反不正当竞争法知识点汇总记忆表培训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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反不正当竞争法 学习笔记

反不正当竞争法   学习笔记
1.合法竞争
合法竞争即正当竞争、公平竞争(Fair Competition),是指法律所允许和保护的竞争,即符合公平、公正、平等、自愿、诚实信用原则的竞争。
2.非法竞争(Unfair Competition)
(1)有关国际公约对不正当竞争的定义
《巴黎公约》在1900年布鲁塞尔修订文本首次提出、1967年斯德哥尔摩文本最后加以修订的第10条之二中规定:“在工业领域任何与诚实惯例相悖的竞争行为均构成不正当竞争。”这是对不正当竞争的一个经典性的定义。在同一条款中特别指出应禁止以下不正当竞争行为:
竞争是市场活动的核心,没有竞争,市场就没有活力。竞争不仅激活了市场,也推动了技术和经济的发展。
市场机制实质上是竞争机制。市场的调节作用是通过竞争实现的。市场通过价值规律实现对生产的调节和社会资源的优化配置,是离不开价格和价格机制的,而价格机制实质上也是一—种竞争机制。
竞争对于市场经济的发展既有积极的一面,也有消极的一面。其消极的一面表现为一方面竞争将会引致排斥、限制竞争的垄断产生,另一方面竞争将会诱发经营者采用不正当的手段来谋求竞争优势。
反不正当竞争法调整的目的在于禁止不正当竞争行为,规范合法公平竞争的市场秩序,维护合法竞争的公平性,鼓励经营者积极参与市场的公平竞争,保护经营者在合法竞争中的平等地位,是进行合法竞争的具体要求和规范。
3、调整相关法律关系的内容不同
反垄断法调整的内容主要是控制市场的构成,防止过度的经济集中和少数大企业操纵、控制市场、滥用经济(或市场)优势,重点主要是针对已在市场上占有一定优势地位的大企业,有时也会涉及部分中小企业。
④侵犯商业秘密(第10条)。
⑤商业贿赂(第8条)。
⑥不正当的有奖销售(第13条)。

反不当竞争法知识点总结

反不当竞争法知识点总结

反不当竞争法知识点总结一、《反不正当竞争法》的基本概念1. 不正当竞争的定义《反不正当竞争法》规定,不正当竞争是指企业在生产和流通商品和服务的过程中,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和有悖于公平竞争的商业道德准则的行为。

这些行为包括有欺诈、胁迫、恶意诋毁、不正当评比、虚假宣传等。

2. 不正当竞争的主体《反不正当竞争法》规定,实施不正当竞争行为的主体包括企业和个人。

企业不正当竞争行为是指企业在生产和经营活动中,采取不正当手段,实施损害其他经营者的行为。

个人不正当竞争行为是指个人在经济活动中,以不正当手段为自己谋取利益,损害其他经营者的合法权益。

3. 不正当竞争的认定标准《反不正当竞争法》中规定,认定不正当竞争行为需符合以下标准:第一,行为违反了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第二,行为违背了社会公共利益或侵犯了其他经营者的合法权益;第三,行为有悖于商业道德准则。

