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法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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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制定程序即立法程序,完整版

法律制定程序即立法程序,完整版

一、我国法律制定程序即立法程序,是指有法律制定权的国家机关在制定、修改、补充或废止规范性法律文件的活动中所必须遵守的步骤和方法。

我国的立法大致有以下几个基本程序,即法律议案的提出、法律议案的审议、法律议案的表决、法律的公布等阶段。

(一)法律议案的提出法律议案的提出是指依法享有提案权的国家机关或个人向立法机关提出有关法律议案或关于制定、修改、补充、废止某项法律的建议。

根据我国宪法的规定,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代表30名以上联名,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国务院、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最高军事委员会等有提出法律议案的权利。

(二)法律议案的审议法律议案的审议是指立法机关对已列入立法日程的法律议案进行审查和讨论。

我国对法律议案的审议分为专门委员会的审议和立法机关全体会议的审议两个阶段。

(三)法律议案的表决法律议案的表决是指立法机关对于经过审议的法律议案进行表决,正式表示同意或不同意的活动。

我国宪法规定,法律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的全体代表的半数通过,宪法的修改则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的全体代表的2/3以上的多数通过。

(四)法律的公布法律的公布是指立法机关将表决通过的法律依法定形式公之于社会的一个法定程序。

我国《宪法》(1982年)第80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根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的决定和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的决定,公布法律。

二、我国宪法修改的程序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是我国的根本大法。

宪法具有最高法律效力。

无论是启动修改宪法的程序、还是修改宪法的主体、方式都需要遵循严格的规定,根据我国宪法的规定,有权修改宪法的机关只有全国人民代表大会。

宪法作为中国民主制度的法律化,是国家组织和活动的总章程,是国家法制的自身基础和核心,所以修改宪法方式的规定必须考虑宪法的稳定性。

宪法修改程序即是指进行宪法修改时的步骤与方式,从各国宪法规定看,一般将宪法修改分为五个步骤:(一)提案提案启动宪法修改程序,标志着宪法修改的开始。

立法程序

立法程序

立法程序第一节概述⏹一、立法程序的概念⏹立法程序:是有权的国家机关,在制定、认可、修改、补充和废止法的活动中,所须遵循的法定的步骤和方法。

⏹二、立法程序的分类、内容和范围1、立法程序——成文法立法程序2、内容和范围(1)立法准备阶段:(2)在由法案到法阶段(3)在立法完善阶段(4)在立法过程的各个阶段立法的一般步骤:“三读”⏹“一读”,法案的提出阶段。

“一读不辩论。

”⏹“二读”,审议和修改阶段,“二读不讨论细节”,只就法案的原则进行审议;⏹委员会的审议,对法案细节的进行修改;⏹报告阶段,议会大会对法案的修改稿进行修改、表决(采纳或否决修正案、是否提交三读);⏹“三读”,定读,专门委员会向议会大会提出法案的表决稿,全院大会对法案的表决稿进行表决。

第二节立法议案的提出一、立法议案和立法议案提出的概念⏹(一)立法议案的概念⏹(二)立法议案与相关概念的区别二、立法提案权⏹(一)、立法提案的界定⏹立法提案(或法律议案、法案),是指享有立法提案权的机关、组织或人员(以下简称为提案主体)按照法定的程序和方式向特定的立法机关提出的关于制定、修改、废止某项法律法规的动议。

⏹其一、立法提案主体的法定性。

我国的立法提案权属于特定的国家机关和人员。

比如宪法第64条规定:宪法的修改,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或者1/5以上的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的代表的提议;立法法第12条、13条规定: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团、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国务院、中央军事委员会、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各专门委员会、一个代表团或者三十名以上的代表联名,可以向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提出法律案。

《立法法》第24条、25条规定:委员长会议、国务院、中央军事委员会、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各专门委员会、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十人以上联名,可以向全国人大常务委员会提出法律案。

