税法的普适性及其局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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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人所得税法的问题探析及建议

个人所得税法的问题探析及建议

个人所得税法的问题探析及建议个人所得税法是一项涉及个人收入分配的重要税法。

在公平和效率方面都有一定的问题存在,需要进一步探析并提出相关建议。

一方面,个人所得税法在公平方面存在着一些问题。

个人所得税应该强调税负公平,即税收应按照个人收入的大小等比例征收。

由于我国个人所得税法中的分级税率设计存在问题,较高所得阶层的税负相对较低,导致富人相比于中低收入者享受更多的税收减免,这在一定程度上降低了个人所得税的公平性。

个人所得税法中的税基制度也存在一定的不公平性。

目前过度依赖于薪资收入,而对于其他非薪资收入如资本收益、租金收入等,则存在着较大的税收优惠,从而导致不同收入来源的个人纳税人税负不平衡。

个人所得税法在效率方面也存在一些问题。

个人所得税法存在着较高的征管成本。

一方面,个人所得税收征管面较广,涵盖了从工资、奖金到其他各种收入的范围,导致征管的复杂性增加,需要耗费大量的人力、物力和财力;由于个人所得税法中有较多的税收优惠政策,征收与征管的过程中也存在着较多的手续和审批环节,增加了征管的工作量和难度,进而降低了税收征管的效率。

针对上述问题,可以提出以下建议。

在公平方面,应优化个人所得税分级税率制度,在较高所得阶层适度加大税负,确保税收的公平性。

应完善个人所得税法中的税基制度,适度扩大税基范围,将各类个人收入纳入到个人所得税的纳税范围中,保证不同收入来源的个人纳税人在税负上的平衡。

在效率方面,要简化税收征管流程,减少纳税人的申报和审批环节,降低税收征管的成本;应加强税务部门的信息管理和数据分析能力,提高税收征管的科技化水平,提高征管效率。

个人所得税法在公平和效率方面存在一定的问题,需要进一步探析并提出相应的建议。

通过优化分级税率制度、完善税基制度,简化税收征管流程,并加强税务部门的信息管理和数据分析能力,可以提高个人所得税法的公平性和征管效率,从而更好地实现税收的目标和功能。

税法变革中国企业的新挑战与机遇

税法变革中国企业的新挑战与机遇

税法变革中国企业的新挑战与机遇1. 介绍近年来,随着中国税法的不断改革,许多企业面临了前所未有的新挑战和机遇。

本文将从以下几个方面分析税法变革对中国企业的影响:税收减免、税收透明度、税收合规和跨境贸易。

2. 税收减免税收减免是税法变革对企业的一大利好。

中国政府通过降低企业所得税率、中小微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等方式,为企业减轻了负担,提高了企业的盈利能力和竞争力。

例如,2018年中国政府实施了两次调整企业所得税税率的政策。

对于年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100万元的小型微利企业,税率由20%降至15%;对于年应纳税所得额超过100万元但不超过300万元的中型企业,税率由25%降至20%。

