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规范向农村合作金融机构入股的若干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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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用社(银行)股金管理办法

信用社(银行)股金管理办法

信用社(银行)股金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以下简称“本联社”)股金管理,保护本联社和入股者的合法权益,根据《关于规范向农村合作金融机构入股的若干意见》(银监发〔##〕23号)及《**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章程》等有关规定,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向本联社入股,应坚持入股自愿、风险自担、服务优惠、利益共享的原则。

第三条本联社社员以其所持股金数额为限承担风险和民事责任。

第四条本联社社员享有按规定获取优惠服务和参与收益分配的权利。

第二章入股条件第五条自然人、企业法人和其他经济组织符合向金融机构入股条件的,均可向其户口所在地或注册地农村信用社申请入股,成为本联社的社员。

第六条本联社社员应以货币资金入股,不得以实物资产、债权、有价证券等形式作价入股。

第七条本联社社员必须以自有资金入股,不得以农村信用社贷款入股。

第八条各级人民政府、财政资金不得直接向本联社入股。

第三章股权设置第九条本联社采取股份合作制产权形式。

本联社根据股金来源设置自然人股、法人股。

本联社自然人股和法人股分别设定资格股和投资股两种股权。

资格权是取得本联社社员资格必须缴纳的基础股金。

投资股是由社员在基础股金外投资形成的股金。

第十条本联社股金每股金额为人民币1元,自然人社员资格股起点金额为人民币1000元,法人社员资格股起点金额为人民币10000元。

超过资格股起点金额为投资股,投资金额由社员自行决定。

第十一条本联社社员以所持股参与本联社的管理,资格股实行一人一票。

自然人社员每增加20万元投资股增加一个投票权,法人社员每增加100万元投资股增加一个投票权。

第十二条信用社股金中,单个自然人持股(包括资格股和投资股)最高不超过股本总额的2%,单个法人持股最多不超过股本总额的5%。

第十三条县联社股金中,单个自然人股东(含职工)持股(包括资格股和投资股)最高不超过股本总额的5‰,单个法人股东持股(包括资格股和投资股)最多不超过股本总额的5%;自然人股东持股总额不得少于总股本的50%,其中职工持股总额不超过股本总额的25%。

银行信贷知识考试试题

银行信贷知识考试试题

银行信贷知识考试试题一、单项选择题(共35小题,每小题2分,共70分)1、根据《支付结算办法》的规定,托收承付结算每笔金额起点为(A、)元。

正确答案:(A、)A、10000B、1000C、100000D、500002、关于委托收款的使用范围,以下说法中正确的是。

(D、)正确答案:(D、)A、只能在异地使用B、只能在同城使用D、在同城、异地均可以使用3、汇入银行对于向收款人发出取款通知经过(A、)个月无法交付的汇款,应主动办理退汇。

正确答案:(A、)A、2B、1C、6D、34、对于重大或敏感的审计问题,(B、)应直接进行督导正确答案:(B、)A、财务总监B、内部审计机构负责人C、高级管理层D、审计项目负责人5、根据《关于规范向农村合作金融机构入股的若于意见》,农村合作金融机构应按股金来源和归属设置自然人股和法人股两种股权。

农村合作银行、县联社应对自然人股和法人股分别设定资格股和(A、)。

正确答案:(B、)A、投资股B、原始股6、单个境内非金融机构及其关联方合计投资入股比例不得超过农村商业银行股本总额的多少(B、)正确答案:(B、)A、20%B、10%C、50%D、30%7、当持票人为出票人时(A、)。

A、对其前手无追索权;B、可以对所有前手行使追索权;C、对其后手可以进行追索;D、仅对其直接前手可以追索,对其间接前手不可以追索;8、支票的提示付款期限为自出票日起(D、)。

