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标共存制度研究

合集下载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商标局关于可以在一个商品上同时使用两个或两个以上注册商标的意见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商标局关于可以在一个商品上同时使用两个或两个以上注册商标的意见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商标局关于可以在一个商品上同时使用两个或两个以上注册商标的意见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已撤销)
•【公布日期】1989.12.04
•【文号】商标字[1989]第31号
•【施行日期】1989.12.04
•【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商标注册
正文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商标局关于可以在一个商品上
同时使用两个或两个以上注册商标的意见
(1989年12月4日商标字[1989]第31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工商行政管理局:
最近,一些地方工商行政管理局反映,有的酒类生产企业在一个瓶贴上同时使用两个注册商标,认为对此应予整顿。

对于这个问题,我局意见,企业可以根据实际需要在一个商品上同时使用两个或两个以上注册商标。

企业可以将一个商标注册并使用在自己生产的全部或部份商品上,以区别其它企业生产的商品,同时可以在每种产品上注册并使用一个专用于该产品上的商标,用来区别自己生产的不同商品。

我们只是认为应该整顿那些不突出注册商标,突出特定名称,而特定名称又不是注册商标的情况;而不是一个商品上规定只能使用一个注册商标。

请各地在整顿酒类商品商标中予以注意。

国内高校商标管理与保护研究

国内高校商标管理与保护研究

国内高校商标管理与保护研究摘要:商标属于高校的无形资产,依法维护高校的商标和品牌,是落实高校知识产权战略的重要环节,对维护高校品牌和声誉尤为重要。

近年来国内高校也日益意识到其商标价值,本文结合笔者所在学校实践经验,基于对国内高校的调研数据,正从战略和策略角度尝试探索加强商标管理与保护的建议。

关键词:商标管理;商标保护依法管理和保护高校的商标,是落实高校知识产权战略的重要环节,对于维护高校品牌和声誉尤为重要。

教育部及上海市教委也在“依法治校”评价指标、内控指标中将商标管理情况作为评价指标之一。

随着各种冒用高校商标或作为企业字号设立企业、抢注高校商标等侵权行为屡见不鲜,近年来国内高校逐步意识到其商标所蕴含的价值,并不断加强商标管理和保护。

本文基于对国内高校的调研及同济大学相关实践经验,从依法治校角度研究提出相关建议,希望借此对国内高校商标管理与保护的发展起到积极作用。

一、国内高校商标管理与保护概况笔者调研了40多所高校,其中25所教育部直属、3所其他部委所属、12所地方所属,36所综合性、4所专业性,访谈对象为法务工作人员,调研概况如下:在管理机构方面,多数高校未成立专门商标管理领导和工作小组,基本是由形象建设委员会、知识产权领导小组或管理委员会、无形资产管理委员会等领导小组兼管。

在管理制度方面,有12所高校已出台或拟出台学校标识或商标管理办法,但与被调研高校密切相关的独立法人(如基金会、校友总会等)尚未制定相关商标管理细则。

在商标注册方面,有36所高校已注册商标且在注册总量、类别、区域上也有差异。

如有14所注册100件以上,多数只有几件到几十件;注册类别是以第41类(教育)等重点类别为主,基本全类覆盖只有17所;注册图文以中英文全名、中英文简称为主,只有11所注册了校标,11所注册部分学院标识,8所注册了部分校内单位、直属附属单位标识。

在境外注册的只有清华大学、复旦大学、同济大学等少数几家。

在商标管理方面,已注册商标的高校多数已通过具有商标管理职能的机构对商标注册、使用、许可、转让、争议处理等事项进行审批管理。

商标共存制度研究

商标共存制度研究

叠, 在 地 域 范 围上 出现 重 合 。一 味 固 守传 统 的“ 注 册 绝 对 主 义” 和“ 近 似 即侵 权 ” 理念 并不完全公 平 , 适 时 适 当地 突 破 注册 商 标
绝 对 权 和排 他 性 已为 国外 立 法 所 践 行 。 国 内 , 在 立 法 层 面 尚无 依 据 的情 况 下 , 法 院 已经 基 于 公 平 原 则 通 过 判 决 和 司 法 解 释 在
2 0 1 3 年 7月 第2 6 卷 第 4期
胜 利 油 田党 校 学报
J o u r n a l o f t h e P a r t y S c h o o l o f S h e n g l i Oi l f i e l d
J u 1 . 2 0 1 3

