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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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制度包括

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制度包括

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制度包括食品安全是关系到人们生命健康的重要问题。

为了保障食品安全,各国都建立了相应的监督管理制度。

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制度是指通过采取一系列措施,监督和管理食品生产、流通、销售等环节的规范与安全性,以确保消费者的食品安全。

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制度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1.食品生产环节监管食品生产环节监管涉及到食品生产企业的规范运营和食品生产过程的安全控制。

各国通过制定相关法律法规,规定食品生产企业的注册与备案制度,设立食品生产许可证制度,实施食品生产许可制度和食品安全标准管理制度,对食品生产企业的生产设备、生产工艺、原料采购等进行监督和管理,确保食品生产过程的安全性和合规性。

2.食品流通环节监管食品流通环节监管主要是对食品流通企业的监督管理。

各国通过制定相关法律法规,设立食品流通许可证制度,对食品流通企业的经营行为进行监督和管理。

此外,还可以建立食品安全追溯体系,对食品的来源、流向和质量进行追溯,确保食品的安全性和可追溯性。

3.食品销售环节监管食品销售环节监管主要包括对食品零售环节的监督管理。

各国通过制定相关法律法规,设立食品销售许可证制度,对食品销售企业的经营行为进行监督和管理。

此外,还可以加强对食品市场的监督和检查,禁止和查处假冒伪劣食品、过期食品等违法行为,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4.食品进口和出口监管食品进口和出口监管是保障国内食品安全的重要环节。

各国通过建立食品进口和出口许可证制度,对进口和出口的食品进行监督和管理。

同时,加强对进口食品的质量把关,实施进口食品检验检疫制度,确保进口食品的安全性和符合国内食品安全标准。

5.食品安全监测和评估食品安全监测和评估是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

各国通过建立食品安全监测网络,对食品的安全性进行定期监测和评估。

监测内容主要包括食品中的农药残留、兽药残留、重金属、微生物污染等。

通过监测数据,评估食品安全风险,及时采取措施,确保食品的安全性。

食品安全工作监督管理制度

食品安全工作监督管理制度

食品安全工作监督管理制度一、总则1. 为确保食品安全,保障公众健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及相关法律法规,特制定本监督管理制度。

2. 本制度适用于所有食品生产、加工、储存、运输、销售等环节的监督管理工作。

二、组织机构与职责1. 成立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委员会,负责全面指导和协调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工作。

2. 委员会下设办公室,具体负责日常监督管理工作,包括但不限于监督检查、信息收集与分析、风险评估等。

三、监督管理原则1. 预防为主,全程控制,明确责任,依法监管。

2. 坚持科学监管、公开透明、及时高效的原则。

四、监督管理内容1. 对食品生产、加工、储存、运输、销售等环节进行定期或不定期的监督检查。

2. 对食品从业人员进行健康检查和食品安全知识培训。

3. 对食品原料、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的安全性进行评估和监控。

4. 建立食品安全风险评估和监测机制,及时发现并处理食品安全问题。

五、监督管理措施1. 实施食品生产经营许可制度,对未经许可的食品生产经营活动进行查处。

2. 建立食品安全追溯体系,确保食品来源可追溯、去向可追踪。

3. 加强食品安全信息公开,定期发布食品安全状况报告。

4. 对违反食品安全法律法规的行为进行查处,并依法追究相关责任。

六、应急管理1. 建立食品安全事故应急预案,明确应急响应流程和责任分工。

2. 发生食品安全事故时,立即启动应急预案,迅速采取措施控制事态发展。

七、法律责任1. 对违反本监督管理制度的行为,依法给予行政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2. 食品生产经营者应当对其生产经营的食品安全负责,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八、附则1. 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实施,由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委员会负责解释。

2. 本制度如与国家新颁布的法律法规相抵触,按国家法律法规执行。

请根据实际情况和具体要求,对上述内容进行适当调整和补充。

市场监督管理局食品安全管理制度

市场监督管理局食品安全管理制度

市场监督管理局食品安全管理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食品安全管理,保障人民群众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我国行政区域内的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工作。

