征信业管理条例宣传资料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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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个人征信知识宣传手册(电子版)

1.个人征信知识宣传手册(电子版)

? 12 您知
道吗
征信系统多大了? 岁啦!
2004 年 开始建设
2004 年 12 月 试运行
2006 年 正式运行
2013 年 依法运行 《征信业管理条例》颁布
2015 年 12 岁
10
珍爱信用记录 享受幸福人生
第一部分 信用报告概述
什么是征信系统?
国家建立的记录您信用信息的 数据库。
您和放贷机构之间的信贷交易信息,以及其他一些信用 信息都记录在这个系统中。
网上查询: 足不出户,提交申请后次日得到。 网址:。
其他渠道: 商业银行柜台及网银委托查询正在试点。
征信中心网站哦!

18
珍爱信用记录 享受幸福人生 第三部分 征信:您必须了解的那些事
网上身份验证有几种方法?
三种方法任您选。
回答问题:您在一定时间内在线正确回答5个私密 性问题;
您知道吗? “特殊交易类型”有哪些?
您知道吗? “账户状态”有哪些?
第六部分
不能不知的 信用知识
6
36 37 38 39 40 41 34 35 39 36 37 38 40 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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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录
是否给您贷款,谁说了算? 放贷机构根据什么决定是否给您贷款? 放贷机构如何判断您的信用风险? 一家拒贷,家家都会拒贷吗? 放贷机构什么时候看您的信用报告? 按合同约定还款有多重要? 还款方式如何影响您的信用记录? 提前还款会影响您的信用吗? 什么是贷款展期? 展期会对您产生负面影响吗? 使用信用卡应该注意什么问题? 使用准贷记卡应注意什么? 您知道吗? 放贷机构从哪里核实您提供信息的真伪? 您知道吗? 什么是风险偏好? 您知道吗? 为什么放贷机构要看您的对外担保情况? 您知道吗? 明明按时还了,可为什么还有逾期记录? 您知道吗? 信用卡与信用卡之间有什么不同吗?

2019年接入机构征信知识有奖答题卷(卡)

2019年接入机构征信知识有奖答题卷(卡)

2019年接⼊机构征信知识有奖答题卷(卡)⼀、单选题1.中国古代最早有关征信的说法“君⼦之⾔,信⽽有征”源⾃( C )。

A.《道德经》B.《论语》C.《左传》D.《春秋》2.( A )是指个⼈有权知道征信机构掌握的关于⾃⼰的所有信息,并到征信机构去查询⾃⼰的信⽤报告。

A.知情权B.异议权C.纠错权D.司法救济权3.由中华⼈民共和国国务院发布的《征信业管理条例》,⾃( C )起施⾏。

A.2012年3⽉15⽇B.2013年1⽉21⽇C.2013年3⽉15⽇D.2015年1⽉21⽇4.从事征信业务及相关活动,应当遵守法律法规,诚实守信,不得危害国家秘密,不得( A )。

A.侵犯商业秘密和个⼈隐私B.查询企业信息C.查询个⼈信息D.使⽤征信报告5.征信机构或者信息提供者收到异议,应当按照国务院征信业监督管理部门的规定对相关信息作出存在异议的标注,⾃收到异议之⽇起( C )内进⾏核查和处理,并将结果书⾯答复异议⼈。

A.10⽇B.15⽇C.20⽇D.25⽇6.如果个⼈对⾃⼰信⽤报告中的信息有不同意见,可以向征信机构提出并由征信机构按程序进⾏处理,这就是个⼈作为征信对象及数据主体所拥有的( B )。

A.知情权B.异议权C.纠错权D.司法救济权7.投诉⼈、被投诉机构对投诉处理结果持有异议的,可以向做出投诉处理决定的⼈民银⾏分⽀机构( C )申请复议。

A.中国⼈民银⾏B.征信中⼼C.上⼀级机构D.⾦融监管部门8.个⼈信息主体有权每年( 2 )次免费获取本⼈的信⽤报告。

A.2B.4C.3D.59.《征信机构监管指引》征信机构应当⾼度关注( B ),主动做好舆情收集⼯作,积极回应社会关切。

A.公告栏B.媒体舆情C.海报D.宣传横幅10.征信机构对个⼈不良信息的保存期限,⾃不良⾏为或者事件终⽌之⽇起为( D ),超过()的,应当予以删除。

A.1年 1年B.2年 2年C.3年 3年D.5年 5年11.个⼈信⽤报告由 A 出具。

《征信业管理条例》宣传小知识

《征信业管理条例》宣传小知识

《征信业管理条例》宣传小知识征信业管理条例的宣传小知识导语:征信业管理条例是对征信行业进行规范和管理的法律法规,通过合理规范和有效管理,保证征信信息的准确性、安全性和隐私保护,维护公民和企业的合法权益。

