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普新区促进金融业发展财政扶持办法【模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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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融扶持实施方案

金融扶持实施方案

金融扶持实施方案金融扶持是指政府通过财政资金、贷款贴息、风险补偿等方式,对特定领域或对象提供金融支持,以促进经济发展和结构调整。

金融扶持实施方案是指具体的政策措施和实施路径,以确保金融扶持政策有效落实并取得预期效果。

本文将针对金融扶持实施方案进行详细阐述。

首先,金融扶持实施方案应明确扶持对象和领域。

针对不同的经济发展阶段和政策目标,金融扶持的对象和领域可能有所不同。

一般来说,创新型企业、中小微企业、农村产业、绿色环保项目等都是金融扶持的重点对象。

在明确扶持对象的基础上,还需要具体界定扶持的领域和重点方向,比如科技创新、节能减排、农业现代化等。

其次,金融扶持实施方案应明确扶持政策和措施。

这包括财政资金支持、贷款贴息、风险补偿、担保服务等具体的扶持政策和措施。

同时,还需要明确扶持政策的资金来源、管理机制、使用范围和审批流程,确保政策落实的透明、规范和有效性。

第三,金融扶持实施方案应明确政府部门的责任和协调机制。

金融扶持涉及多个政府部门和金融机构的合作与协调,因此需要明确各部门的职责和协作机制。

政府部门应当建立健全相关政策制定、资金管理、项目审批和监督检查等工作机制,确保金融扶持政策的顺利实施。

最后,金融扶持实施方案应强调政策的灵活性和可持续性。

随着经济形势和政策目标的变化,金融扶持政策也需要及时调整和优化。

因此,金融扶持实施方案应当具有一定的灵活性,能够根据实际情况进行调整。

同时,还需要考虑政策的可持续性,避免政策实施过程中出现资金浪费、政策反复等问题。

综上所述,金融扶持实施方案是金融扶持政策落实的关键环节,对于促进经济发展和结构调整具有重要意义。

只有制定科学合理的金融扶持实施方案,才能确保金融扶持政策的有效实施和取得预期效果。

希望各级政府和相关部门能够高度重视金融扶持实施方案的制定和落实,为经济发展提供有力支持。

金普新区财政金融局主要职责

金普新区财政金融局主要职责

金普新区财政金融局主要职责及内设机构一、主要职责(一)贯彻执行国家、省、市财政税务方针、政策,拟订新区财政规划、管理和改革方案并组织实施;分析预测宏观、微观经济发展形势,参与制定促进地方区域社会经济发展的各项经济政策,制定和完善促进区域社会经济发展的各项财政政策,提出运用财税政策实施宏观调控和综合平衡社会、发展的意见和建议;执行国家、省、市制定的各项分配政策和各项财政体制相关规定,制定新区与所辖下级财政的体制并组织实施落实。

(二)依据国家财政、税收、国有资产管理等有关法律法规,拟定金普新区实施细则和具体管理办法。

(三)负责编制年度区本级预算草案并组织执行;受区政府委托,向区人民代表大会报告区本级、全区年度财政预算及其执行情况,向区人大常委会报告财政决算和预算执行情况;负责审核批复部门(单位)的年度预决算;完善转移支付制度;指导街道财政管理工作。

(四)负责区本级各项财政收入、政府性基金和财政专户管理;管理财政票据。

(五)负责研究和推进全区财政国库管理和国库集中收付制度改革。

(六)贯彻执行国家、省、市税收法律、行政法规及有关政策,研究制定区管理权限内有关税收政策及税收政策调整方案并组织实施。

(七)贯彻执行国家、省、市政府采购政策,负责政府采购业务的监督与管理。

(八)负责区本级各项财政支出管理,研究制定需要全区统一规定的开支标准和支出政策;负责全区财政预算内行政机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管委会直属公司的财务监督与管理。

(九)负责审核和汇总编制全区国有资本经营预决算草案,制定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的制度和办法,收取区本级企业国有资本收益;按规定管理国有资产和资产处置工作。