第三条市场监督管理局(以下简称市场监管部门)负责对本行政区域内的食品安全进行监督管理。

第四条食品安全工作坚持预防为主、风险管理、全程控制、社会共治的原则。

第二章食品安全风险监测与评估第五条市场监管部门应当建立健全食品安全风险监测体系,定期对食品安全风险进行监测和评估。

第六条食品安全风险监测内容包括食品原料、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食品生产、食品经营、食品消费等各个环节。

第七条市场监管部门应当根据食品安全风险监测结果,制定食品安全风险评估方案,组织专家进行评估。

第八条食品安全风险评估结果应当作为制定食品安全标准和政策、实施食品安全监督管理的重要依据。

第三章食品安全标准与规范第九条市场监管部门应当组织制定食品安全标准和食品生产经营过程的规范,并及时更新。

第十条食品安全标准应当符合下列要求:(一)预防食品污染和食物中毒;(二)保证食品营养、卫生、可口;(三)保障食品中有害物质限量符合国家标准;(四)确保食品生产、经营、消费过程安全可控。

第十一条食品生产经营者应当依照食品安全标准和规范,组织生产、经营活动,确保食品安全。

第四章食品安全许可与监管第十二条市场监管部门负责对食品生产、食品经营、食品添加剂生产等实施许可管理。

第十三条食品生产经营者申请许可,应当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条件,并提供真实、完整的申请材料。

第十四条市场监管部门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作出许可或者不予许可的决定。

第十五条市场监管部门应当加强对食品生产经营者的日常监管,发现问题及时处理。

第五章食品安全事故处理第十六条食品生产经营者应当建立食品安全事故应急预案,定期进行演练。

第十七条发生食品安全事故的,食品生产经营者应当立即采取措施,防止事故扩大,并及时报告市场监管部门。

学校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制度

学校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制度

一、总则为加强学校食品安全监督管理,保障师生饮食安全,预防食物中毒事件发生,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我校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二、组织机构及职责1. 成立学校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领导小组,负责学校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工作,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负责具体工作。

2. 学校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领导小组职责:(1)制定学校食品安全管理制度,并组织实施;(2)组织开展食品安全检查,督促各部门落实食品安全责任制;(3)对违反食品安全管理制度的行为进行查处;(4)定期向学校领导和师生通报食品安全情况;(5)组织开展食品安全宣传教育活动。

3. 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办公室职责:(1)负责食品安全制度的具体实施;(2)组织开展食品安全检查,发现问题及时上报;(3)负责食品安全事故的调查处理;(4)负责食品安全宣传教育工作。

三、食品安全管理制度1. 食品采购:(1)学校食堂应从具有合法经营资格的供货商采购食品;(2)采购食品应查验供货商的营业执照、卫生许可证等相关证件;(3)采购食品应索取并保存相关凭证。

2. 食品储存:(1)食品应按照品种、类别分开存放,防止交叉污染;(2)食品储存温度应控制在规定范围内,确保食品安全;(3)食品储存场所应保持清洁、卫生。

3. 食品加工:(1)食品加工操作人员应持有健康证明,上岗前应接受食品安全培训;(2)食品加工过程中应遵守卫生操作规程,确保食品卫生;(3)加工后的食品应按照规定进行留样,留样时间不少于48小时。

4. 食品销售:(1)食品销售场所应保持清洁、卫生;(2)食品销售过程中应避免食品受到污染;(3)食品销售价格应明码标价。

5. 食品安全检查:(1)学校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领导小组定期组织开展食品安全检查;(2)各部门应积极配合食品安全检查,及时整改存在的问题。

四、奖惩措施1. 对在食品安全工作中表现突出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和奖励;2. 对违反食品安全制度、造成食品安全事故的单位和个人依法依规进行查处。

