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际结算业务单位人民币元外币另行注明
银行企业网上银行国际结算协议书一5篇

银行企业网上银行国际结算协议书一5篇全文共5篇示例,供读者参考篇1银行企业网上银行国际结算协议书甲方:(企业名称)地址:法定代表人:联系电话:开户银行及账号:乙方:(银行名称)地址:法定代表人:联系电话:鉴于甲方与乙方为开展国际贸易业务并进行资金结算,为了保障双方的合法权益,便于双方开展合作,特签订如下协议。
第一条合作内容1.1 乙方在乙方网上银行业务系统开立甲方账户,为甲方提供处理国际结算业务的服务。
1.2 甲方通过乙方网上银行平台进行国际结算业务操作,包括但不限于外汇兑换、跨境汇款以及资金管理等服务。
第二条服务内容2.1 乙方提供的服务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1)提供外汇牌价查询、汇率转换等信息查询服务;(2)财务结算服务,包括外币账户的结算、外币兑换等;(3)跨境汇款服务,提供跨境汇款到账通知、资金实时追踪等服务;(4)财务风险管理服务,包括外汇市场分析、资金监管等;(5)其他甲方需求的服务。
第三条费用标准3.1 乙方根据实际服务的内容及操作环节向甲方收取相应的费用,双方另行协商费率标准。
3.2 甲方同意乙方从甲方账户中扣除相应费用,并在汇款前通过乙方网上银行系统确认扣费金额。
第四条责任与义务4.1 乙方应当确保提供的服务安全、可靠,并及时处理甲方提出的需求。
4.2 甲方保证提供给乙方的信息、资料真实、准确,不得提供虚假信息。
4.3 甲方对使用其账户进行的操作承担全部责任,应当妥善保管账户信息,不得将账户信息透露给第三方。
4.4 双方应当在合作过程中保持良好的沟通,及时解决可能出现的问题。
第五条保密条款5.1 双方在合作过程中可能涉及到的商业机密及个人信息应当严格保密,不得向第三方透露。
5.2 在合作结束或解除后,双方仍应当对已知的商业机密及个人信息予以保密。
第六条协议变更与解除6.1 双方协商一致可对协议内容进行变更,并经双方签署书面协议后生效。
6.2 在合作过程中一方如有违约行为,对该方采取相应的解除合作措施。
国际结算概念和结算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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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口托收业务流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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托收
出口商出具汇票、单据委托银行代为收款的一种支付方式。主要当事人:委托人(出口商)、托收行、代收行、付款人(进口商)。 遵循URC522惯例 分为D/P 、D/A 两大类
出口托收 出口商根据买卖合同先行发货,然后出具金融单据或商业单据或两者兼有,委托出口托收行通过其 海外联行或代理行(进口代收行),向进口商收取货款的结算方式; 银行不承担审单和付款责任,基于商业信用的一种支付方式; 遵循URC522惯例。
汇入汇款特色服务 1、在资料齐全情况下,确保24小时到账 ; 2、提供到账传真服务; 3、网上银行可提供入账查询、回单打印,报文下载和自助结汇服务。
汇入汇款请注明通过我行海外账户行: 美元:美国银行、富国银行、花旗银行、汇丰银行美国、摩根大通、渣打银行、 汇丰银行香港、中银香港、永隆银行 欧元:中行法兰克福、德国商业银行、比利时联合银行、瑞士联合银行 港币:香港汇丰银行、中银香港、永隆银行 日元:三井住友银行、中行东京分行 英镑:巴克莱银行 澳元:澳洲联邦银行 新加坡元:新加坡华侨银行 加拿大元:瑞士联合银行 瑞士法郎:瑞士联合银行
我行可以开立NRA外汇账户币种包括:美元、港币、欧元、日元、英镑、澳元、加拿大元、瑞士法郎、新加坡元等。
NRA:NON-RESIDENT ACCOUNT,即境外机构境内外汇账户,是指在境外(含香港、澳门和台湾地区)合法注册成立的机构,在境内银行开立的外汇账户。不包含境外机构境内离岸账户(OSA)。
银发【2009】212号跨境贸易人民币结算试点管理办法实施细则

