开展政府部门与房地产测量机构脱钩的前期准备工作。
四、完善立法,统一标准,规范房地产测量行为。
国家标准《房产测量规范》即将发布,房地产测量管理的有关办法也将在近期出台。
《房产测量规范》和房地产测量管理办法出台后,各地建设(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要及时组织有关人员学习,并切实予以贯彻。
请各地根据本通知要求,认真抓好落实,并将执行中的情况和问题及时报部住宅与房地产业司。
品味人生1、不管鸟的翅膀多么完美,如果不凭借空气,鸟就永远飞不到高空。
想象力是翅膀,客观实际是空气,只有两方面紧密结合,才能取得显着成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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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贯彻执行《房产测量规范》若干规定为贯彻执行《房产测量规范》(国标GB/T17986-2000,以下简称《规范》),加强房产测绘管理,规范房产测绘行为,进一步推进我省房产测绘工作规范化、标准化,根据建设部《关于认真贯彻执行<房产测量规范>,加强房产测绘管理的通知》(建住房[2000]166号)的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规定一、凡是在2000年8月1日后竣工的新建房屋的建筑面积测量按《规范》执行;在2000年8月1日以前竣工的,并已领取《商品房预(销)售许可证》又进行了预测的新建房屋,可执行原测绘时的测量标准。
二、对《规范》实施前已测绘认定的房屋建筑面积,无论是办理产权初始登记(或总登记),还是因房屋析产、买卖、交换、继承、划拨、合并、裁决等导致其权属发生转移、变更,以及对房屋产权面积有异议要求复核的,按原则绘标准执行。
三、房屋产别、建筑结构、建成年份八位数房产要素代码注记,在2000年8月1日后进行产权初始登记和尚未进行总登记的(包括房改房),以及已取得房产权证后又发生权属转移、变更等按《规范》执行,但房产权证进行验换证的,按原规定执行。
四、共有共用面积的内容、计算方法、分摊方法,原则上都要按《规范》第1单元附录B中B2、B3条款执行,并要结合《规范》发布前国家有关部、委颁发的房产建筑面积计算规定(但原计算规定与《规范》相抵触的,以《规范》为准),根据分摊部位的实际使用功能和服务对象,做到公正、合理。
但有以下情况的,按本规定办理:1、为多幢房屋、小区服务的设备用房不作为共有建筑面积;2、功能区复杂的共有建筑面积分摊采用B3.2、3.3规定分摊;3、连接商场各层的自动扶梯,作为一个整体,分摊到商场各层;4、原设计为整体商场,在销售时分割成通道和若干铺位(间数),通道的建筑面积由所有铺位(间数)按其建筑面积比例分摊;5、在商住楼中,下部若干层为非住宅,上部为住宅的商住楼,设计上专为通往上部各层服务的室外或室内楼梯(电梯)的建筑面积,由下部非住宅和上部住宅按层数比例共同分摊。
6、技术层原设计未经规划部门批准,或批准后又擅自改变层高设计的,一律不计算建筑面积;已经规划部门批准同意且层高在2.20米以上(含2.20米)的技术层,计算建筑面积;天下房地产法律服务网版权所有五、房产权面积的确认:1、因施工变更而增加建筑面积的部位,未经原设计部门同意和规划部门批准,仍按原设计面积计算和确认房产权;对于规划设计规定阳台必须封闭外,每户必须拥有一个开敞式的阳台,其余阳台封闭如经原设计部门同意和规划部门批准,可计算建筑面积。