下面,本文将重点介绍《征信业管理条例》的相关内容,为大家提供一些宣传小知识。

一、征信业的定义和作用征信业是指通过采集、整理、储存、处理个人和企业信息,评估个人和企业信用状况,提供信用报告及其他信用风险管理和咨询服务的行业。

征信业的作用在于为金融机构、企事业单位提供信用评估服务,帮助它们识别风险、减少损失,并为个人提供征信查询,提高个人信用意识和素质,促进社会信用体系的建设。

二、征信业管理条例的主要内容1. 征信业机构的准入和退出:征信业机构必须符合法定条件,取得相应批准文件,方可开展征信业务。

同时,征信业机构需要遵守法律法规,开展合规经营,否则将面临罚款、停业整顿甚至撤销执照等严厉惩处。

2. 征信信息的收集和使用:征信业机构在收集和使用个人和企业信息时,必须遵守合法、正当、必要的原则,保障信息主体的知情权和选择权,并严格保密和安全管理。

未经信息主体同意,征信业机构不得采集、使用、提供个人及家庭成员的个人信息。

3. 信用报告的编制和查询:征信业机构应向信用报告的对象提供真实、全面、准确的信用报告,并建立健全的反馈机制,及时修正错误信息。

个人可以自主查询自己的信用报告,发现错误信息,有权要求征信机构及时纠正。

4. 不良记录的标注和保存:征信业机构应将对个人或企业征信信息的不良记录标注,并保存至标注期满。

在标注期间,不良信息对征信对象产生限制或阻碍,但征信机构应在其获得信贷时告知其标注情况,并提供申诉渠道。

5. 信用机构的互联互通和征信联合惩戒:征信业机构之间可以通过信息共享和互联互通建立信用信息的联合惩戒机制,防止信息主体通过在不同机构之间分散债务来逃避征信信息的不良记录。

三、公众的权利和义务公众不仅有信息主体的权利,也要承担相应的义务。

《征信业管理条例》执行中存在的问题及修订建议

《征信业管理条例》执行中存在的问题及修订建议

《征信业管理条例》执行中存在的问题及修订建议2013年3月15日,《征信业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正式实施。

调查显示,《条例》及其执行中存在着部分条款不明确、“一事一授权”界定存在争议、部分企业法定代表人签字授权难、授权书查询用途与征信系统现有设置不匹配、部分金融机构贯彻执行《条例》迟滞不利等问题。

一、《条例》及其执行中存在的主要问题(一)授权时效不明确一是未明确报送数据的授权期限。

《条例》明确,从事信贷业务的机构应在取得信息主体的书面同意后向金融信用信息数据库提供有关信贷信息。

但金融机构在获取客户签字授权时仅对客户有授信意向,并未实际发生授信业务,查询授权书虽约定了对数据报送的授权,但对数据报送授权期限未予明确,易引发争议甚至纠纷。

二是未明确信用报告查询的授权期限。

金融机构在办理贷款审批业务前与企业签订了查询授权书,但未规定授权期限,当金融机构需多次查询企业征信信息时,原授权书是否有效存在争议。

(二)“一事一授权”界定存在争议对金融机构执行《条例》情况检查方案中,均明确要求授权时应做到“一事一授权”,但因授权书授权时效及“一事”的概念界定不明确,各方对“一事”认定存在诸多争议。

调查显示,2013年3月15日~2014年3月14日,12市金融机构共有428笔业务存在争议,涉及企业401家。

一是对总授信合同是否可作为“一事”认定存在争议。

在实际操作中,多数金融机构对企业实行年度授信政策,即年初签订授信总合同,当企业有授信需求时另行签订单笔授信合同(如贷款、银票等信贷业务)。

对总授信合同是否可作为“一事”的认定,金融机构存在争议,多数机构倾向于在年初签订的授信总合同中添加企业征信查询授权书,将总授信合同作为“一事”进行查询授权,以减少业务环节。