还 有一 些 国家和 地 区则在 立法 中间接规 定 了商 标 共存 。德 国在 商 标 法 在 规 定 商 标 注 册 异 议 问 题
时, 承认 了在后抵 触 商 标 特 定 条 件 下 与在 先 商 标 的
共 存 。 日本 和我 国台湾是 通过 对在 先使 用权 的保 护 来 承认 商标 共有 的。未 注册商 标 先使用 人 在满 足 以
Vo 1 . 2 6 NO . 4
商标共存制度研究
沈 加 佳
( 浙 江财经 大 学 法学 院 , 浙江 杭州 3 1 0 0 1 8 )
【 摘
要】 随着企业经营规模的扩大 , 商标 的使 用 开 始 跨 地 域 范 围 、 跨 商 品 类 别 。相 同 或 近 似 商标 在 商 品 类 别 上 出 现 重

商 标共存 制 度在 国外 的适 用
下 条件 时 , 可 以在原 有范 围 内继续 使用 该商 标 , 其 未 注册 商标 与注册 商标 就形 成 了共存 : ( 1 ) 商 标相 同或

《服务性商标保护研究》范文

《服务性商标保护研究》范文

《服务性商标保护研究》篇一一、引言随着经济的发展和全球化的趋势,服务业日益成为市场的主要驱动力。

服务性商标作为企业形象和品牌价值的重要组成部分,其保护问题显得尤为重要。

本文旨在探讨服务性商标的保护现状、存在的问题及相应的解决策略,以期为服务性商标的有效保护提供理论支持和实际操作建议。

二、服务性商标的定义与特点服务性商标,是指在服务活动中使用的,用以区分服务来源的标志。

其与商品商标相比,具有无形性、非物质性、地域性和时效性等特点。

服务性商标是企业在服务业市场竞争中的核心资产,是品牌形象的重要体现。

三、服务性商标保护的重要性服务性商标的保护对于企业具有重要意义。

首先,它可以维护企业的品牌形象和声誉,防止侵权行为对品牌造成的损害。

其次,它可以保护企业的市场地位和竞争优势,防止其他企业通过模仿或盗用商标来获取不正当利益。

最后,它还可以促进服务业的创新和发展,鼓励企业投入更多的资源和精力进行服务创新和品牌建设。

四、服务性商标保护的现状与问题尽管我国在商标法中明确规定了服务性商标的保护,但在实际操作中仍存在诸多问题。

一是法律制度尚不完善,对服务性商标的保护力度不够;二是执法不严,侵权行为得不到有效惩处;三是企业对服务性商标的保护意识不足,缺乏自我保护能力。

这些问题导致了服务性商标侵权行为频发,严重影响了企业的正常经营和市场秩序。

五、解决策略与建议针对上述问题,本文提出以下解决策略与建议:1. 完善法律法规:加强服务性商标保护的立法工作,完善相关法律法规,提高对服务性商标的保护力度。

2. 严格执法:加大执法力度,对侵权行为进行严厉打击,提高侵权成本,形成有效的威慑力。

3. 提高企业意识:加强企业自身的商标保护意识,建立健全的商标管理制度,提高自我保护能力。

4. 强化国际合作:加强国际间的商标保护合作,共同打击跨国侵权行为,维护国际市场秩序。

5. 引入专业机构:鼓励企业寻求专业机构如律师事务所、知识产权代理机构的帮助,为服务性商标提供专业的法律和咨询服务。

商标管理制度范文(5篇)

商标管理制度范文(5篇)

商标管理制度范文商标就企业重要的无形资产,是企业产品标识。

为了认真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建立完整的企业商标管理体系,加强商标管理,维护商标信誉,维护企业信誉,保障消费者和生产经营者的利益,依法行使商标的使用、管理和保护权限,特制定本企业商标使用和管理制度,主要内容如下:一、公司成立商标管理领导小组,组长由董事长担任,副组长:各位总经理、副总经理,成员有:销售部、办公室、技术质量部、生产部、财务部。

二、对已注册的商标由信息中心负责对商标的档案管理,及时记录企业商标的印刷、使用、注册、保护及获奖等各种情况。

对商标档案要及时归档,严防丢失、污损、残缺和被破坏,并同时对商标档案进行必要的分析、研究、总结规律,发现问题,为商标的决策提供必要的参考依据,在发生侵权案件时,提供必要的佐证。