跨境贸易人民币结算试点管理办法实施细则银发【2009】212号第一条根据《跨境贸易人民币结算试点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试点地区的企业以人民币报关并以人民币结算的进出口贸易结算,适用《办法》及本细则。
第三条为境外参加银行开立人民币同业往来账户,境内代理银行应当与境外参加银行签订代理结算协议,约定双方的权利义务、账户开立的条件、账户变更撤销的处理手续、信息报送授权等内容。
境内代理银行在为境外参加银行开立人民币同业往来账户时,应当要求境外参加银行提供其在本国或本地区的登记注册文件或者本国监管部门批准其成立的证明、法定代表人或指定签字人的有效身份证件等作为开户证明文件,并对上述文件的真实性、完整性及合规性进行认真审查。
境内代理银行为境外参加银行开立人民币同业往来账户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应当填制《开立人民币同业往来账户备案表》(备案表格式和内容由试点地区中国人民银行分支机构确定),连同人民币代理结算协议复印件、境外参加银行的开户证明文件复印件及其他开户资料报送中国人民银行当地分支机构备案。
境外参加银行的同业往来账户只能用于跨境贸易人民币结算,该类账户暂不纳入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系统。
但境内代理银行应在本行管理系统中对该类账户做特殊标记。
第四条境外参加银行开户资料信息发生变更的,应当及时以书面方式通知境内代理银行,并按开户时签订的代理结算协议办理变更手续。
境内代理银行接到变更通知后,应当及时办理变更手续,并于2个工作日内通过人民币跨境收付信息管理系统向中国人民银行报送变更信息。
第五条因业务变化、机构撤并等原因,境外参加银行需撤销在境内代理银行开立的人民币同业往来账户的,应当向境内代理银行提出撤销人民币同业往来账户的书面申请。
境内代理银行应与境外参加银行终止人民币代理结算协议,并为其办理销户手续,同时于撤销账户之日起2个工作日内通过人民币跨境收付信息管理系统向中国人民银行报送销户信息。
中国银行国际结算业务基本规定

中国银行国际结算业务基本规定颁布日期:1997-03-06 执行日期:1997-03-06 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部门规章第一章总则国际结算业务是我行的基础业务,现依照国家金融管理有关法令、外汇管理条例和其他外汇管理规定及有关国际惯例与准则,本着便利客户、规范我行业务掌握与操作、维护我行信誉、分清银行与客户各自责任义务的精神,特此制定《中国银行国际结算业务基本规定》。
第一节受理业务的基本原则一、客户资格审查(一)委托我行办理国际贸易结算业务的客户应具有进出口贸易经营权,在首次受理业务委托之前,我行应就此对客户进行资格审查。
资格审查通过核验客户提交的批准其经营进出口业务的批文、工商营业执照等文件的方式进行。
(二)委托我行办理其他国际结算业务的客户,我行应根据业务性质核实客户身份。
(三)委托我行办理进口结算业务的单位应是外汇局公布的“对外付汇进口单位名录”中的进口单位,或持外汇局签发的“进口付汇备案表”的进口单位。
二、客户须向我行提出书面委托(一)委托我行办理各项业务,客户一般应提交书面委托或申请。
委托或申请书应委托事项清楚,指示明确,同时应根据不同的业务确定我行与客户各自的权责范围,使其成为客户与我行委托与被委托关系的正式契约。
(二)各类业务委托书或申请书,原则上应使用我行规定格式,并视业务具体情况由客户或其授权人签署,凡委托事项不清楚或指示不明确不能执行者,应洽客户澄清或修改。
三、客户须向我行提供授权人签样及印模授权书(一)所有对公客户(包括已在我行开立基本账户的现有客户)均应向我行提供与许可证、营业执照相符的中、英文单位全称,提供授权人签样及印模授权书,提供各类业务授权人员的签样、企业公章、财务章、业务章印模,并具体说明各签样及印章的业务授权范围。
该授权书必须由法人代表签署并加盖企业公章;企业公章、法人代表必须与进出口业务批文、工商营业执照中的有关内容相符。
企业改组、法人代表变更时应具函向我行重新办理授权或对原授权书进行更改、补充。
附表1:跨境业务人民币结算收款说明