学校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制度

学校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制度

学校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制度一、总则1. 为确保学校师生的饮食安全,预防食物中毒和其他食源性疾病的发生,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及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监督管理制度。

2. 本制度适用于所有学校食堂、小卖部及其他提供食品服务的场所。

二、组织机构与职责1. 学校应成立食品安全管理小组,由校长担任组长,成员包括后勤、卫生、学生代表等。

2. 管理小组负责制定食品安全计划,监督执行情况,并定期进行自查和评估。

三、食品安全标准与操作规程1. 学校食堂必须遵守国家食品安全标准,采购合格食材,不得使用过期、变质或被污染的食品。

2. 食堂工作人员必须持有健康证明,定期进行健康检查。

3. 食堂应建立食品采购、储存、加工、销售等环节的操作规程,并严格执行。

四、食品采购与储存1. 建立严格的食品采购制度,确保食品来源可追溯。

2. 食品储存应分类、分架、隔墙、离地存放,防止交叉污染。

五、食品加工与销售1. 加工食品应保证清洁卫生,生熟食品分开存放和加工。

2. 销售食品应明码标价,不得销售未经检验或检验不合格的食品。

六、餐具与设备卫生1. 餐具使用前后应彻底清洗消毒,保持清洁。

2. 定期对食品加工设备进行清洗和维护,确保设备卫生和运行安全。

七、环境卫生与个人卫生1. 食堂内外环境应保持整洁,定期进行大扫除和消毒。

2. 工作人员应穿戴整洁的工作服、帽子和口罩,保持个人卫生。

八、食品安全教育与培训1. 定期对食堂工作人员进行食品安全知识和操作规程的培训。

2. 通过校园广播、海报等形式,加强师生的食品安全意识。

九、食品安全事故处理1. 一旦发生食品安全事故,应立即启动应急预案,及时报告相关部门,并采取措施控制事态发展。

2. 对事故原因进行调查,总结经验教训,防止类似事件再次发生。

十、监督检查与责任追究1. 学校应定期接受教育、卫生等部门的监督检查,并积极配合。

2. 对违反食品安全管理制度的个人或部门,应依法依规进行责任追究。

十一、附则1. 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实施,由学校食品安全管理小组负责解释。

食品安全管理制度全(3篇)

食品安全管理制度全(3篇)

食品安全管理制度全一、为了加强对流通环节食品质量监督管理,严把食品上市质量关,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结合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二、加强对食品进货、入库、保管、上柜销售等环节的全程管理,严格审验经销食品的质量及相关身份证明,确保所经销的食品质量安全、可靠。

三、对采购的食品按照法律、法规和食品安全标准履行检查义务,检查食品质量和标签,查验供货者的许可证、营业执照和食品合格的证明文件,销售进口食品的,同时查验进口食品的合法证明,做好记录、保管和备查工作,批发经营部和连锁超市要运用信息化手段并积极运用信息化手段进行管理,提高工作效率。

四、对经进货审验发现食品明显存在质量问题或标识不规范、标注不真实等情况的,应拒绝进货,并及时向当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或有关行政职能部门反映。

五、对供货方不能或拒绝提供相关证明材料以及有其他可疑问题的,及时与食品上标注的生产厂家进行联系查对,经查对情况不实的,拒绝进货,并及时将情况向当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反映。

六、经营者应加强对上柜食品的日常管理。

食品在上柜前,由负责上货人员进行感观检查,凡发现已过保质期、霉变或包装破损的食品应立即撤柜,不得对外销售;对临近保质期的食品,及时发出警示,妥善处理,保质期届满一律撤柜,不得对外销售。

七、有条件的经营者自备技术设备对进货食品实行进货检验,对不具备条件的,对进货食品质量有疑义的应当送检。

八、经营者要配备专职进货验收人员或其他质量管理人员,日常加强对内部员工的食品质量检验技能及相关法律法规的业务培训,要积极参加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牵头组织培训学习和考试。