正确答案:(D、)A、5日B、3日C、20日D、10日9、下列款项中,不能办理托收承付结算的是(D、)正确答案:(D、)A、因商品交易而产生的劳务供应的款项B、商品交易取得的款项D、因寄销商品而产生的款项10、我国的现行结算制度是以什么为主体的(B、)。

正确答案:(B、)A、汇票、支票B、汇票、本票、支票和信用卡C、汇票、本票和支票D、支票和信用卡11、商业银行资本充足率信息在披露前应报送(A、)。

正确答案:(B、)A、银监会;B、人民银行;C、以上均需报送;D、上级行办;12、建立、健全内部控制并使之有效运行是组织(B、)的责任。

农村商业银行股金管理办法

农村商业银行股金管理办法

农村商业银行股金管理办法179号 ,5月26日,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行”,股金管理~保护本行和股东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务院关于印发深化农村信用社改革试点方案的通知》的精神~按照《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农村中小金融机构行政许可事项实施办法》要求及《关于规范向农村合作金融机构入股的若干意见》《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特制定本办法.第二条向本行入股~应坚持入股自愿、风险自担、服务优惠、利益共享的原则。

第三条本行对股金管理的有关规定~在章程、招股说明书等公开文字材料中载明~并臵于营业场所~以供查询。

第四条本行股东以其所持股金数额为限承担风险和民事责任。

并享有本行章程规定的权利.第二章入股条件第五条本行发起人,股东,资格一、自然人作为发起人~应符合以下条件:1(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中国公民,2(有良好的社会声誉和诚信记录,3(入股资金来源真实合法~不得以借贷资金入股~不得以他人委托资金入股, 4(银监会规定的其他审慎性条件。

— 1 —二、境内非金融机构作为发起人~应当符合以下条件:1(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登记注册~具有法人资格,2(有良好社会声誉、诚信记录和纳税记录,3(最近两年内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4(财务状况良好~最近两个会计年度连续盈利。

境内非金融机构属重组改制的~重组改制后~该企业主营业务、主要控制人等未发生重大变化的~其重组改制前的经营年限及业绩可连续计算,5(有较强的经营管理能力和资金实力,6(年终分配后~净资产达到全部资产的30%以上,合并会计报表口径,,7(具备补充农村商业银行资本的能力~除国务院规定的投资公司和持股公司外~权益性投资余额原则上不得超过净资产的50%,含本次投资金额~合并会计报表口径,,8(入股资金来源真实合法~不得以借贷资金入股~且不得以他人委托资金入股,9(银监会规定的其他审慎性条件。

三、境内金融机构作为发起人~应当符合以下条件:1(银行业金融机构资本充足率不低于8,~非银行金融机构资本总额不低于加权风险资产总额的10,,2(财务稳健~资信良好~最近2个会计年度连续盈利,3(公司治理良好~内部控制健全有效,4(主要审慎监管指标符合监管要求,5(入股资金来源真实合法~不得以借贷资金入股~且不得以— 2 -他人委托资金入股,6(银监会规定的其他审慎性条件.第六条本行股东出资方式: 股东必须以货币资金入股~入股资金必须一次性缴纳.1(不得以实物资产、债权、有价证券等形式作价入股,2(不得以本行贷款入股,3(不得与工商企业以换股形式相互入股.第三章股权设臵第七条根据股金来源和归属~本行设臵自然人股和法人股.本行股东必须符合向金融机构投资入股的条件~所入股份均为投资股。

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办公厅关于进一步规范农村信用社增资扩股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

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办公厅关于进一步规范农村信用社增资扩股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

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办公厅关于进一步规范农村信用社增资扩股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已撤销)•【公布日期】2004.12.16•【文号】银监办发[2004]345号•【施行日期】2004.12.16•【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银行业监督管理正文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办公厅关于进一步规范农村信用社增资扩股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银监办发[2004]345号2004年12月16日)各银监局(海南、西藏除外):当前农村信用社改革试点工作正在积极稳妥地推进。