三、已注册的“wgys”商标用于产品的外包装、产品合格证、产品样本、产品广告以及各种对外宣传、营销等企业正当的合法的活动中使用。

四、注册新的产品商标,由董事长批准,有关部门按照商标法的有关规定,报工商局进行注册、审批;任何人不得擅自在售出产品和其他场合上使用未经注册的商标;已注册的商标使用审批权,由董事长亲自掌管。

五、办公室负责产品的样本、广告及其他企业行为中商标使用的审核和维权工作,对发现的侵权行为及时上报董事长,并负责申诉处理等善后工作。

六、质量保证部负责印有注册商标的产品外包装、合格证的管理和使用,进行建帐管理,每月按生产计划下发产品合格证,并监督产品包装过程中合格证的使用情况;同时负责对商标的使用情况进行建档管理,每年作一次使用检查。

七、凡需在商品、包装及广告宣传过程中使用注册商标时,须提前请示董事长,经批准后,方可进行印刷、使用,对印刷情况要及时进行登记和归档。

八、商标的印制需经商标管理小组审核后,方可实施;印制时,要签订印制合同,包括商标的使用地点、印制地点、印制数量以及印制的废商标的处理办法等,以免承印企业随意对废次商标进行处理,造成外流。

西南政法大学优秀硕士学位论文汇总表

西南政法大学优秀硕士学位论文汇总表
王顺姣
黄胜忠
80
行政管理
社区网络化管理的问题及对策研究-以S社区为例
黄闵捷
冯春
81
行政管理
日本环保NPO政策倡议研究
张奇
邹东升
82
法律(非法学)
竞技体育比赛中违规伤害行为的刑法解析
王桢
梅传强
83
法律(非法学)
我国内地归扣制度之构建研究
曾娜
陈苇
84
法律(非法学)
浏览器过滤视频贴片广告违法性认定研究
朱静洁
50
经济法学
论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模式下市政公用事业的价格监管
贾国威
王怀勇
51
经济法学
我国网络广告监管法律制度研究
王忆茹
黄茂钦
52
经济法学
我国地方政府债务风险及其防控的法治化研究
王婉璐
李玉虎
53
环境与资源保护法学
论环境冋责的归责原则
梁忠
徐以祥
54
国际法学
中国自由贸易协疋投资者一东道国仲裁制度研究
董哲
徐忆斌
宋琳
叶明
90
法律(法学)
互联网新型不正当竞争案件中的行为正当性判定标准研究
史欣媛
叶明
91
法律(法学)
我国公私合作中信息公开的法律规制
覃林卉
岳彩申
92
法律(法学)
国际商事仲裁中先例形成的困境与突破
许志华
张春良
93
法律(法学)
与智障女同居生活中的性行为应如何定性一一以裴某强奸案为例
谷君
石经海
94
法律(法学)
杜伟伟
罗小萍
76
传播学
为例媒体的使用对大学生求职的影响:社会资本的角度

国家知识产权局对十三届全国人大二次会议第2098号建议答复的函

国家知识产权局对十三届全国人大二次会议第2098号建议答复的函

国家知识产权局对十三届全国人大二次会议第2098号建议答复的函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知识产权局•【公布日期】2019.07.03•【文号】国知发法函字〔2019〕103号•【施行日期】2019.07.03•【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商标与相关标识正文国家知识产权局对十三届全国人大二次会议第2098号建议答复的函国知发法函字〔2019〕103号罗卫红、李书福代表:您们提出的《关于对企业商号权与商标专用权产生权利冲突解决的建议》收悉,结合国家市场监管总局的意见,现答复如下:您们所提建议内容丰富,研究深入,具有现实性和针对性,对于商标专用权和企业名称权之间混淆行为的解决具有积极意义。

党中央、国务院一直高度重视知识产权保护,维护公平竞争的市场秩序,营造良好的营商环境。

现行商标法、反不正当竞争法等法律法规对于解决企业名称权与商标专用权的冲突已有规定。

在实际工作中,市场监管总局持续推进企业名称登记管理改革,我局坚决落实总局部署要求,积极打击商标恶意申请和囤积注册行为,全力建设信息化平台,切实维护市场主体的合法权益,有序开展相关工作。