国务院组织法、各级人民地方政府组织法以及民族自治地方法等都相应规定了不同的立法机关立法活动中享有立法提案权的机关和人员。

行政立法程序

行政立法程序

行政立法程序行政立法程序概述行政立法程序是指政府部门在制定、修改或废止行政法规时所遵循的一套程序。

它是保障行政法规合法性和有效性的基础,也是保障公民权利和维护社会稳定的重要手段。

程序1. 立法计划立法计划是制定行政法规的起点,它包括立法项目的确定、编制立项申请书、组织调研等内容。

在确定立法项目时,应充分考虑社会需求和实际情况,并进行必要的论证和评估。

2. 初步起草初步起草是指根据立项申请书中确定的内容,编写出初步的草案。

草案应当符合相关法律、行政法规和上级部门的要求,并充分考虑各方面意见和建议。

3. 征求意见征求意见是指将初步起草稿向相关单位和个人进行公开征求意见。

这些单位或个人可以提出修改、补充或删除等意见,并应当在规定时间内提交给主管部门。

4. 修改完善修改完善是根据征求意见收集到的各方面建议,对初步起草稿进行适当修改和完善。

修改过程中,应当充分考虑各方面意见和建议,并根据实际情况进行必要的调整。

5. 审批报送审批报送是指将修改完善后的草案提交给上级部门进行审批。

审批部门应当对草案的合法性、合理性、可行性等方面进行审核,并提出必要的修改意见。

6. 公示公告公示公告是指在草案通过审批后,将其向社会公开发布。

这样可以让社会各界了解制定、修改或废止行政法规的情况,并提出必要的意见和建议。

7. 签署发布签署发布是指在经过上述程序后,由主管部门领导签署行政法规正式发布。

这样可以保障行政法规合法性和效力,便于实施和执行。

结论行政立法程序是保障行政法规合法性和有效性的基础,也是保障公民权利和维护社会稳定的重要手段。

在制定、修改或废止行政法规时,应当严格按照程序来进行,充分考虑各方面意见和建议,并确保其合法、合理、可行。

我国的立法程序

我国的立法程序
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较大的市的人民政府组织起草。
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较大的市的人民政府的法制机构审查
经政府常务会议或者全体会议决定。由省长、主席、市长根据会议组成人员在会上发表的意见,决定通过、原则通过、下次会议再审议或者暂不通过.
由省长、主席、市长签署命令予以公布。及时在本级人民政府公报和在本行政区域 内发行的报纸上刊登





地方人大
享有提案权的主体:主席团、常委会、各专门委员会、本级人民政府、代表10人以上联名。(有的省、市,还规定本级人民法院和人民检察院或一个代表团也可以向本级人民代表大会提出地方性法规案)
由主席团决定是否列入会议议程。
1.由提案人向大会全体会议作草案的说明。2.分别由代表团会议和分组会议进行审议,对重大问题可召开联组会议审议,如果有重大分歧则由主席团决定或表决。
(较大的市)报批后,由人大常委会行的报纸上刊登。
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
《立法法》第68条规定,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的提出、审议和表决程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参照本法第二章第二节、第三节、第五节的规定,由本级人民代表大会规定.
由委员长会议决定法律草案是否列入会议议程。
三审制
由委员长会议提请常委会全体会议表决,由常委会全体组成人员的过半数通过。
由国家主席签署主席令予以公布。法律签署公布后,及时在全国人大常委会公报和在全国范围内发行的报纸上刊登.
行政法规
国务院有关部门报请国务院立项。
由国务院的一个部门或者几个部门具体负责起草工作,也可以确定由国务院法制机构起草或者组织起草。
(有的省、市,还规定本级人民法院和人民检察院也可以向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委会提出地方性法规案)

立法程序

立法程序

一、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立法程序(一)、提案主体:1、全国人大主席团;2、全国人大常委会、国务院、中央军事委员会、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各专门委员会提出,主席团决定列入;3、一个代表团、三十名以上的代表联名提出,①主席团决定是否列入②先交有关的专门委员会审议(审议时,可以邀请提案人列席会议,发表意见),提出是否列入会议议程的意见,主席团再决定是否列入会议议程。

4、人大闭会期间,可以先向常务委员会提出,经常务委员会会议依照规定的程序审议后,决定提请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审议,①由常务委员会向大会全体会议作说明,②或者由提案人向大会全体会议作说明。

(二)列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会议议程的法律案:1、大会全体会议听取提案人的说明后,由各代表团进行审议(①各代表团审议法律案时,提案人应当派人听取意见,回答询问;②各代表团审议法律案时,根据代表团的要求,有关机关、组织应当派人介绍情况);2、由有关的专门委员会进行审议,向主席团提出审议意见,并印发会议;3、法律委员会根据各代表团和有关的专门委员会的审议意见,对法律案进行统一审议,向主席团提出审议结果报告和法律草案修改稿,对重要的不同意见应当在审议结果报告中予以说明,经主席团会议审议通过后,印发会议。