食品安全管理制度全(2)文如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对食品安全的管理,保障食品安全,维护人民群众生命健康,根据《食品安全法》和其他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生产、流通、餐饮和进出口食品等相关单位。

第三条地方政府应当组织制定本地区的食品安全管理制度,并加强对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

食堂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制度

食堂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制度

一、总则为了加强食堂食品安全管理,保障广大师生饮食安全,预防食物中毒和其他食源性疾患等食品安全事故的发生,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及其实施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本食堂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二、组织机构及职责1. 食堂食品安全领导小组负责统筹协调食堂食品安全管理工作,组织制定食品安全管理制度,监督实施食品安全措施,定期开展食品安全检查,对食堂食品安全工作进行全面考核。

2. 食堂食品安全管理员负责具体实施食堂食品安全管理制度,组织开展食品安全培训,监督食品采购、加工、储存、销售等环节的食品安全,对食堂食品安全工作进行全面检查。

3. 食堂厨师及工作人员负责按照食品安全操作规范进行食品加工、储存、销售等环节的工作,确保食品卫生安全。

三、食品安全管理制度1. 食品采购管理(1)食堂应选择具有合法资质的食品供应商,确保食品来源安全可靠。

(2)食品采购应严格执行进货查验制度,索取并保存相关凭证。

(3)严禁采购、使用过期、变质、有毒有害的食品。

2. 食品加工管理(1)食品加工场所应保持清洁卫生,定期进行消毒。

(2)食品加工操作人员应穿戴清洁的工作服、帽,定期进行健康检查。

(3)食品加工过程中,应严格执行食品加工操作规范,确保食品卫生。

3. 食品储存管理(1)食品储存场所应保持通风、干燥、防潮、防鼠、防虫。

(2)食品应分类存放,生熟食品分开存放,防止交叉污染。

(3)食品储存期限应符合国家相关规定,严禁储存过期、变质食品。

4. 食品销售管理(1)食品销售场所应保持清洁卫生,定期进行消毒。

(2)食品销售应实行明码标价,确保价格公开、透明。

(3)食品销售过程中,应确保食品质量,严禁销售过期、变质食品。

四、食品安全检查与考核1. 定期开展食品安全检查,对食堂食品安全工作进行自查、互查。

2. 食堂食品安全领导小组每月对食堂食品安全工作进行一次全面检查,发现问题及时整改。

3. 对食堂食品安全工作进行全面考核,考核结果作为食堂评优评先的重要依据。

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制度

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制度

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目的和依据为确保企业的食品生产安全、保障消费者的身体健康,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和国家标准,订立本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制度。