审批区本级行政事业单位资产配置、使用、处置;管理行政事业单位对外投资、出租、出借、担保审批等事项。

(十)负责办理和监督区财政的经济发展支出、政府性投资项目支出预算的财政拨款,参与拟订区建设投资的有关政策,制定基本建设财务制度;负责有关政策性补贴和专项储备资金财政管理工作;负责财政支农支出和农业综合开发工作。

大连金普新区招商引资十六条具体内容

大连金普新区招商引资十六条具体内容

大连金普新区招商引资十六条具体内容大连金普新区招商引资十六条具体内容1. 强化政策支持•按照国家相关政策,对入驻企业给予优惠政策支持,包括税收优惠、土地使用优惠等。

•针对高新技术企业和战略性新兴产业,给予更加优惠的政策扶持,包括研发资金支持、科技成果转化等。

2. 提供优质基础设施•加大对园区基础设施建设投入,确保供电、供水、供气等基础设施的高标准建设,提供稳定可靠的服务。

•建设完备的交通网络,包括道路、桥梁、地铁等,方便企业和人员的出行。

3. 建立健全金融服务体系•配套金融机构,提供企业发展所需的金融服务,包括融资、贷款、投资等。

•鼓励金融机构设立专门金融服务窗口,为企业提供一站式金融服务。

4. 优化招商流程•简化办事流程,加速企业的注册、立项、审批等手续,提高办事效率。

•设立一站式窗口,为企业提供方便快捷的服务,提供专业咨询和指导。

5. 加强人才引进•提供优厚待遇,吸引优秀人才来金普新区工作和创业。

•建立人才服务中心,为企业和人才提供人才评价、培训、引进等服务。

6. 打造创新创业生态•建立创新创业孵化器,为创业者提供办公空间、资源支持、导师指导等服务。

•组织创新创业大赛,激励创业者和企业在创新领域做出突出贡献。

7. 加强产业协同发展•鼓励企业间联合创新,提高产品和技术的竞争力。

•建立产业链,形成产业集群,推动相关产业的协同发展。

8. 加大招商引资力度•成立招商引资专项工作组,主动出击,积极争取到先进技术、资本和项目。

•支持企业开展境外招商活动,吸引外资和技术引进。

9. 加强宣传推广•发布招商引资政策和优势介绍,向国内外企业进行定向推广。

•参加重要行业展会和国内外经贸活动,积极宣传金普新区的发展机遇。

10. 建立健全法制保障•加强法律法规宣传,提高企业对法律法规的知晓率。

•建立健全法律法规咨询机制,帮助企业解决法律问题。

以上是大连金普新区招商引资的十六条具体内容,通过加强政策支持、优化招商流程、打造良好的创新创业生态等方面来吸引优秀企业和人才的落户。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浦东新区促进金融业发展财政扶持办法的通知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浦东新区促进金融业发展财政扶持办法的通知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浦东新区促进金融业发展财政扶持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2.07.26•【字号】浦府[2012]202号•【施行日期】2012.07.26•【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会计正文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浦东新区促进金融业发展财政扶持办法的通知(浦府〔2012〕202号)区政府各委、办、局,各开发区管委会,各直属公司,各街道办事处、镇政府,川沙新镇、祝桥镇:《浦东新区促进金融业发展财政扶持办法》已经区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按照执行。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政府二○一二年七月二十六日浦东新区促进金融业发展财政扶持办法第一条为加快推进金融中心核心功能区建设,大力支持金融业各类机构和金融人才在浦东集聚和发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金融业各类机构,包括金融机构、股权投资企业和股权投资管理企业、融资租赁企业、金融专业服务机构及企业改制上市保荐券商等。