跨境业务人民币结算收款说明
收款日期:年月日
单位公章或财务专用章加盖填报人:XXX 联系方式:XXX-XXXXXXX
填写说明:
一般贸易:指海关监管贸易方式为“0110一般贸易(实物投资不收款)”的贸易类型。
来料加工贸易:指海关监管贸易方式为“0214来料加工”和“0255来料深加工”。
进料加工贸易:指海关监管贸易方式为“0615进料对口”、“0654进料深加工”、“0664进料料件复出”、“0700进料料件退换”、“0715进料非对口”、“0864进料边角料复出”。
边境贸易:指根据国家相关规定在指定口岸与毗邻国家之间开展的货物贸易。
其他贸易:不在上列范围内的海关监管贸易方式。
无货物报关:指未达到海关规定申报金额的邮寄进出口或从境外付款但境内交货等方式。
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境内机构对外贸易中以人民币作为计价货币有关问题的通知

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境内机构对外贸易中以人民币作
为计价货币有关问题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国家外汇管理局
•【公布日期】2003.03.03
•【文号】汇发[2003]29号
•【施行日期】2003.03.03
•【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失效
•【主题分类】外汇管理
正文
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境内机构对外贸易中
以人民币作为计价货币有关问题的通知
(汇发[2003]29号)
国家外汇管理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分局、外汇管理部,深圳、大连、青岛、厦门、宁波市分局;各中资外汇指定银行:
根据一些境内机构提出采用人民币作为对外贸易合同计价货币的要求,为了促进对外贸易的顺利开展,使境内机构在对外贸易交往中可以采用更为灵活的结算方式,进一步提高境内机构的国际竞争力,经研究,现就有关规定通知如下:
一、境内机构签订进出口合同时,可以采用人民币作为计价货币。
二、境内机构以人民币作为计价货币签订出口合同的,办理出口收汇时,应当按照结算当日银行挂牌汇价,及时足额收回外汇。
三、境内机构以人民币作为计价货币签订进口合同的,其在办理进口项下对
外支付时,应当采用境内银行挂牌货币,按照结算当日银行挂牌汇价,将合同中约定的人民币金额折算成外汇对外支付。
四、境内机构以人民币作为合同计价货币和进出口报关的,境内机构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办理出口收汇和进口付汇核销手续。
五、本通知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各分局收到本通知后,应尽快转发所辖分支局和相关单位;各中资外汇指定银行应尽快转发所属分支行。
执行中如遇问题,请及时向国家外汇管理局反映。
二00三年三月三日。
最新银行跨境贸易人民币结算业务说明