二是对贷款展期时是否需重签授权书存在争议。

贷款展期是同一笔业务的延续,金融机构办理展期业务需签署展期合同并重新入档,但授权书是否需重签目前尚未明确。

三是对一笔业务贷前、贷中是否为一事存在争议。

中国人民银行征信知识宣传

中国人民银行征信知识宣传

中国人民银行征信知识宣传2010年11月13日-19日开展2010年的征信知识宣传。

一、宣传主题是:珍爱信用记录,维护信用权益;二、宣传口号是:珍爱信用记录,请及时更新您的信息;三、宣传的目的: 是使更多的人了解异议申请,征信业务投诉等更正错误信息的合理途径,提升其维护自身权益的意识。

四、宣传内容:1.个人在征信活动中有什么权利?您作为数据主体,拥有以下权利:知情权。

您有权知道征信机构掌握的关于您自己的所有信息,知晓的途径是到征信机构去查询您的信用报告。

异议权。

如果您对自己信用报告中的信息有不同意见,可以向征信机构提出,由征信机构按程序进行处理。

纠错权。

如果经证实,您的信用报告中所记载的信息存在错误,您有权要求数据报送机构和征信机构对错误信息进行修改。

司法救济权。

如果您认为征信机构提供的信用报告中的信息有误,损害了您的利益,而且在您提出异议后问题仍不能得到满意解决,您还可以向法院提出起诉,用法律手段维护您个人的权益。

2.什么是异议?异议是个人对自己信用报告中反映的信息持否定或者不同意见。

产生异议的主要原因包括以下几种:一是个人的基本信息发生了变化,但您没有及时将变化后的信息提供给商业银行等数据报送机构;二是数据报送机构数据信息录入错误或者信息更新不及时,使个人信用报告所反映的内容有误;三是技术原因造成数据处理出错;四是他人盗用或冒用个人身份获取贷款或信用卡,由此产生的信用记录不为被盗用者(被冒用者)所知;五是个人曾经与数据报送机构有过经济交易自己却忘记了,因而误认为个人信用报告中的信息有误。

3.信用报告信息出现错误时,如何提出异议申请?认为本人信用报告中的信用信息存在错误时,可以向相关商业银行提出书面异议申请,也可以向人民银行征信中心、各征信分中心提出书面异议申请,提出异议申请时,只需持本人有效身份证件原件及复印件,到相关商业银行、人民银行征信中心、各征信分中心、县支行征信管理部门以及提交《个人信用报告异议申请表》即可。

征信知识概述。。。

征信知识概述。。。

2008年应用成效:(7家银行工、农、中、建、交、招、兴)
利用征信系统拒绝高风险贷款389.2亿元。 利用征信系统转化不良贷款35.6亿元,资产保全58.9亿元。
八、目前基层人民银行主要从事的征信工作
(一).推动社会信用体系建设
(二).征信业的监督管理工作 (三).办理和年审贷款卡
(四).查询信用报告并进行异议处理
加快企业和个人征信体系建设已成为社会共识。党的十六大报告明确提出 要“健全现代市场经济的社会信用体系”,十六届三中全会明确提出“按 照完善法规、特许经营、商业运作、专业服务的方向,加快建设企业和个 人信用服务体系。”
2002年,人民银行建成地市、省市和总行三级企业数据库体系,实现以地市 级数据库为基础的省内数据共享。
4、我国采用模式。目前,我们国家主要采用的是政府主导模式,由中
央银行建立我国的征信系统,不以盈利为目的,但它的运作又以美国市场主 导型模式为参照物,实施“商业化运作”。
五、我国建设征信体系的意义
当今社会已发展到信用经济时代,信用是现代市 场经济的基石。社会信用水平的提高离不开征信体系 的建立。有无健全的征信体系是市场经济能否稳健运 行和走向成熟的标志 。
5、使宏观经济、金融调控机制更为顺畅。
四、征信体系模式及我国模式选择
当前世界各国主要采用以下三种模式。 1.市场主导型模式,又称民营模式。这种社会信用体系模式的特征
是征信机构以盈利为目的,收集、加工个人和企业的信用信息,为信用信息 的使用者提供独立的第三方服务,这种模式,在社会信用体系中,政府的作 用一方面是促进信用管理立法,另一方面是监督信用管理法律的贯彻执行。 美国、加拿大等国家采用这种社会信用体系模式。
张三
通讯地址 XXXX 婚姻状况 已婚