在试点地区省(区、市)政府和有关部门的高度重视下,农村信用社改革试点的各项工作进展是顺利的,总体情况是好的。

但最近也发现一些地方在改革试点过程中存在盲目追求工作进度等急躁情绪,主要表现在有的地方在增资扩股工作中存在不规范或强制入股的现象,偏离了改革的根本目的,对此,有关方面、有关地方必须引起高度重视。

为进一步规范农村信用社增资扩股工作,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要从深化农村信用社试点工作的根本目的出发,提高对增资扩股工作的认识。

增资扩股是农村信用社明晰产权关系、完善法人治理,强化约束机制的一项基础性工作,而明晰产权关系、完善法人治理是把农村信用社真正办成“自主经营、自我约束,自我发展、自担风险”的金融市场主体的前提。

因此,增资扩股工作必须服从于或服务于农村信用社改革的根本目的,要把改革的阶段性任务与改革的根本目的有机地统一起来,不能简单地把增资扩股工作与争取中央资金扶持政策挂钩。

二、农村信用社在增资扩股工作中,必须严格执行银监会和人民银行印发的有关规定和意见。

为了规范增资扩股工作,2003年以来,银监会印发了《关于规范向农村合作金融机构入股的若干意见》(银监发[2004]23号),人民银行也在《农村信用社改革试点资金支持方案实施与考核指引》(银发[2004]4号)、《农村信用社改革试点专项中央银行票据兑付考核办法的通知》(银发[2004]253号)等文件中对增资扩股工作提出了明确要求,各地在增资扩股工作中必须严格执行这些文件规定,依法、合规地开展增资扩股工作。

中国银监会关于农村资金互助社监督管理的意见

中国银监会关于农村资金互助社监督管理的意见

中国银监会关于农村资金互助社监督管理的意见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已撤销)•【公布日期】2007.12.21•【文号】银监发[2007]90号•【施行日期】2007.12.21•【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银行业监督管理正文中国银监会关于农村资金互助社监督管理的意见(银监发〔2007〕90号)各银监局:为加强对农村资金互助社的监督管理,有效防范金融风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关于调整放宽农村地区银行业金融机构准入政策更好支持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的若干意见》和《农村资金互助社管理暂行规定》及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现就农村资金互助社监管提出如下意见:一、监督管理原则和目标按照内部自律与外部监管、合规监管与风险监管、持续监管与审慎监管、灵活监管与指导服务相结合的原则,对农村资金互助社实施持续、动态的监督管理,促进农村资金互助社建立灵活有效的法人治理机制,健全内部控制,依法合规经营,有效防范和控制风险,更好地满足社员的金融服务需求,实现安全健康持续发展,切实做到自愿发起、自律管理、自主经营、自担风险,将农村资金互助社真正办成互助合作性质的新型社区农村金融组织。

二、监督管理方式银行业监管机构应协调有关方面,建立以农村资金互助社自律管理、银行业监管机构监管、地方政府风险处置和社会监督服务相结合的监督管理体系。

现阶段在充分发挥农村资金互助社自律管理作用的同时,要强化银行业监管机构外部监管和地方政府审计监督和风险处置职责。

随着农村资金互助社相关法律法规、监管制度的不断完善,要逐步过渡到以自律管理和社会监督为主的非审慎性监管。

三、监督管理措施(一)科学规划和正确引导市场准入1.科学制定发展规划。

银行业监管机构应根据当地经济金融发展环境、金融服务状况和监管资源配置情况,合理确定农村资金互助社发展规划和年度组建计划,重点解决经济落后、金融网点覆盖率低的农村地区金融服务不足问题。

农村合作银行股金管理办法

农村合作银行股金管理办法

农村合作银行股金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农村合作银行(以下简称“本行”)股金管理,保护本行和入股者的合法权益,根据《关于规范向农村合作金融机构入股的若干意见》(银监发〔2004〕23号)《关于向金融机构投资入股的暂行规定》(银发[1994] 186号)及《农村合作银行章程》等有关规定,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向本行入股,应坚持入股自愿、风险自担、服务优惠、利益共享的原则。