##银行跨境贸易人民币结算业务说明一、跨境贸易人民币结算业务介绍1、什么是跨境贸易人民币结算跨境贸易人民币结算是指对外贸易中以人民币计价、报关、结算的进出口贸易结算行为,业务种类包括进出口信用证、托收、汇款(包括预收预付款和货到付款)等多种结算方式。
2、出台背景受国际金融危机影响,美元、欧元等主要国际结算货币汇率大幅波动,我国及周边国家和地区的企业在使用第三国货币进行贸易结算时面临较大的汇率波动风险。
同时,随着我国与东盟国家及内地与港澳地区的贸易、投资和人员往来关系迅速发展,以人民币作为支付手段的呼声越来越高。
在当前全球金融危机的影响不断扩散的情况下,为顺应国内外市场和企业的要求,保持我国与周边国家和地区的贸易正常发展、为企业提供更多便利,国务院于2009年4月8日决定在上海市和广东省广州、深圳、珠海、东莞4城市先行开展跨境贸易人民币结算试点工作,境外地域范围暂定为港澳地区和东盟国家。
(最近央行对人民币跨境贸易结算政策做出新的调整,将不再限制人民币贸易结算的境外地域,试点的城市所有企业只要具有外贸经营资格,都可以开展跨境贸易人民币结算。
)3、对试点银行和企业的要求(1)银行方面准入条件:加入人民币跨境收付信息管理系统(要求总对总加入),并具有国际结算能力、为试点企业开户或为境外商业银行开立同业往来账户的境内商业银行可以为试点企业提供跨境贸易人民币结算服务。
操作要求:按照人民银行规定,对交易单证的真实性及其与人民币收支的一致性进行合理审查。
境内结算银行应当按照反洗钱的有关规定,采取有效措施,了解客户及其交易目的和交易性质,了解实际控制客户的自然人和交易的实际受益人,妥善保存客户身份资料和交易记录,确保能足以重现每项交易的具体情况。
对于人民币跨境贸易结算项下涉及的国际收支交易,按照有关规定办理国际收支统计申报。
按照外债统计监测的有关规定对人民币跨境贸易项下涉及的居民对非居民的负债办理外债登记,但不纳入外债管理。
2024年国际货物买卖合同人民币结算条款

20XX 专业合同封面COUNTRACT COVER甲方:XXX乙方:XXX2024年国际货物买卖合同人民币结算条款本合同目录一览1. 定义与解释1.1 合同当事人1.2 货物1.3 人民币1.4 结算1.5 银行1.6 其他术语定义2. 货物描述2.1 货物的种类、规格、数量、质量等2.2 货物交付的地点、时间2.3 货物检验3. 价格与支付3.1 货物的价格3.2 支付方式3.3 支付时间3.4 支付条件4. 交付与运输4.1 货物的交付方式4.2 运输方式4.3 运输时间4.4 运输风险5. 检验与索赔5.1 货物检验5.2 索赔条件5.3 索赔期限5.4 索赔程序6. 违约责任6.1 卖方违约6.2 买方违约6.3 违约赔偿7. 争议解决7.1 争议解决方式7.2 争议解决地点7.3 适用法律8. 合同的生效、变更与终止8.1 合同生效条件8.2 合同变更8.3 合同终止9. 其他条款9.1 保密条款9.2 不可抗力9.3 适用语言9.4 合同的副本10. 合同附件10.1 货物描述详细清单10.2 技术规格说明书10.3 运输保险条款10.4 其他相关文件11. 签署页11.1 卖方签署11.2 买方签署12. 合同日期12.1 签署日期13. 合同编号13.1 合同编号14. 语言14.1 合同的官方语言第一部分:合同如下:第一条定义与解释1.1 合同当事人1.2 货物1.2.1 货物的种类、规格、数量、质量等:详见附件一《货物描述详细清单》。
1.2.2 货物交付的地点、时间:货物交付地点为____________,交付时间为合同签订后的____________个工作日内。
1.3 人民币1.3.1 结算货币:本合同所有金额均以人民币(CNY)计价和结算。
1.3.2 汇率:结算时,双方同意以中国银行公布的人民币对贸易货币的现汇买入价或现钞买入价进行计算。
1.4 结算1.4.1 支付方式:本合同采用____________方式进行支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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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结算业务(单位:人民币元,外币另行注明)
注 1. 根据收费便利和客户要求计收人民币或外币(按当日我行外汇卖出价折算收取);
2. 凡业务发生的境外银行收费,按实收取;
3. 本表所列两岸通美元速汇不包括台北富邦银行为转汇行的情况;
4. 本表中汇款业务的支付方式由我行根据实际情况自行选择,详情可垂询国际业务部柜台;
5. 本费率表适用跨境人民币结算业务;
6. 本费率表中收费类型均为市场调节价;
7. 本费率表收费依据为《关于调整国际结算业务收费标准的通知》;
8. 本费率表中NRA机构客户指在厦门银行开立账户的境外机构;
9. 本费率表中提及的《人民币支付结算业务收费标准》详见各网点公告;
10. 本费率表自2014年8月1日起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