4、必要时,主席团常务主席①可以召开各代表团团长会议,就法律案中的重大问题听取各代表团的审议意见,进行讨论,并将讨论的情况和意见向主席团报告。

②也可以就法律案中的重大的专门性问题,召集代表团推选的有关代表进行讨论,并将讨论的情况和意见向主席团报告。

5、在交付表决前,提案人要求撤回的,应当说明理由,经主席团同意,并向大会报告,对该法律案的审议即行终止。

6、法律案在审议中有重大问题需要进一步研究的,经主席团提出,由大会全体会议决定,①可以授权常务委员会根据代表的意见进一步审议,作出决定,并将决定情况向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下次会议报告;②也可以授权常务委员会根据代表的意见进一步审议,提出修改方案,提请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下次会议审议决定。

什么是立法程序及特征

什么是立法程序及特征

什么是立法程序及特征立法程序具有民主性、公开性、交涉性及自律性等几大属性。

那么你对立法程序了解多少呢?以下是由店铺整理关于什么是立法程序的内容,希望大家喜欢!立法程序的基本概念立法程序就是指具有立法权限的国家机关创制规范性法律文件所遵循的制度化的正当过程,是限制立法者恣意进而使立法活动彰显和实现程序正义的制度设置,也是国家通过立法手段协调利益冲突、规制社会秩序及配置社会资源的合法路径和正当法律程序。

其中,“制度化的正当过程”凸显了立法程序的制度本色和程序理念。

因而,这个定义比较全面地把握住了“程序”与“立法”这两个关键词的涵义,具有一定的科学性、周延性和普适性。

在中国,是指中央和地方国家权力机关和有权立法的行政机关制定宪法、法律、法令(以上统称为法律)和行政法规的行为规范。

在法制健全的国家,这种行为规范被逐步完善并上升为法律——立法程序法。

立法程序为立法活动而存在和设立,离开实体的程序将没有存在的意义;同样,立法活动也离不开特定的程序,否则立法活动将无法开展。

1978年十一届三中全会至今,是中国立法工作全面繁荣时期,立法程序也走向规范化、法律化。

1978年、1982年宪法,在不同程度上恢复和沿袭了1954年宪法的规定,并在此基础上向立法程序的法规化发展。

这两部宪法以及1982年通过的《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组织法》中关于立法权限的划分,1989年由第七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通过的《全国人民代表大会议事规则》中关于立法议案的提出、审议、发言、表决等的规定,可以看作是关于立法程序的宪法性规定。

立法的过程提出法律草案提出法律草案要由有提案权的主体实施。

具体情况如下: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团,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国务院,中央军事委员会,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可以向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提出属于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立法职权范围内的议案;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各专门委员会,国务院,中央军事委员会,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可以向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提出属于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立法职权范围内的议案;一个代表团或者30名以上的人民代表联名,可以向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提出属于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立法职权范围内的议案。

立法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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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还有九届人大一次会议期间,全国人大代表及代表团共 提出议案2782件,列入议程即方交付专门委员会审议的 仅190件;九届人大二次会议期间,全国人大代表及代表 团提出议案916件,列入议程即交付专门委员会审议的仅 195件。以上资料根据1999、2000年《中国年鉴》统计 得出。
▪ 立法动议和立法草案不同
▪ 二、法律案的提案主体
▪ 立法提案主体即立法提案权人是指提出立 法动议的人或机关 。
▪ 我国的立法提案权属于特定的国家机关和 人大代表。
▪ 《立法法》第12条、13条规定:全国人民 代表大会主席团、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 委员会、国务院、中央军事委员会、最高 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全国人民代 表大会各专门委员会、一个代表团或者三 十名以上的代表联名,可以向全国人民代 表大会提出法律案。
▪ 立法动议只是提出某一种倡议,并不附带 具体内容,而提出立法草案则不同,要求 其内容应规范化。
▪ 立法动议和立法建议不同
▪ 法律草案的要求: ▪ 1、法案的名称; ▪ 2、提出法案的理由; ▪ 3、法案的目的或者宗旨; ▪ 4、法案的主要原则和基本架构; ▪ 5、法案的主要条款及其内容; ▪ 6、提案人署名、附议者联署。
▪ 《立法法》第24条、25条规定:委员长会 议、国务院、中央军事委员会、最高人民 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全国人民代表大 会各专门委员会、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十 人以上联名,可以向全国人大常务委员会 提出法律案。
▪ 三、立法提案制度存在的问题
▪ 第一、立法提案权的主体不全面。我国现 实的做法与法律规定不一致,例如,从 1988年以来,我国四次修改宪法条文,最 初的修宪动议均由中共中央提出 。
▪ 第十三条 一个代表团或者三十名以上的 代表联名,可以向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提出 法律案,由主席团决定是否列入会议议程, 或者先交有关的专门委员会审议、提出是 否列入会议议程的意见,再决定是否列入 会议议程。专门委员会审议的时候,可以 邀请提案人列席会议,发表意见。