二、《反不正当竞争法》的禁止行为1. 虚假宣传《反不正当竞争法》规定,虚假宣传是一种严重的不当竞争行为。

虚假宣传是指在商品或服务的质量、成分、性能、效果、价格等方面,明知不实就散布、发布虚假信息,误导消费者购买。

2. 抹黑竞争对手抹黑竞争对手是指企业为了竞争对手的市场份额或声誉,在宣传、广告等方面,对竞争对手进行不实宣传、诽谤、抹黑等手段。

《反不正当竞争法》规定,抹黑竞争对手是一种不当竞争行为,严重损害了公平竞争环境。

3. 垄断市场垄断市场是指企业通过拥有垄断地位,利用技术、资金、渠道等优势,对市场进行独占或排斥竞争对手的行为。

《反不正当竞争法》规定,垄断市场是一种不当竞争行为,严重扭曲了市场竞争秩序。

4. 恶意诋毁竞争对手恶意诋毁竞争对手是指企业为了达到竞争目的,通过虚假诋毁、贬低竞争对手,损害竞争对手的商誉和信誉。

《反不正当竞争法》规定,恶意诋毁竞争对手是一种不当竞争行为,严重侵犯了其他经营者的合法权益。

5. 不正当评比不正当评比是指企业通过支付财物或其他手段,获取虚假的荣誉或评比结果,误导消费者,损害其他经营者的合法权益。

《反不正当竞争法》快速记忆口诀

《反不正当竞争法》快速记忆口诀

《反不正当竞争法》快速记忆口诀反不正当竞争法部分一、反不正当竞争法规制的行为口诀:小广将会情陷低迷表面意思:小广这人将会因陷入感情之中而情绪低迷对应内容小:即淆,混淆行为广:虚假广告行为将:即奖,有奖销售行为会:即贿,商业贿赂行为情:即倾,倾销行为陷:即限,限制竞争行为低:即诋,商业诋毁行为迷:即密,侵犯商业秘密行为二、混淆行为的情形口诀:七品名标志表面意思:第七等级的著名标志对应法条七品名:即企品名,擅自使用企业名称因人误解;擅自使用产品名称包装或类似名称包装等标:假冒他人注册商标志:商品上冒用质量标志,伪造产地,虚假表示产品质量三、有奖销售情形口诀:抽高脂荒内表面意思:抽掉高脂肪会使体内健康受损对应法条抽高:抽奖最高额超过五千元脂:即质,利用有奖销售推销质次价高商品荒:谎称有奖内:内定人中奖四、不认为倾销的情形口诀:专长记鲜活期血压表面意思:专门擅长记载鲜活期的血压对应法条专:即转,转产而低本销售长:即偿,因清偿债务而低本销售记:即季,季节性降价鲜活:销售鲜活产品期:销售即将到期的产品血:即歇,因歇业而低本销售压:销售积压产品五、限制竞争行为口诀:嬴政先溜达劫通标表面意思:始皇嬴政先溜达一下以便劫一通标对应法条嬴政先溜:即营政限流,公用企业或其他有独占地位的经营者排挤公平竞争或政府及部门限制经营或限制产品向内向外流通达:搭,违意搭售或附加不合理条件劫通标:即结通标,禁止招投标方勾结;禁止投标各方串通六、侵犯商业秘密行为口诀:当许反披用表面意思:应当允许反披着着用对应法条当:盗窃、利诱、胁迫等以不正当手段获取的秘密许:允许他人使用不当取得的秘密反:违反约定侵犯秘密披用:披露使用。

竞争法实用培训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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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刑事责任:侵犯商业秘密罪
竞业禁止与商业秘密保护
➢ 问题一:职工来自企业的知识、经验和技能是否都属 于企业的商业秘密?
重要性程度
➢ 问题二:竞业禁止时间
我国不超过3年,国外最长为5年
➢ 我国:不超过3年即有效、允许 ➢ 国外:根据工作性质、商业秘密性质等进行个案判断,有时甚
至可以不受时间限制
“汽车在高速行驶中,人们很难区分两个如此相似的 标志!”
“对于飞驰的汽车,人们能够记住的只是它的外观, 谁能分辨出一个小小的车标?!”
合议庭经过慎重的思考,结合汽车产品的特点、相关 公众对汽车产品的感知规律和注意力程度、丰田图形 商标的显著性和知名度、丰田图形商标和美日图形商 标所存在的差异以及原、被告汽车产品的差别程度等 因素,综合认定,被告吉利公司的美日图形商标与原 告的丰田图形注册商标不近似,相关公众不会产生混 淆或对其来源产生误认,也不会产生对原告注册商标 专用权不利的联想。
➢对反映商品质量的其他因素作引人误解的虚 假表示
✓制作成分、性能、规格、等级、标准编号、生 产日期、有效日期、使用方法
✓ 3-50倍罚款、严重者追究刑事责任
5、虚假广告宣传和其他虚假宣传
停止、消除影响、1-20万罚款
(三)商业贿赂行为
从2005年8月到2006年6月,全国共查处商 业贿赂案件6972件,涉案金额19.63亿元。 涉及国家公务员的案件1603件,占总数的 23.0%;涉案金额5.08亿元。
➢ 问题三:补偿费的标准
法律没有明确规定;深圳年补偿费不得少于工作最后一年度 报酬的三分之二;珠海为二分之一
➢ 问题四:如果没有补偿费的约定是否导致协议无效
观点一:可另行主张赔偿费,但义务不免除 观点二:显失公平,协议可变更,用补偿费充抵违约金和赔