第二条适用范围本制度适用于本企业全部相关食品生产及销售活动。

第三条定义1.食品安全:指食品不含有有害物质,符合卫生标准,满足人们的食用需求。

2.食品生产:指食品的原材料子采购、生产加工、包装储存、销售等一系列流程。

3.监督管理:指对食品生产活动进行监督、检查、引导和管理的一系列措施。

4.监督人员:指由企业委派或者聘请的具备相关专业知识的员工或第三方机构人员。

第二章食品生产管理第四条原材料子采购1.企业应严格选定供应商,确保供应商具有相关资质,并与供应商签订正式合作协议,明确双方的责任和义务。

2.企业采购人员应定期对供应商进行食品安全及质量管理本领的评估,并及时处理供应商存在的不合格情况。

3.原材料子应配有合格证明和检验报告,并进行合理储存,避开与有害物质接触。

第五条生产加工1.生产车间应保持干净乾净,划分不同区域用于不同食品加工流程,并定期对设备进行清洁和消毒。

2.加工人员应接受相关培训,熟识操作规程,并依照食品加工规范进行操作,遵从卫生操作规程,保持个人卫生。

3.加工过程中应设立质检岗位,质检人员应对加工产品进行检验,确保产品符合相关食品安全标准。

第六条包装储存1.包装料子应符合国家相关标准,不得使用过期或次品包装料子。

2.包装环境应干净乾净,定期检查包装设备,避开与食品污染物接触。

3.储存食品应依照不同品类进行区分,合理摆放,避开交叉污染。

4.储存环境应干燥通风,温度适合,并定期对食品进行检验,避开存放过期或变质食品。

第三章食品安全监督第七条监督检查1.企业应设立食品安全监督部门,并配备专业人员,负责日常的食品安全监督和检查工作。

2.监督人员应定期对生产车间、包装储存区域进行检查,确保各项管理规定得到有效执行。

3.监督人员有权随时抽查原材料子采购、生产加工、包装储存等环节,并提出整改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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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制度一、食品市场主体准入登记制度流通环节食品经营者应当依法申请取得《食品流通许可证》和《营业执照》,未取得《食品流通许可证》和《营业执照》,任何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不得从事食品经营活动。

(一)《食品流通许可证》审查批准。

对申办许可证的经营者,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应当按照属地管辖原则,依据《吉林省食品流通许可证管理办法(试行)》进行认真审查,按从事食品流通经营活动的经营场所发放《食品流通许可证》。

(二)工商登记注册。

必须坚持先证后照、依法登记原则。

对未依法取得《食品流通许可证》等前置审批文件的,不得办理登记注册手续;对未依法取得许可证照从事经营活动的,要依法进行严肃处理;对改变许可项目、许可证到期的食品经营者,要及时责令其限期办理变更登记或重新办理,逾期不办的,要依法注销许可证。

(三)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食品经营者,不予办理市场准入登记:1.未依法取得《食品流通许可证》和相关批准文件的;2.已经取得的《食品流通许可证》和相关批准文件被吊销、撤销或者有效期届满后未依法重新办理许可审批手续的;3.个体工商户吊销《营业执照》不满六个月的;4.伪造、涂改、使用他人《食品流通许可证》的;5.国家法律法规明确规定不得从事经营活动的。

(四)接受社会监督。

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应当公示审批办理《食品流通许可证》的相关内容,接受社会监督。

二、食品市场质量监管制度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应当加强食品质量管理,严把食品质量准入关。

对不符合国家相关规定的食品,应当采取责令停止销售、退回供货方、销毁等措施,清理退出食品市场。

(一)食品市场质量准入管理。

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应当按照食品安全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做好下列工作:1.监督食品经营者建立并执行进货查验制度,督促食品经营者严格查验供货者的许可证、营业执照和食品合格证明文件;2.督促食品经营者建立并执行进销货记录制度,鼓励有条件的经营者建立电子进货查验记录和质量自检制度;3.监督市场开办者、柜台出租者、展销会举办者建立并落实食品安全管理制度和责任制度;4.积极引导食品经营者建立“场厂挂钩”、“场地挂钩”等协议准入制度;5.开展食品质量抽样检验,重点强化对消费者申(投)诉集中和与人民群众生活密切相关种类食品的抽样检验,确保上市食品质量安全。

(二)食品退市监管。

对下列食品,应当按照相关规定,责令退出市场:1.用非食品原料生产的食品或者添加食品添加剂以外的化学物质和其他可能危害人体健康物质的食品,或者用回收食品作为原料生产的食品;2.致病性微生物、农药残留、兽药残留、重金属、污染物质以及其他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品;3.营养成分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专供婴幼儿和其他特定人群的主辅食品;4.腐败变质、油脂酸败、霉变生虫、污秽不洁、混有异物、掺杂使假或者感官性状异常的食品;5.病死、毒死或者死因不明的禽、畜、兽、水产动物肉类及其制品;6.未经动物卫生监督机构检疫或者检疫不合格的肉类制品;7.被包装材料、容器、运输工具等污染的食品;8.超过保质期的食品;9.无标签的预包装食品;10.国家为防病等特殊需要明令禁止经营的食品;11.食品的标签、说明书内容与实际不符的食品;12.没有中文标签、中文说明书或者中文标签、中文说明书不符合规定的进口预包装食品;13.其他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或者要求的食品。