税收减免政策的出台,对企业的发展提供了有力的支持。

3. 税收透明度税收透明度是税法变革的重要内容之一。

税收透明度的提高意味着政府可以更好地监管企业,从而提升企业的合规性。

例如,中国政府推出的“国家税务总局12366”平台,为纳税人提供了咨询、投诉和申诉服务。

纳税人可以通过平台了解税收政策、遵守税收法规、自助查询相关信息等。

这些政策的出台,促进了企业的规范化经营,提高了企业的诚信度。

4. 税收合规税收合规是税法变革对企业的挑战之一。

根据相关法规,企业需要依法纳税,但实际操作起来可能存在困难。

例如,税法规定企业对一些开支需要提供有效发票,但是很多情况下企业难以获得合适的发票。

如果企业无法达到税收合规要求,则会面临罚款、查封扣押等罚则处罚。

因此,提高税收合规能力,对企业是必不可少的。

企业可以聘请专业税务人员,加强内部税务管理,防范自身风险。

5. 跨境贸易税法变革对跨境贸易的影响也较大。

根据相关法规,企业需要按照出口退税等政策提交相关文件,才能享受相关税收减免政策。

如果企业无法严格遵守相关规定,可能会受到对外贸易禁止、罚款等严重处罚。

因此,增强跨境贸易的税收意识,加强税收筹划能力,有助于企业更好地组织当前和未来的跨境贸易。

6. 总结综上所述,税法变革为中国企业带来了新挑战和机遇。

税法基础知识解读

税法基础知识解读

税法基础知识解读税法基础知识解读税法是一个跨越政治、经济、法律等多个领域的学科,它关系到每一个公民、企业和国家的利益和命运。

作为税法的入门者,掌握其基础知识是非常重要的,下面就让我们一起来解读一下税法基础知识。

一、什么是税法?税法是规范财政行为的法律体系,主要解决的是国家通过税收来调节社会经济发展的法律问题。

它包括税收的对象、税种和征税的方式等内容,在国家经济管理中具有非常重要的地位。

二、税法的分类按照税种的不同,税法可以分为直接税和间接税两种。

直接税是指由纳税人直接缴纳的税费,如个人所得税、企业所得税等。

间接税则是由生产、销售等环节代为缴纳的税费,如增值税、消费税等。

三、税收的特点(1)强制性:税收是国家行使强制手段的一种财政手段,任何被征税的个人或企业都无法避免;(2)具有普遍性:税收适用于整个社会经济生活,贯穿了整个全民经济的各个领域;(3)公正性:税收的负担需要按照纳税人的财产性质、收入来源等因素来确定,以保证其公正性;(4)可征性:税收必须是可能征收的,不可能征收的税收是不合法的。

四、纳税人的义务和权利纳税人的义务主要包括缴纳税款、申报税款及配合税务机关的检查等;而纳税人的权利则包括合法避税、受到税务保密的保护、有权申诉等。

五、税收征收程序(1)税务登记:纳税人需要在税务机关进行登记,以便开具发票和提交申报表等;(2)计税和申报:纳税人要计算应缴税款并填写申报表;(3)税务机关的审核:税务机关会对纳税人所提供的申报表进行审核,如果发现问题会进行调查;(4)税款的征收:如果审核结果无误,税务机关会向纳税人发出缴款通知书,要求缴纳剩余金额;(5)税务检查:税务机关会通过抽查等方法进行税务检查,以保证税款征收的合法性和公正性。

六、税法的适用纳税人需要了解自己的税收情况,包括需要缴纳的税款、税款的计算方式等。

此外,税收政策会根据国内外市场环境和政治经济情况等因素进行不断的调整,纳税人需要及时了解税收政策的变化,以便做出相应的调整。

税收法制存在问题及建议

税收法制存在问题及建议

税收法制存在问题及建议【摘要】税收对国家经济调控起着重要作用,健全税收法制是税收施行的基本要求。

本文从税收法制建设存在的问题进行探讨,提出对税收法制完善的几点建议。

【关键词】税收;税收法制;问题1概述税收法定主义起源于英国1215年的《自由大宪章》,确立于近代资产阶级革命时期,之后随着各国民主宪政的发展,税收法定主义逐步成为各国税法的基本原则。

税收法定主义最早进入我国是作为西方国家税法的四大基本原则之一,通过国内众多学者对其深入研究,结合我国实际情况去其糟粕、取其精华,在二十世纪九十年代基本确立了我国税收基本原则。

2当前我国税收法治建设中存在的问题改革开放以前,我国税收法治建设严重滞后,税收法定主义无从体现。

改革开放后,随着民主法治进程的加快,我国逐步建立起一套较为完整的税法体系,税收法定主义原则有了一定程度的体现,但是,由于诸多原因,其效力与效益均深受局限,在实践中引发许多问题。

2.1我国《宪法》中未明确规定税收法定主义。

西方的税收法定主义来源于“无代表,则无课税”的议会政治,它不仅促进了宪法的诞生,而且其本身亦是宪法原则之一。

“各国宪法在确立税收法定主义时,大都从征税主体的征税权与纳税主体的纳税义务两方面加以规定,并强调征税权的行使必须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确定征纳双方的权利义务必须以法律规定的税法构成要素为依据,任何主体行使权力或履行义务均不得超越法律规定,从而使当代通行的税收法定主义具有了宪法原则的位阶。