征信业管理条例宣传材料之一

征信业管理条例宣传材料之一

《征信业管理条例》宣传材料之一-权威资料本文档格式为WORD,若不是word文档,则说明不是原文档。

最新最全的学术论文期刊文献年终总结年终报告工作总结个人总结述职报告实习报告单位总结一、什么是征信业?为什么要制定《征信业管理条例》?征信业是市场经济中提供信用信息服务的行业。

征信机构作为提供信用信息服务的企业,按一定规则合法采集企业、个人的信用信息,加工整理形成企业、个人的信用报告等征信产品,有偿提供给经济活动中的贷款方、赊销方、招标方、出租方、保险方等有合法需求的信息使用者,为其了解交易对方的信用状况提供便利。

征信服务既可为防范信用风险,保障交易安全创造条件,又可使具有良好信用记录的企业和个人得以较低的交易成本获得较多的交易机会,而缺乏良好信用记录的企业或个人则相反,从而促进形成“诚信受益,失信惩戒”的社会环境。

征信业在促进信用经济发展和社会信用体系建设中发挥着重要的基础性作用。

我国征信业从无到有,逐步发展,作用日益显现,征信市场初具规模。

但与信用经济发展和加快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的要求还不相适应;征信经营活动还缺乏统一遵循的制度规范和监管依据,难以获取市场主体信用信息的现象与不当采集和滥用公民、法人信息,侵犯其合法权益的现象并存,影响征信业的健康发展。

党中央、国务院高度重视征信业发展,对征信法制建设提出了明确要求。

为规范征信活动,保护当事人合法权益,引导、促进征信业健康发展,推进社会信用体系建设,有必要出台《征信业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

《条例》的出台,解决了征信业发展中无法可依的问题。

有利于加强对征信市场的管理,规范征信机构、信息提供者和信息使用者的行为,保护信息主体权益;有利于发挥市场机制的作用,推进社会信用体系建设。

二、《条例》经历了怎样的起草过程?党中央、国务院高度重视征信法制建设。

人民银行自2003年履行征信管理职责以来,一直积极推动征信法规建设,会同相关部门通过实地调研、召开座谈会等方式,认真听取了地方政府有关部门、征信机构、金融机构、专家和消费者协会等对征信立法的意见和建议,研究借鉴国外征信立法经验,并在此基础上完成了《条例》的草拟工作。

《征信业管理条例》逐条解读

《征信业管理条例》逐条解读

征信竞赛常见知识点汇总(济银发系列)一、中国人民银行济南分行关于2014年全省小微企业和农村信用体系建设工作的意见(一)工作目标:2014年全省小微企业和农村信用体系建设的工作目标是征信数据库建设和以省域征信服务平台为载体的查询应用工作取得实质性进展。

1、征信数据库建设目标:以地市为单位建立小微企业征信数据库,以县为单位建立农村征信数据库,实现信息“来源于地方、服务于地方”的目标。

具体表现为:2014年,每个地市小微企业征信数据库要实现至少1个县有信贷需求的小微企业信息全部入库;每个地市要至少完成1个县的县级农村征信数据库建设,实现该县有信贷需求的农户与农村经济主体信息全部入库。

2、以省域征信服务平台建设目标:分行负责搭建省域征信服务平台,对小微企业和农村征信信息、信用评级报告、司法和政府行政部门政策信息,以及中小机构相关信息等各类信息资源进行整合。