第三条激励措施(一)金融机构:指经国家金融监管部门批准设立的相关机构。

1、对新引进的法人金融机构,给予一次性落户补贴;对法人金融机构增资,给予一定补贴。

2、对金融机构在浦东新区新设第二家以上法人金融子公司的,给予该金融机构一定补贴。

3、对金融机构在浦东新区新设的业务总部,给予一定补贴。

4、对金融机构在浦东新区新设的商业银行上海分行、证券公司上海分公司、基金公司上海分公司、期货公司上海分公司、保险公司上海分公司,给予一定补贴。

5、对新引进的外资金融机构代表处在浦东新区租赁自用办公用房的,给予一定租房补贴。

6、对法人金融机构和金融机构业务总部在浦东新区购买自用办公用房的,给予一定购房补贴。

(二)股权投资企业和股权投资管理企业:指符合《关于本市股权投资企业工商登记等事项的通知》相关规定的企业。

1、对新引进的企业,给予一次性落户补贴;对企业增资,给予一定补贴。

大连金普新区管理委员会关于修订促进科技创新的若干措施(试行)部分内容的通知

大连金普新区管理委员会关于修订促进科技创新的若干措施(试行)部分内容的通知

大连金普新区管理委员会关于修订促进科技创新的若干措施(试行)部分内容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大连金普新区管理委员会•【公布日期】2018.03.02•【字号】大金普管发〔2018〕3号•【施行日期】2018.03.02•【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科学技术其他规定正文大连金普新区管理委员会关于修订促进科技创新的若干措施(试行)部分内容的通知大金普管发〔2018〕3号管委会各部门,各功能区(园区)管委会,各街道办事处,各区直单位:经2018年新区管委会第4次主任办公会议审议通过,新区管委会决定对《大连金普新区管理委员会办公室印发〈关于促进科技创新的若干措施(试行)〉的通知》(大金普管办发〔2016〕21号)部分内容进行修订,具体如下:一、第5条修订为:鼓励社会资本面向新区重点发展领域,建设专业化研发平台;引导中介机构整合高校、科研院所和企业开放创新资源,面向市场提供专业化研发服务。

对于新建的公共研发平台给予设备购置额50%补贴,补贴额最高不超过500万元;对平台开展技术服务发生的服务费给予总额20%补贴,补贴额最高不超过200万元。

二、第7条修订为:鼓励科技服务机构开展竞争性专业化服务。

对服务平台开展服务发生的服务费给予总额50%补贴,补贴额最高不超过100万元;对经科技管理部门备案认可的科技服务机构,组织开展指定公共性专业活动的,给予活动费用全额补贴。

三、新增第8条:对新认定的国家、省级、市级产业技术创新联盟分别给予最高100万元、50万元、30万元补贴,经考核优秀的区级产业技术创新联盟牵头单位给予最高20万元补贴。

四、原第9条、现第10条修订为:鼓励社会资本兴建与新区重点发展产业相关的专业性孵化载体,按照其投资规模、服务功能和入驻企业数量给予最高500万元资金补贴,分建设期、中期、后期三个阶段支付。

五、原第10条、现第11条修订为:鼓励孵化载体提升创新创业服务质量和水平,依据孵化载体功能平台建设的新增投入情况,给予平台建设总额50%补贴,补贴额最高不超过200万元。

大连金普新区总体方案

大连金普新区总体方案

大连金普新区总体方案一、总体布局方案:1.基础设施建设:重点推进交通、能源、通信等基础设施建设,建设高速公路、城市轨道交通、机场、港口等,提升区域的交通运输能力。