一、商标专用权和企业名称权的法律地位商标专用权和企业名称权分属不同法律范畴。

依据民法总则的有关规定,商标专用权属于知识产权,企业名称权属于人格权,分由不同法律法规予以规制。

商标注册申请依据商标法、商标法实施条例,企业名称登记依据公司法、企业名称登记管理规定等。

商标由文字、图形、颜色等各种要素构成,是用来区别不同经营者的品牌或服务的标记。

企业名称由行政区划、字号、行业、组织形式依次组成,用以区别不同市场主体,其中的字号是企业名称的核心部分,是区别不同企业的主要标志。

公众认为商标专用权和企业名称权之间的冲突实质上是经营过程中的市场混淆行为。

二、关于解决企业名称与商标权冲突的法律程序(一)在后企业名称侵犯在先商标权对于在后企业名称侵犯在先商标权的,属于经营者在企业名称使用过程中实施混淆行为引人误以为是他人商品或者与他人存在特定联系,构成不正当竞争行为,应依据商标法、反不正当竞争法的有关规定,根据实际使用情况进行认定和解决。

商标共存协议(精选3篇)

商标共存协议(精选3篇)

商标共存协议(精选3篇)商标共存协议篇1商标共存协议甲方: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乙方: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以及相关规定,甲乙双方经公平协商全都,愿签订本协议。

一、双方商标状况1.双方商标状况:甲方申请商标为:第类在“ ”商品或者服务项上的第号申请商标。

(以下简称“甲方申请商标”)甲方申请商标图样为:乙方引证商标为:第类在“ ”商品或者服务项上的第号申请商标。

(以下简称“乙方引证商标”)乙方引证商标图样为:(甲方申请商标与乙方引证商标合称“双方商标”)2.甲乙双方关系说明:。

上述甲乙双方关系如有变化,不影响本协议效力与执行;双方另有商定除外。

二、本协议有效期本协议在双方商标的有效期内(包括合法续展的有效期)均为有效。

三、商标共存1.双方确认:甲方申请商标与乙方引证商标在呼叫、含义、字形、构成要素、组合元素、整体感官等方面存在肯定的差异,并存不会使相关公众对商品或者服务来源产生混淆误认,对于知名度较高的乙方不会造成肯定影响,也不会损害相关公众的合法利益。

乙方同意甲方申请商标用于第类在“ ”商品或者服务项上的商标注册,与乙方引证商标并存于世。

2.甲方与乙方均放弃对本协议第一条商定的对方商标以及带有“ ”字样(图样)的对方商标提出异议或者无效宣告等争议申请的权利,不得干涉对方利用本协议第一条商定的商标进行的正常生产、经营活动。

3.甲方或乙方如对本协议商定的商标做出变更、转让等支配,不应影响本协议效力和执行。

转让方应负责向受让方披露和说明本协议内容,并要求受让方连续履行本协议。

如受让方未能履行本协议,应由转让方对此担当责任。

4.就本协议的生效和履行,甲乙双方无需向对方支付费用(本协议另有商定的违约责任除外)。

四、违约责任1.任何一方违反本协议商定,应赔偿对方全部损失,包括但不限直接损失、可得利益损失以及因维权抗辩产生的律师费用、公证费用、调查费用等。

2.违约方除担当上述责任外,仍需连续履行本协议。

  1.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2.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3.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商标共存制度研究
商标共存制度是在全球范围内逐渐发展成熟的一种商标管理方式。