人民银行各级行要组织引导商业银行接入省域征信服务平台,积极查询使用平台信息,利用平台信息开展信用评价,缓解小微企业和农村经济主体融资难题,有效防范信贷风险。

(二)工作任务:信息采集工作任务+平台推广应用任务信息采集工作任务:1、建立信息采集机制:依托商业银行采集(共建共用)+联合地方政府采集(信息采集更新机制)+利用现有信息资源尽快采集(数据质量责任制+数据定期更新机制,及时、完整、准确)2、确定信息数据项:《农村信用体系建设基本数据项指引》+《中小企业信用体系建设基本数据项指引》的要求,充分考虑当地农户、小微企业特点和信息分布情况,以及信息主要使用者如商业银行的需求,明确信息指标和校验规则。

3、拓展信息采集范围:利用系统联网、数据报送、直接征集等方式,小微企业征信数据库(a环保、税务、法院等司法和行政部门掌握的信息b商业银行产品与服务信息c企业生产经营信息d融资需求信息等信息)农村征信数据库(a农户b农业企业c农民专业合作社d新型农村经济组织建立信用档案,采集e各类农村经济主体产业链条参与状况等信息)平台推广应用任务:1、组织商业银行积极接入省域征信服务平台:三步走,100%or全部(辖内法人商业银行—辖内商业银行—从事信贷业务的机构)2、推动平台信息查询应用:a各省级商业银行综合评价的内容之一b确保已接入平台商业银行100%查询c逐步实现只要办理信贷业务就查询平台信息3、推动健全信用评价机制:a推动商业银行、信用评级机构等建立适合地方特点的农户信用评定指标或小微企业信用评分指标b要以需求为导向,持续推进农户信用评定或小微企业信用评分,更好发挥信用评价结果的作用c要引导商业银行将评价结果与业务相结合,依据评价结果给予经济主体不同额度的信用卡或贷款授信d鼓励评级机构制定适合小微企业特点的评级方法,推动评级机构按照市场原则为小微企业评定信用等级(三)工作要求:“政府支持,人行主导,试点先行”的总体要求(一把手工程)1、“政府支持”:建立组织支持机制,促进信息公开与应用2、“人行主导”:牢牢把握征信数据库建设的正确方向3、“试点先行”:不可求大、求全,要求细、求精,坚持从易到难,从局部到全局,发挥示范作用,逐步推广a认真研究制定工作方案(实施方案,并报分行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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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征信业管理条例》专题宣传资料一、什么是征信业?为什么要制定《征信业管理条例》?征信业是市场经济中提供信用信息服务的行业。

征信机构作为提供信用信息服务的企业,按一定规则合法采集企业、个人的信用信息,加工整理形成企业、个人的信用报告等征信产品,有偿提供给经济活动中的贷款方、赊销方、招标方、出租方、保险方等有合法需求的信息使用者,为其了解交易对方的信用状况提供便利。

征信服务既可为防范信用风险,保障交易安全创造条件,又可使具有良好信用记录的企业和个人得以较低的交易成本获得较多的交易机会,而缺乏良好信用记录的企业或个人则相反,从而促进形成“诚信受益,失信惩戒”的社会环境。

征信业在促进信用经济发展和社会信用体系建设中发挥着重要的基础性作用。

我国征信业从无到有,逐步发展,作用日益显现,征信市场初具规模。

但与信用经济发展和加快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的要求还不相适应;征信经营活动还缺乏统一遵循的制度规范和监管依据,难以获取市场主体信用信息的现象与不当采集和滥用公民、法人信息,侵犯其合法权益的现象并存,影响征信业的健康发展。

党中央、国务院高度重视征信业发展,对征信法制建设提出了明确要求。

为规范征信活动,保护当事人合法权益,引导、促进征信业健康发展,推进社会信用体系建设,有必要出台《征信业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

《条例》的出台,解决了征信业发展中无法可依的问题。

有利于加强对征信市场的管理,规范征信机构、信息提供者和信息使用者的行为,保护信息主体权益;有利于发挥市场机制的作用,推进社会信用体系建设。

二、《条例》经历了怎样的起草过程?党中央、国务院高度重视征信法制建设。

中国人民银行自2003年履行征信管理职责以来,一直积极推动征信法规建设,会同相关部门通过实地调研、召开座谈会等方式,认真听取了地方政府有关部门、征信机构、金融机构、专家和消费者协会等对征信立法的意见和建议,研究借鉴国外征信立法经验,并在此基础上完成了《条例》的草拟工作。