第三条本行股东以其所持股金数额为限承担风险和民事责任。

第四条本行股东享有按规定获取优惠服务和参与收益分配的权利。

第二章入股条件第五条自然人、企业法人和其他经济组织符合向金融机构入股条件的,均可向本行申请入股,成为本行的股东。

1.自然人(农户、农村工商户)。

户籍在;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具有良好的社会声誉和诚信记录;具有良好的资本补充能力;入股资金为自有资金;银监会规定的其他审慎性条件。

2.企业法人。

企业工商注册在市;具有良好的社会声誉和诚信记录;法人治理结构健全;财务状况良好且最近两个会计年度连续盈利;净资产达到全部资产的30%以上;对外累计权益性投资不超过本企业净资产的50%;具有良好的资本补充能力;入股资金为自有资金且来源真实合法;银监会规定的其他审慎性条件。

3.其他经济组织。

经工商登记的村经济合作社;在支行开立基本结算账户;年可用资金在10万元以上;无不良信用记录;持有村民代表大会同意入股的证明。

第六条本行股东应以货币资金入股,不得以实物资产、债权、有价证券等形式作价入股。

第七条本行股东必须以自有资金入股,不得以金融机构贷款入股。

第八条各级人民政府、财政资金不得向本行入股。

第三章股权设置第九条本行采取股份合作制产权形式。

本行根据股金来源设置自然人股、法人股两种股权。

自然人股和法人股分别设定资格股和投资股。

资格股是取得本行股东资格必须缴纳的基础股金。

投资股是由股东在基础股金外投资形成的股金。

第十条本行股份每股金额为人民币1元,每个自然人认购资格股最低限额为1000股,每个法人认购资格股最低限额为10000股。

中国人民银行印发《关于向金融机构投资入股的暂行规定》的通知-银发[1994]186号

中国人民银行印发《关于向金融机构投资入股的暂行规定》的通知-银发[1994]186号

中国人民银行印发《关于向金融机构投资入股的暂行规定》的通知正文:---------------------------------------------------------------------------------------------------------------------------------------------------- 中国人民银行印发《关于向金融机构投资入股的暂行规定》的通知(1994年7月28日银发[1994]186号)人民银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分行, 各专业银行、政策性银行、交通银行、中信实业银行、中国光大银行、华夏银行, 人保总公司、太平洋保险公司、平安保险公司, 各全国性金融公司: 为加强向金融机构投资入股的管理, 现将《关于向金融机构投资入股的暂行规定》发给你们, 请认真贯彻执行, 并将执行中遇到的问题和建议及时报总行。

附件:关于向金融机构投资入股的暂行规定为规范金融机构管理,保证金融机构资本来源正当,结构合理,促进金融机构健康发展,现就向金融机构投资入股问题规定如下:一、各党政机关、部队、团体以及国家拨给经费的事业单位,除国务院批准或法规及中国人民银行规章规定外,一律不得向金融机构投资。

二、各级地方财政部门经当地政府同意,由中国人民银行核实,可以用财政节余资金向金融机构投资。

三、国家开发银行、中国农业发展银行、中国进出口银行等政策性银行一律不得向金融机构投资。

四、中国工商银行、中国农业银行、中国人民建设银行、中国银行未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一律不得向金融机构投资。

