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我国大陆商标共存的成因与规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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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商标局关于可以在一个商品上同时使用两个或两个以上注册商标的意见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商标局关于可以在一个商品上同时使用两个或两个以上注册商标的意见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商标局关于可以在一个商品上同时使用两个或两个以上注册商标的意见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已撤销)
•【公布日期】1989.12.04
•【文号】商标字[1989]第31号
•【施行日期】1989.12.04
•【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商标注册
正文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商标局关于可以在一个商品上
同时使用两个或两个以上注册商标的意见
(1989年12月4日商标字[1989]第31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工商行政管理局:
最近,一些地方工商行政管理局反映,有的酒类生产企业在一个瓶贴上同时使用两个注册商标,认为对此应予整顿。

对于这个问题,我局意见,企业可以根据实际需要在一个商品上同时使用两个或两个以上注册商标。

企业可以将一个商标注册并使用在自己生产的全部或部份商品上,以区别其它企业生产的商品,同时可以在每种产品上注册并使用一个专用于该产品上的商标,用来区别自己生产的不同商品。

我们只是认为应该整顿那些不突出注册商标,突出特定名称,而特定名称又不是注册商标的情况;而不是一个商品上规定只能使用一个注册商标。

请各地在整顿酒类商品商标中予以注意。

商标法存在的问题

商标法存在的问题

商标法存在的问题
商标法存在的问题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1. 商标审查标准不统一:在商标注册过程中,由于审查标准不统一,导致有些商标能够顺利注册,而有些商标则被驳回或异议。

这在一定程度上影响了商标注册的公正性和透明度。

2. 商标侵权行为难以界定:在实践中,对于哪些行为构成商标侵权,以及如何界定侵权行为的性质和程度,往往存在模糊不清的情况。

这给商标权人维权带来了困难,也给一些不法分子留下了可乘之机。

3. 商标权保护力度不够:尽管我国已经建立了较为完善的商标法律制度,但在实际操作中,对于商标侵权的处罚力度还不够大,侵权行为的成本仍然相对较低。

这在一定程度上助长了商标侵权行为的发生。

4. 商标代理行业不规范:商标代理行业是商标法律服务的重要一环。

然而,目前一些商标代理机构存在不规范的行为,如代理质量不高、恶意抢注、隐瞒事实等。

这不仅影响了商标代理行业的声誉,也给商标权人带来了不必要的损失。

5. 国际商标法律环境的变化:随着全球经济一体化的深入发展,国际商标法律环境也在不断变化。

我国在与其他国家进行贸易往来时,需要不断调整和完善国内商标法律制度,以适应国际市场的需求和变化。

针对以上问题,我国政府和有关部门需要不断完善和改进商标法律制度,加强商标权的保护力度,规范商标代理行业,同时积极参与国际合作,提升我国在国际商标法律环境中的话语权和影响力。

我国地理标志保护存在的问题及对策分析

我国地理标志保护存在的问题及对策分析

我国地理标志保护存在的问题及对策分析摘要:进入21世纪以来,地理标志的作用越发明显,对其进行全面保护对经济社会的发展有益,对传统文化也有传承作用。

随着我国民众商标意识的增强,地理标志资源得到挖掘,地理标志的法律价值、经济价值和社会价值越发突出,对社会的发展有着不可替代的作用。

本文从当前我国地理标志保护为出发点,总结出我国地理标志保护所面临的范围不明确、忽视地理标志知名度和侵权认定难的问题,并提出切实可行的完善建议。

通过对总结的问题及对策的深入研究,期待寻找一条适合我国的地理标志保护道路,提高我国地理标志保护水平,助力知识产权强国建设。

关键词:地理标志;知识产权;商标;合理使用一、地理标志概述(一)地理标志的概念。

为了保护洛克福奶酪,法国人于14世纪创造了地缘标记,从此地缘标记进入了大家的视野。

来到工业时代,法国等国签署了《保护工业产权巴黎公约》,从此把地缘标记同专利权、版权置于同一高度。

经过多年的发展,地理标志并未有完整公认的概念,但包含《TRIPS》协定在内的国际公约都认为地理标志是表示某种特定商品,能够体现该特定商品质量、原产地等特征的标志。

