设备安全管理制度和塔吊运行管理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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设备安全管理制度和塔吊运行管理制度

为加强设备工作的管理,保障设备的正常运行和处于安全工作状态,按照工作程序从设备的安装(拆除)、检测、使用、保养、维修和报废等工作,特制定本制度:

1、设备的管理

1、1使用的设备其生产厂家必须证照齐全,具备生产设备的资质,有生产许可证、产品合格证。

1、2 设备进场后,建立设备台帐,登记设备的名称、规格、型号、数量等。

1、3 大型设备的名称、规格、数量、使用说明、技术和安全性能等资料,应报质安部备案,利于设备规范管理和安全工作检查。

2 、设备的安装和拆除

2、1 大型设备(指塔机、外用电梯、整体提升脚手架等)的安装(拆除),必须编制安全技术方案,填写《安全技术措施审批表》报公司总工程师、质安部负责人以及相关单位的审批。

实行大型设备安装前书面告之制度,应填写《大型机械设备安装书面告之书》,连同生产许可证、出厂合格证、安装资质证书、作业人员资格证和安装施工方案,报辖区安监站备案。

一般设备指钢筋机具、切割机、电焊机、搅拌机、园盘锯等,其安拆可以不报,由项目安检部门自行组织实施验收。

2、2 大型机具安装(拆除)前,要由技术负责人组织作业人员进行安全技术交底,强调作业要求和安全纪律,并将交底情况作好记录,参加人员均签字确认。

2、3大型机具安装(拆除)方案经审批后,由具有安拆资质的单位和具有特种作业资格证的人员负责安装或拆除。

2、4大型机具安装(拆除)作业时,作业人员要穿戴劳动安全保护,划分安全作业区域,有专人监护和维持现场秩序,非作业人员禁止进入。

3、设备的检测和验收

3、1大型机具安装完毕后,对设备进行试运行,检测各种安全装置、传动装置、接地设施、锚固设施、动力系统、控制器等是否灵敏、安全、可靠;对检测中发现的问题要及时调试、修正。

3、2 大型设备试运行正常后,将方案和资料报市特种设备检测所,由“特检所”按照检测项目和技术规范要求,对设备进行系统的检测、调试,经验收合格,颁发特种设备许可证,方可投入使用。

3、3 大型设备的使用登记,由使用单位向设备管辖的所在地建筑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机构申报,并报送规定的资料和填写登记审批表。

3、4 项目部负责大型设备的安拆工程资料的管理,包括设备安拆施工方案、基础隐蔽工程验收记录、防雷接地检测记录、安

全技术交底记录、自检记录、检验、检测报告等,要归类整理,装订存档。

4、设备的使用

4、1使用单位和项目部的操作和指挥人员必须取得特种作业人员上岗证,不具备作业资格条件的,不得从事其工作。应检查证件、身份证等手续是否齐全,并建立特种作业人员登记台帐。

4、2 大型设备的操作和指挥人员必须严格执行各类设备的操作规程,掌握和具备技术操作技能,做到“懂性能、懂原理、懂结构;会操作、会检查、会排除故障”。

4、3 作业中,人员要穿戴劳保用品,自觉遵守安全生产纪律,不违章指挥,不违章操作,拒绝冒险作业,严禁脱岗、串岗、怠岗。

4、4作业人员要认真填写运行记录、检修记录,实行双班作业的,应严格执行交接班制度,向接班人介绍设备运行状况和安全注意事项。

5、设备的保养

5、1 设备的保养由租赁单位的保养人员负责,操作人员要爱护设备,保养工作按照保养项目实施,负责设备的清洁、润滑、紧固、调整、防腐等工作。

5、2对保养中发现的安全问题或隐患,不能自行处理的应及时报告主管领导,或通知租赁公司派专人维修。

5、3设备管理实行挂牌制,定岗、定人、定设备,由使用单位负责检查、验收、考核。

6设备的维修

6、1 租赁公司负责设备的大修、中修的管理,根据设备的运行时间或使用的规定,编制维修计划;设备使用单位的操作人员负责设备的小修,但无法修复的报告租赁公司安排修理。

6、2质安部有责任、有义务对公司所属项目部的大型设备的安全运行情况进行检查,每月检查不少于一次,并进行评分考核。设备出现故障或影响安全运行的,要求使用单位要及时通知设备租赁单位安排修理。

6、3设备在使用中发生隐患或故障,应及时抢修,要求抢修时间不过夜,修理完毕,由租赁单位填写《机械设备复工通知书》后,方可投入使用。

6、4设备的安全装置未经设备租赁单位同意,任何单位和个人严禁擅自调整和拆除。发现安全装置失灵、损坏,应及时通知经设备租赁单位修复或更换,严禁设备“带病”、超负荷和不安全运行。

塔吊运行管理制度为加强施工现场塔吊的安全管理,确保塔吊的安全运行及职工的人身安全,同时能保证施工的顺利进行,特制定本制度:

1、起重机械操作工(含指挥信号工)属于特殊工种作业人员,必须经过专门的安全技术培训,考试合格,持证上岗。

2、起重机械作业人员应接受项目部的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遵守安全生产制度,严格执行操作规程和出厂《使用说明书》的有关规定,在作业中严禁脱岗、串岗、怠岗。

3、作业前,各控制器手柄应在零位。接通电源时,检查金属结构有无导电,再进行空载运转,试验各工作机械是否到家转正常,有无噪音及异响,各机构的制动器及安全装置是否有效,确认正常后方可作业。

4、在起吊重物时,操纵各控制器应从停止点开始,依次逐级增加速度,严禁越档操作。在变换运转方向时,应将控制器手柄扳到零位,待电动机停转后,再转向另一方向,不得直接变换运转方向,突然变速或制动。

5、在吊钩起升、起重小车或行走大车运行到限位装置前,均应减速缓行到停止位置,与限位装置保持一定距离,严禁采用限位装置作为停止运行的控制开关。

6、动臂式起重机的起升、回转、行走可同时进行,变幅应单独进行。允许带载变幅的,当载荷达到额定起重量的90%以上时,严禁变幅。

7、提升重物严禁自由下降。重物作水平移动时,应高出跨越的障碍物1米以上。重物就位时,可采用慢就位机构或利用制动器使之缓慢下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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