2012司法《法理学》辅导:立法程序

2012司法《法理学》辅导:立法程序

2012司法《法理学》辅导:立法程序立法程序,是指特定的国家机关制定、修改和废除法律和其他规范性文件及认可法律的法定步骤和方式。

我国的《立法法》对当代中国立法的程序进行了基本的规定,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的立法程序主要有以下四个步骤,即法律议案的提出、法律草案的审议、法律草案的表决和通过、法律的公布。

1.法律议案的提出提出法律议案(又称立法议案),是立法程序的开始。

法律议案是指依法享有法律议案提案权的机关或个人向立法机关提出的关于制定、修改、废止某项法律的正式提案。

法律议案一经提出,立法机关就要列入议事日程,进行正式审议和讨论。

提出法律议案的关键是谁享有法律议案的提案权。

在我国,根据宪法和法律的规定,下列个人和组织享有向国家权力机关提出法律议案的提案权:(1)全国人大代表和全国人大常委会的组成人员。

依照法律规定,全国人大代表30人以上或一个代表团可以提出法律议案。

全国人大常委会委员10人以上可以向全国人大常委会提出法律议案。

(2)全国人大主席团、全国人大常委会可以向全国人大提出法律议案。

全国人大各专门委员会可以向全国人大或全国人大常委会提出法律议案。

(3)国务院、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可以向全国人大或全国人大常委会提出法律议案。

2.法律草案的审议法律草案的审议是指立法机关对已经列入议事日程的法律草案正式进行审查和讨论。

审议法律草案,是保证立法质量、体现立法民主的重要环节,它可以使法律更加完备和成熟。

我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对法律草案的审议,一般经过两个阶段:一是由全国人大有关专门委员会进行审议,其中包括对法律草案的修改、补充;二是立法机关全体会议的审议。

法律草案审议的结果有以下几种:(1)交付表决;(2)搁置;(3)终止审议。

3.法律草案的表决和通过法律草案的表决和通过是立法机关以法定多数对法律草案表示最终的赞同,从而使法律草案成为法律。

这是法的制定程序中具有决定意义的一个步骤。

表决时除了通过外,还可能产生另外一种结果,就是没有获得法定数目以上人的赞同,即不通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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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章主要内容第一节立法程序概述第二节提出法律案第三节审议法律案第四节表决法律案第五节公布法律第六节制定行政法规和规章的程序第七节制定地方性法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的程序立法程序是在立法过程中的立法确立阶段,立法活动所经历的先后次序和步骤,是一国立法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

广义的立法程序是享有法的创制权(或享有立法权)的国家机关行使制定法律、预算审查、质询、同意权等所有职权的程序。

中义的立法程序是指享有法的创制权(或享有立法权)的国家机关或个人在制定、认可、修改或废止规范性文件过程中的工作方法、步骤和次序。

狭义的立法程序是指国家权力机关(或议会)制定、认可、修改或废止规范性文件过程中的工作方法、步骤和次序。

立法程序的特点:1、立法程序是法定的。

2、立法程序的主体是依法享有相应职权的国家机关或个人。

3、立法程序是立法过程中的步骤、次序。

在严格意义上,立法准备阶段的程序不是立法程序。

立法程序是依法享有立法权的国家机关或个人在立法时必须严格遵循的。

地方性法规可以就下列事项作出规定:(一)为执行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需要根据本行政区域的实际情况作具体规定的事项;(二)属于地方性事务需要制定地方性法规的事项。