地理标志这一概念进入我国后,也曾有"货源标记"等不同的表述,直至2001年我国修订《商标法》并在其中使用"地理标志"这一概念后才将地理标志这一概念确定下来。

对地理标志定义时,我国的商标法将其表述为标示某商品来源于某地区,该商品的特定质量、信誉或者其他特征,主要由该地区的自然因素或者人文因素所决定的标志。

(二)地理标志与商标的关系。

根据我国商标法的规定,利用文字、图形等要素能够将一种商品和他人的商品区分开的标志是商标。

通过对比地理标志和商标的概念,二者均具有帮助特定消费者区分商品、了解商品性能、并挑选商品的作用。

但是,二者也有较明显的区别。

在权利归属方面,二者本质上军事私权利,地理标志也有一定的公共性,特定区域内该商品生产者和经营者都有使用的权;而商标则是真正的私权,仅由商标的权利人享有权利。

商标法原理与案例深度解读

商标法原理与案例深度解读

商标法原理与案例深度解读商标法原理与案例深度解读1. 引言商标是现代商业活动中的重要组成部分,它代表着企业的品牌形象和商业价值。

商标法作为一门法律学科,旨在保护商标的合法权益,并维护市场秩序。

本文将深入探讨商标法的基本原理,并通过案例分析来加深对商标法的理解。

通过对商标法的深度解读,我们可以更好地认识商标的法律保护机制以及商标权利的实际运作。

2. 商标法的核心原理2.1 监管功能商标法的核心原理之一是监管功能,即通过商标的注册和保护来维护市场秩序和公平竞争环境。

商标的注册制度使商标在法律上受到保护,防止他人在同一或类似商品或服务上使用相同或近似的商标,以避免混淆消费者。

2.2 专属权功能商标法还赋予商标拥有人独占使用商标的权利。

商标的专属权功能意味着商标所有者可以排他性地使用商标,并防止他人未经授权使用相同或近似的商标。

这种独占权使商标具有经济价值,能够巩固品牌地位和市场份额。

3. 商标法案例解读3.1 案例一:XX汽车公司与YY汽车公司商标侵权纠纷在此案例中,XX汽车公司声称YY汽车公司在同一类别的汽车产品上使用了与其注册商标相似的商标,违反了商标法的规定。

法院根据商标法的原则和规定,判断YY汽车公司是否构成商标侵权。

法院会比较两个商标的相似性,包括商标的视觉、声音和含义等方面。

法院会考虑商品或服务的相似性,以确定是否存在混淆的可能性。

法院会评估YY汽车公司是否有恶意使用商标,以确定是否构成商标侵权。

3.2 案例二:ZZ餐厅与AA餐厅商标冲突纠纷在此案例中,ZZ餐厅声称AA餐厅在同一餐饮服务领域使用了与其注册商标近似的商标,构成了商标冲突。

法院会通过比较两个商标的相似性、商品或服务的相似性以及市场影响来判断商标冲突的存在与否。

法院还会考虑AA餐厅是否有正当理由使用类似商标,以及是否存在可能误导消费者的情况。

根据商标法的原则,法院将裁决是否需要AA 餐厅停止使用相似商标或进行商标授权。

4. 总结与回顾通过对商标法的原理与案例的深度解读,我们可以得出以下几点结论:商标法的核心原理是监管功能和专属权功能,旨在维护市场秩序和保护商标拥有人的合法权益。