五、其他商业银行、信托投资公司、企业集团财务公司、融资租赁公司在资本充足率为8%并遵守以下规定的前提下,可向金融机构投资。

(一)投资累计金额不得超过资本金的20%;(二)投资来源限于超过8%以上资本金部分,以及公积金、公益金结余。

六、保险公司可向金融机构投资、投资累计金额不得超过该公司资本金的25%。

农村商业银行组建条件及股本合规性检查要点

农村商业银行组建条件及股本合规性检查要点

农村银行的准入政策及股权设置要求是始终在不断的变化,总体来说是监管要求越来越严 ,门坎越来越高.农村商业银行设立准入主要有是《银监法》、《商业银行法》、ⅩⅩ( 6 )年 3 号令、《农村商业银行管理暂行规定》 (银监发[ⅩⅩ] 10 号)、《农村商业银行监管意见》和《农村商业银行、农村合作银行组建审批工作指引》等文件,按时间顺序各监管政策主有是:(一) 5000 万元,95 年 7 月 1 日施行,ⅩⅩ年修订。

(二)发达、城乡一体化程度较高、信用社资产规模较大且已商业化经营的少数地区,可以组建股分制银行机构。

具体条件是 : ( 1)有较强的管理能力;(2 )全辖信用社资产总规模 10 亿元以上; (3 )不良贷款比例 15%以下; (4)组建后资本金不低于 5000 万元,资本充足率达到 8%。

”(三)ⅩⅩ年 9 月 12 日,银监会颁布了《农村商业银行管理暂行规定》明确了设立条件,与前款内容大体相同,增加了发起人不少于 500 人的要求(但与〈公司法〉相抵触,不超过 200 人),增加了股权要求:分设自然人、法人股,单个自然人股东持股比例不得超过总股本的5‰,单个法人及其关联企业持股总和不得超过总股本的 10%,本行职工持股总额不得超过总股本的 25%.(四)2004 年 4 月 21 日,《关于规范向农村合作金融机构入股的若干意见》 (银监发[ 2004 ] 23 号),进一步规定了股东资质、股权设置(资格股、法人股)等要求,主要针对农村信用社和农村合作银行,入股起点为县联社及农村合作银行自然人(含职工)资格股普通不少于 1000 股,法人资格股普通不少于10000 股。

(五) 2004 年,《农村商业银行、农村合作银行组建审批工作指引》 (银监合[ 2004 ] 61 号) “地方承诺的各项扶持指施基本落实到位"、“拟定的注册资本总额应适当提前,至少满足开业两年内资本充足率监管要求”,农村商业银行股东应符合《关于规范向农村合作金融机构入股的若干意见》的要求 ,单个自然人持股不超过5‰,职工持股合计不超过 25%,非职工自然人股东合计不低于 30%,明确提出了法人股东的资质要求,包括连续两年盈利、净资产 30 以上及长期投资比例(含本次)不超过 50%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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银监发〔2004〕23 号
2004 年4 月21 日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农村合作金融机构股金管理,保护农村合作金融机构和入股者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务院关于深化农村信用社改革的有关精神和《农村信用合作社管理规定》、《农村合作银行管理暂行规定》、《关于农村信用社以县(市)为单位统一法人的指导意见》等有关规定,提出本意见。

第二条本意见所称农村合作金融机构是指依法设立的农村信用合作社(以下简称信用社)、经批准实行以县(市)为单位统一法人的农村信用社县(市)联社(以下简称县联社)和农村合作银行。

实行县(市)、乡(镇)两级法人的农村信用社县(市)联社、农村信用社地(市)联社、农村信用社省级联社及农村商业银行的股金管理仍按现行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条向农村合作金融机构入股,应坚持入股自愿、风险自担、服务优惠、利益共享的原则。

第四条向农村合作金融机构入股,应由入股人自主决定,任何单位和个人均不得强制。

第五条农村合作金融机构对股金管理的有关规定,应当在章程、招股说明书等公开文字材料中载明,并置于营业场所,以供查询。

第六条农村合作金融机构社员(股东)以其所持股金数额为限承担风险和民事责任。

第七条农村合作金融机构社员(股东)享有按规定获取优惠服务和参与收益分配的权利。

第二章入股条件
第八条自然人、企业法人和其他经济组织符合向金融机构入股条件的,均可申请向其户口所在地或注册地的农村合作金融机构入股,成为农村合作金融机构社员(股东)。