”税收法定主义的实质是国家要依照法律征税,公民要依照法律纳税,公民依法律纳税的义务与政府依法律征税的权责是“一体两面”的关系。

我国宪法第56条仅强调“公民的纳税义务要依照法律产生和履行”,并未说明更为重要的“征税主体应依照法律的规定征税”。

因此,我国宪法没能全面体现税收法定主义的精神,这不能不说是我国宪法的缺失。

2.2以税收行政法规为主的立法结构不够合理。

课税要素法定原则要求课税要素必须而且只能由立法机关在法律(狭义)中加以规定,并依此确定纳税人的纳税义务。

税法的起草与设计

税法的起草与设计

税法的起草与设计
税法的起草与设计是现代法律制度中不可或缺的一部分。

税法的起草需要考虑到众多的因素,包括税收政策的制定、社会经济发展的趋势、国际税收规则的变化等等。

税法的设计则需要根据实际情况和政策目的,合理设置税收种类、税率、税基和税收征收方式等。

税法的起草与设计需要充分考虑法律的普适性、可操作性和可实施性。

税法的普适性要求税法要适用于不同的纳税人和税收对象,同时还要考虑到不同的地域和产业的差异。

税法的可操作性要求税法要具有可操作性,便于纳税人理解和遵守。

税法的可实施性要求税法的规定要在实际征收中能够得到有效实施,确保税收的公平和合理。

税法的起草和设计需要充分参考各方面的意见和建议。

政府和税务部门需要广泛征求社会各界的意见和建议,特别是征税对象和专业人士的意见和建议。

同时,政府和税务部门也需要定期对税法进行评估和修订,确保税法的适应性和灵活性。

总之,税法的起草和设计是一个复杂的过程,需要充分考虑各种因素,保证税法的普适性、可操作性和可实施性。

政府和税务部门需要广泛征求社会各界的意见和建议,持续评估和修订税法,确保税法的适应性和灵活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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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税法的立法现状、问题和完善对策分析

我国税法的立法现状、问题和完善对策分析

我国税法的立法现状、问题和完善对策分析第一篇:我国税法的立法现状、问题和完善对策分析我国税法的立法现状、问题和完善对策分析摘要:在我国,随着税制改革特别是1994年的税制改革,建立起以流转税、所得税为主体的复合税制体系,并随之颁布了一些税收法律法规,税法体系得到初步确立。

但是,依据法律体系建立健全的衡量标准进行分析,可以发现我国完整的税法体系也尚未完全建立。

而对中国税法基础理论研究重视不够、研究方法尚显单一、研究人员知识结构不合理等为解决这一问题增加了困难。

并且,在税法的执行过程当中,也存在地方行政干预过多,纳税人纳税意识差,法制观念仍较淡薄等问题。

为此,应当加强税法学界的研究合作,发挥中国税法学研究会的主体作用;其次应当重点培养税法学教学和科研的高级专门人才,重视基础理论的研究和运用,为税法学的发展壮大夯实必要的基础;税法执行方面应当采取强化依法治税,确保税务机关独立执法;加强税法宣传,提高纳税人法制观念等措施。

关键词:税法体系;立法现状;问题;对策研究正文:一、我国税法的立法现状要分析一个法律部门的立法现状,是否形成完整的法律体系,首先必须明确一个法律体系建立健全的衡量标准是什么。

而法律体系的基本特征是这一标准的重要体现,其基本特征可以概括为以下五个方面:第一,内容完备,要求法律门类齐全,方方面面都有法可依。

如果法规零零星星,支离破碎,一些最基本的法律都没有制定出来,或者虽然制定了,但规定的内容很不完善,与现实不相适应,就不能说法律体系已经初步建立。

第二,结构严谨。

要求各种法律法规成龙配套,做到上下左右相互配合,构成一个有机整体。

我国的法律体系是以宪法为核心,以法律为主干,以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行政规章相配套而建立的,各法律部门之间,上位法与下位法之间,其界限分明而又相互衔接。