商标法中的商标权利与公共利益保护

商标法中的商标权利与公共利益保护

商标法中的商标权利与公共利益保护商标法是一种法律工具,旨在保护商标权利,并在一定程度上平衡商标拥有者的权益与公共利益之间的关系。

然而,商标权利与公共利益之间的平衡对于商标法的有效实施至关重要。

首先,商标权利的保护是商标法的核心目标之一。

商标作为商家的标志,具有识别来源、保护商品质量和建立企业形象的重要作用。

商标权利的保护能够使商标拥有者在市场上依法享有独占的使用权,防止他人未经授权地使用相同或相似的商标。

这种独占权是商标拥有者作为经济主体的一种合法权益,可以激励企业创新和投资,促进经济发展。

然而,商标权利并不是绝对的,也需要在一定程度上与公共利益相平衡。

公共利益是指社会集体利益的总和,涉及到社会秩序、文化价值、公共安全等诸多方面。

在商标法中,公共利益保护主要体现在两个方面。

其一是防止商标滥用和侵权行为。

商标滥用是指商标拥有者恶意垄断市场、限制竞争,或通过虚假宣传等手段误导消费者。

商标侵权是指他人未经授权使用商标,导致混淆消费者或侵犯商标拥有者的利益。

商标法在这方面对商标权利实施一定的限制和约束,保护公共利益不受侵害。

其二是为了公共识别和保护消费者权益。

商标作为商品的标识,对消费者起着重要的指导和保护作用。

商标的使用应当符合真实、明确和无误导性的原则,以确保消费者能够准确识别产品的来源和质量。

商标法要求商标拥有者遵守公平竞争的原则,不得进行虚假宣传或误导消费者。

这种公共利益的保护有助于维护市场秩序,促进经济的健康发展。

在商标法中平衡商标权利与公共利益是一个复杂的过程。

商标拥有者享有一定的独占权,但也必须承担相应的义务和责任。

商标法对商标的注册和使用进行了严格的规范,以保持市场的竞争性和公正性。

同时,商标法也设立了一系列的争议解决机制,为商标拥有者和消费者提供了便利和保护。

然而,在实践中,商标法的平衡还存在一些问题和挑战。

一方面,商标法的执行可能受到一些行政能力不足和司法解释不一致的局限。

另一方面,新技术和新商务模式的出现也给商标权利与公共利益的平衡带来了新的挑战。

论商标法的利益平衡机制

论商标法的利益平衡机制

论商标法的利益平衡机制作者:蒋伦王洪友来源:《决策探索》2021年第22期【摘要】商标承载着商誉,商标保护一直存在扩张的趋势。

但商标持有人、消费者、竞争对手的各方价值取向的多重性决定了商标法必须平衡各方利益。

商标法利益平衡的演进历程表明,商标法持续关注着商标相关方利益的平衡。

实现商标法利益平衡的机制包括确立商标正当使用制度、规定五年撤销权行使期间、确立驰名商标的反淡化保护制度等。

商标法的利益平衡机制不仅具有公平价值更具有秩序价值。

【关键词】商标法;演进;利益平衡一、商标法适用中的利益共识商标是一种经营信息标识,它不单单是由文字、图形等组成的符号,更为关键的是商标把产品或服务信息与经营者的商誉结合起来,为经营者在抢占市場、扩大竞争优势、完善市场布局等方面发挥了不可替代的作用。

商标保护提高了市场效率,在琳琅满目的商品市场中,消费者通过商标能够更准确地将信息与产品或服务联系起来。

换言之,商标可以帮助消费者更准确地表达出自己认为可取的产品或服务功能、质量和价格等不同组合的偏好和品位。

商标保护的历史就是一部商标权扩张的历史。

自17世纪以来,无论商标立法还是商标司法,都积极回应了商人最大限度维护商标持有人利益的需求,商标保护已由传统的反欺诈之诉转化为反混淆之诉,进而发展到反淡化之诉。

商标保护的这一主张在美国已经得到商标所有人、国会和法院,包括美国最高法院的认可。

权利是有边界的,没有限制的权利就会被滥用进而威胁公共利益,因此有必要对权利进行适当限制。

在过去的十年左右,为防止商标权的无限扩张,美国最高法院和国会已经开始试图限制商标权利,我国商标法亦考虑了各方主体的价值取向,因各方主体的价值取向具有多重性,在商标法上平衡各方主体的利益实属必须。