反不正当竞争法知识点归纳

反不正当竞争法知识点归纳

反不正当竞争法知识点归纳
反不正当竞争法是中国的一项法律,它旨在保护市场秩序和公平竞争。

其起源于经济全球化的背景下,为了应对市场经济中出现的不正当竞争行为,保护企业和消费者的合法权益而制定。

以下是关于反不正当竞争法的
知识点归纳。

一、不正当竞争的定义
不正当竞争是指经营者在市场经济活动中采取欺骗、误导、虚假宣传、恶意抢夺商业机密等手段,干扰市场竞争,扰乱正常的市场秩序,损害其
他经营者或者消费者的利益。

二、知识产权保护
三、禁止的不正当竞争行为
四、打击侵犯商业秘密行为
反不正当竞争法对商业秘密的保护也是其重要内容之一、法律明确规
定了侵犯商业秘密的行为,包括盗取、窃取、非法获取商业秘密等。

并规
定了司法机关、行政机关应当对商业秘密进行保护,并且对侵犯商业秘密
的行为提供了打击措施。

五、损害赔偿和禁止性行为
反不正当竞争法对不正当竞争行为的损害赔偿和禁止性行为进行了规定。

对于被侵权人,可以要求侵权人停止侵权行为,并请求赔偿损失;对
于经营者之间的不正当竞争行为,可以要求经营者停止侵犯,消除影响,
并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六、公平竞争审查制度
七、行政处罚措施
八、民事诉讼制度和惩罚性赔偿
九、维权方式和救济措施
总结起来,反不正当竞争法是中国的一项重要法律,它为维护市场秩序和公平竞争提供了法律依据和保护措施。

通过明确禁止的不正当竞争行为、知识产权保护、损害赔偿和禁止性行为等措施,该法律为企业和消费者提供了有效的法律保护,促进了市场经济的健康发展。

反不正当竞争法培训课件

反不正当竞争法培训课件

反不正当竞争法培训课件不正当竞争法培训课件目录一、导论1.1 什么是不正当竞争1.2 不正当竞争法的作用与意义二、不正当竞争法的基本原则2.1 自由竞争原则2.2 诚实信用原则2.3 公平竞争原则三、不正当竞争的违法行为3.1 虚假广告3.2 商业贿赂3.3 恶意诋毁四、不正当竞争法的维权途径4.1 行政征询4.2 行政裁决4.3 司法救济五、不正当竞争案例分析5.1 案例一:虚假宣传5.2 案例二:商业诽谤5.3 案例三:非法竞争手段参考文献一、导论1.1 什么是不正当竞争不正当竞争是指在市场经济中,违反法律、违背公平竞争原则的一种行为。