第三,内部和谐。

各种法律规范之间,既不能相互重复,也不能相互矛盾。

所有的立法都必须以宪法为依据,并且下位法不能与上位法相抵触,要克服从部门利益保护主义和地方利益保护主义的立场出发来立法的倾向。

【精品论文】我国个人所得税法的缺陷-税法

【精品论文】我国个人所得税法的缺陷-税法

我国个人所得税法的缺陷-税法    我国个人所得税法是以传统经济理论为基础制定的,这个理论是:消费具有广泛的领域和范围,包括所有用于教育方面的支出,如正规的学校教育和在职培训费用。

因此,在有关资本和收入的国民收入核算中,包括教育费在内的各种人力资本投资统统被排斥在了国民收入核算之外。

这种传统的经济理论,不仅反映在国民收入核算中,也反映在我国的个人所得税税法上。

我国个人所得税法规定,课税对象在纳税前可允许首先扣除800元的费用,这一条规定适用于所有纳税人。

对于不同收入量的个人而言,实施统一的税率和起征点,表面看非常公平合理,实际上却并非如此。

当我们用人力资本理论来考察时,它的缺陷即不公平性就表露无疑了。

我们知道,物力资本所获得的收入在纳税前,要先扣除社会必要的固定资本和流动资本,可是,居民在缴纳个人所得税之前,却没有扣除受教育程度不同其费用支出也完全不同的“人力资本折旧费”,而仅仅扣除了完全相同的基本生活资料费。

<BR>&nbsp;&nbsp;&nbsp; 诺贝尔经济学奖获得者、人力资本理论的创始人舒尔茨和贝克尔认为,(1)为了提高劳动能力而对人所进行的投资就是人力资本投资,投资的范围由正规的学校教育、在职培训和迁移等形式构成,其中,教育费用是最主要和最关键的人力资本投资。

(2)人的劳动能力像机器一样,是耐用的“固定资本”,积累在人力资本上的投资额也有折旧和磨损,工资、薪金和劳务费等形式就是人力资本折旧费的周转额。

但是,依照传统理论所制定的“赋税法在各方面都歧视人力资本。

尽管这种资本的存量已经日益增大,尽管人力资本显然与其他类型的再生产性资本一样有折旧,有报废,而且必须加以保养,但我们的赋税法却几乎对此视而不见”。

① <BR><BR>&nbsp;&nbsp;&nbsp; 可见,依照人力资本理论,把个人收入中所包含的人力资本折旧也当成了课税对象,显然是不合适的。

对当前我国税法的原则和作用的分析

对当前我国税法的原则和作用的分析

对当前我国税法的原则和作用的分析当前我国税法是指规范税务行为的法律,是税收管理的重要法律基础。

税法的原则和作用对于税收制度的完善和税收管理的有效实施起着至关重要的作用。

在这篇文章中,我们将对当前我国税法的原则和作用进行分析和探讨。

一、税法的原则1. 税法的合法性原则税法的合法性原则是指税法应当符合宪法和法律的规定,依法制定和实施。

在我国,税法必须符合宪法的相关规定,依法制定,并且必须经过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批准后方可实施,确保税法的合法性和程序的合法性。

税法的平等原则是指纳税人在同一税收事项上应受到同样的征税待遇。

即同样的条件应当征收同样的税收。

税法的平等原则是税法公平性的具体体现,也是保障纳税人的权益的基本保障之一。

税法的公平原则是指税法应当合理、公平地分摊国家财政需求,保障社会公平。

在征税过程中,应当照顾到不同纳税人的经济能力和财产状况,确保不同群体的税收负担合理均衡,避免过重的税收负担。

税法的稳定原则是指税法应当保持相对长期的稳定性,在一定期限内不宜频繁修改,以保护纳税人的合法权益,保障税制的连续性和稳定性。

税法的简明原则是指税法应当简洁明了,易于理解和实施。

简明的税法有利于税收管理的有效实施和纳税人的合法权益的保障。

二、税法的作用1. 规范税收行为税法规定了征税主体、税收范围、税收标准、税收程序等一系列税收规范,约束和规范税收行为,保障税收顺利实施,并且保护纳税人的合法权益。