2.城市功能布局:以金普新区中心城区为核心,合理布局产业园区、居住区、商务区、生态公园等功能区,形成城市的功能分区,提供多种生活和工作场所。

3.生态环境保护:注重生态环境保护,建设绿色生态走廊、生态湿地公园等,提高生态环境质量,创造宜居的生活环境。

4.文化教育设施:建设大型文化中心、博物馆、图书馆等文化教育设施,培养人才,提高居民文化素质。

二、产业发展方案:1.制造业转型升级:发展高端装备制造、新材料、信息技术等战略性新兴产业,提升制造业的技术水平和附加值。

2.物流产业发展:建设现代化的物流基地,打造国际物流中心,促进贸易往来。

3.金融服务业:发展金融服务业,培育金融创新企业,提供金融支持和服务。

4.农业现代化:推进农业产业化、生态农业建设,提高农业的科技化水平和综合效益。

5.旅游业发展:建设旅游景区、温泉度假村等,开发特色旅游产品,吸引游客。

三、人才引进政策:1.人才引进计划:制定人才引进计划,将各类高层次人才引进至金普新区,提供相关政策和待遇。

2.人才培养计划:建立培养人才的机制,加强大学、科研机构与企业的合作,培养创新型人才。

3.人才居住环境:提供优质的居住和教育条件,吸引人才在金普新区工作和生活。

四、社会事业发展:1.教育事业:建设高等教育学区,吸引知名大学和科研机构进驻,提供高质量的教育资源。

2.医疗卫生服务:建设大型医院和社区卫生服务中心,提供优质的医疗卫生服务。

3.公共服务设施:建设体育馆、公园、图书馆等公共服务设施,提高居民的文化娱乐享受。

以上就是大连金普新区总体方案的主要内容。

通过综合推进基础设施建设、产业发展、人才引进和社会事业发展,金普新区将成为大连市乃至东北地区的新兴经济增长极,为当地经济社会发展做出重要贡献。

浦东新区促进金融业发展财政扶持办法实施细则

浦东新区促进金融业发展财政扶持办法实施细则

浦东新区促进金融业发展财政扶持办法实施细则第一章浦东新区促进金融机构发展财政扶持办法实施细则第一条根据《浦东新区促进金融业发展财政扶持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办法》所称法人金融机构、法人金融子公司及人才补贴所指金融机构,是指注册地和税收户管地均在浦东新区。

第三条《办法》第三条第(一)款第1点所称一次性落户补贴,具体是按其注册资本规模给予如下补贴(单位:人民币):(一)注册资本1000万元(含)至5000万元,给予100万元。

(二)注册资本5000万元(含)至1亿元,给予300万元。

(三)注册资本1亿元(含)至5亿元,给予500万元。

(四)注册资本5亿元(含)至10亿元,给予1000万元。

(五)注册资本10亿元(含)以上的,给予1500万元。

第四条《办法》第三条第(一)款第1点所称增资补贴,是指:对已享受过机构落户一次性补贴的,按新引进法人金融机构的条件和补贴标准,对其增资后累计注册资本达到本实施细则第三条规定的高一级注册资本规模的,补足与《实施细则》规定的奖励不足部分;对未享受过机构落户一次性补贴的,按新引进法人金融机构的条件和补贴标准,根据增资规模,给予对应补贴。

享受本细则第三条、第四条补贴的机构,累计补贴金额不超过1500万元。

对上海市外新迁入机构的落户补贴,按照法人金融机构所获得一次性补贴的200%,给予一次性补贴。

对浦东金融业发展具有重大意义的新引进机构,加大补贴力度。

第五条《办法》第三条第(一)款第2点所称的一定补贴,指按照新设法人金融子公司一次性补贴的标准,补贴该金融机构。

第六条《办法》第三条第(一)款第3点所称的业务总部,指取得金融监管部门核准,并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机构:(一)银行的总行、总行上海(业务)总部,或总行业务总部、总行运营管理中心等;(二)保险公司的总公司,或总公司业务总部、总公司运营管理中心等;(三)证券、基金、期货、信托公司等机构业务总部,是指经异地的总部授权在浦东新区实施一定区域业务统筹管理的机构。