2、在旧城改建中作为拆迁户拆迁安置补偿的面积、房改房销售面积及计算租金的建筑面积,未经规定的单位测定的,均不能作为确认产权面积的依据。
3、建筑工程预算定额的工程量,不能作为确认产权面积的依据。
六、房产建筑面积的测量精度要求:《规范》对房产面积的精度分为三级,根据本省实际情况,决定分为二个等级中误差执行。
1、对新建商品房(含此前未测的)精度采用第二等级中误差,计算公式为0.02√S+0.001S。
2、对其它房产精度第三等级中误差,计算公式为0.04√S+0.003S。
七、房屋面积测算要求1、房屋建筑面积测绘采用实地量距法测算,量距应使用经检定的、能够达到相应精度等级的仪器和工具进行。
距离以米为单位。
量距结果进位按四舍五入(下同),取到0.01米。
2、各类面积测算必须独立测算两次,其较差应在规定的限差以内。
面积以平方米为单位,计算过程保留三位小数,最终结果保留两位小数;共用建筑面积分摊系数保留六位小数。
八、关于自然层和房屋层数计算1、房屋层数是指房屋的自然层数,一般按室内地坪+0以上计算;采光窗在室外地坪以上的半地下室,其室内层高在2.20米(含2.20米)以上的,计算自然层数。
房屋总层数为房屋地上层数与地下层数之和。
2、技术层指用作水、电、暖、卫生等设备安装的局部层次。
建在自然层内的技术层,不计层数;建在自然层之间的技术层,已经规划部门批准,且可利用空间高度大于或等于2.20米,可计层数;3、假层、附层(夹层)、插层、阁楼(暗楼)、装饰性塔楼,以及突出屋面的楼梯间、水箱间不计层数。
九、建筑面积计算中几个问题1、无顶盖或顶盖投影面积小于阳台、挑廊围护结构外围水平投影面积二分之一的阳台、挑廊、不计算建筑面积。
2、阳台、挑廊顶盖投影面积与阳台、挑廊围护结构外围水平投影不一致的,按少的投影面积一半计算建筑面积。
3、阳台的上口水平投影面积小于底板水平投影面积的,按上口外围水平投影面积一半计算建筑面积。
4、上有阳台、具有围护结构的底层平台,视作底层有阳台,按上阳台水平投影面积一半计算建筑面积。
5、与房屋相连的无柱走廊、檐廊、挑廊的顶盖连续投影面积大于或等于其围护结构外围水平投影面积一半的,按其顶盖投影面积一半计算建筑面积。
6、底层无柱廊的上盖设在三层以上,二层阳台顶盖设在四层以上,类似情况,均视为无上盖。
7、利用自动扶梯、室内楼梯和室外楼梯下部的空间建造的房屋不论层高多少,均不计算建筑面积。
8、层内的夹层,当夹层层高和下部剩余层高均在2.20米以上(含2.20米),夹层按其水平投影计算建筑面积;当上下其中一部分层高不足2.20米,则夹层不计算建筑面积。
9、利用屋面空间,四周设置围护结构的晒台、露台等,不计算建筑面积。
《北京市房地产测绘细则》的补充规定一、关于房屋建筑面积计算(一)房屋的建筑面积房屋建筑面积系指房屋外墙(柱)勒脚以上各层的外围水平投影面积,包括阳台、挑廊、地下室、室外楼梯等,且具备有上盖,结构牢固,层高2.20m以上(含2.20m)的永久性建筑。
(二)房屋的产权面积房屋的产权面积系指产权主依法拥有房屋所有权的房屋建筑面积。
房屋产权面积由市、县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登记确权认定。
(三)房屋面积测算精度要求实地量距的房屋面积的精度,限差和中误差不得超过下式计算的结果:附图{图}式中:s为房屋面积,(m[2])(四)房屋内的夹层、插层、技术层及其楼梯间、电梯间等层高在2.20m以上部位计算建筑面积,但不计入房屋层数。
(五)房屋天面上,属永久性建筑,层高在2.20m以上的楼梯间,水箱间、电梯机房及斜面结构屋顶高度在2.20m以上的部位,按其外围水平投影面积计算。