立法程序的种类:1、依规范性文件是否法典化为标准可划分为成文立法程序与判例立法程序。

在我国,立法程序仅指成文法立法程序。

2、宪法立法程序与普通法立法程序。

3、一般立法程序与特别立法程序。

4、自主立法的立法程序与授权立法的立法程序。

5、立法机关立法的立法程序与行政机关立法的立法程序。

在我国,还有自主性立法的立法程序与实施性立法的立法程序之分。

立法程序的阶段:提出法案、审议法案、表决通过法案、公布法法律案的提出,是立法程序中的重要组成部分,标志着立法程序的正式开始。

在我国,提出法律案,就是根据相关规定,享有相应职权的国家机关或个人向全国人大或其常委会提出关于制定、认可、修改、废止法律的议案。

根据我国1982年宪法以及《立法法》等的规定,有权向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提出法律案的主体包括1、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团2、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3、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各专门委员会4、国务院5、中央军事委员会6、最高人民法院7、最高人民检察院8、一个代表团或三十名以上的代表联名有权向全国人大常委会提出法律案的主体包括:1、委员长会议2、全国人大各专门委员会3、国务院4、中央军事委员会5、最高人民法院6、最高人民检察院7、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十人以上联名对提出法律案的要求:一、应当提出法律草案文本。

二、应当提出法律草案的说明。

《立法法》第14条规定,向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提出的法律案,在全国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可以先向常务委员会提出,经常务委员会会议依照本法第二章第三节规定的有关程序审议后,决定提请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审议,由常务委员会向大会全体会议作说明,或者由提案人向大会全体会议作说明。

我国宪法和有关法律没有对各提案主体行使提案权作出明确限制。

提出法律案须遵守的规则:(1)权限上的限制,即提案人不能逾越其管辖权事项范围。

(2)程序上的限制,即法律案的提出必须符合法定程序。

(3)格式上的限制。

I.一事一动议原则II.需以书面形式提出法律案(4)时间上的限制。

I.对一般动议的限制。

II.一事不再议原则。

III.对临时动议的限制。

关于法律案列入立法程序的问题在我国,有关机关或个人提出法律案以后,是否会被列入会议议程,分为两种情况:一、由大会主席团决定。

二、由委员长会议决定。

法律案的撤回提案人撤回法律案:一、列入会议议程前要求撤回的。

二、列入会议议程要求撤回的。

法律案的终止审议列入全国人大常委会会议议程的法律案,因各方面对制定该法律的必要性、可行性等重大问题存在较大意见分歧搁置审议满两年的,或者因暂不付表决经过两年没有再次列入常委会会议议程审议的,由委员长会议向常委会报告,该法律案终止审议。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审议法律案的程序:1、听取关于法律草案的说明。

2、各代表团和有关专门委员会的审议。

3、法律委员会对法律案进行统一审议。

4、通过审议结果的报告和法律草案修改稿法律案在审议中有重大问题需要进一步研究的,经主席团提出,由大会全体会议决定,可以授权常务委员会根据代表的意见进一步审议,作出决定,并将决定情况向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下次会议报告;也可以授权常务委员会根据代表的意见进一步审议,提出修改方案,提请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下次会议审议决定。

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法律案的程序:1、听取提案人对该法律案的说明并进行初步审议。

2、听取法律委员会关于法律草案修改情况和主要内容的汇报并进一步审议。

3、听取法律委员会关于法律草案审议结果的报告,由分组会议对法律草案修改稿进行审议。

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律案审议程序的说明:1、《立法法》首次明确规定了对法律案的三审制。

对于各方意见比较一致的法律案,可以经两次常务委员会会议审议后交付表决对于各方面意见比较一致的部分修改的法律案,也可以经一次常务委员会会议审议即交付表决。

2、常务委员会分组会议审议法律案时,提案人应当派人听取意见,回答询问;并且,根据小组的要求,有关机关和组织应当派人介绍情况。

3、法律案可由相关的专门委员会进行审议,提出审议意见,印发常务委员会会议。

还可以邀请其他专门委员会的成员列席会议,发表意见。

4、法律委员会对法律案进行统一审议。

各国和地区议会立法中的审读程序美国俄亥俄州众议院立法程序中的三读三审“一读”:法案的题目要在众议院或参议院的全院大会上宣读。

若规则与程序委员会向全院大会作报告,提出报送常设委员会的建议,则这个报告就是法案的“二读”。

全院大会上对法案进行现场辩论,这就是法案的“三读”。

澳大利亚众议院立法程序的三读三审第一读:正式向议会下院介绍法案的提议。

第二读:对相关的政策原则进行讨论。

第三读:对法案的最后定稿发出支持的信号。

德国联邦众议院立法程序中的三读三审表决法律案表决通过法律案是立法程序中的重要一环,决定着一部法律草案能否最终成为正式法律。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通过法律案都是采用表决通过的方式进行的。

宪法的修正案,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全体代表的三分之二以上的多数通过。

根据《全国人大组织法》第十八条规定,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会议进行选举和通过议案,由主席团决定采用无记名投票方式或者举手表决方式或者其他方式。