金普新区促进金融业发展财政扶持办法

金普新区促进金融业发展财政扶持办法

金普新区促进金融业发展财政扶持办法第一条为全面落实《中共辽宁省委、辽宁省人民政府关于推进大连金普新区建设发展的实施意见》(辽委发〔2017〕2号)部署要求,抢抓构建开放型经济新体制综合试点试验区、沈大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中国(辽宁)自由贸易试验区大连片区(以下简称大连自贸片区)等政策机遇,充分发挥新区在大连建设区域性金融中心的核心作用,引领东北老工业基地全面振兴和促进东北亚开放合作,大力支持金融业各类机构和金融人才在新区集聚发展,提升金融资源集聚和服务实体经济能力,依据《大连市区域性金融中心建设促进条例》,参照大连市有关金融政策措施及借鉴国内先进地区的政策经验,结合新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加大财政支持金融业发展的力度。

新区财政年度预算中设立金融业发展专项资金,主要用于奖励、补贴和扶持金融市场发展体系、重点金融领域项目、自贸金融开放创新、企业上市挂牌及金融人才建设等。

第三条金融业发展专项资金使用坚持规范、透明的原则,专款专用,资金使用采取补贴或事后奖励方式,接受新区审计局的审计。

第四条全力打造“小窑湾金融城”,大连经济技术开发区和保—1 —税区是新区(大连自贸片区)的金融功能核心区,大力引进具有总部功能和创新潜力的金融业各类机构,充分尊重和保护金融市场、机构和人才的主体地位,积极营造法治化、国际化、便利化的金融发展环境。

大连经济技术开发区重点发展金融总部机构及融资租赁、股权投资等新兴金融业态,保税区重点发展航运金融等产业金融业态。

第五条深化新区与功能区财政体制改革,着力从财政体制上调动功能区发展金融业的积极性,释放活力和空间,支持功能区在新区促进金融业发展财政扶持办法政策框架内自主制定具有弹性的实施细则,报请新区管委会批准后实施。

功能区负责企业投资服务和奖励、补贴资金的申报、认定、兑付及企业持续经营管理等工作。

第六条本办法适用于新区辖区内(含保税区、普湾经济区)新设或引进的金融业各类机构。

本办法所称金融业各类机构是指经国家金融监管部门或地方金融管理部门批准设立的持牌类金融机构、其他新兴金融机构、类金融机构等,包括:银行、保险、证券、基金、期货、信托、第三方支付、资产管理、金融租赁、消费金融、汽车金融、互联网金融、航运金融、企业集团财务公司、融资租赁、私募股权投资、私募证券投资、小额贷款、融资担保、商业保理、供应链金融、金融科技及金融专业服务机构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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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普新区促进金融业发展财政扶持办法
第一条为全面落实《中共辽宁省委、辽宁省人民政府关于推进大连金普新区建设发展的实施意见》(辽委发〔2017〕2号)部署要求,抢抓构建开放型经济新体制综合试点试验区、沈大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中国(辽宁)自由贸易试验区大连片区(以下简称大连自贸片区)等政策机遇,充分发挥新区在大连建设区域性金融中心的核心作用,引领东北老工业基地全面振兴和促进东北亚开放合作,大力支持金融业各类机构和金融人才在新区集聚发展,提升金融资源集聚和服务实体经济能力,依据《xx市区域性金融中心建设促进条例》,参照xx市有关金融政策措施及借鉴国内先进地区的政策经验,结合新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加大财政支持金融业发展的力度。

新区财政年度预算中设立金融业发展专项资金,主要用于奖励、补贴和扶持金融市场发展体系、重点金融领域项目、自贸金融开放创新、企业上市挂牌及金融人才建设等。

第三条金融业发展专项资金使用坚持规范、透明的原则,专款专用,资金使用采取补贴或事后奖励方式,接受新区审计局的审计。

第四条全力打造“小窑湾金融城”,大连经济技术开发区和保税区是新区(大连自贸片区)的金融功能核心区,大力引进具有总部功能和创新潜力的金融业各类机构,充分尊重和保护金融市场、机构和人才的主体地位,积极营造法治化、国际化、便利化的金融发展环境。