2009年10月和2011年7月,国务院法制办先后两次向社会公众公开征求意见。

此后,国务院法制办会同中国人民银行认真吸收地方政府、相关部委和机构、社会公众的反馈意见,再次对《条例》进行了修改,形成了《条例(草案)》报国务院常务会议审议。

三、《条例》包含哪些主要内容?一是《条例》适用范围,包括《条例》适用的业务领域、业务类型等。

二是征信监管体制,包括中国人民银行及其派出机构的监管职责,国务院有关部门和县级以上地方政府的相应职责。

三是征信机构,包括征信机构的定义、类别、设立条件、审批程序等,以及对外商投资设立的征信机构、境外征信机构在境内经营征信业务的专门规定。

四是征信业务规则,包括个人征信业务规则、企业征信业务规则,以及加强征信信息管理的相关规定、技术措施等。

五是征信信息主体权益,包括信息主体对自身信用报告的知情权、异议申诉权等。

六是金融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包括数据库信用信息的采集、报送、查询、使用等相关规定。

七是监督管理,包括国务院征信业监督管理部门及其派出机构的监督管理职责、监督检查措施、相关工作人员的保密要求等。

八是法律责任,包括违规从事征信经营活动、采集禁止采集的个人信息或未经本人同意采集个人信息、对外提供或者出售信息等违法行为的法律责任。

四、《条例》适用于什么范围?《条例》适用于在我国境内从事个人或企业信用信息的采集、整理、保存、加工,并向信息使用者提供的征信业务及相关活动。

规范的对象主要是征信机构的业务活动及对征信机构的监督管理。

国家机关以及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的规定,为履行职责而进行的企业和个人信息的采集、整理、保存、加工和公布,如税务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公布纳税人的欠税信息,有关政府部门依法公布对违法行为人给予行政处罚的信息,人民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公布被执行人不执行生效法律文书的信息等,不适用《条例》。

五、设立征信机构需要审批吗?《条例》对从事个人征信业务的征信机构和从事企业征信业务的征信机构规定了不同的设立条件。

考虑到个人信用信息的高度敏感性,为既适应信用经济发展和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对了解个人信用信息的合理需求,又切实加强对个人信息的保护,防止侵犯个人隐私,《条例》对设立从事个人征信业务的征信机构的管理相对严格,除符合公司法规定的条件外,还需具备主要股东信誉良好,最近3年无重大违法违规记录,注册资本不少于5000万元,有符合规定的保障信息安全的设施、设备和制度、措施,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取得任职资格等条件,并经国务院征信业监督管理部门批准,取得个人征信业务经营许可证后方可办理登记。

《条例》对设立从事企业征信业务的征信机构的管理相对宽松。

只需依照公司设立登记的法律法规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登记,自登记之日起30日内向所在地的国务院征信业监督管理部门的派出机构备案即可,不需另行审批。

征信机构设立后,国务院征信业监督管理部门将定期向社会公告征信机构的名单。

六、《条例》对保护个人信用信息主体的权益作了哪些规定?为在征信业务活动中切实保护个人信息安全,《条例》主要作了以下规定:一是严格规范个人征信业务规则,包括:除依法公开的个人信息外,采集个人信息应当经信息主体本人同意,未经同意不得采集;向征信机构提供个人不良信息的,应当事先告知信息主体本人;征信机构对个人不良信息的保存期限不得超过5年,超过的应予删除;除法律另有规定外,他人向征信机构查询个人信息的,应当取得信息主体本人的书面同意并约定用途,征信机构不得违反规定提供个人信息。

二是明确规定禁止和限制征信机构采集的个人信息,包括:禁止采集个人的宗教信仰、基因、指纹、血型、疾病和病史信息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禁止采集的其他个人信息;征信机构不得采集个人的收入、存款、有价证券、不动产的信息和纳税数额信息,但征信机构明确告知信息主体提供该信息可能产生的不利后果,并取得其书面同意采集的除外。

三是明确规定个人对本人信息享有查询、异议和投诉等权利,包括:个人可以每年免费两次向征信机构查询自己的信用报告;个人认为信息错误、遗漏的,可以向征信机构或信息提供者提出异议,异议受理部门应当在规定时限内处理;个人认为合法权益受到侵害的,可以向征信业监督管理部门投诉,征信业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及时核查处理并限期答复。

