专项帮扶资金管理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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松原经济技术开发区总工会

《专项帮扶资金管理使用制度》

为了进一步加强工会专项帮扶资金的管理,根据《财政部关于印发<困难职工帮扶中心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财建[2006]468号)、全国总工会《送温暖资金管理使用办法》(总工发[2006]54号)以及省总工会有关文件规定和要求,结合我区工会帮扶工作实际,特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一条专项帮扶资金的界定及使用范围。工会专项帮扶资金是指中央财政、省(市)财政、上级工会划拨的,用于困难职工(农民工)生活救助(包括“送温暖工程”、救灾补助、日常帮扶等)、医疗救助、助学救助、法律援助、职业培训、职业介绍的专项资金。区总工会专项帮扶资金严禁用于下列支出:支付服务中心工作人员工资、服务中心办公经费、服务中心基本建设等。

第二条专项帮扶资金分配方式。专项帮扶资金采取预算划拨与请示划拨相结合的方式进行分配。即:对于日常帮扶资金、“送温暖”资金,根据资金筹措情况及单位困难职工(农民工)数量(以录入全国工会帮扶工作管理系统数据为准),拟定专项帮扶资金分配方案,提交经研究同意后,准予发放;对于救灾补助资金及其他临

时性帮扶资金,由各基层工会及时向区总工会书面请示,区总工会根据实际情况拟定方案,经研究通过后给予解决。

第三条专项帮扶资金管理方式。区总工会建立健全财务制度,实行专款专用;按照全国总工会对帮扶资金管理的统一要求,规范适用会计科目、进行会计核算、编制会计报表,定期公布收支情况,定期向上级工会报送报表。

第四条专项帮扶资金发放程序。各基层工会应按照管辖范围建立困难职工(农民工)档案,并录入《全国工会帮扶工作管理系统》,实行动态管理。《全国工会帮扶工作管理系统》中困难职工信息栏必须全部填写。同时,编制困难职工(农民工)汇总表(应包含姓名、性别、身份证号、工作单位、家庭详细住址、致困原因、联系电话等内容)。工会保障部门以健全的困难职工档案为基础性依据,结合工会专项资金额度,制定生活救助、医疗求助、“金秋助学”的帮扶标准和实施方案,经研究通过后实施。

第五条专项帮扶资金发放要求。专项帮扶资金的发放,现已全部银行卡实名发放,受助人须在领款人处签名,个别受助人因特殊原因无法签名的,可由其亲属或委托他人代签,且同时有银行转账凭证,确保每一分钱

都切切实实用在困难职工身上。专项帮扶资金要求及时发放(使用),及时录入《全国工会帮扶工作管理系统》,且当年结余为零。

第六条专项帮扶资金的审计监督。专项帮扶资金的分配、管理和使用应做到公开、公平、公正,接受政府和上级、本级工会经审会的审计检查,接受职工群众与社会的监督。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截留、挪用、冒领或随意扩大帮扶资金使用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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