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法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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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章主要内容

第一节立法程序概述

第二节提出法律案

第三节审议法律案

第四节表决法律案

第五节公布法律

第六节制定行政法规和规章的程序

第七节制定地方性法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的程序

立法程序是在立法过程中的立法确立阶段,立法活动所经历的先后次序和步骤,是一国立法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

广义的立法程序是享有法的创制权(或享有立法权)的国家机关行使制定法律、预算审查、质询、同意权等所有职权的程序。

中义的立法程序是指享有法的创制权(或享有立法权)的国家机关或个人在制定、认可、修改或废止规范性文件过程中的工作方法、步骤和次序。

狭义的立法程序是指国家权力机关(或议会)制定、认可、修改或废止规范性文件过程中的工作方法、步骤和次序。

立法程序的特点:

1、立法程序是法定的。

2、立法程序的主体是依法享有相应职权的国家机关或个人。

3、立法程序是立法过程中的步骤、次序。在严格意义上,立法准备阶段的程序不是立法程

序。

立法程序是依法享有立法权的国家机关或个人在立法时必须严格遵循的。

地方性法规可以就下列事项作出规定:

(一)为执行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需要根据本行政区域的实际情况作具体规定的事项;

(二)属于地方性事务需要制定地方性法规的事项。

立法程序的种类:

1、依规范性文件是否法典化为标准可划分为成文立法程序与判例立法程序。在我国,立法

程序仅指成文法立法程序。

2、宪法立法程序与普通法立法程序。

3、一般立法程序与特别立法程序。

4、自主立法的立法程序与授权立法的立法程序。

5、立法机关立法的立法程序与行政机关立法的立法程序。

在我国,还有自主性立法的立法程序与实施性立法的立法程序之分。

立法程序的阶段:

提出法案、审议法案、表决通过法案、公布法

法律案的提出,是立法程序中的重要组成部分,标志着立法程序的正式开始。

在我国,提出法律案,就是根据相关规定,享有相应职权的国家机关或个人向全国人大或其常委会提出关于制定、认可、修改、废止法律的议案。

根据我国1982年宪法以及《立法法》等的规定,有权向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提出法律案的主体包括

1、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团

2、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3、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各专门委员会

4、国务院

5、中央军事委员会

6、最高人民法院

7、最高人民检察院

8、一个代表团或三十名以上的代表联名

有权向全国人大常委会提出法律案的主体包括:

1、委员长会议

2、全国人大各专门委员会

3、国务院

4、中央军事委员会

5、最高人民法院

6、最高人民检察院

7、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十人以上联名

对提出法律案的要求:

一、应当提出法律草案文本。

二、应当提出法律草案的说明。

《立法法》第14条规定,向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提出的法律案,在全国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可以先向常务委员会提出,经常务委员会会议依照本法第二章第三节规定的有关程序审议后,决定提请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审议,由常务委员会向大会全体会议作说明,或者由提案人向大会全体会议作说明。

我国宪法和有关法律没有对各提案主体行使提案权作出明确限制。

提出法律案须遵守的规则:

(1)权限上的限制,即提案人不能逾越其管辖权事项范围。

(2)程序上的限制,即法律案的提出必须符合法定程序。

(3)格式上的限制。

I.一事一动议原则

II.需以书面形式提出法律案

(4)时间上的限制。

I.对一般动议的限制。

II.一事不再议原则。

III.对临时动议的限制。

关于法律案列入立法程序的问题

在我国,有关机关或个人提出法律案以后,是否会被列入会议议程,分为两种情况:

一、由大会主席团决定。

二、由委员长会议决定。

法律案的撤回

提案人撤回法律案:

一、列入会议议程前要求撤回的。

二、列入会议议程要求撤回的。

法律案的终止审议

列入全国人大常委会会议议程的法律案,因各方面对制定该法律的必要性、可行性等重大问题存在较大意见分歧搁置审议满两年的,或者因暂不付表决经过两年没有再次列入常委会会议议程审议的,由委员长会议向常委会报告,该法律案终止审议。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审议法律案的程序:

1、听取关于法律草案的说明。

2、各代表团和有关专门委员会的审议。

3、法律委员会对法律案进行统一审议。

4、通过审议结果的报告和法律草案修改稿

法律案在审议中有重大问题需要进一步研究的,经主席团提出,由大会全体会议决定,可以授权常务委员会根据代表的意见进一步审议,作出决定,并将决定情况向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下次会议报告;也可以授权常务委员会根据代表的意见进一步审议,提出修改方案,提请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下次会议审议决定。

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法律案的程序:

1、听取提案人对该法律案的说明并进行初步审议。

2、听取法律委员会关于法律草案修改情况和主要内容的汇报并进一步审议。

3、听取法律委员会关于法律草案审议结果的报告,由分组会议对法律草案修改稿进行审

议。

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律案审议程序的说明:

1、《立法法》首次明确规定了对法律案的三审制。

对于各方意见比较一致的法律案,可以经两次常务委员会会议审议后交付表决

对于各方面意见比较一致的部分修改的法律案,也可以经一次常务委员会会议审议即交付表决。

2、常务委员会分组会议审议法律案时,提案人应当派人听取意见,回答询问;并且,根据小组的要求,有关机关和组织应当派人介绍情况。

3、法律案可由相关的专门委员会进行审议,提出审议意见,印发常务委员会会议。还可以邀请其他专门委员会的成员列席会议,发表意见。

4、法律委员会对法律案进行统一审议。

各国和地区议会立法中的审读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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