二、商标法利益平衡的演进商标法制定的最初目的,就是规范商业贸易中对商标的使用,避免商标所有人被竞争者违法转移权利人交易机会,规制不正当竞争行为。

起初,美国法院通过承认财产权来保护生产商免受非法转移贸易的影响。

论我国商标保护机制的存在问题与对策建议

论我国商标保护机制的存在问题与对策建议

论我国商标保护机制的存在问题与对策建议随着我国经济的快速发展,商标保护问题日渐凸显。

虽然政府对商标保护制度进行了多次修订和完善,但是仍然存在一些问题。

一、商标保护制度的法律适用存在一定的问题1. 相似商标的问题。

在现有法律框架下,相似的商标可以同时存在,这给商标的使用者带来了很大的压力。

相同或相似的商标容易引发消费者混淆,也容易引发版权纠纷。

尽管商标局在审核时应该会考虑这些因素,但实际上,证明商标相似并不容易。

2. 商标侵权的问题。

目前,商标侵权的难度和要求非常高,使得商标的维权变得十分困难。

有时候,商标持有人必须面对复杂的诉讼程序,并拥有充足的资金去维护他们的利益。

二、商标保护的政策执行还有待于进一步加强1. 行政保护力度有限。

政府主张行政保护,但实际上的问题是对于侵权行为的判断标准以及行政部门的维权能力还有待于加强。

2. 制度的完善与执行尚待加强。

改革和建设商标制度,必须保持持续不断的努力,加强知识产权相关法律法规的学习和运用,并且创新制度,加强制度执行的力度,确保商标制度能够更好的发挥其在保护知识产权和推动经济发展方面的作用。

三、加强商标保护机制的建议1. 需要统一商标的审核标准,加强相似商标的审核。

尽管商标法上规定商标必须具备鲜明特征,但实际上,在审核过程中,如果对具体审核标准没有更为明确的规定,很容易产生模糊的情况。

政府应该引导商标行业理清标准,以便更好地保护权利人的权益。

2. 需要建立“公共有损失”制度。

这个制度也被称为“公共利益抵消”制度。

通过该制度,可以对商标权利人的过度维权进行限制,防止其对公共利益产生损失。

3. 需要建立有效的商标纠纷解决机制,加强商标执法力度,防止商标维权成本过高。

一方面,商标维权尤其是商标侵权者应遵守相关法律法规,明确自身权益范围,合理投入维权代价,采用便于调节和协商的解决方式和程序;另一方面,行政执法机关应该加强对侵权者的检查和制裁,在法定范围内加大对侵权人的处罚,以取得更好的打击和维护。

论商标法的目的与利益平衡

论商标法的目的与利益平衡

论商标法的目的与利益平衡关键词: 商标法目的/利益平衡/消费者利益/竞争者利益/商标专用权内容提要: 商标法既要保护商标权人的商标专用权,也要保障社会公众涉及商标的利益,协调商标权人的私人利益和社会公众利益的关系,特别是商标权人利益与消费者利益、商标权人的竞争者的利益之间的关系。

为了实现商标法的目的,需要建立商标法的竞争性利益平衡机制。

商标法通过一系列制度设计和安排,建立了这种平衡机制,从而能够保障其立法宗旨的实现。

任何法律制度在一定社会中都有其一定的功能和作用,这是由其所要实现的目的决定的。

商标法有其特有目的。

尽管这在不同国家的商标法律中表述各异,但在保护商标权人的专有权利和确保社会公众的利益特别是消费者的利益和商标权人的竞争性厂商的利益,实现两者的利益平衡,从而达到维护商品流通秩序、促进社会经济发展的社会目的方面,应当说是基本相同的。