公布法律1982年宪法规定由国家主席根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或者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的决定公布法律。

公布法律的日期,我国法律没有具体规定。

在常务委员会公报上刊登的法律文本为标准文本。

制定行政法规和规章的程序国务院立法程序包括:国务院制定行政法规的程序国务院有关部门制定部门规章的程序《行政法规制定程序条例》《规章制定程序条例》规定国务院有关部门制定部门规章的程序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较大的市的人民政府制定地方政府规章的程序制定行政法规的程序,是指国务院在制订、修改、废止行政法规时的先后次序和方法步骤。

制定行政法规的程序:1、行政法规的立项。

《立法法》第五十七条规定:国务院有关部门认为需要制定行政法规的,应当向国务院报请立项。

《行政法规制定程序条例》第六条规定:国务院于每年年初编制本年度的立法工作计划。

《立法法》第五十七条规定:行政法规由国务院组织起草。

第十一条起草行政法规,除应当遵循立法法确定的立法原则,并符合宪法和法律的规定外,还应当符合下列要求:(一)体现改革精神,科学规范行政行为,促进政府职能向经济调节、社会管理、公共服务转变;(二)符合精简、统一、效能的原则,相同或者相近的职能规定由一个行政机关承担,简化行政管理手续;(三)切实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在规定其应当履行的义务的同时,应当规定其相应的权利和保障权利实现的途径;(四)体现行政机关的职权与责任相统一的原则,在赋予有关行政机关必要的职权的同时,应当规定其行使职权的条件、程序和应承担的责任。

《立法法》第五十九条行政法规起草工作完成后,起草单位应当将草案及其说明、各方面对草案主要问题的不同意见和其他有关资料送国务院法制机构进行审查。

国务院法制机构应当向国务院提出审查报告和草案修改稿,审查报告应当对草案主要问题作出说明。

第十七条报送国务院的行政法规送审稿,由国务院法制机构负责审查。

国务院法制机构主要从以下方面对行政法规送审稿进行审查:(一)是否符合宪法、法律的规定和国家的方针政策;(二)是否符合本条例第十一条的规定;(三)是否与有关行政法规协调、衔接;(四)是否正确处理有关机关、组织和公民对送审稿主要问题的意见;(五)其他需要审查的内容。

《立法法》第六十条:行政法规的决定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组织法的有关规定办理。

《行政法规制定程序条例》第二十六条:行政法规草案由国务院常务会议审议,或者由国务院审批。

国务院常务会议审议行政法规草案时,由国务院法制机构或者起草部门作说明。

国务院通过行政法规不实行表决制,而是采用决定制。

《立法法》第六十一条:行政法规由总理签署国务院令公布。

《立法法》第六十二条:行政法规签署公布后,及时在国务院公报和在全国范围内发行的报纸上刊登。

在国务院公报上刊登的行政法规文本为标准文本。

《行政法规制定程序条例》第二十七条:国务院法制机构应当根据国务院对行政法规草案的审议意见,对行政法规草案进行修改,形成草案修改稿,报请总理签署国务院令公布施行。

制定规章的程序是指有权制定规章的机关在制订、修改、废止部门规章时的先后次序和方法步骤“国务院有关部门”包括:国务院各部、委员会中国人民银行审计署具有行政管理职能的直属机构国务院部门内设机构或者其他机构认为需要制定部门规章的,应当向该部门报请立项。

制定地方政府规章应当向该省、自治区、直辖市或者较大的市的人民政府报请立项。

《规章制定程序条例》第十三条:部门规章由国务院部门组织起草,地方政府规章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较大的市的人民政府组织起草。

《规章制定程序条例》第二十七条:部门规章应当经部务会议或者委员会会议决定。

地方政府规章应当经政府常务会议或者全体会议决定。

《立法法》第七十六条:部门规章由部门首长签署命令予以公布。

地方政府规章由省长或者自治区主席或者市长签署命令予以公布。

制定地方性法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的程序制定地方性法规的程序:1、提出地方性法规案。

提出地方性法规案的两种情况:I.向本级人民代表大会提出法规案。

II.向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提出法规案。

提出法规案的主体:(1)主席团(2)常务委员会(3)各专门委员会(4)本级人民政府(5)代表10人以上联名有权向本级人大常委会提出地方性法规案的主体:(1)常委会主任会议(2)本级人民政府(3)本级人大各专门委员会(4)常委会组成人员5人以上联名2、审议地方性法规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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