个人对违反《条例》规定,侵犯自己合法权利的行为,还可以依法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四是严格法律责任,对征信机构或信息提供者、信息使用者违反《条例》规定,侵犯个人权益的,由监管部门依照《条例》的规定给予行政处罚;造成损失的,依法追究民事责任;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七、《条例》对个人不良信用信息的保存期限设定为5年是怎么考虑的?规定不良信用信息保存期限的目的,在于促使个人改正并保持良好的信用记录。

期限过长,信息主体信用重建的成本过高;期限太短,对信息主体的约束力不够。

国际上一般都对个人的不良信息设定了保存时限,但期限并不相同。

如英国规定保留6年;韩国规定保留5年;美国规定,个人破产信息保留10年,其他负面信息保留7年,15万美元以上的负面信息不受保存期限限制。

我国香港地区的规定是,个人破产信息保留8年,败诉信息保留7年。

在《条例》草案公开征求意见时,有不少公众意见和专家提出,应当对不良信息设定一定的保存期限,且期限不宜太长。

在充分听取各方面意见的基础上,根据我国的实际情况并借鉴国际惯例,《条例》将不良信息的保存时限设定为5年,超过5年的应当删除。

八、《条例》对企业信息的采集和使用是如何规定的?《条例》鼓励企业信用信息公开透明,为企业征信业务的发展提供较为宽松的制度环境。

征信机构可以通过信息主体、企业交易对方、行业协会提供信息,政府有关部门依法已公开的信息,人民法院依法公布的判决、裁定等多个渠道采集企业信用信息,采集和对外提供时都不需要取得企业的同意;企业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与其履行职务相关的信息,视为企业信息,采集和使用时也不需要取得信息主体的同意。

征信机构不得采集法律、行政法规禁止采集的企业信息,不得侵犯企业的商业秘密。

九、金融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作为我国重要的金融基础设施,《条例》对其有什么规定?由中国人民银行组建、中国人民银行征信中心运行维护的我国金融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运行8年来,已收录1800多万户企业、8亿多个人的有关信息。

为明确金融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的运行和监管依据,发挥好金融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的重要作用,保障信息主体合法权益,《条例》对其作了专门规定。

《条例》规定,金融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由国家设立,为防范金融风险,促进金融业发展提供相关信息服务。

金融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由不以营利为目的的专业机构建设、运行和维护;该专业机构由国务院征信业监督管理部门监督管理。

金融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的运行应遵守《条例》中征信业务规则的有关规定。

从事信贷业务的机构有义务向金融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提供个人和企业的信贷信息,提供时需要取得信息主体的书面同意,提供个人不良信息应提前通知信息主体。

金融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为信息主体和取得信息主体书面同意的金融机构和其他使用者提供查询服务。

国家机关可以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查询金融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的信息。

十、中国人民银行作为国务院征信业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履行哪些管理职责?《条例》明确中国人民银行及其派出机构是征信业监督管理部门,依法履行对征信业和金融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运行机构的监督管理职责:一是制定征信业管理的规章制度;二是管理征信机构的市场准入与退出,审批从事个人征信业务的机构,接受从事企业征信业务的征信机构的备案,定期向社会公告征信机构名单;三是对征信业务活动进行常规管理;四是对征信机构、金融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运行机构以及向金融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报送或者查询信息的机构遵守《条例》及有关规章制度的情况进行检查,对违法行为进行处罚;五是处理信息主体提出的投诉。

十一、《条例》的出台对规范和促进征信业健康快速发展有哪些积极意义?我国征信业发展时间不长,与国外发达国家相比,征信市场管理、征信活动的基本规则尚无法律依据,征信经营活动缺乏统一遵循的制度规范,部分以“征信”名义从事非法信息收集活动的机构扰乱了市场秩序。

《条例》的出台,一是解决征信业管理无法可依的问题。

明确征信业监督管理部门的职责及其管理对象、管理措施和管理手段,有利于加强对征信市场的管理,规范征信业的健康发展。

二是解决征信市场中信息采集、使用不规范等问题。

确立征信业务及其相关活动所遵循的规章制度,规范征信机构、信息提供者和信息使用者的业务行为,建立良好的征信市场秩序。

三是解决征信市场整体发展水平较低的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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