这种行为企图通过不正当方式获取竞争优势,损害其他经营者的利益,扰乱市场秩序。

1.2 不正当竞争法的作用与意义不正当竞争法是国家为维护市场经济秩序和保护企业家合法权益而制定的法律。

它的存在和实施,对于构建公平竞争的市场环境,促进经济发展,保护消费者权益都具有重要意义。

二、不正当竞争法的基本原则2.1 自由竞争原则自由竞争原则是不正当竞争法的基础,它保障了经营者在市场中公平竞争的权益,防止任何不正当手段的使用。

2.2 诚实信用原则诚实信用原则要求经营者在商业活动中遵守诚实信用原则,不得进行虚假宣传、误导消费者等行为。

2.3 公平竞争原则公平竞争原则强调竞争者之间应当公平竞争,不得通过垄断、恶意诋毁等手段阻碍其他经营者的正常经营。

三、不正当竞争的违法行为3.1 虚假广告虚假广告是指以虚假事实、虚假效果等误导性内容进行宣传,误导消费者购买商品或服务的行为。

3.2 商业贿赂商业贿赂是指通过行贿、受贿等手段获取不正当竞争优势的行为。

这种行为扰乱市场秩序,对于公平竞争环境产生严重影响。

3.3 恶意诋毁恶意诋毁是指对其他企业的产品、服务或商誉进行有意诋毁、贬低的行为。

这种行为损害了其他经营者的合法权益,影响了市场经济的正常运行。

四、不正当竞争法的维权途径4.1 行政征询在遇到不正当竞争行为时,经营者可以向相关的行政部门进行咨询,了解法律法规。

2011年司法考试《反不正当竞争法》快速记忆口诀

2011年司法考试《反不正当竞争法》快速记忆口诀

反不正当竞争法部分
⼀、反不正当竞争法规制的⾏为
⼝诀:⼩⼴将会情陷低迷
表⾯意思:⼩⼴这⼈将会因陷⼊感情之中⽽情绪低迷
对应内容
⼩:即淆,混淆⾏为
⼴:虚假⼴告⾏为
将:即奖,有奖销售⾏为
会:即贿,商业贿赂⾏为
情:即倾,倾销⾏为
陷:即限,限制竞争⾏为
低:即诋,商业诋毁⾏为
迷:即密,侵犯商业秘密⾏为
⼆、混淆⾏为的情形
⼝诀:七品名标志
表⾯意思:第七等级的标志
对应法条
七品名:即企品名,擅⾃使⽤企业名称因⼈误解;擅⾃使⽤产品名称包装或类似名称包装等 标:假冒他⼈注册商标
志:商品上冒⽤质量标志,伪造产地,虚假表⽰产品质量
三、有奖销售情形
⼝诀:抽⾼脂荒内
表⾯意思:抽掉⾼脂肪会使体内健康受损
对应法条
抽⾼:抽奖额超过五千元
脂:即质,利⽤有奖销售推销质次价⾼商品
荒:谎称有奖
内:内定⼈中奖。

反不正当竞争法与PPT培训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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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
经营者的义务
•履行法定的或约定的义务 •接受监督的义务 •保障商品和服务安全的义务
此义务包括3个方面:
①经营者应当保证其提供的商品或服务符合保障人身、财 产安全的要求。
②警示说明义务,指对可能危及人身、财产安全的商品和 服务,应当向消费者作出真实的说明和明确的警示,并说 明和标明正确使用商品或接受服务的方法,以及防止危害 发生的方法。
7
反不正当竞争法
不正当竞争行为
•商业贿赂行为 商业贿赂是指经营者为了获得交易机会或 有利的交易条件,在交易之外采取各种手 段向交易相关单位或个人提供某种利益的 行为。
8
反不正当竞争法
不正当竞争行为
•虚假宣传行为 虚假宣传行为是指经营者利用广告或者其
他方法,对商品的质量、制作成分、性能、 用途、生产者、有效期限、产地等所作的 引人误解的不实宣传。
反不正当竞争法与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
1
反不正当竞争法
反不正当竞争法概述 •1993年9月2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
常务委员会第三次会议通过了《中华人民 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并于1993年12 月1日起施行。 •经营者在市场交易中,应当遵循自愿、平等、 公平、诚实信用的原则,遵守公认的商业 道德。
构仲裁。 ⑤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24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
消费者权益争议的解决
•消费者依法要求经营者承担损害赔偿的责任有7种 情形:
①消费者在购买、使用商品时,如果合法权益受到 损害,可以向销售者要求赔偿。销售者赔偿后, 属于生产者的责任或者属于向销售者提供商品的 其他销售者的责任,销售者有权向生产者或者其 他销售者追偿。
虚假宣传。 ②对消费者就经营者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务 的质量和使用方法等内容提出的询问,经 营者应当作出真实、明确的答复。 ③商店提供商品应当明码标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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反不正当竞争法知识点汇总记忆表《反不正当竞争法知识点汇总记忆表》法考导学或考研重点记忆的知识点第六条经营者不得实施下列混淆行 为,引人误认为是他人商品或者与他人存在特定 联系: (一) 擅自使用与他人有一定影响的商品名称、 包装、装潢等相同或者近似的标识; (二) 擅自使用他人有一定影响的企业名称(包 括简称、字号等)、社会组织名称(包括简称 等)、姓名(包括笔名、艺名、译名等); (三) 擅自使用他人有一定影响的域名主体部 分、网站名称、网页等; (四) 其他足以引人误认为是他人商品或者与他 人存在特定联系的混淆行为。