大连经济技术开发区重点发展金融总部机构及融资租赁、股权投资等新兴金融业态,保税区重点发展航运金融等产业金融业态。

第五条深化新区与功能区财政体制改革,着力从财政体制上调动功能区发展金融业的积极性,释放活力和空间,支持功能区在新区促进金融业发展财政扶持办法政策框架内自主制定具有弹性的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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施细则,报请新区管委会批准后实施。

功能区负责企业投资服务和奖励、补贴资金的申报、认定、兑付及企业持续经营管理等工作。

第六条本办法适用于新区辖区内(含保税区、普湾经济区)新设或引进的金融业各类机构。

本办法所称金融业各类机构是指经国家金融监管部门或地方金融管理部门批准设立的持牌类金融机构、其他新兴金融机构、类金融机构等,包括:银行、保险、证券、基金、期货、信托、第三方支付、资产管理、金融租赁、消费金融、汽车金融、互联网金融、航运金融、企业集团财务公司、融资租赁、私募股权投资、私募证券投资、小额贷款、融资担保、商业保理、供应链金融、金融科技及金融专业服务机构等。

第七条鼓励发展金融业各类机构,丰富金融市场体系。

(一)落户奖励
1.对新设或引进的金融业各类机构总部,实缴注册资本达到1亿元的,给予设立奖励500万元;超过1亿元,每增加1亿元,奖励金额增加100万元,奖励总额最高不超过2000万元。

2.对新设或引进的持牌类金融机构区域性管理总部,业务管辖范围覆盖环渤海经济圈的,给予设立奖励300万元;业务管辖范围覆盖东北三省的,给予设立奖励200万元;业务管辖范围覆盖辽宁省内的,给予设立奖励100万元。

3.对新设或引进的持牌类金融机构功能性总部(隶属于金融机构总部直接管理、在人财物及经营运作上具有相对独立性的业务运营中心、支付结算中心、票据资金中心、信息数据中心、灾备中心、客户服务中心、研发中心等),给予设立奖励200万元。

4.对新设的银行一级分行,以及保险公司、证券公司、期货公司等金融机构的一级分公司,给予设立奖励100万元。

对新设的保险中介公司一级分公司,证券公司、期货公司营业部,给予设立奖励20万元。

对围绕科技创新、航运物流、绿色环保等重点产业新设的金融机构特色分支机构,给予设立奖励10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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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运营奖励。

对新设或引进的金融业各类机构,根据对新区综合贡献连续5年给予运营奖励,即前3年给予企业最高100%的奖励资金,后2年给予企业最高70%的奖励资金。

(三)人才奖励。

对新设或引进的金融业各类机构高级管理人员,根据对新区综合贡献给予人才奖励,即给予高级管理人员最高100%的奖励资金,每人每年最高不超过200万元。

经新区人才管理部门认定为新区高层次人才的,可按照新区相关人才政策规定,享受落户、住房、医疗及子女入学等人才待遇。

(四)办公用房补贴。

对新设或引进的金融业各类机构,给予办公用房补贴,即在新区自建或购置自用办公、营业用房的,按每平方米1000元的标准给予一次性补贴,补贴金额最高不超过500万元,享受补贴的办公用房,10年内不得对外租售;在新区租赁自用办公、营业用房的,按每平方米500元的标准给予一次性补贴,补贴金额最高不超过100万元。

补贴比例不超过合同房租价格的70%。

享受补贴的办公用房,企业不得对外转租。

第八条给予股权投资企业专项扶持政策。

(一)募集资金扶持政策。

以合伙制形式设立的股权投资基金,募集资金达到2亿元的,给予扶持资金100万元;每增加1亿元,扶持金额增加100万元,扶持金额最高不超过1500万元。

(二)投资专项扶持政策。

产业(创业)投资基金、私募股权投资基金管理机构所管理的基金投资于新区企业,投资期限满1年且资金规模在1亿元(含1亿元)以下的(如管理多只私募基金,可合并计算),按其投资资金规模的1%给予扶持;投资期限满1年且资金规模在1亿元至2亿元(含2亿元)的,按其投资资金规模的1.5%给予扶持;投资期限满1年且资金规模在2亿元以上的,按其投资资金规模的2%给予扶持。

