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交通影响评价技术规程(试行)

附件2

天津市交通影响评价技术规程

(试行)

天津市规划局

2011年8月

前言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颁布的《建设项目交通影响评价技术标准》(CJJ/T 141-2010)相关内容,规程编制组认真总结实践经验,参考国内外大城市先进规程,在广泛征求意见的基础上,结合天津市实际情况制定了本规程。

本规程的主要内容是:1.总则;2.术语;3.一般规定;4.建设项目分类;5.交通影响评价启动阈值;6.交通影响评价范围、年限、时段与评价日;7.交通需求分析;8.交通影响程度评价;9.交通改善措施与评价。

本规程由天津市规划局负责管理,由天津市城市规划设计研究院负责具体技术内容的解释。

各单位在使用本规程过程中,如发现有需要修改和补充之处,请将意见和有关资料反馈至天津市城市规划设计研究院(天津市河西区黄埔南路81号万顺大厦B座,邮政编码:300201,电话:28012357,电子邮箱:ghyjts@https://www.360docs.net/doc/5f10256102.html,)。

目次

1 总则 (1)

2 术语 (2)

3 一般规定 (4)

4 建设项目分类 (6)

5 交通影响评价启动阈值 (8)

6 交通影响评价范围、年限、时段与评价日 (10)

6.1 交通影响评价范围 (10)

6.2交通影响评价年限 (11)

6.3交通影响评价时段与评价日 (12)

7 交通需求分析 (14)

8 交通影响程度评价 (15)

9 交通改善措施与评价 (19)

附录A控制性详细规划修改论证阶段交通影响评价报告内容纲要 (21)

附录B 修建性详细规划阶段交通影响评价报告内容纲要 (26)

附录C 机动车服务水平分级 (31)

本规程用词说明 (36)

附:条文说明 (37)

Contents

1 General Provisions (1)

2 Terms (2)

3 Basic Requirements (4)

4 Classification of Construction Projects (6)

5 Thresholds of Traffic Impact Analysis (8)

6 Study Area, Horizon Year, Peak Hour and Day

of Traffic Impact Analysis (10)

6.1 Study Area (10)

6.2 Horizon Year (11)

6.3 Peak Hour and Day (12)

7Tr a ff i c D e ma n d A n al ys i s (14)

8 Traffic Impact Assessment (15)

9 Mitigation Alternatives and Assessment (19)

Appendix A Outline Template for a Traffic Impact Analysis Report of Regulatory Plan (21)

Appendix B Outline Template for a Traffic Impact Analysis Report of Site Plan (26)

Appendix C Level of Service of Vehicle (31)

Explanation of Wording in This Standard (36)

Addition:Explanation of Provisions (37)

1 总则

1.0.1 为规范天津市交通影响评价工作的开展,服务城市规划管理决策,促进城市交通与土地利用的协调发展,依据国家和地方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程。

1.0.2 本规程适用于天津市市内六区及环城四区行政辖区范围(不含滨海新区功能区),其他地区交通影响评价工作可参照执行。

1.0.3 本规程适用于控制性详细规划修改论证阶段涉及规划指标调整和修建性详细规划阶段的建设项目(策划项目)开展交通影响评价。

1.0.4 交通影响评价应遵循以人为本、集约节约使用土地和交通与土地利用协调发展的原则,并面向城市规划管理决策,操作简便、易于执行。

1.0.5 交通影响评价工作必须以城市总体规划、近期建设规划、综合交通规划和其他交通专项规划为依据。除应遵守本规程外,尚应符合国家和天津市现行有关法规和规程的规定。

2 术语

2.0.1 控制性详细规划Regulatory Plan

以城市总体规划或分区规划为依据,确定建设地区的土地使用性质和使用强度的控制指标、道路和工程管线控制性位置以及空间环境控制的规划要求。

2.0.2 修建性详细规划Site Plan

以城市总体规划、分区规划或控制性详细规划为依据,制订用以指导各项建筑和工程设施的设计和施工的规划设计。

2.0.3 建设项目Construction Project

具有交通生成的永久性或临时性拟建设(新建、改建和扩建)项目。

2.0.4 建设项目交通影响评价Traffic Impact Analysis of Construction Projects

对建设项目投入使用后,新生成交通需求对周边交通系统运行的影响程度进行评价,并制定相应的对策,消减建设项目交通影响的技术方法。

2.0.5 建设项目分类Classification of Construction Projects

根据建设项目的用地类型、建筑物使用功能和项目生成的交通需求特征对建设项目进行的分类。建设项目分类是出行率规程化的基础。

2.0.6 出行率Trip Generation Rate

建设项目单位指标(建筑面积、住宅户数、座位数等)在单位时

间内所生成的交通需求,包括产生量和吸引量。

2.0.7 新生成交通需求New Generating Traffic Demand by Construction Projects

建设项目投入使用后所生成(包括产生和吸引)的新增交通需求。新建项目,新生成交通需求包括建设项目生成的全部交通需求。改、扩建项目,新生成交通需求是指由项目改、扩建部分引起的新增交通