(三)食品退市的处理。

1.对标签、标识或者说明书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但内在质量合格的食品,应当责令停止经营、退回食品生产者;在食品生产者采取补救措施且能保证食品安全的情况下,可以继续销售,销售时经营者应当向消费者明示生产者采取的补救措施;2.对经检验确定为内在质量不合格的食品,要及时下架,并依法处理;3.对已经售出的涉及人身健康安全的有毒有害食品,要通过公告、通知等方式追回或责令经营者追回;4.对其他行政机关公布的属于退市的食品,要依法处理,并采取退市措施,清出市场;5.对不主动退市、责令退市后仍不退市或者名义上退市实际仍以其他方式继续销售的,应依法从重处罚。

(四)退市食品消费警示。

对辖区发现的退市食品的有关信息,应当及时向社会公示,向消费者发布消费警示。

(五)退市食品跟踪监督。

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应当对退市的不合格食品记录在案,以备查询。

要适时进行跟踪回访,确保不合格食品真正退出市场。

三、食品市场巡查监管制度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应当加强食品市场日常巡查监管工作,认真履行监管职责,维护食品市场秩序。

(一)食品市场巡查的组织。

县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应当按照属地管理的原则,组织基层工商分局(所)开展食品市场巡查工作。

(二)食品市场巡查的内容。

食品市场巡查过程中要做到“七查七看”:1.查经营资格,看食品经营者证照是否齐全,期限是否有效,是否按要求悬挂,是否出租出借证照,是否超范围经营,是否具备食品从业人员的健康证明;2.查建立并执行进货查验和记录制度,看食品经营者进货时是否履行了检查验收责任,是否索取了供货方相关证照、发货票等相关证明材料;3.查经销食品,看是否有质量合格证明、检验检疫证明,是否掺杂使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以不合格食品冒充合格食品,是否经销国家明令淘汰、失效、变质的食品,是否建立食品退市制度;4.查包装标识,看食品标识内容是否真实,是否有产品名称、厂名、厂址,是否标明食品主要成分和含量,是否标明生产日期和有效期限等国家规定必须标明的内容;5.查商标广告,看食品商标是否有侵权和违法使用行为,食品广告是否含有虚假宣传和误导消费的内容;6.查市场开办者(包括柜台出租者、展销会举办者)责任,看食品市场开办者是否建立并落实食品安全管理制度和责任制度,是否认真履行法定责任义务;7.查食品贮存,看经营者经营环境、条件是否符合相关规定,是否及时清理超期变质食品。

(三)食品市场巡查要求。

1.必须两人以上着装亮证依法巡查;2.对巡查中发现的问题应及时纠正和处理,如遇重大问题要及时向上一级机关报告;需要查处的,要依法予以查处,并将相关情况录入经济户口;3.按照经营者自律和诚信经营情况,组织开展经常性市场巡查,重大节日期间要相应增加巡查次数;4.积极创新巡查方式方法,采取随机抽取经营者经营的食品进行“倒查”的办法,检查其落实查验记录义务和建立执行自律制度情况。

(四)食品市场巡查记录。

基层工商分局(所)进行食品市场巡查时,应当翔实记录巡查监管情况,对有违法行为的,应当补充记录处理结果。

巡查记录经执法人员和食品经营者签字后归档,巡查记录保存期限应当符合档案管理相关规定。

四、食品安全预警及应急处置制度发生食品安全事故时,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应当在当地人民政府统一领导下,及时作出反应,配合卫生行政等相关部门,采取有效措施,进行应急处置,控制事态发展。

(一)食品安全预警及应急处置。

下列情形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应当进行预警和处置:1.发生制售有毒有害食品致人伤害或死亡的事件;2.发生区域性销售危害人身健康的假冒伪劣食品事件;3.发生其他引起市场波动或者严重危及公共利益和社会稳定的食品安全事件。