投资专项扶持资金由基金及其管理机构按各50%的比例分享。

第九条给予融资租赁企业专项扶持政策。

融资租赁企业为新区企业提供融资服务,期限满1年且资金规模达到5000万元(含5000万元)的(如为多个企业提供融资服务,可合并计算),按其当年为企业提供融资总额的0.5%给予扶持;为新区先进装备制造、航运企业提供融资服务的,按其为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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业提供融资总额的1%给予扶持。

单笔业务不重复享受扶持政策。

第十条给予商业保理企业专项扶持政策。

对商业保理公司在xx市开展的商业保理业务,按其年度新增保理额的0.01%给予扶持。

第十一条给予金融控股公司专项扶持政策。

对金融控股公司在新区每新引入或新发起设立一家持牌类金融机构的,给予专项扶持资金100万元。

第十二条鼓励金融业各类机构在大连自贸片区内开展金融服务、产品和模式创新,对成功争取省级及以上金融创新试点业务的,给予扶持资金最高200万元;对在跨境投融资、离岸金融、航运金融、科技金融、绿色金融、产业金融、金融科技等领域,积极研究、应用、推广开放创新业务并取得一定成效的金融机构或组织,经大连自贸片区管委会认定后,给予扶持奖金最高100万元。

第十三条鼓励在大连自贸片区内举办金融专业论坛、活动。

对省级及以上金融专业论坛或大型金融活动的举办方,根据论坛层级及规模,给予经费补贴最高50万元。

第十四条支持新区企业利用多层次资本市场规范运作发展。

(一)对在新区设立、于境内外资本市场首次公开发行上市的企业及收购境内异地上市公司或境外上市公司,取得实际控制权,并将上市公司工商注册、税务登记迁入新区的企业,给予上市补贴310万元。

(二)对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简称“新三板”)挂牌的新区企业,给予挂牌补贴160万元;对“新三板”挂牌后在境内外主要证券市场IPO成功的企业,给予上市差额补贴150万元。

(三)对在大连股权交易中心(简称“四板”)改制挂牌的新区企业,给予挂牌补贴40万元;“四板”挂牌企业以后在“新三板”挂牌的,给予转板差额补贴120万元。

(四)鼓励上市公司首发融资及再融资,对首发融资及在公开市场再融资,融资资金50%及以上投向新区的上市公司,按照融资额投向新区部分的1%给予补贴。

第十五条除企业上市补贴外,对既适用市级相关扶持规定、又适用本办法的,新区按照“就高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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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复”原则进行扶持;对新区、功能区扶持政策中内容相同的,扶持对象可从优自主选择,但不得重复享受。

第十六条对享受本办法扶持的企业,自享受年度起,应在新区持续经营十年以上。

未经许可,不得变更注册地,因违法、违规被吊销或自行注销企业营业执照,不得改变在新区的纳税义务,不得减少注册资本,否则取消其享受的财政扶持资格,并限期收回财政已补贴资金及占用的租赁办公用房。

第十七条加强对金融行业的风险测评,促优抑劣,对扶持企业属于国家规定不予扶持的行业和扶持企业发生重大违规事项、被监管部门严重处罚、存在重大风险隐患和经认定为不符合扶持办法的事项发生等情形,立即终止扶持。

第十八条本办法所称新设或引进,是指在2018年1月1日及以后新设或引进,金融业各类机构归属于2018年度的奖励、补贴,适用本办法。

第十九条本办法有效期五年。

为促进新区金融业健康稳健发展,对适用本办法扶持的企业,按照企业对新区的综合贡献程度,以其产生的增量为上限进行兑现。

企业当期产生的增量不足支付其相应年度奖励、补贴时,不足奖励、补贴部分可顺延到下个年度及以后年度兑现,不受政策有效期限制。

获得扶持资金的涉税支出由企业或个人承担。

第二十条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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