3. 商业贿赂中受贿主体范围的界定新法条:第七条经营者不得采用财物或者其他手段贿赂下列单位或者个人,以谋 取交易机会或者竞争优势:(一) 交易相对方的工作人员;(二) 受交易相对方委托办理相关事务的单位或者个人;(三) 利用职权或者影响力影响交易的单位或者个人。

4. 区分职务行为与非职务行为新法条:第七条 经营者的工作人员进行贿赂的,应当认定为经营者的行为; 但是,经营者有证据证明该工作人员的行为与为经营者谋取交易机会或者竞争优势 无关的除外。

5. 禁止电子商务领域的虚假宣传行为 (针对刷单的现象)新法条:第八条 经营者不得对其商品的性能、功能、质量、销售状况、用户评 价、曾获荣誉等作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商业宣传,欺骗、误导消费者。

经营者不得通过组织虚假交易等方式,帮助其他经营者进行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商 业宣传。

第五条 经营者不得 采用下列不正当手段从事市场 交易,损害竞争对手:(一) 假冒他人的注册商标;(二) 擅自使用知名商品特有的名称、包装、装潢,或者使 用与知名商品近似的名称、包 装、装潢,造成和他人的知名 商品相混淆,使购买者误认为 是该知名商品;(三) 擅自使用他人的企业名称或者姓名,引人误认为是他 人的商品;(四) 在商品上伪造或者冒用认证标志、名优标志等质量标志,伪造产地,对商品质量作 引人误解的虚假表示。

新法条: 第十条 经营者进行有奖销售不得存在 下列情形: (一) 所设奖的种类、兑奖条件、奖金金额或者 奖品等有奖销售信息不明确,影响兑奖; (二) 采用谎称有奖或者故意让内定人员中奖的 欺骗方式进行有奖销售; (三) 抽奖式的有奖销售,最高奖的金额超过 五 万元。

7. 侵犯商业秘密新法条: 第九条经营者不得实施下列侵犯商业秘密的行为:(一) 以盗窃、贿赂、欺诈、胁迫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获取权利人的商业秘 密;(二) 披露、使用或者允许他人使用以前项手段获取的权利人的商业秘密;(三) 违反约定或者违反权利人有关保守商业秘密的要求,披露、使用或者允 许他人使用其所掌握的商业秘密。