第九条农村合作金融机构的社员(股东)应以货币资金入股,不得以实物资产、债权、有价证券等形式作价入股。

农村合作金融机构原有非货币形式的股金,应按照有关规定进行确认或清理。

第十条农村合作金融机构社员(股东)必须以自有资金入股,不得以金融机构贷款入股。

第十一条农村合作金融机构不得与工商企业以换股形式相互入股。

第十二条农村合作金融机构不得接受各级人民政府财政资金直接入股。

各级地方人民政府可以以捐赠资产(资金)或以优质资产置换农村合作金融机构不良资产的方式支持农村合作金融机构改革与发展。

所捐赠资产(资金)应计入农村合作金融机构资本公积,不能直接计入股金。

人民政府捐赠原则上应以货币资金形式进行。

以实物资产形式捐赠的,应当由经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认可的中介机构评估确认其价值。

第十三条金融机构向农村合作金融机构入股,成为其战略投资人的,应符合向金融机构入股的有关规定,并报经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批准。

第三章股权设置
第十四条农村合作金融机构应按股金来源和归属设置自然人股和法人股两种股权。

农村合作银行、县联社应对自然人股和法人股分别设定资格股和投资股。

资格股是取得社员(股东)资格必须缴纳的基础股金。

投资股是由社员(股东)在基础股金外投资形成的股金。

信用社可以对自然人股和法人股分别设定资格股和投资股。

设置资格股和投资股的信用社社员股金参照县联社股权设置的有关规定执行,未设置资格股和投资股的信用社社员股金视同资格股管理。

第十五条农村合作金融机构应结合本地实际,合理确定入股的最低数额,并报经当地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认可。

农村合作金融机构社员(股东)股金每股人民币 1 元。

信用社自然人入股一般不少于100股,法人入股一般不少于1000 股;县联社及农村合作银行自然人(含职工)资格股一般不少于1000 股,法人资格股一般不少于100 股。

第十六条农村合作金融机构应当设置合理的股权结构,以体现各方面股东(含社员)的利益,确保法人治理结构完善有效。

信用社股金中,单个自然人持股不得超过股本总额的2%,单个法人持股不
得超过股本总额的5%。

县联社股金中,单个自然人社员(含职工)持股(包括资格股和投资股)
最高不得超过股本总额的5%。

,单个法人持股(包括资格股和投资股)最多不得超过股本总额的5%;自然人持股总额不得少于总股本的50%,其中,职工持股总额不得超过股本总额25%。

农村合作银行股金中,单个自然人股东(含职工)持股(包括资格股和投资股)最高不得超过股本总额的5% ;本行职工的持股总额不得超过股本总额的25%;职工之外的自然人股东持股总额不得低于股本总额的30%。

单个法人及其关联企业持股总额不得超过总股本的10%,持股比例超过5%的,应报当地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审批。

前款所称关联企业是指相互之间存在直接或间接控制、受同一企业共同控制或重大影响关系的企业。

第四章股金管理
第十七条农村合作金融机构应对认缴股金的社员(股东)签发记名股金证,作为社员(股东)所有权凭证和参与利益分配的依据。

农村合作金融机构不得接受本社(行)股金证作为质押标的。

农村合作金融机构的社员(股东)以本社(行)股金证为自己或他人担保应事
先告知理(董)事会。

第十八条农村合作金融机构的社员(股东)享有以下权利:
(一)参加或委派代理人参加社员(股东)代表大会,行使表决权;
(二)选举理(董)事、监事和被选举为理(董)事和监事;
(三)对农村合作金融机构的经营行为进行监督,提出建议和质询;
(四)获得农村合作金融机构金融服务的优先权和优惠权;
(五)享有股金分红和参与其他形式利益分配;
(六)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行政规章的规定转让股金和优先认购股金;
(七)农村合作金融机构终止或清算后依法参加剩余财产分配;
(八)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行政规章以及农村合作金融机构章程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十九条农村合作金融机构的社员(股东)应承担以下义务:
(一)承认并遵守农村合作金融机构章程;
(二)按其所认购的数额向农村合作金融机构缴纳股金;
(三)以其所持股金数额为限对农村合作金融机构承担风险和民事责任;
(四)维护农村合作金融机构的利益和信誉,支持农村合作金融机构合法开展各项业务;
(五)服从和履行社员(股东)代表大会的决议;
(六)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行政规章以及农村合作金融机构章程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二十条农村合作金融机构可以根据其盈利情况,按照有关规定,对社员(股东)分配红利,但不得对股金支付利息。