本文将从商标法的目的入手研究商标法的利益平衡问题。

一商标法的目的商标法作为一种法律制度牢固地建立在知识产权基础之上,而商标保护原理却与专利和著作权有所不同,这主要是因为商标法具有很不相同的保护基础。

不过,商标法毕竟作为知识产权法的一部分而具有知识产权法的共同属性和目的。

商标法既要保护商标权人的商标专用权,也要保障社会公众涉及商标的利益,协调商标权人的私人利益和社会公众利益的关系,使两者的利益在商标法中各得其所。

当然,基于商标权客体与专利和著作权客体的不同性质,商标法的目的在具体表现上有着自己的独到特点。

如商标法调整的社会公众利益主要是消费者利益和商标权人的竞争对手的利益,而不是一般意义上的社会公众利益。

在认识商标法目的时,需要着重考虑这两种不同的利益主体。

商标法的目的具体表现在一国的商标法中。

如我国2001年修改的《商标法》体现了保护商标权人的专用权和消费者利益的立法宗旨;同时,通过商标保护、管理和在确保商品及服务质量基础之上的对商标信誉的维护,“促进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体现了商标法的根本宗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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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稿 日期 :0 2— 4— 6 2 1 0 0
作者 简介 : 黄淳 (9 1 )男 , 17一 , 重庆市第五 中级人 民法院助理审判员 , 主要从事 民商法 审判 、 研究 以及审判 管理
工作 。

8 ・ 6
本商 标法 为参 照 , 商标共 存相 关 问题进行 了梳理 儿 卜 。 对 弭 ( ) 国大陆商 标共存 的类 型 二 我 根据 不 同的划 分标 准 , 商标 共存 现象 可 以划分 为 不 同 的类 型 。本 文重 点 以 商标 共存 成 立 的依 据 来
根 据商标 法关 于驳 回申请 、 标异议 以及 商标 争议 裁 定等 诸 多 程序 性 规 定 , 商 除斥 期 经过 后 , 果 没有 主 如
观恶意 , 即便存在他人在先使用或注册的相抵触商标 , 也不影响申请人商标专用权的效力。
约定 的商标共存。其依据是相抵触商标权利人合法意思 自治 , 包括权利人之间合法有效 的协议约 定, 或在 先权 利人 的 明示 同意 或默许 。前者如 “ 生 ” “ 升 ” 恒 与 恒 的共 存 , 依 据 是在 诉 讼 中达 成 的调 解 其 协 议 ; 者如 一些一 般性 商标 , 后 尤其 以大 量 的小 企业 和个 体工 商户所 使用 的未 注册 商标 为最 。许 多 民族
同或类似商品上使用相同或近似商标的现象 ( 如果各个商标 已经获得可识别性 , 且权利人不存 在主观 恶意, 这种现象称之为商标共存 , 共存 的商标称之为相抵触商标 ) , 鳄鱼” J如“ 商标。现实中, 商标共存
现 象很 多 , 容易 引发法 律 问题 。本文 以案例 为基 础 , 我 国大陆商 标共 存成 因 与规制 进行 探讨 。 也 对
“ 恒升 ” “ 生 ” “ 2 0 ” 2 0 ” 而最 富盛 名 的可 能是 “ 鱼 ” 标 , 涉及 法 国 、 加坡 和我 国香 与 恒 、 G 0 0 与“ 0 0 , 鳄 商 它 新 港三地 , 且每一个 “ 鳄鱼” 商标 的影 响力都很大。此外 , 生活 中还有 大量一般 性未注册商标商标 共存
商标共存可能 引发的法律 问题 进行 分析 的基 础上, 探讨规制的方法 , 为法律 可以通过赋 予相 关利 害关 系人 充 认
分的请求权 , 来预 防和 制 约 混 淆 、 正 当竞 争 和 垄 断行 为 。 不 关键词 : 商标 法 ; 标 共 存 ; 商 商标 侵 权 中图 分 类 号 : 9 D2 文献标识码 : A 文 章 编 号 :6 3— 4 9 2 1 )4— 0 6—0 17 0 2 (0 2 0 0 8 5
予新加 坡 与法 国 的“ 鱼 ” 存 。 鳄 共
在学术上 , 尽管研究者寥寥 , 但也渐呈影响。吴汉东的“ 近似未必侵权” 观点实际上在理论上 支持 了商标 共存 ] ( 们; 王莲 峰等则 认 为有必要 构建 商标 共存 制度 ; 更深 入 、 更全 面 的则是李 扬 , 以 日 他
重庆师范大学学报 ( 学社会科学版) 哲
21 0 2年第 4期
论 我 国大 陆商 标 共存 的成 因与规 制