第三人明知或者应知商业秘密权利人的员工、前员工或者其他单位、个人实 施前款所列违法行为,仍获取、披露、使用或者允许他人使用该商业秘密的,视为 侵犯商业秘密。

本法所称的商业秘密,是指不为公众所知悉、具有商业价值并经权利人采取相 应保密措施的技术信息和经营信息。

8. 对于利用互联网技术实施不正当竞争新法条:第十二条 经营者利用网络从事生产经营活动,应当遵守本法的各项规^定O经营者不得利用技术手段,通过影响用户选择或者其他方式,实施下列妨碍、 破坏其他经营者合法提供的网络产品或者服务正常运行的行为:(一) 未经其他经营者同意,在其合法提供的网络产品或者服务中, 插入链接、强 制进行目标跳转;(二) 误导、欺骗、强迫 用户修改、关闭、卸载 其他经营者合法提供的网络产品 或者服务;(三) 恶意对其他经营者合法提供的 网络产品或者服务实施不兼容;6.被禁止的有奖销售旧法条:第十三条 经营者不 得从事下列有奖销售:(一) 采用谎称有奖或者故意让内定人员中奖的欺骗方式进 行有奖销售;(二) 利用有奖销售的手段推销质次价高的商品;(三) 抽奖式的有奖销售,最高奖的金额超过五千元。

(四)其他妨碍、破坏其他经营者合法提供的网络产品或者服务正常运行的行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1993年9月2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次会议通过2017年11月4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修订)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不正当竞争行为第三章对涉嫌不正当竞争行为的调查第四章法律责任第五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促进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健康发展,鼓励和保护公平竞争,制止不正当竞争行为,保护经营者和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制定本法。

第二条经营者在生产经营活动中,应当遵循自愿、平等、公平、诚信的原则,遵守法律和商业道德。

本法所称的不正当竞争行为,是指经营者在生产经营活动中,违反本法规定,扰乱市场竞争秩序,损害其他经营者或者消费者的合法权益的行为仅供学习与交流,如有侵权请联系网站删除谢谢8本法所称的经营者,是指从事商品生产、经营或者提供服务(以下所称商品包括服务)的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

第三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措施,制止不正当竞争行为,为公平竞争创造良好的环境和条件。

国务院建立反不正当竞争工作协调机制,研究决定反不正当竞争重大政策,协调处理维护市场竞争秩序的重大冋题。

第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履行工商行政管理职责的部门对不正当竞争行为进行查处;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由其他部门查处的,依照其规定。

第五条国家鼓励、支持和保护一切组织和个人对不正当竞争行为进行社会监督。

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不得支持、包庇不正当竞争行为。

行业组织应当加强行业自律,引导、规范会员依法竞争,维护市场竞争秩序。

第二章不正当竞争行为第六条经营者不得实施下列混淆行为,引人误认为是他人商品或者与他人存在特定联系:(一)擅自使用与他人有一定影响的商品名称、包装、装潢等相同或者近似的标识;(二)擅自使用他人有一定影响的企业名称(包括简称、字号等)、社会组织名称(包括简称等)、姓名(包括笔名、艺名、译名等);(三)擅自使用他人有一定影响的域名主体部分、网站名称、网页等;(四)其他足以引人误认为是他人商品或者与他人存在特定联系的混淆行为。

第七条经营者不得采用财物或者其他手段贿赂下列单位或者个人,以谋取交易机会或者竞争优势:(一)交易相对方的工作人员;(二)受交易相对方委托办理相关事务的单位或者个人;(三)利用职权或者影响力影响交易的单位或者个人。

经营者在交易活动中,可以以明示方式向交易相对方支付折扣,或者向中间人支付佣金。

经营者向交易相对方支付折扣、向中间人支付佣金的,应当如实入账。

接受折扣、佣金的经营者也应当如实入账。

经营者的工作人员进行贿赂的,应当认定为经营者的行为;但是,经营者有证据证明该工作人员的行为与为经营者谋取交易机会或者竞争优势无关的除外。

第八条经营者不得对其商品的性能、功能、质量、销售状况、用户评价、曾获荣誉等作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商业宣传,欺骗、误导消费者。

经营者不得通过组织虚假交易等方式,帮助其他经营者进行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商业宣传。