2. 维护国家财政稳定税法是国家财政的重要组成部分,通过税法的制定和实施,可以有效地征收和运用税收收入,维护国家财政的平衡和稳定。

3. 调节收入分配税法通过设定不同的税收标准和税收政策,可以调节不同经济主体的收入分配,保障社会的公平和稳定。

4. 促进经济发展税法通过税收政策的灵活调整,可以促进和引导经济的发展,推动国民经济的健康发展。

5. 保护环境和资源税法可以通过对污染物排放和资源消耗的征税,来推动产业结构调整和减少资源消耗,保护环境和资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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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法的普适性及其局限税法能否得到普遍适用,直接关系到其调整目标的有效实现,其中蕴含的一个需要深入研究的问题,就是税法的普适性问题。

(注:对于法律的普适性问题,已有一些学者进行过相关研究,并对一些主张绝对普适的理念进行过批评,在此不再赘述。

需要说明的是,本文并不是强调所谓“绝对普适”,而是更关注具体的税法在适用上是否应具有普遍性,以及能否做到普遍适用的问题。

)税法的普适性(Universality),作为税法理论上的一个重要问题,其原理和原则对于评价和完善一国的税制,分析和解决税法实践中的相关问题;,具有重要价值。

对于普适性,就像对现代性一样,人们的认识存在许多差异,既有一般的偏于否定的看法,也有具体的侧重于肯定的观点。

这些认识差异,主要缘于人们对于“普适性”的理解的不同。

根据该领域的研究现状,本文将着重探讨,税法普适性的法理基础及其现实体现,从而说明是否要区分“局部普适”和“一般普适”的问题,在此基础上,再进一步说明税法的普适性存在哪些局限,并对这些局限作出分析和评判。

一、对税法普适性的认识一般认为,法律的普适性其实就是法治的基本要求。

从制度经济学的研究来看,尽管绝对的普适性不存在,但一项有效的制度必须具备相对的普适性,这种普适性应具备三个方面的特征,即普遍性、确定性和开放性。

其中,普遍性或称一般性,按照哈耶克的说法,就是指制度应“适用于未知的、数目无法确定的个人和情境”;(注:;F.A.Hayek,Law,Legislation;andLiberty,vol.1,University;of;Chicago;Press,1973,;p.50.)而确定性,则强调制度必须是可;以被认识的,是一般人容易清晰地认知和辨识的,因此各种秘而不宣的“内部文件”或含糊、多变的规定都不符合确定性的要求;此外,开放性是指制度应当具有较大的包容性,以使主体可以通过创新行动来对新环境作出反应和调适。

(注:柯武刚、史漫飞:《制度经济学:社会秩序与公共政策》,商务印书馆,2000年版,页148.)普适性的上述三个方面的特征,实际;上也是在保障制度的有效性方面应当遵循的准则。

在普适性的上述三个特征中,普遍性是最为基本的。

从这个意义上说,普适性也可看作“普遍适用性”的简称,其核心要求是制度适用上的普遍性。

而确定性和开放性更主要地是从制度的形成上而言的,或者说是从法律适用的角度对立法提出的要求。

它们对于立法如何做到简明扼要、疏而不漏更重要,是对制度适用的普遍性的保障。

因为制度只有在内容上是确定的,才能真正实现在实质上的普遍适用;制度只有是开放的,才能顺应时势的变化作出相应的调适,才能更广泛、更持久、更稳定地得到普遍适用。

普适性之所以非常重要,是因为它直接关系到制度适用的公正性,关系到对相关主体的普;遍和平等适用。

如果违背普适性原理确立各项准则,就会削弱人们对制度的遵从,从而会提高奉行费用,降低社会的整体福利,影响社会公共利益。

也正因如此,才需要强调税法的普;适性,及其重要价值。

普适性对于各类制度的形成和适用都有重要意义,这在税法上体现得更为突出。

但由于相关的探讨微乎其微,因而有必要先对税法普适性产生的法理基础问题予以简要分析,并考察普适性原理在现实的税法制度上的具体体现,这样,才能对税法的普适性问题有一个基本的认识,以便进一步分析我国税法在普适性方面存在的问题或局限。