(二)食品安全重大事件处理程序。

1.按《白山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流通环节重大食品安全事故应急预案》规定的时限,应当立即向当地卫生行政部门通报,同时向上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报告;2.迅速派出人员前往事发现场,配合卫生行政部门,阻止和控制事态进一步发展,开展调查核实及相关处理工作;3.按照事件波及的范围及时向相关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发出协查或者联查通报,并及时向上级工商机关报告调查和处理的进展情况。

(三)食品安全重大事件处理方法。

经核实属于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管辖范围的食品安全事件,应当采取以下措施处理:1.责令经营者对涉案食品立即停止经营、下架封存,防止涉案食品扩散;2.涉案食品已经扩散的,应当采取发布公告、责令经营者召回、组织追缴等措施予以追回;3.需要立案查处的,应当及时立案查处;4.完整记录预警和处置的有关情况,在应急状态解除后,及时形成专题报告,报送当地政府,并逐级上报上级工商机关。

五、食品安全信息公示制度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负责辖区流通环节食品安全信息的收集、分析、发布,并对其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法律性负责。

(一)食品安全信息公示内容。

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依据职责,可以向社会公布下列食品安全信息:1.流通环节食品安全总体形势和趋势信息。

包括反映本辖区流通环节食品安全趋势现状及预测预警信息;2.食品安全检验及监督检查信息。

包括不符合有关食品安全标准,假冒他人商标、包装、装潢及虚假广告等信息;3.食品安全事件信息。

包括食物中毒、突发食品污染事件及人畜共患病等涉及食品安全的信息;4.其他影响流通环节食品安全的信息。

(二)食品安全信息公示的主要方式。

1.通过新闻媒体适时公示食品安全信息;2.在办公场所设置“食品安全信息公示牌(板)”,并指导辖区食品经营者、市场开办者在商场、超市等大型食品经营场所设置“食品安全信息公示牌(板)”,向公众公示食品安全信息。

(三)食品安全信息公示的要求。

公布食品安全日常监督管理信息,应当做到准确、及时、客观。

对已经公示的食品安全信息,应当建档留存,以便有关单位或者消费者查询。

六、食品市场分类监管制度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应当根据食品经营者经营场所、特点和信用,有针对性地采取分类监管措施,明确监管重点和监管方式,提高监管效能。

(一)商场、超市的监管。

监督商场、超市等企业,在巩固进货查验、查验记录“两项制度”成果的基础上,切实履行进货查验和查验记录义务。

引导有条件的商场、超市逐步实行计算机管理,提高监管效能。

(二)食品批发企业的监管。

严格监督食品批发企业建立和完善食品销货台账,履行好进货查验义务和查验记录义务,确保食品经营行为规范。

(三)食品批发市场、集贸市场的监管。

监督食品批发市场、集贸市场履行食品安全管理责任,审查入场食品经营者的许可证和营业执照,明确入场食品经营者的食品安全管理责任,定期对入场食品经营者的经营环境和条件进行检查。

建立食品经营者档案,记载市场内食品经营者的基本情况、主要进货渠道、经营品种和供货商状况等信息。

建立和完善食品经营管理制度,加强对食品经营者的培训。

设置食品信息公示栏,及时公开市场内或行政机关公布的相关食品信息。

(四)食品店的监管。

严格监督食品店履行查验义务,认真查验供货者的许可证、营业执照和食品合格的证明文件,确保食品来源合法。

七、食品安全监管责任追究制度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应当明确落实食品安全监管责任,严格食品安全监管责任追究,确保各项食品安全监管职能到位。

(一)实行食品安全逐级负责制。

流通环节食品安全监管工作在当地政府统一领导下,实行逐级负责制。

1.各级工商局食品安全监管工作,对上一级工商局负责;2.市州局、县级局和承担食品安全监管责任的派出机构,对辖区内流通环节食品安全工作负领导及监督管理责任;3.基层工商分局(所)对辖区内流通环节食品安全工作负直接监督管理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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