(六)有伸缩缝的房屋,若其与室内相通的,伸缩缝计算建筑面积。
(七)跃层的套内建筑面积应包括其室内楼梯,并将其按自然层数计入套内建筑面积。
(八)阳台与平台的区分问题(见附图)1.借助下层房屋屋面的无柱、无顶的室外活动空间都以平台处理。
2.凡是悬挑的供居住者进行室外活动的空间按阳台处理。
(1)借助于下层屋面的为平台不计算建筑面积;(2)悬挑的为阳台计算建筑面积;(3)有顶、有柱的部分,按柱外围计算建筑面积;其余部分按平台处理;(4)上人屋面及其延伸出主体建筑部分均按平台处理;(5)一层按柱外围计算建筑面积,二层部分按平台处理;(6)对于首层或一、二层为裙房,三层以上为住宅,三层借助裙房屋顶围成的阳台按平台处理。
附图{图}(九)滚梯按楼梯的处理方式计算建筑面积。
(十)对于半地下室,不论采光井的结构如何,都不计入建筑面积。
(十一)突出房屋墙面的构件、配件、装饰柱、装饰性的玻璃幕墙、垛、勒脚、台阶、无柱雨篷不计算建筑面积。
(十二)利用引桥、高架路、高架桥、路面作为顶盖建造的房屋不计算建筑面积。
(十三)活动房屋、临时房屋、简易房屋不计算建筑面积。
(十四)与房屋室内不相通的房屋间伸缩缝不计算建筑面积。
二、关于图式方面的问题(一)关于房地平面图的基本线划为使房地平面图更加清晰美观,使粗实线与细实线醒目好看,将基本线划由原来的0.20mm改为0.15mm。
(二)关于界址线界址线是宗地的权属范围线,必须十分清楚。
在原来的规定中尚有不足或不明确之处:如无墙已定界和他墙均用细实线表示,虽然无墙已定界端点划有界址点符号,有时仍会分辨不清;又如共有墙与自墙均绘粗线,在图上根本无法分辨,而必须借助草图。
针对这些情况,根据《北京市地籍图图式》(城规发[1998]第285号,1998年10月7日发布)(以下简称《图式》)的规定,对界址线的划法做了较大的变动。
如凡对有墙的部位均绘实线,并以短齿线的指向表示墙体归属,对无墙已定界的部位用长虚线表示,并在界址点处绘小圆。
这样规定,使界址的状况一目了然(详见《图式》)。
在房地平面图上界址点是否显示界址点号,目前暂不作具体规定。
(三)关于违章房屋、临建房屋、多产权房屋和地上权房屋在图上如何表示,作了进一步的规定(详见《图式》)。
(四)关于房产分户图内小分户房屋权属界线的表示问题:小分户房屋权属界线,过去共有墙其加粗的方向为从墙中线向内加粗,现改为:在共有墙部位以墙中向两侧加粗,自有墙部位向里侧加粗。
(五)关于房屋管理平面图1.关于房屋管理平面图的绘制《细则》11.8规定,绘制房屋管理平面图,“房屋外廓墙及分隔墙均以墙中心数据展绘”,经实践证明,分隔墙以墙中心展绘是对的,但外廓墙以墙中心展绘则造成房屋管理平面图的外廓与现状不符,且凸阳台与外廓墙之间出现“间隙”。
因此外廓墙的展绘仍恢复以前的绘法:即按外廓墙的实际尺寸展绘。
2.关于面积注记《细则》11.10和11.11规定在一户型内,每个房屋均注记使用面积,阳台注记建筑面积。
由于目前商品房面积计算的方法发生了变化,对于商品房而言,上述注记可以根据委托方的实际要求作相应的变化:如委托方要求注记每套房屋(即每个户型)套内建筑面积,则可以按委托方要求在管理图适中位置注记套内建筑面积。
3.关于平台的注记《细则》规定平台不计算建筑面积,只注记“平台”两字。
4.关于卫生间与厕所的表示方法卫生间与厕所原用“卫”和"w"表示,现规定统一用"w"表示(不再使用汉字注记“卫”)。
5.在分层图上,如果上一层的某部位,为下一层的上空,应在该部位注记“空间”二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