(一)税法普适性的法理基础普适性对于各类制度都是很重要的,为什么对税法更重要?这是研究税法的普适性问题时;首先要面对的问题。

对此,有必要从税法上的基本权利保护,以及由此而产生的各类基本原则的;角度,来探寻税法普适性存续的法理基础。

税法关乎国民的财产权、工作权等基本权利,(注:税款的征收主要通过税法的适用来实现,而征税本身则是对国民财产权的一种侵犯。

此外,也有学者认为征税还会侵害国民的工作权,或者认为税款的征收关系到人民的生存权。

这些观点都强调现代税法对私法主体的适用效应,以及由此产生的对经济运行和社会运行的影响。

)影响市场主体的理性选择和自由竞争,从而会在总体上影响经济和社会运行,以及公共利益和基本人权的保障等问题,故税收立法必须谨慎从事,力求周全,而不能随意和轻率。

为此,许多国家都确立和坚持税收法定原则,并在具体的立法领域实行“法律保留”和“议会保留”原则,(注:法律保留原则和议会保留原则,作为税收法定原则的体现和保障,是有其积极的意义的。

张守文:“论税收法定主义”,《法学研究》1996年第6期。

但是,随着现代经济和社会的飞速发展,政府在宏观调控方面的作用和加强,是否仍然要固守议会保留原则,又成了需要探讨的新问题。

)以力求确保税法的安定性、妥当性和可预测性,确保国民的信赖利益和基本人权,同时,也确保基本的税收法制的统一;.在现代法治国家,法制的统一至为重要,因为它与市场主体的公平竞争密切相关,直接关系到现代市场经济的形成和发展,(注:在经济层面存在的国内经济与国外经济、内部经济与外部经济、公有经济与私有经济等多种二元结构,在客观上可能会带来法律适用的不统一,从而可能会影响市场主体的公平竞争。

为此,必须通过法律(包括税法)的调整,来使其具备基本的公平竞争的外部条件(这是应由政府提供的重要公共物品)。

其实,国际层面的GATT及WTO等已经为此作出了很多努力,一国政府更应为此而尽力。

)诚如有的学者所指出的,当某个国家是一个政治上、社会;上、尤其是经济上的整体时,它必定要求最低限度的法制统一。

在一个法制支离破碎的国家,不可能形成现代经济。

在美国,没有最低限度的法制统一,就不可能形成全国性的工商业。

(注:参见马克斯?莱因斯坦在韦伯的《论经济与社会中的法律》一书中所写的导论,张乃根译,中国大百科全书出版社,1998年版,页32.)而在这其中,统一的税收法制无疑起着重要作用。

从法制统一的要求来看,对于财政、税收、金融等重大事项,不仅在立法上要保持其统一性,或者说要保持立法权力行使的“一元化”,而且,在强调“法律的生命在于实施”这一;“庞德命题”的情况下,法制的统一性本身就包含着执法的统一。

而执法的统一,不仅包括有权适用法律的主体的统一,而且更是指对法定范围内的主体在适用法律方面的统一。

这些对法制统一的要求,与前述对法律的普遍适用性和确定性的要求也是一致的,因而与普适性的;要求也是一致的。

其实,从通常人们普遍关注的一个问题-税法对主体的统一适用问题来看,其核心仍然是强调税法的普适性,即对具备法律规范所假定条件的各类主体,原则上都应一体适用,一视同仁,而不应厚此薄彼,或分亲疏远近。

为此,在税法适用上就必须既要考虑形式公平和;实质公平,又要考虑横向公平和纵向公平。

按照税收公平原则的要求,要实现横向公平和纵向公平,(注:诺贝尔经济学奖获得者布坎南(J.M.Buchanan)曾经指出,(税收)纵向公平是横向公平的一个重要推论,而横向公平原则的根源则是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的原则,并且,税收问题在本质上是法律问题。