需求。

2.0.8 背景交通需求Background Traffic Demand

交通影响评价范围内除去被评价建设项目新生成交通需求外的

其他交通需求,包括起迄点均在评价范围外的通过性交通需求和评价

范围内其他建设项目生成的交通需求。

2.0.9 交通影响评价启动阈值Thresholds of Traffic Impact Analysis

建设项目需要进行交通影响评价的门槛条件。

2.0.10 交通影响程度评价指标Indicators of Traffic Impact Assessment

衡量建设项目新生成交通需求对评价范围内交通系统影响程度

的指标。

2.0.11 长路段Long continuous road link

长度超过1.5km,交通几乎不受交叉口影响的道路区段。

3 一般规定

3.0.1 建设项目交通影响评价应根据建设项目所在地区的土地利用和交通系统状况,评价建设项目新生成交通需求对评价范围内交通系统运行的影响,并提出评价结论及改善建议。

3.0.2 控制性详细规划修改论证阶段的建设项目交通影响评价应结合建设项目对土地利用的功能性质、开发规模调整,分析周边道路网络和交通设施容量,论证控制性详细规划调整的可行性,并在合理服务水平下提出各种规划和交通改善建议。

3.0.3 修建性详细规划阶段的建设项目交通影响评价应在方案分析基础上,对建设项目出入口布局提出合理建议,并对建设项目内部交通设施配置、交通组织提出改善方案,同时提出建设项目外部交通设施改善和交通需求管理的要求。

3.0.4 建设项目交通影响评价采用的基础资料应完整、准确、有效。

3.0.5 建设项目交通影响评价应包括内容:

1、确定交通影响评价范围与年限;

2、进行相关调查和资料收集;

3、分析评价范围内现状、各评价年限的土地利用与交通系统;

4、分析交通需求;

5、评价建设项目交通影响程度;

6、提出对建设项目评价范围内的交通系统、控制性详细规划指标优化、修建性详细规划总平面布局方案的改善建议,并对改善措施进行评价;

7、提出评价结论与建议。

3.0.6 建设项目交通影响评价报告应内容完整、结论明确。报告应符合本规程附录的规定。

4 建设项目分类

4.0.1 建设项目交通影响评价应根据土地利用类型、建筑物使用性质、交通出行特征和出行强度,对建设项目进行分类。

4.0.2 大类应依据土地利用类型和建筑物使用功能确定,与国标一致,共划分11个类别,类别的划分应符合表4.0.2的规定。

表4.0.2 建设项目大类划分及代码

4.0.3 在进行交通影响评价时,建设项目宜根据天津市的交通出行特征、结合天津市的用地分类规程在大类基础上进一步细分至中类。天津市建设项目中类划分的名称及代码应符合表4.0.3的规定。

表4.0.3 建设项目中类划分及代码

5 交通影响评价启动阈值

5.0.1 建设项目交通影响评价的启动阈值应根据天津市交通系统的运行状况以及建设项目的区位、分类和规模进行确定。

5.0.2 建设项目的规模或指标达到或超过规定的交通影响评价启动阈值时,应进行交通影响评价。

5.0.3 建设项目控制性详细规划修改论证阶段开展交通影响评价应符合下列规定之一:

1、涉及规划用地性质调整,增加交通压力的建设项目,包括调整为居住用地、行政办公用地、商业金融业用地、图书展览用地、影剧院用地,游乐用地,体育场馆用地、医院用地、综合公园和专类公园用地、社会停车场库用地、客货运场站、加油站等交通设施用地的建设项目。

2、涉及规划容积率提高的建设项目,包括居住用地、商业金融业用地、工业用地、仓储用地。

5.0.4 建设项目修建性详细规划阶段交通影响评价启动阈值应符合表5.0.4的规定:

1 住宅类(T01)、商业类(T02)、服务类(T03)、办公类(T04)建设项目,交通影响评价启动阈值的取值范围应符合表5.0.4的规定;

表5.0.4 住宅类、商业类、服务类、办公类建设项目

交通影响评价启动阈值

2 场馆与园林类(T05)和医疗类(T06)建设项目的启动阈值应为:新增配建机动车停车泊位≥100个;

3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建设项目,应进行交通影响评价:

1)外环线内单独报建的新建中学类(T072、T073)、小学和幼儿园类(T074)建设项目(与居住区建设项目同步建设的除外);

2)交通生成量大的交通设施类(T08)建设项目;

3)混合类(T10)建设项目,其总建筑面积或指标达到项目所含建设项目分类中任一类(T01~T09,T11)的启动阈值;

4)其他政府管理部门认为需要进行交通影响评价的项目。

5.0.5 当相邻建设项目开发建成时间接近,出入口相近或者共用时,可对多个相邻建设项目合并进行交通影响评价。

6 交通影响评价范围、年限、时段与评价日

6.1 交通影响评价范围

6.1.1 建设项目交通影响评价范围应根据建设项目新生成的交通需求的影响程度以及评价年建设项目周边交通系统的运行状况确定。

6.1.2 对于修建性详细规划阶段进行的建设项目交通影响评价,其评价范围应符合下列规定:

1 有明确定量启动阈值的建设项目,其最小评价范围应采用“干路围合法”确定,且评价范围不小于“经验面积法”确定的最小评价范围面积。

干路围合法确定交通影响评价范围参照表6.1.2-1划定。

表6.1.2-1 干路围合法确定的交通影响评价范围

经验面积法确定交通影响评价范围参照表6.1.2-2划定。

表6.1.2-2 经验面积法确定最小的交通影响评价范围

2 单独报建的学校类(T07)建设项目、交通生成量大的交通设施类(T08)建设项目,其最小评价范围可参照表6.1.2-1和表6.1.2-2中“中型项目”或“大型项目”的要求执行。

3 主管部门认为应当进行交通影响评价的工业类(T09)和其他类(T11)建设项目,其最小评价范围可参照表6.1.2-1和表6.1.2-2中“中型项目”的要求执行。

4 无明确启动阈值的建设项目,最小评价范围可参照表6.1.2-1和表6.1.2-2中“中型项目”的要求执行。

6.1.3 对于控制性详细规划修改论证阶段的建设项目,最小评价范围可参照6.1.2中的要求执行。

6.1.4 位于交通复杂地区或交通影响比较大的建设项目,应根据建设项目的具体情况和周边交通状况,扩大评价范围。

6.2 交通影响评价年限

6.2.1 建设项目交通影响评价的评价年限应根据建设项目的交通影响程度确定。

6.2.2 控制性详细规划修改论证阶段进行的建设项目交通影响评价,评价年限应为正常使用第5年。

当建设项目正常使用第5年超出了正在执行的城市总体规划目标年限时,应用总体规划目标年限作为交通影响评价年限。

6.2.3 修建性详细规划阶段进行的建设项目交通影响评价,评价年限应符合下列规定:

1、有明确启动阈值的建设项目,其评价年限应符合表6.2.3-1的规定:

表6.2.3-1 建设项目修建性详细规划阶段交通影响评价年限

注:当建设项目正常使用第5年超出了正在执行的城市总体规划目标年限时,应用总体规划目标年限作为交通影响评价年限。

2、无明确启动阈值的建设项目评价年限应为正常使用初年和正常使用第5年。

6.2.4 分期开发的建设项目,项目整体的评价年限除应符合6.2.3的有关规定外,还应评价各分期投入正常使用的初年。

6.3 交通影响评价时段与评价日

6.3.1 交通影响评价时段的选择应符合下列规定:

1、当建设项目新生成交通需求的高峰时段与背景交通高峰时段基本重合时,建设项目新生成交通需求高峰时段应为交通影响评价时段;

2、当两者不重合时,建设项目新生成交通需求高峰时段与背景交通高峰时段均应为交通影响评价时段。

6.3.2 交通影响评价日的选择应符合下列规定:

1、按工作日、非工作日分别叠加评价时段的建设项目新生成交通需求和背景交通需求,选择对交通系统影响最不利日作为交通影响评价日;

2、当难以判断时,应对工作日和非工作日分别进行评价。

7 交通需求分析

7.0.1 交通需求分析应与评价范围内法定城乡规划以及相应层面交通专项规划的交通需求相衔接,并与评价年限对应的交通设施建设水平相衔接。

7.0.2 交通需求预测应分别计算评价年限建设项目新生成的交通需求和评价范围内的背景交通需求,并进行叠加分析。

7.0.3 背景交通需求预测可采用交通模型法或趋势分析法等科学方法进行分析。

7.0.4 建设项目的新生成交通需求应根据天津市建设项目交通出行率进行预测。若缺乏同类建设项目出行率指标,应选取3个以上类似项目进行出行特征调查,并说明类似项目的位置、使用性质、使用对象、建筑规模、停车泊位数量等选取依据。

7.0.5 对于综合开发项目,应综合分析同一项目不同使用功能之间的内部交通出行、高峰错位对交通需求的影响。

8 交通影响程度评价

8.0.1 建设项目交通影响评价主要以评价范围内道路路段和交叉口(出入口)机动车交通影响评价为主,自行车和行人交通影响评价的目的主要为相关交通系统改善建议提供依据。

8.0.2 机动车交通影响评价应采用附录C中路段饱和度指标对评价范围内的路段服务水平变化进行评价分析。对于路段饱和度在“E 级”和“F级”的路段应采用附录C中交叉口进口道饱和度指标对受影响的交叉口的服务水平变化进行进一步评价分析。

8.0.3 建设项目新生成交通需求对交通系统的影响程度可以分为“显著”和“不显著”,当建设项目新生成交通使评价范围内机动车交通量增加,导致项目出入口、道路路段、道路交叉口任一进口道服务水平发生变化,背景交通服务水平和项目新生成交通加入后的服务水平符合下列任一款的规定时,即判定其交通影响程度为“显著”。

1、路段、信号交叉口、信号环形交叉口以及无信号单环道环形交叉口,其机动车交通显著影响判定规程应符合表8.0.3-1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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