当年亏损的农村合作金融机构不得对社员(股东)分配红利;当年盈利的农村合作金融机构,在未全部弥补历年亏损挂账或资本充足率未达到规定要求前,应严
格限制分红比例,其红利分配原则上应采用转增股金方式,不得分配现金红利。

具体办法可由当地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商有关部门制定。

第二十一条农村合作金融机构社员(股东)持有的股金,经理(董)事会同意,并按规定办理登记手续后,可依法转让、继承和赠予。

第二十二条农村合作金融机构社员(股东)持有的资格股,存在下列情况之一的不得办理退股:
(一)农村合作金融机构当年亏损的;
(二)农村合作金融机构资本充足率未达到规定要求或退股后达不到规定要求的。

第二十三条农村合作金融机构社员(股东)持有的资格股同时满足以下条件的,可以办理退股:
(一)社员(股东)提出退股申请的;
(二)不存在本意见第二十二条所列情况的;
(三)持满三年并转让所持全部投资股的;
(四)经理(XX)事会同意的。

资格股退股原则上应在当年年底财务决算后办理,在年底财务决算前办理退股的,不支付当年股金红利。

第二十四条农村合作金融机构社员(股东)持有的投资股,可以转让、继承和赠予,但不得退股。

第二十五条农村合作金融机构应当建立定期补充资本金的机制,根据业务发展需要确定增资扩股的规划,确保在任何时点资本充足率达到规定要求。

第五章股金证管理
第二十六条农村合作金融机构签发的股金证,应在明显位置以入股须知的形式
对社员(股东)应了解的事项加以说明。

入股xx 应至少包含以下内容:
(一)社员(股东)入股前应详细阅读农村合作金融机构章程,知晓社员(股东)的权利、义务;
(二)根据盈利状况,按规定向社员(股东)分配红利,不对入股股金支付利息;
(三)社员(股东)以其所持股金为限承担农村合作金融机构风险和民事责任;
(四)社员(股东)退股应符合章程中规定的条件;
(五)社员(股东)对股金证所列项目应如实申报,如有变化应及时变更。

第二十七条农村合作金融机构社员(股东)股金证应列明以下事项:
(一)自然人股社员(股东)应列明姓名、性别、住址、身份证号、发证单位、发证日期、入股时间、入股金额等事项;
(二)法人股社员(股东)应列明法人名称、法人代表姓名、营业执照号码、发证单位、发证日期、入股时间、入股金额等事项。

设置资格股和投资股的农村合作金融机构应在股金证中对资格股、投资股分别列示。

第二十八条社员(股东)持有的股金证发生被盗、遗失、灭失或毁损时,单位持介绍信、个人持有效身份证明到入股农村合作金融机构办理挂失手续。

第六章其他事宜
第二十九条在本意见印发之前已进行的增资扩股工作中,有与本意见规定不符的,应按本意见要求制定限期整改的工作计划,报当地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核准,并由当地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监督实施。

第三十条农村合作金融机构应根据本意见要求对章程进行修改,并换发股金
证。

第一批改革试点8 个省(市)农村合作金融机构已经按改革后的产权组织形式通过新章程,颁发新股金证的,应以适当方式向公众告知本意见的有关要求,并及时对章程进行修改,换发股金证。

具体办法由各地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根据实际确定,报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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