参见布坎南等著:《公共财政》,赵锡军等译,中国财政经济出版社1991年版,页57-59.由于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的原则就是要求法律具有普适性,因而税收公平原则与普适性原理存在着内在的一致性。

)就必须真正做到普遍征税和平等征税,以真正实现“量能课税”,这与税法普适性的内在价值是一致的。

从这个意义上说,税法的普适性,不仅是前述的税收法定原则和法制统一原则的要求,而且也是税收公平原则的要求。

这些基本的原则及其相互之间的内在联系,构成了税法普适性的法理基础。

税法普适性的法理基础,体现了一种应然状态。

从这一法理基础出发,应当更多地强调税法的普适性,以更好地实现税法在保障基本人权、调控经济和社会运行、保障稳定等多个方面的价值和目标。

(注:随着国家职能的日益扩大,现代税法的价值和目标也是多元的,这不仅直接影响到税法制度的形成,而且对税收优惠制度等会产生较大影响,同时也会对税法的适用范围产生影响。

其实,这也是税法上许多问题较为特殊的重要原因。

)这也是实现依法治税,建立“法治的税收国家”所需要的。

仅是在这个意义上,税法的普适性问题也应当引起税法研究者的特别注意。

对于确立税法普适性的上述基础,虽然以往缺少探讨,但一般不会有太多的争议,因为它是可以从上述基本原则中推演出来的。

但是,税法普适性的应然状态与实然状态之间究竟有多大差距?税法的普适性可否度量?它会受到哪些限制?要回答这些问题,则还需对税法普适;性的现实体现作进一步的考察。

(二)税法普适性的现实体现从一般法理来说,税法的普适性主要可以通过税法的制定和适用体现出来。

由于在普适性中,普遍性是更为基本的,因此,下面有必要先着重探讨税法适用的普遍性,然后再对确定;性和开放性略做分析。

税法适用的普遍性,具体体现在时、空、人三个维度上,或者说可以用时间、空间和主体三个标准来度量。

从时间维度上说,税法在其有效实施的期间内,应是普遍适用的;从空间维度上说,税法在其有效实施的地域范围内,也应是普遍适用的。

但是,由于时间是“均质”的,而地域则是存在千差万别的,因此,税法在空间上的普遍性往往更易引发问题。

从税法适用的空间维度来看,在国内法层面,税法的立法级次的差别,以及诸多原因导致的一些特殊“税收管辖区”,或者其他意义上的“特殊区域”的存在,使得各类不同渊源的税法规范在适用地域的普遍性上也多有不同。

也就是说,税法适用的普遍性会在实际上存在“量的差别”,这种差别主要是由于税法渊源的差别造成的。

(注:例如,由于法律渊源的不同以及由此而导致的具体法律制度上的差异,在我国存在着中国大陆、香港、澳门、台湾等不同的税收管辖区,因而在我国并无统一适用于整个国土的税法存在。

此外,在存在一些特区的情况下,由于在经济特区或实际上的“民族特区”(在一定意义上都是税收优惠区)也存在着一些特殊的税收制度,使得某些方面的税法规范也不同于特区以外的其他地区,因而在地域上这些税法规范并不具有普适性。

)随着地方获得税收立法权的可能性的增大,以及事实上地方握有的税收立法权的增加,在国内法层面的普适性被肢解的问题还将凸显,这是一个需要深度关注的现实问题。

此外,在国际法层面,由于涉及到相关国家或地区之间的税法协调,以及相关规范的“国内化”问题,因此,国际层面的税法规范所适用的空间范围一般都会更广,从而使“税境”超越一国领域。

从一国的立场上看,这样的税法规范的适用范围更为广阔,因而其在地域上也具有更大的普适性。

(注:如WTO所确立的相关税法规范,实际上适用的范围是非常大的,有时不仅存在着缔约方的守约性遵从,而且还存在着一些非缔约方的默契性遵从。

此外,区域性国际组织所确立的税收方面的规范,也大大超过一国税境,而在多国生效。

)另外,因特定主体及其行为而导致的“域外适用”问题,还形成了税法适用普遍性方面的特殊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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