40 1) 00 2 源自( 重庆市第五 中级人 民法院 , 重庆 摘
要: 商标共存是一 个现 实问题 , 但我 国大陆商标法没有 明文规 定。本 文在 对商标共存产 生的原 因以及
品牌 的商标 存在 这种情 况 。
特殊的商标共存。其依据的是传统面对面交易方式 已经把特定商标与商品来源紧密关联起来 , 使 之获得可识别性。如商标法实施前 的“ 张小泉” “ 、 泥人张” 等许多老字号 ; 即便是 当今 , 同样存在因面 也 对 面交 易而 产生 的商标 共存 现象 , 如汽 车 中的现 代与 本 田的“ , 服 服饰 中的 “ H” 衣 鳄鱼 ” 其 中主 要涉 及 , 大型 或特殊 商 品 。
划分, 将商标共存分为法定的商标共存、 约定的商标共存和特殊 的商标共存。 法定的商标共存 。我 国大陆商标法虽没有 明文规定 , 但可推定的法律则认可商标共存 , “ 鱼” 而 鳄 商标 案也 恰恰从 司法角度 明确 了法 律不 禁 止 商 标 共存 , 外商 标 法 对 有关 问题 的规 定也 是 一 个 佐证 。 境 目前依据可推定的商标法, 商标共存有两种情况 : 其一 , 结合 《 商标法》 第九条 和第三十一条的规定 , 在 先的未注册商标在没有达到一定影响、 还不具备足够的禁止在后相抵触商标有效注册的效力时 , 两者共 存; 如果权 利人 没有 主观 恶意 , 相互 独立使 用 的相抵 触未 注册 商标 , 自继续诚 信使 用是 合法 的。其 二 , 各
现象 。
虽然立法上对相抵触商标共存问题一直没有 明文规定 , 司法却在不断探索 , 但 如在 20 年商标法 01 修改前后的“ 张小泉” 恒升” 和“ 商标案 , 尽管法 院回避或不认可相关商标 的近似性 , 但还是允许商标共 存 。2 1 0 0年 的“ 鳄鱼 ” 案是 商标 司法 的里程 碑 , 高法 院突破 性 地 以不 构成 “ 淆 性 近 似 ” 由 , 最 混 为 明确 准


我 国大 陆商标 共存 的现状及 类型
( ) 国大 陆商标共 存 现状 一 我 从 近二 三十 年的案 例来 看 , 我 国大 陆商 标共 存 现象 并 不 少见 , 至 不 少共 存 的 商标 都 非 常 有 名 : 在 甚

些是 具有 历史传 统且 民族性 很 强 的商 标 , 张小 泉 ” “ 如“ 、泥人 张 ” “ 、 同仁 堂 ” ; 有一 些注 册商 标 , 等 也 如
信息 化时 代 , 信 息被关 注 的可能性 反而 降低 , 特定 商业 领域 更是 如此 。如何 传播 自己 的商 品信 息并 吸引足够 的注 意力 , 成为 经营者 优先 考虑 的 问题 。商标 以简 洁易记 、 信息 集 中以及识 别 功能 与价 值 累 积 性 等特点 , 为经 营者 的最 主要 竞 争 武器 之 一 ; 成 如果 寻求 长期 经 营 , 标更 是 无 价 之 宝 。 商 … 。一 方 面 这促 使经 营者 努力创 制 、 培植 和强化 个性 化商标 , 一方 面也不 可避 免地 导致 一些不 同经营 者 同时 在相 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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