它是指不同商标持有人之间在同一商品或服务上注册相同或相似的商标,可以共存并共同使用。

其目的是减少对实际市场竞争的负面影响,既降低了商标纠纷的处理成本和时间成本,又满足消费者的真实需求。

以下是三个关于商标共存的案例。

1. 维氏卫浴和瓷乐坊卫浴
维氏卫浴和瓷乐坊卫浴是两家专注于卫浴行业的公司。

两家公司的商标在外观和名称上非常相似,都具有“品牌+V”这种形
式的设计,容易产生混淆。

在商标争议解决过程中,双方达成了商标共存协议。

根据协议内容,双方商标可以同时存在并使用,但两家公司在各自产品的宣传、广告中都需清楚标明品牌名称和商标使用权。

2. 老板电器和德国博世
老板电器和德国博世都是家电行业的知名品牌。

两家公司的商标中,老板电器的商标主体是“老板”两个字,而博世的商标中则是“BOSCH(博世)”这个名称。

虽然两家公司在产品、市
场定位上存在差别,但是在商标注册时,两家公司由于意见不合,导致商标驳回。

后来双方商定了商标共存制度,协议内容是老板电器在中国内地市场注册“老板”商标,而博世则在中国台湾、香港及澳门注册“BOSCH”商标。

3. 微博和微软MSW
2012年,微软正式在中国内地推出了个人社交服务平台——微软MSW。

不久之后,微博公司提起抗议,认为微软MSW 的商标与微博的商标太过相似,容易产生混淆。

在共同商讨之后,微软和微博以共存制度的方式解决了商标争议。

根据协议内容,微软MSW可以在中国内地使用其商标,但与之相关的市场营销活动上,必须要有明确的商标说明和声明。

商标共存制度是在商标管理和保护方面的一种创新性管理方法。

通过共存制度,不仅可以有效减少商标之间的纠纷,而且有助于加强不同商标持有人之间的合作。

随着数字时代的来临,商标共存制度也受到了越来越多的关注。

除了上述三个案例之外,还有很多其他引人注目的商标共存案例。

例如:
4. 百度和百度餐饮:2013年,百度日本广告公司提起诉讼,声称在日本市场,品牌名为“百度”的餐饮公司侵犯了百度公司的商标权。

在长时间的讨论和协商之后,双方一致同意采用共存的商标管理方式。

按照商标共存协议,两家公司的商标都会在日本的该领域共同存在。

5. 豆瓣和搜狐视频:2016年,豆瓣公司在商标管理方面与搜狐视频达成了共存协议。

协议的具体内容是两家公司可以共享“豆瓣+V”商标,在相关领域内都可以使用该商标。

然而,双方还是需要遵循商标权的使用规定,不得侵犯对方的权益。

6. 阿迪达斯和百度:2019年,德国运动品牌阿迪达斯声称,
百度公司未经授权使用其商标“三叶草品牌”。

双方为保护商标权益达成了商标共存协议。

据协议要求,百度将停止在相关领域内使用“三叶草品牌”商标,而阿迪达斯则会允许百度在某些地区使用“三叶草品牌”商标。

从上述案例中可以看出,商标共存制度的应用范围广泛,适用于各种领域和企业。

在实践中,商标共存制度不仅是解决商标之间的纠纷,而且对于建立互信、加强合作也具有积极的意义。

未来,随着商标保护和管理的不断升级,共存制度也将在更多领域得到应用。

很明显,商标共存制度对于商标管理和保护的作用越来越受到重视。

在东南亚地区,商标共存制度逐渐受到广泛关注。

例如,印度商标共存制度是在商标管理和保护方面的一项重要举措。

这个制度的解决方案是:如果商标之间不存在任何相似之处,则所有拥有商标的人都可以自由使用商标。

而在可能存在相似之处的情况下,将进行详细比较和评估。

通过这种方式,协助他们共存。

此外,防伪技术在商标共存管理中也具有重要作用。

商标伪造造成的商标侵权问题,对于企业品牌形象和商标管理都会带来不良的影响。

因此,防伪技术被视为商标管理和保护的有力手段。

防伪技术的具体实现方式有很多种,例如,数字水印、永久标记、芯片标签等等。

企业可以根据自身的实际情况选择合适的防伪技术来确保商标的安全,从而提高品牌形象和商标管理的效果。

当然,商标共存管理在运作中也会遇到很多挑战。

其中,最大的挑战是如何协调不同商标持有人之间的利益。

因为商标共存
制度是建立在共同利益的基础上,双方必须对共存协议的实施有具体的要求。

而要实现这样的协议,首先需要建立合作的信任关系。

合作双方应该对合作协议的内容和实施方式进行充分沟通和协商,确保协议符合双方的利益,同时也能促进商标管理和保护的完善。

另外,商标共存制度在实际运作中还需要解决一些其他的问题。

例如,在密切竞争的领域中,如何确保共存协议的公平性和可执行性,避免一方主导另一方的商标管理和保护。

在共存协议到期或改变时,两个或更多商标持有人如何共同作出适当的决策,以保证新的共存协议符合彼此的利益。

最后,商标共存制度是商标管理和保护的一种创新性管理手段。

通过设立商标共存制度,不仅可以有效减少商标之间的纠纷,而且有助于加强不同商标持有人之间的合作和信任。

在东南亚地区,商标共存制度也逐渐受到广泛关注,有一定的应用前景。

未来,随着商标管理和保护的不断升级,商标共存制度将在更多领域得到应用,成为商标管理和保护的一种有效手段。

相关文档
最新文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