第九条经营者不得实施下列侵犯商业秘密的行为:(一)以盗窃、贿赂、欺诈、胁迫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获取权利人的商业秘密;(二)披露、使用或者允许他人使用以前项手段获取的权利人的商业秘密;(三)违反约定或者违反权利人有关保守商业秘密的要求,披露、使用或者允许他人使用其所掌握的商业秘密。

第三人明知或者应知商业秘密权利人的员工、前员工或者其他单位、个人实施前款所列违法行为,仍获取、披露、使用或者允许他人使用该商业秘密的,视为侵犯商业秘密。

本法所称的商业秘密,是指不为公众所知悉、具有商业价值并经权利人采取相应保密措施的技术信息和经营信息。

第十条经营者进行有奖销售不得存在下列情形:(一)所设奖的种类、兑奖条件、奖金金额或者奖品等有奖销售信息不明确,影响兑奖;(二)采用谎称有奖或者故意让内定人员中奖的欺骗方式进行有奖销售;(三)抽奖式的有奖销售,最高奖的金额超过五万元。

第十一条经营者不得编造、传播虚假信息或者误导性信息,损害竞争对手的商业信誉、商品声誉。

第十二条经营者利用网络从事生产经营活动,应当遵守本法的各项规定。

经营者不得利用技术手段,通过影响用户选择或者其他方式,实施下列妨碍、破坏其他经营者合法提供的网络产品或者服务正常运行的行为:(一)未经其他经营者同意,在其合法提供的网络产品或者服务中,插入链接、强制进行目标跳转;(二)误导、欺骗、强迫用户修改、关闭、卸载其他经营者合法提供的网络产品或者服务;(三)恶意对其他经营者合法提供的网络产品或者服务实施不兼容;(四)其他妨碍、破坏其他经营者合法提供的网络产品或者服务正常运行的行为。

第三章对涉嫌不正当竞争行为的调查第十三条监督检查部门调查涉嫌不正当竞争行为,可以采取下列措施:(一)进入涉嫌不正当竞争行为的经营场所进行检查;(二)询问被调查的经营者、利害关系人及其他有关单位、个人,要求其说明有关情况或者提供与被调查行为有关的其他资料;(三)查询、复制与涉嫌不正当竞争行为有关的协议、账簿、单据、文件、记录、业务函电和其他资料;(四)查封、扣押与涉嫌不正当竞争行为有关的财物;(五)查询涉嫌不正当竞争行为的经营者的银行账户。

采取前款规定的措施,应当向监督检查部门主要负责人书面报告,并经批准。

采取前款第四项、第五项规定的措施,应当向设区的市级以上人民政府监督检查部门主要负责人书面报告,并经批准。

监督检查部门调查涉嫌不正当竞争行为,应当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和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并应当将查处结果及时向社会公开。

第十四条监督检查部门调查涉嫌不正当竞争行为,被调查的经营者、利害关系人及其他有关单位、个人应当如实提供有关资料或者情况。

第十五条监督检查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对调查过程中知悉的商业秘密负有保密义务。

第十六条对涉嫌不正当竞争行为,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向监督检查部门举报,监督检查部门接到举报后应当依法及时处理。

监督检查部门应当向社会公开受理举报的电话、信箱或者电子邮件地址,并为举报人保密。

对实名举报并提供相关事实和证据的,监督检查部门应当将处理结果告知举报人。

第四章法律责任第十七条经营者违反本法规定,给他人造成损害的,应当依法承担民事责任。

经营者的合法权益受到不正当竞争行为损害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因不正当竞争行为受到损害的经营者的赔偿数额,按照其因被侵权所受到的实际损失确定;实际损失难以计算的,按照侵权人因侵权所获得的利益确定。

赔偿数额还应当包括经营者为制止侵权行为所支付的合理开支。

经营者违反本法第六条、第九条规定,权利人因被侵权所受到的实际损失、侵权人因侵权所获得的利益难以确定的,由人民法院根据侵权行为的情节判决给予权利人三百万元以下的赔偿。

第十八条经营者违反本法第六条规定实施混淆行为的,由监督检查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商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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